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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食盐案件宣判 涉盐罪犯全领刑
作者:付小玲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22 更新时间:2017-9-12 9:27:05

    近日,由沛县盐务局查获的鞠某柱、鞠某立非法销售食盐案件在沛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俩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并处没收食盐96吨和罚金。在苏鲁边界产生重大影响的非法销售食盐案尘埃落定。

         20173月,被告人鞠某柱在签订三方物流假合同,无食盐批发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从河南省中盐舞阳盐化公司购买食盐96吨,并在徐州市区、铜山区和沛县等地非法销售。 被告人鞠某立在明知自己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鞠某柱在河南同一公司购买食盐32吨,328日在沛县卸货时被沛县盐务局执法人员查获。两批食盐经省盐业产品 质量检验站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

         鞠某柱、鞠某立非法经营食盐案由沛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鞠某柱、鞠某立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销售食盐,扰乱盐业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非法经营食盐数量达96吨,系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鞠某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判处鞠某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鞠某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的涉案食盐69.12吨由盐务部门进行 处理。罪犯鞠某柱、鞠某立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再上诉。

         随着食盐体制改革与实施,食盐专营市场乱象丛生,非法批发经营食盐的行为有所增多,不合格食盐、劣质盐也趁机进入市场。据了解,今年上半年以来沛县盐务局执法人员已陆续在市场上查获“脚臭盐”和不达标的食用盐,查处非法经营食盐130余吨。沛县盐务局将根据省际接壤地区的实际,继续严厉查处制贩假盐、非法经营食盐等涉盐违法犯罪案件,有力保障全县和周边地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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