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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四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四十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四
  周四〈仪礼丧服下〉

礼仪典第四十卷

丧葬部汇考四

周四

《仪礼·丧服》:繐衰裳,牡麻绖,既葬除之者。〈疏〉此繐衰是诸侯之臣,为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葬,既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又缕虽如小功升数,又少,故在小功上也。此不言带屦者,案下传云:小功之繐也,则带屦,亦同小功,可知。

传曰:繐衰者何,以小功之繐也。
〈注〉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细其缕者,以恩轻也。升数少者,以服至尊也。凡布,细而疏者,谓之繐。〈疏〉诸侯大夫,是诸侯臣于天子,为陪臣。唯有聘问接见天子,天子礼之而已,故服此服,是恩轻也。诸侯为天子服,至尊义,服斩缕,如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
传曰:何以繐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乎天子。
〈注〉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于天子而服之,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

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
〈注〉澡者,治去莩垢,不绝其本也。《小记》曰: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其本屈而反以报之。〈疏〉此殇小功章,在此者,本齐衰大功之亲,为殇降在外小功,故在成人小功之上也。但言小功者,对大功是用功,粗大则小功是用功,细小精密者也。自士以来,皆带在绖下,今此带在绖上者,以大功已上绖带有本,小功以下断本,此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绝本,与大功同,故进带于绖上。倒文以见重,故与常例不同也。且上文多直见一绖包二,此别言带者,亦欲见带不绝本,与绖不同,故两见之也。又殇大功直言无受,不言月数。此直言月,不言无受者,圣人作经,欲互见为义。大功言无受,此亦无受。此言五月,彼则九月、七月可知。又且下章言即葛,此章不言即葛,亦是兼见无受之义也。又不言布带,与冠文略也。不言屦者,当与下章同吉屦无絇也。

叔父之下殇,适孙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
〈疏〉此经自叔父已下,至女子子之下殇,八人,皆是成人,期长殇下殇大功,已在上殇大功章。以此下殇小功,故在此章也。仍以尊者在前,卑者居后。云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此二者以本服大功,今长殇,小功故在此章,从父昆弟,情本轻,故在出降昆弟后也。

传曰:问者曰: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
〈注〉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
〈注〉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疏〉夫之叔父,义服,故次在此成人,大功故长殇降一等,在小功。云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者。下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下。主谓此妇人为夫之党类,故知中从下,在缌麻也。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
〈疏〉云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者,此皆成人,为之齐衰期。长中殇在大功,故下殇在此小功也。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者,谓姑为侄成人,大功长殇在此,小功不言中殇,中从上,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亦是见恩疏之义。庶孙者,祖为之大功,长殇、中殇亦在此。小功言丈夫、妇人,亦是见恩疏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
〈注〉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关适子亦服此殇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
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注〉君之庶子。〈疏〉妾为君之庶子,成人在大功,已见上章。今长殇降一等,在此小功。云君之庶子者,若适长,则成人。随女君三年,长殇在大功,与此异,故言君之庶子以别之也。

小功布衰裳,牡麻绖,即葛五月。
〈注〉即,就也。小功轻,三月变麻,因改衰以就葛绖带而五月也。间传曰: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旧说小功以下,吉屦无絇也。〈疏〉此是小功成人章,轻于殇小功,故次之。此章有三等,正降义其衰裳之制,澡绖等与前同,故略也。云即葛五月者,以此成人文缛,故有变麻从葛,故云即葛。但以日月为足,故不变衰也。不列冠屦,承上大功文略,小功又轻,故亦不言也。言日月者,成人文缛故具言也。云即就也者,谓去麻就葛也。引间传,欲见小功有变麻服葛法,既葬,大小同,故变同之也。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
〈注〉祖父之昆弟之亲。〈疏〉此亦从尊向卑,故先言从祖祖父母,以上章已先言父,次言祖,次言曾,此从祖祖父母,是曾祖之子祖之兄弟。从祖父母者,是从祖祖父之子,父之从父昆弟之亲。故郑并言祖父之昆弟之亲,云报者恩轻,欲见两相为服,故云报也。

从祖昆弟。
〈注〉父之从父昆弟之子。〈疏〉此是从祖父之子,故郑云父之从父昆弟之子,己之再从兄弟,以上三者,谓三小功也。

从父姊妹。
〈注〉父之昆弟之女。〈疏〉此谓从父姊妹在家,大功出适,小功不言出适,与在室姊妹既逆降,宗族亦逆降报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

孙适人者。
〈注〉孙者,子之子女。孙在室,亦大功也。〈疏〉以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大功,故出适小功也。

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
〈注〉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疏〉云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案《诗》云:问我诸姑,遂及伯姊。注云:先姑后姊,尊姑也。是姑尊而不亲,姊妹亲而不尊。故云不言姑,举姊妹亲者也。

为外祖父母。
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
〈疏〉发问者,是传之不得决,此以云外亲之服,不过缌麻,今乃小功,故发问。云以尊加也者,以言祖者。祖是尊名,故加至小功。言为者,以其母之所生情重,故言为也。

从母丈夫妇人报。
〈注〉从母,母之姊妹。〈疏〉母之姊妹,与母一体,从于己母而有此名,故曰从母。言丈夫、妇人者,母之姊妹之男女,与从母两相为服,故曰报。云丈夫、妇人者,马氏云:从母报姊妹之子男女也。丈夫、妇人者,异姓,无出入降,若然是皆成人,长大为号。

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缌也。
〈注〉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丈夫、妇人,姊妹之子,男女同。〈疏〉云以名加也者,以有母名,故加至小功。云外亲之服皆缌也者,以其异姓,故云外亲。以本非骨肉,情疏,故圣人制礼无过缌也。言此者,见有亲与母名,即加服之意耳。注云:外亲异姓者,从母与姊妹子舅,与外祖父母皆异姓,故总言外亲也。

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
〈注〉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轻,略从降。〈疏〉夫之姑姊妹夫为之期,妻降一等出嫁小功,因恩疏略从降,故在室及嫁同小功。若此释,恐谓未当报,然文不为娣姒设,以其娣姒妇两见,更相为服自明,何言报也。既报字,不为娣姒其报于娣姒上者,以其于夫之兄弟,使之远别,故无名,使不相为服。要娣姒妇相为服,亦因夫而有,故娣姒妇下云报,使娣姒上蒙夫字以冠之也。

传曰:娣姒妇者,弟长也。何以小功也。以为相与居室中,则生小功之亲焉。
〈注〉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
〈注〉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疏〉从父昆弟、庶孙本大功,此三等以尊降,入小功。姑姊妹女子本期,此三等出降入大功。若适士,又降一等入小功也。此等以重出其文,姑姊妹又以再降,故在此。

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
〈注〉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于大夫亦大功。〈疏〉此云适人者,谓士是以本在室大功出降,故小功。郑云:嫁于大夫,亦大功者,直有
出降无尊降故也。

庶妇。
〈注〉夫将不受重者。〈疏〉经云:于支庶舅姑,为其妇小功。郑云:夫将不受重,则若《丧服·小记》注云: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为其妇小功,则亦兼此妇也。

君母之父母从母。
〈注〉君母,父之适妻也。从母,君母之姊妹。〈疏〉此亦谓妾子为适妻之父母,及君母姊妹如适妻子为之同也。

传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
〈注〉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凡庶子为君母,如适子。〈疏〉云不敢不从服者,言无情,实但畏敬,故云不敢不从服也。云君母不在者,或出或死。云如适子者,则如适妻之子。君母在,既为君母父母,其己母之父母,或亦兼服之。若马氏义君母不在,乃可伸矣。

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
〈注〉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适妻子。〈疏〉郑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适妻子者,礼之通例。云君子与贵人皆据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郑据而言焉。又国君之子为慈母,无服,士又不得称君子,亦复自养子无三母,具故知此二人而已。必知适妻子者,妾子贱,亦不合有三母故也。

传曰: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
〈注〉云君子子者,则父在也。父没,则不服之矣。以慈己加,则君子子亦以士礼为庶母缌也。《内则》云:异为孺子,室于宫中,择于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无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者。此之谓也。其不慈己,则缌可矣。不言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疏〉为庶母,何以小功也。发问者,以诸侯与士之子皆无此服,唯此贵人大夫与公子之子犹有此服,故发问也。

缌麻三月者。
〈注〉缌麻,布衰裳而麻绖带也。不言衰绖,略轻服省文。〈疏〉此章五服之内,轻之极者,故以缌如丝者为衰裳,又以澡治莩垢之麻为绖带,故曰缌麻也。三月者,凡丧服变除,皆法天道,故此服之轻者,法三月一时天气变,可以除之,故三月也。云缌麻布衰裳者,缌则丝也。但古之缌丝字通用,故作缌字直云而麻绖带也。案上殇小功章云:澡麻绖带,况缌服轻,明亦澡麻可知。云不言衰绖,略轻服省文者,据上殇小功言绖带,故成人小功,于此缌麻有绖带可知,故云略轻服省文也。

传曰:缌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
〈注〉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或曰:有丝朝服用布,何衰用丝乎。抽,犹去也。《杂记》曰:缌冠缲缨。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
〈注〉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亲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疏〉此即《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名为四缌麻者也。云族曾祖父母者,己之曾祖亲兄弟也。云族祖父母者,己之祖父从父昆弟也。云族父母者,己之父从祖昆弟也。云族昆弟者,己之三从兄弟,皆名为族族属也。骨肉相连属,以其亲尽,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此四缌麻又与己同出高祖已上,至高祖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于高祖有服,明矣。郑言此者旧有人解见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为无服,故郑从下乡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

庶孙之妇,庶孙之中殇。
〈注〉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尔。又诸言中者,皆连上下也。

从祖姑姊妹适人者,报,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
〈注〉不见中殇中从下。〈疏〉此一经皆本服小功,是以此经或出适,或长殇,降等皆缌麻。云不见中殇,中从下者,以其小功之殇,中从下故也。其云从祖父长殇,谓叔父者也。

外孙。
〈注〉女子子之子。〈疏〉云外孙者,以女出外适而生,故云外孙。

从父昆弟侄之下殇,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
〈注〉言中殇者,中从下。〈疏〉从父昆弟成人大功,长殇在小功,故下殇在此章也。侄者为姑之出,降大功,长中殇小功,故下殇在此也。夫之叔父,成人大功,长殇在小功,故中下殇在此。以下传言之,妇人为夫之族类,大功之殇,中从下,故郑据而言之也。

从母之长殇报。
〈疏〉从母者,母之姊妹,成人小功,故长殇在此,中下
之殇则无服,故不言。云报者,以其疏亦两相为服也。案小功章,已见从母报服,此殇又云报者,以前章见两俱成人,以小功相报。此章见从母与姊妹子亦俱在殇死,相为报服,故二章并言报也。

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
〈疏〉此为无冢适,惟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后,为其母缌也。

传曰:何以缌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然则何以服缌也。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
〈注〉君卒庶子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

士为庶母。
〈疏〉上下体例平文皆士,若非士,则显其名位。传云:大夫已上为庶母无服,则为庶母是士可知。而经云士者,当云大夫已上不服庶母,庶人又无庶母,为庶母服者,唯士而已。故诡例言士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
〈疏〉发问者,除士以外,皆无服庶母服,独士有服,故发问,答云以名服也。以其母名,故有服。云大夫已上为庶母无服者,以其降,故无服。此传解特称士之意也。

贵臣贵妾。
〈注〉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士卑无臣,则士妾又贱,不足殊,有子则为之缌,无子则已。〈疏〉此贵妾谓公士大夫为之服缌,以等非南面,故服之也。知为此服者,是公卿大夫之君得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其贵也。
〈疏〉发问者,以臣与妾不应服,故发问之也。答曰以其贵也,以非南面,故简贵者服之也。

乳母。
〈注〉谓养子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己。〈疏〉《内则》云:大夫之子有食母。彼注亦引此云丧服,所谓乳母以天子、诸侯,其子有三母,具皆不为之服。士又自养其子,若然自外皆无此法,唯有大夫之子有此食母为乳母,其子为之缌也。云为养子者,有他故者,谓三母之内,慈母有疾病,或死,则使此贱者代之养子,故云乳母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疏〉怪其馀人之子,皆无此乳母,独大夫之子有之,故发问也。答以名服,有母名,即为之服缌也。

从祖昆弟之子。
〈注〉族父母为之服。〈疏〉云从祖昆弟之子者,据己于彼,为再从兄弟之子。云族父母为之服者,据彼来呼己为族父母,为之服缌也。

曾孙。
〈注〉孙之子。〈疏〉据曾祖为之缌,不言元孙者,此亦如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不言高祖,以其曾孙元孙为曾高同,曾高亦为曾孙元孙同,故二章皆略,不言高祖元孙也。

父之姑。
〈注〉归孙为祖父之姊妹。〈疏〉《尔雅》云: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谓侄之子为归孙。是以郑据而言焉

从母昆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疏〉传问者,怪外亲轻而有服者。答云以名服者,用从母有母名,而服其子,故云以名服也。必知不因兄弟名,以其昆弟非尊亲之号,是以上小功章云为从母,小功云以名加也。为外祖父母以尊加也。知此以名者,亦因从母之名,而服其子为义。

甥。
〈注〉姊妹之子〈疏〉云甥者舅为姊妹之子

传曰:甥者何也。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何以缌也。报之也。
〈疏〉发问者,五服未有此名,故问之。答云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以其父之昆弟,有世叔之名,母之昆弟,不可复谓之世叔,故名谓舅。舅既得别名,故谓之姊妹之子为甥,亦为别称也。云何以缌也,报之也者,此怪其外亲而有服,故发问也。答曰报之者,甥既服舅以缌,舅亦为甥以缌也。

婿。
传曰:何以缌也,报之也。
〈疏〉发问之者,怪女之父母为外亲女之夫服。答云报之者,婿既从妻而服妻之父母,妻之父母遂报之服。前疑侄及甥之名而发问,此不疑婿而发问者,侄甥本亲,而疑异称,故发问。而婿本是疏人,宜有异称,故不疑而问之也。

妻之父母。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注〉从于妻服之。〈疏〉传发问者,亦怪外亲而有服。答曰从服,故有此服。若然上言甥下,次言舅,此言婿,次即言妻之父母者,舅甥本亲不相报,故在后。别言舅,此婿本疏,恐不是从服,故即言妻之父母也。

姑之子。
〈注〉外兄弟也。

传曰:何以缌,报之也。
〈疏〉云外兄弟者,姑是内人,以出外而生故也。外兄弟,传发问者,亦疑外亲而服之,故问也。答云报之者,姑之子既为舅之子,服舅之子,复为姑之子,两相为服,故云报之也。

舅。
〈注〉母之兄弟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注〉从于母而服之。〈疏〉传发问者,亦疑于外亲而有服。答从服者,从于母而服之。不言报者,既是母之怀抱之亲,不得言报也。

舅之子。
〈注〉内兄弟也。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疏〉云内兄弟者,对姑之子云舅子,本在内,不出,故得内名也。传发问者,亦以外亲服之,故问也。答云从服者,亦是从于母而服之。不言报者,为舅既言从服,其子相施,亦不得言报也。

夫之姑姊妹之长殇。
〈疏〉夫之姑姊妹,成人妇,为之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缌麻也。

夫之诸祖父母,报。
〈注〉诸祖父母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曾祖父母。曾祖于曾孙之妇无服,而云报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缌。〈疏〉夫之姑姊妹成人妇,为之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缌麻也。以其本疏,两相为服,则生报名。云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者,此依小功章,夫为之小功者也。云或曰曾祖父母者,或人解诸祖之中,兼有夫之曾祖父母。凡言报者,两相为服,曾祖为曾孙之妇,无服,何得云报乎。郑破或解也。云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缌者,此郑既破或解,更为成人而言。若今本不为曾祖齐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其妻降一等,得有缌服。今既齐衰三月,明为曾孙妻无服。

君母之昆弟。
〈疏〉前章不云君母姊妹,而云从母者,以其上连君之父母故也。此昆弟单出,不得直云舅,故云君母之昆弟也。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注〉从于君母而服缌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疏〉传发问者,怪非己母而服之。答云从服者,虽本非己亲敬君之母,故从于君母而服缌也。云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者,君母之昆弟从服,与君母之父母,故亦同取于上传解之也。皆徒从之,故所从亡则已也。

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
〈疏〉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此二人本皆小功,故长殇在缌麻,中殇从下殇,无服,夫之从父,昆弟之妻,同堂娣姒,降于亲娣姒,故缌麻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为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
〈注〉同室者,不如居室之亲也。齐衰,大功,皆明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也。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记。
〈疏〉仪礼诸篇,有记者,皆是记,经不备者也。

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缘,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縓缘,皆既葬除之。
〈注〉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麻者,缌麻之绖带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为不制衰裳变也。《诗》云:麻衣如雪,縓浅绛也。一染谓之縓练,冠而麻衣縓缘,三年练之,受饰也。《檀弓》曰:练练衣黄里,縓,缘。诸侯之妾子厌于父,为母不得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为妻縓冠葛绖带,妻轻。〈疏〉云练冠麻麻衣縓缘者,以练布为冠,麻者以麻为绖带。又云麻衣者,谓白布深衣。云縓缘者,以缯为縓色,与深衣为领缘。云为其妾縓冠者,以布为縓色,为冠。云葛绖带者,又以葛为绖带。云麻衣縓缘者,与为母同,皆既葬除之者,与缌麻所除同也。

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
〈注〉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君之所为服,谓夫
人与适妇也。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于兄弟,降一等。
〈注〉兄弟犹言族亲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疏〉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厌降,是以总云降。一等上,经当已言讫,今又言之者,上虽言之,恐犹不尽。记人总结之,是以郑云:凡不见以此求之。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
〈注〉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疏〉谓支子为大宗子,后反来为族亲兄弟之类,降一等。云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之服,其义已见于斩章。云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亲,又宗子尊重,恐本亲为宗子,有不降服之嫌。故云报以明之,言报是两相为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
〈注〉皆在他邦,谓行仕出游。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疏〉云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国,一死,一不死,相悯不得辞于亲眷,故加一等也。云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者,谓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与兄弟共居而死,亦当悯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

传曰:何如则可谓之兄弟。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
〈注〉于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疏〉发问者,上经及记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问。引旧传者以有成文,故引之。云小功已下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郑云于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者也。郑亦据于此兄弟加一等发传者,嫌大功已上,亲则亲矣,又加之,故于小功发传也。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归则已。
〈注〉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每至袒时则袒,袒则去冠代之以免。旧说云以为免象冠广一寸,已犹止也。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小记》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疏〉郑注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者,以其有亲入五服。今言朋友,故知是义合之,轻无亲者也。既孤在外,明为之作主,可知。云每至袒时则袒者,凡丧至小敛节,主人素冠环绖以视敛,敛讫,投冠括发,将括发,先袒,乃括发。括发,据正主人齐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礼故也。云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者,本以在外为无主,与之为主。今至家主若幼少,不能为主,则朋友犹为之主,未止。引小记者,證主幼少,不能主丧,朋友为主之义。以虽有子,是三年之人小,不能为主大功,为主者,为之再祭,谓练祥朋友轻为之虞祔而已。以其有无大功已下之亲,此朋友自外来,及在家朋友,皆得为主,虞祔乃去。彼郑注以义推之,又云小功缌麻为之练祭,可也。是亲疏差降之法也。

朋友麻。
〈注〉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绖带。《檀弓》曰:群居则绖,出则否。其服吊服也。《周礼》曰:凡吊当事,则弁绖服。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环绖也。其服有三,锡衰也,缌麻也,疑衰也。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则弁绖,否则皮弁。辟天子也,士以缌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旧说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论语》曰:缁衣羔裘。又曰:羔裘元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然则二者皆有似也。此实疑衰也。其弁绖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庶人不爵,弁则其吊服,冠素委貌。〈疏〉云朋友麻者,上文据在他国,加袒免。今此在国相为吊服,麻绖带而已。以缌是五服之轻,为朋友之绖带,约与之等,故云缌之绖带也。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注〉公士大夫之君。〈疏〉天子、诸侯绝期,今言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于旁亲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远臣,不从服。若然室老,似止君近臣,故从君所服也。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
〈疏〉妻从夫服其族亲,即上经夫之诸祖父母,见于缌麻章,夫之世叔见于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今言从夫降一等,记其不见者,当是夫之从母之类乎。云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者,以其与尊者为一体,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党,皆不服。不言兄弟而显尊亲之
名者,雷氏云为父后者,服其本族。若言兄弟,恐本族亦无服。故汎著其尊亲之号,以别于族人也。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
〈注〉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绝属者也。亲谓在五属之内,算数也。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绝属者,同其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

改葬缌。
〈注〉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者也。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疏〉云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者也者,郑解改葬之意。云他故者,谓若遭水潦漂荡之等,坟墓崩坏,将亡失尸柩,故须别处改葬也。云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者,直言棺物毁败,而改设,不言衣服,则所设者唯此棺如葬时也。云其奠如大敛者,案既夕记朝庙,至庙中,更设迁祖奠云,如大敛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处,所设之奠,亦如大敛之奠。士用肫三鼎,则大夫以上更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知。云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者,即设奠之礼朝庙是也。又朝庙载柩之时,士用輁轴,大夫已上用輴,不用蜃车,饰以帷㡛,则此从墓之墓,亦与朝庙同可知。故云礼宜同也。云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知者若更言馀服无妨,更及齐衰已下。今直言缌之轻服,明知唯据极重而言,故以三等也。不言妾为君,以不得体君差轻故也。不言女子子、妇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诸侯为天子,诸侯在畿外差远,改葬不来,故亦不言也。云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者,君亲死已多时,哀杀已久,可以无服。但亲见君父尸柩,暂时之痛,不可不制服以表哀。故皆服缌也。故云三月而除者,谓葬时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时,故亦三月除也。若然郑言三等举痛极者,而言父为长子,子为母,亦与此同也。

童子唯当室缌。
〈注〉童子,未冠之称也。当室者,为父。后承家事者,为家主,与族人为礼。于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

传曰:不当室,则无缌服也。
〈疏〉《记》自云:唯当室缌,自然不当室则无缌服。而传言之者案《曲礼》云: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但是孤子皆不纯,以采《曲礼》言之者,嫌当室与不当室异,故言之。此传恐不当室,与当室者同,故明之也。

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
〈注〉嫌,厌降之也。私兄弟,目其族亲也。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谓士之女为大夫妻,与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者。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降也。〈疏〉妾言凡者,总天子已下至士,故凡以该之也。

大夫吊于命妇,锡衰,命妇吊于大夫亦锡衰。
〈注〉吊于命妇,命妇死也。吊于大夫,大夫死也。《小记》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服问》曰: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疏〉云吊于命妇,命妇死也者,郑恐以记云。大夫吊命妇者,以为大夫死其妻,受吊于命妇,故云命妇死也。知不吊命妇,为命妇夫死者,以其记人作文,宜先吊大夫身,然后吊其妇。故以命妇死,吊其夫解之也。引《小记》者,以记人直言身上衰,不言首服,故引《小记》也。言诸侯吊必皮弁者,言诸侯,不言君,谓诸侯因朝吊异国之臣,著皮弁锡衰,虽成服,后亦不弁绖也。引服问者,有己君并有卿大夫与命妇相吊法。云以居者,君在家,服之,出亦如之。出行不至丧所,亦服之。云当事则弁绖者,谓当大小敛及殡,皆弁绖也。云大夫相为亦然者,一与君为卿大夫同,为其妻降于大功。出则否引之者,證大夫与命妇相吊,服锡衰同也。

传曰:锡者何也。麻之有锡者也。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
〈注〉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锡者,不治其缕,哀在内也。缌者,不治其布,哀在外也。君及卿大夫吊士,唯当事皮弁锡衰而已。士之相吊,则如朋友
服疑衰素裳。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总。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总。
〈注〉言以髽,则髽有著笄者,明矣。〈疏〉此二者,皆期服。但妇人以饰事人,是以虽居丧内,不可顿去修容。故使恶笄而有首,至卒哭,女子子哀杀,归于夫氏。故折吉笄之首,而著布总也。案斩衰章,吉笄尺二寸,斩衰以箭笄长尺。《檀弓》:齐衰笄亦云尺,齐衰已下皆与斩同一尺,不可更变。故折吉笄首而已。其总斩衰已六升,长六寸,郑注总六升,象冠数,正服齐衰冠八升,则正齐衰总亦八升。是以总长八寸。笄总与斩衰长短为差,但笄不可更变,折其首总可更变,宜从大功,总十升之布总也。言以髽者,则髽有著笄,明矣。郑言此者,旧解《丧服·小记》云:男子免而妇人髽。免时无笄,则髽亦无笄矣。但免髽自相对,不得以妇人与男子有笄无笄相对,故郑以经云恶笄有首,以髽。髽笄连言,则髽有著笄,明矣。

传曰:笄有首者,恶笄之有首也。恶笄者,栉笄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言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妇,终之也。
〈注〉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时刻镂摘头矣。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于夫家,而著吉笄折其首者,为其大饰也。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据在夫家宜言妇终之者,终子道于父母之恩。〈疏〉《记》自云:恶笄之有首也,即恶笄自有首,明矣。而传更云笄有首,重言之者,但恶者直木,理粗恶,非木之名。若然斩衰笄用箭,齐衰用栉,俱是恶。传恐名通于箭,故重叠言之。名不通于箭,直谓此齐衰栉木为恶木也。

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
〈疏〉妾为女君之服,得与女君同,为长子亦三年,但为情轻,故与上文妇事舅姑齐衰同。恶笄有首,布总也。

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袧。
〈注〉削,犹杀也。大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后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后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袧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祭服、朝服辟积无数,凡裳,前三幅,后四幅也。〈疏〉自此已下,尽袪尺二寸。记人记衰裳之制,用布多少尺寸之数也。云凡者,总五服而言,故云凡以该之。云衰外削幅者,谓缝之边幅向外,内削幅者,亦谓缝之边幅向内。云幅三袧者,据裳而言。为裳之法,前三幅,后四幅,幅皆三辟摄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两畔,各去一寸为削幅,则二七十四丈四尺,若不辟积,其要中则束身不得就,故须辟积要中也。要中广狭任人粗细,故袧之,辟摄亦不言寸数多少,但幅别以三为限耳。郑云大古,冠布、衣布者。案《礼记·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郑注云:唐虞已上曰大古也。是大古冠布、衣布也。云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后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者,此亦唐虞已上,黄帝已下。故《礼运》云:未有麻丝,衣其羽皮。谓黄帝已前。下文云后圣有作治其丝麻,以为布帛。后圣谓黄帝,是黄帝始有布帛。是时先知为上,后知为下,便体者,边幅向外,于体便有饰者。边幅向内,观之美也。云后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者,又案《郊特牲》云:缁布冠,冠而敝之可也。注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以此言之,唐虞已下冠衣皆白布,吉凶同齐,则缁之鬼神,尚幽闇。三代改制者,更制牟追章,甫委貌为行道朝服之冠,缁布冠,三代将为始冠之冠,白布冠质,三代为丧冠也。若然此后世圣人指夏禹身也。以其三代最先故也。云袧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者。案《曲礼》:以脯脩置者,左胊右末。郑云:屈中云胊,则此言袧者,亦是屈中之称。一幅凡三处屈之,辟两边相著,自然中央空矣。幅别皆然也。云祭服、朝服辟积无数者,朝服谓诸侯与其臣,以元冠服为朝服,天子与其臣以皮弁服为朝服。祭服者,衮冕与爵弁为祭服。不云元端,亦是士家祭服中兼之。凡服,唯深衣长衣之等,六幅破为十二幅,狭头向上,不须辟积其馀,要间已外,皆辟积无数,似丧服三辟积无数也。然凡裳前三幅,后四幅者,前为阳,后为阴,故前三后四,各象阴阳也。唯深衣之等连衣裳,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

若齐,裳内衰外。
〈注〉齐,缉也。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缉裳者,内展之。缉衰者,外展之。〈疏〉据上齐斩五章,有一斩四齐。此据四齐而不言一斩者,上文已论五服衰裳缝之外,内斩衰裳,亦在其中。此据衰裳之下,缉之,用针功者,斩衰不齐,无针功,故不言也。言若者,不定辞,以其上有斩,下不齐,故云若也。言裳内衰外者,上
言衰外削幅,此齐还向外展之。上言裳内削幅,此齐还向内展之。并顺上外内而缉之。此先言裳者凡齐,据下裳而缉之。裳在下,故先言裳,顺上下也。郑云齐缉也者,据上传而言之也。云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者,谓齐衰至缌麻并齐。齐既有针功,缌之名则没,去齐名而齐可知也。言展之者,若今亦先展讫,乃行针功者也。

负广出于适寸。
〈注〉负,在背上者也。适,辟领也。负出于辟领外旁一寸。〈疏〉以一方布置于背上,上畔缝著领,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负。名适辟领,即下文适也。出于辟领外旁一寸,总尺八寸也。

适博四寸,出于衰。
〈注〉博,广也。辟领广四寸,则与阔中八寸也。两之为尺六寸也。出于衰者,旁出衰不著寸数者,可知也。〈疏〉此辟领广四寸,据两相而言。云出于衰者,谓比胸前衰而言出也。云博广也者,若言博博是宽狭之称,上下两旁俱名为博。若言广,则唯据横阔而言。今此适四寸据横,故博为广,见此义焉。云辟领广四寸者,据项之两相向外,各广四寸云,则与阔中八寸也者,谓两身当缝中央总阔八寸,一边有四寸,并辟领四寸,为八寸。云两之为尺六寸也者,一相阔与辟领八寸,故两之总一尺六寸。云出于衰者,旁出衰外者,以两旁辟领向前,望衰之外也。云不著寸数者,可知也者,以衰广四寸,辟领横广总尺六寸,除中央四寸当衰衰外,两旁各出衰六寸,故云不著寸数可知也。

衰长六寸,博四寸。
〈注〉广袤当心也。前有衰,后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孝子哀戚,无所不在。〈疏〉袤,长也,据上下而言也。缀于外衿之上,故得广长当心。云前有衰,后有负板者,谓负广出于适寸,及衰长六寸,博四寸。云左右有辟领者,谓左右各四寸。云孝子哀戚无所不在者,以衰之言摧孝子,有哀摧之志负在背者,荷负其悲哀在背也。云适者,以哀戚之情,指适缘于父母,不兼念馀事,是其四处皆有悲痛,是无所不在也。

衣带下尺。
〈注〉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疏〉谓衣要也云衣者,即衰也。但衰是当心广四寸者,取其哀摧在于遍体,故衣亦名为衰。今此云衣据在上曰衣,举其实称。云带者,此谓带衣之带,非大带革带者也。云衣带下尺者,据上下阔一尺,若横而言之,不著尺寸者,人有粗细取定为限也。云足以掩裳上际也者,若无要,则衣与裳之交际之间,露见表衣。有要,则不露见。故云掩裳上际也。言上际者,对两旁有衽,掩旁两厢下际也。

衽二尺有五寸。
〈注〉衽所以掩裳际也,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上正一尺,燕尾二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疏〉云掩裳际也者,对上要而言。此掩裳两厢下际不合处也。云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者,《玉藻》文案彼士已上大带垂之,皆三尺。又云有司二尺有五寸,谓府史绅即大带也。绅,重也,屈而重,故曰绅。此但垂之二尺五寸,故曰与有司绅齐也。云上正一尺者,取布三尺五寸,广一幅,留上一尺为正。正者,正方不破之言也。一尺之下,从一畔,旁入六寸,乃向下邪,向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横断之,留下一尺为正。如是则用布三尺五寸,得两条衽。衽各二尺五寸,两条共用布三尺五寸也。然后两旁皆缀于衣垂之,向下掩裳际。此谓男子之服。妇人则无,以其妇人之服连衣裳。故郑上斩章注云:妇人之服,如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是也。

袂属幅。
〈注〉属犹连也,连幅谓不削。〈疏〉属幅者,谓整幅三尺二寸。凡用布为衣物,及射侯,皆去边幅一寸为缝杀。今此属连其幅,则不削去其边幅,取整幅为袂,必不削幅者,欲取与下文衣二尺二寸同,纵横皆二尺二寸正方者也。故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二尺二寸,亦足以运肘也。

衣二尺有二寸。
〈注〉此谓袂中也。言衣者,明与身参齐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衣自领至要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加阔中八寸而又倍之,凡衣用布一丈四寸。〈疏〉云此谓袂中也者,上云袂据从身向袪而言。此衣据从上向掖下而言。云言衣者,明与身参齐者,袂所以连衣为之,衣即身也。两旁袂与中央身总三事,下与畔皆等,故变袂言衣,欲见袂与衣齐三也。故云与身参齐云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者,案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郑注:肘不能不出入,彼云肘,此云肱也。凡手足之度,郑皆据中人为法,故云中人也。云衣自领已下云云
者,郑欲计衣之用布多少之数。自领至要,皆二尺二寸者,衣身有前后,今且据一相而言,故云衣二尺二寸,倍之为四尺四寸,总前后计之,故云倍之为四尺四寸也。云加阔中八寸者,阔中谓阔去中央安项处,当缝两相,总阔去八寸。若去一相,正去四寸。若前后据长而言,则一相各长八寸。通前两身四尺四寸,总五尺二寸也。云而又倍之者,更以一相五尺二寸并计之,故云又倍之。云凡衣用布一丈四寸者,此唯计身,不计袂,与袪及负衽之等者,彼当丈尺寸自见,又有不全幅者,故皆不言也。

袪尺二寸。
〈注〉袪,袖口也。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疏〉云袪袖口也者,则袂末接袪者也。云尺二寸者,据复摄而言,围之则二尺四寸,与深衣之袪同,故云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者。案《檀弓》云:孔子与门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孔子曰:我则有姊之丧故也。二三子皆尚左。郑云:复,正也。丧尚右,右阴也。吉尚左,左阳也。是其吉时拱尚左,丧时拱尚右也。以袪横既与深衣尺二寸,既据横而言,不言缘之深浅尺寸者,缘口深浅亦与深衣同寸半,可知故记人略不言也。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
〈注〉衰,斩衰也。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其冠六升,齐衰之下也。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疏〉自此至篇末,皆论衰冠升数多少也。以其正经言斩与齐衰,及大功、小功、缌麻之等,并不言布之升数多少,故记之也。云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者,衰异冠同者,以其三升半谓缕如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其冠同六升也。云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者,据至虞变麻服葛时,更以初死之冠六升布为衰,更以七升布为冠,以其葬后哀杀衰冠,亦随而变轻故也。云衰斩衰也者,总二衰皆在斩衰章也。云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者,以其斩章有正义,子为父,父为长子,妻为夫之等,是正斩。云诸侯为天子,臣为君之等,是义斩,此三升半是实义服,但无正文,故引或人所解为證也。上章子夏传,亦直云衰三升,冠六升,亦据正斩而言,不言义服者,欲见义服成布同三升故也。云六升齐衰之下也者,齐服之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以其六升是义服,故云下也。云齐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者,下注云重者轻之故也。云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者,以父与君尊等,恩情则别,故恩深者三升,恩浅者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云少差也。

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
〈注〉言受以大功之上也,此谓为母服也。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于父母。〈疏〉此据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而言也。云言受以大功之上也者,以其降服,大功,衰七升。正服,大功,衰八升。故云大功之上。云此谓为母服也者,据父卒为母而言。若父在,为母在正服,齐衰前已解讫。云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于父母者,上斩言三升主于父,此言四升主于母,正服以下轻,故不言从可知也。

繐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
〈注〉此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也。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疏〉云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也者,是正经文也。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者,据升数合在杖期上,以其升数虽少,以缕精粗与小功同,不得在杖期上,故在小功之上也。云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据缕如小功。小功已下,乃是兄弟,故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至尊则天子是也。

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
〈注〉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不言七升者,主于受服,欲其文相值。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斩衰受之已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也。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著之。〈疏〉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者,以其小功、大功俱有三等,此唯各言二等,故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以此二小功衰,受二大功之冠为衰。二大功初死,冠还用二小功之衰,故转相受也。云不言七升者,主于受服,欲其文相值者,以其七升,乃
是殇大功。殇大功章云:无受此主于受,故不言七升者也。云欲其文相值,值者,当也。以其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与降服小功衰十升同。既葬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与正服小功衰同。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冠皆与小功衰相当,故云文相值也。是冠衰之文相值。云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郑言此者既解为文相值,又覆解文相值之事。若然降服既无受,而亦覆言之者,欲见大功正服,与降服冠升数同之意。必冠同者,以其自一斩及四齐衰与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及至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与降大功同上校二等者。若不进正大功冠与降同,则冠宜十一升,义大功衰九升者,冠宜十二升。则小功缌麻冠衰同,则降小功衰冠当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义服小功当冠衰十四升,缌麻冠衰当十五升。十五升,即与朝服十五升同,与吉无别。故圣人之意,进正大功冠与降大功同,则缌麻不至十五升。若然正服大功不进之,使义服小功正十四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岂不得为缌乎。然者若使义服小功十四升,则与疑衰同,非五服之差故也。又云斩衰受之已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者,圣人之意,重者恐至灭性,故抑之受之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是也。轻者从礼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义服小功,是从礼也。是圣人有此抑扬之义也。云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者。此郑云皆以即葛及无受文,出小功缌麻章,以其小功因故衰唯变麻服葛为异也。其降服小功已下升数文,出间传,故彼云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此衰之发于衣服者也。郑注云:此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于受,是极列衣服之差也。郑彼注顾此文校多少而言,云服主于受,据此文不言降服、大功、小功、缌麻之受,以其无受,又不言正服、义服、齐衰者,二者虽有受齐斩之受,主于父母,故亦不言。若然此言十升、十一升、小功者,为大功之受而言,非小功有受。彼注云是极列衣服之差者,据彼经总言,是极尽陈
衣服之差,降故其言之与此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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