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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一 ~ 职官十

职官一

三公三少

【宋会要】

旧为三公三师。政和二年,改三师为三公,又增三少。

神宗治平四年正月十九日,已即位未改元。开府仪同三司、守司空、兼侍中、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兼译经润文使、魏国公韩琦守司徒、检校太师、兼侍中、判相州,仍诏出入如二府仪。

熙宁二年七月,宰臣曾公亮、韩琦并预言:臣等提举两朝实录,乞不(进)[推]恩。上以为有例,而公亮奏:「臣当迁司空,琦太保,三公非赏劳之官。」从之。

三年九月十三日,开府仪同三司、行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兼译经润文使、鲁国公曾公亮守司空、检校太师、兼侍中、河阳三城节度使、集禧观使。公亮在位十年,及七十致仕,弗许。及是,上御集英殿,策进士。午漏下,上移御需云便坐,延辅臣,赐茶。公亮陟降殿陛,足跌,仆于地,上遽命左右掖起之遽:原作「据」,据《长编》卷二一五改。。明日,以病告,乃有是命。仍诏五日一朝,大 系衔曹佾上,出入如二府仪,示优恩云。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枢密使、开府仪同三司、守司空、检校太师、兼侍中、潞国公文彦博守司徒、兼侍中、判河阳。仍诏大 系衔曹佾上,出入如二府仪。又诏彦博尝受先朝顾命,今罢枢府,宜依曾公亮罢相例推恩。

九年八月五日,开府仪同三司、检校太师、守司徒、兼侍中、判大名府、潞国公文彦博守太保兼侍中再任。彦博辞太保,乞止受所加封邑再任。从之。

元丰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景灵宫使、开府仪同三司、检校太尉、兼侍中曹佾为检校太师、守司徒、兼中书令,充景灵宫使。仍诏出入如二府仪,公使半给见钱,后毋得为例。又给宣借人兵五十人。

九月十七日,诏检校官除三公、三师外并罢。唐有检校官。国朝之制,检校官一十九:三公、三师六,左仆射至水部员外郎共十三。官制行,左仆射以下皆为职事官,故罢之。凡三公、三师除授,司徒迁太保,太保迁太傅,太傅迁太尉,太尉迁太师。检校官亦如之。

二十七日,河东节度使、检校太师、守司徒、兼侍中、判大名府、潞国公文彦博落兼侍中落: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补。,除守太尉、开府仪同三司、判河南府。故事,大礼,宰臣以下惟加恩。至是,因改官制,故彦博特迁官以宠之。

闰九月二十六日,守太尉、开府仪同三司、判河南府、潞国公文彦博为河东永兴军节度使,检校太师、守司空、开府仪同三司致仕、韩国公富弼守司徒。以故参知政事王尧臣子水部员外郎同老言:「先臣至和中参预朝政,以仁宗不豫,与宰相文彦博、富弼等数于上前请立英宗为嗣,有定策功。」故有是命。而彦博固辞两镇,止加食邑实封。

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太尉、河东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太原尹、判河南府、潞国公文彦博守太师、充河东永兴军节度

致仕。于是彦博免守太师及两镇节度。上批许罢兼永兴军节度,止以河东旧镇守太师致仕,仍贴麻行下。

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彰德军节度使、观文殿大学士、集禧观使、特进、荆国公王安石加司空,中太一宫使、护国军节度使、检校太师、守司徒、开府仪同三司、河中尹、济阳郡王曹佾守太保。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五日,制以河东节度使、守太师、开府仪同三司、太原尹致仕潞国公文彦博除太师、平章军国重事,仍令所司择日备礼册命。诏赐彦博曰:「可一月两赴经筵,六日一入朝,因至都堂与执政商量事。如遇有军国机要事,即不限时日,并令入预参决。其余公事,只委仆射以下签书发遣。俸赐依宰臣例。」

五年二月十三日,制以太师、平章军国重事文彦博罢授守太师、开府仪同三司、河中兴元尹,充护国军、山南西道节度使致仕。彦博乞停册礼,诏允所请。

徽宗崇宁三年五月七日,左银青光禄大夫、守尚书左仆射蔡京特授司空,行尚书左仆射,进封嘉国公,抚定鄯、廓赏也。

大观元年十二月,司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蔡京除太尉,以广南西路夜郎、康居之属纳土。

二年正月八日,太尉、尚书左仆射蔡京为太师。

政和二年五月十三日,太师、楚国公致仕蔡京落致仕,依前太师、楚国公,三日一至都堂治事。

九月二十九日,诏:新官三公旧为三师,新官太师旧亦为太师,新官太傅旧亦为太傅,新官太保旧亦为太保,此古三公之官,为宰相之任。今为三师,古无三师之称,合依三代为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官不必备,惟其人,为真相之任。新官三少旧为三公,新官少师旧为太尉,新官少傅旧为司徒,新官少保旧为司空,太尉以下旧为三公。缘司空周六卿之官,非三公之位,乃今之六曹尚书是也。太尉秦官,居主兵之任,亦非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合罢。并依周制,立三孤之官,乃次辅之位。三孤贰公洪化,寅亮天地,或称为三少,为次相之任。详见官制。

十一月二十八日,司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何执中为少傅,改〔太〕太宰,兼门下侍郎。

十二月,太师、楚国公蔡京进封鲁国公,以受元圭也。

六年四月八日,少师、太宰兼门下侍郎、荣国公何执中可特授太傅致仕,依前荣国公。

五月九日,特进、知枢密院事郑居中特授少保、太宰兼门下侍郎。

八年七月二日,特进、少宰兼中书侍郎余深特授少保,封丰国公,西夏奏捷赏也。同日,起复少保、太宰兼门下侍郎郑居中特授起复少傅,西夏奏捷赏也。

八月四日,新除检校太保、江宁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领枢密院事、陕西、河东、河北路宣抚使、成国公童贯特授太保、河东节度使,改封泾国公,以进筑夏国三城赏也。

宣和元年二月二十二日,

特进、知枢密事邓洵武特授少傅,录首陈绍述之功也。

七月十日,太保、河东节度使、领枢密院事、陕西、河东、河北路宣抚使、泾国公童贯特授太傅、山南东道节度使,夏人纳 赏也。

九月十四日御笔:郑居中已除少傅、威武军节度使、佑神观使、充神霄玉清万寿宫使,进封崇国公,所有应干恩数请给并差破使臣人吏、诸色祗应人等,并依宰臣例施行,明堂立班在少宰之下。从吉日令东上合门降告讫朝见上殿,冬祀陪祀仍许令先次赴受誓戒。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少保、太宰兼门下侍郎、卫国公余深特授少傅,修《哲宗实录》成,推恩。

十一月八日,诏余深已除少傅、镇西军节度使,知福州,其法格未有该载三少带节度使知州府明文,所有恩数、公使、差破使臣(付)[副]尉等,可并依郑居中已得指挥施行。如有未尽事件,许条画闻奏。

十三日,特进、少宰兼中书侍郎王黼特授少保、太宰兼门下侍郎。

三年八月十三日,太傅、山南东道节度使、领枢密院事、江浙淮南等路宣抚使、益国公童贯特授太师、剑南东川节度使,进封楚国公,平方腊也。

九月五日,少保、太宰兼门下侍郎王黼特授少傅,平方腊也。同日,少傅、威武军节度使、领枢密院事郑(中居)[居中]特授少师、宿国公,平方腊也。

四年正月七日,淮康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蔡攸特授少保、镇海军节度使,依前开府仪同三司,直保和殿,明节皇后园林毕赏。

六月十九日,少傅、太宰兼门下侍郎王黼特授少师,进封崇国公,进《哲宗皇帝实录》赏。

十二月十八日,制以少保、镇海军节度使、河北河东路宣抚司蔡攸为少傅,判燕山府。

五年五月九日,少师、太宰兼门下侍郎、庆国公王黼以抚定燕云,除太傅,进封楚国公,其治事、恩数并依蔡京昨任太师体例。同日,威武军节度、领枢密院事兼神霄玉清万寿宫使、宿国公郑居中除太保,以抚定燕云也。

十一日,少傅、镇海军节度使、兼侍读、直保和殿、河北河东路宣抚使蔡攸特授少师、安远军节度使,抚定燕山也。

十二日御笔:除拜三公,不领旧职、不带节钺者,并立三官本班。诏旨总治三省者治三省事。应领旧职,或带节钺,并立旧班,治旧职,立为定制。

十一月六日,制以检校太师、瀛海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沂国公郑绅为太师。绅乞免册礼,从之。

七年六月十九日原批:寄案《大典》卷一万一千五百八十一作「六年」。,制少师、领枢密院事蔡攸特授太师原批:寄案《大典》卷一百五十九作太保。按《宋史》卷四七二《蔡攸传》作『进太保』。。

高宗绍兴元年十月十二日,少傅原批:寄案《大典》卷一万一千五百八十一引「二」上无「十」字,又「少傅」作「少保」。按《宋史》卷三六二《吕颐浩传》作「拜少保」,绍兴八年才「除少傅」,故此处「少傅」当为「少保」之误。、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吕颐浩罢少保,除特进。先是,颐浩言:「少保之官,自陛下临御以来,未尝轻授。元佑间,范纯仁除右仆射,亦带寄禄官。望追寝成命,除一阶官。」故有是命。

五年正月十八日,武成感德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镇江建康府、淮南东

路宣抚使韩世忠除少保。十九日,起复检校太尉、宁武、宁国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江南西路宣抚使刘光世起复除少保。

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崇信、奉宁军节度使「宁」下原衍「国」字,据《宋史》卷三六九俊本传删。、开府仪同三司、充江南东路宣抚使张俊除少保。

七年三月十九日,镇南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原批:寄案:仪同下应有「三司」二字,南朝宋、齐、梁、陈有开府仪同,不加「三司」字者,赵宋无此制。、充浙西安抚制置大使兼知临安府吕颐浩除少保。

二十二日,少保、护国、镇安、保靖军节度使、充淮西路兼太平州宣抚使刘光世除少师,充万寿观使,进封荣国公。同日,少保、镇洮、崇信、宁国军节度使、充淮南西路宣抚使张俊除少傅。

九年正月八日,少保、横海、武宁、安化军节度使、充京东路、淮南东路宣抚处置使兼节制镇江府韩世忠除少师。

十年五月六日,少保、护国、镇安、保靖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刘光世除太保。

六月一日,少师、横海、武宁、安化军节度使、充京东路、淮南东路宣抚处置使韩世忠除太保。同日,少傅、镇洮、崇信、奉宁军节度使、充淮南西路安抚使张俊除少师。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河北、京西路宣抚使岳飞除少保。

十一年七月〔一日〕原批:寄据《大典》卷一万一千五百八十二补「一日」二字。

,镇潼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判绍兴府、充浙东安抚(司)[使]、信

安郡王孟忠厚除少保原批:寄据《大典》卷一万一千五百八十二又「忠厚」作「仲原」。。

十一日,特进、尚书左仆射秦桧除少保。

二十三日,少师、枢密使、济国公张(浚)[俊]除太傅,进封广国公。

十一月,太保、枢密使韩世忠除太傅。

十二年三月,检校少保、保成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杨存(忠)[中]除少保原批:寄案《大典》卷一万一千五百八十二作「存中」,下同。今按《宋史》卷三六七《杨存中传》:「本名沂中,字正甫,绍兴间赐名存中。」。

九月十五日,少保、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使、(异)[冀]国公秦桧除太师,改封魏国公。

十一月,少保、镇潼军节度使、信安郡王、判福州孟忠厚除少傅。

十四年六月七日,威德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万寿观使高世则除少保。

十月十八日,昭庆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万寿观使、平乐郡王韦渊除少师。

十五年十一月二日,检校少保、泸州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中〕太一宫使钱忱除少保,进封荣国公。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检校少傅、昭化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醴泉观使、驸马都尉潘正夫除少保。

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少保、宁远军节度使兼领殿前都指挥使杨存(忠)[中]除少傅。

二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安民靖难功臣、太傅、静江、宁武、清海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清河郡王张俊除太师。

二十二年正月十一日,少师、昭庆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韦渊除太保。

二十三年正月十三日,太保、昭庆军节度使韦渊除太傅。

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少傅、宁远军节度使、领殿前都指挥使职事杨存中合得恩数,特予依枢密使例施行。

二十六年正月十六日,少傅、宁远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信安郡王孟忠厚除少师,判平江

府。

二十七年六月,少保、泸州军节度使、充中太一宫使、荣国公钱忱除少傅。

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少傅、宁远军节度使兼领殿前都指挥使职事、恭国公杨存中除少师。

二十九年正月,奉国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领御前诸军都统制职事、充利州西路安抚使、判兴州吴璘除少保。

三十年三月六日,保康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吴益除少保,以显仁皇后攒宫总护事毕。

三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少师、宁远军节度使兼领殿前都指挥使职事、恭国公杨存中除太傅,进封同安郡王,充醴泉观使,仍奉朝请。

十二月,少保、奉国军节度使、四川宣抚使、领御前诸军都统制职事、充利州西路安抚使、判兴州、充陕西、河东路招讨使、成国公吴璘除少傅。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已即位未改元。七月八日,特进、观文殿大学士、判建康府、(诏)[兼]行宫留守、专一措置两淮事务、兼措置淮东西、建康、镇江府、江淮、池州军马、和国公张浚特授少傅,进封魏国公。浚以枢密使都督江淮军马,入朝奏事,继有是命。

二十一日,少保、保康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吴益特授少傅,依前保康军节度使,进封大宁郡王,充醴泉观使,奉朝请。益妻王氏状乞依杨存中昨除少傅日妻赵氏与请给等。

九月二十八日,少傅、奉国军节度使、四川宣抚使、领御前诸军都统制、充(和)[利]州西路安抚使、判兴州、陕西、河东路宣抚招讨使、成国公吴璘特授少傅。

十月十九日,安德军节度使、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镇江府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张子盖特授少保,以收复海州之功故也。

隆兴元年五月二十三日,武安军承宣使、主管建康府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开国侯邵宏渊特授检校少保、宁远军节度使,进封开国公。

十二月三日,尚书左仆射兼枢密使、信国公陈康伯特授少傅原批:寄案《大典》卷一万一千五百八十二作「少保」。、观文殿大学士,追封福国公,判信州。制书:「当国家多事之时,专廊庙万机之寄,心如金石,勋在旗常。朕方委任而责成,尔亦勤劳而匪懈。久烦机务,屡抗封章,谕旨莫回,陈辞益固。」故有是命。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降授特进、尚书右仆射兼枢密使张浚可罢尚书右仆射,特授少师、保信军节度使、判福州,以浚自劾求去故也。

干道元年五月一日,少师、奉国军节度使、四川宣抚使、领御前诸军都统制、成国公吴璘特授太傅,进封新安郡王。以璘除太傅、郡王,依杨存中所得恩例施行。璘自蜀入朝故也。

六月十六日,少傅、保康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大宁郡王吴益特授少师,其恩数并依除少傅例施行。

同日,宁武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万寿观使永嘉郡开国公吴盖特授少保,进封新兴郡王。

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少师、保康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

大宁郡王吴益除太傅。

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观文殿大学士、知绍兴府史浩特授检校少傅、保(定)[宁]军节度使。四月二日,诏(诰)[浩]恩数并依前宰相例施行。

八年五月一日,大同军节度使、提举万寿观蒲察久安特授检校少保。

九月十二日,特进、左丞相兼枢密使、华国公虞允文特授少保、武安军节度使,充四川宣抚使,进封雍国公,以允文乞罢政求去故也。

淳熙三年正月七日,皇叔祖、少保、昭化军节度使、判大宗正(师)[司]、嗣濮王士輵为少傅,依前昭化军节度使、判大宗正司,嗣濮王。

四年三月五日,崇信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提举临安府洞霄宫史浩为少保、观文殿大学士、醴泉观使兼侍读。其后五年三月十八日,以少保为右丞相,十一月十五日罢,特授少傅、保宁军节度使。

六年正月十一日,皇弟、少保、静江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恩平郡王璩为少傅。

同日,武(秦)[泰]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万寿观使曾觌为少保、宁武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

十月十六日,皇叔祖、少傅、昭化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嗣濮王士輵为少师。

同日,皇兄、少保、岳阳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永阳郡王居广为少傅。

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诏特进、观文殿大学士、判建康府陈俊卿以廊庙旧弼,出护留都,二年之间,绩效显著,可除少保,依前观文殿大学士,判建康府。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少傅、保宁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兼侍读、鲁国公史浩为少师,依前保宁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进封鲁国公。

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安德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万寿观使、天水郡开国公伯圭为少保,封(荣)[荥阳]郡王。

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少保、观文殿大学士、充醴泉观使、申国公陈俊卿为少傅,依前观文殿大学士,进封福国公致仕。

八月二十二日,少师、保宁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鲁国公史浩为太保,依前保宁军节度使,改封魏国公致仕。

十三年正月十四日,太保、保宁军节度使致仕、魏国公史浩为太傅,依前保宁军节度使,改封魏国公致仕。少傅、观文殿大学士致仕、福国公陈俊卿为少师,依前观文殿大学士致仕,进封魏国公。皇叔祖、保康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醴泉观使、嗣濮王士歆为少保,依前保康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嗣濮王。并以高宗圣寿八十庆典加恩也。

十五年六月四日,少保、安德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荣)[荥]阳郡王伯圭为少傅、依前安德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荣)[荥]阳郡王。以营护高宗山陵毕加恩故也。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杂录

杂录

孝宗淳熙四年八月十六日,臣寮言:「已降指挥,宰执所得给使减年太滥,故定初除、转厅为两色。

如三公、三少、使相、太尉于法本无合得给使恩典,累有援执政恩例而特给之者。乞自今除授如降旨许特依执政者全与初除恩数,其后不问几经迁除,止合依转厅减年。如无特旨许依执政之文,不得援例放行。」从之。

淳熙十六年三月二日,特进、左丞相、许国公周必大可特授少保,依前左丞相,进封益国公。

三月九日,皇子、安庆军节度使、平阳郡王可特授少保、武宁军节度使,进封嘉王。

二十四日,皇伯、少傅、安德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荣)[荥]阳郡王伯圭可特授少师,依前安德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荣)[荥]阳郡王。太傅、保宁军节度使致仕、魏国公史浩可特授太师,依前保宁军节度使致仕、魏国公。皇叔祖、少保、保康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嗣濮王士歆可特授少傅,依前保康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嗣濮王。皇叔祖、昭庆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醴泉观使、天水郡开国公士岘可特授少保,依前昭庆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天水郡开国公。

四月十九日,皇伯祖、宁远军节度使、安定郡王子彤可特授检校少保,依前宁远军节度使、安定郡王。奉国军节度使、提举万寿观、宜春郡开国公夏执中可特授检校少保天头原批:「夏执中以下二十九字涉上误复。」今删。,依前奉国军节度使、提举万寿观、宜春郡开国公。

光宗绍熙元年四月六日,皇伯、少师、安德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荣)[荥]阳郡王伯圭可特授太保,依前安德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嗣秀王。

三年六月十八日,皇伯、太保、安德军节度使、判大宗正事、嗣秀王伯圭特授太师。

二十六日,太尉、保大军节度使、提举万寿观、吴兴郡开国公郭师禹特授少保。

绍熙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少傅、保大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郭师禹为少师、永宁郡王。

宁宗庆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郭师禹为太保,十月二十二日为太傅、永宁郡王致仕。

庆元二年三月十七日天头原批:「寄按,上条已有『二年』,此疑误。」,宰执进呈:「昨日中使宣谕皇叔祖、少师、嗣濮王士歆转一秩。缘已是少师,合转太保。自来三少之官,不轻除授。检照典故,嗣濮王虽亲子孙,皆不曾除此官,却有生后得之者。」上曰:「前日曾宣引,乃有此请。亦念其来日无多,姑从之。其意亦见嗣秀王为三公故耳,然与嗣秀王事体不同。既无此例,却恐别有攀援。」端礼奏:「诚如圣训。」上首肯。

四年五月二日,保宁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万寿观使韩侂胄为少傅。五年九月一日为少师,进封平原郡王,改永兴军节度使。六年十月三日,为太傅。嘉泰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为太师。

七月二十日,特进、观文殿大学士葛邲为少保。

五年八月二十七日,特进、右丞相、祁国公京镗为少保,依前右丞相,进封郑国公。六年闰三月四日,为少傅、左丞相,封冀国公。八月十五日,为太保、观文殿大学士、魏国公致仕。

十二月二十五日,特进、

右丞相、冀国公谢深甫为少保深:原作「申」,据《宋史》卷三九四《谢深甫传》改。,依前右丞相,进封鲁国公。既而宰执进呈,深甫力辞少保之命。上曰:「即当批出。」何澹等奏:「谢深甫力欲辞避,荷陛下许从其请。」上曰:「向来留正以七官而转,谢丞相坚不肯受,以为超躐。今此姑从其请,却俟他时别除。」澹奏:「陛下可谓能成臣下之美。」

二十七日,昭化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万寿观使吴为少保。嘉泰三年五月十五日为少傅,嘉定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为少师致仕。

嘉泰二年三月十九日,镇安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判建康府吴琚为少保。

十八日,皇弟、昭庆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吴兴郡王炳为少傅。

二十一日,特进、右丞相、冀国公谢深甫特授少保,依前右丞相、冀国公。

二十六日,保顺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万寿观使谢渊为少保。嘉定二年八月七日为少傅,四年三月十八日为少师,进封和国公致仕。

五月十六日,皇伯、奉国军节度使、提举佑神观、充秀安僖王园令、秀王位检察尊长师揆为检校少保。嘉定三年六月十六日为少保,六年三月六日为少傅,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为少师。

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皇伯、定江军节度使、提举佑神观师垂为检校少保。开禧三年十月十七日为检校少师。

嘉定三年六月十四〔日〕,特进、观文殿大学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钱象祖为少保。四年闰五月二十六日为少傅,进封珍国公致仕。

十七日,皇叔祖、昭庆军节度使、提举佑神观、嗣濮王不俦为检校少保。

二十六日,岳阳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万寿观使杨次山为少保,进封永阳郡王。六年三月六日为少傅。

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保信军节度使吴琰为检校少保。

二十八日,保康军节度使、充秀安僖王园令师禹为检校少傅。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为少保,十五年五月九日为少傅,十六年二月九日为少师,与宫观。

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保宁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四川安抚使安丙为少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为少傅致仕。

十四年七月十五日,金紫光禄大夫、右丞相兼枢密使史弥远为少保。

十五年正月一日,奉国军节度使杨谷、保宁军节度使杨石并为检校少保。

二月二十日,少保、右丞相兼枢密使史弥远为少傅。

十一月九日,皇子、宁武军节度使、祁国公(并)[竑]为检校少保。

十六年三月二(五)[十]五日,检校少保、安德军节度使、知婺州师嵒为检校少傅。

九月二十三日,保康军节度使、提举万寿观不 兔为检校少保此下原有「使宿国公郑居中除太保,以抚定燕云也。除拜三公,不领旧职、不带节钺者并立三公本班,诏旨总治三省者治三省事,应领旧职或带节钺并立旧班,治旧职,立为定制。十一月六日,制以检校太师、瀛海军节度使开府」一段文字重出,今删去。。

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师,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并为宰相、亲王、使相加官。五代之制,司徒迁太保、太保迁太傅、太傅迁太尉,太尉迁太师,检校者亦如之。国朝因之。

太宗淳化三年,以西京留守、太保兼中书令赵普为太师,西京养疾。普累表乞致政,以开国元臣,故优拜之,非常例也。

真宗天禧元年二月,司徒、平章事王旦、彭王元俨同日降制加太保,三公并除双员自此始也。

五月,以太保兼门下侍郎、平章事王旦为太尉、侍中,听五日入中书。旦恳辞不拜。七月,加太尉,依前充玉清昭应宫使。又令礼仪院详定赴上仪注。国朝以来,三公不兼相,无赴上之仪。真宗优宠元臣,特有是命。

四年十二月,以资政殿大学士、太保王钦若为司空,职如故。时钦若求侍东宫讲诵,以辅臣兼领三少,品序非便,表求换秩,乃有是命,止立学士班。

仁宗庆历三年九月三日,司徒、监修国史兼译经润文使、许国公吕夷简守太尉致仕,宜朝朔望、大朝会缀中书门下班。

英宗治平二年五月十七日,权御史中丞贾黯言:「请自今皇子及宗室卑属除检校师傅官者,随其迁序,改授三公。」诏两制详议。翰林学士王珪等议,如黯所言,诏俟加恩改授。先是,皇子颢封东阳郡王,除婺州节度使、检校太傅,黯因以为言。是岁南郊,

遂改授检校太尉。以上《国朝会要》,《续会要》以下无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太尉

太尉

【宋会要】

徽宗政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御笔:「近降武选官名,以禄多士。比元丰文阶无极品之官,文武一道,分职定位,理当不殊。太尉古官,旧掌武事,虽循秦汉,为三公之任,名称已久,可改为武选一品之位,在节度使上。其仪物班序居执政之次,令尚书省裁定以闻。」

二十九日,诏太尉不为三公。详见官制及三公三少门。

十月三日,诏检校官除太尉依旧外,司徒为少傅,司空为少保。详见官制及三公三少门。

同日,中书、尚书省言:「契勘太尉在第一品,开府仪同三司在从一品,执政在正二品,节度使在从二品。欲太尉入正二品,在执政官之下,节度使之上。执政官料钱二百贯。」

二月三日,中太一宫使、武信军节度使、遂州管内观察处置桥道等使、检校太尉、持节遂州诸军事、遂州刺史、直睿思殿、提举龙德宫、熙(阿)[河]兰湟秦凤路宣抚使童贯为太尉。

十六日,诏检校太尉改为检校少师。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七日,检校太保、奉国军节度使、殿前都指挥使、御营司专一提举一行事务、都巡检使刘光世为太尉、御营副使。

绍兴元年十月十五日,检校少保、定江昭庆军节度使、神武右军都统制、江淮路招讨使张俊除太尉,以凯旋赏也。

二年六月十一日,(校)[检]校少师、武成感德军节度使、神武左军都统制、福建江西荆湖南北路

宣抚使韩世忠除太尉,平闽湘之寇赏也。

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检校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湖北京西路宣抚副使岳飞起复太尉,充湖北京西宣抚使。

十三年二月,殿前都虞候、保成军节度使、主管殿前司公事杨沂中除太尉。

十三年八月,起复德庆军节度使、提点皇城司钱愐除太尉,提举皇城司。

十七年二月,安庆军节度使、提举万寿观邢孝扬除太尉。

二十二年三月,检校少师、奉国军节度使、御前诸军都统制、充利州西路安抚使、知兴州吴璘除太尉。

是月,检校少保、武当军节度使、御前诸军都统制、充利州东路安抚使、知兴元府杨政除太尉。

二十四年二月,保康军节度使、提举万寿观吴益除太尉。

二十六年四月,建宁军节度使、提举万寿观韦谦除太尉,进封开国公。

二十七年二月,武泰军节度使、侍卫亲军马军都虞候、知潭州刘锜除太尉,知荆南军府。

二十九年六月,崇信军节度使、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主管侍卫步军司公事赵密除太尉。

三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宁武军节度使、提举佑神观吴盖除太尉。

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保信军节度使、领合门事郑藻除太尉。

二十八日,庆远军节度使、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主管侍卫马军司公事成闵除太尉,主管殿前司公事。同日,宁国军节度使、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建康府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充淮南西路制置使、京畿、

河北西路、淮北寿、亳州招讨使李显忠除太尉,主管侍卫马军司公事。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八月六日,昭信军节度使、提举万寿观曹勋特授太尉。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今后除授太尉已上得指挥依两府恩数人,除见管军外,并特与依带职前两府例施行,仍自居广为始。」

干道七年六月三日,诏威武军节度使、主管侍卫马军司公事李显忠特授太尉。

淳熙元年八月五日,诏安庆军节度使、知枢密院事张说为太尉,提举隆兴府玉隆观,任便居住。

四年八月十六日,诏:「除授太尉,自今止与初除恩数。其数迁除,止依转厅减半。如无特旨许依执政之人,不得援例。」详见三公三少。

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检校少傅、庆远军节度使致仕、武功郡开国公成闵为太尉,依前庆远军节度使致仕。

淳熙十六年五月三日,诏保大军节度使、提举万寿观、吴兴郡开国公郭师禹特授太尉,依前保大军节度使、提举万寿观、吴兴郡开国公。

同日,诏检校少保、定江军节度使、武功郡开国公吴挺特授太尉,依前定江军节度使、武功郡开国公。

庆元二年十月十九日,检校少保、昭化军节度使、提举佑神观吴(环)[],检校少保、镇安军节度使、知江陵府吴琚,并为太尉。

十一月十一日,庆远军节度使、提举佑神观韩同卿,武康军节度使、殿前都指挥使郭杲,并为太尉。

五年九月二十日,保顺军节度使、提举佑神观谢渊为太尉。

嘉泰二年七月二十一日,通议大夫韩邈为太尉、保康军节度使、知隆兴府。

闰十二月五日,保大军节度使、提举佑神观李孝友,泰宁军节度使、提举佑神观李孝纯,并为太尉。

四年正月八日,保静军节度使吴为太尉。

开禧元年三月二十三日,岳阳军节度使、提举佑神观杨次山为太尉。

嘉定四年三月十五日,武康军节度使夏震为太尉致仕。

十五年五月九日,检校少保、奉国军节度使、提举万寿观杨谷,检校少保、保宁军节度使、提举万寿观杨石,并为太尉。

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随龙、检校少保、保成军节度使谯令雍为太尉致仕。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三省

三省

【宋会要】

旧《会要》系中书门下,今依元丰官制改为三省。

《两朝国史志》中书门下:中书令、侍中、同平章事、参知政事。中书令,国朝罕除。侍中,虽常除,亦罕预政事。同平章事是为宰相之职,掌邦国之政令,弼庶务,和万邦,佐天子,执大政。无常员,有二人则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师为之。其上相为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亦有不带昭文馆大学士而为监修国史者。其次为集贤殿大学士。或置三相,则昭文、集贤两学士并监修国史,并除焉。参知政事贰宰相,批大政,参庶务,以中书舍人以上至尚书为之。亲王、枢密使、留守、节度使兼中书令、侍中、同平章事者谓之「使相」,不预政事,不书敕,惟宣制除授者敕尾存其衔而已。中书在朝堂西,是为政事堂。其属有舍人,专职诰命。阙则以他官知制诰,或直舍人院,院在中书之西南。舍人六员,与学士对掌内外制。朝廷有除拜,中书吏赴院纳词头。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受词头者。凡大诰命,中书并敕进入,从中而下,余则发敕官受而出之。其吏史则有堂后官、主事、录事、主书、守当官。其吏舍则曰制敕院。堂后官八人。旧制:自选人入为堂后官,转至五房提点,始得佩鱼。至和元年,诏:「中书提点五房公事,自今虽无出身,亦听佩鱼。」主事七人,录事十人,主书十四人,守当官二十人。分掌五房:一曰孔目房,二

曰吏房,三曰户房,四曰兵(房)、礼房,五曰刑房。又有(生)[主]事、勾销二房。其给使则有沿堂五院行首一人,副行首二人,通引官九人,堂门官七人,直省官十一人,发敕官五人,驱使官二十二人。其舍人院则有楷书二人,装裁匠二人。自中兴之初,循旧制,置尚书左、右仆射各一员,门下、中书侍郎各一员,尚书左、右丞各一员。凡除左、右仆射依序,或兼门下、中书侍郎。建炎四年,制以左、右仆射并加兼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门下、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而废左、右丞。又以左、右仆射兼枢密使,或兼知枢密院事。

《神宗正史 职官志》:中书门下在朝堂西,榜曰「中书」,为宰相治事之所,印文行敕曰「中书门下」。尚书、中书令、侍中、丞郎以上带同平章事,并为宰相,而参知政事为之贰,与枢密院通谓之执政。又有中书省、门下省者,存其名,列皇城外,两庑官舍各数楹。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帐。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位版、流外较考,诸司附奏挟名而已。中书令、侍中不任职。官制行,悉厘正之,遂以寔正名。废中书、门下省舍之在皇城外者,并朝堂之西中书堂为门下、中书两省,以左、右仆射兼门下、中书侍郎,又以两侍郎副之。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六月,诏令中书、枢密院应细务合归有司者,逐旋条陈取旨。初,侍御史张纪言:「政府不当侵有司之职,有司不当溷政府之严。若沟洫当决诸水监,漕运当决之三

司,其礼乐征伐、号令损益,自系朝廷议论,有司得以奉行。」故有是诏。

熙宁元年,□□杨□被旨差后苑工匠,造舒国、祁国公主下嫁礼物,而后苑奏留不遣,中书请令两所应办。上曰:「此细务也,不足以累宰职,自今宜一听三司裁决。」二年,宰臣曾公亮欲知州皆选于中书。上曰:「中书数人所总事已多矣,知州材否何暇尽详,且中书三公,职事在于论道经邦。」公亮曰:「今中书乃六卿冢宰之职,非三公也。」上曰:「冢宰固有冢宰之职。唐陆贽言宰相当择百官之长,知审官是也。今不择知审官人,而但堂选知州,所选人不精,徒令中书事更烦冗,非国体也。」王安石对曰:「诚如陛下所谕。」

三年五月五日,诏:「近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本以通天下财利。今〔大〕端已举,惟在悉力应接,以趣成效,其罢归中书。」熙宁二年二月,初置条例司,踰年乃罢之。

七月,令中书门下考察内外官司,置簿记功过,俟年终及非次除擢,检录比较进呈,择其尤甚者进黜之。

四年,知庆州赵龤B经制使李宪屡言啰兀城,上欲遣人相度。王安石曰:「请用亲信内臣与一朝(上)[士]大夫往。」上曰:「用宰相制事,而令内臣审覆,于体非便。」于是用张景宪、李评俱往。

七年十月十六日,诏三司置会计司,以宰臣韩绛提举,八年六月罢之。

熙宁十年,以前三年收支应见〔在〕钱物,除闲杂及理欠物更不条具,其泛收、泛支或诸处支借出入并蠲放欠阁各

令开析,限半年攒结成都状,送提点刑狱司驱磨,保明上中书。点检有不实,科徒一年罪,不理去官,仍并治保明官吏。如驱磨出增隐钱物,并当等第酬赏。自今三年一供,着为令。以中书言「诸路财赋岁入岁支,转运司多不(疚)[究]心,唯称阙乏。既不可旋考校,宜有会计出入之法,以察增耗,以知有余不足之处」也。

〔元丰〕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诏罢中书门下省主判官,归省事于中书。

四年三月八日,诏在京官不得举辟执政官有服亲。以御史知杂舒亶言近论蒲宗孟不当荐举同知枢密院韩缜侄宗弼,乞立奏举法故也。

八月一日,诏中书自今堂选并归有司。

十月二十七日,诏三省印银铸金涂。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增减官吏,并门下中书省同取旨。

〔二十〕六日,诏自今堂选、堂占悉罢,以劳得堂除者减磨勘一年,选人不依名次路分占射差遣。

十二月十一日,诏三省诸案宜并称房。

五年二月一日,诏中书省、枢密院面奉宣旨,别以黄纸书中书令、侍郎、舍人宣奉行讫,录送门下省为画黄。受批降若覆请得旨及入状得画事,别以黄纸,亦书宣奉行讫,录送门下省为录黄。枢密院准此,惟以白纸录送面得旨者为录白,批奏得画者为画旨。门下省被受录黄、画黄、录白、画〔旨〕者皆留为底,详校无舛,缴奏得画,以黄纸书侍中、侍郎、给事中省审读讫,录送尚书省施行。三省被受敕旨,及内降实封文书,并注籍。门下中

书省执政官兼领尚书省者,先赴本省视事,退赴尚书省。申明及立条法,并送尚书省议定,上中书省,半年一进颁下。应速者先行,应功赏并送所属,无定法者送司勋。枢密院军功不在此〔限〕。文武官三省、枢密院各置具员。中书省非本省事,舍人不书。吏部拟注官过门下省,并侍中、侍郎引验讫奏,候降送尚书省。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违者,退送改注,仍于奏钞内贴事因进入。六曹诸司官非议事不诣都省及过别曹。应立法事,本曹议定,关刑部覆定,干酬赏者送司勋。如无异议,还送本曹,赴都省议。体大者集议,议定,上中书省,枢密院事上本院。吏部差注官团甲,由都省上门下省。有违者,退吏部,以事因贴奏。诸称奏者有法式上门下省,无法式上中书省,有别条者依本法,边防、禁军〔事〕并上枢密院。应分六曹、寺、监者为格,候正官名日施行。

二十一日,诏知枢密院、门下、中书侍郎、同知枢密院、尚书左、右丞为定班,班次以是为差。

五月一日,诏左、右仆射、丞合治省事。初议左右分治,及进呈,始命合治。

二日,诏今后四方实封奏除内降指定付三省、枢密院及中书、门下、尚书省外,余并降付中书省,可从本省分送所属曹省。

十一日,诏:「秘书省、殿中省、内侍省、入内内侍省于三省用申状,尚书六曹用牒,不隶御史台六察。如有违慢,委言事御史弹奏。」

六月三日,吏部尚书李清臣言:「尝奏论门下、中书省

全录画黄,直付所司事。今(于)[又]于详定官制所受到前批无押字画黄四件,虽着门下、中书省官及名,即无首尾,不显何处送到。」门下省进呈:「在格,当录其事目,留本省,以画黄付下。既已书名,则体不当押字。而所承受官司,各有付受历照验,岂得不知来处。」诏清臣分析以闻。其后罚铜十斤。

五日,诏:「自今事不以大小,并中书省取旨,门下省覆奏,尚书省施行。三省同得旨事,更不带三省字(出行)[行出]。」

是日,辅臣有言:「中书独取旨,事体太重。」上曰:「三省体均,中书省揆而议之,门下省审而覆之,尚书省承而行之,苟有不当,自可论奏,不当缘此以乱体统也。」先是,官制所虽仿旧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设官之意。乃厘旧中书门下为三,各得取旨出命。既行,纷然无统纪。至是,上一言遂定〔体统也〕。

十三日,诏尚书省六曹事应取旨者,皆尚书省检具条例,上中书省。又诏门下中书省已得旨者,自今不〔得〕批札行下,皆送尚书省施行。着为令。

十四日,诏六曹申尚书省、尚书省送中书及过门下省文字,皆随事立日限。即尚书事应取旨者,皆日具件数,录目尾结后批日时,执政官书押,送中书省,各限一日,有故者听展。若送中书省取旨,事已进呈不行者,每旬录报尚书省。皆着为令。

七月十四日,诏应台察事并由尚书省取索,事小者先约法送中书省取旨。

二十一日,诏自今选补都知、押班,并三省、枢密院同取旨。

二十二

日,诏自今臣僚上殿札子并进呈取旨。先是,三省、枢密院或不以进呈,直寝之。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日,诏门下省:「凡中书省、枢密院文字应覆驳者,若事体稍大,入状论列,事小即于缴状内改正行下。若事不至大,虽不足论列,而其间曲折难于缴状内改正者,即具进呈,以应改正事送中书、枢密院取旨。」

六年正月二十二日,诏:「自今枢密院已得旨事更不送尚书省具钞,径送门下省覆驳讫,自枢密院直下尚书省施行。」

二月二日,诏:「三省吏书功过,门下委给事中、中书舍人,尚书左右司,依旧中书门下比较。」

九月二十五日,诏:「自今三省进呈差除,如从中批出,从中书省奉行。其事理未允〔者〕,所至之省具奏。」

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中书省言:「枢密承旨司传宣事已得旨,如别无奏禀,合作录黄、画黄。门下省覆奏,本省更不入进文字。」从之。

八年正月二十四日,三省言:「以上未视事,应合行事,并权作圣旨行讫以闻,稍重者进画。今圣体向安,前诏欲更不施行。」从之。

七月六日,哲宗已即位、未改元。资政殿大学士、银青光禄大夫兼侍读吕公着为尚书左丞。公着言:「臣伏见周官三公三少,论道经邦,寅亮天地,然皆分治卿职。盖进则座而论道,退则作而行之,此三代之明法也。唐太宗用隋制,以三省长官共议国政,事无不总,不专治本省事。国朝之制,每便殿奏事,止是中书、枢密院两班。昨来先帝修定官制,

凡除授臣僚及兴革废置,先中书省取旨,次门下省审覆,次尚书省施行。每省各为一班,虽有三省同上进呈者,盖亦鲜矣。此盖先帝临御岁久,事多亲决,执政之臣大率奉行成命,故其制在当时为可行。今来陛下始初听政,理须责成辅弼。况执政之臣,皆是朝廷妙选,安危治乱,均任其责,正当一心同力,集众人之智以辅惟新之政。譬如共舆而驰,同舟而济,人无异心,则何求而不得,何为而不成 伏望圣慈留神省察,明降指挥,应三省事合进呈取旨者,并令三省执政官同上奏禀,退就本省,各举官制施行。」自元丰五年改官制,政柄皆归中书省。王珪以左相在门下,拱手不复校。王安礼每愤懑不平,欲正其事,而力不能也。公着被命未受,即为上陈之。后遂诏应三省合取旨事及台谏章奏,并同进呈施行。

十八日,三省、枢密院言:「同差除及进呈文字理须会议者,先于都堂聚议。或遇假及已归东、西府,听便门往来聚议。」从之。

九月十八日,诏自今门下中书省合取会文字依旧直下所属取索。

元佑元年四月十二日,三省言:「中书省诸(言)[房]承受到尚书省取旨文字,如有进呈讫留俟呈后并不行文字,并限三日内报知尚书省。其勘会未圆,须合再行取会者,亦限半月(以)[一]次具见取会未绝事目报尚书省。诸房各置送中书省文字簿,候报到钩销。」从之。前此尚书省言,令中书省诸房各置尚书省

送本省取旨簿,随事紧慢,关会举催,今复有此请。

十四日,尚书省言:「欲今后军期、河防、赈(收)[救]灾伤之类画录黄,并从本省直降札子下诸处施行讫,其画录黄付本曹。并该载难尽但系急速不可稽缓并事体重者,亦依此施行。」又言:「除拜官、职、差遣,缘画录黄已经由门下省,如辞免恩命,中书省既得旨,令降诏不允,欲乞只从中书省批送学士院进诏,更不重出录黄。」并从之。

同日,门下省言:「自来中书省、枢密院拟进文字,如得画,并作奉圣旨,具录黄、录白过门下省,本省再入文字覆奏,得画方始出行。乞应(行)[中]书省、枢密院凡系拟进得旨文字,今后并于录黄、录白内声说某月日得画,奉圣旨云何,门下省看详。如别无差失合举驳、更改事件,更不再入〔文〕字缴覆,落去『得画』二字,依式作奉敕录送所属施行讫,每日具事目奏知。」诏从之,仍送中书省取旨。

五月一日,金紫光(录)[禄]大夫、门下侍郎吕公着依前官守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自蔡确、章惇罢,司马光已卧疾。及韩缜去位,公着摄宰相事。先是,执政官每三、五日一聚都堂。堂吏日抱文书,历诸厅白之。故为长者得以专决,同列难尽争也。光尝恳确,欲数会议,庶各尽所见,而确终不许。公着既秉政,乃月聚都堂,遂为故事。

十八日,新除尚书左仆射司马光言:「去岁有旨:遇(暇)[假]日有公事,许于东、西府聚议。臣以足疾未愈,乞遇(暇)[假]日或日晚遇有公事,许乘

轿往诸位商议。其执政官亦许到臣本位。」从之。

六月二十八日,监察御史孙升等言:「六曹奏钞,(目)[自]来左、右仆射、丞例皆签书。按左、右仆射各兼别省事,及奏钞送门下省,左仆射合亲书审奏,显见重复。」诏:「六曹奏钞,左、右丞签书,仆射押检,本省代书,送门下省。」

八月十六日,尚书省言:「减六曹迂枉事,受急速者,限画时,余次时付诸房。如遇夜,非急速者,次日辰时。诸房受制书,应行下急速者,限三时。遇夜,次日巳时。非急速者,次日未时。及本省凡受内降已有御札指挥者,欲事大者依旧送中书省取旨,事小及急速者止尚书省具圣旨札子或批状行下讫奏知,仍关门下、中书省照会。即(拟)[碍]条于事未便者,自当执奏。」从之。

二年八月六日,太师文彦博进除改旧制甄别资品除授之法。诏三省参详资品、履历,按新旧制除授。

十六日,三省言:「应曾历省府推判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人,并合堂除。而知州军阙少,每于吏部取差,有妨本部拟授。」诏以前后条参酌,使两不相妨,立法以闻。于是以知州军阙一百四上朝廷,以九十八分吏部。

三年正月二十二日,诏:「应三省差除阙,如从中批付中书省,并三省同行。其同得旨文字,本省选人吏兼行进呈,得旨者更不覆奏,直送曹部。」

三月十四日,枢密院言:「文臣换右职,旧属本院。自官制后,归三省。缘换授大使臣后,系入枢密院奏差遣。又有以本院差在武臣

去处,因事取旨换授者,行遣不一,合依例同呈取旨。」诏今后文臣换大使臣,并三省、枢密院同取旨。

五月四日,监察御史赵挺之言:「御史所言多系省曹之失,却降付本部,自属妨碍,请以台官所言事付三省看详,若合立法及冲改旧法,即乞下本部取会如何施行,从朝廷指挥。」从之。

同日,枢密院言:「得旨条具司空吕公着合议军国事,今具军国重事:除授差移管军、三路副都总管至副总管、三路沿边知州带安抚事、管勾安抚司、同麟府路管勾军马、两省都知、押班。边防大事:诸路添减军马。国信大事:更改大法。今议论未决疑难事务:议大刑赏、诸班直(挥)[指]挥使已上转员。非常程事:处置边防、办理疆界、战陈稍大赏罚、诸路紧切事宜、国信生创事件、民兵马政稍大事务、差文臣措置边事、文臣换大使臣、除枢密都副承旨、除内臣昭宣使已上。」诏军国重事及非常程事并临时合与三省同议取旨事并关与签书。同日,诏司空、同平章军国事吕公着,凡差除并责降、叙复,应三省并三省枢密院同取旨事,边防体大公案并体量取勘事,支移钱粮数多,诸军班特支,差官按察,馆伴入国,接伴送伴,朝会国书,近上番夷李干德等授官袭封、废置州县、特立捕盗赏格,并同三省施行。省、曹、寺、监所上事,体量赈济、(太)[大]礼科场、非泛祠祷、应干陵庙事、诸蕃国进奉差押伴官并进奉回赐修书、创立改更法令、河防、铸

钱、典礼、仪制非常程者、捉杀十人已上贼,同逐省施行。

六月八日,诏:「三省同得旨事,就中书诸房选差三省本房人吏兼同行遣。依条由给舍内进呈得旨者,并依已画旨,更不覆奏,直送曹部等处施行,仍具奏知。三省各录留为底,余仍旧。」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今裁定门下中书省正言、尚书省左右司、六曹郎中、御史台监察御史、秘书省正字、馆职校理以上、寺监长贰、丞、太常博士、太常博士正录、侍讲、说书、开封府推判官、府司录、开封府祥符、咸平、尉氏、陈留、襄邑、雍丘知县、登闻鼓院检院、王府翊善、侍读、侍讲、记室、小学教授、知大宗正(承)[丞]事、诸王府讲书、记室、睦亲、广亲宅讲书、左藏库、三京留司御史台、商税院、进奏院并中书省差,余并吏部差。」从之。

四年五月四日,诏:「三省遇内降及(主)[生]事文字,如合系三省、枢密院同聚议文字,令逐省呈覆本省官下笔,赴都堂商议。候得笔将上,或进入。内事体大及应急速,即尚书省出札子,逐处仍送本曹照会,依旧条。」

八月五日,(二)[三]省进呈司马康奏,其父光遗槁二,其一言:「请仍旧令中书门下通(司)[同]职业,以都堂为政事堂,每有政事差除及台谏官章奏已有朝旨,三省同进呈外,其余并令中书门下同商议,签书施行。事大则进呈取旨降敕札,事小则直批状指挥,(一如)[如一]旧日中书门下故事。并两省十二房吏人为六房,同共点检钞状,

行遣文书。若有溢员,除选留外,并特与减三年出职。不出三年,应出职者与减磨勘年限。若政事有差失,委给事中封驳。差除有不当,委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及两省谏官皆得论列。则号令之出,不为不审,政事归一,吏员不冗,文书不繁,行遣径直,于先帝所建之官并无所更变,但于职业(惟)[微]有修改,于事务时宜差为简便。」其一言:「自今凡有诏令降付尚书省者,仆射、左右丞签讫,官告、黄牒之类已签书讫者,更不签,分付六曹誊印,符下诸司及诸路州施行。其臣民所上文字降付尚书省者,仆射、左右丞签讫,亦分付六曹,本曹尚书侍郎及本厅郎中次第签讫,委本厅郎官下笔判云今欲如何施行,次第通呈侍郎、尚书。若郎中所判允当,则侍郎签过,尚书判准。应奏上者,直奏上。应行下者,直行下。即未得允当者,委侍郎、尚书改判。事之可否,皆决于本曹长官。」三省既进呈,遂言今三省皆同奏事,与光时不同。及其所言事,多已施行。太皇太后宣谕曰:「今已无事,不必改更也。」按《司马光集》,光乞合中书、门下两省为一,盖与吕公着、韩维、张(操)[璪]同具奏。乞令六曹官长专议,盖与吕公着、李清臣、吕大防同具奏。又按范祖禹志司马康墓云:「康上光旧槁,降付三省,而朝廷未遑有行。」不知此所谓多已施行者何也。至建炎三年四月,始合三省为一。

十二月二十二日,门下省言:「三省得旨文字奏知札子,自来止是具事

宜进入。其间虑有节写不圆,或至漏落事件。」诏今后立定式样,与录黄连粘在后入进。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三省言:「受圣旨并御批手诏,并划制房分所承受簿点阅名件,职级(帝)[常]行点检,具无漏落状,于(六)[次]月二十日已前门下省送杂务房、中书省送催驱房、尚书省送知杂房类聚,本月内关送(正)[时政]记房。如有漏落,本房并职(给)[级]量事大小等第理过。」从之。

七年十月十八日,三省言:「堂除诸路职司有带权及权发遣者,未行官制前系中书检举除落,今则吏部检举具钞,不复经中书,无由照应。」诏:「吏部依条检举,具状申尚书省,送中书省取旨施行。」

绍圣三年三月十九日,诏:「自今考城、太康、东明、阳武知县并三省差人。」

五月二日,中书侍郎李清臣言:「先皇帝创立官制,元定三省规摹,中书省取旨,门下省审覆,尚书省施行,盖以互相关察。日近尚书省官侵紊职事,将生事文字合送中书省取旨者更不送中书省,便于尚书省将上取旨,画定指挥,签书押送中书省降敕。臣已曾面奏,乞宣谕章惇已下合依官制旧法。自是以来,稍觉减少。今又公然放纵,侵紊朝廷纪纲。伏望早赐指挥辨正。」先帝官制:无条上中书省取旨,有例无条具钞画闻。钞书尚书省与本曹官奏上,付门下省覆讫施行,不由中书。时清臣为中书侍郎在告。尚书省以刑部狱案钞内有所拟轻重未当,合行增损,贴改进入,尚书省职也。

清臣以为侵紊。论列得旨,死罪则取旨,余许增损。惇力陈非侵紊,遂寝前旨。清臣再论,亦不行。

五年,诏:「自今臣僚上殿札子,中书省进呈取旨。其承受传宣内降及内中须索,随处覆奏,得旨奉行,即本司官亲承处分,仍画所得旨录奏,请宝奉行。以上非有司所可行,或事干于他司奏请得旨者,申尚书省或枢密院奏审施行。」

元符三年正月十九日,诏三省,以阙执政官及六曹长贰,令具前宰臣、执政、侍从官姓名及取寺、监长贰可补从官者十人以闻。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五月一日,诏三省议减吏员,裁节冗费。

崇宁二年七月二十日,诏曰:「朕观前世外戚擅事,终至祸乱天下。唯我祖考,创业垂统,承平百有余年,外戚之家未尝与政,厥有典则,以贻子孙。即政之初,以驸马都尉韩嘉彦兄忠彦为门下侍郎,继除宰相。方朕恭默,弗敢有言。给事中刘拯抗疏论驳,亦不果听,上违祖宗成宪,下袭前世祸乱之失。其自今勿以援忠彦例,以戚里宗属为三省执政官,世世守之,着为甲令。」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诏:「堂除人不得越资序一等。未经任及见系冲替放罢。若历任有赃罪,并不得堂除。」

大观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今后中外差遣非要急及新改法度不得堂除,其自陈乞取吏部阙堂除者不得受状。」

政和二年五月十三日,太师、楚国公致仕蔡京特落致仕,依前太师、楚国公,三日一至都堂

治事。

九月二十九日,诏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少师、少傅、少保为(王)[三]孤,以左辅、右弼、太宰、少宰易侍中、中书令、左右仆射之名,旧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及尚书置令并罢。

三年闰四月八日,主客员外郎傅墨卿奏:「臣窃比者朝廷选官「窃」下疑脱一字。,按视诸司库务,数日之间,蠹弊振举。既命六曹、寺、监条具措置事件,其繁难处又至岁终取旨,差官点检,革弊靡之习,收总核之效,诚大利也。然监临之官所以奉行成法,必得其人,乃能胜任。今有自朝廷除授者,有所辖奏差者,有吏部拟注者。朝廷除授与所辖奏差固可以得人矣,至于吏部拟注,虽有迁格,或非其才,遽委之以繁难,臣愚恐未能责其不废弛也。伏望睿旨,应诸司库、务、场、监、局、所繁难处,其监官元系吏部差者尽行堂除,庶几百司皆得其人,修举其职,仰副陛下使能责实之意。」诏今后内诸司繁难处朝廷选差人。

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御笔手诏:「太师京近三上章乞致仕,诏书不允所请,仍止来章,意确未回。京位三公,然三省机政事无巨细自合总治外,可从其优佚之意。自今特许三日一造朝,仍赴都堂及轮往逐省通治三省事,以正公相之任。事毕,从便归第。」

五月一日,太师蔡京令遇朔望许朝,三日一知印。当笔不赴朝日,许府第书押。不押敕札,不书钞。

六日,尚书省言:「检会奉御笔,太师京自今特许三日一造朝,仍赴都堂及轮往逐省通治三省

事,以正公相之任。事毕,从便归第。今奉内降札子,未审三日一朝除与不除假故,如不系朝日分遇车驾朝献、行幸、筵宴、庆贺、听御札、拜表、行香、按视及虏使见辞并非次宴集之类,合与不合趁赴。奉御笔:合趁赴。内申明三日一朝除与不除假故一节,合门供到,已进呈,合除假外,奉御笔,实理三日趁赴外,付吏部疾速施行。」

七年正月二十日日上「日」字疑误。,诏:「人君所与共治者,惟辅弼大臣同寅协恭,率职励行,以仪风俗。自我烈考,肇分三省,都堂为聚议之所,参决国论,延见百辟。元丰以来,成宪具在,遵制扬功,曷可失坠。自今宰执,可依旧常聚都堂,夙夜匪懈,以弼予政治。」

八月二十五日,臣僚上言:「致治在乎政事,政事本于朝廷。恭惟神考,肇正六官,振饬百度。辟三省以总天下之事,建都堂以为聚议之所。体统既立,国论以定,规模垂后,所当谨守。仰惟陛下,丕承先志,躬览万机,且(目)[日]御便朝,以亲庶政。是宜股肱大臣,仰体圣意,朝夕谋议,以 政治之万一。臣窃见比来大臣退朝,随即分省治事,都堂闭闼,动辄经月。政事当合议者,或群至于省廷,则非所以养廉耻。且分职于内者,当于此禀议;而将命于外者,当于此受令。以至进退群吏,裁决机务,无有不在于此,而久废不讲,恐非所以尊朝廷也。今天下当持盈守成之时,而陛下笃继志述事之孝。若夫国家之大计、天下之大利害,所当深思远虑,而建长久

之策者,其类尚多。圣心所以忧勤宵旰,虚己以听纳;大臣所当黾勉夙夜,毕智于谋谟,将以益隆太平之基,而追述元丰之盛际,其事顾已可后乎 臣愚欲望圣慈明诏大臣,应三省聚厅,务遵元丰故事施行。非特追述先帝之成宪,亦以仰副陛下励精政事之意,其于圣治,实非小补。」诏:「内外参辞并庶官谒见,元丰条只合诣府第。令坐条申明行下,仍札付御史台。」

十一月六日,御笔手诏:「太师、鲁国公蔡京自再还廊庙,于今七年。迩者章数十上,却之复来,告老乞骸,祈于得请而后已,朕不欲固违。其诸细务,特免签书,可五日一朝,次赴都堂治事,恩礼宠数,并仍旧制。」

八年五月十一日,臣僚上言:「吏部铨注,以待常调,则许随资格见阙指射。朝廷除授,本以擢用智能之士,随其材而器之,使无指占自陈之法,此祖宗驭吏之大宪也。迩来士失所守,幸进苟得,无复廉隅,公然投牒,或具札目指射,陈乞堂除内外差遣,谓之『蹈逐窠阙』,资品之华,俸给之厚,与遂其私者唯所自便。甚则内之卿监省曹,外之监司郡守,皆辄诣阙自陈,殊失朝廷为官择人之义。此风寖盛,不特害于任使,方当员多阙少之时,一官有阙,唯奔竞进取,权势之士亟取亟得,寒素无援与夫守分廉退者滞留之久,致无阙以处之,为害甚大。伏望圣慈特降睿旨,今后(辙)[辄]敢以札子指射堂除窠阙者,以违制论。仍令御史觉察弹奏,重行黜降。」

诏:「朝廷除授,以待天下贤材不次之选。而侥伟自陈,汨丧廉耻,士失自守,因以废法。可依所奏,仍出榜朝堂。」

宣和元年四月九日,太师、鲁国公「公」下原衍「臣僚」二字,已删。京言:「臣昨蒙宽假,许朝五日,止省治事。而臣今三省录黄、画旨、入进文字与六曹奏钞,敕命行下犹系臣名衔,着『不押免书』字。岂有身不任事、事非己出系名其上 虚负天下之责,腼颜惭怍,罔知所安。」诏所有系书一节可从所请外,余并依前后累降诏旨,无复别有陈请。

二十五日,臣僚上言:「臣闻爵赏,朝廷之砥石,所以砺世而磨钝者也。稍吝之则有功者觖望,而人不知劝;稍宽之则滥得者必多,而人不知慕。二者不同,其失均也。臣备数宪台,日阅六曹关报,颇疑恩泽之行比年浸滥,一时非泛之赏无日无之,大则转官循资,小则减年支赐。臣略会其数,自去年七月一日至今年三月终合二百九十七件,凡五千六百四十余人,其间有但云『某等』而不开具姓名者,尚不论也,无乃太多乎!兹盖陛下励精庶政,尝恐百工怠弛,思有以激劝之,故不疑于用赏。而所司不能仰体睿意,乃因缘为市,尚恐不以实闻。臣尝中夜思之,可为愤懑者一,可为叹息者三,可为念虑者四,谨为陛下陈之。赏罚,人主之柄也,重轻予夺,当一听于君,虽冢宰不得专焉,以其义诏王而已。近年有司保奏,乃有(光)[先]用贴黄拟定某人转几官、某人几年磨勘、某人与某处差遣,是与

夺重轻自人臣出,下轻其上爵,而盗威福之权,莫此为甚,臣所谓可为愤懑者此也。招弓弩手者辰州也,枢密院支差等房有何劳绩,推恩者八十四人。升兖州为袭庆府,三省兵房不过行移文字耳,推恩者三百三十六人。大名府编拣军器,推恩者四十六人。登、莱、沂三州共修战船纔八只,推恩者十二人。如此类者,不可胜数,其冒滥不已甚乎。保明功力,等第未尝核寔,专在临时,虽非元额许差之人,往往别作名目。河上之役,有司未尝出都城,而姓名亦在奏中者矣,其罔上不已甚乎 奉行盐法,乃盐香司之职也,孟特敢云委是推就绪此句疑脱一字。,晓夕究心。修整城壁,转运之职也,王似敢云委是功力浩瀚,并皆如法。仍有径纳札子,如淮南转运使李祉、三门辇运赵子淔之徒,巧为辞说,铺陈劳效,云伏候指挥。丝毫未有补于朝,辄敢矜功而自列,其轻侮朝廷不已甚乎 此三者,臣所谓可为叹息者也。吏知赏可以苟得,则人有侥幸觊觎之心。一登仕版,迁转如流,有甫二年转十官者。今吏部两选朝奉大夫六百五十五员,奉直大夫至光禄大夫二百九十员,横行右武大夫至通侍大夫二百二十九员,修武郎至武功大夫六千九百九十一员,名器既轻,则人人皆有移心,而莫肯安其分矣。酬赏转官不得回授白身人,自有约束,今又稍稍通行。正郎与副使既易得之,则三岁一郊,又暗增恩补。选人在部者

一万六千五百四十二员,小使臣二万三千七百余员,吏员猥冗,注拟不行,而仕途塞矣。官秩既进,俸亦随之。三省、密院减年仍许特换支赐,公储有限,横恩鼎来,而国计虚矣。此四者,臣所谓可为念虑者也。陛下睿明天纵,如臣所陈,久已洞知其不可,海涵天覆,隐忍而未施行。经由去处,乃习熟见闻,以为当得。门下不较奏较:疑当作「驳」。,中书不缴词,日引月滋,宁有纪极。臣是以倾竭所闻,不能自已「不能」下,原文衍「不能」二字,今删。,幸陛下留意焉。」诏:「今后令三省、枢密院遵守。内辄以本职论功及有司擅为保奏、擅指定转官赐帛及指定轻重之类,依累降指挥申明行下。仍令御史台常切觉察。」

二年五月十六日,手诏:「先帝稽古建官,肇正三省,设给舍、都司以替省务,纲目备举,成宪具奏奏:疑误。。今都司蹈袭,寖以旷官,盖缘省吏强悍,敢肆侵侮,遂为典章。可自今并遵守元丰、崇宁见行成法。应违法事,左右司官勿书,具事因举劾。情重者,取旨窜责,宰(丞)[臣]按治。」

七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爵禄砺世,侥幸可革。比来营造去处工匠之类,节次自有支赐,有司尚敢冒法,奏请特旨,与作工匠入流之人转行遥郡、横行。不惟碍法,缘工作之徒与士流不同,若纵之忝冒,混玷班列,显属泛滥。伏望特降处分,自今应作工匠入流之人并转至大夫止,虽奉特旨转行遥郡、横行,许三省、枢密院执奏不行,庶几有以革去侥幸之弊。」诏仰三省、枢密院遵守施行,虽奉特

旨,执奏不行。

八月十一日,尚书省言:「奉圣旨:三省早出等礼仪并依元丰法令,行首司检具,申尚书省取旨。今契勘到下项:一、元丰年作早出:筵宴、殿试举人、释褐唱名、人使见辞、宣召观示、习仪按阅、进书奉安、 决开堂、今即宰执不赴。开启道场相看、国忌奉慰。一、元丰年未经礼仪,见作早出:神霄宫烧香、明堂布政、就见皇子、御殿称贺、宰执谢敕设。元丰年共一日,今分作两日。一、元丰年不作早出,即今见作早出:宰执除拜转官、闻命授告、赐衣带、贺降生皇子、前两府到堂、外国人使到堂、诸官司就堂呈验、就堂宣视。」诏第一项依元丰体例,第二项合作早出,第三项不作早出。又制敕库房拟到下项:「一、诸杂人入幕次,契勘自熙、丰年有约束旨挥。不应入者,无故入门,许人告。今来宰执幕次自合除合祗应人外,诸杂人并不得入幕次。一、官员就幕次取覆,契勘自熙宁年官员参辞谢呈敕告并本职公事,方许赴都堂,仍取禀指挥相见外,余并依于尚书省投状。今来官员自不合入宰执幕次及下马步行处接便唱喏,并待漏院及合子内出头呈纳文字。欲已上并依元丰旧制。如违,徒二年。因而听采漏泄,依中书漏泄法。一、行马次序:契勘自熙、丰年赴朝,系宰执于百官后上马。昨迁班近上,见于百官前上马。除宰执见于百官前上马外,欲百官行马失序并冲节者各杖一百,仍令御史台、皇城司、开封府觉察,送所属

施行,命官闻奏。一、上下马:契勘自熙、丰年宰相于隔门内下马,执政于隔门外下马。今即依得熙、丰年体例及自来宰执于隔门下马,由垂拱殿贮廊赴朝。后来为拆去贮廊,遇泥雨许入右银台门北廊下马。并自熙、丰年驾出入「驾」上疑脱一「车」字。,趁赴起居,于左承天门下马。今后改作左、右两敷佑门,于左敷佑门里、右敷佑门外下马。欲除见依元丰旧制外,其于敷佑门并遇雨入右银台门北廊上下马依见行仪制。一、侍班并从驾去处:契勘自来进呈侍班,殿内分三省各合子,今系同合子。从驾去处,今并依熙、丰年体例,在车驾殿门外作一合子。勘会元丰三省各奏事,各合子,见今同奏事、同合子,欲除三省奏事同合子外,余依元丰旧制。」从之。

十月八日,诏:「在部员多阙少,河南府、(三)[二]广、荆湖、关陕阙官,而在京求差遣者甚多。盖缘希觊堂除,不甘远适,所以不均。其初出官人勿注京局,初改官及初升亲民者与外任,冲替及事故未满日月者勿堂除。」

宣和四年八月二十日,少师、太宰王黼言:「臣顷被诏旨,三省、枢密院暨六曹事有未如元丰旧制者一切厘正。臣窃以神宗皇帝肇正官制之后,元丰五年八月修立枢密院令,诸得旨事并录送门下省,候报施行。宣命即关送,候送回发付。是年十月,枢密院再奉旨挥,得旨及拟进画依文字内圣旨急速限当日拟进,〔余〕限次日录送门下省。后覆奏回圣旨后:疑当作「候」。,急速限当日,余

限次日发出。据此则枢密院事悉合经门下省审省覆奏,然后施行。臣伏见近岁以来,枢密院诸房浸紊成宪,凡所施行,(折)[析]以为二。一曰机速,更不关录门下省;一曰急速,更不关录送门下省。止用关子,更不关录者,门下省悉不预闻。用关子者,审省覆奏与封驳之法尽废矣。臣愚深虑未应元丰旧制。臣谨按门下省元丰六年兵房上半年承受枢密院录白者一千七百三十件内,用关子者纔二事而已。今年上半年,兵房承受枢密院录白文字三百七十七件,而用关子者至四百八十九件,何其多也。称系机速更不关录者不在此数,不可得而知。其间关子如差除兵将官、转资、补授恩泽、差人吏、养老之类,悉用关子,臣所未谕。若缘恭奉御笔,或事干急速,合即施行,不当更录送门下省。即不特非元丰条制,(令)[今]中书省被奉御笔及急速文字,皆行录黄,送门下省审省覆奏。内急速不可待画者,止许先次报行。惟尚书省间有急速奏行止关门下省者,然亦近承睿旨,事干除授及转官资之类,并送中书省行录黄矣。臣又闻元丰七年,王珪为左仆射、章惇为门下侍郎日,枢密院降指挥转员文字更不送门下省。珪等力争之,寻被旨应缘转员文字并送门下省,仍依枢密院例宿直,枢密院已得旨挥更不施行。详此则见先帝立经陈纪、垂裕无穷者,德音具存,无复可疑。臣苟窃位弗陈,是以不材而废

陛下万世之法「下」字下衍「黄门」二字,已删。,岂特仰辜大任,将得罪天下,后世不贷矣。伏望圣慈详酌,特降诏旨付枢密院,委大臣特行董正,庶尽革久弊,一遵前烈,天下幸甚!」诏并遵依元丰成宪,常切遵守,毋有违戾。

十二月二十一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左右司奏,今具逐次试行首司私名人数下项:政和三年试中三百四十一人,政和八年试中四百一人。今节次准尚书批送下就试共八百人。行首司具到下项:入额编排一百五十人,未入额编排五百七十三人,无限定人数,未试私名八百余人。户部供到政和令节文,诸未入官人、三省私名,本司并免丁役。」诏:「入额编排依旧以一百五十人为额,未入额编排以三百人为额。二(顷)〔项〕并与免本身丁役,余并不免。」

五年正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臣窃见朝廷用还堂阙,其事虽若小,而所系则甚大。自政和元年十二月检会大观三年八月旨挥,承务郎以上见任差遣未满并已授未赴,元系吏部差拟之人,因朝廷升迁或特旨移易,其退下阙并堂除一次。臣切详本旨以元系吏部拟人,因朝廷升改,占堂除窠阙,若退下阙,吏部便行收用,堂除转见阙少,遂令还堂一次。政和二年十二月,并大小使臣并依承务郎以上已得指挥。政和五年五月,复有申明还堂阙,虽已经差官,而所差官未赴、未满,朝廷再与差遣之人,其退下阙亦合还堂。自尔展转还堂,非止一再,间有缘堂

除一阙而用吏部三四阙者。谓如甲授通判,元系吏部,后因堂除差遣,退下阙还堂固宜。若通判阙而差一见任或待次司录(关)[阙],又为还堂,司录阙却差一曹官承填,即曹官阙又为还堂,展转相应,致所用吏部窠阙寖广,而士大夫相与为俚语,有七还八还之目。常调官赴部,艰于得阙,规求还堂,鲜或安分。甚者寅缘干请,无复廉靖之风,殆非所以重朝廷厉士操。臣愚欲望圣慈申诏三省,谨还堂一次之令,以广吏铨。而丞掾簿尉之微稍省除目,则堂选滋重,国体益尊,昭示群工,庶息侥求之弊。」从之。

六年二月四日,臣僚言:「昔神宗皇帝立政造事,鼎新诒谋,皆有成宪。而政事之源,莫大于官制。臣闻元丰中尝谕儒臣曰:职事官参紊久矣,宇文周、李唐盖尝讲求《六典》,而未克行。今设官领治,正名核实,考古可法,理须精密。郎官非尝为守倅,不在此选。奉行之初,由列寺贰卿除授者人以为荣。比年以来,寖失本旨。知县监当资序人超躐得之,未便事任,望实不孚,而郎选轻矣。仰惟陛下自躬览万机,惟熙、丰法度是绍。乞自今选用郎官非践更台阁,则必谨资格,如元丰诏旨,庶几仰副绍休圣绪之意。」诏令中书省遵守。

五月二十六日,诏经抚房罢,限两月结绝。应事合分隶三省、枢密院者,并遵依元丰官制及久来条例施行。宣和四年,始出师伐燕,王黼实(至)[主]其议。黼于三省置经抚房,颛治边事,不复

以关枢密院,禁锢遮护甚密,他执政往往不得预。及经抚房结罢,乃降指挥,一宗文籍书行焚毁。

十二月二十日,太师、鲁国公致仕蔡京落致仕,依前太师,领三省事,神霄玉清万寿宫使,五日一赴朝请,至都堂治事。

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手诏:「仰惟神考,若稽古制,正名百官,以贻休于万世。眷言三省,稽决政事,维持纪纲之地。凡命令之出,所以审议行者,必由此焉。故尝有诏曰:中书揆而议之,门下省而覆之,尚书承而行之。有不当者,自可论奏。事无巨细,遍经三省,无出一己,使擅其权。属政和初,建议者遂以尚书令、仆之名易之公相,凡三省之务,悉总治之,后复以公相厅为都厅,而领三省。则初未之革,使神考垂佑不刊之典,夺于权臣自营之私,良用(抚)[怃]然。朕嗣承丕业,率循旧章,夙夜于兹,大惧弗克祗绍。尝谓坐而论道于燕间者三公之事,作而相与推行者宰辅丞弼之职。今居三公论道之位,而总领三省众务,使宰辅丞弼殆成备员,殊失所以绍述宪章之意。可于尚书省复置尚书令,虚而不除。三公止系阶官,更不总领三省。若曰佐王论道,经纬国事,则三公其任焉。三省并依元丰成宪,毋复侵紊。敢辄议者,以(入)[大]不恭论。若昔大猷,是正邦典,朕庶几无媿于前人。播告中外,咸知朕意,仍揭榜朝堂。」先是,李邦彦为左丞日,言:「尚书,政事之本也。神考远稽周官,近取唐典,乃建六联,以分邦治。惟令居

中,与仆、丞礼绝。以太宗皇帝为中书令,而尚书令虚位百年,臣下无敢当其任者。元丰初,诏曰三省各有体统,实相维持。元佑初,起文彦博平章军国重事,已非故事。继吕公着司空、平章军国事,绍圣臣僚论列,以谓当时大臣阴与公着为地,除去『重』字,名曰下彦博一等,而实兼三省之权,事无轻重,无不与之,侵紊先烈,莫大于此。然但增平章之名,犹未改官制也。政和初,蔡京自杭州还朝,何执中已任左仆射,难以去之,遂改令、仆之名,冠以公相之号,总领三省。废尚书令,自治令厅,从此尚书遂无长官。其侵紊又过公着矣。蔡京致仕,王黼奏改公相厅为都厅。既迁太傅,则自领三省不避。其钤制人主,抑塞士大夫,每以元丰为言。至自领三省,则不复以元丰为法。盖蔡京唱之,王黼因之,元佑大臣所不敢为者而安为之。且元丰五年,始行官制。曾未数年,京乃谓先帝欲改而未果,岂不矫诬先帝乎 使天下议之,国史记之,改元丰官制自政和始,岂不害陛下述事之孝乎 三省者,人主出令之地也。故旧制宰相同平章事而已,新制则仆射兼侍郎而已,亦不敢专也。今公相领三省,则权侔人主,非所当也。又况三公之官,皆以(公)[功]赏,或积累而至,非若古者特以论道经邦也。蔡京以八宝转太师,王黼以平燕转(大)[太]傅,三公为太宰、少宰,何为不可,而必欲领三省乎 矫诬先帝,害陛下述事之孝,特出于大臣自

营专权之私耳。乞复尚书令之名,今后三公不许统领三省,并依元丰法。」至是京罢,故有是诏。

七月九日,中书省言:「检会宣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奉御笔手诏:『朕立政造事,以熙庶绩。董正治官,唯前烈是承。永惟文考,所以敷遗后人者,莫重官制。元丰肇分六曹、寺、监之任,非硕德伟望,盖弗以居。选擢之艰,多所阙员,不为人择官也。近岁爵禄之柄寖轻,士无惬志,虽屡命简汰,纔及疏远之人。权贵进者益众,资浅望轻者遍据要路,其何以绍先猷、劝寒隽 可自今不历省、台、寺、监、监司、(都)[郡]守、开封曹官,虽尝践更系监当资序,若宰执有服亲及戚里,并不除郎官。寺、监长贰非历监察御史以上及监司、郡守,仍不除少卿。若寺、监长官非历寺、监丞若校书郎以上及监司、郡守,仍不除郎官、少监,着为定令。内宰执有服亲及戚里应仕进者,遵熙丰故事与宫祠,当裒擢者除职。庶几名器重而士知劝,责任专而人赴功,用以克笃诒谋,诏于万世。三省常切遵守,违者执奏取旨,御史台觉察,随除目弹奏。咨尔在位,其祗予意。』奉圣旨。宣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指挥更不施行。」

八月七日,诏:「今后内降及传宣与差遣之人,如已差人或违碍资格,更不进呈,具因依告示不行。」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三日,诏:「祖宗典训具存,纲纪修明,朕当与执政大臣共遵成宪。自今除授、黜(涉)[陟]及恩数等事,并须参酌典故。」

同日,诏:「方今军

兴,应内外官司局所除存留后苑作祗备道君皇帝外,其余一切依熙丰法,钱物并纳左藏库。」令三省、枢密院条具,凡一百五处皆罢之。

同日,诏:「命令之出,以信四方。倘朝令夕改,人用不孚。自今令三省详议,(每)[毋]得轻有改易,以惑人心。凡诏敕有不经三省者,官司勿行,违者并以违制论。」

七日,诏:「三省、枢密院,号令所由出,体统之严,靡容僭紊。昔在神祖,厘正官制,事无大小,并中书省取旨,门下省奏覆,尚书省施行。枢密院为本兵之府,朕嘉与辅臣共遵成宪。自今除中书省画旨、尚书省奉行、枢密院专兵政外,一遵元丰官制,毋或侵紊。」

正月十八日,诏:「应批降处分虽御笔付出者,并作圣旨行下。」

三月二日,监察御史余应求言:「近年以来,凡有中旨,皆降御笔,三省有司奉行不暇,虽有违戾法宪,不敢执奏。其始因中人领事,内中奏陈而为之。其后士大夫倚中人以希进,欲兴功利,而法所不许者亦为之。最后大臣或行事有戾于法于法:原作「法于」,今乙正。,或差除不允签议亦为之。又有臣僚直违奏陈,内中批降施行者。夫朝廷出命之地也,天下庶事当举以委之。若宰执不才,退之可也,岂有自览细务,悉降御笔而可以为治哉 」诏:「今后圣旨不经三省、枢密院者,诸官司不许便行,并申中书省审奏,俟得旨,方许施行。」

四月九日,少宰、兼中书侍郎吴敏言:「乃者道君皇帝下哀痛之诏,神断英决,遂传大宝。陛下初履帝位,慨然欲

复祖宗之休烈,望明诏宰执遵上皇诏旨,取祖宗旧法,悉加讨论,复其宜于今者,以幸天下。」从之。

二十日诏:「应事涉细碎,有司可以专行,不须申审者,听三省、枢密院随事申明行下。应被旨急速,须索供应,待报不及,非干他司者,听随处覆奏施行讫,申尚书省、枢密院。」

二十六日,诏:「台谏者,天子耳目之臣,宰执不当荐举,当出亲擢,立为定制。」

五月十一日,臣僚言:「神宗皇帝初定官制,令中书省取旨,门下省奏审,尚书省施行,此国家画一之法,不可易也。今有入内使臣容章使酒殴行道之人,送有司究治,中外皆知陛下裁抑内侍,不容暴横如此。今降指挥,乃称案成,送入内省取旨。不惟取旨非内侍省事,有紊纲纪,又恐先启开封府观望之端,勘鞠失实,致误典宪。欲望圣慈裁着,示天下以至公,令朝廷取旨施行。仍自今凡取旨事并遵祖宗官制。」从之。

七月七日,诏旨三省申明旧制,今后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寔历知县者,不许别除差遣。

八月四日,臣僚言:「窃见河北、陕西帅守近日多有更易,在任者不为久居之计,新到者未谙蕃部之情,为边鄙害,莫大于此。且祖宗之时,帅臣及沿边郡守有十数年不易者,故欲将士相谙,缓急可用。欲望应三路帅臣、沿边及近里要害处知州详加选择,使之久任。」诏令三省、枢密院遵守。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三省长官名可并依元丰官制。

高宗建炎

元年五月一日,徽猷阁直学士、朝散大夫、元帅府兵马副元帅黄巘善除中书侍郎。

六月三日,宰臣李纲言本政大略,谓崇观以来政出多门,纲纪紊乱,宜一归之于中书,则朝廷(遵)[尊]。诏中书省遵守。

五日,中书侍郎黄巘善除门下侍郎。

二十一日,诏三省置赏功司。三省委左右司郎官、枢密院委都承旨检察,以受功状违限不施行者必罚,行赂乞取者依军法,许人告。三年六月七日,罢赏功司,详载枢密院门。

十月三日,御史中丞颜歧除尚书左丞。

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御营使司依旧存留,止合管行在五军一行军兵营寨事。其余应干边防措置等事,并合依祖宗旧法厘正,归三省、枢密院。」

四月十三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吕颐浩等言:「被旨将元佑中司马光等建请并省奏状,召侍从赴都堂,限当日参详。寻请户部尚书孙觌等九员参详,得委可遵行,并无异论。臣等今参酌,三省旧尚书左仆射今欲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尚书右仆射今欲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今欲并为参知政事,尚书左丞、尚书右丞今欲减罢。」从之。

同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吕颐浩改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尚书左丞李邴改参知政事。

八月十三日,诏:「今后除官员系堂除得替人,许到都堂见宰执陈乞差遣外,其余词状,如系军期边防急切机密公事,许诣尚书省陈乞,余更不收接,并赴洪州

三省、枢密院披诉。」时隆佑皇太后驻跸洪州,百司扈从故也。

四年五月一日,诏执政大臣:「自今监司帅守应办军期有劳者,依祖宗旧制止进阶官,俟有大功显效,间加职名,庶几名器增重,艰难之际人益知劝。」令三省遵守。

六月四日,诏自今宰相兼知枢密院事罢御营使。先是臣僚上言:「宰相之职无所不领,非如百职事各有司存。本朝沿五代之制,政事分为两府,兵权尽付密院。比年又置御营使司,是政出于三也。原其建置之因,止援景德幸澶渊之例尔。今日事本与当时不同,又今兵数尽总于五军,是以兵柄出于数途,而纲纪日以隳紊。欲望详酌,罢御营使司,以兵柄付之密院,令宰相兼知枢密院事。即今诸将皆当军职处之,提兵如故。其兵数密院别议立额,有缺即申密院添补,不得非次招收,复用符以验遣发。非独可收兵柄,一赏罚,汰冗滥,节财用,庶几因此渐议兵政,使复祖宗之旧。」故有是诏。

九月二十五日,臣僚言:「国家自来凡所除授,先由大臣进拟,而后下于中书、门下两省。臣僚无异论,则命词省审,授之其人,拜恩殿陛,然后莅事。至于敕命,则写之黄纸,示命令之重,且以防奸伪。近岁事出迫蹙,理失雍容,多令日下供职。比及舍人封还词头,给事中条具论驳,言事官有所( )[劾]奏,则朝廷用人之失已布于中外,使士大夫进退失据,殊非祖宗旧典。兼自巡幸以来,以省札易敕黄,小

人易为伪造,奸罔(寝)[寖]多,命令不严,于体未便。欲乞非军旅急遽,令不候受告或放辞谢外,其余除授,并候受告入谢,方许莅事。其经由去处,却合申明日限,不使留滞。所有旧来合降敕黄,亦乞措置施行,庶几革去奸冒,亦事之不可已也。」诏令三省、枢密院遵守。

绍兴元年八月十七日,诏:「尚书省依旧制催驱三省房,并复置催驱六曹房,仍令三省催驱房(目)[月]具已未结绝文字闻奏。」

二年九月二日,诏:「修政局日下罢,应今日已前已未行事并不施行,其应干取索公案等并归尚书省。」先是,是年六月设修政局,上谓辅臣(奉)[秦]桧曰:「周宣中兴,内修政事,外攘夷狄。卿设此局,令百官各条具利害,甚善。修车马备器械外,攘夷狄之事卿宜讲求。」于是以户部侍郎兼侍读黄叔敖充修政局参详官。叔敖条具,请置修政局提举官,依讲议司例,欲关会三省、枢密院,及取索行遣,供报贴子,押检阅文字。应事干机速入递文字,并依尚书省递发,及就用本省印。仍乞指名差人吏检阅文字二人、主管文字四人、书写文字四人。其公使钱依昨讲议司下(权)[榷]货务,限以二万贯、每料作二千贯支供。就委参议官一员兼本局参详官,及置检讨官。至是,臣僚上言:「今日忽闻夜有异星引光而长,必妖星(慧)[彗]孛之类,愿陛下修省,庶几转灾为福。今修政局所讲多刻薄之事,内外闻之,人心已失,愿直罢之,使依限结局。」故降诏

罢焉。

三年正月十四日,诏:「无故入三省诸门,许人告捕,每名赏钱三十贯,余依见行条法。」以尚书省言未有告捕给赏条法故也。

四年三月十一日,枢密院言:「宰臣兼知枢密院事,其本院诸房文字依绍兴元年十二月十九日指挥,与知院、签书院事见分轮通治,唯机速房文字系宰臣判笔,未曾分轮。缘三省事务繁多,窃虑文字拥并,致有稽滞。所有机速房文字,欲今后宰臣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轮日当笔。」从之。

五月十一日,侍御史辛炳言:「乞宣谕大臣,继自今勿废都堂公见之礼,则必无乏材之叹。《传》曰:『上臣事君以人。』况在今日,不可忽也。」诏令三省通知。

七年二月十三日,诏:「今后应诸处举辟官员差遣,并令中书、门下省籍记所辟姓名。如任内犯入己赃徒以上罪,其元辟官取旨行遣。」

三月十日,诏:「军旅方兴,事务日繁,若悉从相臣省决,即于军事相妨。可除中书、门下省依旧外,其尚书省常程事权从参知政事分治。所有合行分治事,(今)[令]张(俊)[浚]条具取旨。」浚乞吏、礼、兵房令

张守分治,户、刑、工房令陈与义分治。如系已得圣旨文字,合出告命敕札,并合关内外官司及繁切批状堂札,臣依旧书押外,余并止参知政事通书。从之。

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左谏议大夫曾统言:「朝廷命令必由中书、门下省,后付之尚书省,乃谓之 。命之未下,则有给舍封驳。及其既出,则有台谏论列,其为过举鲜矣。自军兴以来,机务急遽,

始有画黄未下,不待舍人承行,给事书读,即以成事付之尚书省,凡所除授,一切报行。其行在职事官便令日下供职,习以为常,恬不知怪。望特降睿旨,应事干军期、有不可缓者依旧报行,其余除授,须俟拜命,方许视职。所有经由去处,自合申严日限,不得留滞。至若画黄未下, 命未成,即乞检会建炎四年九月指挥施行。」从之。

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诏:「监当资序人勿除郡守,知县资序勿除监司。其已除未到者,令吏部供具姓名罢之。内曾任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则不拘。令三省遵守。」以臣僚言:「资格虽曰不拘,盖亦不可尽废。其间除授,至有超越数等者。」故有是诏。

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诏:「命官犯罪,勘鞠已成,具案奏裁。比年以来,多是大臣便作已奉特旨,一面施行。自今后三省将上取旨。」

仁宗朝诏中书,应台谏言事皆录报枢密院。及大观本院令,台谏臣僚上言,本院取旨审量,凡六条。比年缘宰臣兼领,久废故事,臣僚建言,密院多不与知。乞诏三省遵依旧制。」上曰:「三省事务如议论涉军政及边防,自合关报枢密院。」思退 二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宰臣汤思退、陈诚之言:「伏

曰:「祖宗朝有大政事、大典礼,枢密院皆与议。」上曰:「近辅日闻机密,岂容有不知之事 」诚之曰:「只缘宰臣兼领院日,诸房循习日久,有(各)[合]关报事宜,多不录送。」上曰:「今后当遵旧制。」于是降旨行下。

二十七年七月十三日,中书

舍人周麟之言:「国朝稽古建官,分三省以厘天下之务,凡有令命,则中书省取旨,门下省审驳,尚书省颁行,三省相参,而后百度正,纪纲举,所以致其谨具,示不专也。然自累朝以来,号东西二省为维持政本之地,尤重其选。或政令之罢行失当,人才之进退非宜,在中书则舍人得以封缴,〔在〕门下则给事中得以论驳,皆于命令未行之前而弥缝正救之,则朝廷不至有反汗之嫌,天下不见其过举之迹。爰自近岁,事与旧违。当军兴时,则有事干机速,不可少缓。及休兵之后,因仍不改。用事者又私意自任,废弃成法,故有所谓报者,有所谓中入报者,有所谓尚先行者,有所谓入己者,往往皆成定例。自陛下更化,数者之弊固已稍革。沿袭之久,狃于故常,未暇一一厘正。若使诏旨一颁,敕札随降,所谓给舍者但书押已行之事而已。设或事当论奏,则成命已付于有司,除目已布于中外,使士大夫进退失据,在朝廷亦为难处,甚非祖宗所以分三省建官之意。欲望申明旧制,凡命令之出,并经两省。或无封缴,即皆画时行下,庶几尽蠲宿弊,昭示至公,复祖宗之成宪。」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三省

三省

【宋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三月十六日,诏:「监奏院、主管官告院、登闻检院、监登闻鼓院、干办诸司粮料院、干办诸司审计司、干办诸军审计司、主管吏户部、礼兵部、刑工部架阁库、东(赂)[辂]院监官、行在榷货务都茶场提辖并监官、建康、镇江府榷货务都茶场监官、杂卖场提辖、六部监门、建康府、镇江府、鄂州分差粮料院监官、大宗正司主管宗室财用、主管西南外敦宗院、文思院提辖、点检赡军酒库所主管文字、干办公事、籴场监官、西南外敦宗院宗学教授、临安、绍兴、建康、平江府、洪、福、潭、婺、明、宣、秀、太平州教授,已上阙桩留,充荐举并升擢及试中人。」

四月二十七日,诏:「今后有司所行事件,并遵依祖宗条法并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指挥,更不得引例及称疑似,取自朝廷指挥。如敢违戾,官吏重作施行。」先是,吏部侍郎凌景夏等言:「看详到下吏舞文曲说,所欲予者巧为之地,所欲不予者深抑其情。至于六部之所勘当,则取决于三省群胥;大理寺之所断决,则禀听于朝廷风旨。其弊已久,谓为固然。愿严为之禁,一切惟法之从,而不惟例之听,则事简而易行。今检会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臣僚上言:『国家累圣相承,垂二百年,文谟武烈,克贻厥后。在台省则为宪纲,在有司则为甲令。今则不然,均是事也,而有前批、后批之殊。同是法也,而有

元降、续降之别。欲予则巧为傅会,欲夺则工于舞文。法不相当,则云更合取自朝廷指挥;自知无法可行,则云如朝廷特降指挥,于本部条法别无违碍。有(劝)[勘]当已上而退送者,有未及勘当而奏状者,或因堂白而面授旨意,或无处分而唯务陆沉。变乱旧章,眩惑观听,可不深惩而痛革欤。愿诏三省大臣,凡四方奏请送有司,令各以成法来上,尽捐宿弊。其不以实而依违迁就者,主典科违制之罪,长吏以不职免所居官,台谏常切觉察,令三省六曹遵守。』」故有是命。

干道元年二月二十日,诏:「自今应堂除已授在外差遣人,非选材能特旨升擢者,并不许干求,更换差遣。三省、枢密院可常行遵守,仍着为令。」

二十一日,臣僚上言:「臣闻有一言而尽致治之道,曰公而已。法令天下之至公也,苟以私意行乎其间,则公道安得不废哉 陛下临御以来,首以监司郡守数易为禁,必俟三年满替,可谓尽善。行之未久,而监司郡守纷然求改,至今有无故辄易者矣。添差官不许厘务,其所关防,不为无益。行之亦未一年,比来稍放行厘务矣。初改官人惟许注知县,良法也。今奔竞者不乐为邑,经营堂除,有不注知县者矣。有差遣人不许换易,良法也。今奔竞者不乐已受之命,百端别图,而换易纷纷矣。至如荫补初官人,法当诠试。今有堂除免试者,亦有初官试吏便得职事官者,有到任旬日而躐等迁美官者。如此

之类,未可悉数。欲望陛下特谕大臣,自今各遵成宪,以公灭私。差除之际,或碍格法,勿妄以授,庶俾法令少振,奔竞渐衰,中书之务清,始可以言治道矣。若果有材能可用,或因荐召,或已籍记应升擢者,除必询谋佥谐,随材以授,勿以所亲故厚之,勿以其不附己故薄之。苟出于无心,合于公论,则人亦安得而议其后邪 」从之。

七月四日,臣僚上言:「守官之弊,重内轻外,革之宜更出迭入。若未历州县,不得居清要。未任监司,不得居郎曹。外有治效,擢之内职;内有实绩,擢之外任。凡有补外者,中书省籍记姓名,治政有功,如期召擢。及拟官之际,要先具曾充外任,庶几官宿其业,人效其职,无因循苟简之志矣。」诏令中书省置籍。

二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三省诸房条具到重复事件:吏房勘会:一、吏部申,使臣乞收使转官,先降指挥,依申毁抹公据讫,再申命词,或降可项给告。一、吏部申,阵亡之家乞收使恩泽,补授使臣名目,先降指挥,依申批凿或毁抹公据,再申命词给告。欲并候得画,令本房照应取索前衔后拟纳舍人命词,并降可项行下。户部勘会:一、户部申,自来过阙点检户部赡军酒库官,系户部申乞差官,朝廷降指挥差官讫。后又申合行事务,并依点检所见行条法指挥施行,系是重复。欲令户部今后止作一状申请。一、每遇差奉使使副降指挥合用礼物,依某年体例施行。同日,又降指

挥,所有私觌,依数支降。二项系是重复。欲今后作一件送中。礼部勘会:一礼部申,逐次所差奉使下三节官属,往回所得转官,除起程先转一官资,吏部作一状拟申朝廷,命词给告外,其回程所得官资,往往候逐人陈状,逐旋申请,事属重复,欲令吏部类作一状拟申朝廷,命词给告行下。一、勘会官司乞铸牌印,在法创给者取裁。所有宗室若臣僚除授正任团练使已上应给赐牌印者,止合本部一面拟申,篆文铸造讫,依自来条例给赐。近来一例申乞取裁,显是重复。欲令礼部照会施行。兵部勘会:一、兵部申,南平王遇加恩乞给赐礼物,降指挥下日,数内马二疋关驾部,又申朝廷下广西经略司应副;及金镀银鞍辔一副,复全给赐了日,鞍辔库依例申驾部,本部再申朝廷降指挥除破。合一就取旨施行,更不须再降指挥,委是重复。欲令驾部今后互相关会,共作一次申请指挥施行。本部四司应有似此重复申请文字依此。一、勘会诸处差到押马使臣等,已(除)[降]指挥依格与转官资,内有付身未圆,或整会差错重迭及不曾将到真本付身之类,吏部先次出给转官资公据。后来本人缴连,陈乞收使,本部又申朝廷,请降指挥,方与拟转。今来系已承指挥与转官资,止是公据,即不须再降指挥。欲令吏部今后将似此陈乞之人契勘,如别无违碍,即具前衔后拟并定词申乞,给降告命。其公据

先次当官批凿毁抹讫,随状缴连照验。一、勘会(处诸)[诸处]差到押马使臣等,已降指挥,依格合转降官资之人,吏部每一名作一状申乞降告,委是紊烦。欲令吏部今后将押马合转降官资之人诸案元相关会类聚,每三人或五人共作一状,具前衔后拟并定词申乞,给降告命。刑房勘会:一、刑部申,收到诸官司按发状,如已降指挥施行,再有付到别官司按发文状,事体一同。欲止请笔判已行连入,更不再降指挥。如(有再)[再有]官司按发,与前状事体不同,即合再降指挥。」并从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试中书舍人蒋芾言:「乞诏三省,自今录黄除军期急速并引见日分期限迫促,不容少缓,方许先报尚书出札子,其余必待书读然后行。仍令三省行遣制书,遵从祖宗旧制百刻条限,则虽经书读,亦自不至濡滞。」从之。

二年五月十二日,诏自今文武官出头并令改作庭参。详见枢密院门。

九月十三日,诏自今后三省、枢密院遇赴常朝等毕,许出南、北门。三年二月十三日,起居舍人洪迈言:「澄汰细故,以清中书之务。」上曰:「朕尝见《通鉴》载唐太宗谓宰相听受词讼,萦于簿书,日不暇给,(困)[因]敕尚书细务属左、右丞。朕见欲理会,卿所论可谓至当。」

十一月十一日,检正左右司言:「条具三省诸房简省事件。中书门下省户房:一、应献纳钱,借补官资。一、提举盐司保明到盐场押袋官任满合推赏,欲令户部照应见行条法指挥施

行。如该转补官资,即令关报吏部具钞。兵房:一、下班祗应以下改正重迭,欲令兵部拟定具钞。如画闻钞下部,其缴到付身,令申都省置籍,送左右司毁抹。一、借补官资,于正名目上收使,所属给到真命转官资公据之人,自来系逐旋申取朝廷指挥。欲令兵部关报吏部。今后依绍兴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比折减半指挥施行,更不申取朝廷指挥。刑部:一、归正副尉陈乞添差。一、阵亡之家陈乞副尉恩泽,乞照使臣、下班祗应体例施行。欲乞刑部照应见行条法指挥拟定,具钞尚书省。吏房:一、元系送中,吏部申到应合添差归正官,今欲令本房送吏部,照应条法指挥具钞。一、元系批送勘当归正伏乞添差,诸军拣汰使臣乞添差,已上二件,(令)[今]欲令本房送吏部,照应条法指挥具钞。文臣依赦乞宫观岳庙,今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应条法指挥施行。一、元系前送宗室乞(过)[遇]大礼恩泽,宗室赐名授官,京朝官保举文字出官,诸处申到官员陈乞到任任满赏,官员乞回授转官,应陈乞收使转官、减年、封号,收使致仕、遗表、大礼奏荐,总领所具到拣汰使臣职位。已上八件,今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应条法指挥施行。户房:一、元系批送勘当诸路保明到劝谕耕田赏,诸路保明到劝谕卖告赈济赏,诸路保明到榷场赏,任满诸路保明到和籴米赏、押袋盐赏。已上四件,欲令本房付部,照应条法指挥施

行。一元系批送依条诸州军保明到某人拘催无额钱(偿)[赏],诸州军保明到某人起发经制钱赏,诸州军申押纲人有指挥许推赏。已上三件,今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应条法指挥施行。一、元系批送诸州军奏无透漏私茶盐,诸州军奏无铜钱出界,诸州军申获到私盐数,诸州军申茶盐帐状。已上四件,今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应。诸州军申恩泽,今欲令本房附籍付部。一、元系批送照应总领所申已差人支请衣赐,诸州军申无埋瘗归正人数,诸州军申即无营田物斛数目,诸州军申除灾伤租税,总领所申芦物收支钱物,诸处申盐价,诸处申白矾。已上七件,今欲令本房附籍付户部。礼房:一、元系送中奉使回程结局,欲令本房送部,照应元被送申请指挥,并依去年及某官已得指挥,其结局日,合照应施行,即不须今后再降指挥。一、元系批送部勘当僧道元换给度牒,官员乞应办人使赏,宗室女夫房卧钱,寿圣皇后官吏到殿十年赏。已上四件,今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应条法指挥施行。一、元系前送诸州申奏宗女(过)[遇]礼,应陈乞收使冠帔、紫衣、师号二件,欲令本房附(应)[籍]付部,照应条法指挥施行。兵房:一、元系送中阵亡所得茶酒班祗应恩泽与见男子承受官员收使押马、转官。已上二件,欲令本房造部,照应条法指挥具钞。诸军改正功赏差错,姓名军分,若系诸军申发,合前送下部。若系曹部备申,方令批书申。

诸军部将已上折补官,宿州不该赏借补正人,收使借补日所得转资比折减半。已上三件,欲令本房批依。一、元系批送勘当归正人陈乞添差,今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应条法指挥施行。一、元系送部仪鸾司申乞变染陈设等,欲令本房拟行。一、元系批送依条诸军官兵收使转资,诸官司及外路州军等处申到已有条法事件。已上二件,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应条法指挥施行。一、元系批照文字,诸路提举马递铺官申到每月已支散铺兵钱米帐,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会。一、元系前送部诸总领及诸州军具到见在军器数,诸州军申奏、厢军申奏剩员数,诸州提举马递铺官保明到巡辖使臣递角赏。已上三项,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应条法指挥施行。一、元系判照文字,诸官司及外路州军等处申乞事,已降指挥了当,逐处申到已知禀施行,欲令本房附籍照应。一、元系判已行诸官司及外路州军等处申乞事件,已降指挥,本处未曾承受间,再有申奏到文状,欲令本房附籍照会。刑房:一、元系送中归正副尉添差差使,欲令欲令:原作「令欲」,据上下文意乙正。本房附籍送部,照应条法施行指挥具钞。一、元系批送部勘当大宗正司奏宗子乞依奏文放免,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赦条施行。如内有情犯深重之人,令刑部开具元犯,申取朝廷指挥。一、元系札下临安府申今年寒食节约束诸军营寨烧纸钱,欲令本房札下,今后似

此检举约束,不须再札。一、元系前批送部应陈乞收使给使、减年,欲(今)[令]本房附籍付刑部,照应条法指挥施行。工房:一、元系前送部诸州军申到减壁帐状,诸州军申到厢军工匠帐状,诸州军申奏无毁坏钱宝、私铸铜器人。已上三件,欲令本房附籍付部。诸官司州军申乞事已降旨挥了当,逐处申到已知禀施行,工部申四季点检司农寺无违戾等,福建市舶司申无抽买皮角等。已上三件,欲令本房附籍照应。一、元系批送照会临安府转运司申逐日应修造过去处,临安府申招到捍江兵士数,福建转运司申诸州军起发军器物料等赴行在送纳。已上三件,欲令本房附籍付工部,照封桩。户房:一、元系批送依条诸路提刑司申到官员拘发总制等钱,并令本房附籍付部,照应条法指挥施行。」并从之。

四年八月十六日,诏:「今后臣僚及诸处官司如直得旨,并仰依条申朝廷奏审。内承受金字牌、御笔处分先次施行讫,具事因申三省、枢密院。」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诏国用司可罢,其所行事务,并归三省户房。

八月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窃见寺监丞簿、学官、大理司直、密院编修之类,谓之职事官,朝廷所以储用人才。比年以来,往往差下,待阙数政。欲望特降旨挥,今后职事官须见阙方得除人。其已差下数政,乞朝廷稍复诸州添差厘务通签判、教授属官等阙以处之。他时职事官有阙,却从

朝廷于曾差下人内选择召用。」诏:「已差下人,如应赴在半年内许令赴上,在半年外人各以资序高下除授一次。其所复添差等阙,今后更不作阙,三省常切遵守施行。」

十二月三日,诏:「今后已降指挥合待报事,令诸房置簿,随日抄上,时行检举拘催,仍令左右司勾销结押。如有违慢去处,三省开具取旨。」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诏令检正都司检详编修条具三省密院烦碎不急之务合归有司者,申尚书省。

八月二十一日,左右司言:「三省、枢密院并属司呼叫六曹等处人吏供报文字,系官押贴子,赍公案前来整会,仍令都中门各行置历,批凿去处、某人赴甚处供报。应六部等处知杂司如敢辄入三省、枢密院都门,仰监门官并密院使臣密切检察,具姓名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九月十六日,诏:「三省、枢密院官并诸房都录事、副承旨已下所带人从轿马于省门内坐卧喧闹,委是冗杂。及省院并在省官司人吏有无故入六曹,窃恐因而传报事宜,理合措置。一、宰执合破随逐祗应人,除大程官虞候外,其亲兵桥番并已给青号,押宰执照验,入出省门。所有给舍、谏官、都、副(丞)[承]旨、检正都司、检详编修官,除厅子亲事官许行随逐在省祗应,其轿番人从一例随官员入省,委是冗杂。欲自今后将前项官应依条合破顾募人,各与给牌子一个系带,照应入出。如有兼领差遣,亦许支给。(降)[除]执从物人于所给牌

子上书凿许入中门,其余人从并候宰执出省讫,方得放入都门,仍令监门官常切照验。一、三省、枢密院诸房应轿马,今后并不得入省中门。除本省依条合破雇募,每人各给牌子一个,三省、枢密院主事以上二人,主行文字并属司行遣人、行首司、客司直省官以上,及枢密院都堂当职事使人,每人将带打食兵士一名,随逐应入省中门内,诸处看管兵士亦各给牌子,书凿许入中门,余人并候出局,方许放入。仍仰监门官吏常切指约。一、自今后三省、枢密院诸房并在省官人吏,无故并不得出入六曹「六曹」上原衍「六」字,今删。,切恐因而传报事宜。仍仰都门官并密院使臣常〔切〕觉察。一、切见三省、枢密院正名大程官许承发诸房文字,其七分大程官依指挥尚不得当房差使。近来诸房往往私辄收游手之人,称贴房大程官,占留使唤,诈作官贴子,在外取索官员付身及脚色之类,或恐漏泄差除,深属不便。自今后应充贴房大程官并不得放令入省。如有违犯之人,送所属重作施行。令监门官常切检察。一、应三省、枢密院诸房并属司自今后应押官贴子下六曹百司取索文字,并要贴子背勘同职级,于勘同文字下书凿差大程官某人承受,可以机察诈伪。一、所有合置牌子,欲下三省、枢密院激赏库,候报人数,照应置造,并属官押字给付。一、应官员合赴都堂禀议职事,所带人从除承行人吏一两名并虞候、厅子及执从物

人一两名许于大门请牌子随逐入中门,余人并在中门外。到堂官员依此。」并从之。

十二月九日,中书门下省言:「将诸房承受尚书省、枢密院送中书事件,除军期急速,事干边界,紧切待报并文武执事官除目及典礼并合进呈取旨文字外,其余应拟进事件,乞并令逐房每日各只作一状开具事因拟奏,得旨分隶曹部,画降录黄,送尚书省施行。」诏并权依。

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诏:「三省今后取索三衙文字贴子,令检正都司印押圆备,方得给发。逐司承受,并须尽实,用大状系衔申三省。」

五月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勘未经任人不许堂除,进士及第第一人,试中宏词,教官及刑法第二等以上人依旧堂除。余未曾经任及未经铨试之人,并不许堂除。应初出官未经铨试并不许陈乞堂除,不许干求换易。已得差遣求换易之人,令三省具名闻奏,当议降黜。应堂除已授在外遣差人,非选材能特与升擢者,并不许干求换易差遣。仓场库务官通差文武官,内榷货务、左藏库、杂买务、杂买场监官,文臣京朝官差知县资序与职官令录以上资序,武臣差大小使臣亲民资序人。提辖官差通判资序及第二任知县人,仍不差年六十以上并曾犯赃私罪人。六院官差法官。分差镇江、建康府、鄂州、鱼关、利州粮料院,今后通差实历知县、县令一任人,总领所并诸司属官、干办公事,并差京官以上。准备差遣、差使

并差选人。」诏并依。三省、枢密院常切遵守施行。

九月九日,诏:「三省、枢密院今后遇有创行指挥,已差呈毕,并再同进熟文字缴入,候画宝降出,然后施行。」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三省进呈武臣差除格。梁克家等奏曰:「文臣经朝廷陈乞差遣,皆有准绳。而武臣陈乞,旧无定论,或小使臣便欲将副以上,或横行使臣又军功者止监岳祠。今斟酌官品资序及有无军功,立为限制,庶免混淆。」上曰:「此甚好,不唯高卑各得其当,且使之绝意妄求,可以省事。」

淳熙元年九月六日,诏:「应行在职事厘务官自今任满非擢用者,并依资格更迭补外。」

十一月十八日,诏职事厘务官去替一年内许除代,仍不得差过一政。

二年十一月七日,诏:「三省合存留火烛去处,当宿官更不出局。如遇假故,亦早入宿。」已而检正诸房公事刘孝韪等言:「当宿官如遇假日,自有合轮当日人吏酉时出省。假日乞自申时入宿,仍置历,亲书姓名押宿官。」从之。

四年六月十六日,诏自今三省、枢密院进呈文字所得之旨,朝退即具奏审,承画降方可施行。

八月四日,诏自今职事厘务官并见阙差除,其干道九年十二月五日已降指挥更不施行。继而淳熙四年十二月,殿中侍御史江溥言:「近来间有除授不出敕札,别于朝堂置籍以俟阙至。」诏复不得先次注籍,须见阙方许除授阙:原作「阕」,据文意改。。

五年闰六月一日,诏自今后职事官并六院官任满日依绍兴

格例临时取旨除授。

六年六月五日,诏三省入熟文字可并免用黄贴子。先是,上谓辅臣曰:「凡进入熟施行事,省中自一一有底,可以稽考。其黄贴子禁中只作一卷连粘,初无稽考。自今可免写此,则省文书不少矣。」赵雄等奏曰:「中书之务,贵于清简,圣虑可谓远矣。」

八年二月十四日,诏:「中书门下省刑房置簿,将淳熙三年正月一日以后应命官在任因罪犯放罢取勘之人逐一编录销注。其未结绝名件,以时举催。如有违慢,取旨行罚。」

二十四日,诏:「自今所下命令事涉兴利除害而非旬月所能办者,并令三省置籍,以时举催。如有违慢,取旨行责罚。」

二十九日,诏令(令籍)[置]狱案籍,每季于孟月一日进入一次。既而十二年正月,三省言有行下诸州催促至十余次尚未施行结绝者。诏自今不须行移催促,只一季将上,择其怠慢者惩之。

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诏两淮郡守且尽留阙,候半年前方可差人。先是,进呈刘国瑞乞审择沿边守臣。上曰:「边守岂可不择 然此文字不须行,但今后两淮郡守留取几阙,未须差人。」〔王〕淮等奏:「若是留阙,须指定留某州军。不然人见阙近,竟来干堂。」故有是命。

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诏:「州军留阙,令中书置簿籍定,但自遵守,亦不须行出。」

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诏:「宗室岳庙已曾裁减,立为定额。自今堂除添差,须是年高或病患久闲无差遣人方与,不应与者一面告示。」因赵艾夫等陈乞,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一日,三省言,已降指挥,皇太子可隔日就议事堂参决庶务。如有差擢,在内自寺监丞,在外自守臣以下,悉委皇太子与宰执同议除授以闻。今参酌如右:在内寺监丞以下、六院四辖、六部监门、主管架阁文字以上,系在京厘务官,元系将上,诏参决。(在)[自]守臣以下参议官、通判、堂除知县教授之类,应合添差不厘务差遣、诸司仓场库务监官等,诸处应格辟差文字之类,元系将上。今欲在内曾任监察御史以上、在外曾任监司以上之人,进呈取旨。余于议事堂参决。诏不参决。内外章奏并上殿札子内有御笔将上并合禀旨事件,诏参决。六部等处及诸路监司州军申到文字,如系待报,合降指挥以下与上文无涉,系错简。。资不即向前救濮,已罚供给茶汤钱三个月,以为惩戒。乞赐施行。诏:「戚拱支犒设钱三百贯文,董庆祖、王师雄各二百贯文,其钱令左藏库支给。」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中书门下省

中书门下省

【宋会要】

中书门下。国朝中书门下题榜止曰中书,印文行敕曰中书门下。中书令、侍中及丞、郎以上至三师、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并为正宰相,二员以上即分日知印。官至仆射以上,书敕中不着姓。缘唐制,领馆职:昭文殿大学士、监修国史,首相领之;集贤殿大学士,次相领之。又尝令首相领玉清昭应宫使,亦如唐领太清宫使也。后罢之。中书舍人以上至尚书为参知政事,贰宰相之任也。

太祖干德二年正月,以赵普为宰相。制既下,时范质等已罢,纶诰将出,无宰相书敕,太祖令问翰林学士讲求故事。承旨陶谷以为自古辅相未尝虚位,唯唐太和中甘露事后数日无宰相,当时仆射令狐楚等奉行制书。今尚书亦南省官,似可书敕。学士窦仪曰:「谷之所陈,非承平时事,不足援据。今皇弟开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帝闻之曰:「仪之言是矣。」即命太宗书敕以赐之。

四月,以枢密直学士、尚书兵部侍郎薛居正、兵部侍郎吕余庆并本官参知政事。先是,已命赵普为相,将用居正等为之副。既而难其名称,召翰林承旨陶谷(门)[问]下丞相一等者有何官。对曰:「唐有参知机务、参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厅上视事;殿庭别设砖位于宰相后,敕尾书衔,降宰相数字;月俸、杂给皆半之。盖帝意未欲令居正等名

位与普齐也。史臣钱若水等曰:「按唐故事,裴叙为右仆射知政事,杜淹为御史大夫参议朝政,魏征为秘书监参预朝政,萧瑀为特进参议政事,刘洎为黄门侍郎参知政事,刘幽求为中书舍人参知机务,然并宰相之任也。又高宗尝欲用郭待举参知政事,即而谓崔知温曰:『待举等历任尚浅,未可与卿等同名称。』遂令于中书门下同承进止平章事。以此言之,平章事亚于参知政事矣。今谷不能远引汉御史大夫亚相故事为对,翻以参知政事为下丞相一等,谷失之矣。」议者惜之。

开宝六年六月二十日,诏吏部侍郎参知政事薛居正、吏部侍郎参知政事吕余庆于都堂,(为)[与]宰相赵普同议公事。

二十八日,诏中书门下,押班、知印及祠祭行香,今后宜令宰相赵普与居正等轮知。先是,宰臣、枢密每候对长春殿,同止庐中。时帝闻赵普子承宗娶枢密使李崇矩女,因诏分为幕次。

太宗雍熙四年九月,御史台言:「文德殿常朝百官,皆有砖位,唯参知政事每遇横行参假,未有砖位。」诏令依位排砌。

端拱元年七月,诏太保兼侍中赵普,三伏极热,逐日绝早归私第。故事宰相以未时归第,是岁大热,特有是命,以示尊奖也。

二年,诏侍中赵普免朝谒,止日赴中书视事,有大政实时召对。

淳化二年四月,右司谏、知制诰王禹捻请自今 官候见宰相,须朝罢于政事堂同时接见,其枢密使亦候都堂

坐请见,并不得于本厅接见宾客,以防请托。诏从之。左正言、直史馆谢泌言:「然则疑大臣以私也。夫以万机之务,(屡)[属]任辅臣,非接见 官,何以尽知外事 若止令都堂候见,则咨事无解衣之暇。古人有言:『疑则勿用,用则勿疑。』若纠纷季世,实可为虑。今政在人主,何必疑大臣为此等事乎 设若杜公堂谒见之礼,岂无私室乎 塞相府请托之渐,岂无他径乎 」太宗览奏嘉孍,即追还前诏,令宰相、枢密使等接见宾客如故,仍以泌所上表送史馆。右司谏、史馆修撰梁周翰亦上言:「群臣非有公事,不得于中书候见宰相。自余朔望及庆吊,任于私第修谒,免妨政事。」奏入不报。先是,赵普居守西洛,吕蒙正以宽简自任,王沔怙权,政事多所专决,素与张齐贤、陈恕忤。至是二人并知政事,沔不自安,常虑有以中书旧事告之。及禹捻奏入,遂下其事。复以泌言,帝寤,遂寝。国初时不喜人附会,故大臣不于私第见客。百官亦罕造门,只诣中书请谒,日不下百辈。宰相至午或不得食,敕牒堆积,政事停壅,其私请者盖十八九。议者以禹捻所论为然,但须于政事堂邀宰相都见为难尔。

五年四月,帝问宰臣唐以来宰相书考故事。翌日,语近臣曰:「朕细观之,皆空言耳,莫若与国家和阴阳、抚夷夏、尽辅弼之力,方为实效也。」

至道元年四月,诏曰:「自今参知政事宜与宰相轮日知印,押正衙班。其位 忌先异位,宜合而为一。

遇宰相、使相视事及商议军国政事,并得升都堂。」先是,吕端、寇准并为谏议大夫、参知政事,至是端作相,准尚参知政事。端虑准不平,且言臣兄余庆任参知政事日,悉与宰相同,愿举行之。特从其请,以慰其心焉。

二年七月,诏:「自今中书所行札子并须具奏取旨,方可行下。」先是,左正言冯拯、太常博士彭惟节并通判广州。拯

官本在惟节之上。及覃庆迁员外郎,值参知政事寇准知印,以拯为虞部,惟节为屯田。自是后,广州文奏系书惟节仍在拯下,中书降札子惟节在拯上,仍特免勘。拯诉中书除授不当并免勘之理。帝曰:「拯非理受辱,宜当披诉,中书何故如此 」吕端曰:「寇准刚强自任,实由臣等庸懦。」因谢罪。帝又曰:「前代中书以堂帖旨挥,乃是权臣假此名以威福天下也。太祖朝,赵普在中书,其堂帖势力重于敕命,朝廷寻令削去,今何却置札子 札子、堂帖大同小异耳。」张洎对曰:「札子是中书行遣小事文字,亦如京百司有符牒关刺。札子废之,则别无公式文字可旨挥常事。」帝曰:「自今但干近上公事须降敕处分,其合用札子,亦当取旨后行。」准自太庙祠事回,于前殿谒见,宣示中书除授及旨挥冯拯事理不直。准抗论不已。帝曰:「若须廷辩是非,则又何体。」因叹曰:「雀鼠尚晓人意,况人乎 」数日,罢准政事。

闰七月,诏:「自今中书门下只令宰相押班、知印,其参知政事遇正衙、横行、参假并重行异位。

非议军国政事,不得升都堂,祠祭、行香、书敕并以开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诏书从事。」时既逐寇准,即令复旧。真宗初即位,对宰臣皆不名呼。吕端等再拜恳请,帝曰:「公等顾命元老,朕何敢比先帝乎 」

咸平三年十月,诏宰臣、参知政事依旧许令骑马入中书大门,至逐厅下马。

五年十二月,诏以宰相吕蒙正、李沆各兼门下侍郎。旧制:三师、三公、左右仆射、平章事并兼两省侍郎、学士。宋白、梁周翰当草制之夕,忽遽遗忘其事。帝以问,白等不能对,但乞改正,更不降制,只帖麻用印,重写诰身。许之。白等各罚俸一月。

景德元年八月,奉明德皇太后谥宝册告于太庙。时无宰相,惟参知政事毕士安摄事。帝特令亲王不赴。及行礼,士安已为相,遂令亲王却赴班。

近降御札,咨询谏官,振举台宪,益欲广辟言路,尽达物情。至于宰执近臣,咸令旌别淑慝。其如中书、枢密院接待宾客,累经条约,未协便宜。虽枢机之任,故须慎密,而政事之间,亦资询访。傥若蚤暮接待,虑机务因兹滞留;如或 四年六月,中书门下、枢密院言曰:「伏(咸)[延]见艰难,亦利害无由启露。况又分厅言事,各有异同。将徇至公,望颁定制。欲请自今臣僚如有公事,逐日于巳时以前聚厅见客。如已分厅,即候次日。急速者不在此限。非因公事,不得到中书、枢密院。」诏曰:「朕自纂承大宝,惕厉深衷,务启迪于四聪,冀弥纶于庶政。近行条制,用激诚明。

而卿等沛然尽忠,蔚为同德,共成谠议,列奏封章,谓偏听以生奸,独相见以非便。愿颁明诏,特立新规,有庶官之启陈,欲会厅而延接,兹惟远虑,雅协朕怀。每念左右之臣,腹心之寄,必自敦于至信,岂曲采于单辞。苟非责实而有稽,未尝凭虚而辄奏,人之言伪,徒使心劳。今此倾输,并依所请,兼以巳时为限,免令机务相妨。卿等既设准绳,即须(尊)[遵]守,思企耸于群望,当表率于具僚。仍令合门、御史台告示臣僚,各体予意。」

是月,诏今后中书所行事关军机及内职者〔报〕枢密院,枢密院所行事关民政及京朝官者报中书。时中书命秘书丞杨士元通判凤翔府,枢密院命士元监内香药库,两府不相知,宣敕各下,遂有此诏。

大中祥符三年十月,令中书日会于宰相王旦厅,至辰时而罢。

八年四月,帝谓宰臣王旦等曰:「上封者言中书不言事,罕接宾客,政令颇稽滞。」旦等对曰:「中书当言者惟进贤退不肖、四方边事、郡县水旱、官吏能否、刑法枉直,此数事日奉德音,动禀进止,外人不知者,是臣等无漏言也。罕接宾客,诚亦有之。如转运使副、提点刑狱、边要蕃郡知州及非次将命(郡)[群]臣,辞见之后多接见之。或赍到文字,观其所述,可以详悉。自再加询问,多涉侥求陈乞。大约中书庶事,动守程序,不敢随意增损。行遣疾徐,日有奏籍。然思虑不至,事有未免重烦圣断,是臣等过也。」皆再拜,帝慰谕之。

天禧元年五

月,制太保兼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王旦可特授守太尉兼侍中,加食邑一千户,食实封六百户,特许五日一赴起居。每起居日入中书,或遇军国重事,不限时日,并令入预参决。旦诣便殿占谢固辞。旦言:「私门百口,属疾将遍。比望退身,以息灾咎。今加峻秩,是愈增罪。」语甚切。复奉密疏恳请。二十三日,下制追寝前命,授依前太保兼门下侍郎平章事,加食邑千户,实封六百户,每三、五日一赴起居,(日)[因]入中书。或遇稍安,勿拘此制。

仁宗庆历三年三月,诏宰臣吕夷简每有军国大事与中书门下、枢密院同议以闻。以夷简宿疾在告,故优有是命。夷简恳请罢预议军国大事,从之。

元丰三年,初置局详定官制。自后官制因革增损并列于后。

《神宗正史 职官志》国朝建官,沿袭五代。太祖、太宗监藩镇之弊,乃以尚书、郎、曹、卿等官出领外寄,三岁一易,坐销外重分列之势。故累朝因仍,无所改革。百有余年,官(寝)[寖]失实,三省长官尚书、中书令、侍中不与政,仆射、尚书、侍郎、郎中、员外与九寺五监皆为空官,特以寓禄秩、序位品而已。神宗初即位,慨然欲更张之。谓中书政事之本,首开制置中书条例司。设五房检正官,以清中书之务。又置制置三司条例司,以理天下之财。置诸路提举常平、广惠、农田水利、差役官,隶于司农,以修农政。简枢密武选而置审官西院,创民兵保甲法以归兵部,作军器

监以除戎器,新大理寺以省滞狱,增国子监、太学官以大兴庠序,复将作监以董百工。十数年之间,自国子、太学、司农、兵部、军器、大理、将作各已略循古制,备置官属,使修其职业。于是法度明,庠序兴,农政修,武备饬,刑狱清,械器利,亹亹乎董正治官之实举矣,然名未正也。熙宁末,上欲正官名,始命馆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摹本赐群臣,遂下诏命官置局,以议制作。上自考求故实,间下手诏,或亲临决,以定其论。凡百司庶务,皆以类别。所分之职,所总之务,自位叙名分、宪令版图、文移案牍、讼诉期会、总领循行、举名钩考,有革有因,有损有益,有举诸此而施诸彼,有舍诸彼而受诸此,有当警于官,有当布于众者。自一事以上,本末次第各区处而科条之。而察官府之治,有正而治之者,有旁而治之者,有统(而)而治之者。省曹寺监以长治属,正而治之者也,故其为法详。御史非其长而以察为官,旁而治之者也,故其为法略。都省无所不总,统而治之者也,故其法当考其成。于是长吏察月,御史察季,都省察岁。五年,三省、六曹、御史台、秘书省、九寺五监之法成,即宫城之西以营新省。省成,上亲临幸,召问以执事而训戒之,省官迁秩有差。自是继有增损,唯仓库百司及武臣外官未暇厘正云。

〔庆历〕五年十月,宰臣贾昌朝、陈执中言:「军民之任,自古则同。有唐别命枢臣专主兵务,五代始令相辅亦带使名。至

于国初,尚缘旧制。干德以后,其职遂分,是谓两司,对持大柄。向以关陕未宁,兵议须壹,复兹兼领,适合权宜。今西夏来庭,防边有序,愿罢兼枢密使。」从之。

七年三月,进宰臣陈执中为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即改判大名府

夏竦充枢密使。以言者谓二人不当同为相也。初降制竦为相,谏官、御史言竦与执中在永兴尝论议不合,不可同为宰相。故改命焉。

皇佑元年六月,诏中书、枢密院非聚厅毋得见客。以御史言殿前都指挥使郭承佑屡谒宰相陈执中于本厅,坐久不退也。

至和二年五月,诏中书公事自今并用祖宗故事施行。初,宰相刘沆建言中书不用例,而言者皆以谓非便而罢之。

七月,诏凡宰相召自外者,令百官班迎之;自内拜者,听行上事仪。国朝宰相盖有故事,其后多承例辞免。至是,文彦博、富弼入相,御史梁倩请班迎于国门,范师道又请行上事礼,然亦卒辞之。

嘉佑八年四月,英宗欲命韩琦摄冢宰,躬行亮阴三年之礼,执政皆以为不可,乃止。

九月二十四日,诏:「今后中书应系申时后了毕文字,除系急速,即批凿急速字投进外,其常程文字虽系当日内签印已圆,并候次日早辰先作一番进入,仍于封皮上用黄贴子声说系几日申时后文字。如次日遇假故,亦须次日早辰便进。」

英宗治平二年五月,命宰臣韩琦、曾公亮权兼枢密院公事,以枢密使富弼在告故也。

三年

五月十七日,诏中书、枢密院自今朔望会于南厅。是月,帝谓宰相曰:「朕日与公卿等相见,每欲从容讲论治道,但患进呈文字颇繁,所以不暇及中书常务。有可付本司者,悉以付之。」自是中书细务上进熟状及事有定制归有司,中书降敕而已。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中书门下后省

中书门下后省

【宋续会要】

元丰官制:门下、中书各增建后省,以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各一员,给事中四员,起居郎一员,起居郎即旧起居院。符宝郎二员。设案六,曰上案,曰下案,曰封驳,曰谏官,曰记注,曰符宝郎,为门下后省。以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司谏、右正言各一员右正言:原误作「右正官」,今改正。,中书舍人六员,中书舍人即旧舍人院。起居舍人一员。旧起居郎。设案五:曰上案,曰下案,曰制诰,曰谏官,曰记注,为中书后省。自中兴建炎间,诏谏院不隶两省,又符宝郎(步)[并]罢。其后因旧制置门下后省,以给事中为长官,四员为额,专主封驳、书读、录黄、书黄、录白、六曹奏钞、章奏房入进文字、校吏部奏拟六曹以下职事官任历功状、佥押前(者)[省]诸房文书,封驳者随字给付门下(者)[省],枢密院仍申知。置令史一名,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五人,旧十人。守阙守当官二人。旧十人。设案四:曰上案,掌大朝会应行遣之事。曰下案,掌受付五案文书之事。曰封驳,掌录封驳文书及本省人吏试补之事。曰记注,掌录起居注事。中书后省以中书舍人为长官,六员为额,常除二员,一以领吏房左选及兵工房,一以领吏房右选及礼、刑上下房,掌行诰命,随所领房命词定词,佥押前省诸房文书,及召试人聚议选题,试毕考试定下「试」字疑误。,缴申三省。置点检一名,今创置。令史二人,守当官五人,旧六人。守阙守当官二人。旧一十人。设案四:曰上案,掌册礼

及大朝会应行遣之事。曰下案,掌受付五案文书之事。曰制诰,掌录制词及本省人吏试补之事。曰记注,掌录起居注之事。又以起居郎一 、隶门下。起居舍人一 隶中书。专掌修起居注,仍轮后殿及崇政、延和殿侍立。有史事应奏陈者,并直前陈述。及遇讲筵,亦许入侍云。

高宗绍兴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中书、门下两省已并为中书门下省。其两省合送给舍文字,今后更不分送,并送给事中、中书舍人。

十月二十一日,给事中胡交修言:「朝廷日逐付下看详文字,旧系两省给、舍分轮看详。近缘旧官多是差(除)[出],见今独员,日力不给。乞例差两省给、舍分轮看详。」从之。

二年九月十九日,上谕辅臣曰:「今旦凡批降御笔处分,虽出朕意,必经由三省、密院,与已前不同。若或未当,许卿等奏禀,给、舍缴〔驳,有〕司申审。」朱胜非曰:「不由凤阁鸾台,盖不谓之诏令。」吕颐浩曰:「所以别于圣旨者,欲上下晓然,知陛下德意所乡,(兼)[皆]莫非宽恤(兴)[与]兵机等事。其违戾住滞,乞并同圣旨一等科罪。」从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中书、门下后省、谏院官吏并依旧赴三省内元置局处供职。

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中书舍人孙近言:「臣闻唐太宗尝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诏 有不便者,皆须执论。若惟书诏 、行文书而已,人谁不能 』国家循唐旧制,分三省以建官,上下相维,纪纲具在,凡政令之失中、赏罚之非当,其在中书则

舍人得以封还,其在门下则给事中得以论驳。盖先其未行而救正其失,则号令无反汗之嫌,政事无过举之迹。自艰难以(原)[来],始缘多事,军期机速,不容晷刻淹延。则得旨之后,先以白札子径下有司奉行,然后赴给舍书押降 。循习寖久,凡拟官近狱之类近:疑为「折」字之误。,一切径下有司先次报行,而给舍但书押已行之事而已。苟启拟之非其人,断刑之失其罪,法度之更张有利有害,赋役之调发有可有否,虽欲论执封驳,而成命已行于有司,殆非两省设官先其未行而救正其失之本意。望申严旧制,应非军期机速事务,并由两省书押,降 行下,庶几小大之臣皆得举职,以无废纪纲之旧。」从之。

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门下后省言:「旧制:君遇大礼,车驾出外行权,应所过御门,每门差城门郎二人对立于诸门。今遇明堂大礼,乞赐指挥。」太常寺检照:「昨在京系经由宣德、朱雀、南熏、泰禋门,后驻跸扬州,系经由驻跸门,逐门各系曾差城门郎二人对立。」诏令门下省依例差拨施行。

二十七日,诏:「今后士庶献陈利害,令给舍子细看详。其可采者,中书省取旨施行。」

九年四月十日,诏后省官朝退许出行宫北门。

二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诏诸路监司郡守条具到裕民事,可令给舍看详。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给舍分书制 ,并依自来条例一体施行。

八月十八日,诏给舍今后遇有看详文字,并一面取索

所属同议可否,申尚书省取旨施行。先是,尚书省言:「臣寮陈献利害及守臣到任条具裕民等事,并送后省官看详。若事涉文义,便行与决;其间事干铨选、钱谷、刑狱之类,止言欲送所属曹部或相度施行,切虑却有稽迟。」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闰六月十九日,门下后省言:「本省吏额守当官九人,内四人以行减省之。虽有试补条法,缘在省习学人未有立定私名额数,试补不行。乞依中书后省将元裁定守阙守当官额内见阙人以私名五人为额,候习学详熟,依条试补。如额内有阙,许依条募试。」从之。

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上谕宰执曰:「祖宗所以置给舍,正欲其拾遗补阙。倘事有非是,固当缴驳。若缄嘿不言,岂设官之意 然或有探人主意旨及附大臣,甚者至于不论臧否,沽激取名,此正仁宗、裕陵之所戒也。」

十二月六日,给事中兼侍讲金安节、起居舍人兼权中书舍人刘珙言:「已降指挥,车驾巡幸,两后省各差人吏五人随从前去。续承指挥,各差二人。切缘逐省所掌封驳、制诰及朝廷付下机密看详利害等文字事体至重,比其它官司不同。切虑前路却(到)[致]误事,望将元差人数尽行随从前去,庶免阙误。」从之。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已即位末改元。诏:「今后直言上书并付中书门下后省看详,有可采者申尚书省取旨。」

隆兴元年八月初五日,门下、中书后省言:「见管吏额法司各一人,

令史各一人,书令史各二人,守当官各五人,守阙守当官各五人。今欲各裁减法司右修职郎刘彪、将仕郎韦友谅并守阙守当官张安礼、董诱二人仕:原误作「士」,今改正。。内法司候指挥下日发遣归部,并乞依省罢法施行。」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臣僚言:「崇宁在京通用法并绍兴二十七年五月五日指挥,给事中、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并禁出谒,旬假日许见客。其两省官所掌书读、缴驳、制诰、记注等事,尽是朝廷机密利害,理宜谨密。乞遵守条制施行。」从之。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中书舍人汪涓言:「伏见神宗皇帝修定官制,以中书为出令之地,而门下审覆驳正,然后付之。按中书舍人于制敕有误,许其论奏,而给事中又所以驳正中书违失。近年以来,间有驳正,或中书舍人、给事中列衔同奏,是中书、门下混而为一,非神宗官制所以明职分、正纪纲、防阙失之意。」诏令遵依旧制施行。

二十六日,试中书舍人汪涓言:「窃以诏令之出始于中书,又经门下审覆,然后传外,谓之成命。近年以来,往往两省书读未定,即以行下所属,或传报于外,非祖宗设置官司、审重诏令之意。乞诏今后诏令未经两省书读,毋得出行及或传报于外。」从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后省状:「依指挥并省吏额。见管二十六人,欲减六人。」从之。

五月二十八日,诏:「旧制设两省言路

之臣,所以指陈时政得失。给舍则正于未然之前,台谏则救于已然之后,故天下事无不理。今任是官者,往往以封驳章疏太频,惮于论列,深未尽善。自今后给舍、台谏凡封驳章疏之外,虽事之至微,亦毋致忽,少有未当,可更随时详具奏闻,务正天下之事。」

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诏进奏院依旧隶门下后省。详见进奏院四。

【宋续会要】

淳熙八年十月八日,中书舍人施师点言:「封驳之地,中书政令无所不关。每遇书读,限以百刻,一有除目,仓卒至前,无所质问。乞遵三省旧制,每有除目,必具本官履历于画黄之首,庶几贤否易知,不至经由卤莽。」诏吏、刑部遇后省取索差除官历任功过,毋得稽迟漏落。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中书后省减守当官一人,御厨工匠一人,把门兵士一人,剩员一人,长行一人。门下后省减守当官一人,御厨工匠一人,看管杂役剩员长行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沉)[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中书、门下后省言:「两省官五员:一员给事中,见破衣粮亲事官一十六名。中书舍人二员,共破衣粮亲事官一十七名。起居郎、起居舍人每员各止破衣粮亲事官三名,每遇朝殿侍立、讲筵等处,委是阙人使用。乞添置衣粮亲事官一十二名,分拨赴起居郎、起居舍人。」诏各添置六名。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门下省

职官二

门下省

【宋会要】

门下省侍中、侍郎、给事中领本省事,阙则谏、舍权判。掌供御宝、大朝会位版、赞拜、拜表、宣黄、外官及流外较考、诸司附奏挟名、年满斋郎转补、选人过门押定、覆(奉)[奏]文武官(毋)[母]妻叙封、覆麻、请画,则白院主之。受中书宣黄、画敕及僧道赐紫衣师号,则画院、甲库主之。职掌有白院、画院、甲库令史、赞者、驱使官,又有典仪、城门符宝郎,皆大朝会遣官摄事。

《两朝国史志》:门下省判省事一人,以给事中充,阙则谏议或学士、舍人权领焉。掌供御宝,宝院主之。亲祀、大朝会设位版、赞拜、拜表、外官及流外较考、诸司覆奏挟名、年满斋郎转补、覆奏文武官(毋)[母]妻叙封、覆麻、请画,并白院主之。受中书宣黄、画敕及僧道赐紫衣〔师〕号,并画院、甲库主之。白院令使十二人,画院令史三人,甲库令史二人,赞者、驱使各四人,又有典仪城门符宝郎,皆朝会、亲郊、行幸则遣官摄。元丰改制,官名则因旧,而职守与旧不侔矣。

太祖建隆三年,定合班仪。诏门下、中书侍郎在六尚书、常侍之下。

开宝五年,以参知政事薜居正兼判门下侍郎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八月,中书门下言:「准《六典》,侍中、中书令正三品。又晋天福五年诏门下、中书侍郎并为清望正三品,七年以刑部侍郎窦固为门下侍郎,又诏其班在常侍之下。今中书令、侍郎在三师、三公之上,合班仪门下、中

书侍郎相承在左、右散骑常侍之下者。设官之制,揆今古而有殊;着位之文,贵重轻而无爽。散骑常侍备预顾问,止寓直于掖垣;两省侍郎副贰机衡,寔参掌于朝政。既委任而斯异,故资望以为优。况两省侍郎至德(己)[以]来并是宰臣兼领,天福之际偶有庶僚特迁,出自一时,定兹班列。暨当圣代,皆处中枢,未尝除拜。此官出奉朝请,所以因仍旧贯,靡暇甄升,久抑班资,不符公议。欲望今后升在常侍之上,合班次六尚书。」从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门下省受天下成事,凡中书省、枢密院所被旨、尚书省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审驳之。若制诏、宣诰下与奏钞、断案上,则给事中读之,侍郎省之,侍中审之中:原作「郎」,据《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改。。进入被旨画闻,则授之尚书省、枢密院。即有舛误应举驳者,大事则论列,小事则改正。凡进奏院章奏至,则受而通进。俟其颁降,则分送所隶官司。凡尚书吏部所拟六品以下执事官,则给事中校其仕历功状,侍郎、侍中引验审察,非其人则论奏而易之。国朝初循唐制,以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之职,复用两制以上官一员判门下省事。其通进、银台司及门下封驳事又离为别司,而领于他官,名具实废,散无统纪,至是始厘正焉。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户房,曰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视其房之名,而分尚书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以主行之。惟班簿、本省杂务则归吏房。曰开(折)[拆]房,主行受发生事。曰章奏房,主行受发通章奏事。曰制敕库房,主行供检编录敕令格式及拟官爵、封

勋、黄甲与架阁库。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骑常侍各一人,给事中四人,左谏议大夫、起居郎、左司谏、左正言各一人。吏四十有九:录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有八人,守当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哲宗〔正史〕职官志》:元佑四年别立吏额,录事四人,主事二人,令史五人,书令史十人,守当官一十四人,守阙主事一人,书令史四人。绍圣三年,守阙守当官门下、中书省各以百人、尚书省百五十人为额。四年,增减三省都事、录事等吏员,并依元丰七年额。侍中正一品,掌佐天子议大政,审中外出纳之事。大祭祀则版奏中严外办,前导舆辂,诏升降之节。皇帝斋则请就斋室。大朝会则承旨宣制、告成礼,而祭祀亦如之。册后则奉宝以授司徒。与尚书、中书令、左右仆射为宰相,以秩高未尝除。虽国朝有用他官兼领,而实不任其事。官制行,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职,别置侍郎以佐之。侍郎正二品,掌(二)[贰]侍中,参议大政,省中外出纳之事。大祭祀则前导舆辂,诏进止。大朝会则授表以奏祥瑞。册后则奉节及宝位。与知、同知枢密院、中书侍郎、尚书(在)[左]右丞为执政官。两省侍郎旧班在散骑常侍下。大中祥符元年,升次尚书,以为宰相兼官。及行官制,乃循名而正之。

神宗熙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诏:「中书、门下两省官差除并札下合属

去处,其旬奏朝见并铨曹、三班、审官等处会问。」从看详编修中书条例(鲁)[曾]布言也。如中书舍人属舍人院,谏议大夫、正言、司谏属谏院,散骑常侍、给事中属封驳司,起居舍人属起居院,侍郎属中书门下。

元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大理寺左厅已画旨公案批送门下省。

五年九月七日,诏凡指挥边事更不送门下省覆奏。

十一月十九日,门下省奏枢密院差入内东头供奉官李宗立领万寿观不当为提点。诏改为管(句)[勾]。

十二月二日,诏门下省:「凡中(枢)[书]省、枢密院文字应覆驳者,若干事体稍大,入状论列,事小即于缴状内改正行下。若事不至大,虽不足论(例)[列],而其间曲折难于缴状内改正者即具进呈,以应改正事送中书、枢密院取旨。」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门下省驳奏福州威果十将郑青以功转副都头,妻詈(毋)[母],殴妻死,中书拟杖脊刺面,配五百里,情轻法重,不当舍功而专论其罪。诏于副都头上降两资,仍杖之。

三月十七日,门下省言,覆奏中书省录黄下京西路提点刑狱监捕封丘县贼,误用御宝。诏误用宝宫人已(书)[责]罚。

七年三月十一日,诏:「诸军转员文字并送门下省,仍依枢密院例宿直。」以门下省言,诸军转员仍换前班除授差遣,或系临时恩例,若不送门下,因此为例,渐废本省职事故也。

八月一日,门下省言:「刑部奏钞宣德郎乐京据例当作情理稍轻,不碍选注。京本坐言役法,本部

不敢用例。」诏:「乐京情重,刑部引例不当。」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言:「中书录黄,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状各磨勘当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验。吏部已引验四人,奏已降出,正月庚子当引见。及未引验八人,见磨勘十九人。」诏:「转官人依例除官,候会问无违碍,依甲次先验讫听旨。其引验后举主有事故事故:原作「故事」,据文意乙正。,并不碍引见,候御殿日依旧。」

七月二日,门下省言:「本省文字各有日限,其承受中书、枢密院得旨文字,更不分缓急,呈押入进。已得画,职级方点检签书,虑有差舛。欲自今诸房承受文字先当行吏,次职级纸背签书,次给事中书。常程文字,即付本房呈押入进如故。应合商议者,职级先呈,方写檄状签书进发。急速及当日或次日值假,当行吏须先呈押以进者,候到省次第签书。」从之。

八月十二日,门下省言:「应诸州奏大辟情理可怜及疑虑,委刑部声说于奏钞后,门下省省审,否即大理寺退回,令依法定断。有不当及用例破条者,门下省驳奏。」以刑部奏泰宁军姜齐等钞不应奏裁故也。

十一月十六日,诏门下省置催驱房。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十五日,尚书左仆射蔡确言:「已再具表辞位,准朝旨令臣管勾门下省。缘臣见候解罢,欲望权差官管勾。」诏差尚书左丞吕公着。

闰二月八日,诏:「急速不出告、不过省者关省照会,手诏、录黄、录白过省,再覆奏得画始行。自今无举驳事罢缴覆。」

三年,诏:

「吏部注通判赴门下引验,令班簿房籍记入流官。应省、台、寺、监诸司人吏四分减一,复置点检房。」

徽宗崇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合门依元丰法隶门下省。

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诏翰林学士、两省官及馆阁今后并除进士出身人。《中兴干道会要》无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给事中

给事中

【宋会要】

元丰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给事中陆佃言:「三省、枢密院文字已读讫,皆再送令封驳,虑成重复。」上批可勘会差紊、重复进呈。乃诏罢封驳房。先是,故事诏旨皆付银台司封驳。官制既行,犹循旧,至是始罢。

七月八日,诏应冠「尚书」字者官司并申状,门下中书外省准此。

十一月三日,给事中陆佃言:「读吏部所上钞内朝请郎、提举玉隆观

吴审礼拟迁朝奉大夫,缘审礼以老疾乞宫观,法不当迁。」诏寝之。

六年三月十七日,诏六曹条贯改差门下中书后省官详定。继而给事中韩忠彦等言:「奉敕同详定,乞以详定六曹条贯所为名。」诏宜称中书门下外省。又忠彦等以职事对,上顾谓曰:「法出于道,人能体道,则立法足以尽事。立法而不足以尽事,非事不可以立法也,盖立法者未善耳。」又曰:「着法者欲简于立文,详于该事。」

二十五日,诏罢银台司取索举奏令。故事,银台司凡奏状诸处已施行者,有着令得取索行遣看详。若有不当,听举劾。时官制行,封驳悉归门下省,故罢之。

七月五日,门下中书外省言:「自官制行已及期月,其利害官吏固已习知。今编修敕条理当博采众知。欲乞许见任到局参议及许诸色人具所见利害赴本省投状,如有可采,量事推恩。」从之。

九月十四日,诏:「门下中书外省、秘书省依诸司遇大忌日不作假,及不随执政官早出。其尚书

省左右司、枢密院承旨司大忌早出日随执政出指挥罢之。」

高宗建炎四年五月十二日,诏中书舍人李正民、擢右谏议大夫富直柔并除给事中。

六月二十四日,和安大夫、开州防御使致仕王继先特与换武功大夫,余人不得援例。给事中富直柔封驳,(校)[检]会伎术官法不许换前班。宰执进呈,上曰:「继先医药,于朕有奇效,理宜褒异,指挥既下,直柔论驳,以为法所不可。朕于言无不从,但朕顷冒海氛,继先诊视之功实非他人比,可特令书读行下,仍谕以朕意。」至是直柔再封还录黄。上曰:「继先初未尝有请,出自朕意。今直柔能抗论不挠,朕当屈意从之。所有已降指挥可更不施行。」

九月一日,中书舍人洪拟言:「看详陈献文字,元与(结)[给]事中富直柔分管。今直柔乃除御史中丞,乞别赐差官。」诏差中书舍人胡交修。

绍兴二年七月十一日,上曰:「比来台谏论事,给舍缴驳,多涉细事,意其沽敢言之名。朕谓宣和间言事者必千中无一,今朕尽令人言,不间疏远,所以人人敢言。」秦桧

曰:「陛下听言,臣下所以敢言。臣亦曾语给事中胡安国,凡有论驳,当务大体,若或细事,第申朝廷可改正也。」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韩世忠一行功赏文字系胡松年任中书舍人行词,已书录黄外,其给事中贾安宅已除工部侍郎,见未有官书录黄。」诏差擢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李与权书读。

二十八年二月二日,门

下后省言:「近降旨给、舍分书制敕,并依旧例。缘给事中、中书舍人所分房分不同,见令中书舍人一员分书吏房左选及户、兵、工房,一员吏房右选及礼、刑上下房。给事中见今亦有二员,乞依中书舍人例分书房分。」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御经筵退,给事中金安节

奏事。上曰:「近日都不见缴驳,有所见但缴驳来,朕无不听。」初,后省缴驳除授,上有不以为然者,恐给、舍因不举职,故及之。

淳熙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诏:「自今差给事中一员立一司,专一看详天下言利病奏状札子及经朝廷陈乞敷奏者。如有利国便民事,虽其言可采,并先参订祖宗法,委无违戾,方许上籍,一备省览,一留三省,以备举行。如涉兵机,即关密院。」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伏见诸路臧否守臣姓名,外间多不闻知。乞令三省札下给、舍、台谏,其不公不实者许缴驳论奏。」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起居院

起居院

【宋会要】

汉武帝有禁中起居注,自魏至晋,起居之职归于著作。后魏置起居令史,北齐有起居省,隋置起居舍人二人,唐起居之官隶于门下。宋初,置起居院,但关敕送史馆,不复撰集。淳化五年,始别命官掌领记注,以备史官,多以馆阁官兼掌焉。旧起居院不分左右,并称同修起居注。元丰改官制,始正郎及舍人之名。起居舍人今附此。《两朝国史志》:起居院修起居注二人,古者左、右史之职也。今起居郎、舍人不治本省事,以三馆秘阁校理以上充。天子御正殿,记注官不侍左右,惟朝会对立于香案前。常日则更番递直于崇政、延和二殿,行幸则从上出入,皆所以书言动、备记录,以授史官。勾当院事官一人,以勾当三馆内侍兼。楷书四人,驱使官一人。以政和门下中书后省修起居注式今载于下。某日,有假故则书于日下,皇帝御某殿,朝参官起居。六参日参,及应赴官各随事书。三省、枢密院奏事,某司或某官以某事进对。或称本职,或称臣见,或称前任职事之类。退御某殿,某官新授某官职或差遣告谢。节度使以上宣坐赐茶则书,余准此。尚书吏部引见某官改合入官、某官改次等合入官。改次等官仍书其因。军头引见某指挥人员若干人自某路屯戍回赐钱有差,次引某处拣到某指挥兵级若干人试艺应格填某阙,次引诸班直及行门长行、骑御马直教骏指挥使以下若干人谢春冬衣或时服,次引某指挥将校兵级并提举巡教指挥使等若干人数教阅。射弓(努)[弩]斗力、箭上朵数、标枪、刀、标牌手之胜者转资赐银钱,皆书其数。教头、员僚、正副指挥使随所教数有赐亦如之。次某官进粮或衣样。以上有某事则书,随其事有圣语则书。凡除授文武臣僚,随事大小,不限品秩,取其足以劝善惩恶者书。其制辞,有升黜则着其功罪。凡臣僚建议并特旨更改而系政体,则书其事。有司关报到即书。凡御札、诏命、赦降与冬祀、夏祭、宗祀太庙景灵宫、祭祀飨献、元会视朝、上寿、燕飨、游幸、廷试贡士、转补军班、见诸蕃国、观御书、礼物、谷麦之事,皆书。其太史占验日月星辰、风云气候之兆系于日终,郡县祥瑞、闾阎孝悌之行系于月终,户口增减之数于岁终而书之。以太宗淳化五年四月五日谏议大夫、史馆修撰张佖言:「伏见圣朝编年谓之日历,惟纪报状,略叙敕文。至于圣政嘉言、皇猷美事、群臣之忠邪善恶、庶务之沿革弛张,汗简无闻,国经曷纪。谨按《六典》故事,起居郎掌记天子之法度,以修记事之史。凡记事之制,必书其朔日甲乙以纪历数,典礼文物以考制度,迁拜旌赏以劝善,诛罚黜免以惩恶。季终则授于国史。起居舍人掌录天子诏制、德

音,以修记言之史,如记事之制。欲望依故事复左、右史之职,修集记录,以为起居注,每月与时政记同送史馆。」太宗曰:「朕方兴史职,佖有此奏,可谓助国家为好事也。」即诏从之。遂徙置院于禁中,命起居舍人、史馆修撰梁周翰掌起居郎事,秘书(承)[丞]、直昭文馆李宗谔掌起居舍人事。其修撰注体式委周翰等检讨故事以闻。周翰等言:「臣等按《礼记》云,天子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又曰左史记言,右史记事。《春秋传》云君举必书,言者《尚书》是也,事者《春秋》是也。汉武帝有《禁中起居注》。自魏至晋,起居之职归于著作,其后亦命近臣主掌其事。至后魏,始置起居令史,每行幸宴会,则在御坐左右记录帝言及宾客酬答之语。后别置起居注二人。北齐有起居省。隋朝置起居舍人二人,以掌内史。唐朝起居之官隶于门下。显庆中,郎与舍人分属两省,每皇帝御殿,则左、右史夹香案分立于殿下螭头之侧,和墨濡翰,皆就螭之坳处。有命则临陛俯听,对而书之。凡典礼文物、册命启奏、臣僚薨免、惩恶劝善之事,悉载于起居注。季终则授于史官,以俟笔削。长寿中,宰相姚以为帝王谟训不可使无纪述,若不宣自宰相,史官无从而书。遂表请(伏)[仗]下所言军国政要,命宰相一人专知撰录,季终授于史臣,即今修时政记是也。元和十二年,诏今后每遇坐日,如有事可备劝戒合纪述者,委其日承旨宰相宣示左、右起居,令其缀录,仍依旧例季终送于史馆。大和九年,复诏起居郎、起居舍人准故事入阁日赍纸笔立于螭头以记言动。今陛下重兴古道,申命下臣,敢不勉励庸虚,振举官业。乞今后应有崇德殿、长春殿每皇帝宣谕之言,侍臣论列之事,依旧中书编为时政记,月终送于史馆。其枢密院事关机密,亦乞命本院逐月具合书事件实封送下史馆。自余百司凡干封拜、除改、沿革制置之事,并乞降诏,具条件关报起居院,以备编录。每月具所编录之事封送史馆。」从之。仍令郎、舍人直于崇政殿以记言动,别为起居注以付史官。周翰等又言:「每月起居注愿先以进御,后付史馆。」从之。起居注进御自周翰等始也。自后授者为同修起居注,增置楷书二人,月给公用钱十千,表纸五百番。凡宣徽院、客省、四方馆、合门、御前忠佐引见司制置、进贡、辞谢、游幸、宴会、赐赉、恩泽之事,五日一报。翰林麻制、德音、诏书、敕榜该沿革制置者,门下中书省封册、诰命,进奏院四方官吏、风俗、善恶、祥瑞、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殊异之事,礼宾院诸蕃职贡、宴劳、赐赉之事,并十日一报。吏部文官除拜、铨选沿革,兵部武臣除授,司封封建,考功谥议、行状,户部土贡、旌表、州县废置,刑部法令沿革,礼部祥瑞、贡举,祠部祭祀、画日,道释条制,太常部乐沿改、礼仪

制撰、吉凶仪注,司天风云气候、祥异证验,宗正皇属封建、出降、宗(朝)[庙]祭飨制度,大理寺刑律、起请,并一月一报。盐铁金谷增耗,度支经费出纳,户部板图升降,季终一报。内外臣僚上章利害,(调)[词]采可赏、事理可行者,中书具章表封下,每季编次送史馆。」周翰等又言:「崇政殿处分事宜及诸司奏覆事,望许更直侍立,以备记录。及每月所修起居注,先以进御,后付所司。」并从之。由是直日内殿起居讫,诣崇政殿侍立。八月,令审刑院凡奏覆刑名有所谕旨可垂劝戒者,并录送起居院。又以注记检讨书籍事属史馆,其提辖职掌支费钱物委监三馆书籍使臣同共佥书。若封进注记,不须连书。九月,诏:「起居注自今逐旋封进,今后修纂并二员商议,不须逐事书名。」《职官分纪》:至道二年李昉拜平章事,加监修国史,建议复时政记,月终送史馆。昉以进御,而后付有司。时政记自昉始也。

真宗景德二年十月,诏:「起居院于见管守阙数内拣有行止无过犯书札人材中者二人为承阙楷书,抄写起居注,月给钱二千,粳米一石三。无遗阙,奏补正名。」

大中祥符七年八月,刑部郎中、直史馆、同修起居注张复降授工部郎中、直史馆,左司谏、直史馆、同修起居注崔遵度降授左正言、直史馆,并落修起居注。以误书恭谢天地坛(响)[飨]献事,以「昊天」为「天皇大帝」,又多书圣祖一位故也。

十月,命知制诰刘筠同修起居注。

八年二月,诏:「起居注记草及编录到百司文字,自今当职官吏即得就院检阅,候毕,手分画时入柜封锁,不得衷私取借出外。」

四月,诏移院于右掖门外之西廊。时禁城火,故徙于外。

天禧三年十二月,内殿崇班、管勾起居院事刘崇超言:「起居注修撰记注事当严密。今在宫城之外,虑有漏泄,望依旧制徙于右掖门裹。」从之。

干兴元年五月,命太常博士、直集贤院程琳权同修起居注。以徐奭接伴契丹使故也。未几,奭出为两浙转运,琳即代之。

仁宗天圣四年正月,命屯田员外郎、直集贤院郑向权修起居注,以李仲容监护葬事赴濠州故也。

庆历三年十一月,同修起居注殴阳修请自今前后殿上殿臣僚退,令少留殿门,候修注官出面录圣语。」从之。

七年八月六日,诏(令)[今]后上殿臣僚如亲闻德音事干教化及礼乐刑政之类,为世典法者,并仰备录,关报修起居注官。从知谏院王贽所请也。

皇佑三年三月一日,以判三司都磨勘支收拘收司韩综判度支勾院,以判度支勾院李徽之复判都磨勘支收拘收司。以综兼修起居注,而所领事繁,两易之也。

至和元年八月二十四日,知制诰贾黯言:「每过迩英阁召侍臣讲读经史,其咨访之际,动关政体,而史臣不得闻,臣切惜之。欲乞令修起居注官入侍阁中,事有可书,随即记录。」从之。

二年

三月六日,刑部员外郎、直史馆、同修起居注唐询言:「蒙判三司开拆司。缘本司系发于三部文字,若候臣后殿及讲筵祗应罢入省,显有稽滞。乞改一合入者遣。」诏差向傅师权判开拆司。《记纂渊海》:唐询言:「执政纯用科名人修起居注,非故事。」未几,修注阙,仁宗遂特用询。

英宗治平元年十二月,以实录院检讨官、集贤校理宋敏求,诸王府记室参军、直集贤院韩维,并同修起居注。初,修注员阙,中书进敏求及集贤校理杨绘。英宗问修起居注选何等人,宰臣对例以制科进士高第与馆职有才望者兼用。绘,皇佑五年第二人进士,今以次当补。帝曰:「修起居注即知制诰,岂宜以次补 」乃命易之。

三年十月,以同修起居注章衡知汝州。以谏官、御史苏菜、刘庠、吴申等上言其浮薄,故黜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起居郎从六品,掌记天子言动。御正殿则俟于门庑外,便殿则侍立,行幸则从,大朝会则对立于殿下螭首之侧。凡朝廷命令、赦宥、执政官以下进对、文臣御史、武臣刺史以上除拜、祭祀燕飨、临幸引见之事,日月星辰风云气候之兆、郡县祥瑞之符、闾阎孝悌之行、户口增减之数,皆书以授著作官。元丰六年,诏左右史分记言动,其后复仍旧制。起居舍人从六品,掌如起居郎。

神宗熙宁二年四月八日,刑部郎中、秘阁校理、同修起居注陈襄兼起居舍人、知谏院,兵部员外郎、兼起居舍人、同知谏院范纯仁

直集贤院、同修起居注。上谓修起居注即知制诰,欲令谏官兼修注,遂用襄及纯仁。修起居注兼谏职,自襄及纯仁始也。

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同修起居注、同知谏院张琥言:「修起居之职,古之左史右史也。本以记录人主言动,今唯后殿侍立,无所与闻。臣况领是职,兼知谏院,即异其余修注之官。然缘例须牒合门上殿。窃见(极)[枢]密院承旨每于侍立处尚得论事,况臣有言职,又得侍立。或有敷奏,乞便面陈,仍今后修起居注当令谏官一员兼领。」诏谏官兼修起居注者因后殿侍立,亦许奏事。

元丰二年五月一日,诏国(使)[史]院编修官、史馆检讨王存

兼修起居注。存后言:「古者左史记事,右史记言。唐贞观初,仗下议政事,起居郎执笔记于前,史官随之,其后或修或废。盖时君克己,励精政事,则其职修。或庸臣擅权,务掩过恶,则其职废。此理势然也。陛下临朝旰昃,睿明四达,动必稽古,言必本经。至于裁决万机,判别疑隐,皆出群臣意表。欲望追唐贞观典故,复起居郎、舍人职事,使得尽(文)[闻]明天子德音,退而书之,以授史官。傥以为二府奏事自有时政记,即乞自余臣僚前后殿登对许记注官侍立,着其所闻关于治体者,庶几谟训之言不至坠失。」上谕存曰:「史官自黄帝时已有之,至汉武帝有禁中起居注,今起居注之名当始于此,

近世诚为失职。且人君与臣下言必关政理,所言公则公言之,所言私则王者无私,自非军机,何必秘密。盖人臣奏对,或有颇僻,或肆谗慝,谓人君必须(亟)[函]容,难即加罪,固无所忌惮。若左右有史官书之,则无所肆其奸矣。」然卒不果行。

八月十一日,诏:「修起居注官虽不兼谏职,如有史事,宜于崇政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后直前陈述。」从修起居注王存请也。

二十四日,诏:「诸司关报史馆文字归起居院。其关报日限,旧五日者为旬终,十日者为月终,岁终者依旧。」以修起居注王存言:「近制诸司供报事直供编修日历所,则起居注之职除臣僚告谢等事外更无文字可备编录,恐失置官之意。又淳化中定诸司关报日限,或以五日,或以十日,或以月终,或以岁终,而近制改五日并月终报者并为旬终,岁终报者为月终。且三司金谷之增耗、经费之出纳、板图之升降,固非月可见者,必待岁终而会计也。今使月终一报,恐有司徒费虚文,无益事实。」故有是诏。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改修起居注为起居郎、起居舍人。同日,承议郎、秘阁校理、群牧判官毕仲衍为朝奉郎、守起居郎,通直郎、集贤校理、管勾国子监、兼崇政殿说书蔡卞为奉议郎、试起居舍人。

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居郎蔡京言:「旧修起居注官二员,不分左右,故月轮一员修纂。今起居郎、舍人分隶两省,所以备左右。史官则左当书动,右当书言。今仍旧制,每月轮修,盖其职事未之有别。乞自今起居郎、舍人随左右分记言动。」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十二日,诏起居郎、舍人依旧制不分记言动。先是,元丰间既从蔡京之请,于是门下中书外省言:「《礼记》虽有左右史分记言动之文,历代即无分记言动故事,但云事为《春秋》,言为《尚书》。今观《尚书》不免兼载言动,今若止以制诰为言,则犹可分记。若临时宣谕、措置可否之类,即须有因依始末。欲乞且依旧制。」故有是诏。《职官分纪》元佑三年复徙院右掖门之内。

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居舍人吕陶言:「迩英阁今后讲读罢,有臣僚再留奏事,(记)[请]并许记注官侍立,所贵操笔不至阙略。」从之。

绍圣元年五月十八日,翰林侍讲学士、御史中丞黄履言:「自来经筵讲说既毕,遇有臣僚留身奏事,余官并退,近年乃令修起居注官候奏事毕俱退。窃谓所奏或干机密,难令旁立得闻,乞依先朝故事。」从之。

二年四月十二日,起居郎蹇序辰言:「记注之书旧无定式,有司为法者多阙不书。请诏修注官讲求典故,详定当书者,永着为式。」从之。

徽宗崇宁元年十月一日,起居舍人郑居中言:「前殿常朝左右史起居毕即退,至御后殿方侍立,殆非古者言动必书之义。欲望凡前殿视朝,亦许记注官侍立殿侧。」诏令入殿门供奉。

二年六月三十日,臣

僚上言:「窃以记注言动,信史之本源,编次论撰,所系非轻。傥有阙违,则人主圣训及施为之迹,天下后世有不得闻者矣。臣幸应执笔螭阶,日侍清光,神谟圣作,躬所闻见者,固已退而具述之。间有不得预闻者,并以台省寺监及诸处供报文字修纂。其供报虽有条限,近岁以来,不惟供报多疏舛,兼行移会问,动经旬月,有妨修写进呈。及契勘进对臣僚亲闻德音,法须报本省,而所承关牒,多称无圣语。陛下英断睿训,可为万世法者遂尔不传,深可惜也。欲乞今后应合供报门下中书后省修注事件,如有不依条限及差错漏落,并依供报前省诸房文字稽违之法。有合要事件,许从当职官押贴子取会。其进对臣僚委有亲闻圣语,合记注事不以供报者,并以违制论。仍令本省遇有臣僚上殿,即坐条会问,庶乎圣主言动之法详悉备具,传于无穷。」从之。

十二月十三日,起居郎许敦仁奏:「左右史分日侍立,至行幸独当日者扈从。乞今后皆从驾。」诏御前殿,令起居郎、起居舍人于两朵殿分左右侍立。余从敦仁所奏。

三年二月五日,起居舍人林摅奏:「在昔二史对直左右,言动必书,未尝分前后殿也。比者前殿已复往制,而后殿尚沿袭故事,轮日入侍。」诏自今御后殿许起居郎、舍人分左右侍立。

大观元年八月七日,宣义郎、试起居舍人霍端友札子奏:「臣窃惟记注之职,执笔载事,传之永久。凡圣训所及、政令所行与册命封拜,皆得书之,实国史所资,以为諲述之本也。伏见修起居注式,凡除授文臣监察御史、监司以上,武臣刺史以上,则书其封辞。臣愚妄意以谓黜陟幽明,初无(问)[间]于尊(毕)[卑],而形于制辞者所以明示天下后世也。其或异能高行、忠节显效,卓然有称于时,而上之褒嘉特隆于众,兹臣子之至荣,朝廷之盛美,虽其爵秩职任在监司、刺史之下,略而不书,尚为(闻)[阙]典。欲望圣慈特赐睿旨,应制辞所当书者不限品位,悉令记述,以为小大忠良之劝,以昭太平得人之盛。」诏:「制命之词,以着赏罚,秩有高卑,事有大小。限以秩高,则官小而事大者或有所遗; 令收载,则官高而事小者或不足书。可令随事大小,不限品秩,取其足以劝善惩恶者条为记注。」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中书舍人兼起居舍人俞 状:「准朝旨,召试内殿崇班周因策一道,已定二十八日引试,作朝旨前一日锁宿。其当日朝参等更不趁赴,所有见权侍立显有相妨,乞速赐差官。」诏差给事中霍端友权,候试人了日依旧。

政和七年六月十五日,宣教郎、起居舍人、兼国史院编修官赵野奏:「窃惟记注之职,言动必书,所以纪盛美以信天下者,不敢不谨,岂宜有隐漏而不载者也。契勘进对臣僚所报,多称无所得圣语。臣仰惟陛下厉精治道,延见多士,以

成天下之务。询谋所逮,敕戒所加,莫非德意之渥,则躬承训迪者岂无当记之圣语乎 是皆沿袭日久,姑务简便,一切略而不报,遂使王言之大不见纪述,恐未足以彰明圣谟嘉言之美。盖缘自来未有文禁关防,官司无从检察。臣愚伏望圣慈详酌,特降睿旨,立法约束,庶使臣僚所得圣语不敢辄自隐漏,简册修纂得以备载,不其韪欤。」诏申明施行。

七月九日,起居郎李弥大奏:「伏见左右置史,实记言动。今起居注所载既有式例外,又有遇事并书。窃原立式之文盖欲备记言动,宣明德意,付之秘书省,事体非轻。惟王言之大,莫如手诏及御笔。自来承受官司因循(次)[沿]袭,并不关报,致前后更不该载,窃虑未尽修注之意。欲乞今后官司承御笔等并行关报,逐日修入。」从之。

宣和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居舍人唐重奏:「欲乞今后臣僚进对,所得圣语应记注者亲录实封以报,谨如令。若应报而不报、不应报而报,或妄有增改者,论罪(无)[如]律,庶几载笔之臣得以备述。」从之。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一日,臣僚言:「史官书事,善恶不隐,以明鉴戒。臣日侍殿侧,伏见陛下每对臣僚,从容紬绎,虽尧舜好问,不过如此,而未闻臣僚以所得圣语付史官者。乞今后应被受睿训,除机密外,关治体者悉录,以备修纂。」从之。

十二月五日,臣僚言:「国家稽古建官,左右二史执笔螭坳,记注惟谨。赐对臣僚,每对罢,当以圣语申后省。而近日例称别无所得圣语,虽有丁宁宣谕之词,反复论辨之说,隐而不传,而二史亦无由记。至于执政大臣、讲读侍从蒙被圣训,往往有略而不载。故今曰之史,止于循故事、分类例而已,未可谓尽君举必书之义也。乞申命有司,讲求其法。一人言动有关于治体者备载无隐,而臣下所得圣训亦详记之,以备笔削。」诏坐条申明行下。

绍兴二年六月八日,起居郎胡世将言:「伏见臣僚进对毕,以所得圣语申门下后省。今上殿官循习故例,止称并无所得圣语,虽台谏官亦然。陛下谘访不倦,而赐对之官显于文移谓未尝得闻天语,岂惟史官不得举记言之职,亦非所以广圣德于天下。乞申言旧制,并以所禀圣训实封报修注官编纂,庶史官举其职,不为文具。」从之。

十月一日,起居舍人王洋言:「自兵兴以来,典章散落,著作之官久旷弗除,而二史执笔亦为虚文。陛下忧勤万机,号令所至,莫不鼓舞。而郎官、从官、百执事所奉训诏独藏私家,不关史氏。切虑岁月(寝)[寖]久,相传失实。乞今后进对官所得圣语事关休戚,敢有隐而弗彰,听史官通问之。有弗具报,特论列以闻。」从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合门言:「祖宗旧制,应在京职官兼权他职并止立本班。今差太常少卿黄龟年权起居郎,秘书少监洪炎权起居舍人。契勘左、右史并合逐

月趁赴朝参,并赴侍立。今来逐官系卿监兼权,所有起居侍立合取旨。」诏:「修注官日赴起居殿阶侍立,比之余官权职不同。」特令立起居郎、舍人班。

三年二月二十日,起居郎黄龟年言:「两省起居注系百司取会合修纂事件圆备,编类成书。自兵火之后,案牍散失。近于绍兴府遍下所属取索,见存若干,照编成沓。方修纂间,缘居民失火,尽行烧毁。乞再行下应干官司,疾速依限具合修注事件子细供报,具案无漏落结罪文状,付中书门下后省,即不得虚立检目。如依前灭裂稽违,即依逐省见行条法施行。」从之。

九月十一日,起居郎曾统言:「国朝以来,凡天文气祲之异必下史官谨而志之,外有太史局崇天台,内有翰林天文院,日具祥变,各以状闻,以参校异同,考验疏密,仍俾供报起居院书之,为万世法。军兴之后,史失其职,(寝)[寖]以隳废。而左右记注,实为阙文。望诏有司,悉遵典故施行。」从之。

十二日,起居郎曾统言:「记注之官,职司言动,国朝尤重其选,多以谏臣为之。虽品秩甚卑,犹得参侍从之列,备顾问之数。有所论奏,悉得专达,且于陛立之际,亦听直前奏事。元丰更官制,始正起居郎、舍人之名,不复并任谏列。然神宗(黄)[皇]帝虑废旧典,预诏修注官虽不兼谏职,如有史事,宜于崇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后直前陈述。顷者权臣用事,言路(寝)[寖]壅。居是官者,既无言责,率以出位为嫌,不过拜命之初造膝一谢而已,甚非祖宗急于听纳之意。」诏依元丰旧制施行。

四年二月一日,起居郎舒清国言:「近降指挥,自绍兴三年正月以后修进起居注沓,所有合用进册副本纸札,欲乞依政和两省条格,记注案每月添破修写进册上色池表一百张,夹表宣连各一百五十张,令临安府和买应副。如支用不足,亦乞依令文,诸记注案添破纸若支用不足,听量数下杂物库支供,不得过每月添破之数。」从之。

五年三月六日,监察御史许搏言:「恭 史馆目今修纂日历,秉笔之官悉依时政记、起居注及诸司报状,排日甲乙,编而集之。然近日臣僚上殿,后省例取,并无所得圣语之辞,切意起居注之书略焉。矧方今多事,陛下日对群臣,论天下利害,圣语宏深,干于教化,可为世典法者固不一而足。今修注官不得而记,史官不得而书,嘉言美事容有泯而不载者。欲望稍加参酌,特赐施行,庶几圣朝编年之书得为详备,万世之下有考焉。」从之。

十八日,中书门下后省言:「近臣寮所论庆历三年欧阳修请上殿臣僚退留殿门,候修注官出面录圣语,至七年全备录,关报修注官。今来若令进对官留殿门面录圣语,切恐仓卒之间不能尽记,欲遵依七年诏旨施行。如有亲闻圣语,循习故例,隐慝不为录报,依条以违制论。」从之。

十年七月八日,起居郎楼

照言:「进对臣僚独以天语私相传布,不关史官,在于记注,诚为阙典。今隐慝圣语,具有明禁,恐群臣或未尽知。乞颁降吏部,遇有进对臣僚,俾具录关报。」从之。

八年二月二日,起居舍人勾龙如渊言:「两省起居郎、舍人依条合破亲事官二人,后因减半指挥,止留一名。缘朝参侍立,阙少人从,乞依旧差破。」从之。

九年五月二日,起居舍人王次翁言:「伏 在京通用令,进对臣僚亲得圣语录报后省,不报者以违制论。然近来沿习旧例,称并无所得圣语,遂使见行条法(置)[直]为虚文。乞申言旧法,榜示朝堂。」从之。

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居舍人李易言:「左右史所修起居注,每月分轮投进。自政和间及渡江后来,因循积压,虽有自绍兴三年正月一日为始先次修纂指挥,然见今止是修纂到绍兴五年,其日逐所书未能率由旧制,不唯今日之力徒穷于往岁所闻,而后之所闻必不若今日之审。乞令左右史轮当侍殿者法所合书,退而书之,与见行修纂五年积压事件并须每月投进,庶俾言动之法举无所遗。」从之。

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臣顷立螭头,恭记言动。切见内殿非时引见臣僚,盖陛下励精不倦于政之德也。然臣僚奏陈与圣语问答及天下国家者宜多有之,掩而不彰,则史臣之罪也。欲望明诏,凡内殿引见臣僚,令各具所得圣语申中书门下后省,使修注记焉。」从之。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居郎吴秉信言:「切见本省修注旧本方进至绍兴八年六月,新本至绍兴十三年闰四月,其后缘久阙正官,遂致积年时事阙然不书。欲乞自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为始,先次修纂进呈,庶得圣神谟训,不至散逸。所有前来修纂未到目,今乞依旧例每月同进。」从之。

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居郎洪遵言:「向者权臣用事,记注之官多阙不补,起居注自绍兴九年以后前后积压,今未修者殆十五年。诸处官司因此循习,遇有本省取会,子不肯如期报应子:疑误。。切虑岁月(寝)[寖]远,难以考究。欲依本省条制取索,急速者限一日,余三日,令以时报应。仍令两省除见修起居注按月进入外,所有绍兴九年以来因循未毕者每一月带修两月,庶几天德帝业赫然与日星并传。」从之。

二十八日,诏起居郎、舍人自今后许依讲读官奏事。先是,起居郎洪遵言:「臣幸得以记注陪侍经幄,切见春、秋二讲每于双日先期书历。经筵官讲读毕,许留身奏事。修注官虽与签书,未尝有奏事者,皆云近例如此。联名一历,不得别为二体。伏闻元佑中起居舍人吕陶尝乞候讲读臣僚再留奏事,并许侍立。以此观之,讲退犹且入侍,何由不许奏事。乞下讲筵所,依讲读官例施行。」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居舍人杨邦弼言:「切见本省起居注

旧本自绍兴三年正月为始,方修至九年八月分;新本自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为始,方修至二十六年十一月分,计所未修者凡十有六年。盖缘记注之官前此久无正员,因循积压,阙而不书。臣(未)[谓]今之起居,古左、右史也。圣神言动,举足为法。若非史臣纂辑,则闳休伟(续)[绩]遗坠漏略,安得昭然大备,与典谟训诰并传于不朽哉!望令两省以见行修注按月进呈外,其有前来修纂未到月分每月带修一月,庶使往年所积下者可以同时填补,则諲次有伦,克尽中兴之美矣。」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一日,诏前殿依后殿轮左、右史侍立。以起居郎兼侍讲胡铨言:「臣误蒙亲擢,承乏左、右史。自供职以来,检讨记注故事,切见今之史职废坏者非一,其尤甚有四焉:一曰进史不当,二曰立非其地,三曰前殿不立,四曰奏不直前。何谓进史不当 臣等闻唐褚遂良知起居注,太宗问人君得观之否,对曰:『史记善恶以为戒,庶几人主不为非法,不闻帝王躬自观史。』魏 为起居舍人,文宗遣中使取记注欲观之。 谓:『史官书事,以存鉴戒。陛下所为善,无畏不书;不善,天下之人亦有以记之。』帝乃止。遂良与 可谓能守官矣。至国朝,梁周翰、李宗谔为左、右史,乃建言:『每月起居注愿先奏(然)[御],然后付史馆国史书之。』(曰)[月]进起居注自周翰等始,岂不愧唐二子哉!庆历中,殴阳修为起居注,常论其失云:『自古人君不自阅史,今撰述既成,必录本进呈,则事有讳避,史官虽欲书,而不敢也。乞自今起居注更不进本。』仁宗从之。厥后佞臣执笔,乃复进史,沿袭不革,遂至于今。臣等欲望陛下遵仁宗之训,革周翰之失,自今记注不必进呈,庶使人主不观史之美不专于唐二君也。何谓立非其地 臣等按唐制,每皇帝御殿,则左、右史夹香案而立,善恶必书。其后许敬宗、李义府用事,动则怀奸,惧为史官所记,遂废左、右史侍立之职,凡谋议皆不与闻。文宗复贞观故事,每入合,命左、右史执笔,立于螭头之下,由是宰相奏事得以备录,故开成之政悉详于史。国朝故事,天子坐朝,则记注官立于御坐之后,欧阳修

以谓起居者当视人君言色举动而书,若立于后,则无以尽见,乃徙立于御坐之前。至修罢职,修注者乃复立于后。今乃立于殿之东南隅,言动未尝或闻,可谓立非其地,其愧于修多矣。臣又闻元丰三年修起居注王存

奏:『欲追贞观故事,使左右史得尽闻天子德音。傥以二府自有时政记,即乞自余臣僚登对许记注侍立。』神宗曰:『人君与臣下言必关政理,所言公,公言之,自非军机,何必秘密。盖人臣奏对,或有颇僻,或肆谗慝,若史官书之,则无所肆其奸矣。』大哉王言!然未及施行,至今议者惜之。今史徒有左、右之名,不知天子言动之实,群臣奏对,

并以无所得圣语关报,职记注者但不过录诸司供报公文而已,何名曰史耶 臣等欲乞陛下复欧阳修侍立故事,庶几言色举动皆得以书。如宰执造膝之言,自有时政记,亦乞如王存所请,凡余臣奏对,许令侍立,亦足以伸神宗之志也。何谓前殿不立 臣等历观自古左、右史,未尝不侍立于天子之侧,亦未尝有前后殿之分。唐制但云左、右史分立于殿下螭头之侧,和墨濡翰,皆就螭之坳处,有命则临陛俯听,对而书之,不闻后殿立螭而前殿不立也。又闻欧阳修奏请,自今前后殿上殿臣寮退,令少留殿门,俟修注出,面录圣语,以此知国朝旧制前后殿皆侍立矣。夫人主之言不独后殿有之,而前殿无也。宰执奏事、百官殿对之言,不独前殿有之,而后殿无也。今独后殿侍立,而前殿不与,义果安在 夫后殿侍立,虽立非其地,然犹立焉,亦爱礼存羊之意。前殿不立,是饩羊亦去,礼意俱忘矣。今(在)左、右史分日而立,无言动之异。臣等欲乞于前、后殿皆分日侍立,庶几一言一动皆得以书,以备一朝之典谟,光千载之史册,非细事也。何谓奏不直前 臣等闻唐文宗谓魏 曰:『事有不当,毋嫌论奏。』 对曰:『臣顷为谏官,故得有所陈。今则记言动,不敢侵官。』帝曰:『两省属皆可议朝廷事,而毋辞也。』故国朝左、右史皆许直前奏事,虽以奏史事为名,而朝廷事亦可议焉。盖文宗命魏 之意也。熙宁中,修起居注张琥奏曰:『近日缘例,须牒合门,然后上殿。窃见枢密承旨每于侍立处尚得奏事,起居注既得侍立,或有敷奏,乞便面陈。』诏从之。臣等自领职之后,初欲直前奏事,合门以臣等不预牒却之。臣等又尝预牒之矣,又谓今日无班次。臣每见合门奏事,未尝以班次为拘。左、右史职言动,当日有敷奏,乃必欲预牒合门,又欲必有班次,则事有当奏而不得奏,其为失职多矣。臣等又闻皇佑中御史唐介论文彦博文彦博:原衍「文彦」二字,今删。,仁宗怒之。时

蔡襄为起居注,直前论救,事出一时,又曷尝预牒合门与必俟班次邪 况今来后殿奏对,未尝无两班。如是则记注之臣虽有直前之名,而无可奏之时矣。臣等欲乞自今左、右史奏事,当令直前,不必预牒合门及以有无班次为拘也。四事皆近日记注失职之大者。臣等滥居是职,敢不尽言!伏望陛下考古验今,循名责实,断然行之,幸甚。」有旨:「侍上去处令御史台、合门同共检照典故讨论,申尚书省取旨,余并依。」御史台讨论见行仪制并昨降指挥,开(是)[具]下项:元正、冬至大朝会,依仪起居郎、舍人先入,诣丹墀香案东西立。文德殿朔会,起居郎、舍人立如上仪。垂拱殿四参、紫宸殿望参,起居郎、舍人并分升朵殿侍立。检准绍兴十四年十月九日指挥,今来大朝会已降指挥,文德殿权作大庆殿,依仪两省官合于丹

墀上分东西立。目今殿庭即无丹墀,欲乞将起居郎、舍人夹香案东西侍立外,余两省官乞随宜分东西相向立班。今来会到讲筵所称每遇讲筵日,起居郎、舍人分(论)[轮],当日一员,依例于殿上御案右边侍立。今欲乞自今后前后殿坐,起居郎、舍人起居讫升殿。宰执并台谏奏事,权暂于东朵殿侍立。候奏事毕,臣僚奏事,依讲筵例于御座前侍立。所有侍立处于御座之左或右,取自朝廷指挥。」合门言:「检照仪制,大庆殿朝会、文德殿视朝,起居郎、舍人侍立,其在京文德殿折槛下阶头安砌螭头二京:疑误。,设香案螭陛之下,分东西相向立。前殿系紫宸殿,起居郎、舍人分东西朵殿侍立。后殿系崇政殿,轮当直起居郎、舍人一员于东朵殿侍立。垂拱殿除四参外,其余日参系常朝,自来起居郎、舍人未有许赴侍立指挥。若依今来所请,其垂拱殿常朝日分比附后殿起居讫,轮当直起居郎、舍人一员赴侍立。余如御史台讨论。」故有是命。

干道二年十月七日,诏今后修注官遇常朝等当赴侍立,许入出皇城南北门。

十一月一日,执政进呈起居舍人唐阅致仕。上曰:「左、右史皆阙,

梁克家只且暂时兼权,卿等可具合差官姓名来。」洪适对曰:「朝士皆陛下所知,莫可并外官皆具。」上曰:「行在官恐资序未合差,并外官具来甚好。」

十三日,起居舍人洪迈言:「切见景佑以来故事,有迩英、(筵)[延]义二阁记注,凡经筵侍臣出处、封章进读、宴会赐予皆用记注。数十年间,(箱)[相]废不续。臣伏 今月五日给事中王严进读《春秋》莒人伐杞,言:『周室中微,诸侯以强凌弱,擅相攻讨,殊失先王征伐之意。』上曰:『《春秋》无义战。』礼部尚书周执(美)[羔]进读《三朝宝训》,论文章之弊。上曰:『文章以理为主。』兵部侍郎陈岩(宵)[肖]留身奏刑部事,上曰:『宽则容奸,急则人无所措手足。』凡此数端,皆承学之臣日夕探讨,累数百语,所不能尽。而陛下蔽以一言,至明至当,然记言动之臣弗能究宣,恐非所以命侍本意。乞令讲读官自今各以日得圣语关送修注官,其它合书事迹悉如故事,委主管讲筵所牒报,使谨书之。仍愿仿前例,乞因今所御殿赐名曰祥曦殿记注,庶几百世之下咸仰圣学,以迹聪明文思之懿,岂不盛哉!」从之。

五年十一月二日,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林机言:「臣僚进对,并以无所得圣语为辞,使睿谟圣训阙而不录,实负素餐之惧。」上曰:「既不关报,史官何由记述 」

九年闰正月四日,起居舍人留正言:「所修注记自绍兴十五年以后至即日多有未修月分,盖缘史官间有阙员,因循积压。后来者急于收拾旧事以成书,而当年之史力未暇及,久之文字散失,所得疏略,愈难修纂。若欲以时刻修,有所稽考,则必令二史将即日承受诸处关牒施行政事并臣下进对所得圣语随月编

纂,仍将绍兴十五年以后未修月分并修一月,并于次月上旬送付史馆,随具已修月分奏闻,庶几近事举无所遗,而旧史得以成书。」从之。

二月二十一日,诏:「秘书郎兼权起居舍人赵粹中遇四参令立起居舍人班起居,今后准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舍人院

舍人院

【宋会要】

淳熙二年七月六日,起居舍人汤邦彦言:「被旨修新旧起居注,(令)[今]乞逐省每月各修纂三月。内有绍兴九年已后文字未完处,欲下六曹等处取索其记注。案人更不增添,止与添给顾工之费。」从之。

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居郎萧燧言:「记注之职,言动必书。臣僚进对,法当录报

两省,违者有罚。比年以来,唯趋简便,略而不报。昨缘史官奏请申严,故一时所报粗详,可备编次。今兹又复因循,遂使陛下访闻所逮,告戒所加,或隐而不传,或阙而不录。乞下两省检坐条法,应臣僚进对所得圣语,除事干机密外,其余尽行录报,庶几圣主言动具载简册。」从之。

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居舍人李木言:「记注之职,必待诸处关报而后书。所报阙略,则首尾难于稽考;取会留滞,则修纂因至积压。报到已施行事节,间有节文太甚或书写脱误者,亦有止报看详之命,后或不闻与决者。如此之类,虽移文会问,回报稽迟,有去岁合书之事至今不得其详者。乞赐戒敕,且惩治其漏落脱误及回报稽迟者。」从之。

十五年十月十五日,中书后省言:「已降指挥,新除太常少卿罗点兼侍立官,所有本省修注职事合与不合兼修 」诏令兼。

绍兴元年三月八日,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诸葛廷瑞言:「近日以来,内殿及延和殿不时引班,多不报本省,有妨修注。欲乞札下入内内侍省,今后遇引喝申到对班,须管次日牒报本省,以凭修纂,庶免漏落。」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起居郎舍人

起居郎舍人

【宋会要】

元丰中,兼修注王存乞复起居郎、舍人之职,使得尽闻明天子德音,退而书之。神宗亦谓人臣奏对有颇僻谗慝者,若左、右有史官书之,则无所肆其奸矣。故事左、右虽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禀中书俟旨。存因对及之,乃诏虽不兼谏职者亦许直前奏事。五年官制行,罢修注,而郎、舍人始颛其职。

起居郎、舍人掌记天子言动,御正殿则俟于门庑外,便殿则侍立,行幸则从,大朝会则对立于殿下螭首之侧。凡朝廷命令赦宥、礼乐法度、损益因革、赏罚劝惩、群臣进对、文武臣除授及祭祀燕享、临幸引见之事、四时气候、四方符瑞、户口增减、州县废置,皆书以授著作官。六年,诏左、右史分记言动。元佑元年仍诏不分。七年,诏迩英阁讲罢,续有留身奏事者,许侍立。绍圣元年,中丞黄履言所奏或干机密,(虽)[难]令旁立,乃止。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通进司

通进司

【宋会要】

通进司在垂拱殿门内,掌受银台司所领天下章奏案牍,合门〔在〕京百司文武近臣表疏进御,复颁布之。内侍二人领之,又有枢密院令史四人。

《两朝国史志》:通进银台司知司官二人,两制以上充。通进司掌受银台司所领天下章奏案牍及合门〔在〕京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以进御,然后颁布于外。银台司掌受天下奏状、案牍,抄录其目进御,发付勾检,纠其违失,而督其淹缓。发敕司掌受中书、枢密院宣敕,着籍以颁下之。监通进司内侍二人,书令史二人。银台司主事二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贴房四人,皆以枢密院吏充。发敕司有发敕官三人,中书沿堂五院通引官以下充。

太宗淳化四年八月十八日,命枢密直学士向敏中、张咏同点检银台、通进二司公事。二司旧隶枢密院,凡内外奏覆必关二司,然后进。外则内官与枢密吏人主掌,内则尚书内省籍其数以下有司,或行或否,得缘而为奸,禁中不知,外司无纠举之职。至是始命敏中等谨视其出入而勾稽焉,月一奏课,事无大小,不敢留滞。

五年四月,以金部员外郎谢泌勾当通进、银台司封驳公事。

真宗大中祥符四年七月,诏:「通进、银台司承受奏状常须慎密,如有漏泄,事涉机密,情重当行极断,轻者亦行朝典。」

五年六

月,枢密院言:「近日通进司入夜所进文字率皆常务,望令自今除事系机急实时进内,自余如已闭内门送到,即俟次日进入。」从之。

八年三月,命吏部尚书王钦若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代利瓦伊、冯起、钱惟演。时钦若罢枢密使同平章事,因有是诏。

六月,诏:「通进司文字并须未闭内门前节次通进。如是闭门后诸处传进到机密急切实封上贴画时通进者,及通封散状榜子但系机密急切公事,并须依旧通进。若是常程文字,不是画时待报公事,并须候杀点后即得入,不得辄有住滞。仍仰知通进司官员勘会在京自来于晚后经隔诸门通进奏报常程公事去处行移文字,令知悉。」真宗以通进司文字不以迟速公事,直至夜深通进,故条约之。

天禧二年五月,以御史知杂事吕夷简同勾当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

仁宗庆历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今后文武臣僚内曾任两地及节度使并丞郎已上,不曾贬黜,后来除致仕官者,如奏章文字,并许于通进司投下。」先是,右屯卫上将军致仕高化言,每有所进文字,须诣登闻鼓院,并与农民等。化尝事先朝,为节度使,乞依杨崇勋例,每有章表或有所见利便,乞诣通进司投下。因有是旨。

嘉佑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知通进银台司周沆言:「准中旨指挥,为日逐所进文字,至申牌后多是住滞,有误进览,令早进文字者。欲乞今后诸处

申时所进文字更不收接。内系急速,画时进入。」从之。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十一日,知通进银台司李柬之言:「乞今后通进司本帖子并须计定未降出文书件数,系本司臣僚姓名,写本贴子,用印进入,不得只用白贴子。及乞内中每有本司审奏未降出文字,内有留中者,对御批封,降付知本司臣僚处。所贵别无遗失。」从之。

十一月十三日,李柬之等言:「应内外臣僚所进文字,不限机密及常程,但系实封者,并须依常下粘实封讫,别用纸折角重封。有印者内外印,无印者于外封皮上臣名花押字,仍须一手书写。所有内外诸司及诸道州府军监并依此例。如违,仰本司不得收进。其外处有不如式样,递到实封文字,仰进奏院于监官前折角重封用印,于本司投下。仍乞依三司开封府条贯,并不得官员及诸色闲杂人辄入本司。」从之。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李柬之等又言:「本司先准(英宗)治平元年中指挥,今后臣僚所进文字依常下粘实封讫,别用纸折角重封。今来诸处投进文字多作圆封,并不折角,却剪碎两头,用圆纸花子贴定,可以因缘开拆,深虑所在作弊,漏泄机密。及有外处臣僚言时政得失利害者,往往只作通封,致有传布于外。缘素无明白约束,乞今后中外臣僚投进文字,但干机密及言时政得失利害并体量官员等事,并须褊捺,用全张小纸,斜侧折角实封。所贵经历官司

不致作弊,漏泄事宜。仍乞下进奏院遍下在京及诸路州军监等告示,如不依此式样,所经官司并不收接。」从之。

《哲宗正史 职官志》:通进司隶给事中,掌受三省、枢密院、六曹、寺、监、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领天下章奏、案牍,具事目进呈,而颁布于中外。

神宗熙宁元年十二月八日,诏通进司定刀子、剪刀大小式样制造,令使臣主掌。如将带出司,仰明行关报。

二年闰十一月二十三日,中书言:「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李承之言,昨奏对言举官事,令具文字进呈。缘系选人,无处投下,乞许于通进司投进。勘会承之已除大理寺丞。」诏许于通进司投进。

四年五月,枢密副都承旨李缓言:「自来诸处递角赴枢密院者,并是承旨司交领投进,至暮夜即于本司人吏家投下,开拆上历,转送左掖门,由通进司以进。近以巡检兵士走失(秦)[奏]状,深虑向去有遗紧急文字。兼人吏有所居僻远,必成稽滞。乞今后合赴枢密院者,如假故本院不入,并赴左掖门,直于通进司投下以进。内有申状,即送本院。仍令通进司将内引,并关送承旨司照会,庶有关防。」诏从所请。其非假日,枢密院已出,亦准此。

五年五月八日,中书门下言:「西头供奉官刘宋卿等言,乞今后通进、银台司投下文字常程送中书者,并依通进司例,次日不以有无假故,送中书施行。所贵各无住滞去处。况自来银台司文

字于奏状前贴写事宜一行,其奏状前自来有贴黄,无用虚烦纸笔,亦乞减罢。取到银台司状称进奏院下到诸州军等处奏状,自来作四日次第供申。今欲乞作三日,更不贴写事宜贴子,当日便写奏目号送及写发放历点对,第二日对卷印押讫进呈,第三日降出,分配发放。其久来遇中书、枢密院早出及宅引并非次等假,并不入。欲乞依通进司体例,不理诸假故,每日并入,赴司收接,投进发放。」从之。

徽宗大观元年七月二十日,承议郎、试给事中兼实录修撰徐处仁札子:「勘会通进司凿号一节,最系紧切。缘凿号文字,并系实封奏状。若实封文字数简,即易为验认。况依条边机急速之类,方许实封,其官司例将常程小事作实封投进,以数目混杂,不无差互。虽有崇宁元年九月十九日申明指挥,常程事不许实封,缘未有立定断罪刑名。欲乞严立刑名禁戢。仍乞检会崇宁元年九月十九日申明指挥节文,臣僚官司常程文字奏状,于法并令通封者作实封闻奏,显属紊烦。今后三省、六曹并所属官司常切点检,如有违犯,并举劾施行。所属自当遵守。今修下条,诸奏事应通封而辄实封者杖一百。」诏从之。

政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已降指挥,置通进司官吏等。诏自政和四年正月一日奉行,内外官司候牒到日奉行。

宣和元年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通进

司札子:勘会诸处合赴通进司投进实封文字,依条并于文书前每件以千字文为号。封面上仍依此书题。自来诸处奏事,往往只于封面上用号,既通进司不许开拆,无由点检。进入内中,拆去封皮后,即不见得元用是何字号入进。若或未降出间奏禀,既元奏不曾于状前贴号,致内中无可批凿,深虑急速,事不可缓。今欲申明行下应合发奏去处,令刑部镂版,遍报施行。外路令提刑司一面取索知委公文,缴送门下后省,行下本司照会。如尚有不遵依去处,许令本司申朝廷,乞赐施行。」从之。

二年五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通进司不限昼夜承受投进三省、枢密院内外百司紧速文字,如遇降出御笔、御封内降,尽经本司依限发放。近来有时暂置局若奉使差遣去处,缓急内中降出文字,使本司询问置局去处,不无住滞。欲乞今后应时暂置局官司及奉使承领差遣去处,自被旨日,并具立名局所并安置去处、所领官衔,先次关报通进司。所贵降出文字,早得发放了当。仍乞送刑部,告报中外诸司遵执施行。」从之。

高宗绍兴七年八月八日,行在通进司言:「旧在京本司系在垂拱殿内,每遇大礼,皇帝宿斋,依例移出殿外廊上权置司。今明堂大礼,常御殿系是行礼殿,乞依旧制移出殿门外宫门里东廊上空闲屋,权拨两间置司。」从之。

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臣僚言:「臣闻纲纪正则

朝廷尊,朝廷尊则中外服,此必然之理也。向者两淮湖北宣抚司奏报军期文字,进奏院不以时进,故各置承受文字官者,权一时之宜也。今韩世忠、张(浚)[俊]、岳飞既除枢密使副,各已治事,稽之典故,朝廷大臣投进文字自有通进司,而承受文字官未罢。臣恐纲纪不正,失朝廷之尊,中外有所不服也。望减罢承受文字官,则纲纪正,朝廷尊,而中外服矣。」从之。

十四年二月四日,通进司言:「本司承受进降文字事干机密,近申明旧制,系门下省长官提举。所有昨降旨挥,许检正检察,系一时申请,合行冲罢。」从之。

二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乞今后臣下奏陈故事,不许讲筵所取索副本,就令通进司进入。」从之。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诏:「今后本司承受内降并用黄复袋外,封历上书时刻,付亲从亲事官发放所属,依时收画,被受官司常切检察施行。」以中书门下后省奏,通进司亲从亲事官承受发放内降文字多是稽滞,或有盗拆者故也。

五月十八日,诏武德郎、权寄班祗候、前监通进司任褒贤特授武功郎。褒贤监通进司三年,无遗阙,虽系寄班,特依内侍官推赏。后准此。

三十年十月二日,诏:「昨依故事,差内侍官承受内外诸军奏报文字,虑恐稽滞,可尽罢承受官。今后诸军奏状札子,并实封于通进司投进。三衙有公事,实时上殿奏禀。」先是,宰执奏呈中官承受事。上曰:「今之承受,即祖宗走马承受,专令掌边将奏报,后改为

廉访使者。近日士大夫或论其通贿赂,至云恐浸如汉石显之类。朕前此不知,亦尝降诏戒约,意谓空言,不若以实事示之。故比日屡却诸将贡献,如朕生辰所进礼数,虽蜡炬姜 之属亦却还。此事在朕初无固必,可遂罢之。」

三十一年二月十四日,给事中黄祖舜言:「近被旨措置通进司弊事。一、监官乞从入内内侍省于内侍官差拨二员,分轮在司直日,专一检察头刃火烛及进降文字,并承转承接亲从亲事官稽留作过之人。遇夜守宿,仍不得于寄班祗候内差。一、每日降出御封,本司承受,乞依旧制用黄绢夹袋盛贮,令监官重封,并亲书题写姓名时刻承受谨封等字,即令承转亲从官赴所属发放,不得用雕造阶位印子及令人代书姓名字。一、亲从亲事官遇阙,乞令监官具状申点检司,移文皇城司,日下勒通管人员选择无过犯识字人差拨执役。依条一年替换,不许踏逐,止从上存留一名指教新人。仍不许差拨旧在本司执役人。听本司部辖,专一承转承接文字,不得擅离出外。其监官亦不许私役使唤,如有作过,并具所犯牒皇城司,将通管人员一例科罪。一、今后遇降出御封文字,乞令发敕官分明抄上文簿,于历内开写时刻,实时差承转亲事官赴所属发放。其被受官司,实时具姓名时刻收接。若辨验得少有留滞,实时具当行人吏姓名申门下后省施行。其抄转、承受、发簿,

乞从门下后省印押给付,日计都收件数签押。若遇夜降出御封文字准此,于旬终缴赴省结押易换。仍令发敕官开具诸处承受名件,及(遂)[逐]时承准御封发放时刻,申纳门下省点检。若有遗失稽滞,并从本省科罪。内亲从亲事官仍行下皇城司断遣,依旧执役。一、本司奏禀使臣二员,乞从入内内侍省依条差拨。遇有进入文字,隔三日不出,许监官具名件榜子奏禀。一、本司主管文字四人,系差后省当职人吏兼管。欲乞每日分差一名赴司宿直,仍具姓名申本省。若遇本司有违滞事,即密报本省施行。一、本司发敕官遇阙,乞令监官具状申点检司,批送行首司,依名次差填,不许自行陈乞。仍将本司主管文字发敕官及亲从、亲事官每三人结为一保,并亲书结罪文状,申后省照会。一、本司每遇被受到颁降旨挥,乞自今起置文簿,一面抄转,岁终赴省押易换。一、承转承接亲从、亲事官若遇本司承接文字讫,画时取索批收,便将发放文历赴司交纳发敕官验讫,密行收掌,不许收藏在外,经宿方纳。一、通进司条:无故辄入本司者流三千里,漏泄机密重者处斩。又皇城司专法:诸亲从、亲事官、节级、长行犯赃私罪,徒以上配千里,公罪徒断讫送步军司比类移配,私罪杖断讫及公罪杖或连坐送皇城司。今欲乞将遇有盗拆御封因而泄漏者,及遇官司投下奏状辄行阻难乞觅之人,并照应前

项条法施行。其邀阻不得财者,依律不应为从重条法断遣。一、本司簿历点检、通进司提点乞并每月驱考稽失。」从之。先是,臣僚言:「近闻内降诏旨,未经朝廷放行,而外人已相告语,是皆通进司漏泄之过,乞行检察。」令给事中措置,而有是命。

三十二年三月八日,诏:「通进司承转承接亲从、亲事官年满无过犯,并依见行条法保明申给事中,移文所属,各支赐绢五疋,内节级七疋,及指射优轻差遣一次,仍报皇城司施行。」从通进司请也。

孝宗隆兴元年三月十七日,通进司言:「本司昨自绍兴三十一年至今日逐进降朝廷军期机速事务、急速紧切文字并诸路奏报及沿边探报等,并无分毫稽滞阙误,本司官属并已推恩。内点检司并监司各减二年磨勘,主管文字、发敕官各减一年磨勘,乞依绍兴五年四月四日指挥已推恩体例。」从之。

干道八年十二月八日,诏通进司:「自今后朝廷百司、诸路州军急速文字等并依法收接投进,其余陈乞恩泽差遣文字不应投进不许收接,实时退回,令经由合属官司陈乞。」

九年闰正月三日,尚书省言:「节次已降指挥,臣僚辞免恩命并依旧制。如过制及不合申陈者,有司不得收接。如依前违戾,令御史台觉察闻奏。」诏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上辞免外,余依已降旨挥。

淳熙三年九月十二日,诏:「自今通进司承受御封文字依旧用黄绢夹袋,令监官重封,亲题姓名,

历上书时刻,不许令人代书。发敕官亲行发放,不得令亲从、亲事官承发。所属依时收画,被受官司常切检察,如有违戾,申朝廷取旨施行。」

庆元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入内内侍省言:「通进司合差使臣二员,缘为散祗候使臣差拨不敷,即目本处阙官主管。缘系日常接诸路奏状并进降御前紧急文字及昼夜存留灯火去处,不可阙官。乞依绍兴三十一年以前权差寄班祗候二员,时暂分番趁赴宿直职事,候散祗〔候〕有使臣日依旧。」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银台司

银台司

【宋会要】

银台司掌受天下奏状、案牍,抄写条目,进御发付,纠其违失。枢密院主事二人,书令史八人,贴房十一人掌之。

太宗淳化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诏:「银台司承受奏状,批凿事宜,发赴中书、枢密院、三司外,仍逐日具所承领奏都数一本进内。所发逐处奏状系急速事限五日,常事限半月。仍令逐处行遣讫,旋具事宜关报银台司点检勾凿,有稽滞者依条举奏。」其年闰十月,诏:「中书、枢密院、三司各置急慢公事板簿。急事限次月六日,慢事以次月十六日送银台司,重行点检。」自是止令据板簿检勘,更不关报。

同日,点检银台、通进司公事向敏中言:「请令诸州所发奏状,自今别具内引单子道数一本,于银台司通下。」

三十日,宣审刑院公案令供报银台司,依例催促提点。凡公案皆令用千字文记号讫送审刑院。

真宗咸平四年八月,银台司言:「诸州案牍元定三等日限,自来惟据审刑院关送,月日勾凿,大理寺未曾供报。自今据发下公案依限定断,候案奏日随案关报。」从之。

仁宗康定元年十二月六日,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

李淑言:「银台司旧例差枢密院主事下名二人在司掌发放文字,以银台司主事为名,近来却有以管勾银台司公事为名者。伏缘银台帝门邃严,门侧置司,故选侍从之臣典领书奏,犹不敢以判为目。故两制以上止曰知司事、同知

司事,未及两省止曰勾当司事。况主事流外,仅比三班使臣,岂有丞、史之类却窃管勾之号,在于事体未甚允适。又所领奏事本是中书门下别局,理合二府各差人关掌。只缘初置此司,便是枢密学士主判,由此差置吏曹,并系枢密,因循至是,未合旧规。欲乞自今差中书主事、枢密令史各一人兼银台司主事,中书守当官、枢密书令史各二人兼通进司令史,仍依旧别差枢密书令史六人兼银台司令史,枢密贴房十四人兼银台司书令史。所有枢密主事二人,更不差赴银台。其差到人吏,旧只枢密院告报,本无下本司文字「本」下原衍「本」字,已删。,所以骄蹇不恪,多乖去就。欲乞自今并札降名姓,令本司给牒补差,所贵有所禀畏,既合官曹常体,庶事或可振举,又不违先朝置司之意。」从之。

【宋会要】

嘉佑六年二月十六日,中书勘会:「已差龙图阁直学士周沆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自来差银台司官员敕内带此,如有制敕不便,依故事封驳。自余寻常公事,依例施行。及点检两司公事,应诸处申奏文字,一依先降敕命进入。候降出看详,分明批凿合行旨挥事件,送中书、密院、三司及逐处疾速施行。如有迟滞去处,并仰举奏,当议重行朝典。更有合行提举事件,并委条奏以闻。今差周沆敕内已不带此指挥,今后所差官宜令银台司依此施行。」

神宗熙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诏知通进、银台司范镇、权监察御史里行程颢同看详银台司日进文字数目,定夺当进与不当进,并合减罢名件以闻。

十月,看详银台司文字所言,乞于本司置局,就便检寻文字。

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看详银台司文字所言:「自来进奏院逐日赴银台司投下诸路州军等处状不下四五百道,自本所擘画减废后来,状数稀少。其银台司亦依自来日数行遣发放,虚有留滞。兼勘会奏状,自来住滞六日,方始投进发放了当:一日贴写奏状事宜,一日抄写奏目,一日抄写发放文历,一日进入内中,用印点检分配,一日发送合属去处。今来奏状道数稀少,难依前件日数。乞下银台司,自今并限四日内,须贴写投进发放了绝。如有先进及文卷奏状,即依旧例

施行。」从之。

元丰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诏罢银台司封驳房。

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诏罢银台司取索举奏令。详见给事中。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发敕司

发敕司

【宋会要】

发敕司,隶银台,掌受中书、枢密院宣敕,着籍而颁下之。中书遣发敕官二人主之。旧有枢密院令史一人,后省。

太宗淳化三年二月,诏中书敕文至发敕院点检有要害差错者,堂后官罚三十直,守当官罚十五直,仍以三之一赏发敕官。

真宗咸平三年十月,诏中书发到实封断敕如看详发讫,具州府事由报银台司。

十一月,枢密直学士冯拯言:「中书户房直发札子四道,不由臣点检。」诏:「三司、开封府、御史台、进奏院等处凡受宣敕札子须见发敕院官封书方得承禀,违者遣吏押送发敕院。」

四年八月,发敕院言:「中书降札子有合与敕同行下者,多不一时到院,每至催督,方始行下。窃虑或有废忘,欲望自今不同至者许令点检,依敕文差错例定责罚。」从之。

景德三年九月,枢密院言:「中书发到敕牒札子入递马者全不出事宜,当院难于勾销文历。望许自今略写大纲事宜付院发。」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门下封驳司

门下封驳司

【宋会要】

门下封驳司。唐制:给事中掌封驳。唐末,其职遂废。

太宗淳化四年六月,以右谏议大夫魏庠、知制诰柴成务同知给事中事。凡制敕有所不便者宜准故事封驳,自余常程公事依例施行者不得辄有留滞。应后来行下制敕,并仰旋具编次。更有合举行之事,条奏以闻。

九年,诏停废知给事中封驳公事,令枢密直学士向敏中、

张咏点检、看读、发放敕命,不得住滞差错。所有行下敕文依旧编录,仍令发敕院应承受到中书敕令并须画时赴向敏中等处点检,候看读、发放逐处。内有实封敕文,并仰逐房候印押下实封送赴向敏中等看读点检了,却实封依例发放。」自是始以封驳司隶银台。

至道元年正月,诏三司及内外官起请擘画钱谷刑政利害文字,令中书、枢密院检详前后条贯,同共进呈,每月编其应行条敕作策,送封驳司。如所降宣敕重迭及有妨碍,并委驳奏。仍于门下省差令史二人专掌簿籍。

十月,诏枢密院:「自今除该机密外,凡行宣命,并付封驳司看详发遣。」

三年十二月,诏封驳司凡有封驳事并录本送集贤院。

真宗咸平四年九月,吏部侍郎、知封驳司陈恕

请铸本司印。诏:「如有封驳事,取门下省印用之。」因是遂改为兼门下封驳事。

六年七月,兼门下封驳事王嗣宗言:「京朝官受差遣者,其中有苛刻踰违犯法虐民之人,傥朝廷未能审察,复有差委,

臣等不能举驳,深非沮劝之道。乞今后风闻滥状,许臣于审官院取索家状,案其由历,知得事实,特许一言。」从之。

九月,诏续降宣敕令大理寺写本送封驳司看详。

景德三年二月,封驳司言:「中书、枢密院多至午未方送到文字。比置此局,责要审详。况诸处文字皆有常限,或及旬日、一月已来,商量施行。若当司略不看读,便即发遣,乃是发放之司,岂曰封驳之职 望自今除急速文字外,其余道数稍多,看详未及,许至次日发遣。又近日多有直发文字,不由当司,欲望非涉机密皆依旧制。」从之。

大中祥符九年正月,以翰林学士晁迥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初,宰相请以迥洎盛度同知银台司,代王曾。真宗曰:「人言曾尝封驳诏敕,中书衔之,多沮其所奏。今罢曾,是符外议也。」宰臣王旦曰:「臣等本无忌曾之心,今之封驳与古不同,盖除授差使,大小悉禀圣旨,进熟画可,始降诏命。其检会舛误,实亦有之,颁下四方,诚为不当。封驳司能详奏厘正,乃裨臣等不逮。」帝然之。遂以迥代度,而曾仍旧。

仁宗嘉佑五年七月,改新知荆南府唐介复知谏院,杨略复判吏部流内铨。时知门下封驳事何郯言:「介为谏官,有补朝廷,不当出外。」以敕封还之。《续会要》以下作给事中。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进奏院

进奏院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都进奏院监官二人,以京朝官及三班使臣充,掌受诏敕及诸司符牒,辨其州、府、军、监以颁下之。并受天下章奏、案牍、状牒以奏御,分授诸司。进奏官一百二十人。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命供奉官张文粲、王礼就相国寺行香院集进奏知后官二百余人,选百人。文粲等以州郡稍多,选人恐少,遂简阅得李楚等一百五十人并充进奏官,掌二、三州,罢知后官之名。其不中选者,补为副知,命文粲与礼

都领之,如为钤辖诸道进奏院。又令三司各给铜朱记一,则曰某州、某军进奏院,或兼管二、三州军二三:原作「三三」,据上文改。,亦共给一记亦:原衍一「亦」字,今删。。太宗即位,诏罢支郡,皆置邸京师。外州将吏多不愿久住,遂募京师人或亲信为之。符移颁下,多或稽缓漏泄,故有是命。

十月,诏于大内侧近置都进奏院。自简定诸进奏官后,遂且就行香院。至是始有此诏。踰年,以石熙载旧院充旧院充:原作「旧充院」,据文意改正。,其诸州各置院者悉以舍屋隶三司。

十一月,诏:「进奏院常切钤辖进奏官,只令在院承发文字,不得将归私家,致有漏泄。其场巡检捉贼等奏报公事,各随所属州进奏官承接勾当。」

十二月,诏进奏院转差入于承旨院交领敕文等。

九年七月,诏进奏官李楚等于崇政殿择三十人补殿前承旨。始定进奏官,以百二十人为额。其逐州府各令均掌之。

十二月,张文粲等言:「准中书发敕院、枢密承旨院告报,进奏官日赴院承受宣敕,(宪)[虑]多妨滞,许送至臣处给付句首疑脱「乞」字。。」诏本院专遣进奏官入内承受文字。

雍熙二年十月,张文粲等以诸色人入递家书诣后殿呈。诏自今的亲实封家书许令附递,自余亲识只令通封附去。是月,诏:「都进奏院先于府县轮差承符十五人赍送文字,宜令步军司以剩员军士代之,遣还本院。」

十一月,都进奏院言:「进奏官每有愆犯,望许于左军巡借杖区分。」诏:「小有愆犯,听用小杖。若涉情弊,实时引见。」

三年五月,诏:「开封府进奏官止依例供申本府报状,诸州不许申发。」

九月,诏中书敕文至进奏院有漏印、漏押者并令申纳中书。

四月,进奏官李文业等言:「自减进奏官以来,事务益多,俸给贫乏。」诏:「三司每月给见钱五千充纸笔费,自今不得额外添人。」国初节镇转运司者月给纸笔五千,余三千,并一分见钱、二分折支。太平兴国八年后例给五千,增见钱二分。至是始全给焉。又端午、十月一日圣节,皆给时服。

十一月,诏:「诸路递到案牍,令进奏院实时进入,无得稽滞。」又诏:「诸州奏状小有差错,令进奏院依例进入讫,别申本州岛,称奉圣旨勘鞫干系人吏卤莽之罪。」

端拱元年正月,诏:「客旅便钱递牒,令进奏院别用牢固皮角封递。」

二月,诏:「进奏院自今每承受宣敕、省牒,画时递发,不得稽滞。」

年六月,进奏院言:「本院承旧例补第一名进奏官李文业为行首,吕承信为副行首,委令提举。窃缘补置虽承久例,本院未奉朝旨,多不禀承。望降宣授。」从之。自后此职亦省。

淳化元年五月,诏:「诸州奏案实时于银台司通下,不得住滞。其断敕须当日入递。」

二年六月,诏进奏院:「应藩府奏诸色官充本道幕职,知委实阙官,实时奏请。内职诸司使以上知州,不得奏请京朝官充通判。如此等状,实时递归,不得收进。」

七月,诏进奏院,如近上臣僚奏状揩改差错字,即勘以次干系人。

三年五月,诏天下奏勘公案从实封角,用印入递,赴进奏院。

九月,诏诸州递送罪人并许于监进奏院官当面交领。

四年九月,诏进奏院日差进奏官一人承领敕文,于监院使臣当面拆封,点数入递。应奏状日具都目纳银台司。

五年四月,诏:「应诸蕃酋长朝见、远夷入贡、宴劳、〔赐〕赉、诸道奏祥瑞、官吏善恶、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殊异之事,十日一具报起居院,不得漏落。」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诏:「进诸州兵帐须即日还枢密院兵房,不得积留在院。」

二年三月,诏:「缘边马递至进奏院者,委进奏官自枢密院开拆。」

二年六月,诏:「进奏院所供报状,每五日一写,上枢密院定本供报。」

大中祥符元年,又诏:「不得非时供报朝廷事宜,令进奏官五人为保,犯者科违制之罪。」

九月,诏:「诸州实封奏状委监进奏院官看详,验无损动者,题『封记全』三字,实时进内。有损动者,重封进入。」

十一月,诏进奏院:「(令)[今]后应发敕及札子须见发敕院官封题,方得收接。」

四年二月,诏:「诸州降雨雪,并须本县具时辰、尺寸上州,州司覆验无虚妄,即备录申奏,令诸官吏迭相纠察以闻。」又诏:「应外州官吏奏民间利病,实封者实时进入,不得拆封。」

十月,诏:「诸州官吏申奏脱漏,不依体式者,再犯勘罪送中书,下法寺依格断遣。」

五年四月,诏:「凡降德音条贯等,其溪、片虎、南、高、富、鹤、上锦、下锦、奖、叙、懿、古、元、显、绣、云、顺、波、晃、天赐二十州不须降去。」

七月,诏自今河西、陕西幕职州县官进实封文字即与收进。

九月,诏:「进奏官每人许置守副知一人,有阙奏裁。」旧有系名副知,遂改为书写人,守阙进奏官改为拣中副知,拣中副知以十六人为额。

景德四年八月,诏:「新注幕职州县官发先状赴本州岛者,委进奏院验认与发。」

大中祥符二年三月,诏:「诸州进奏官十年已上者并补三班奉职。自今每遇郊祀,叙补五人。如次补之人有赃污者,勿得随例奏裁。」

七月,诏进奏院自今每遇郊禋,保进奏官及十五年已上无过犯者,从上具五人姓名以闻,当议出职安排。如无过犯人不及数,即取曾罚直及放罪人。如更少,即取以次有过犯数少情轻者足数。」

九月,进奏院言:「进奏官小可僭犯,旧例止罚直充公用,并宣敕明文,自今欲乞量行区分。」诏依旧例

施行。

天禧二年闰四月,诏申奏文字有脱臣漏官不书事,宜于文无害者第一度与免勘,委进奏院置簿抄上。若是再犯,即劾罪以闻。

仁宗干兴元年未改元十一月,诏都进奏院告报诸州府军监:「自今所奏文字凡系实封者,并令依例程封书毕,更用纸折角重封,准前题字,及两折角处并令用印。无印者细书名字,候到阙令都进奏院监官躬亲点检,无(折)[拆]动,即依例进纳。或有损动者,具收接人姓名以闻。」

天圣五年十二月,诏进奏院:「候承受到在外知州府臣僚以下加恩告敕,须勘会长吏者先次入递发。故所有通判已下,续次递发。内虽有官高于知州者,亦不得先发及隔越住滞。」

六年十月,诏都进奏院自今承受宣敕、中书密院札子、省牒并内外诸般文字,并须画时勾唤进奏官,于当面与保头等同共点检封角并开(折)[拆],分明上历印题,关防发遣。其逐州手分、进奏官等即不得于外面取便封(折)[拆],别致去失文字。其进奏官合用随身朱记,只令于本院内行使,不得将出外取用。」

七年四月,诏进奏院:「自今诸道州府更有附递到三班使臣、幕职州县官等实封章奏,并令收接进纳。」

皇佑四年九月,诏外官有所陈事,并附递闻朝廷,毋得申御史台。」时州郡多以状申御史台,欲其缴奏而必行之。

《哲宗正史 职官志》:进奏院隶给事中,掌受诏、敕及三省、枢密院宣札,六曹、寺监、百司符牒,颁降于诸路及州府军监。天下章奏至,则具事目上门下省。若案牍及申禀文书,则分纳诸司官。凡奏牍违戾法式者,贴其讫以进。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诏:「近来天下诸州府军监令检举旧条,今后如降到雨雪,不以多少,俟止,并须实时具的实尺寸以闻。仍令转运司逐季举行。」

四年二月十一日,诏:「诸道进奏院自今以知银台司官提举。其勾当进奏院官令枢密院选差京朝官二员替。见任官年满阙,今后更不差。三班使臣、臣僚之家不得仍乞子弟勾当。」

五月十八日,诏:「自今朝省及都水监、司农寺等处,凡下条贯,并令进奏院摹印,颁降诸路。仍每年给钱一千贯,充镂版纸墨之费。」

十一月一日,诏:「应朝廷擢用材能,赏功罚罪,事可惩劝者,中书、枢密院各专令检详官一员每月以事状送进奏院,遍下诸路。」

九日,枢密院检详吏房文字刘奉世言:「旧条,进奏院每五日令进奏官一名于合门抄札报状,申枢密院,呈定录供逐处。仍实封,一送史馆,一送本院时政记房。然进奏官已自传报,则五日行遣,显属烦文,欲乞罢此。诸道进奏官依例供发,除系朝廷已行差除指挥及内外常程事得誊报外,应干实封并涉边机及臣僚章疏,或增加伪妄,并重寘法。其报状仍委本院监官逐月抽摘点检。」从之。

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知通进、银台司陈绎言:

「进奏院传诏令差除章奏文字多有不实,或漏泄事端,惟是监官得人,可绝其弊。今勾当院林旦先任台官,言事不实降黜,乞别与差遣。」从之。

元丰元年九月二十九日,都进奏院言:「准传宣,取(嗉)[索]自九月以后下江宁府文字,令具名件。」诏:「应官司不着事目,发过文字并供检纳中书。有夹带书简,亦尽录同申。臣僚所发私书,委开封府下逐家取副本。或无底,令追省抄录,申府缴奏。如敢隐匿不尽,许人告,犯人除名,告者赏钞千缗。有官者不愿给钱,每三百千转一资。」时吕嘉问、何琬互奏不法事。琬奏才至,而嘉问辩论继上,琬以为有从中报嘉问者,故诏索所发私书考实也。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日,京西路提刑司言:「省部条贯除直下外,有诸司条贯付转运司押牒入递,分送诸州,率多迟滞。欲乞应颁降新法,以所下转运司印本移送进奏院,坐省符连牒发送诸州。」从之。

绍圣元年十月二十一日,枢密院言:「熙宁四年中书札子,应擢用材能,赏功罚罪,可为惩劝者,中书委检正官、枢密院委检详官逐月录事状付进奏院,誊报天下,元佑初辄罢。」诏今年十月后如熙宁旧条。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十七日,诏:「诸路监司帅守等应投进文字不得请降指挥,径赴入内内侍省投进,并依自来条法,递赴进奏院施行。」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三日,诏:「进奏院自今年六月一日以后依格合传报诸路州军文字限三日尽数抄录传报。其见在东京进奏官所管州军,并令见今随从行在进奏官兼行掌管传报依此。」

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进奏院人吏分掌诸州,一吏下番则一州事废,虽有兼权之人,要非本职,孰肯尽心典领。又马递铺兵昨缘军兴,多从调发,故所在多有阙额。其应进奏院官吏并随行在,凡文书被受誊写入递,并依常法,敢有违滞,乞重寘典宪,仍戒 诸路提举马递铺官督责巡辖使臣招填铺兵。」诏进奏院监官条具申尚书省。既而本院条画,欲乞置都承受拘收簿一面,每日如遇应干投下文字,并当监官厅开(折)[拆],选差近上无过犯吏人二人实时抄上,付逐州进奏官承受,并用院印,单目分明投下。取收获讫,于簿内脚下朱书销凿结押。及都承受到诸处投下文字,并开具次日申门下省。如进奏官不即抄上结押发放,并许人告,犯人取旨酌情编配,监官失觉察重行黜责,仍榜本院门。从之。

二年正月一日,诏:「诸司诸州月具承受朝省文字遣人赍赴行在。投下文字人回日,请领递角前去。无故不依程限到州者,各从杖一百科罪。」给事中刘珏言:「进奏院人吏数少,所报文字太多,抄写不办,诸处拖下供给,养赡不足,沿路递铺有力不胜而弃掷文书者,有受财赂而藏匿文书者。乞降旨挥,令诸司诸州发历日

等钱前来,令本院依月给付。仍乞令本院将诸州下文字人置簿,抄上姓名,遇回归日请领递角前去,依程限到州。令诸司逐州月具承受朝省文字若干件,增立亡失文书条格,委知通专一点检。」尚书省勘会:「亡失文书自有条法,诸州发历日钱见别作施行。」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门下后省言:「进奏院屡经移跸,事务废弛。乞正除朝奉郎卢坤监都进奏院。」从之。

十月十三日,诏:「今后官员差除、降黜及外路合通知事件,令六曹各随所行事类聚,每五日一次行下,进奏院缴连传送所属监司。事干茶盐铸钱司,即报逐司翻录施行。若事体稍重,令本部三次行移,以防失坠。稍有违慢,当行人吏取旨行遣。」从江东提点刑狱王圭言也。

绍兴元年十月七日,诏:「今后进奏院应承受文字并仰依限投下,仍置簿抄上日收名件都数及有无违碍文字申明,门下后省严切检察。如敢依前邀阻,乞觅钱物或藏匿文书,许诣尚书省越诉。犯人取旨,监官失觉察重行责黜。」

三年正月二十八日,刑部、大理寺言:「臣僚章疏议论边计及事理要害,不许誊报,合厘为在京法应赏功罚罪,每月下六曹取索,择其可以惩劝事上省。进奏院承受镂板,颁降诸路州军监司及在京官司。」从之。以臣僚札子:「乞下祖宗法应赏功罚罪,事可为劝惩者,令左右司下六曹取索,镂板颁降。」有旨送刑部看详。故有是命。

四月四日,左右司言:「进奏官颁降赏功罚罪,乞量行支镂板工墨钱。本司约度,欲每季支钱一百贯,五抄纸五千张,临时以字数多寡置历支使。如不足,即贴之。仍限次季申比部驱磨。」从之。

九月十七日,诏:「进奏官有犯,依旧制,其令吏部直送所属指挥不行。」旧制,进奏院隶给事中,进奏官有犯,依崇宁法申牒提辖官司,详度轻重施行,不得直送。四月十八日,吏部申请以供报多误,今后从本部径送所属断遣。至是诸道进奏官诉于门下后省,乞依旧法。从其请也。

十二月十八日,给事中胡交修言:「进奏院合赴章奏房投下诸路表奏。在京专法,令本房置过犯簿,籍记差错进奏官姓名。昨缘渡江,散失案牍,指挥不存。欲乞令章奏房依旧置过犯簿,今后差错并失点检厅司拘收,第一犯籍记姓名,次犯给事中量轻重送所属责罚停降。」从之。

四年五月五日,吏部侍郎刘岑言:「铨选注拟窠阙及奏举关升改官之类,诸处关到并会问进奏院,以凭施〔行〕。缘供报文字往往差误,全无畏惮。乞依绍兴三年四月旨挥,如有差误,从本部径直送所属施行。」诏:「除进奏官供报差误事涉重害,许从本部径送所属,仍报提辖官照会外,余依绍兴三年九月十八日指挥。」后臣僚检会建炎四年十月二十日及绍兴三年九月十八日指挥,进奏院依祖宗法

隶给事中。若供报差误,径就吏部送所属,深虑隳废旧典。其四年五月五日指挥乞不施行。从之。

五年闰二月十二日,诏:「进奏院如将不系合报行事辄擅报行及录与诸处札探入传报者,许人告,赏钱三百贯,犯人并重作施行。」

六年八月一日,诏:「进奏官去替半年方许差人。其已差替人并见阙未到人,并别与差遣归吏部注授之人,特依省罢法,与指射差遣一次。愿就宫观岳庙者听。」

九年二月十三日,诏监进奏院罗万、杨适各降一官。以三省勘会进奏院递发正月五日赦书,内河南新复去处并合交付王伦赍行,不合一面便行入递故也。

十一年二月十六日,门下后省言:「进奏官承受外路文字,虽有都簿,自行批收,遂得私匿。今乞以进奏官二人充开拆司,应外路递到文字,于监官当面开(折)[拆],即批收上簿,付逐州进奏官书押收领。次日拘收司驱催,依限投下,仍申本省照会。其都簿亦从本省每旬印给一面,日令本院计都收件数,旬终赴本省结押,抽摘检点。其进奏官邀阻,不即批收抄发,并都簿隐漏名件,并依不应为辞遣,受财者从重,仍立赏许告。」从之。以大理寺勘进奏官樊永寿将诸处申奏到文字匿于私家,令后省措置故也。

十六年二月七日,诏:「进奏官今后六曹取会,并牒门下后省,不得一面宣送所司科罪。」以进奏院言侍左考功取会不系本院承发事件,勒令回报,及寻常小节直牒大理寺施行故也。

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监进奏院朱柔嘉言:「祖宗旧制,进奏院除承六部取会承发事务供报外,余并不许侵紊。检准大观进奏院令,除刑部许勾唤进奏官承发非次赦降及上下半年颁降条册,实时遣赴,并学士院、客省、四方馆许勾唤进奏官整会文字暂赴外,即无六部许勾唤供报及直送所司断遣条法。乞依旧制施行。」从之。

二十二年七月六日,总领四川财赋汪召嗣言:「递角旧用皮筒,用印记。因兵部郎中黄敏行请用纸角题印,以蜡固护入筒,更不封记。缘递铺交换,取出办验,多致差互,愈长(愈)[盗]拆藏匿之弊。望详酌措置。」进奏院看详:「以蜡固护入筒,仍腰封撮系。」从之。

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权给事中林一飞言:「进奏院依法隶门下省。其根究递角破损住滞,乞从本省取索点检。」从之。先是,臣僚言:「置邮传命稽迟误事,望申言之。」诏令兵部措置。而驾部员外郎杨偰言:「祖宗旧制,驾部当行诸州铺分往来传送文字,稽其盗拆藏匿,即非门下省所掌事务。」寻会后省,在法进奏院隶门下省,递角从给事中点检,遂下兵部遵守,如一飞所请。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诏监进奏院官督责进奏官,凡号令章疏,时抄录句首疑脱一字。,遍下监司州军。其逐处被受,即具到发月日回申进奏院,令所辖官逐季点检。从中

书汤鹏举之请也。

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给事中贺允中等言:「祖宗旧法,进奏官以一百人为额。每遇大礼,从上出职五人,内带一名有过犯已经除雪人。纽计得二十郊,通计六十年补遍。今来进奏官裁减,作八十一人为额。祖宗旧法,纽计得五分之四,每郊合出职四人,内亦合带补一名有过犯已经除雪人,亦系二十郊,通计六十年补遍。近据有司失于参照祖宗条格,却衮同拣中副知书写人,一处权行纽计,申画到一时指挥,每郊出职二人。切缘本院与吏部见行条法,系进奏官理年出职反优补无过犯人数反:疑当作「及」。。今来出职人即系无过犯与有过犯人均停各出一名,显是有亏无过犯之人。若每郊止出二人,系四十郊,一百二十年方始补遍,使下名卒无寸进之期,委是未合祖宗法意。所有本院绍兴十六年、十九年、二十二年、二十五年四次以经大礼,合出职积并人数,更不愿陈乞补填。只乞自今年郊祀大礼依祖宗旧法施行。」从之。

二十九年七月九日,臣僚言:「伏见在内官司文移则分常、紧之限限:原误作「恨」,据后文改。,在外州郡奏申则计地里日时,稍或稽违,皆行断罪。绍兴五年正月,常降指挥,应奏状及申三司、枢密院文字并□填月日,着在令式,最为详密。欲乞应今后内□官司文移悉遵此制,按纸而得其月日,则易于考察,胥吏亦无所容其奸,然后严常、紧之限于内,验地里日时之限于外,稍有稽迟,重寘于法。仍委宰执、台谏更加点检,庶几革弛怠之弊。」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三日,都进奏院言:「见管进奏官八十一人,合减十六人。欲乞将今来所减进奏官候今降指挥下日从本院出给公据,付逐人收执,作守阙。遇有见管进奏官请假事故名阙,依名次先次射阙补填施行。」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十一月十四日,给事中兼直学士院钱周材言:「进奏院自祖宗以来依旧制系是承发官司,隶属门下后省。今来吏部一时申请,将应在京职事官合举改官奏状令进奏院贴说投进,及令进奏官赴部供报,如不从实,本部一面依条施行。窃详应在京官奏状依条并合赴通进司投下,即不经由进奏院。其举状该与不该,系是吏部掌法行令,即非本院所掌。今来吏部冲改祖宗法令,混乱职事,欲乞许令进奏院依祖宗旧法施行。」从之。

二年六月十三日,兵部言:「进奏院承受诸处行下外路州军监司等处文字,自来并系本院径行排发。近承指挥,将二广、湖南北、四川路州军递角文字除诏书、军期文字并先经由州军依旧给发外,其常程文字有给发至安抚或转运司,却令逐司分给逐州军投下,切恐留滞。欲乞行下进奏院,将应承受合排发诸路州军等处递角文字并依旧径行发下逐州军,及仰关报

诸路安抚、转运司并所部州军等处照会,遵守施行。」从之。

干道三年十月四日,臣僚言:「盱眙军朝报如系本军利害者,乞用省符下本军施行,其余不系军事常程文字,一切免报。自余极边乞皆准此。」从之。

六年八月四日,尚书省言:「进奏院违戾约束,擅报告词,系厅司刘资、冯时立承发朝报,保头人侯革。」诏并送临安府,各从杖一百断罢。

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近来进奏官辄于六部等处抄录指挥,又将传闻不实之事便行传报。欲令左右司将六曹刺报状内合报行事写录定本,呈宰执讫,发赴进奏院,方许报行。」诏:「今后妄行传报,如违,依听探传报漏泄法科罪。」

九月十五日,臣僚言:「进奏院自来系隶属门下后省,内有合赴门下后省整会事件,进奏院差提举司二人赴省行遣,并抄录书写文字人,本院已依指挥拘收在院讫。所有整会本院差遣、迁补、叙用监官到罢批书及点检驱刷文字,令本部置都历一道,专差亲事官或本省兵士各一名在都门外专收接赴省,日下行遣讫,发付进奏院照应施行。」从之。

九年闰正月十八日,诏:「今后外路官兵付身等,令拘催给发使臣每五日一次入进奏院,递取监官到院入递日时文状,仍令进奏官置籍发放,每月赴左右司、承旨司驱磨。」

三月二十一日,诏:「进奏院依旧隶门下后省,合传报事令本省录合报事件付本院报行,余依已降指挥。」先是,臣僚言:「国朝置都进奏院,总天下之邮递,隶门下后省。凡朝廷政事施设、号令赏罚、书诏章表、辞见朝谢、差除注拟等合播告四方令通知者,皆有令格条目,具合报事件誊报。昨绍兴二十六年,因臣僚建言,罢去进奏院定本,以复祖宗之旧。至干道六年,因左右司请将六曹刺报内所报事件去取选择,发付进奏院,方许誊报,沿袭向来定本之弊,皆非累朝令格之制。欲望特降指挥,令进奏院一遵祖宗旧制,隶门下后省,令本省录合报事件,付进奏院报行。庶几朝廷命令之出,天下通知,允合公议。」故有是命。

淳熙八年七月四日,刑部侍郎贾选言:「乞自今刑寺驳勘取会狱案文字,令进奏院置绿匣,排列字号、月日、地理,当官发放。所至铺分实时抽摘单传,承受官司依条限具所会并施行因依,实书到发日时,用元发匣回报,免致淹延。」从之。

九年正月十二日,诏:「盱眙军自今应有合发奏报文字并承传旨回奏知禀札子等,并令进奏院赴通进司投进。」

十年六月十五日,臣寮言「僚」下原衍一「臣」字,今删。:「诸路州军申发章奏,并要书填实日,庶几进奏院可以计程驱磨,巡铺官得以从实根究。」从之。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都进奏院减进奏官十人,副知三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奉安符宝所

奉安符宝所

【宋会要】

嘉定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都提举奉安符宝所承受王椿言:「奉旨差充都提举奉安符宝所承受官。今随宜参酌比附,条具到合行事件。一、乞以『都提举奉安符宝所承受』为名。一、合用印记,乞下文思院铸造铜印一面,以『都提举奉安符宝所承受之印』一十二字为文。一、今来奉安符宝系创行建置,盖造殿宇廊庑等,乞差主管文字一名,许于见领职局及内外官司大小使臣见任、得替、寄居、待(关)[阙]、已未参部或白身人吏内指差,相兼祗应。带行见请,与理为在司在任月日,有名目人理为资任。请给等依玉牒所等处承受下主管文字则例支破。一、乞差背印投送文字亲事官共二十,下皇城司指名踏逐差取,实占祗应,遇阙依此差填。一、踏逐在内皇城司起盖符宝殿宇等一所,差人吏并亲事官各合缀带 入宫门号一道。乞于皇城司支破。」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中书省

职官三

中书省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中书省:判省事一人,以舍人充。掌供郊祀及皇帝册文、幕职州县官较考、斋郎室长诸司人年满覆奏,并受文官改赐服章、僧道紫衣师号、举人出身、寺观名额正宣之事。白院令史六人,甲库令史二人,驱使官三人。玉册院镌字官一人,玉册官一人,金(官)[字]官一人,彩画官一人。元丰改制,官名则因旧,而职守与旧不侔矣。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二月,诏:「凡除官及铨注州县官,新降画敕止宣黄甲等,各定经历发遣日限:承旨院二日,中书门下省五日,都省六行承领敕甲二日,吏部甲库五日。候正敕到,方给签符敕关。」

真宗景德四年正月,诏:「中书省旧私名二十六人,今减十一人。其见收系人且令仍旧。自今凡收私名,委御史台提点试验,书札无过犯者方得收补。」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命大理评事、秘阁校理刘筠于中书省管勾刻太祖、太宗谥册。时省官并赴泰山故也。

四年四月,祀汾覃庆。真宗谓宰臣曰:「朕阅《六典》,起居郎、舍人、司谏、正言凡十二员。近日此官名阙,当选有才望为中外所知者补之。」遂以工部员外郎直史馆陈尧佐、乐黄目为起居郎,屯田员外郎、直史馆盛玄、太常博士直史馆王随为起居舍人,太常博士直史馆路振、崔遵度为左司谏,直史馆陈知微为右司谏,太常丞(值)[直]集贤院李谘、直集贤馆陈越并为左

正言,职如故。

英宗治平二年三月十四日,知制诰祖无择言:「中书省不当在东,乞与门下省对移。自门下、中书与尚书号『三省』,其长官皆宰相之任,莫有高焉者也。今乃左省在西,右省在东,不可。唐龙朔中,尝改左、右省为东、西台,此又明不可易也。」从之。

【宋续会要】

《神宗正史 职官志》:中书省掌承天子之诏旨及中外取旨之事,凡职事官,尚书省自员外郎,门下中书省自正言,御史台自监察御史,秘书省自正字自:原作「字」,据上下文意改。,寺监自宗正、太常(承)[丞]、博士,国子监自正录,侍从官〔自〕待制,带职官自直秘阁,寄禄官自中散大夫,宗室自防御使,外任官自提举官、藩镇节镇、知州,内命妇自掌计,东宫自庶子以上除授皆主之。立后妃、封亲王、皇子、公主,拜三师、三公、侍中、中书、尚书令则用册,颁赦、降德音、命尚书左、右仆射、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则用制,应迁改官职命词则用诰,非命词则用敕牒,赐中大夫、观察以上则用诏,布告大号令则用御札,赐脯及戒励百官、晓谕军民则用敕榜。皆承制画旨,授门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书其所得旨为底。大事则奏禀,其底曰画黄。小事则拟进,其底曰录黄。凡事干兴革增损而非法式所载者,论定而上之。诸司传宣特旨,承报审覆,然后行下。凡分房八:曰吏房,主行除授、考察、升黜、赏罚、废置、荐举、假故、一时差官及本省杂务。《大观格》:吏房左选主行三省、枢密院、台省寺监、东宫、亲王府、大晟府、监司、内外教官带职人,及中散大夫以上牧尹、开府少尹,及应文臣差除、考察、升陟、论荐、假告、事故、内命妇、宫嫔除授,官封废置增减,文臣官吏降赐诏 、尚书吏部内封考功所上,并特旨若

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之事。右选主行遥郡刺史已上管军,诸卫将军、横行使副、入内侍两省知省、同知省、佥书、同佥书殿中省六尚局,及应武臣差除、考察、升陟、功赏、论荐、假告、事故,皇子赐名授官,宗室除改,宗室臣僚封爵,驸马都尉除授,官封废置增减,武臣官吏降赐诏 ,尚书吏部司勋所上,并特旨若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之事。曰户房,主行废置升降郡县,调发边防军须,给借钱物。《大观格》:户房主行废置升降诸路州县,调发应副边防军须,支借内藏及封桩钱谷,进纳粮草,应尚书户部、度支、金部、仓部所上,并特旨若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之事。曰兵、礼房,主行郊祀陵庙典礼、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册、驸马都尉、内命妇官封、科举考官、外夷书诏。《大观格》:礼房主行典礼郊祀、朝拜陵庙、后妃公主亲王大臣册礼、差大礼五使、奉册太尉书撰册文、修书、学校凡大学宫学等公私试考试等官、奉使馆伴接送引伴外国使人、臣僚召试、赐外国书、应尚书礼部、祠部、主客、膳部所上并特旨若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之事。兵(部)[房]主行除授诸蕃国、应尚书兵部、职方、驾部、库部所上、并特旨若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之事。曰刑房,主行赦宥、契勘刑狱、除授官贬降

叙复。《大观格》:刑房主行赦宥、德音、制勘推官及命官诸色人公案、催促刑狱,差官编排罪人、灾伤降下司敕、创修条法「下」字上原衍一「不」字,已删。、本省差除之官贬降责授牵复、应尚书刑部、都官、比部、司门所上并特旨若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之事。曰工房,主行计度营造、开塞河防。《大观格》:工房主行大营造应取旨计度及河防修闭、尚书工部、屯田、虞部、水部所上并特旨若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之事。其尚书省所上奏请、台谏所陈章疏,应被特旨及取裁之事,各视其房之名而主行之。曰生事房,主行受发文书。曰班簿房,主行具员。《大观格》:班簿房主行百官名籍及具员之事。曰制敕库房,主行编录供检 令格式及架阁库。《大观格》:制 库房,主行编录供检条法及架阁之事。开拆房,主行受发(主)[生]事。催驱房,主行催驱在省诸房行遣文字稽违之事。点检房,专点检诸房文字差失之事。凡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骑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谏议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谏、正言各一人。吏四十有五:录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书令史十有四人,守当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

《哲宗职官志》分房十有一,增兵房,掌行除授诸蕃国爵命官封。催驱房,掌察文书稽违。点检房,掌察文书差失,余同《大观格》。吏额:诸房

录事六人,主事四人,内一名守阙。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人,守当官十四人。点检房点检文字二人,制敕库房法司二人,贴司一人。架阁库房(守)[手]分一名,提举纸库录事一员,管纸库手分二人。诸房合编写条例守当官或守阙守当官各一名,专写入进及进呈文书守阙守当官吏房左选六人,右选五人,户房六人,礼房五人,兵房四人,刑房上房六人,下房七人,工房五人,知杂房一名。发录黄、画黄并签书呈纳舍人文书守阙守当官四人,管抄写修销点检催驱房文簿守阙守当官四人。令正一品,掌佐天子议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祇则升坛,飨宗庙则升阼阶而相其礼,临轩册命则读册,建储则升殿宣制、持册及玺绶以授太子。大朝会则诣御坐前,奏方镇表及祥瑞。自建隆以来未尝除,惟亲王、枢密、节度使兼领者谓之「使相」,不与政事。元丰厘正官制,以右仆射兼侍郎焉。侍郎正二品,掌贰令,参议大政,授所宣诏旨而奉之。凡大朝会,则押表及祥瑞案。册皇太子、公主、诸妃则押册及引册案,以所奏文及册书授令。四夷来朝,则奏其表疏,以贽(弊)[币]付有司。

神宗治平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已即位未改元。看详编修中书条例曾布等言:「应中书省所管封册,乞自中书直下文思院制造。捧册职掌人下御史台差诸司职掌人充。引捧表案于沿堂五院人主管。文武百官妻母上禁中笺表,令合门投

进。诸州幕职州县官递岁常考及升降并委尚书考功。斋郎转改委礼部。诸司正名较考并附奏挟名年满委吏部。本省点检覆勘,及中书所降正宣,出给优牒,可罢本省官,差附合属去处。制 院私名只自中书出给。补舍人院手分差官告院人。本省官合破引接,将来阙人,许抽逐主判处人吏或馆阁楷书。本省官物于沿堂五院差通引一人、驱使官二人管勾。一、检正官、点检玉册、金字、镌字、彩画等官隶中书省管系。」诏并如所定施行。

元丰元年三月二日,中书言:「在京举差选人处欲并令举京朝官或使臣,见任选人听满任。唯市易上界监官、检估官虽进纳选人,听差。」从之,仍候见任人满日施行。八月,诏中书立给散常平钱谷官赏法以闻。

十七日,中书礼房习学公事蔡京言:「御宝批降指挥未经编录成策,恐岁月滋久,本末不完,乞委官编录。」从之,仍命京管勾。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中书言:「刑房奏断公案,分在京、京东西、陕西、河北五房,逐房用例,轻重不一。乞以在京刑房文字分入诸房,选差录事以下四人专检详断例。」从之。

八月十二日,中书言:「应朝旨置狱究治事,欲委审刑院、刑部置簿管勾,非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末奏,下所属催促。无故稽留若行移迂缓并所属不催举,并劾奏,责刑房季冬点检。」从之。

三年四月十七日,诏:「在京官司奏或申中书、枢密院事,待报半年未下,听节略大纲及

申奏月日以闻。」

六月四日,诏中书:「自今监司提举官阙,限十日内差人。」

七月十二日,诏:「应在京置局编修文书官司可概指挥催促结绝,所主具析书成年月日以闻。中书详酌,准事繁简、人力多寡随宜裁度。」

八月十日,检正中书户房公事(辛)[毕]仲衍上所修《备对》。诏中书、门下各录一本纳执政,仍分令诸房揭贴。

闰九月九日,中书言:「河北五州府元计人三十万、骑六万二年粮食。今立定封桩式,欲颁下。」从之,仍令具今年八月终实数申中书。自今每季依此。

四年二月八日,中书言:「诸房自来熟事不用条例文字事目欲令依旧外,如更有似此熟事文字并诸处奏请事件,引用条例分明,别无问难取索,便合拟进者准此。」从之。

二十七日,诏:「自今推勘根究公事,令承行官司约定日限,申中书、枢密院。」

六月二十六日,诏令:「陕西诸路会集兵马利害,所系不细。应枢密院遣兵将、中书调运军食等事并会议允当,然后进呈行下。仍于二府逐房各选谨敏吏三、二人专主行,庶可照应前后处分,不致重错。」

二十八日,诏中书:「自今应相度定夺分析体量勘会驱磨点检之类,并置簿催辖勾销,委检正官量紧慢给限。」

八月一日,诏中书自今堂选并归有司。

六年十月九日,中书省言:「三省六曹诸司如系圣旨指挥应速行及差除,并批时辰付受。无故违滞,随事科罪。一日杖八十,一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诏改作十日

徒一年。

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中书省言:「尚书都省门状:刑部牒,有卖肉人擅入比部门,已送开封府。省门授事不禀都省,其使臣欲上簿。」上批:「本差内侍守门,止为与外廷臣僚无交涉,得以尽情(几)[讥]察出入。若(由)[申]解一贱隶令禀都省,则动有忌惮,何事不废。自今但干违令出入事,命官奏闻,吏史以下送所属。」

九月二十三日,诏中书省具御史台察案去年所弹治六曹诸司违法稽慢事若干,所弹允当;其违法官司若干,尝书断该罚若干,用赦恩放免以闻。

十月二十四日,中书省言:「枢密(丞)[承]旨司传宣事已得旨,如无奏禀,合作录黄,过门下省覆奏,本省更不入进文字。」从之。

八年七月十二日,诏自今待制以上磨勘止中书省拟进。

八月十二日,诏:「朝奉大夫钱曜、宣德郎御史台主簿俞瑾并为都水监丞,自今并中书省差。」

二十八日,门下省、中书省申明:「谏议、司谏、正言合通为一法。即谏官以言为职,凡有所见,并许论奏。欲乞送中书省申明行下。」从之。

九月十四日,诏中书省增录事二人。

哲宗元佑元年,诏:「辞免恩命,得旨降诏不允,只从本省送学士院进诏。」

三年十二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今裁定门下中书省正言、尚书省左右司、六曹郎中、御史台监察御史、秘书省正字、馆职校理以上、寺监长贰丞、太常博士、太学博士、正录、侍讲、说书、开封府推判官、府司录、开

封府、祥符、咸平、尉氏、陈留、襄邑、雍丘知县、登闻鼓院检院、王府翊善、侍讲、记室、小学教授、知大宗正丞事、诸王府讲书、记室、睦亲、广亲宅讲书、左藏库、三京留司御史台、商税院、进奏院并中书省差,寺监主簿、太常寺太祝、奉礼、光禄(司)[寺]太官令、元丰库牛羊司、京东排岸司、诸宫院教授、太康、东明、考城、长垣知县并吏部差,俸钱依在京分数。」从之。

四年七月三日,中书省言:「内外官再任及六曹郎官于本曹易部,并初除给告,后降黄牒。」从之。

徽宗崇宁元年八月九日,中书省检会元丰五年五月十三日 ,秘书丞、著作佐郎、秘书郎、著作郎、正字、太常丞、博士并系吏部差,秘书省正字以上、太常寺博士丞以上并中书省差官。

元丰七年二月十八日, 诸开封祥符知县差升朝官知州资序。

吏部契勘:「开封、祥符知县昨系罢堂选,取近降手诏,却合本部使阙差官外,所有秘书丞、著作郎、秘书郎、著作佐郎、校书郎、正字、太常博士元丰七年本部别无选差条格,依元丰五年五月十三日朝旨,系中书省差官。内太常寺丞缘准 诸寺监丞,令吏部依元丰选格拟定,本部即不见得太常寺合与不合在内。」诏:「开封、祥符知县依元丰七年、太常丞依元丰五年朝旨,并中书省差人。」

五年二月七日,诏翰林学士、两省官及馆阁今后并除进士出身人。

五月十六日,中书省班簿房准御笔指挥,省台寺监并诸路知州

军人堂除簿每月一次进纳。

大观四年六月十九日,奉御笔:「哲王求治,选贤任能,为官择人,职循政举。比来寖紊,廉耻道衰,奔竞成风,肆行请托,倚藉姻娅,占据要途,遂使孤寒沉迹于下僚,诬佞同然于膴仕然:疑误。。欲革近弊,宜蹈旧章。应行官制,以求堂除,并遵依格令施行。仍创造堂除簿,每月一次进纳。名下略声说出身岁月、历任资序。如有功过,节述切要,仍具系与不系(掌)[宰]执有服亲属。其旧法不系堂除窠阙,因后来积渐泛取,占却阙次,并送本部,令依格差注,庶示公平,以抑徼幸。如有合行事件,一一措置,条析以闻。」

政和三年二月十八日,诏:「崇宁五年五月十六日指挥勿行,其堂除簿却令班簿房进纳。」

宣和五年九月五日,诏:「今后转官及差遣有违碍者,虽奉特旨处分,并仰中书省将上取旨。」

七年六月十八日,御笔:「直秘(开)[阁]钱端义

已除符宝郎,改除光禄少卿,便令供职。管勾崇福宫钱端礼除大晟府乐令,替范寅恭,通理年满阙。」吏部供到范寅恭已差张玮。臣寮上言:「恭览宣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奉御笔手诏,其略曰:『可自今不历省台寺监、监司郡守,仍不除少卿若诸监长官。不历寺监丞若秘书郎以上及监司郡守,仍不除郎官、少监,着为定令。内宰执有服亲及戚里应仕进者,遵熙丰故事与宫祠,当褒擢者除职。三省常切遵守,违者执奏取旨,御史台觉察,随除目弹奏。』臣读之再四,

仰见陛下任贤使能,必先于寒嶲,继志述事,不忘乎熙丰。虽文王官人于棫朴之微,大舜见尧于羹(坛)[墙]之间,无以踰也。诏旨风动,群情翕然。其上足以当帝之陟降,其下足以 天下之公议。故当时罢黜者无虑数十员,班列肃清,士夫欣快。迩者奸谀狂率之人务为纷更,变乱名实,请罢资格之法。天监昭明,灼见其弊,曾不淹旬,复行改正,中外莫不稽首称庆。且资格之法既以复行,而宰执之亲及戚里乘间进用,凭据要津,其在省府寺监之中,尚多有之。牙孽既萌,浸以滋长,攀援而来,源源未已。若不少加裁正,臣恐前日手诏遂为虚文,此臣所以区区不能自已也。伏愿陛下执此之令,坚若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申命有司检会前项诏旨,凡所该载事件毕举而行之。今日有所违戾,一切罢去,开公正之门,辟疏远之路,循名责实,共熙庶政,克广文考所以敷遗之意,天下不胜幸甚。职在弹纠,惟知遵奉陛下御笔丁宁之意,不敢畏避退缩,以为身谋。望陛下赦其戆愚。」奉圣旨,钱端义等具因依告示,见在省府寺监不应诏旨之人,令中书省取索闻具取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舍人院

舍人院

舍人院。舍人正员阙,则以正言以上至给事中知制诰。院在中书制敕院内,初入者有儤直。晋开运中,杨昭俭约旧例,刻石院中。凡员外郎入五十直,郎中入四十直,他官入八十直。自员外郎知制诰转郎中依旧直者三十直,拜舍人者二十直,自常侍、谏议、给事、郎中拜舍人者三十直。旧官再入,约前任减半。西京旧有题名石柱,都汴以来遂废。咸平三年,李宗谔始为石壁,刻记名氏。故事,每知制诰上事,必设紫褥于庭,面北拜。厅合长立褥之东北隅,谓之压角。宋庠作《掖垣丛志》而不解其事。按唐旧书亦无闻焉,惟裴庭裕《正陵遗事》云舍人上事,知印宰相当压角,则其礼相传自唐也。旧曰舍人院,正员阙,以正言以上至给事中知制诰。院在中书制敕院内。元丰改官制,始正除中书舍人,铸印以「中书外省」为文。

太祖开宝九年十一月,太子中允张洎、王克政并直舍人院「太祖开宝」以下文字据天头原批补入。。

太宗雍熙三年十月六日,以著作郎、直史馆李沆、朱湜、左拾遗王化基并为右补阙、知制诰。太宗素闻沆与湜有文学,会化基上章自陈,因令中书各试制诰二首。帝览而嘉之,故有是命,仍各赐钱百万。

四年二月,以右补阙、知制诰范杲为工部郎中、知京兆府,从其所请。知制诰出领外藩自杲始也。

九月,以主客员外郎、知制诰宋准为金部员外郎。先是,知制诰罢职,多拜谏议大夫。准以病故也。

淳化元年,右正言、直史馆冯起自西川转运使召入,守本官知制诰。不数日,追寝,出起知濮州。时郑昌嗣使蜀回,言起政事懈缓,故罢其命。

五年十一月,舍人院言:「自来除改内殿崇班已上、诸司使副官告,据本房送到词头,云枢密院奉圣旨除,并不知除改因由及本人履历,故只言勤恪叙迁而已。窃虑是藩邸旧臣、公侯嗣子,或有功可赏,或久次当迁,或自外就除,或在朝而授。乞诏枢密院具除官事由及略言本人行止,实封送中书,据以命词。」从之。此制后亦隳废。皇佑二年十月,本院复以为言,乃诏申明之。

是月,诏舍人每员月给草词小纸百番,令三司随制敕院料钱拨送。

真宗至道三年未改元四月,以工部郎中、史馆修撰梁周翰为驾部郎中、知制诰。故事,入西合皆中书召试制诰三篇,二篇各二百字,一篇百字,惟周翰不召试而授焉,其后薛映、梁鼎、杨亿、陈尧佐、欧阳修亦如此例。

七月,以兵部郎中、知制诰张秉为左谏议大夫罢职。时秉

草叙用官制,有「顷

因微累,谪于遐荒」之句,真宗览之,曰:「若是即先朝失刑矣!」故有是命。

十二月,以刑部郎中王禹捻以本官知制诰。禹捻至道中尝为翰林,坐事罢职,至是复有此命。

咸平二年四月,以度支郎中度支郎中:原「支」下衍一「知」字,今删。、知制诰张茂直授秘书少监罢职(三),出知颍州。茂直以年老罢职。

三年十月,召职方郎中、直秘阁黄夷简,主客员外郎、直史馆曾致尧,试制诰于学士院。时宰相张齐贤荐二人堪掌书命,尝有急制,值舍人出院,即封除目,命夷简草之。及是召试,物议未允,遂罢其命,夷简迁光禄少卿,致尧任户部员外郎。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诏:「中书舍人遇当制日须赴阁下,所有编修文字皆携就阁下看详。」

七年四月,诏:「每国忌斋疏,令舍人院旋撰新文,不得更用旧本。」

十月,以左司谏、直史馆陈知微为比部员外郎、知制诰,右正言、直史馆刘筠为左司谏、知制诰,并赐金紫,仍特诏筠

在知微之上。先是,筠等召试制诰,帝以筠所试为优,特有是命。

十二月,诏中书舍人当制日自今后诸厅上马方得出院。

九年八月,诏起居郎、直史馆乐黄目试于中书。帝以黄目久在外官,命止试制诰二篇,遂授兵部员外郎、知制诰。

天禧三年十二月,知制诰晏殊等言:「本院书籍残阙,帷帐什物多弊,公用钱亦少。望赐国子印本(郡)[经]书,令仪鸾司供帐,冬季三司给炭,仍增赐公用钱。」诏增月给为三十千,余从其请。

仁宗天圣三年,以吏部郎中、知制诰、知邓州张师德迁左谏议大夫。近制,舍人多次补学士,时师德首冠西掖,会擢钱易为学士,以师德被疾,遂特迁官罢职。

四年五月年:原作「月」,据文意改。,命知制诰蔡齐知制诰:原作「知制诏」,据上下文意改。、

章得象为翰林学士,起居郎、直史馆李中容等四人知制诰。时阁下惟齐、得象在院,遂命翰林学士夏竦草制。

景佑元年,知制诰郑向、胥偃、李淑知贡举。阁下阙官,又命翰林学士石中立、张观权且草制。

七年七月,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玉清昭应宫判官宋绶以本宫火罢学士职。时绶同修国史,诏不赴舍人院当直。未几复入翰林。

宝元二年五月十八日,知制诰王举正等言:「舍人院重修阁毕,合撰记文。缘学士宋庠任知制诰日建议修阁,颇详始末,乞令差宋庠撰文。」从之。

康定[ZZ)]二年正月十九日,枢密院言:「自来新除知制诰,合门赐告 后,即申本院,以凭札付入内内侍省,中谢日赐对衣犀带。」诏合门今后画时申枢密院。

庆历五年二月十四日,知制诰张方平等言:「知制诰杨察服除入院,所有班着乞依先入名次。」从之。

嘉佑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知制诰韩绛言:「蒙恩授臣龙图阁直学士、知瀛州。况翰林学士、知制诰自来非因陈乞外补,未尝差出,望赐裁处。」而翰林学士欧阳修等言:「乞且留绛,依(绛)[旧]供职。」从之。

英宗治平元年十二月,贬知制诰钱公辅为滁州团练副使,不签书

本州岛公事。祖无择罚金三十斤。公辅坐言王畴不当为枢密副使,不肯草制。无择以不即草贬公辅制,英宗亦欲加罪,而中书救之,乃有是命。

《神宗正史 职官志》:中书舍人四人,正四品,掌为制词,授所宣奉诏旨而行之。分治六房,随房当制。若有失当,则论奏,封还词头。国初,与给事中为所迁官,实不任职。复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主行辞命。及修官制,遂以实正名,判后省事。分案五:曰上案,主册礼及朝会所行事。曰下案,主受付文书。曰制诰案,主制词及试吏主制词:原作「主侧词」,据《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改。,校定录事以下功过。曰谏官案,主关报文书。曰记注案,主录记注。其杂务则随所分案掌之。

神宗熙宁三年四月,知制诰宋敏求论除幕职官为御史非国朝旧制,以疾乞解职。诏罢知制诏,余所领如故。

五月六日,(同)[司]封员外郎、直史馆、同修起居注蔡延庆

,兵部郎中、充集贤校理王益柔等,并直舍人院。直院祖宗朝例,至是复除也。

十四日,知制诰李大临、苏颂并落知制诰归班,坐累格新除御史李定诏命不降也。

十七日,诏:「应臣僚差直舍人院,只理本资序,候知制诰〔不〕阙即令罢。」

六月二十二日,兵部郎(史)[中]韩缜乞免直舍人院。诏加集贤院修撰罢职。

七月,学士院言:「应下两制详定文字,直舍人院未审合与不合同议。」诏令同议。

十月二十六日,工部郎中、直史馆李寿朋乞免直舍人院。因言舅韩绛见任参知政事,理合回避。诏候韩绛到(关)[阙]日罢。续诏以寿朋兼领处多与免之。

四年二月六日,中书门下言:「编〔修〕条例所申,舍人院除官皆有定格。除官之人无日不有,而外制臣僚兼领他事,既出仓卒,褒贬重轻或未得中。欲乞今后文臣两制、武臣合门使已上及朝廷升擢职任、特旨改官并责降之人特撰告词外,其余除授,并撰定检永用。」从之。

七月十三日,编定应试知制诰并召赴中书试制诰三道,各限一百五十字已上。成,进呈取旨除授。如系正言已上,即守本官,已下并除右正言。

元丰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诏中书舍人印为中书外省之印。

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舍人院除逐月公用三十千外,如遇知制诰、直院礼上给钱六十千,南郊宿斋分撰知字三十千,试人聚议致斋十千。每岁都数不得过四百五十千。」

四月二十五日,朝散郎、史馆修撰、判太常寺曾巩、朝散郎、集贤院校理、同修起居注赵彦若、通直郎、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陆佃并试中书舍人。自是始正官名。

二十六日,诏:「中书舍人罢职事官日,除龙图阁待制。」

八月八日,中书舍人曾巩以草韩维制辞乖戾,罚铜十斤。先是,知颍昌府韩维再任,巩草制辞,称维曰:「纯明直谅,练达今古。先帝所遗,以辅朕躬。」又曰:「参、角之间,韩延寿、黄霸之迹在焉。兴礼教而劝农桑,以追参于前烈,皆尔素学,其尚懋哉!」上批:「维不知

事君之义,随俗罔上,老不革心,非所谓『纯明直谅』。姑以藩邸旧恩,使守便郡,又非可使以布政宣化。辞命乖戾,不中本情,传播四方,甚害好恶。可复送中书省改辞行下。」故罚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二千九百五十九引《会要》云:巩元丰中为中书,时哲宗为延安郡王,命巩典王府笺奏。故事,翰林掌之,上特命巩。。

九月二十四日,中书舍人赵彦若等言:「六房公事,乞据舍人员数分领,以吏、户、礼、兵、刑、工为次。其生事班簿、制敕库房并通领。」从之。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诏:「中书省置点检房,令舍人院通领。」

七年九月三日,诏:「中书舍人分领六房,随所领命词。」后复分日。

十月九日,诏朝奉郎、守起居郎杨景略、朝散郎、守尚书左司郎中钱勰并为中书舍人,免试。景略、勰奉使高丽,方还在道,并擢之。

十一月十一日,诏:「朝奉大夫、宝文阁待制、权知开封府蹇周辅留事不决,改中书舍人。」已而又以周辅衰耗废学,改刑部侍郎。

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诏诸朝会起居舍人关牒著作、秘书郎、著作佐郎,又关牒中书舍人。」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二十八日,中书省言:「元丰六年九月敕,舍人各随所领房命词。今除刑房间有责降牵复,又兵房有蕃官迁转外,其余差除并在吏房,以故吏房日常行词。欲令依旧各签押逐房文字外,其命词止依故事轮日分草。」从之。

三月十四日,起居舍人苏轼免试为中书舍人。

九月十六日,诏:「中书舍人时暂阙官,依门下、尚书省例,只批送本省官兼权。」

十月八日,诏:「中书舍人暂阙,不许差谏官兼权。」从右司谏王觌之言也。

十二月十六日,朝议大夫、直龙图阁刘攽为中书舍人,仍免试。

四年三月十八日,承议郎、秘书省著作郎范祖禹为中书舍人,仍赐金紫。初,祖禹召试中书舍人,恳辞,有旨降诏免试。祖禹又辞曰:「辞记注而特召,辞召试而直除,则何以厌服人言,答扬圣选。」从之。五月二日,除右谏议大夫。

十月六日,诏起居郎、起居舍人曾行词,如除中书舍人免召试。

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中书舍人韩川言:「奉诏,从薛绍彭

请赐薛向两字碑名送臣撰者。窃以国朝褒异大臣,赐以碑名,必有勋业德义,非应子孙之求也。向虽曾任执政,止是财利之臣,无取于清议。乞罢赐碑名,并自今臣僚之家不许陈乞碑额。其勋德显著,从朝廷特赐,或委三省考其可赐者,具奏取旨。」从之。

绍圣四年五月七日,中书舍人蹇序辰请自今词头如有元行遣文书,即同检送当制舍人。从之。

十八日,诏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沈铢以缴奏吴居厚不当,特罚铜三十斤。

徽宗元符三年未改元四月五日,中书舍人曾肇奏:「臣三月二十六日本省刑房送到孔平仲复单州团练副使、饶州居住词头,寻撰词,签书录黄,送门下省讫。却于今月初二日刑房别写到录黄,付臣签书,其制词内有不是臣元行词语,系左仆射章惇改定,槁草见存。窃缘孔平仲初坐上书讥毁先朝,责授惠州

别驾,英州安置,当时已于制词具载事实。今来系用登极大赦叙复,但朝明着圣恩叙复之意朝:疑误。,不必更载前来贬谪之事。故臣所行词只云『南迁日久,有足哀矜。俾副戎团,稍还内陆』,如此则前谪后复,词意俱足。今来章惇改定词语,即非臣所行,难以却作臣签书录黄行出。谨备录臣元所行词并章惇改定到词各一本,缴连在前。伏乞特赐详览,出自圣意,裁酌指挥,谨录奏闻。」又奏:「臣又孤至愚又:疑误。,伏遇陛下即政之初,首赐拔擢,以词命为职。圣恩深厚,日夕思念所以报称。故每于代言之际,具着圣训,明示天下,不敢依违观望,以负任使。其所行孔平仲词,但谓圣恩既赦其罪,与之叙复,不必更着前日上书之事。伏望特纾圣览,万一可用,乞赐指挥。如不可用,则是臣拙于文字,无以称职,即乞罢臣中书舍人职事,以允公议。臣所撰词:『敕责授惠州别驾、英州安置孔平仲:朕嗣服之初,推大庆于天下,云行雨施,无远弗及。尔尝以文学,擢在儒馆。南迁日久,有足哀矜。俾副戎团,稍还内陆。往恭朕命,朕不汝遗。』章惇所改词:『孔平仲:朕嗣服之初,推大庆于天下,云行雨施,无远弗及。尔顷以献言,(议)[讥]毁先烈。谪居岭服,亦既省循。俾副戎团,稍迁内陆。往恭朕命,尚体宽恩。』」中书省检会:「今年三月二十二日,曾肇所行责授连州别驾锺传词:『先帝拔尔于众人之下,而置之三军之上。不思忠信,以报知遇。乃怀奸罔上,虚列战劳。黜废弥年,适更大宥,尽还故秩,复使长民。益自省循,以图报称。可承议郎、知信阳军。』责授歙(川)[州]别驾张询词:『尔选自周行,授之阃寄。坐谩废黜,亦既弥年。尽还故官,俾长军垒。恩则厚矣,报宜如何。可朝散大夫、知广济军。』词曾肇前后命词与今来所奏不同句首「词」字疑误。,特放罪,依词改定,并令起居舍人邓洵武行下。」肇复奏:「臣疏远不才,幸蒙圣恩,起自谪籍,召还侍从,使掌书赞。虽日夜策励,思竭智力,庶几有补万分之一。然赋性滞蒙,拙于文字,果以词命非长,致宰臣改定。又以前后命词与所奏不同,特赐放罪。臣窃自惟念,罪戾重迭,非赖陛下圣明洞照,察臣本末,则臣之孤危,何可自保。恩德深厚,非臣杀身所能报称。然舍人专以行词命、书录黄为职,今所行词既不可用,又以他官书录黄行下,则舍人职事因臣遂废,臣之疲(儒)[懦],罪何可逃,虽欲强颜苟安,义不可得。况臣前已奏闻,臣所撰词,如不可用,即乞罢臣中书舍人职事,伏望圣慈察臣诚恳,特赐罢黜,以惩失职。臣更不(改)[敢]赴省,居家俟命。谨录奏闻。」诏令赴省供职。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二十七日,中书舍人谢文瓘言:「章惇责雷州,臣实当制,而朝廷特命上官均撰词,是臣文词浅陋,不足以发扬陛下明正典刑之意,乞赐罢免。」诏不允。

大观元年四月十一日,宰臣蔡京

等进呈许光(疑)[凝]撰制词不当。上曰:「近为制词者绝少。」京等曰:「大哉王言,辞尚体要。代言之任,诚难得人。」

四年四月九日,诏郭敦实罢中书舍人,除集贤殿修撰,知温州。寻罢职,差遣仍旧。以臣僚上言敦实非才滥进,荒谬不职,取笑中外,故有是命。

五月十二日,中书省言:「检会潘兑召试中书舍人,用『奊诟亡节』,以『奊』为『准』;又行钱昂犯真宗庙讳降官词云:『乃移边鄙之文,犯吾祖庙之讳。』逮退换,又改云:『乃于文移,犯吾国讳。』本省改云:『有失恭谨。』属者中书舍人郭敦实行词纰缪,臣僚弹奏,三省坐视,不为朝廷爱惜事体。今潘兑所为制词颇有知者,终恐难为掩覆,再致人言。」诏以兑为显谟阁待制、知陕州。

九月二十六日,以中书舍人蔡肇为显谟阁待制、知明州。肇草责(辛)[幸]义制,有旨令中书省改定行下,故有是命。

宣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诏中书舍人连南夫除修撰与郡。以言者论其素无行义,又代言不职故也。

高宗绍兴元年九月二十五日,诏中书舍人席益除集英殿〔修〕撰、知温州。先是,益草制失词,中批待制与郡。至是臣僚言:「故事,中书舍人一年无罪,丐外补者,例除待制。乞罢益待制之命。」从其请也。

二年十月十四日,臣僚言:「肆赦牵叙旧执政得罪之人,中书舍人王洋所行告词率多溢美,至宇文粹中资政殿学士告词夸诞为甚。切虑传播四方,不便观听。」诏王洋除职与郡。

三年五月四日,三省言:「中书舍人见今正官与权官只两员,虑恐行词阙官。」诏差起居郎黄龟年兼权。

四年十月初五日,中书舍人王居正言:「准中书门下吏房送到词头三件:一、王居修改合入官,系居正亲弟。一、刘大中除起居舍人,系甥婿。一、本身磨勘。」诏令右司郎官周纲权中书舍人,命词行下。

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中书舍人胡寅奏:「切见比年以来书命所宣,多出词臣好恶之私意,遇其所好则誉庄铭为夷齐,遇其所恶则毁晋棘为盗跖。极意夸大,有同于笺启;快心摧辱,无异于诋骂。使人主命德讨罪之言,未免玩人丧德之失,是岂代言为命之法哉!夫文者空言也。言而当,则为实用,善者怙焉,恶者惧焉。其有益于治,不在赏罚之后矣,而非空言,曾谓是可忽乎 望申谕外制之臣,以饰情取悦、含怒相訾为戒,褒嘉贬绌,务合至公,词贵简严,体归典重,庶几古者诰命之意,以成一代赞书之美。」诏札与中书后省。

六年七月三日,中书舍人董棻言:「近陈与义

、傅崧卿与棻同日除中书舍人,陈与义不候授告,先次供职。棻寻具辞免,不允,乃授告供职,即合依元降除目为字。兼陈与义历中书舍人、吏、礼部侍郎、给事中、直学士院、侍讲、显谟阁直学士,今来召还,即与寻常同除事体不同,难以用寄禄官条。其崧卿亦系曾除权侍郎、徽猷阁待制,棻亦难

以居先。乞以元降除目为字。」从之。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寺、监、丞、诸路监司、帅守、转运判官并皆命词给告,其知大宗正丞、提举茶盐、坑冶未该载。」诏今后并命词给告。

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诏起居郎苏符除中书舍人,免(诏)[召]试。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殿中侍御史谢祖信言:「臣闻诚不至者物不格,损不极者益不臻。国家遭中否之运,赖祖宗深仁厚泽,蟠结民心。陛下忧勤恐惧,感格天意,舆地自归,反侧咸附。所以宣至意,唯在于号令文告之辞,则推诚岂可以不至 损己岂可(已)[以]不极 乞戒谕辞命之臣,凡诏令之颁,宜法伤居尔体、痛在朕躬之意,使人得所欲,则岂有方命阻辞之忧。」诏札与学士院、中书后省照会。

四月十三日,中书舍人兼直学士院李谊言:「李纲知洪州,臣备员言路,曾与台谏合章论列,今纲辞免知潭州恩命,令学士院降诏。按纲第二章有云『当日白简,公肆诋诬』,在臣迹涉嫌疑,难以为词。乞别委词臣撰述。」诏差中书舍人刘一止。

二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中书舍人洪遵言:「吏部左右选所行告命内中书舍人系衔处,系官告院人吏代书。切缘命词给告,虽宰执亦系亲书。切虑代书,止是沿袭。望下吏部,今后应有命词,并逐厅亲书。」从之。

三十年五月十三日,中书舍人沈介言:「准中书门下省送到词头一道,为右朝奉郎、提辖建康府榷货务沈谭等收趁岁增茶盐钱各推赏事。缘数内监官右从政郎沈仝系介亲弟,委是妨嫌,难以命词。」诏差起居郎杨邦弼。

孝宗隆兴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居郎胡铨言:「伏蒙圣慈差兼权中书舍人。臣与起居舍人马骐同僚,其人详练,乞改差马骐。」上曰:「朝士无以易卿。」铨奏:「臣与刘珙分上、下房,刘珙得上房,臣得下房。下房多出内降,如刘珙近日缴田师中遗表陈乞恩例,冒渎圣聪。况臣绵薄,决不能胜任。」上曰:「刘珙缴得极是,朕初疑其稽迟耳。缴驳贵于当理,虽缴驳无嫌。如卿名望,不必固辞。」

干道元年三月十七日,诏今后文武官功赏转官合给告人并命词行下。

五月一日,试中书舍人洪适内殿奏事,上曰:「卿所缴秦埙差遣甚当,向后有合缴事,不须札子,但批敕将来。如有自出朕意,事不可行者,卿但缴来。」

十四日,臣僚言:「准中书门下省付下敕黄一道,随龙敦武郎孙鼒特添差监行在省仓上界,随龙修武郎郭毅特添差监行在杂卖务,随龙保义郎

李继善特添差监行在省仓上界门,请给、人从、酬赏等并令依见任正官例支破,仍厘务。臣检准绍兴令,诸添差官不应差而特差或用恩例陈乞者,并不厘务。又隆兴元年十月已降指挥,应添差文武官及宗室、戚里、归正、归明或恩例或特差之人,并不厘务,但与支破厘务请给。今随龙孙鼒等三

人皆依见任正官例支破,已为优厚。至于厘务一项,即系以恩例特差之人。取到吏部状,即无随龙人许添差厘务条法,兼有碍绍兴令并前后所降指挥。又况省仓杂卖场皆系赏典优厚去处,正官既已陈乞,若更令添差官推赏,即似太滥,一启此例,无由杜绝。乞赐寝罢。」诏并不厘务。

十一月三日,中书舍人梁克家等奏:「准中书门下省送到起居舍人兼权中书舍人洪迈札子,伏见刑房所送词头大抵多是班行小臣过犯降秩,或以押马损耗,或以筦詈,如此等辈,不可毛举。而以命词之故,元犯缘由,皆隐而不章。若只令吏部以犯由始末尽载告身,画钞付下,实足以惩恶而禁 库亏折,或以监临欺隐,或以两下奸,不至媟黩天子威令。此外又有当训告而相承则否者。夫郡守为民师帅,在祖宗时率皆命词给告。今独帅臣及待制以上乃得之。乞下中书省,使之斟酌轻重,略去大小使臣谪词,径下吏部拟告。而凡除节镇及上州者,各令词臣具以郡国风俗、民事、废置载之于丝纶,以诏其行。开具下项:一、乞略去大小使臣谪词,径下吏部拟告。克家等检会《掖垣丛志》,如系特旨者命词。其余因在外监司守臣按举及为民词诉而法寺定罪取旨降官者,只以录黄行下,吏部尽具逐人罪由始末,载之告身,给降付下。一、乞凡除节镇、守臣不以庶官并命词。自余例依旧降敕。」从之。

十二月三十日,臣僚言:「窃以天下万务出命于中书,审于门下,行于尚书,所以敬重政令,期于至当而已,初无文武二柄、东西二府之别也。今三省所行,事无巨细,必先经中书画黄,宰执书押既圆,当制舍人书行,然后过门下,而给事中书读。如给、舍有所建明,则封黄具奏以听旨。惟枢密院既得旨,即画黄过门下,而中书不预,则封缴之职微有所偏。况今日宰相、枢密臣两下兼领,因而厘正,不为有嫌。乞诏枢密院,自今以往凡已被旨文书并关中书门下,依三省式画黄、书读,以示钦重出命之意。」从之。

淳熙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诏中书舍人崔敦诗、木待问分房主管职事,以阶官为序。既而敦诗、待问并除中书舍人。初以除目为序,分房主管职事。及赴朝参立班,合门以阶官次序,待问在敦诗之上。后省因复申明,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五房五院隶中书省

五房五院隶中书省

【宋会要】

五房五院。旧制:每房置堂后官三人,并自京诸司选人。国初授同正官,其后稍授检校郎中、员外,并五品阶而长任。逐房堂后官一人,主承受批凿圣语。定押敕草一人,主点检书写熟状。呈押进入一人,主对读印押。发放录事二人,守当官三人。

太祖开宝六年四月,诏:「堂后官十五人从来不曾替换,宜令吏部流内铨于前资见任令(禄)[录]、判司、簿尉内拣选谙会公事有行止无遗阙者,具姓名申奏,当议差补,仍三年一替。如至得替别无不了者,令录与除升朝官,判司、簿尉与除上县。」

五月七日,以前武德县尉姜宣(义)[乂]为眉州司马,成州录事参军任能为梓州别驾,郫县令夏德崇为嘉州长史,三原县尉孔崇照为荣州司马,并充堂后官。太祖知堂吏擅中书事权,多为奸赃,故令吏部选授。堂吏用士人自此始也。然而有司所选终不及数,遂召见旧任者刘仲华等四人,面加戒励,令复令三岁此句疑有误。。岁满无过与上县令,稍有愆过,重寘朝典。

九年,诏:「堂后官在职满五年,如愿出外官,优与处分。愿在职者,亦与迁转。」自是参用士人流外。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十月,中书言:「堂后官元额十五人,旧日不及一百州公事。今来有出外官及身死外,只有十人行遣。」诏吏部流内铨于见任州县官内选有科名、历任别无不了者抽取引见,送中书比试。如谙会公事,久远堪充堂后官,即留。不堪任者,却令归任。是岁,抽到州县官于若讷等三十二人,得许州录事参军陈雅等四人,并授雄望州别驾充职,余令迁任。

八年七月,以堂后官刘仲华为检校吏部郎中、武胜军节度判官。仲华本吏人,为堂后官,至是落职故也。

雍熙元年五月,以将作监丞李元吉、丁顾言为堂后官,赐绯衣、银带、象笏、钱百千。京官任堂后官自此始也。

十二月,以堂后官王浑、綦佩为右赞善大夫、充职。朝官任堂后官自此始也。

朝官除入谢外,余不赴朝,参见宰相礼同胥吏。

端拱元年八月,以河南府法曹参军梁正辞、□州司法参军吕易从、齐州司法参军李佑之、宋州楚丘县主簿乔蔚、陈宛县尉羊道冲并为将作监丞、祗应堂后官公事。先是,宰相以堂吏阙,欲选充百司。太宗不许,因令吏部选正辞等充。二年十二月,并以为堂后官。

淳化元年二月,诏中书堂后官自今依枢密院主事例给俸。

四年八月,诏重分擘五房所掌公事,堂后官先十五人,今止置六人。内栾崇吉一人,令都提点五房(供)[公]事,给俸依枢密副承旨例。綦佩等五人掌一房,邓湘等九人,年深者与通判差遣,年浅者与知县。或监当及二年已上者,并与加勋。如堂后官有阙,于此九人内拣选充职。又置录事五人,主书守当官仍旧二十

五人。帝以逐房堂后官各三人,秩序既等,不相充摄,故立制,孔目房掌文、武升朝官及刺史以上少尹、上佐、卫佐、技术堂后进奏、除授、知州、通判差遣之事。(当)[堂]后官人一总之,录事、主书、守当官各一人分掌之。吏房掌后妃、诸王、公主封册,驸马除拜,京官、幕职州县官注拟、加恩、诸司使副之下内侍加恩、百僚赠官、追封,叙封、河渠、堤堰、桥梁修造工役,祠祀、祷祈之事。堂后官一人总之堂后官:原作「后堂官」,今改正。,录事、主书、守当官各一人分掌之。户房掌财(弊)[币]、军储、户口、版籍、租调、漕运、禄俸、赈贷、土贡及诸路转运、内外监当差官之事。堂后官一人总之,录事一人、主书三人、守当官四人分掌之。(丘)[兵]礼房掌郊祀、朝拜陵庙、朝会享宴、尊号、祭器、仪仗、刻漏、册礼、旌表、假告、外夷、馆阁、国学、图书、祥瑞、贡举、补荫、释道、二旌节二:疑误。、符印、诸司职掌、诸道行军司马、将校加恩,功臣子孙、寒食洒扫、禁火,知军差官之事。堂后官一人掌之,录事、主书、守当官各一人分掌之。刑房掌赦书、德音(贬)[泛]降、责授、经赦叙理、刑狱欣讼、擒捕、旌赏之事。堂后官一人总之,录事一人、主事三人、守当官五人分掌之。总曰制敕院。又有生事房,主书一人掌之。勾销房,守当官一人掌之。堂印,守当官二人掌之。凡录事出官授令录,主书已下授簿尉。

五年七月,以殿中丞丁顾言守本官,复充堂后官。堂吏自唐至五代率从京百司抽补,纵授以官,但赋禄而已,年深或授同正将军。国初,赵普在中书,始奏检校诸曹郎中,自后屡惩其贪,故参用士人有科第历外官者。至是自朝官复任,盖矫昔弊也。

至道元年正月,以殿中丞、提点堂后官五房公事栾崇吉为度支员外郎、三司度支副使。即日召堂后官、著作郎杨文质授秘书丞、提点五房公事,仍赐缗钱三百千。帝谓之曰:「汝见非次拔擢栾崇吉否 更宜自加勉励。」

五月,诏堂后官于元额定人数外,特置三司,于户房、刑房祗应公事。

八月,诏录事内特转补二人充主事,赐游(系)[击]将军阶级,俸如枢密院主事之例。

三年五月,国子博士、堂后官綦佩等三人并转虞部员外郎,落职授外州通判。

真宗(成)[咸]平元年七月,诏制敕院诸房公事自今不得(辙)[辄]有漏泄,及令御史台晓示京朝官,不因公事勾唤,不得辄入制敕院。仍常切觉察,违者具名以闻。

二年正月,诏:「制敕院沿堂五院职掌有阙取旨,无得辄自收补。」

四月,诏曰:「枢衡之地,慎密为先。如闻近日以来有漏禁中语于外者,其令中书门下取旨。制敕院沿堂五员委不漏泄及听探公事,逐人结罪状,违者劾罪奏裁。自今除守阙人外,并须着宽衫出(人)[入],不得入茶坊酒肆。」

三年十月,诏中书五房各置主事一人。

大中祥符五年三月,以堂后官、太常博士刘明恕提点五房公事,赐钱三十万。

六年二月,堂后官、太常博士

刘明恕等言:「自来大酺庆节,枢密院副承旨已下至大理寺法直官皆预。臣等各有正官,望比来以闻此句疑有误。。」宰臣王旦等曰:「此辈若预宴会,有所不便。或特赐酒食,亦系圣恩。」真宗曰:「朕记御书御药院待诏、祗候已下亦尝赐与。」遂遣中使赐明恕之下钱三十千,羊五口,酒十瓶,令赐酺日取便聚会。

七年四月,枢密使王钦若等曰:「本院小吏以奉祀礼成,援中书堂后官、直省官例求恩泽。」帝以问宰臣,王旦等曰:「堂后官本选士流经科者,十年无遗阙,改官为通判,盖先朝旧制也。若由流外守职至堂后官,即无此例。直省官南郊例得七人出职,昨纔出行首二人为供奉官,亦定例也。大凡中书、枢密院体例各异,至如密院副承旨出为诸司副使,若转至都承旨,即便为大将军。以至主事以下,有特加俸钱及十千者。中书人吏所加不过两三千,以是不可比类。盖中书堂后官开宝九年以后多是优转,咸平以来惟有抑损。」帝然之。

天禧元年六月,诏:「提点中书制敕院五房公事刘明恕自今遇庆节大礼许依枢密都副承旨例进奉上寿,仍赴宴会。」

二年三月,诏制敕院人吏自今庶事谨密,各务廉介,仍令提点官常切觉察。

三年十二月,以供备库使郭怀(王)[玉]为金部员外郎,提点中书五房公事。

仁宗天圣二年四月,宰臣言见阙堂后官一人,诏吏部铨于选人内拣有出身、好人材书札、历任无过犯人赴中书试验公事。自是多如此例,皆即授京官充职;有由五房序迁者,初命检校员外郎,经恩乃迁京官充职。

七年十二月,诏:「自今中书转补录事以上职名更不依名次,并择廉慎有行止、明晓公事者充填。仍召近上职名二人委保,如犯正法枉赃罪,并当连坐。」

景佑元年五月八日,以堂后官、国子博士刘克昌为虞部员外郎、与通判,中书主事周日宣为堂后官。仍诏自今堂后官转至员外郎与外任差遣,提点五房公事三年与替。

十月十一日,诏:「今后提点五房并堂后官额八人,选人及主事内中停抽取。」

庆历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诏:「五房提点堂后官、枢密院诸房副承旨、主事、令史而下,自今毋得与臣僚往还。」从谏官钱明逸之请也。

皇佑二年五月八日,诏:「中书堂后官自今毋得佩鱼,若士人选授至提点五房者许之。」

十二月十一日,中书门下言:「诸房人吏稽违案(谍)[牒]者,自来量行罚典,终未革心。欲籍其(民)[名]氏,以轻重为差。其罚数及情重,取旨行(点)[遣]。」从之。

至和元年十一月四日,诏言:「今中书堂后官迁至提点五房公事,不论有无出身有无:原作「无有」,据文意改。,听佩鱼。」旧制:自选人入为堂后官,转至五房提点,始得佩鱼。五房提点吕惟和非选人入,(提)[援]司天监五官正例求佩鱼,特许之。

嘉佑四年十二月,诏沿堂五房院私名人自今以一百二十人为额。

八年十月

十九日,中书门下言:「旧制:堂后官至员外郎依旧供职,至景佑初,令至员外郎与外任。缘堂后官未作提点,皆不愿出,遂以所当转官为子孙求恩泽,至今为例。今欲转至员外郎者令依旧供职,更不许求恩泽。所有五房提点例虽次补,亦合择材。今后如任内职事修举,年满日即依旧推恩任用;如弛慢不职,即不候年满,止与堂除知州出外。」从之。

神宗熙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中书门下条例所删定堂吏保引、〔补〕试、赏罚条约,堂后官一经南郊,主事两经南郊,录(书)[事]、主书、守当官三经南郊,各许保引(第)[弟]侄或有服外亲一人充制敕院私名,仍不许换充沿堂五院。其守阙守当官每阙十人以上,迁差臣僚引试本房公事三件。中选者于元房祗应。主事以下遇迁补,各不出本房。自前补免守阙之人,虽年小未参,今来除及二十岁者,许依旧祗应。余别作一项,依名次上簿,候年及十六岁,别具引状投名。堂后官以下不得将添到(科)[料]钱及诸般酬奖陈乞改换骨肉额外守阙以上名目。主事以上除依条保引私名外,不得援例保引骨肉充额外守阙以上名目。逐房检正厅置功过簿一扇,手分点检得差错公事,候改正上簿。三次升一名。手分稽迟差错,事理轻者且与上簿罚直,三犯降一名,守当官降两名。两降及事重取旨。手分有功过者,将上簿次数及事轻重比类,对行除折。堂后官以下有劳绩,并随轻重酬奖。正名主书监(即)[印]及一年,与守阙录事请受。守当官使印一年,(侯)[候]入生事房,许指射优便房分一次。凡转补录事以上,并不依名次选择。(绿)[录]事三人以下结一保,内有犯枉法赃及出诈伪文字者,当同罪。提点五房公事如上名堂后官不堪补转,即于已次堂后官选充。遇南郊许奏子孙恩泽一次,与太庙斋郎。满三年出职,与堂除知州军差遣。如特旨再任,并与支赐出职后许乞儿孙家便差遣一次。虽年未满,弛慢不职者,送审官院,与合入差遣。自主事以下除堂后官及一年,与转京官。选人补充者,即转合入京官后,依年限磨勘。转京官后及五年,愿出职,与通判差遣。十年以上转官,与知州军,仍并堂除。主事五年及录事、主书、守当官遇郊礼,并许三人乞出外官。堂后官以下不得力者,堂后官以本官送审官院,与合入差遣;主事以下自陈者,头名内殿崇班,正名东头供奉官,守阙西头供奉官;录事头名左侍禁,次名并守阙并右侍禁;主书、守阙主书并右班殿直;守当官奉职,守阙守当官下班殿侍。三班差使初出职人许指射优便差遣,即因体量不得力者,并降一资出职。因过犯除外官者,不得再叙中书职名。堂后官以下犯事至勒停以上合该叙用者,除已有正官者依正官叙法,未有正官堂后官比供奉官,主事

比侍禁,录事比令录,主事守当(之)官比判司、簿尉,守阙比尚书省令史。凡身亡,支赐堂后官五十千,主事三十千,录事、主书、守当官二十千。仍乞一名已试中人量添请受,或引私名一人。堂后官父母死若葬事,赐钱五十千。乞假出外,许带所破人马。其旧条更不行用。诏并施行。于是中书守当官时忱等坐陈新定条不当,乞出外官。忱为(守)[首],勒停,(除)[余]第降资。先是,王安石白上:「吏人旧有升名转资之法,可以劝能抑不能。今有劳,止增俸,则不能者莫肯自强,能者亦无以劝而怠无以:原作「以无」,据文意改正。。」上曰:「近密院亦罢此法,乃止为无故陈乞者多,诚是不当罢。有陈乞,但不许可也。」故命立是法。往时守当官有阙,尝差近臣考试。其后遂罢,而止以恩赏陈乞保引,以故滥进者益众。又旧虽有试法,而但取笔札、人才。及是更法,乃试以公事,而主事以上皆取能而不以次补,于是吏莫不竞劝而知习法令矣。

是月,看详编修条例所又言条例:原作「例条」,今改正。:「堂后官每经南郊许保引有服内外亲属一人(统)[充]制敕院私名堂后官:原作「后堂官」,今改正。,其主事两经,录事、主书及正名守当官三经,亦许保引一人,并须寔年十六岁以上,不曾在别处守职,行止无踰滥,不曾犯刑责人。仍召命官或近上职掌二人委保,各随状领赴都检正厅,集检正官呈验人才书札,堪任习学公事,即佥书保状,引诣聚厅处公参讫,批状送房收系。仍下中书省给帖。补充私名,便送所乞房分,祗应书写及习学行遣,每日依例亲书印历。候到院二周年以上,遇有阙,即许就试。若未愿就试者,亦听。如三试不中,勾落姓名。如别以南郊合保人数再保入院者,亦听,即不得将入院年深及累经呈试别乞优试,或直乞守阙等恩泽。以上如保引年未及格人,许以寔年投状,且与上簿,仍先给文帖,候年及格,即别具保状呈验。公参讫,令入院习学。其习学人并与破食。」从之。

八年七月十二日,以中书堂后官兼提点五房。

九年正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中书主事已下三年一次与试刑法官同试刑法,第一等升一资,第二等升四名,第三等升两名。内无名可升,候有正官,比附减年磨勘。余并比附试刑法官条例施行。」从之。

十一月六日,中书门下言:「勘会诸房文字自(主)[生]事房承受,分配诸房行遣以至进发,皆有日限条约。自今欲令(主)[生]事房依限分配文字与诸房手分。内有推托,画时经(主)[生]事房定夺。依前不伏,亦限当日内赴提点五房公事再定。如不移前定移:疑当作「依」。,上过犯簿,欠数多者当行降名。其(主)[生]事房分配不当,亦行上簿。」从之。

沿堂五院行首一人五院:原作「院五」,据文意改正。,副行首二人,通引官十一人,堂门官七人,直〔省〕官十一人,承旨官五人,驱使官二十人,并如旧例。淳化二年,改承旨官为发敕官,亲王、枢密使并相给驱使官二人,节度使兼相给一人。中书引从旧只抽

金吾从人,干德三年平西川,得伪枢密院大程官二十人,以给中书,因仍其名。开宝三年八月,以语音难晓,命于宣徽院对易二十人赴中书。太平兴国六年,置副将虞候各一人。淳化二年四月,增额至四十人。至道元年,增副都头一人。大中祥(苻)[符]二年,又增正都头一人。

元丰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中书言:「刑房奏断公案,分在京、京东、京西、陕西、河北五房,逐房用例轻重不一。乞以在京刑房文字分入诸房,选用录事以下四人,专检详断例。」从之。

七月十三日,诏:「中书四方诏狱及根治事皆逾年淹系,未能结正。宜令诸房具出据轻重缓急,随事立限,约以稽违刑名,逐房置簿勾考,违者具姓名取旨。」

八月七日,诏诸修敕式局看详合厘正朝廷与有司相照立法事,委检正中书户部毕仲衍编修。

十二日,中书言:「应朝旨置狱究治事,欲委审刑院、刑部、主簿(管)[官]勾当。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未奏,下所属催促。无故稽留若行移迂缓并所属(下)[不]催举,并劾奏,责刑房季终点检。」从之。

三年正月八日,诏:「池州司法参军、监中书制敕库孙谔坐失察吏人,漏落进呈条贯,与外任合入差遣。自今制敕库监官依旧堂后官兼,勿差外官。」

十月二十二日,诏自今中书堂后官并带赐绯鱼袋,余依旧制。

十一月八日,侍御史知杂事何正臣言:「中书吏王冕、马永锡不当扶宰臣王珪升慈圣光献太后神御殿阶。」诏王冕、马永锡各罚铜八斤。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中书、枢密院吏止分隶三省,毋拨入六曹。如有剩数,并额外存留。转补、请受及诸恩例并如故。」

二十七日,中书言:「录事孟述古编排诸房文字,得英宗藩邸转官文字六件。」诏送天章阁。

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诏:「自今外取堂后官供职及五期,乃听出职。」

六年二月二日,诏:「三省吏书功过,委给事中、中书舍人、尚书左右司依旧比较。」

十月七日,诏:「中书舍人蔡卞领吏、兵(部)[房],蔡京领户、刑房,王震领礼、工房。如有妨碍文字,送别房行之。」

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诏门下、中书外省立三省、枢密院吏不通转额法。

五月二十七日,赐绫锦院营御厨营地,修三省六房院。初,三省吏自言:「枢密院昨置五房院,主事以下集居,公私以为便。三省总中外之事,理宜谨密。乞于旧城内(制)[置]官舍,以备缓急付受行遣。」诏置三省六房院,令吏集居。至是以营地赐之,后不果置。

七月二十七日,诏:「三省吏行遣断绝差赐银〔绢〕,着为令。」

八年八月二十四日,门下中书后省言:「诏详定三省吏禄并增给,请厘为一法。今来所定并旧劳绩,已得添料钱,自随身分并时服官马合依旧外,其应外取拨到并额内人,并从今来新定则例,其兼领因事别给并旧来请受并罢。即应权若领两房职名同,唯许从一多给。」从之。

九月十八日,诏中书

省增置录事二人。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六日,诏:「三省元丰八年九月十八日后来增置职级,逐省从上各留录事、都事两(二)[人],后永为定例,更不得增置。其以次合递迁之人依旧外,余并罢。」

四月二十二日,三省言:「三省录事以下以劳应添料钱者,累至十贯止。」从之。

十月十三日,试给事中胡宗愈等言:「准尚书省札子,右司谏王岩叟言:『三省胥吏岁累优秩,日给肉食,月享厚禄,寒暑有服,出入乘官马,使令得营卒,郊礼沾赐赉,又许引有服亲为吏,如士大夫任子无以异,而曾不限年,得禄尤早。其供职事,则月一之间或仅逾两旬,一日之间常不满半日。点检诸司文字差错,乃是职分当然,何至字字论功,日日计赏,或升名次,或(检)[减]磨勘,或添料钱,或支银绢或去:原作「去或」,据上下文意改。。又每遇朝廷举动事,曾行一纸文书,则复妄叙劳能,别希恩泽。望抑侥幸以除蠹,绝姑息以戢奸,弃近例,禁换法,复讲治平以前条格。』诏令给事中、中书舍人、左右司郎官裁定以闻。臣等按治平以前诸房(缘)[录]事陈乞件数不多,近年酬奖,乃有岁转官者。其它因事陈乞回授等率多如请,比治平前委是过厚。今将治平以前及熙宁后来条例,看详参酌到合行裁定事。」从之。

三年,诏省、台、寺、监、诸司人吏四分减一。

四年十一月二日,诏:「三省录事、都事并依条陈试选人,或取法官,逐省各一员。其初取人外,仍用合销减员阙取填。」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三省言:「受圣旨并御批手诏,并画制房分将承受簿点阅名件,职级常行点检,具无漏落状,于次月二十日已前门下省送杂务房,中书省送催驱房,尚书省送知杂房类聚,本月内关送时政记房。如有漏落,本房并职级量事大小,等第理过。」从之。

绍圣二年八月二日,尚书省言:「本省欲自令史至书令内吏选差一名,充点检诸房文字。」从之。

二十二日,诏依元丰年修置三省六房院。

三年,守阙守当官门下、中书省各以百人、尚书省百五十人为额。

四年,增减三省都事、录事等吏员,并依元丰七年额。

元符元年十月十九日,诏:「三省守阙守当官出职,依枢密院守阙贴房出职法施行。」

徽宗大观二年九月十三日,三省契勘:「中书省系取旨之地,所管最为机要,日逐所得圣旨御批及本省言遣文字等自来多不置籍言:疑误。,无以拘考。契勘近虽比仿尚书省置簿,祗是抄上尚书省送到文字,殊未详备,今参酌,重别措置下项:一、点检房、催驱房共置诸房受事文字都簿,吏部、户、礼房共一面部:疑误。,兵、刑、工、知杂、制敕房共一面。令诸房次日将承受文简关送,选差守阙四人专管勾抄上限,实时还房计会,诸房每日勾销。仍将圣旨御批取送舍人敕库等及判,候类聚进呈讫收知。退报尚书文字,逐项各别置簿,抄工勾销。已上所置簿,并季易。日结书押

本房舍人,旬押侍郎。仍将未绝文字抄上。其守阙每月依旧支食钱三贯,许兼诸房。一房如抄转簿书勾销不至差错稽滞,(侯)[候]对读守阙有阙,依名次选差填阙。诸房收索文字,合依条限举催。经隔月日,举催不到,即具出呈覆。如诸房失行举催,委催驱房点检。诸房未绝文字,欲令催驱房每月终经舍人于都簿内点检抽摘。点检限一日还房,令催驱房每月终将尚书省送到上中旬未下文字单子别录一本,限五日逐一朱书销凿,却送尚书省照会。内未了者录凿未了因依。诸房发放文字发历,每月令催驱房抽摘点检所发日限,仍于承受官司量行取索承受月日照验。其所取文字,并限一日送还。催驱房旧来职事并依旧。如催驱房职事不举,失行催促检点,及有灭裂违慢,并委点检房具出,呈覆施行。催驱房并就点检房专切驱磨诸房文字,限同点检房点检稽违呈覆。其催驱房手分添息赏已有立定条贯外,所有诸房非泛月给食钱减半。都簿合用纸数,每月下纸笔库支破。」从之。

政和三年闰四月十九日,诏自今三省吏人出职不得同任一州守倅。

六年六月十二日,新湖南转运副使聂(三)[山]奏:「三省都录事在元丰法不得过朝请大夫,比年有用特恩至中奉大夫者。遇春、秋内宴,其位乃在左、右史、侍御史、左、右司郎官之上。左右司宰属,侍御史弹治不法,左右史日侍清光,其选高矣,而都录事位其上焉,无乃未正乎。乞特改正。其寄(录)[禄]官虽高,亦宜在左、右司之下,庶几隆杀有别,而名分正。」诏:「三省都录已转奉直大夫以上,依朝请大夫班。自今特恩转奉直大夫,令出职。」

二十七日,臣僚言:「三省人吏其间迁补转官、差遣俸给之类非元丰旧制者,其大弊有十:滥员猥多,而置额外官以处之,一也。已碍止法,而或转行,或增俸,二也。未应授官,而特补文阶,三也。恩泽合授有官有服亲,而听授白身,四也。增奉给或别旁,或各历,或请于左藏库,或请于榷货务,首尾不相照验,无以稽考,每月所请数百千,五也。未应赐章服而改章服,未应得封(赐)[赠]而封赠,六也。或预射佳郡,先理资任;或已授大州,却免朝辞,七也。或以一身而兼他房之事,或未试中而超都录之职,八也。或因详驳乞赏,或以使印为劳,其间换授、保引、比换、支赐岁无虚时,九也。尝有旨,三省未入额都录、枢密院未出职副承旨以下不得转寄禄官,各务遵守。元丰官制,委御史台弹奏,犯人勒停,永不收叙。今公然违戾,再有干请,视圣旨为虚文,十也。乞三省、密院人吏非元丰官制所载之法一切罢去,及续降创添俸(录)[禄],别无请给,兼房行遣之类并依元丰法。如或违戾,乞重行窜殛。」诏:「并依元丰官制改正。自今有犯,委台谏弹劾。失觉察,与陈乞人并以违制论。

主司亦如之。」

宣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诏:「应等第户见充色役者不得充三省(司)[私]名,已授名人与改正。」

钦宗靖康元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三省吏人应用转官恩赏回授有服亲改官旨挥勿行。其已用过改之人悉从厘正,如敢呈乞者,并窜海岛。」

高宗建(文)[炎]元年六月十八日,诏:「三省人吏转官,依祖宗法,止朝(清)[请]大夫以上者寄资,候出官收使。其有恩例未该收使者,许回授。枢密院人吏依此施行。」

七月二十四日,诏:「应三省人吏出职,合任知州者并先任通判一次,与理知州资序。」

二年九月一日,诏:「靖康以后三省不应发出职人吏,并于正额名目上许收使所得转一资旨挥出职,余额外资级每一资与作转一官并使,仍令吏部改正。建炎以后准此。」先是,臣僚言:「三省吏人自崇、观以来,朋附怀奸,溢额补阙,至有法当出职,积年不去。逮建炎之初,乃阴求自便,悉补外官。欲乞断自靖康二年正月以后,令吏部具三省出职不应去人数特赐旨挥。」后吏部具到不应格出职人邢尧臣等,故有是诏。

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三省额外人入仕及十二年,许减残年出职,枢密院同。及五年以上者,比拟减残年人对展磨勘,以十二年为限。额外出职人每资与展一官,依建康二年九月一日指挥施行。」后左、右司具到资级:守阙守当官合出职进武副尉,额外守当官承信郎、额外书令史承节郎、额外令史保义郎、额外主事成忠郎、额外都录事忠翊郎,并依每资与转一官旨挥施行。」

二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旨挥,中书门下省并为一省。其中书省正额录事、主事、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二人,门下省正额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六人,两省正额守阙各一百人。左、右司拟定正额,欲依(租)[祖]额,以八十九人为额。守阙欲权存留一百五十人,中书省六分,门下省四分。」从之。绍兴元年四月三日,旨挥重别裁定,止将上件人数分房掌事,即无减损。今措置下项:一、正额录事十二人:头名二人充点检,选差点检文字二人,吏房左选兼班簿房一人,吏房右选一人,户房一人,礼房一人,兵房一人,刑上房兼制敕库一人,刑下房兼制敕库一人,工房兼章奏房一人。一、正额主事七人:吏房左选兼班簿房一人,右选兼知杂房一人,户房一人,吏房一人,兵房兼工房、章奏房一人,刑上房一人,刑下房一人。一、正额令史十六人,书令史二十二人:以上二名充监印,吏房左选兼班簿房差工五人,右选兼知杂房差工四名,户房四人,礼房三人,兵房四人,刑上房四人,刑下房四人,工房兼催班房三人,章奏房二人,催驱房一人,班簿房一人,知杂房一人。一、正额守当官三十二人、开拆房兼书令(吏)[史]二人,使印二人,章奏房五人,主管簿书二十

三人,吏房左选二人,右选二人,户房二人,礼房二人,兵房二人,刑上房二人,刑下房二人,上房二人,知杂房二人,班簿房二人,催驱房三人。」

三十日,尚书省言:「尚书省都事已下,祖宗以来自有定额,分掌职官,上下相维,几察关报,皆有着令。昨自(正)[政]和后来,权名增额,保引泛滥,职事不举,成法隳废,因循积习久矣。措置今遵用祖宗定立旧额,除已冗滥已:疑误。,随宜措置。」从之。其措置下项:祖宗旧额都事七人,头名充点检诸房文字,余六名分呈六房文字。主事六人,分押六房文字。令史十四人,第一、第二名监印,第三名开拆房点检,以下充诸房行遣人。书令史三十一人,并充诸房行遣,系两经试中人。守当官十六人,主管簿书,通差行遣文字,系一经试中人。今行在见管人数,守阙守当官一百五十人,充抄写。左、右司拟定正额人,欲依祖宗旧额,以七十四人为额。其守阙权留一百五十人,自试中守当官至都事正额共七十四人。今用正额均定下项:头名都事一名,充点检诸房文字。吏、户、礼、兵、刑、工房都事各一名,主事各一名,点检文字三人,于试中令史已上人内选差。监印房二人,开拆房点检一人,催驱左省房三人。诸房行遣人:吏房左选六人,吏房右选五人。依左、右司贴定,添一名作六人。奏抄吏房三人,户上房六人,户下房六人,礼房五人,兵房五人,刑上房四人,刑下房四人,工房四人,案抄刑房三人,知杂房二人。已上计七十四人。开拆房发放文书六人,旧系合差额内守阙。内降房四人,今差额内守阙。诸房守阙旧额一百五十人,均充诸房抄写。左、右司拟定点检三人,欲差二人,余一名差充吏房行遣文字。诸房人额内有交替及渡江未到并见阙未曾收试名阙,许于见权人内,从提点点检司本房职级公共选有行止、谙知行遣次第人,时暂存留差权,候正人到及试到人日罢。如涉不公,许人论诉,仍不得越两等。诸房裁减立定人额,除令系见阙一名方许差一名填阙,即不得登带泛滥,增添人数。仍据今来额,令户部籍定,批勘请给如数外,妄冒批勘,从本部觉察,计赃加二等科罪。仍许诸色人告,赏钱三百贯。下项房分,并系事简,今随宜(并)[并]罢,更不差人。写敕房并入吏房,发递房并入开拆房,班簿房罢,封桩户房并入户房,御史刑房并入刑房,催驱六(丰)[曹]房并入六房。制敕库房系外取法司三人,依旧。案抄刑房系断天下狱案,旧系取试中刑法文臣充都事,欲依旧法。诸房权手分除今来立定人额外,余并罢权。若愿出职者,依已降旨挥出职。诸房遇有正阙,除案钞刑房都事外取法官外,余阙于本省守阙守当官内依旧法拣试收补。祖宗旧法,保引亲属须两经试中书令史、令(人)[史]三遇大礼,主事两遇大礼,

都事一遇大礼,许保引有服亲一名,欲遵依祖宗旧法。其非泛恩赏,所得保引已收使经试中人,并依已降旨挥令出职外,其年代不及,未收使保引恩例并更不收使,今后更不许兑换。其守阙守当官遇有阙,权书令史该遇大礼,不在保引之限。已上非泛恩赏,虽正额人亦不许陈乞保引。左、右司拟定此八项,欲并依所乞施行。试中守当官、书令史已上该遇渊圣皇帝登宝位书令史:原作「书史令」,今改正。、今上皇帝登宝位,依故例合保引亲属各一名。内守当官止于该恩日见充行遣人,仍经一遇大礼,方许保引。左、右司拟定,即未委寔。欲乞旨挥,令制敕库房检点,如非祖宗故制,自不合引用。」并从之。

四年六月四日,诏:「御营使司并归枢密院,为机速房,就差御营使司人吏充机速房人吏。余候边事稍息,取旨施行。」

九日,尚书省言:「三省、枢密院人吏自祖宗朝缘系掌行政事,出职恩例特优,而请谒漏露之禁亦严。盖朝廷之上,政令所出之地,理当严密。如六曹百司等处,吏部系掌行官员差注酬奖,户部系主管钱谷、出给文历,所系事体亦自不轻。访闻逐处人吏等自军兴以来,全不畏惮,或私相请托,或公受贿赂,乞觅钱物,种种弊端,不可 举。今来若(下)[不]痛革,为害不细。除已差人密行捕缉觉察。如有三省、枢密院人吏漏泄朝廷未下有司政事、差除之类,及受请托贿赂,私相看谒,六曹百司等处,因公事受乞钱物等事,即仰子细根逐犯人所居,具姓名密报,送所司根究,依条施行外,窃虑未知上件措置,尚有抵犯。理合检会条法,申严晓告。」从之,仍诏三省、枢密院、六曹,令尚书省出榜,百司等处令六曹随所隶出榜,并于门首晓谕。

绍兴元年二月十六日,诏:「三省监印使并依大观、政和条(今)[令]置历,日具名件数目单子,经由职级勘寔书押,付印司收掌。每日结计件数,不许辄印空纸。仍令本房守阙及贴房赍赴官印房用印,即不得令人承代。如违,并取旨重行责罚。」三省言:「勘会三省、枢密院、六曹印记所系非轻,关防未严,往往预印空纸,引惹偷盗,理须约束。检中书门下省令,监印差上名令史二人。旧中书制敕院条,使印差守当官二人。尚书省监押依条差头名、第二名令史,使印合差头名、第二名守当官。枢密院监印差头名、第二名、第三名令史、第一名守阙主事,知印差正名守阙、贴房各一名。取到六曹状,大观尚书六曹通用令,诸用印日轮令史一名,兼尚书左、右选,通轮主事一名,(尚)[常]切检察。政和令,诸文书应印者置历纪其事目,乞依旧制施行。」故有是诏。

三月四日,三省、枢密院言:「诸房系主行朝廷政事,自祖宗以来,严漏泄之刑、出谒之禁,条制关防,莫不尽备。在逐省则有制敕院,密院则有宣旨院,以禁外人,不得辄入。在外则置六房五

居院,列为居第,使递相觉察,以绝请谒。内外严密,无容漏露。自巡幸以来,所至州郡,省院人吏往往散处,或与外人居,虽交结漏露,有犯自有典刑上「有」字疑误。,终难几察。除三省、枢密院、制敕、宣旨院昨已措置遵依旧法外,今来契勘越州禹迹等宽阔,计屋宇六百余间,可以擗截,理宜体仿旧法措置。」从之。

十三日,诏:「自今后三省有正官都录事用磨勘并收使酬奖转官,每年通共不得展过两官,其今日已前已展过两官人与免改正。」先是,都省札子:「勘会三省有正官都录事,先降指挥每年不得展过两官。后来宣和七年明申旨挥,收使非次酬奖展官,与磨勘各异,许计在磨勘之外用。缘磨勘改展,亦是收使,旧得酬奖减年,即与展官恩例一同,理难分作事理各异,每岁许改转四官。」故有是诏。

五月四日,中书门下省言:「三省诸房遇有恩赏,点检、监印三分之二,催驱房减半,并系旧法。所有后来附带房分,系一时创行,陈乞旨挥,理合充罢。」诏:「除点检、催驱、印房依旧条外,其余附房并带一房恩赏指挥更不施行。」

六月二十四日,都省言:「左、右司勘会诸房文字拥并,比之去岁增及数倍。自宰相分厅呈禀,至未时尚未尽绝。其间有所陈已降旨挥,或已在有司定夺勘当,已下外路取会保明,或以告示,难以「以」下恐有脱漏。,虽累经与决,又须再行呈禀,请笔施行,致行遣重复,间有抵牾。(为)[谓]如整会有格法酬奖及词状,未经所属与决,并非朝廷令行事务,并应系收知前送文字,亦须一 逐件呈覆,显是虚占日力,妨废朝廷机务。已告报诸房职级同提点点检,各条具本房行遣简当,不致污枉重复事件,及依旧例,具合入收知前送单子文字、合付曹部施行事目类聚,送左、右司详审。如别无窒碍,悠久可行,即日申禀,令诸房遵守施行。」从之。尚书省具到细务事目:吏房:一、应官司保明到官员到任、任满赏、陈乞覃恩、封赠、磨勘、转官、大礼奏荐并致仕、遗表恩泽,在外官员到任,除监司、知、通外,其余官及官员依格酬奖、小大使臣并选人已上乞致仕、内除敦武、修武郎有战功人并京官至奉议郎曾任郎官以上。应官司奏举官员,升陟任使。一、诸州保奏到官员去失付身、告敕、印纸等并大礼加恩,应官司申奏,乞不收使已举文状,州军申奏到有无里居不仕人,官员理会重迭转官。户房:一、诸路已起并入门纲解。一、应干有格法旨挥酬奖。一、官司申请支降钱粮等,已有旨挥支降。一、诸部乞展限勘当文字。一、诸色人陈诉,官司申请,事已施行,再有后状催促。一、诸官司已知禀、已施行,合呈知文字。礼房:一、进士依定例理年、理举、合推恩。一、神祠灵应赐庙额并加封。一、僧、道整会去失度牒等。一、州军具到童行等埋瘗遗骸,乞给度牒等。已上如系外路申到,

并前送。一、朔望遥拜。一、太庙应祭享行礼毕。一、太庙并攒宫平安。一、知禀状等。已上所属官司申到,并呈知。兵房:一、枢密院已行事,关到照会文字。一、杀获徭贼,乞依条推赏。一、吏部等处缴到付身,依已降旨挥合行毁抹。一、诸处保明到有格法赏。一、诸官员申乞依条并破白直。一、诸处军人依条排连。一、兵部人吏依条递迁。一、兵部人吏递迁,缴到试卷,乞行覆考。一、诸军务申到已受纳军器数。一、吏部等处申到乞展限勘当文字。一、已行文状,诸处再行申到。一、诸州军申奏平安。刑房:一、诸官司申乞展限文字,及候取会圆备日勘当,约法看详定夺等文字。一、诸州申奏到无吃菜事魔及无平反刑狱。一、刑部、大理寺具到已未断事因状案。一、刑部旬具到已未结绝公事。一、御史台察、刑寺等处行遣文字违法灭裂,迂枉留滞,失错不当。一、应陈乞给使减年与官司私名补副尉。一、应官司申到已依旨挥施行事。一、大理寺自申因由。一、诸处缴到依旨挥合毁抹文字。工房:一、诸处申到依赦除放过坑冶炉户少欠官钱数目。一、诸路提刑司申诸州小作院比附到年额军器、合造工程数目。一、诸处申到诸州用常平钱买到铁见在数。一、应所辖军兵依条迁展。一、诸处申到请事理请:疑误。,本省已行遣了当,又再申到一般文字。一、应所隶去处工匠依条展补。一、诸处申到官员依条已摽拨职田数。一、造

(般)[船]场监官、诸路都作院、造(器军)[军器]、铸钱司监官任满,依条推赏。一、诸路都作院监官任内修补军器、指教工匠,收及全工,依条推赏。一、诸处申到监堰闸任满依条推赏,诸色人告获藏货易筋角,诸盐事官司在任催煎盐,坑冶司在任创置坑冶,及在任所收金、银、铜、锡,及任内亲获私炼铜锡,或买卖不入官,诸色人告发金、银、铜、锡、铅坑冶户自备钱本,采炼金银锡等,依条赏。奏钞吏房:一、钞内漏坐条法及来历因依等,合贴改。案钞刑房:一、官员官员:原作「员官」,据上下文意改正。、诸色人犯公罪杖笞,情法相当,不该取旨断遣情犯事因案状。一、台察、百司行遣违慢灭裂,迂枉住滞,断公罪杖笞,情法相当,不该取旨断遣案状。开拆房,契勘本房自来官员保奏、升陟、改官、封赠、荫补、致仕、恩泽及诸处申奏保明依条获贼赏、僧道试经披剃及官员等罪犯事因,依条法等事,及诸房已降指挥并已行事,合作常程细务,依自来体例,一面付部施行看详。尚书省具到前项细务事目,虽例(细)经都省,既有格法,并于条例合付下或批送(公)[六]曹施行事,欲令逐房依前项事理及绍兴元年六月二十四日札子付送施行。如逐房具到事目内有干诸房,即互相参照,一体行遣。所有合呈请判笔,既系细务,并有格法,合依两省细务事具单子,轮日呈覆宰执。中书门下省诸房具到细务事。

吏房左选:一、文臣展官,敕黄下吏部,吏部申拟前衔,后拟上尚书省请笔,送中书省。今欲除告命词给告外,(余)[余]令尚书省一面出给付身。一、诸处举辟文臣差遣,未经审量等,便送本省取索。若有违碍,请笔退。今欲令尚书省并取索完备,方得送中。一、尚书省、枢密院关子如已押宰相内,止是呈知,并已行文字及吏部奏钞内有小节不圆,合行贴改,自来系付宰相厅请笔。今欲于宰相厅轮日请笔。吏房右选:一、吏部勘当文字有不曾指定事节送中,往往请笔退尚。欲今后须令曹部指定,方得送中。一、诸军都虞候换授前班之人,自来据枢密院关子取索,拟敕项行录黄,送尚书省施行。其枢密院亦关尚书省,系一事请笔送中。今欲更不送中。一、使臣陈乞差遣,累降旨挥,并归吏部铨注。欲令尚书省今后一面送部告示,更不送中。一、使臣除转,本省已降旨挥敕黄下吏部,拟定前衔,后拟申尚书省,再请笔送中。除合命词给告外,欲令尚书一面出给付身,更不送中。一、使臣陈乞差遣有不曾取索,有未经参部审量、便行送中,本省再请笔取索,有违碍文,须请笔退尚。欲今后先取索。如无违碍,方得送中。一、使臣陈乞知州军并钤辖之类,系合属枢密院差除,尚书省却行送中,本省再请笔送枢密院。欲今后应合系枢密院窠阙,并送枢密院。户房:一、臣僚上言财赋等利害,已奉圣旨,令曹部勘当。若本部勘当得已有条法及难行事件,即是别无取旨事。欲令尚书省批送施行。一、应收知判连文字,欲于宰执轮日请笔。一、应合立定刑名及断罪约束文字,欲于检正处拟定,请参政笔,送制敕库,令法司检条,参酌拟定,呈宰相请笔。一、应都省批送勘当文字,曹部等处多是不圆及不指定事节,便行送中,却致请笔退尚。欲文字完备,指定可行事件,各系合该取旨,方得送中。礼房:一、自来诸司官乞铸印文字,欲令所属曹部并拟定篆文,申尚书省,免致行遣迂枉。一、尚书省、枢密院(昭)[照]会关子已系宰相佥押,自来逐件再请笔。欲于宰执厅轮日请笔。兵房:一、应赏功,除官员重迭官资送本省再降旨挥改正外,欲将姓名差错令尚书省照验付身,别行换给,及送所属改正。一、尚书省等处关到照会无可施行事,欲于宰执厅轮日请笔。刑上房:一、诸处送到先经呈覆及书押,宰相互关照应,无可施行,合呈知并已行文字,呈知请知尚书省奏知,并尚关照会文字,已行奏状,已降指挥,申状又到,合请已行文字。欲望宰执厅轮日请笔。未经宰相呈押者,如谓刑部大理寺申。断绝之类,并类聚,每月单具事目,呈宰相请笔。一、诸路申奏百姓等合取旨公案,如有一般体例,并令刑部依条具抄上省。如体例大同小异,欲令参酌增损具钞。

一、应合检具文字,欲于宰执厅轮日请笔取索,候圆备,赴宰相厅呈覆。刑下房:一、百姓犯罪,情法与例一同者,自来合坐例具钞。今却有似此狱案,尚有坐例上中取旨。欲令刑部比例拟抄施行。一、应官司申到奏无平反过刑狱文字,欲更不送中。一、应官员已得旨转官,吏部拟申,乞给付身,除合命词送中外,余给付身人欲更不送中,一面勘验,出给付身。一、应合呈知文字,欲于宰执厅轮日请笔。一、应使臣重迭效用八资上所得资级,比例合作减年者,欲乞行下吏部,开坐前后所得旨挥因依,合得若干减年具抄。工房:一、工部遇有所属官申到添修工作及百工百贯并创造及三三十贯已上,合取裁,余听从本部审量,行下造作。一、应诸官司修盖舍屋,合支钱若不及百工百贯并创造不及三十贯,欲令尚书省依详定一司敕令所条册施行。一、内降房付到、尚书房付到、尚书省奏知及关到照会文字,欲于宰执厅轮日请笔。知杂房承受生事内画一,往往随事分关诸房,显是重迭请笔。欲(令)[今]后随头行遣,不得分关诸房。一、已降旨挥行讫文字,尚书省关到还司关子,并已经宰相佥书,欲于宰执厅轮日请笔判知。一、自来告报已得判笔,须遍呈押宰执。其尚书省告(孰)[报]得笔,系押都司。欲今后应告报已得判笔,遍呈诸厅讫,依尚书省例,押检正告报。一、勘会令史以下请假,依旧例押点检录事。其录事、主事依条合(级)[给]假并疾病量给假之类,遍呈押宰执。欲除令史已下依旧例外,今后止呈押参政。一、入仕守阙赴省公参,自来赴宰相厅请笔,告报房分遍(里)[呈]押告报,欲今后赴宰相厅请笔,遍呈讫,押检正告报。一、本省叙陈年劳,依条出职之人,自来判取取索完备,再赴厅呈禀。欲今后先于参政厅请笔,取索完备,于宰相厅呈禀。一、诸房应合呈知事,并具单子轮日呈宰执,欲依条房供具到事理施行。三省、枢密院赏(工)[功]房具到细务:一、诸路州军申奏到官兵(士)[土]豪因金人立功或捕盗有劳之类,无法功赏,见送所属监司帅臣覆寔。欲今后令诸路州军并具寔立功 ,一面经申所属帅臣监司覆寔,申奏推赏。保明不寔,重行典宪。一、兵官呈乞情愿不使去失或借补官资,乞将见存真命资级敦减收使,见系本房佥贴请笔,送看详官。欲今后直送看详官拟定呈覆。一、词状陈诉事已经告示,欲除今状所诉词与告(状)示未当,合别行勘会外,若与前状一同,别无词理,并具单子,前送有司检点已批下事理,再行告示。一、川陕投下文字、功德疏,例系拟转一官资级。川陕官兵换付身文字,见今本房佥贴请笔,送看详官。欲今后(真)[直]送看详官参详可否,拟定呈覆。一、京畿、京东、河(溯)[朔]守御赏,靖康年勤王赏,方腊赏,李允文并闾勍淮

南便宜借补官资,杜充建炎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后书填官告,并已降旨挥不行。欲令尚书省、枢密院出榜晓示,诸色人并不得陈乞上件事理。并令接状大程官遇有整会上件事词状,并不得收接。如违,元接状大程官送所属勘决。欲依本房具到前项事理施行。

八月十七日,诏尚书省依旧专置催驱三省房,并复置催驱六曹房。仍令三省催驱房月具已未结绝文字闻奏。臣僚言:「臣比奉圣训,三省诸房文字留滞甚多,忧形玉色。臣退闻范宗尹罢相之日,堂史赍抱积下案牍,就宗尹所佥押,其名件(上)[尚]以千计。况四方申奏朝夕待报,淹延不决,动以岁时,则于国体寔为未便。万一事关机速,利害非轻。臣愚欲望睿慈付之大臣相度,各委本省官一员,监督点检诸房文字,关留人吏条画未了事件,置籍拘之,每日结绝若干件,严立期限,逐件对销。或有稽违,重寘罪责,庶几无停壅,以称陛下宵旰求治之意。」故有是诏。

二年四月十八日,诏:「三省人本宗有服亲,不许军中差遣。(始)[如]违,重行黜责。」先是,三省言:「尚书省点检文字李瑗男秉文在中军统制司作干办官,已行降责。」故有是诏。

三年二月十四日,诏:「三省见任通直郎以上都录事遇展官,不许赴台谢。」继而臣僚言:「契勘御史台自来除曾任执政官并见任侍郎以上两省侍从官不赴台谢外,即无三省点检都录事授官不赴台谢之法。所有今年二月十四日魏彦弼、杨从古、俞宗适等画降不赴台旨挥,切虑有碍台令。兼本人既称文字散失,检寻故事不见,即合依本台见行着令,难以为人改注。乞依台令施行。」从之。

三月十九日,左司员外郎王(廷)[庭]秀言:「近见尚书省户部额外都事郑宪合该盐赏转资,情愿更不收使,亦不比换支赐,乞于见今名目上降一等支破请受。缘额外都事与正额都事不同,宪系额外,依条合破书令史请受。今所乞乃请正额主事俸禄,优厚太甚。此例一开,则凡该赏者皆援此以进。欲乞合该盐赏者(正)[止]依已降指挥推恩,其前降支破请受旨挥更不施行。」从之。

四月二十五日,诏武功郎、枢密院兵房副承旨刘希房等前降展一官旨挥更不施行,特与犒设一次。先是,枢密院言:「福建贼范汝为等作过,近调发宣抚司总率大兵前往,今已破灭,系本房首尾应办行遣,别无阙误,乞赐旌赏。」诏刘希房等并与展一官。后臣寮言:「

范汝为辈啸聚,至命大臣提王师,仅能平殄,密院人吏行移文书,盖其职也,而并以功展官,事属侥幸,乞赐寝(请)罢。」故有是诏。

八月十八日,诏尚书省都事王延庆送大理寺根勘闻奏。以侍御史辛(柄)[炳]言其赃污故也。

二十二日,臣寮言:「近见塑像昭慈宪献皇后神御所,三省礼房都录事职级及守阙共一百二十二人,每日添

给食钱支过一万九百余贯,犒设五次,计支过银一千二百余两,绢一千二百余疋。臣窃谓塑制所如工匠及监视人支食钱犒设可也,其(佗)[他]略挂姓名,如点检、催驱等类,有何功劳,而人数之多、犒设之厚如此。欲乞申严去年十月十九日旨挥,凡添给食钱、非泛犒设支赐并行遵守,虽有应例,亦不许陈乞。」从之,其已得者特免追克。先是,绍兴二年十月十九日,诏:「三省吏房行遣出敕及第人黄甲注拟文字、户房行遣增添亭户盐本文字、刑房行遣降敕文字、礼房行遣奉使文字,皆有犒设,侥幸不当。其已支者,特免 (运)[还],今后更不得犒设。」未几,礼房塑像支破犒设如故,臣僚以为言,故有是诏。

二十四日,诏:「尚书省额内年未及格守阙人吏并截日住罢请给,令本房习学公事,候年及格,召正额令史二人结罪委保,许支破请给。如冒请及隐庇不寔,帮看人与犯人同罪。」先是,尚书省言:「保引守阙,依法年十六岁方许公参。自官制行,增添年甲,保引入省,止令习学公事,未支请给。候额内有阙,方始拨填。近缘兵火,额内阙人数多,因而拨年未及格人入省守阙,支破请受。乞行措置。」故有是命。

十月二十一日,诏:「赏功房今后除法所不(截)[载]事即看详审寔外,应有格法事,虽系三省、密院送到,及词状判付本房,并送六部,按法推恩。」

十一月六日,尚书省言:「近有旨,额内年未及格守阙住罢请给,令习学公事,候年及格日,召保支破请给。所有额外年未及之人未有该载。」诏:「额外合拨填入额守阙内,年未及格之人,并候年及格日,依额外(入)[人]例召保入额,依元入仕名次安排。仍权攒那下名年及格人补填阙额,候将来有上名人入额,却依名次递攒,于额外收管。中书门下省、枢密院依此。」

同日,尚书省言:「诸房自来遇有书写入进及付身敕(刘)[札]文字,系于额内守阙专一差定写敕六人,写进六人。自渡江以来,未曾专差,乞依旧制。」诏差写敕三人,写进六人,食钱依旧例破给。

九月二十四日,枢密院言:「机速房主管书写文字使臣元降旨挥并理为任。及建炎四年七月十七日圣旨旨挥,已及三考成任之人,其后在任月日并理为再任。今再任人内又有已及三考之人,未有明文。乞与别理为合入资序。」从之。

四年二月十一日,尚书省言:「旧日功赏文字随隶所属,故多留滞,遂专置赏功房。后来复将有格法事依旧分隶,止令专行战守招捕等事(月)[目]。欲都司检详勘定,三省、密院通治。今闻内外诸军州县多是专投公状,致有乞觅,奸弊日滋。乞增严法禁,及重立告赏断罪之法。」诏令刑部立法。

五月十四日,诏枢密院机速房主管文字(用)[周]田、徐玩并降一官,以书写黄牒字札差错不楷故也。

二十二日,御史中丞辛炳言:「吏部奏钞、刑部断案既

上诸房,自来并有日限。访闻近日钞房率迂枉问难,或无故稽留;及刑部奏案既经本房反复问驳,已是详审,复持之不下,动经岁月,不降断敕。乞今后专委都司依限检察,仍令吏、刑部每抄案上省,限次日报御史台。其间经涉日久者,许本台弹劾。」从之。

五年二月二十六日,都省言:「三省都录事、枢密院副承旨慕容伟、

李宗渊、张士敏、王泽等昨自东京远到行在,忠义可嘉。虽展官支赐,恐未称存恤之意。」诏各(持)[特]更展一官,令吏部添差合入差遣一次。已授未赴者,愿添差亦听,候事平日依元职名于额外安排。

七月一日,诏:「堂后官补职及一年与改宣教郎堂后:原作「后堂」,据文意改正。,定着为令。」详定一司敕令所言:「检准《国朝会要》及《中书备对》,堂后官及一年与展京官,自选人补充者即展入京官。缘京官系是承务、承奉、承事、宣义、宣教郎五等,本所未审所改京官不从初等次第升转,便改宣教郎。今来止有崇、观后来改宣教告外,别无以前改宣教郎来历恩例。虽诸处省记系令改宣教郎,难以据凭。伏乞降下参修。」取到制敕库房状(掌)[堂]后官令,为三省诸房都、录事。检准绍兴令,中书门下省录事、尚书省都事为正八品,宣教郎为从八品。看详,自入省迁补至堂后官,已是年深,其补职及一年与改宣教郎,以官品较之,亦是相(堂)[当],即与《国朝会要》、《中书备对》及省记中书制敕院本条下文称『五年愿出职与通判差遣、十年以上与知州差遣』意义轻重相称。虽不见得崇、观以前来历因依,今据取索到中奉大夫张忻墓志石本,契勘得本官崇宁二年转门下省录事,明年改宣教郎,系崇宁之初,亦可凭据。」从之。

九日,臣僚言:「六察之职,掌纠察官司稽违。故事,尚书省刑房专置御史刑房以受行之。(人)[又]着令,弹察尚书六曹事件,限五日报尚书左、右司。盖有御史刑房以专主付受,又报左、右司,俾之检察,故凡所弹治,皆应时施行,台纲既举,百司亦肃。自中兴以来,朝廷务所并省,御史刑房不复专置,每遇弹纠,虽依令报左、右司,亦不闻有所检察,缘此施行稽缓,浸生奸弊。臣取索到六察案自夏季以来申弹事件,自上省后至批状行下,大率迟者或至两旬,速者不下十日,被受官司便作常程文字,一例行遣,所司根治,亦多观望灭裂。纠察之职,本以弹治稽缓,革绝奸弊,而坐视奸弊如此。虽欲革之,势不能得,是徒费支札行移之烦,果何补于治也。兼访闻诸部吏人罪恶贯极,每台察有所取索,自知情罪败露,例先请假,及探知文字申省,即便逃窜。大理寺承袭玩弛,(正)[止]是备礼移文,一再追捕,才称东西,便乞先次结案。缘此猾吏益得肆奸,结案甫毕,已改易其名,复窜籍中矣。诸曹之中,吏部尤甚,是以奸弊百出,而士大夫尤受其害也。乞令尚书

省复置御史刑房,以专主本台所上弹劾文字。凡所付受,立为定限,无得稽违。申饬都史(尚加)[常切]检察。及大理寺承受勘鞠,不得观望灭裂。仍乞行下尚书六部,申严吏人结保之法,每令三人或五人结为一保,递相觉察。凡保中有人犯罪逃走,许大理寺监官同保人追捉,须管取获,如有不获,并与同罪,本部不得申请占留。其逃走改名,复来部中之人,并重行决配。保内人(辙)[辄]敢容隐者,亦与同罪,仍许诸色人告首。庶几弹纠之令不为虚文,奸猾之吏知所畏戢矣。」从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枢密院本院北面房改为河北房,从枢密院请也。

绍兴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尚书省言:「尚书省旧专制封桩户房,立籍稽考诸路州县封桩钱物所在,逐季逐月各随已供申帐状,不容毫发欺弊。昨缘兵火之后,一例废罢,州县侵隐,暗失朝廷财赋,不可胜数。乞复置封桩户房,先次差书令史、守阙各二人专一主管,置籍揭帖稽考,仍隶户部都主事。点检诸路封桩等状并应取会钱物数(日)[目],并依未罢房以前名,随名色置籍销凿揭贴。」从之。

七年正月十六日,尚书省言:「江淮等路昨措置营田,累岁无效。自去岁改为官庄,官给钱牛借贷,抚存流移,一年之间,所收物斛已三十一万余石,稍见就绪。其专一差定行营田文字见系别作一房,其取索行遣文字之类,欲以营田工房称呼。若遇工房有恩赏犒设食钱之类,并许带行,贵责委专一,不致废弛。」从之。

八年四月十七日,臣僚言:「检会建炎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旨挥,尚书省都事以下遵用祖宗立定旧额,除去冗滥,以七十四人为额。其守阙权(在)留一百五十人。又敕,已降指挥,三省、枢密院额外人吏并罢。续取到诸司粮料院状,见今逐月勘请三省人吏员数,又与元降立定逐房名额多寡不同。明有罢额外旨挥,而依旧带行;明有限定诸房人数,而辄踰元额。欲望特差左、右司郎官取索三省、枢密院诸房不罢额外因依,看详改正。诏令检正左、右司检详官同共定夺。于是乞以三省、枢密院人见带行额外名目并罢。如遇正额有阙,自令史以上只得递迁,更不差权行。自书令史以下有阙,只得试补。未试补间,如有阙人处,委系烦重,许据阙差权,仍不得过所阙之数。」从之。

十五年二月五日,诏临安府、两浙(专)[转]运司修盖五房六房院。先是,三省、枢密院诸房状:「居止散漫,外人妄作传报漏泄,难以分别。乞依在京例,于五房院、六房院居止,差置监门等,互相觉察。」故有是诏。

十二月十八日,诏:「(三)[五]房六房院合置监门官一员,令堂除使阙差人。」

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三省都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应陈乞收使、保引,除依例召保外,更增召有官都录事一人委保。如有不寔,许人陈首,有官

人降一官,无官人降一资。其收使、保引并被引人并落籍编(官)[管]。」以臣僚言,自来陈乞保引人无断罪刑名,难以防关故也。

二十四年十月三日,中书门下省言:「守阙守当官龚镐状,有逐次茶盐酬赏,该(专)[转]一官,减二年磨勘。乞依一般守阙札宗远例补承信郎。」从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尚书省言:「裁减诸州县吏人,立为定额。行法当自近始,其三省、枢密院诸房添置名额猥多,理宜裁定。」从之。于是检正都司、检详编修共条具到尚书省都事元额七人,主事元额六人,令史元额十四人,书令史元额三十一人,见阙九人,系差正额守当官承权。守当官元额十六人,见阙一人,系差守阙承权。已上元额共七十四人,并欲依旧。内书令史、守当官见阙,日下且令承权,候试补了日替罢。仍报粮审院,请受从一多给,不得重迭。守阙守当官元额一百五十人,欲减二十人作额外,余依旧。添差十二人,待次三十一人,欲并减罢。已上守阙共减罢六十三人,兼呈文字十一人,欲许不妨本职,相兼祗应。其请给犒赏之类,止依元职名支破,不得作阙,差人添差。书令史三十人,欲并减罢。尚书省共减罢九十三人。三省、枢密院赏功房点检文字元额十人,已上十八人系于三省、枢密院人额内指名抽差。欲将差到人于元差去处不妨本职相兼祗应,量添食钱。其所差人,本处并不得却行作阙差人。如已使阙去处,日下并罢。」同日,诏枢密院减罢添置名额,令枢密院措置。后条具到三省、枢密院赏功房点检文字元额二人,主管六人,书写十人,系于额内抽差不妨兼职祗应,止不许作阙差人。枢密院副承旨元额五人,主事五人,守阙主事二人,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人,守阙书令史三人,欲依旧。正名贴房元额二十八人,见权书令史。欲存留十三人兼权,余十五人罢权,候有阙差拨。宣指挥法司三人,贴司二人,守阙(房)二十六人,欲依旧。守阙贴房二百四十人,欲以二百人为额,余人并罢作额外。机速房三十一人,欲以二十二人为额,余九人并罢。写宣房十九人,欲留存十二人,余七人并罢。监宣纸库使臣一名,欲罢。已上共计减罢九十八人。」从之。

二十七年七月九日,同知枢密院事陈诚之进呈:「拣试本院人依例差人厢事。上曰:『天下事惟在至公。前此科举之弊,朕断然尽革去之,人皆帖然,无或异论。』臣诚之曰:『致治之要,寔在于此。』枢密院人拣试利害亦不轻,乞御前差八厢察视。」从之。

二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诏:「三省、枢密院人因进书并减半推赏,仍不得兼两局。如(专)[转]至朝(读)[请]大夫,即依限员法。未得展行寄资。」先是,臣寮言:「堂吏承命治事于朝廷之间,其被赏循展官资固宜优异。要必立为限制,使之积劳而后序升,则爵赏不滥,亦

以劝天下之能吏也。臣切见宰相提领修书,而堂吏号供检者以十数。修书局凡四,曰日历,曰玉牒,曰寔录,曰敕令。所谓供检者,以十数人修数局。今所进二书,则是一身而展二官。将来进书,又复迁展,岁岁如此,何有限极。夫修书定令,特儒臣编摩之力。为供检者足未尝到一门,手未尝笔一字,而每月局钱与非次犒劳已极优厚。且又循展重并,此何其滥耶。盖被赏既滥,则官资必崇。官资既崇,则奏补必广。又况茶盐场务每岁增羡,皆被赏(思)[恩],公论籍籍,以谓名器轻滥,莫甚于此。望下三省参酌祖宗成法,抑其太滥,立为定制。」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诏三省、枢密院堂后官兼诸局供检主管文字之类并罢。先是,有诏给、舍看详裁减官司兼职,中书舍人洪遵以为请,故有是诏。

九月十四日,诏:「祖宗旧制,枢密院即无机速房,合行减罢,所掌职事依旧本院诸房认科目掌行。其见在机速房人内本院人发归元来房分,外差有官人并与添差本等差遣。内有详熟人,量行选留,随所管职事拨归本院。诸房见充主管(之)[文]字人,与支破书令史请给,书写人依守阙贴房例支破。逐阙遇有事故,更不差人。(参)[三]十一年十二月一日,三省、枢密院言:「尚书省守阙守当官充机速房主管文字翟权状,入仕三十余年,无过犯,乞以所得四官一并收补,换成忠郎。」从之。

三十二年四月四日,尚书省言:「令史黄讷状,见系第四名书令史。缘有亲兄训却傅第六名书令史,寔于长幼次序未伦。欲乞许讷与亲兄训两易上件名次。」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七日,诏中书门下省、尚书省录事、都事、主事各减一选出职。该遇登□登宝位,故有是命。

七月三日,右谏议大夫兼侍讲王大宝、侍御史兼侍讲王十朋、右正言周操、监察〔御〕史陈良翰、新除监察御史阎安中言:「臣等依已降旨挥,条具三省六部等处合并省事。所有百司局务人吏并合与三省、枢密院并属司、两后省、台谏、六部、寺监一例各以十分为率,量减二分,即不得将额外人数影射数目。许逐司官酌量合减人吏数目申尚书省。」诏逐处限十日开具申尚书省。三省言:「中书门下省依旨挥省并吏额,见管录事共一十二人,头名点检诸房进发文字,一名点检文字,余十人,今减作六人,分掌诸房事。主管七人,一名监印,六人分管诸房职事。令史一十六人,一名监印,余十五名,分掌诸房职事,今减作十人。书令史二十二人,充诸房行遣文字,今减作二十人。守当官三十二人,内二人使印,三十人分掌诸房簿书文字,今减作三十人。已上并系试中人。额内守阙守当官一百三十人,均充诸房书写文字,合减作一百人。法司三人,分掌制敕库文字。时政记房五人,并系外差。尚书

头名都事一名,充点检诸房进发文字。都事六人,主事六人,令史一十四人,分掌诸房职事。书令史三十一人,充诸房行遣文字,今减作二十五人。守当官一十六人,内二人使印,余掌管诸房簿书。已上并系试中人。额内守阙守当官一百三十人,充诸房书写文字,今减作一百人。法司三人,系外差,行遣制敕库房文字。」诏依减数,永为定额。见在人见令依书,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五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言:「三省、枢密院人更依已降指挥裁减定额,委官置籍。自今后遇有阙,照条书拟迁补,仍每月点检帮勘请给。」从之。诏依拟定置籍,今后如无阙,不得巧作色名,(栋)[陈]乞差人承权。仍令具都司照应遵守,常切检察。

七月十日,左司郎中叶颙言:「检准已降指挥,三省、枢密院见充兼呈同呈文字五人,欲许不妨本职,相兼祗应。其请给犒赏之类,止依元职名支破,不得作阙差人。仍报粮料院照会。如已作阙差人,日下并罢。」从之。

干道元年五月二十五日,诏中书门下省诸房主行文字并依旧法,将近奏房分与改正。先是,检正诸房公事王佐言:「中书门下省系十四房行遣文字,令史、书令史自今共二十五人,从来有阙,递互争入优简有赏闲慢房分,避怕行遣繁难去处,是至阙人。自来逐房即无定立行遣人额及迁展房分条法旨挥。又缘数内令史五人,依指挥系合裁减。欲望朝廷特降指挥,将今来立定房分高下依名次均敷定人数,差拨祗应,即将监印、催驱房、章奏房、户房、班簿房令吏各一人(目)[自]今且令供职,候有迁改事故,更不作阙展补。所有催驱房、章奏房令史职事,并令头名监印相兼,班簿房令史职事令上房令史相兼祗应。其逐房书令史有阙,自合展补,及差守当官兼权,攒下房分窠阙,庶得杜绝紊繁避(拍)[怕]行遣之弊。今具下项:监印二人,知杂房兼监印一人,催驱房一人,章奏房一人,班簿房一人,户房二人人:原脱,据上下文意补。,礼房一人,工房一人,兵房一人,吏房左选一人,吏房右选一人,刑上房一人,刑下房一人。已上欲依名次差令史充行遣文字。户房三人,礼房二人,工房二人,兵房二人,吏房左选三人,吏房右选二人,刑上房二人,刑下房二人,开拆房二人。已上欲依名次差书令史及权书令史充行遣文字。」故有是命。

二年六月十二日,臣僚言:「堂后官朝议大夫自为一额立定员数,依次序拨展。契勘堂后官自来功赏频并,若与其余展朝议大夫之人衮同迁转,委是偏优。今欲于八十员额内拨五员专充堂后官,依次序拨展。」从之。

三年五月十一日,诏:「三省行首司以一百二十人永为定额,其合减人(具)[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愿比换出职者听。」同日,诏:「三省大程官依昨降指挥以一百四十六人为额,溢额人且令

依旧。今后宰执初除,更不用恩例收补。其外借七分大程官,依旧四十人为额。」

四年三月十八日,诏三省礼房今后因进书并依祖宗故事施行。于是起居舍人黄钧言:「迩者伏 《钦宗皇帝寔录》书成,大臣请罢进书弥文,又用天圣八年吕夷简、熙宁二年曾公亮故事独辞赏典。陛下听纳其言,朝奏夕可,凡前日文具亡寔之事,皆置而弗讲,中外传闻,莫不称孍。切见今月十一日画降指挥,史院官吏各转一官,减一年磨勘,日历所官吏特减二年磨勘,三省礼房两项八十八人有减三年磨勘者,有减半者。臣切谓史官有笔削之功,院吏有供检之劳,赏不可废也。实录之成,本于日历,而钦宗皇帝一代之政,简册散亡,无所依据。前后数年,网罗遗事,钩考异闻,编摩之难,与他书不类。与减二年磨勘,诚不为过。惟是三省吏房之人,方着庭纂集之初,及史馆修撰之际,略无丝发之补,迨今行赏,比日历所官吏或加一年,此臣之所未喻也。前年进《三朝帝纪》,去年进《哲宗宝训》,今年进《钦宗寔录》,礼房之人皆无微劳,三年之间,迭被浓赏,无谓甚矣。今来所降旨挥,虽承前例,然皆出于近时所行,考之故寔,多所不合。咸平元年钱若水等修《太宗寔录》,咸平二年李沆等修《太祖寔录》,止加寔邑、阶、勋而已。及大中祥符九年,王旦修太祖、太宗正史,始迁一官。于是天圣二年王钦若等修《真宗寔录》成,天圣八年吕夷简等修《真宗正史》成「正史」上原衍一「寔」字,今删。,熙宁二年曾公亮等修《英宗实录》成熙宁:原误作「熙年」,今改正。,元佑三年邓温(白)[伯]等修《神宗实录》成,绍圣三年章惇等修《

神宗实录》成,大观四年蔡京等修《哲宗寔录》成,悉沿前例,皆得进官一等。内官承受,得与推恩。前自天圣五年,盖未有及三省礼房者也。礼房十四人得减二年磨勘,守阙守当官止与犒设一次守阙守当官:原误作「守当官守阙」,今改正。,则始于绍兴五年,议者又以为过。以是观之,今所用例非出于秦桧而何 桧破制削,不与士大夫为密,而与吏辈为器,其于赏典度越故常,与前日文具已寔之事,皆桧之为也。今陛下从大臣之请,既罢弥文,而礼房之推赏者八十八人,亦非典故。欲望特赐寝罢,以革乡来侥幸之弊。」从之。

六年三月四日,给事中胡沂等言:「准诏条具并省下项:中书门下省见管吏额录事八人,主事七人,令(吏)[史]一十人,书令史二十人,守当官三十人,守阙守当官一百人。欲将守阙守当官一百人内量减一十五人,通将一百人试行遣一道,内取八十五人存留为额。其不入等一十五人,候正额有阙日,从上拨入,不许保引到人搀越。见管守阙守当官一百人,将诸房事务繁简比较,均减一十五人:如户房二人,礼房三人,工房二人,兵房二人,点检点检:原作「检点」,据下文改正。、知杂、催驱、开拆、承开房四人承开房:疑误。,印房、班簿、章奏、时政记房二人,外差人并不在此数。元管房分,吏房左选、吏

房右选、户房、礼房、兵房、刑上房、刑下房并如旧。点检房、知杂房、催驱房、开拆房,欲将点检房为名,以知杂、催驱、开拆三房并入。印房、班簿房、章奏房、时政记房,欲将印房为名,以班簿、章奏、时政记三房并入。一、制敕库房、架阁库并如旧。检正房见管吏额四人,欲将守阙守当官一名减罢。」并从之。

二十三日,给事中胡沂等言:「条具并〔省〕下项条具:原作「修具」,据上下文改。:尚书省见管吏额一百六十八人,都事七人,主事六人,令史一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五人,守当官一十六人,守阙守当官一百人。欲将守阙守当官一百人内量减一十五人,通将一百人试行遣一道,内取一十五人存留为额。其不入等一十五人,候正额有阙日,从上拨入,不许保引到人搀越。见管守阙守当官一百人,欲将诸房事务繁简比较,均减一十五人:吏房一人,户房三人,礼房二人,兵房二人,工房一人,点检、写敕、催驱在省、(摧)[催]驱六曹房二人,印房、开拆、内降寔封、知杂房四人。见管房分,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户房、奏钞吏(案、房)[房、案]钞刑房并如旧,点检房、写敕房、(推)[催]驱在省房、催驱六曹房,欲将点检房为名,以写敕、催驱在省、催驱六曹三房并入。印房、开拆房、内降寔封房、知杂房,欲将印房为名,以开拆、内降、知杂三房并入。封桩户房攒算欲并入户房,御史刑房、营田工房欲并入工房,制敕库房、架阁库并如旧。」从之。

四月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旨挥,中书门下省知杂、催驱、开拆房并入点检,章奏、班簿、时政记房并入印房,尚书省催驱在省并催驱六曹、写敕房并入点检房,知杂、开拆、内降房并入印房。」诏并许,知杂房仍以省杂司为名。

七日,中书门下省言:「三省守阙守当官依近降旨挥,各拣试中八十五人存留为额,分拨诸房外,其试下并缘病不赴试,攒充额外减罢请给人。」诏:「依枢密院减罢人已得旨挥。愿依条比换名目出职者(职)[听],仍与添差监当差遣一次。」

八年七月三日,诏:「中书门下省、尚书省守阙依已降御笔朱书旨挥,各以一百人为额,令敕令所修立成法,先次施行。」以诸房言:「三省守阙旧系二百人为额,昨奉御笔,减作一百人,永为定额。后又因裁减作八十五人,是致人力不胜。欲乞遵依御笔旨挥施行。」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检正

检正

【宋会要】

神宗熙宁三年九月一日,中书门下言:「奉旨议中书创置士人为属官。伏以中书统治百官,以佐天子政事,(布)[而]所置吏属,尚仍旧制,宜高选士人,稍依先王设弼置辅之意。今欲置检正五房公事一人,逐房各置检正公事二人,并以朝官充。见宰相、参知政事如常朝官之礼。检正五房在提点之上,逐房检正与提点序官,在堂后官之上。除亲属寺观职事相干外,余不许出入看谒。主书已下签书呈覆,不许接坐。仍录事、主书、守当官内省减不谙行遣者十人,与合得名目出职,更不添额。都检正官并逐房检正官并依三司判官俸料支给。内都检正官益以傔二人。所有合用什物,合三司依例制造,仍第破当直兵级。」

四年十一月一日,诏:「应朝廷擢用才能,赏功罚罪,事可惩劝者,中书、枢密院各专令检正、检详官月以事准送进奏院,(编)[遍]下诸路。」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诏:「今后中书检正官所发贴子下诸处会审,并先执政处呈讫,方得发出。仍置簿抄上,每五日一次赴厅呈押。」

十一月二日,诏检正官、检详官所兼领差遣并罢。

元丰元年四月四日,检正中书吏房公事、尚书刑部员外郎向宗儒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候一年取旨除馆职。以宗儒言五房未便事可采,故宠之。

九月十六日,诏以中书检正吏房公事王陟臣、检正礼房公事崔公度、检正刑房公事范镗并(蘉)[补]外。初,中书检正官溢员,至是裁减。陟臣等在职及二年者,并升□任。自今检正官以四人为额。

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中书言:「近制,检正官四员除户房二员如旧外,孔目、吏、礼房共一员,比之他房,文字为多。乞令户房检正官通管礼房。」从之。

九月二十九日,诏自今送检正官定夺文字令执政称事立日限。以户房检正官稽滞,司农寺、三司互奏(阙)钱文字上簿,因有是诏。

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诏中书自今应相度、定夺、分析、体量、勘会、驱磨、点检之类,并置簿催辖勾销,委检正官量紧慢给限。

三年,官制行,罢检正职务,分归中书舍人、给事中、左、右司郎官。此据《职官志》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二十二日,都省言:「自中兴以来,天下多事,四方行移,倍增于前日。而宰相精力疲耗于案牍,致边防军政所当急者却致稽缓,□□无□□,以中书别无属官故也。虽有中书舍人,而其实词□□。契勘元丰以前有中书省检正官六房文字此句疑有误。,后又因置左、右司,遂不差,致朝廷及应报四方行移往往稽留,无官检举催促。今欲差官两员,充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内一员检正吏、礼、兵房,一员检正户、刑、工房。其

请给、人从,并视左、右司,序位在上。于都堂置直舍,每员日给食钱五百文,于堂厨造食供给。所有左、右司郎官,却裁减两员。」从之。

四年九月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本省所行文字并是已经看详、勘当成熟事件,其检正两员乃成虚设。」诏:「中书门下检正诸房公事并罢,限五日之内人吏发遣归元来去处。今后所掌事务并依旧制。」

绍兴二年三月十五日,诏中书门下省复置检正一员。

八月七日,检正黄龟年言:「自军兴多事,置检正专一验察检举。其通进司每日承受进降给发等事,干(兴)[与]本省。缘未置检正以前,虽系后省管辖,今来复置检正,未审许与不许检察。」诏许检察。

四年四月五日,检正诸房公事仇愈言:「检正每岁举官员数,欲乞依左、右司郎中例施行。」从之。

三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诏:「尚书省吏房、兵房,三省、枢密院机速房,尚书省刑房、户房、工房,三省、枢密院看详赏功房,尚书省礼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员从上分房书拟。其中书门下省诸房,令检正书拟;枢密院诸房,令检详书拟。」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四日,诏中书门下省诸房令检正书拟。从左、右司请也。

隆兴元年八月三日,中书门下省检正房状:「依指挥(并)[并]省吏额。见管令(吏)[史]至私名五人,除令史、书令史、守当守官阙各一名依旧存留外「守当守官阙」疑有误。,裁减私名一名。见在人

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中书门下省检正系所掌朝廷机要文字,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亦合遵依两省官已得指挥施行。」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史正志言:「欲将检正房令史今后理四年三季,通入仕须实及二十年,如无赃私罪犯,方许依条解发出(赃)[职]。庶几革去侥冒补官之弊。」从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检正房状,依指挥并省吏额。见管四人,欲减守阙守当官一名。从之。

四月七日,诏中书门下省检正房以「所」称呼。

八年五月十九日,诏都(承)[省]检正、左右司检详、编修,每日依六曹郎官法通轮宿直。如遇次日朝参等日分,仍免期集,及报御史台、合门照会。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检正所减亲事官一人,白直兵士二人,杂役兵士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诏:「付下封事可令检正都司逐一看详,有合施行事件,开具申尚书省,亦庶几求言不为虚文。」《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四。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裕民局

裕民局

【宋会要】

徽宗重和元年十二月十二日,中书省言:「奉御笔,

校正所置裕民局,差下项官:太师蔡京充提举官,徐处仁

充详定官。参详官三员,先次差朝散郎韩昭。检讨官五员,先次差承

议郎、通判永兴军崔陟。检阅文字官二员,管勾

诸司〔走〕马承受,就校正所已差官。」先是,延康殿学士、醴泉观使徐处仁

对便殿,上访以天下事。处仁对:「天下大势,在兵与民。今水旱之

,赋役繁重,公私凋弊,兵民皆困。及兹尚可为,过是将有不胜图者。」上惊思久之,曰:

「非卿不能闻此。」明日,除侍读,校正内经详定官。进读罢,上特留与前语。

仁奏:「天下犹一家,方其子孙众多,则当务节俭为长久。今皇子、皇女胜衣,

祥岁月相继。昔文王百斯男,唐有百孙院,虽未及之,不可不虑。」

上曰

:「然已几类是矣,可若何 」乃言:「周以冢宰制国用于岁之杪。宜会朝廷一岁财用之数

,量入以为出,节浮费,罢横敛。百姓既足,军储必丰,振兵裕民

,无大于此。

」上称善。既退,降手诏,略曰:「国有定法,吏犹废弛,况无法者,卿可以闻

。」处仁具奏其事。有诏置局讨论振兵裕民之法,号裕民局。设五库

以总一岁财用出纳,而用事者不悦矣。

十四日,延康殿学士、充醴泉观使、兼侍读徐处仁奏:「臣准御笔立法下项:臣看详敕令,意义该括详备,然议法之初,本局合有条具画一约束事件不少。兼恐诸路官吏未遽通晓,欲乞行下,自重和二年秋料为头施行。仍令监司守贰先次看详敕令二法,并裕民札子事理,如有疑惑,并许申明。及有所见利害,亦许实封奏闻,送裕民局具进呈。庶几下情通达,法成令具,惠施无穷。」诏:「依奏。诸折变、支移、和买者,前一月计本路丰歉、物价贵贱、所出多寡。各随贵贱多寡之实,贵则量减纳钱或物,贱则纳本物。若先贱后贵、先贵后贱,听改。诸折变、支移、和买,不计丰歉贵贱多寡者杖一百,官吏勒停,永不叙为为:疑误。。以贵为贱、以贱为贵及多寡丰歉不实者加一等,官吏编管千里,并不以去官、罢役、赦降原减。」

十九日,延康殿学士徐处仁奏:「臣今续具到裕民局参详检讨官职位姓(民)[氏]下项:参详官一员,乞差中奉大夫、直秘阁、新知梓州孙渐,见在京。检讨官二员,一员乞差奉议郎、秘书省校书郎艾晟,一员乞差奉议郎、新授袭庆府仪曹荣灏,见在应天府。」从之。

宣和元年正月六日御笔:徐处仁差知扬州。先是,上命处仁见太师蔡京。京欲复行夹锡钱于中州,处仁答曰:「夹锡钱第可行于关陕耳。」又问:「朝臣有欲动摇吾所立法者,何以制之 」答曰:「崇宁立法,至今垂二十年,流弊多矣。如学校礼乐之类,固当更张裁损,随时自改,则人无间言。」京不乐。于是言者攻之,乃罢局,出知扬州。二十八日,罢裕民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谏院

谏院

【宋会要】

谏院旧常以两省官一员判院事,其员有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天禧元年,诏别置院。

《两朝国史志》谏院:知院官六人,以两省官充,掌供奉谏诤。凡朝政阙失,大则廷议,小则上封。由它官领者,带知谏院,由左、右司谏、正言供职者则否。正言、司谏亦有领它职而不与谏诤者。驱使官二人。中兴之初因旧制,设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属门下中书后省。建炎三年,诏不隶两省,别置局于后省之侧,许与两省官相见议事,以登闻检、鼓院专隶焉。

太宗雍熙五年二月,诏曰:「补阙拾遗,位居谏省,荣践清华之列,是为献侍之臣。朝廷之得失须论,刑政之烦苛必举。睠兹职业,寄任非轻,上则辅大臣此句当脱一「宰」字。,次则公卿庶尹,历朝选任,何莫由斯。苟或但务因循,止思慎(点)[默],忠言谠议,寂寥无闻,有乖申讽之规,曷副建官之意。宜更旧号,特立新名,庶明立制之文,咸励匪躬之节。其左、右补阙宜改为左、右司谏,左、右拾遗宜改为左、右正言。」太宗欲令谏官修其职业,故改其官号,特降是诏以申明。

淳(熙)[化]五年三月,帝以三司判官多不守本职,拜疏言事悉非济要,召总计使陈恕令晓谕,各扬其职。三司判官、左司谏张观上章,云「臣是谏官」,兼述拾遗、补阙之官,是唐时武后所置,相循授任,二百余年。方自圣朝,载新名目,言责之重,与古无殊。帝曰:「朕苟拒谏,四海亦当共知,固不曾令两省谏官不言时务。且(设)[谏]官之设,自古有之,仲尼所谓天子有争臣七人是也。今张观乃以武后妖乱之代比方朕躬,援引如此,迨无人臣之礼也。」即出观知道州。

至道二年二月,宰臣因对言:「台省谏官不可令与他官循资选授,诸科举人及无出身人亦不合在除授之限。唯登进士第及器业有文学者可膺是选。」帝曰:「朝廷清望名,亦当择材而授,不可易也。」

真宗咸平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枢密直学士冯拯等言:「看详秘书丞陈彭年奏,乞依《六典》员数,(至)[置]谏议、司谏、正言为便。」真宗谕宰相曰:「今后凡求谏官,并须精择。」

景德三年三月,诏曰:「国家方阐化源,大开言路。(及)[乃]眷争臣之选,实为侍从之先,当此虚怀,曾无谠议,岂询求之未至,但循默以相高。既亏赛谔之称,莫副详延之意。遂使在廷之列,备陈旷职之言。将警因循,爰申戒谕。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咸预轩墀之列,是为耳目之官。所宜竭节箴规,悉心献替,弥封阙漏,启迪聪明,成予纳(议)[谏]之风,显尔匪躬之操。至若言皆诣理,事可济时,当议必行,特加懋赏。其或尚思杜口,罔愧素言叉,必正典章,用惩弛慢。告于有位,知朕意焉。」时直集贤院任随上疏曰:「陛下焦劳庶政,开求谏

之路,而谏议大夫、司谏、正言数员,但充位尸禄而已,请申甄(出)[黜]之典。」帝览而嘉之,故有是诏。他日,又谓辅臣曰:「近诏谏官、御史各令举职言事。昨右正言陈彭年请条制贡院复宏词科,采择经术士。侍御史

贾翱使还,言宿州买绫扰民,此皆可采。中书宜籍记之,自彭年、翱为始。」

天禧元年二月七日,诏曰:「朕大庇蒸民,隆兴至治,弥纶阙政,交属于庶僚;寤寐思规,屡班于明诏。虽增虚伫,未协翘思。夫谏诤之臣,本期述嘉谋而矫狂;风宪之任,亦当遵直指而绳愆。既列清班,宜倾亮节。傥缄默而自肆,谅考绩而曷观。况朕躬览万机,亲披封奏,详延百执,素靡漏言。举职 公,有何所避,保身箝口,(拒)[讵]至于斯。将戒慢官,先伸诞告;仍旌优异,以劝倾输。自今两省置谏官六员,御史台除中丞、知杂、推直官外,置侍御史以下六员,并不兼领职务。每月添支钱五十千,三年内不得差出。其或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赏踰制,诛求无节,冤滥未伸,并仰谏官奏论,宪臣弹举。每月须一员奏事。或更有切务,即许不依次入对。虽言有失当,必示曲全;若事难显行,即令留内。但不得巘为朋附,故作中伤。其谏官仍于谏院或两省内选择厅事,量置什器祗应。候(反)[及]三年,或屡有章疏,实能 益,特越常例,别与升迁。或职业无闻,公言罔 ,移授散秩,仍遣监临。」时帝谓宰臣曰:「去秋螟蝗,因自内省,天下至广,岂民政(存)[有〕阙〔耶]。比闻浮议,谓朝廷当容纳谏诤。殊不知每闻言事,莫非虚怀听受。然中外未悉。且朝士中负才识者非少,直言谠论,夫岂无人。然所以官,尤须谨厚端雅之士。至于用心浮薄、为行比周者,朕不取焉。」遂以刘烨、鲁宗道充是选。

六月,上封者言:「伏见召太常博士许式、武定基,欲擢升台省。伏缘曲台博士若践谏垣,即拜司谏。唐之拾遗、补阙,非髦秀英伟之士,罕闻轻授。臣与式等既无素嫌,又非熟识,正为朝廷重惜名器。式

等虽无谏臣之体,必有干事之能,方预严召。如臣言可采,望改一郎曹,优与〔外任〕,幸甚。」帝曰:「式等虽无词藻,然皆勤干,朝行中多所称荐耳。」既而止进秩,升其差使。

七月,右正言刘烨等言:「自来每有奏疏,准例于合门通进。今后或有封事,乞于通进司进入。」从之。

二年二月,刘烨等又请自今有公事上殿面奏。从之,仍令前一日具名以闻,俟报入奏。

闰四月,诏:「自今谏官、御史上章,除合用文饰外,仰具所见利害事状。如事理稍多,即具札子件(片)〔析〕以闻。」

三年六月,屯田员外郎、主判三司开拆司范雍言:「自今谏官、御史兼他职者,望令仍旧举职,及乞增置谏官。」帝令别选人充谏官、御史。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自古以来置谏官、御史者,所以防臣僚不法、时政失宜,朝廷用之为纪纲,人君视之如耳目。先帝忧劳庶

政,思闻谠言,特下诏书,举行旧典,置谏官、御史,更互言事,深有 益。一二年间,执政之臣巘所畏忌,优加任使,因使罢之。累曾上言,复乞差除,中书终不复差。盖臣寮不务公忠,惧其纠举,是致频年已来,贵近之臣多违宪法,比至彰败,已损纪纲。伏望陛下常振朝纲,广开言路,深防回邪,或生蒙芘,复置谏官、御史三五员,令其察臣下之非违,言时政之得失,防微杜渐,无出于兹。」遂诏翰林学士已下同罪,各〔举〕太常(太)博士已上官一员,须公正清直之人,具(各)[名]以闻。

八月二十三日,谏院言:「本院印旧以龙图阁直学士冯元主判,今复置左正言刘随等,合送本官。」从之。

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权三司度支判官、右正言陈执中请罢职(讨)[计]庭,专 谏省。诏俟陈琰使还如所请,仍给谏院俸。

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御史知杂陈执中言:「近以旧门下省充谏院,乞选差臣僚主判。」诏谏院印并公事令石中立兼权管勾。

明道元年七月辛卯,以门下省为谏院,徙旧省于右掖门之西。自先朝除谏官,而未尝置谏院。谓太宗端拱元年改左、右补阙为左、右司谏,左、右拾遗为左、右正言也。及陈执中为谏官,而屡请之,置谏院自此始。宋承五代之弊,官失其守,故官、职、差遣离而为三。今之官裁用以定其奉入(文)〔尔〕,而不亲职事,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皆须别降 赴谏院供职者,乃曰谏院官。

明道二年六月七日,知谏院孙祖德言:「乞下合门,凡遇前殿殿坐日,许臣上殿奏事。」诏依天禧元年二月七日指挥。

景佑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御史知杂姚仲孙言:「国家开谏诤之路,谏议大夫居谏官之首,岂可以年劳覃庆序迁。今已员多,恐数年之后又倍于今。」诏今后遇合改转,具履历职任资序取旨。

庆历三年八月,知制诰田况言:「有唐两省自谏议大夫至拾遗、补阙共二十人,每宰相奏事,谏官随而入,有所阙失,实时规正,其实皆中书、门下之属官也。今谏议大夫无复职业,自司谏、正言、知谏院皆遗、补之任,而朝廷责其言如大夫之职矣,而地势不亲,位序不正,在朝廷间与众人同进退,非所以表显而异其分也。今筦库冗散之吏尚赴内朝,岂谏诤之臣不得日奉朝请 臣前在谏院,每闻一事,皆诸处来问。比及论列,或至后时。今若令谏官得奉内朝,则可以日闻朝廷之事矣。兼王素、欧阳修、(秦)[蔡]襄皆以它官知谏院,居两省之职,而不得预其列,于体未便。欲乞今后并令缀入两省班次,所贵名体相称,副陛下选求之意。」诏送两制详定。学士承旨丁度等参详:「规谏之官,号清望之选,宴闲紬绎,最为切近。欲乞今后比直龙图阁及修起居注例,令每日赴内朝。」从之。

四年八月,诏自今除谏官(母)[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

十一月十三日,诏如先朝置谏官六员,余依天禧元

年 。

五年二月十八日,左正言钱明逸言:「合门仪制,每日上殿不得过三班。缘三司、开封府日有公事上殿外,只有一班。若有审刑院或大两省已上班次,即其余并皆隔下。且谏臣职在谏诤,(太)[大]抵言朝政得失。诏令赏罚稍稽顷刻,则事涉已行,随而更张,国体非便。欲乞今后谏臣有本职事求对,虽已有三班外,亦听上殿敷奏。」从之。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谏官自今除朝参外,非公事不许出入请谒。

五月一日,御史知杂李兑奏:「谏院旧无条制,不私私谒上「私」字疑误。,及有带馆职臣僚并尚省差谏院者,其起居、横行,并只在百官幕次交杂。乞应但系谏院供职臣僚今后一依台官例,除朝参,非公事不得乱出入及看谒。所有起居、衡行并诸处集会,乞于两省台官例近别设幕次例:疑误。。其序班立,即自依本官本品。」从之。

十二月,知谏院王(质)[贽]言:「谏官例不与臣僚过从,今请除二府不听谒外,其两制官并听往还。」从之。

皇佑元年七月五日,知谏院钱彦远等言:「本院除赐到九经、三史、《册府元龟》外,别无书籍。乞于国子监应见管印本书籍除本院已有外,其余自九经正义、子史传记下至今文各赐一部充公用,及三(管)[馆]、秘阁见管四库书籍特许供借。」诏:国子监院本院已有外,更赐与九经正义、历代史书、诸子书、今文。(具偕)[其借]馆阁书,以有条约不许。

十三日,谏院言:「本院谏官二员,从人至少,又缘班次在知杂御史之上,若出入过为削弱,虑辱国体。乞援昨来三院御史例添人从。」诏谏官每员添差街司从人二人、神卫剩员二人。

至和二年五月,诏台谏不许相率上殿。时中丞孙抃等与谏官同乞上殿,有违近制,乃令轮日入对也。

嘉佑元年十二月一日,右司谏吕景初言:「伏 诏书,今后虽遇辰牌,尝留一班,令台官上殿。欲望谏官同此。」从之。

英宗治平元年五月六日,知谏院司马光等言:「本院旧有国子监所印书籍粗备,惟阙《唐书》。以国家政令多循唐制,得失之监近而易行。臣等备位谏臣,职在献纳,考寻前载,旦夕所资,乞依学士、舍人院例,特赐新修《唐书》。」从之。

三年三月,诏左谏议大夫、天章阁待制、兼侍读李受赴谏院供职。

《神宗正史 职官志》:左、右散骑常侍〔各〕一人,正三品;左、右谏议大夫各一人,从四品;左、右司谏各一人,正七品;左、右正言各一人,从七品。同掌规谏讽谕,凡朝廷有阙失,大事则廷诤,小事则论奏。

神宗熙宁八年五月,金部员外郎、直集贤院、同知谏院范百禄言:「窃闻近令谏官缀左省班,续准御史台关报,令臣归本官班叙立。伏以谋其政者必在其位,今修起居注行起居舍人、起居郎事,直舍人院行中书舍人事,同知谏院行司谏、正言事也。国朝两省官不必正员,苟行其事,必立其班,所以明职分而励官守也。今修起居注、直舍

人院则缀小两省班,同知谏院则绌而不与,非明职分、励官守之意。」诏今后特令缀两省班。

元丰三年八月十日,上批:「同知谏院黄颜向以疾病,精神顿弊。自居谏职,无所建明。可罢知太常礼院、国史院编修官。」

九月一日,知谏院蔡卞请应差除及改更事并令封驳司关报谏院。从之。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初以通直郎、监察御史王桓为右正言。

十月六日,初以朝请郎、试中书舍人赵彦若为右谏议大夫。

八年哲宗已即位未改元八月二十二日,右谏议大夫孙觉言:「官制事目格子,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拾遗,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若贤良之遗滞于下,忠孝之不闻于上,则条其事状而荐言。」从之。

二十八日,门下省言:「中书省申明,谏议、司谏、正言合通为一法。凡有所见,并许论奏。欲送中书省申明行下。」从之。

十月十二日,诏仿《六典》置谏官,具其所置员以闻。

十六日,诏:「尚书、侍郎、给、舍、谏议、中丞、待制以上各举堪充谏官二员。」初,中旨除范纯仁左谏议大夫,唐淑问左司谏,(先)[朱]光庭左正言,苏辙右司谏,范祖禹右正言,令三省、枢密院同进呈。太皇太后问此五人何如,执政对协外望。章惇曰:「故事,谏官皆令两制以上奏举,然后执政进拟。今除目从中出,臣不知陛下从何知之,得非左右所为,此门不可浸启。」太皇太后曰:「此皆大臣所为,非左右也。」惇曰:「大臣当明扬,何以密荐 」由是吕公着以范祖禹、韩(镇)[缜]、司马光以

范纯仁亲嫌为言。惇曰:「台谏所以纠绳执政之不法。故事,执政初除,亲戚及所举之人见为台谏官者皆徙它官。今皇帝幼冲,太皇太后同听万机,当动循故事,不可违祖宗法。」光曰:「纯仁、祖禹作谏官,诚协众望,不可以臣故妨贤者进,臣宁辞位。」

惇曰:「缜、光、公着必不至有私,万一他日有奸臣执政,援此为例,引亲戚及所举者居台谏,蔽塞聪明,非国之福。纯仁、祖禹请除它官,仍令两制之上各得奏举。」故有是诏。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十八日,三省检按上殿班,御史中丞同侍御史或殿中、监察御史一员;谏议大夫同司谏或正言一员。今御史台见阙侍御史,谏官见阙左谏议大夫。诏:「御史台不限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监察御史,谏官不限同省分省,谏议大夫、司谏、正言各并许二人同上殿。」

十月七日,右司谏王觌言:「谏官职事,凡执政过举,政刑差谬,皆得弹奏。虽在中书后省供职,不可比中书其它属官,得与执政相见。欲乞今后中书舍人暂阙,不许差谏官兼权。」从之。先是,中书批状令觌兼权故也。

二年八月二日,朝奉郎、右司谏贾易知怀(洲)[州]。以言事失当,故黜之。

三年六月八日,诏左、右司谏、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以升朝官通判资序实历一年以上人充。

四年七月十二

日,左谏议大夫兼权给事中梁焘言:「右谏议大夫范祖禹除中书舍人,伏望详酌,令祖禹且依旧供职。」而祖禹亦请追还告命。诏从之。

六年三月四日,中书舍人郑雍言:「左司谏杨康国除吏部员外郎。按(政)[故]事,台谏官言事称职,甚者不次进擢,其次亦叙迁美职。或缪妄不职,则明示降黜。今康国除员外郎,谓以称职而迁,则员外郎在司谏之下;谓以妄言而黜,则未见降黜之因。」诏杨康国改为郎中。

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左司谏虞策言:「独员乞依例与御史台官一(贞)[员]同上殿,仍乞自后谏官独员准此。」从之。

八年,诏执政官亲戚不除谏官。

绍圣三年七月十五日,三省言:「近沈铢辞右司谏,已得请。复阙右司谏,未敢具除(同)[目]。」上曰:「且阙之。方选其人,虽暂阙,未有所妨。或误除,殊为害也。」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十月十二日,臣僚上言:「契勘言事官职在献纳,合要见中外事件的实以闻。朝廷缘自来除改事件及差除,许令六曹报谏官案外,即未有条法许令中外官司取索文字及会问事件,致其间合论列之事无由备知,亦不敢止凭询访,(使)[便]以为实,显于言职大有妨阙。伏望圣慈特赐指挥,许令两省谏官于中外官司取索会问事件。」诏今后谏官案许关牒台察,取索文字。

崇宁元年八月二日,臣僚上言:「伏见先有臣僚上言,应两省谏官合知事件,乞于诸处官司取索照会,所贵论列得实,上副陛下求治之意。续准朝旨,令关牒台察,取索文字者。切以谏官所论,所以献纳天子也。今来未达天子,先报台属,其不可一也;有事干急速而遂成留滞,其不可二也;有理合周密,而遂成漏泄,其不可三也。以三不可而必关牒台察者,前日用事者之私意也。盖大臣苟为公,唯恐人之不闻见也;苟不为公,唯恐人之闻见也。以其唯恐人之闻见,故其用意沮格如此,岂圣朝开广言路、务资献纳之意哉!臣欲乞今后谏官应有合知事件,更不关牒台察,并许直于诸处取索,量行照会。其被受官司,仍须画时供报,不得隐匿漏落。所贵人情利害周知,政事得失备见,而陛下视听加广矣。」贴黄称:「窃见朝廷每缘一事,暂置一局,其有合知事件,尚许直行取索照会。今来谏官职在献纳,天下之事宜无不知,而反取索照会,复此物碍,理属未安。」诏从之。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都省勘会:「台谏虽已分定所言职事,窃虑未至明白。除已降朝旨合遵守外,欲更申明行下。(课)[谏]官职在拾遗补阙,凡朝政阙失,悉许论奏,则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任非其人,事有失当,皆得谏正。台官职在绳愆纠缪,凡百司稽迟,悉许弹奏,则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从之。

政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耳目之寄,台谏是司。今言者不沽激

以徼名,则畏避以趋利。或阴交贵势,显比近习,职所当纠,纵而弗治。(盛)[甚]则俛首附丽,黜鼓鼓舌诋訾此句疑有误。以此观望而取世资,何所赖焉 朕宵(肝)[旰]图治,懔乎以听言为难。有言责者,宜直道而行,必核是非,(母)[毋]惮大吏,(母)[毋]溺旧习。」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台谏者天子耳目之臣,宰执不当荐举,当出亲擢,立为定制。」

六月一日,诏:「朕惟顷者谏省虚位,药石不闻,肆求忠谠直谅之士,以备谏诤之列。朕既虚心无讳,凡尔谏臣,义当自竭。自今朕躬阙失,其悉心直论,勿隐勿避,必求实是,以称朕好直求助之意。」

高宗建炎三年三月六日,诏:「台谏员阙甚多,令侍从官公共荐举堪充台谏二员。」

六月十日,诏谏院依祖宗法。

七月十五日,诏谏院不隶门下中书后省。

十月二十八日,诏:「谏议大夫富直柔遇事敢谏,谋国尽忠,其所建陈,皆合大体,艰难之中,赖其献替,以裨朕躬。可特转一官,报行天下,使知朕优贤纳谏之意。」

四年十月四日,宰执进呈谏官论列、监司体量公事灭裂等事,上天颜怡悦,顾谓范宗尹等曰:「近来谏台无有一日无章疏,亦未尝放过一事。」赵鼎曰:「陛下开广言路,奖拔言官,是以人人得尽言无隐,此朝廷美事也。」

绍兴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右司谏方孟卿言:「谏官自来于中书、门下省置厅事,盖两省朝廷政令所自出,祖宗以谏官居之,不无深意。切见行在谏省虽许于皇城内建置,缘未有指定去处。见今踏逐民间屋宇,凡朝廷设施任用,委是不获实时预闻。」诏:「候移(惏)[跸]临安,于都堂相近置局。」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台谏言事官,系非时上殿,不合在轮对条具之数。」先是,降手诏,内外侍从、省台职事官等,限半月各述所职利害,条具以闻。及应行在通直郎以上轮对。台谏状:「勘会言事官遇有时政利害,并系非时敷奏,恐不合在轮对条具之数。」故有是诏。

十二月十五日,合门言:「右谏议大夫徐俯面奉圣旨,今后凡遇有合奏禀事,并不拘早晚及假日请对。勘会臣寮内殿奉事,即不属合门引班。今来本官不拘早晚及假日请对,合门即无似此体例。」诏遇内殿日有急速事,令入内内侍省引对。

四年七月十三日,臣寮言:「近来谏院遇全阙官,印记掌于胥(史)[吏]不便。乞今后谏院全阙官,印记权令中书门下后省寄收,其谏官职事并不干预。若省札关牒之属,每日类聚,用印封记,候除到谏官日开拆书押,庶几有所关防,不致漏泄散逸。」从之。

十月二十二日,诏:「车马进发,令谏院船次后省泊。」从司谏赵霈请也。先是,降诏进发建康,故有是请。

五年五月十八日,诏:「左司谏赵霈论奏,深得谏官之体,可转一官,赐紫章服。倘令尚书省将所奏修写成图进入倘:疑误。。」霈疏曰:「安不忘危,治不忘乱,安危治乱之机,相为倚伏。陛下承列圣之

丕基,适丁阳九之厄运,九年于兹,秣马励兵,而士气始振;兴(襄)[衰]拨乱,而武志方伸。天时既至,人事已极。比者皇威奋张,寇戎远遁,已肇中兴之业,天其或者殆将悔祸,使至于治安乎。兹者銮舆言还,天人和悦,远迩乂宁,所谓安危治乱之机,正不可一日忘也。汉光武初定天下,冯异

来朝,诏曰:『仓卒,芜蒌亭豆粥,虖沱河麦饭。』异顿首曰:『愿国家无忘河北之难,小臣不敢忘中军之恩。』唐太宗既平高昌,魏(证)[征]举小白无忘在莒之事以戒之。帝曰:『朕不敢忘布衣时,公不得忘叔牙之为人也。』臣亦愿陛下无忘亲征时,臣亦无忘扈从时,则治安可保,恢复可期矣。伏望益轸圣虑,载扩远图,知燕安不可怀,则前日跋履之劳不可忘也。知恺乐不可极,则百日(霄)[宵]旰之忧不可忘也。知前日仓卒之警,则备御之策其可忘乎 知前日饷馈之艰,则理财之道其可忘乎 臣于此当念扈跸之勤,殚报国之诚,指陈得失,庶几上下共享治安之美。」上嘉之,故有是命。

六年四月十八日,谏议大夫赵霈言:「伏闻近者中书舍人任申先缴奏沈与求词头,谓台谏朋附。臣等备数言路,皆(州)[出]亲(推)[擢],初无先容之助。而申先公肆诋诬。臣等见各居家待罪。」诏申先除集英殿修撰、在外宫观,赵霈等日下供职。

九年七月十六日,尚书省札子:御史中丞廖刚言:「切缘台谏官日逐上殿,系敷奏本职公事,即与其余官奏对事体不同。欲乞今后台谏官遇登对,止具有无所得圣语,应记注者依条关中书门下后省外,免申合门『别无侥求』文状,所贵得体。」从之。

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诏曰:「台谏风宪之地,振举纪纲,纠逖奸邪,密赞治道。年来用人非据,与大臣(支)[为]党而济其喜怒,甚非耳目之寄。朕亲除公正之士以革〔前〕弊,继此者宜尽心乃职,惟结主知,无更合党缔交,败乱成法。当谨兹训,毋自贻咎。」右正言张修乞刻石于御史台及谏院,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五日,谏院状:「见管吏额法司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一人,守当官一人,守阙守当官二人。今将法司右修职郎萧着一人裁减,发遣归部,乞依省罢法施行。」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方今多事,理宜博谋。侍从、两省官每日一到都堂,遇合关台谏者亦许会议。」

干道三年五月十一日,上宣谕宰执曰:「昨批韩晓奏状,知随州林薿放罢,如此处置莫是」。 颙奏曰:「臣昨见言者论罢韩晓,臣知林薿阴遣其家属来行在,纳短卷于台谏。臣昨见言者陈令,陛下批出,可谓明见万里之外。」陈俊卿奏曰:「近日此风颇盛,惟其巧造言语,以阴中伤,是使监司不敢按郡守,郡守不敢按县官,臣尝见之。」上曰:「此风诚不可长。朕方欲手敕戒谕台谏。」

十一月十九日,中书、门下后省、谏院状:「契勘两

后省、谏院人吏依条年十六听系籍,二十以上许试。两经试中,方补守阙守当官。遇有阙,依名次递趱,直至令史。又实满四年以上及五年,合行解发补官。即是七年十以上疑误。,委是年限久远,别无寸进。缘当时省记法内无许比换副尉之文,遂于绍兴二十六年九月内申明画降旨挥,依六曹、寺、监,许行比换。后来于绍兴三十二年三月内,却将两后省、谏院与进奏院一例衮同,不许比换。伏 御史台察案后推书吏于隆兴元年三月内申明许行比换了当,两省、谏院近具申请,刑部勘当,依六曹、寺、监年限,用抵保比换,别无违碍。窃缘两后省、谏院系与御史台、六曹一体官司,独无比换,委是不均。今来即无侥冒,盖欲补圆条法。」从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谏院状:依指挥并省吏额,见管七人,欲减二人。从之。

五月二十八日,诏:「旧制设两省言路之臣,所以指陈政令得失。给舍则正于未然之前,台谏则救于已然之后,故天下事无不理。今任是官者往往以封驳章疏太疏,惮于论列,深未尽善。自今后给舍、台(见)[谏]凡封驳章疏之外,虽事之至微,亦毋致忽。少有未当,可更随时详具奏闻,务正天下之事。」

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谏院申:「契勘本院应干施行(反)[及]论列陈诉等文字,合要检照条法,取索参用,不可时暂阙少谙熟旧人。所有本院吏额内点检文字一名,昨画降旨挥,勒留出职人新差监福州福清县海口盐仓萧着充。今窃见御史台、秘书省等处将出职人不妨注授存留,依旧祗应。欲望朝廷依逐处体例及本院昨存留萧着例,将见存留点检文字孙绍先不妨注授勒留在院祗应。候以次人出职,依此注授攒替施行。」从之。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谏院减守阙守当官一人,杂司事故更不作阙。以(农)〔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五年正月八日,诏复置左、右补阙(实)[拾]遗。先是,林粟札子论谏官侵行御史之事,至于箴规阙失,寂然无闻。愿仿唐旧制,置左、右补阙、拾遗各一员,皆三年为任。仍乞面加训谕,以遗、补为名,不任纠劾之职。上出以示宰执曰:「林粟此说甚当。朕每欲增置谏员,但以言官多任意论人,凡台谏初除,人已逆揣其必论某人,既而果然。若谏官止于规朕过举、朝廷阙政,诚合古人设官之意。卿等宜考前代兴置本末以闻。」至(于)[是]王淮等具《唐六典》所载与本朝旧制进呈,上曰:「朕乐闻阙失。若谏官专务规正人主,不事抨弹,虽增十员,亦可。」于是复置此阙。

二月七日,敕令所言:「检准(绍)[雍]熙(二)[五]年二月诏:左、右补阙宜改为左、右司谏,左、右拾遗宜改为左、右正言。淳熙令节文:左、右司谏为正七品,左、右正言、监察御史为从七品。本所看详,今来复置左、右补阙、拾遗,欲参酌比拟,将品从、杂压

并在监察御史之上。请俸人从并视监察御史。」从之。御史台言:「补阙、拾遗今参酌比拟,将品从、杂压并在监察御史之上。每遇朝参、筵宴并忌祀行香,班于左右司谏之次,仍于台谏幕次侍班。」从之。

八日,诏奉议郎、充枢密院编修官薛叔似除左补阙,朝奉郎、行宗正寺主簿许及之除右拾遗。

建炎三年,礼部侍郎张守为翰林学士。先是,殿中侍御史赵鼎入对,论守无故不迁。上(日)[曰]:「以其资浅。」鼎曰:「中丞台纲所系,岂计资耶 且言事官无他过,愿陛下毋沮其气。」时上每除言官,即置一簿,考其所言多寡。鼎为台谏,三月而言四十事,上皆行之。

绍兴元年九月,侍御史沈与求奏:「省部百司稽违,许御史台弹察,所以正万事而防庶微,此祖宗深意也。元丰中分置六察察按书吏,岁终比较弹察稽违功绩而赏之。其赏甚微,其利甚博。昨因王黼用事,政以贿成,旧法转废,吏亦习为偷惰,上下相蒙,纪纲隳 。方陛下励精为治,日图恢复之功,岂宜尚循故习。望遵用旧法,庶少振纪纲。」并依旧法施行句首疑脱一「诏」字。。

绍兴三年天头原批:「添在引对下」。,曾统

言:「本朝多以谏议兼纪注,且听直前奏事。元丰始不任谏列,然亦许直前。顷者权臣用事,言路壅塞。」诏依元丰旧制。

四年十一月天头原批:「添在五年上。」,殿中侍御史张致远奏:「乞省罢营葺,以系军民之心。」诏:「除军兵营寨外,其余修葺去处,并令孙佑不得应副。如违,官吏取旨,重行黜责。」上因谓宰臣曰:「朕置台谏,本所以正阙失,事有规戒,未尝不乐闻。诗曰:『衮职有阙,仲山甫补之。』朕尝恐言者无以补助尔。」

十四年天头原批:「添在二十五年上。」,进呈何若札子,乞进君子退小人。上曰:「昨宣谕何若,朕擢卿为谏官,正要分别君子、小人。何时无小人 但时察而去,乃不害法。」

二十八年正月天头原批:「添在孝宗上。」,上谕大臣曰:「比既诏监司刺举守令,而监司贤否勤惰,将使谁察之 宜为立法。」乃诏:「监司贪惰不法,台谏自当弹奏。其治状显著之人,令台谏侍从三人以上公共推荐,三省考察取旨。」

淳熙十五年天头原批:「夹注在除右拾遗下。」,兵部侍郎林粟

奏言:「谏诤之官尚有阙员,居其位者往往分行御史之职,至于箴规阙失,寂无闻焉。愿依唐制,置拾遗、补阙左、右各一员,专掌谏诤,不许纠弹。」从之。以许甫父、薛象先充其职,班着在监察御史之上。光宗立,复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登闻院

登闻院

【宋会要】

唐置匦,雍熙元年改匦为检,东延恩曰崇仁,南招谏曰思谏,西申冤曰申明,北通玄曰招贤,改匦院为登闻院。

淳熙三年,又置理检院,以两省官判。令登闻院、鼓司,进状人有称冤滥沉屈者,即引送理检院审问。

至道三年,废理检院。

景德四年,改登闻院为登闻检院,亦置鼓,在宣德门南街东廊,院在鼓院之西。天圣中,诏以御史中丞专领理检院。

太祖干(道)[德]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诏:「今后应诸色进策人,并须事关利害、情绝虚浮、益国便民、言直事当者方可为策,即不得乱引闲词。其所进事条,仍不得过五件已上。如是已经晓示不行者,亦不得再有投进。宜令匦院候有进策人分明晓示,先取知委文状及通指安下处所,方得投匦。如有违越,并当劾断。如是本官官吏不切晓告,当行朝典。其余申冤论事,不在此限。亦不得腾越,须(曹)[曾]经本处论诉,不与施行,有偏曲者,方得投匦。」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七月十二日,诏改匦院为登闻院,仍令谏院依旧差谏官一员判院。

雍熙三年九月,户部郎中张去华请应机巧技术,不干正道之人,令登闻院不须引对。从之。

端拱元年七月,虞部郎中张佖,狡吏挟私,遂致州县之官因循,不修职业。欲望自今除官典犯赃,祅讹劫杀、灼然抑屈,州县不治者,方许诣登闻院。仍付所司略问审实,须至按鞠,始与命使推穷。自余越诉, 言:「远近士庶小有诉讼,即诣鼓进状,追捕证佐,干系搔扰。亦有幸民作并准旧条施行。」从之。

二年三月,诏登闻院鼓司应诉田宅婚姻之类,一准新令施行。

〔淳〕化二年四月,知制诰毕士安请特差司谏、正言一员判登闻院事。诏以右正言洪湛领之。登闻院旧舍人一员兼掌,至是始命它官。

五月,置理检院于干元门之西北廊,以知制诰钱若水领之,复唐制也。

六月,诏:「自今诣鼓人所进状,委判院官躬亲看详。如别添改,即并进状人送枢密院,无使邀滞。」

十二月,理检院言:「鼓司送到进状人,若非大段冤沉,止是因事诤论而越诉者,望勒还本州岛。若区断不当,即许再来陈诉。」从之。

至道元年三月,诏:「登闻院有称负屈进状人,依鼓院例印缝,引送理检院。」

六月,勾当登闻院殿直程峻言:「前开封府推官刘可济先犯罪除名,累诣院投状,乞引见叙理。先准 命,应除名责降人叙理,不得收接文状。其人继日在院前,发

遣不去。窃缘在京似此等人甚多,虑递相 仿。欲望自今应除名责降勒停人未经恩雪,不得于登闻院及鼓司投状。」诏:「自今应除名责降停(在)[任]人,如只是乞叙理者,不得收接文状。内有诉屈者,即送理检院,令取刑部、大理寺元断公案照证,是实有冤枉,即得具事由申奏;如引无冤枉引:疑误。,即报登闻院,鼓司不得收接。」

二年三月,理检院言:「检会 文,(发)[登]闻院鼓司除常程公事依旧施行外,如有称冤滥沉屈者,(尽)[画]时引赴理检院,收结罪文状引见。如涉虚诳,便仰晓示不行。今据鼓司送到进状人多是援赦恩诉理,当院看详,未合得前项 文,不敢申奏。望下鼓司、登闻院,自今子细看详,如实负冤沉者,送赴当院。」从之。

七月,诏令诸州吏民诣鼓司、登闻院诉事者,须经本属州县、转运司,不为理者乃得受。」

三年二月,鼓司、登闻院言:「自来两司各得廊屋二间,在内廊西、东。今缘官员应在司,今干元门西北廊有旧廨宇五间,欲请占为视事之所。」从之。

五月,命太子中舍王济勾当鼓司。鼓司旧(上)[止]内品许怀远与殿直程峻二员勾当,至是省峻而命济,(如)[始]用朝臣也。

六月,诏:「自今诣鼓司论告机密者,实时引送枢密院,不须更取诣实文状。」

十二月,诏:「鼓司应投进物色,除近臣遗奏外,余不得受。」

真宗咸平二年三月,诏:「臣僚著述文字,许于(阁)〔合〕门(反)[及]鼓司投进。朕当亲览,以择材能。如文理稍优,仍令两制铨简以闻。」

闰三月二十日,诏:「鼓司自今除进策、献书、上表、披诉及常程公事,即入检进呈。其论诉公事状内乞行推勘并进实封人,即更不随检,每日画时实封投进。」

二十六日,诏:「登闻院应进实封直言极谏人合押送枢密院者,并责逐人住止处,令递相委保。」

四月,诏:「昨以时雨稍愆,物情微 ,俾缓刑而申命,思阙政之有闻,遂降诏书, 行询访,封章有取,寻已旌酬。近者如闻闾巷之徒靡闲军国之事,顾文佣笔,假手他人,浸长浇浮,须行禁止。宜令鼓司、登闻院自今更不得收接。」

是月七日,命工部尚书张宏、翰林学士王旦兼知登闻院事。虑献封者有所壅蔽故也。

三年七月,诏:「幕职州县官及在京诸色人陈诉,并令于鼓司、登闻院投状。」

五年三月,诏鼓司、检院:「诸色人投进辞状,合系收接,其中些小误使文字,不妨事理者不得退回。」

十一月,诏登闻院主判官不得于本院接见宾客。

六年正月十五日,登闻院言:「乞今后除实封及申雪屈沉、告论公事外,其余闲杂侥求文(收)[状]更不收接。将所退词状抄节事目,于日奏内别开坐一项退状缘由。」从之。

景德元年四月,诏检院:「自今追官、停任、责降、贬配、逐便人经赦乞叙用者,或称曾经刑部不蒙引见,或称赦文虽不(皆)[该]说,有例合得恩泽,若已曾进状者,不得再接。如实(核)[该]叙用,为有司抑屈,明有指

论,乞行推勘者,责结罪审状,方得收接。」

二年四月,诏鼓司、检院:「诸色人进实封表状,不述事由者,委主判官当面审问。如实系机密,即画时进入。」

四年五月九日,诏改鼓司为登闻鼓院,命知制诰周起、直史馆路振同判。其登闻院改为登闻检院,命枢密直学士张咏判。仍差内品陈彦通、张延寿分为两院监门,不得关预公事。先有内臣勾当鼓司,自此悉罢。鼓院旧屋五间迫隘,遂益门西廊三间。检院除旧院外,别于干元门西北廊理检使廨十间,后为兵部职方图书库,复为检院。又于尚书省择令史分掌之。文武臣僚合门无例通进文字者并诸色人进状,并须先经鼓院。除告军机密事及论诉在京臣僚,即实封。如进入后与审状异同虚妄,及夹带他事,并科违制之罪。所论事重,依格 施行。仍令进状人别写札子,节(掠)[略]要切事件,连黏于所进状前。其余所进文状,并先拆开,看详定夺。或要元本文字照证,速牒合属司分取(嗦)[索]。若事合施行,及所进利济可采,便与通进。若显有违碍,即当日内告示本人知委。如不识文字者,许陈白纸,据所论事件判院官当面抄札诣实口词,准此施行。仍当日内据收接到所进文状都数,逐件开(具)坐行与不行因依因依:原误作「因而」,据下文改。,具单状以闻。若进状并过白纸人称鼓院看详不尽情理,即许经登闻检院进状论,便仰检院详酌事理。若鼓院所定不行为当,即具不行缘由判押审状,与进状人收执与进状:原无,据《职官分纪》卷一四补。。如鼓院所定不当,即具不当事件并(完)[元]进状缴连进呈。其收接到所进文状,亦于当日内具都数开坐行与不行因依,单状以闻。其披诉人若不实时判审状给付,即许于御史台陈诉。其有登闻鼓院、检院委实行遣不当者,方得接驾及缴所判审状披诉,当付所司勘鞫。如披诉得实,判鼓院、检院官必行朝典。如是虚妄,本人科上书诈不实之罪。未经鼓院进状,检院不得收接;未经检院,不得接驾,进状者依法科罪依:原衍一「依」字,今删。。文武官及诸色人不得用无(各)[名]札子,并具表状投进。所乞留中不出,及乞隐落姓名,作访闻内降行遣者,今后并降付所司,明具于行。珍禽异兽、妖妄文字及诸般进奉并书札、药方、图书、功名德等并不得接驾功名德:疑有误。,及诣登闻鼓院、检院投进。内妖妄文书,画时勾唤司天监官一员看验。委是妖妄,即对本人焚毁。如不系集断文书,即取责分付。举人、僧道、草泽诸色人等,如 朝政阙失,并公私利济,并许上言。其所业诗赋杂文及诸般撰述,不得投进,亦不得接驾进状。如违,科违 之罪。应代笔人增添情理,别入言词,并元陈状人本无枝蔓之言,而为代笔人诱引,委有规求者,其代笔人为首科罪。又民有诣登闻陈诉者,多称已诣转运使陈状,不为收接。自今令诸路转运使子细详阅。合施行者,实时指挥;不

合行遣者,判书审状付本人,方许诣阙陈诉。」

是月,张咏言:「文武臣僚并诸色人自作过犯,每至进状,多以利见理诉为名,别求侥幸。欲望自今诣鼓院、检院进状者,先取自来有无过犯一本,连于所进状前同进。所述过犯如有隐落,并当除名。又文武臣僚、三司、京百司人吏因罪勒停进状,□赦叙用者,望令鼓院告示,文官归刑部投文,使臣即归三班院,三司、京百司人吏即归本属,检赦施行施行:原作「行施」,今据文意改正。。如称检赦不尽,方许执判状经鼓院、检院陈状。」诏:「所责过犯状内隐落赃私罪者,即科除名之罪,余皆从请。」周起等又言:「诸色进状人皆妄有侥求,自今望除军机密事、指论在京臣僚及诸色人赃污、偷侵官物并事干人命,或自己实有屈塞等,其三司公人职掌并经三司陈状,中书门下省、京百司人各经本司,仓场库务即经提点诸司库务及提点仓场所,诸班诸军各经所管本司,在京并府界县镇诸色人,并经开封府或府界提点。」诏:「内有差遣及抽借往别处者,并于元属司分陈状。如不知元犯因依,即与勘会施行。余从其请。」起又言:「进状人系常程公事者,或值日晚,引进不及,望权送军巡寄禁具闻奏。仍请令皇城司差亲事官四人赴鼓院引接词状。又诸色人进状,除指论军机密事及指论在京臣僚,自余文状,并写两本,将诣鼓院。内有合退回者,当日将一本退与本人,一本即次日进纳。如系通封,即将一本依旧进呈外,余一本亦次日进入,仍乞留中。其过白纸人取到口词,亦依此例。」诏:「除留乞留中者并降付中书上「留」字疑误。,余皆从所请。」

七月,路振言:「先准五月十八日 ,诸色进状人委逐路转运司看详,如不合行遣,即取审状判书付本人。自降敕后,尚有诣院陈状者,皆无转运司判书文字。欲望自今令诸路转运司收到词状,分作三项:一项具已结绝人数姓名,一项具见行遣次第,一项具判书审状数目因依,并次月上旬申奏,委银台司看详。或有行遣不当,并令驳疏。」从之。

十九日,诏登闻检院如急速文字画时进入,常程文字依例五日一度于检内通进。

二十四日,诏登闻检院日奏文状并监门榜子并俱两本,实封进入。

大中祥符三年八月,(韶)[诏]:「自今进状,值日晚或至夜者,除告军机及指论在京臣僚,事干人命,画时通进,其余并次日施行。其当日所进文状并奏目及次日连副本状并依旧外,其次日奏目两本更不写进。」

六年十二月,诏军头司:「应接驾进状人曾经检院进状,如称不尽情理,再令检院看详。如显是妄有指陈,令判院官于审状后具不行缘由,仍令今后不得妄进文状,判书给付本人收执。或再来接驾进状,如所定不行为当,即送开封府勘断。」

九年三月,登闻检院言:「军头司送到接驾进状人故岳州刺史

史韶孙立两次接驾,不执检院判凭。据史立称,累经检院进状不接。及行审问,乃是止经鼓院,未经检院。盖两司(各)[名]称相近,人不能辨,其史立已蒙送开封府勘鞫。窃虑今后进状之人有恃荫故违条贯,不执判状,直便接驾者,望令军头司送开封府劾罪。如再犯者,配远处衙前。三犯者,依法科决讫,编管如前。」诏:「自今进状人令检院分明读示榜文,各令知委,贵免枉陷刑宪。仍取知委状讫,给付判凭。」

天禧二年正月辛亥,礼部侍郎王曾判检院。

四年二月,同判鼓院鲁宗道言:「准条,凡论臣僚不公事状,实时封进。近日以来,多有以州县寻常细务烦渎朝廷。今请应言受赇踰违以上罪者,即许实封论诉,自余皆须通封。」诏:「自今后显有赃污踰违事状及告众者,即令实封投进,违者罪之。」

五月,诏:「登闻检、鼓院手分自今于京局百司选差正名祗应,及三年者与减一选,即不得抽承阙人。」

仁宗天圣元年九月,诏:「自今诸色人诣登闻鼓院妄进文状,称内中骨肉者「骨」字上原衍「肉」字,已删。,便令送开封府枷项取勘,依法断遣。」

七年,上因读《唐史》,见匦函达下民冤枉之事,乃谓左右曰:「天下九州岛之大,岂无冤枉之人。若至京师检院、鼓院理雪者,必是州县官吏、提点刑狱、转运使不能理雪。又君不为申理,则赤子无告矣。」乃置匦函,仍专命御史中丞为理检使。

闰二月二十三日,诏曰:「朕纂绍丕图,忧勤庶政,(恩)[思]下情之尽达,期谠议之必闻。洪惟祖宗,诞开言路,援稽典制,具在攸司。是用遵行,式恢先烈。其登闻检院依旧外,(宣)[宜]置理检使,匦匣为检匣。应诸色人除奇巧技术邪妄不干正道事件不得上言,及常程公事自依久来体式,令逐处官司、鼓院收接外,如有指陈军国大事、朝政得失、大(改)[段]冤枉,累经诉理未获辨明,或事干机密,并许诣检投进。内委是急速文字,画时进入。其余并依例五日一度于检内进纳。如无,即具单状以闻。如检院、鼓院进状人有称冤滥沉屈,及为鼓院、检院迟滞者,画时引送理检使,子细审问。余依太平兴国九年七月十二日敕施行。」

三月六日,诏:「近于鼓、检院侧别置理检院,以御〔史〕中丞王臻充使。应诸色人诣鼓院、检院投进文字,逐处官吏妄有邀难,不画时收接,即许诣理检使所,具住滞不收接因依以进,其鼓、检院官吏当行严断。内干机密公事,理检使亦不须审问。」

二十一日,判鼓院吴遵路言:「进状人状内多有揩改添注文字,准先降 命,并令回换,虑成住滞。今请揩改处系要害事节,即令退换,自余并用本院印讫进入。」从之。

六月辛卯,命晏殊等看详转对章疏及检院所上封事,类次可行以闻。

八月,诏:「昨降敕命,应诸色人凡有指陈军国大事、朝政得失、大段冤枉,累经诉理,未获辨明,或事干机密,并许诣检院投进。近来

所进文字多不应得敕命,宜令登闻检院,自今诣检院投状人,须应得敕内许指陈名目,方得投进。如进文字却有不同,并当严断。仍先取诣实审状以闻。」

八年八月,诏:「民有诣检院进实封者,多是争论远年婚田公事,累经诸处断遣者。自今令检院,应有进实封,先责文状。如实有枉冤,不系婚田,即得收接。其有事论婚田公事,并令依例于鼓院进状。」

九年六月一日,诏:「登闻鼓门、检院无得辄受诸行军副使、上佐、文学、参军奏状。」时有妄求恩泽,至起讼者,因有是戒。

景佑元年二月六日,中书门下言:「检会近日有诸色人诣检匣进状,妄称军国机密,多是希求身名。今后如依得先降敕文即收接,仍(敢)[取]责审状一处连。」从之。

六月十七日,御史中丞韩亿言:「准敕,取勘鼓司官吏不合收接马季良乞致仕文状。切以朝廷比置鼓司,盖使人申理冤枉,岂未经奏御,便许退还 其鼓司官吏更不取勘。」仁宗以韩亿即合具奏取旨,不合擅纳敕书,特释之,仍取勘鼓司官吏。法寺言,登闻鼓院李晟当赎金,诏亦释之。

庆历五年五月十三日,诏登闻鼓院今后不得收接蛮人文状。以溪州彭仕义等差人赍状求进,帝令实封,于枢密院送纳,乃有是诏。

《两朝国史志》:登闻检院:判院官一人,以带职郎官以上至两省充。凡检有四:东曰崇仁,南曰思谏,西曰申明,北曰招贤。凡机密章奏及上于鼓院而为所(柳)[抑]者,咸受而达诸朝。令史二人。登闻鼓院:判院官二人,以带职官朝官或卿监充。凡四方官吏、士民冤枉封牍,咸受而奏之于中,以达万人之情。监鼓内侍一人,书令史二人。理检使一人,以御史中丞兼领。吏民以冤自伸于检、鼓院而不为达者,以时上闻。典二人,天圣七年置。其登闻检院匦函改为检匣,如(挥)[指]陈军国大事、时政得失,并投检匣,令画时进入,常事五日一次进之。其称冤沉屈而检院不为进状者,并诣理检使审问以闻。时上封者言,自至道中废理检院,而朝廷得失、天下冤枉(寝)[寖]不得上闻,故复置使以领之。

神宗熙宁三年七月,登闻鼓院言:「当院每日投进官员及诸色人词状并折角实封,并依自来体例,写两本事目子,于通进司投下。欲乞依(请)[诸]处投进实封体例,更不于目子上开说事宜,只据道数,关报通进司投进,免致漏泄。」从之。

哲宗元丰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已即位未改元。以登闻鼓院阙归中书省,三年为任。

元佑三年十一月四日,三省言:「今裁定登闻鼓院、检院并中书省差,俸钱依在京分数。」从之。中兴之初,因旧制置局于阙门之前。旧在宣德门外,隶门下省。建炎三年,专隶谏院。监官旧额二员,以文臣充。常除一员,旧称判官。今从臣僚之请,改称监院。主管检匣内侍一员。旧制:检匣一座, 擎四人,(今)[令]亲从官充。今不差

置。今以手分三人旧有书写人一名,今不差。掌收接命官、诸色人(接)[投]进机密军国重事、军期、朝政阙失、论诉在京官员不法及公私利济之事。今权以小匣一面,差承送亲事官擎背,以匣投进文字。鼓院置监官及称谓,如检院之制。手分二人,书写人二名,掌大礼奏荐 断及致仕遗表、已得旨恩泽、试换文资、改正过名、陈乞再任之事。旧设谏鼓一面,置看鼓及下奏共二人,以三省大程官充。今并不差置。以承送亲事官(役)[投]进文字。两院(关)[阙]官,许互权。全阙,即上谏院,从朝廷差官云。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四日,诏置检鼓院于行在便门之外,差官权摄。

四年九月二十日,诏:「应四方士民诉冤论事,自来经检院投进文字,虽狂妄诋讦,未尝加罪。今许齐贤、王师昊乃敢揭榜通衢,喧突关门,所言略无可采,意在鼓惑即众即:疑误。,理合惩戒。已施行外,今后诸色人陈献文字,并于检、鼓院,不得少有邀阻,仍令尚书省出榜晓谕。」时宰执进呈越州勘到岢岚军狂人王师昊怪妄惑众事,上曰:「必是狂易,可只送邻州编管。朕大开言路,鼓、检院进状,日关听览,言有可采,至命以官,言或不当,虽斥朕躬,亦置而不问。至于狂惑诞众,不免略须禁止。卿等可以此意晓谕民士。」故有是命。

绍兴三年九月六日,侍御史辛炳言:「近者手诏,以地震求直言。于在外大小之臣,孰不(顾)[愿]尽己见,盖与寻常投匦事体不同。如太常少卿唐恕首能应诏,乃未免同众人押出召保,伺候逐便,有亏礼意。乞今后行在职事及厘务官应诏及逐时依格目上书,并实用公文印记,缴牒检鼓院投进,不在召保知在逐(使)[便]之限,仍令本院遵守施行。」从之。

十五日,御笔以江阴军进士李韬、苏白上书,辄违诏旨,不诣检院而伏阙,令临安府差人押归本贯,所上书令看详。」上诏宰执曰:「朕于献言者未尝有所拒也,况韬等所言皆细务,非有诋讦之语,顾不当伏阙尔。向来靖康伏阙之风,皆李纲辈启之,卒成变乱。令尚书省检坐前后不许伏阙旨挥,出榜晓谕。」

六年八月二日,诏:「登闻检、鼓院并去替半年,方许差人。其已差下替人并见阙未到人,并别与差遣。或归吏部注授之人,特依省罢法,与指射差遣一次,愿就宫观岳庙听。」

十年八月十七日,臣僚言:「伏见国家置(俭)[检]、鼓院,所以广言路,通下情也。祖宗求言之要,着在甲令,盖有名件。远方士人初莫之知,往往肆瞽言,辄议国家大事,如登用大臣、谋任元帅之类。乞令检、鼓两司将甲令所载名件分明揭示,使之晓然,皆知朝廷延纳之意在此不在彼。自今凡有献陈「陈」下原衍「臣」字,已删。,必与保人偕来,逐院监官躬亲审之。如依得祖宗事目,即为进呈。」从之。

十一年六月六日,监检院王习言:「准诏,虞宰所进乐府,可令检院给还。今后献无益之言,不干政

体者,检、鼓院不得收接,仍令出榜晓示。切见自来投进文字皆系实封,官司无从检察。其投进文字人多是书铺保人同共商量。乞今后进状与贴黄事目及审状异同,将书铺保人并送所属行遣。」从之。仍诏不得因而别致阻节。

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宣谕宰执曰:「检、鼓两院近日绝少论利害文字,恐有阻节,可下所属检察。」

二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户部侍郎王俣奏:「切见旧制登闻鼓院在正阳门南之西廊,院在门西之北廊句首疑脱一字。,检院亦相距不远。大厦深严,密迩皇城,盖所以增重其事,昭示四方。往者权臣擅朝,人情冤抑,不欲上闻,此官殆废。是时官府治所无不增修,独检、鼓两院杂于比屋之间,不过数椽,浅露狭隘,仅能揭榜而已,殆非仰称陛下通达下情之意。望申严所属,讨论旧制。诏令工部措置。本部下将作监委官相视,检、鼓院据臣寮所请,移于正阳门外,切恐士庶疑惑,难于陈诉。欲乞各于旧址增展地步,重修盖公厅、吏舍及入出门屋,以周围墙。其左右民舍有碍,以其它隙地给还。」从之。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右正言朱倬言:「臣闻设敢谏之鼓,置理检之司。凡以通下情,达冤抑,故其实封条目,鼓院有八布,检院有六外,此则通封投陈,约束周备。初鼓院,次检院,次理检,此其序也。若所陈与事目异,不得收接,此其法也。而两院出未尝服应元立事目约束此句疑有误。,是至微杪之事悉 嚴宸,有傷事體。望特加训饬,凡与上项条目相应、次序不越者,方得收受。」又试给事中杨椿言:「近多有前执政大臣子孙或勋臣戚里之家干求差遣恩泽之类,臣恐自此日滋奔兢之风,有害廉退之义。望明降指挥,今后似此者不与施行,兼令下有司约束禁绝。」诏令谏院照检、鼓条法看详措置,申尚书省取旨。「今看详两院进状条目此奏无首,疑有脱误。,检院系机密军国重事、军期、朝政阙失、论诉在京官员、公私利济,许收接。鼓院系公私利济、机密、朝政阙失、言利害事、论诉本处不公、理雪抑屈、论诉在京官员通封、大礼奏荐、 断、致仕遗表恩泽、已得指挥恩泽、试换文资、改正过名、陈乞再任通封许接。所有约束断罪,非不详备。盖缘日近因循,并不举行,是致将侥求差遣、希冒恩泽、坊场债负微杪之事一例收接。欲乞自今后令两院官吏每遇进状人,须管躬亲审问。如委是依得条目,方得收接;若实封外面题写与状内所陈不同,依上书诈不实科罪。理检院依此。」又臣僚乞进状人次第经由理检院。本院契勘:「在法,诸进状初诣登闻鼓院,次检院,次理检院。又检准《国朝会要》,祖宗时理检院言:检会 文,登闻院鼓院除常程文字依旧施行外,如有称冤滥沉屈者,画时引赴理检院,取结罪文状。如涉虚妄狂诳,便仰晓示不行。欲乞下理检院,照应

祖宗旧法。」从之。

二十八日,登闻检院言:「上书进状人自来召土著有居止之人委保,往往以献陈公私利济为名,其中多是夹带论诉告讦及语言狂妄,不应上闻之事。比至追证,即行走逸,盖缘所责保人甚轻。欲乞今后应上书进状人如系有官人,即召本色有官人;进士、布衣,即召见在上庠生;僧道百姓召临安府土著有家业居止之人,军人召所属将校各一人作保,仍令逐院籍书铺户系书保识,方许收接投进。」从之。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已及位未改元。诏:「省部系政令之原,人吏它日出职,当在民上,所宜廉谨,以立基本。询闻积习成弊,官员士庶理诉公事,必先沮抑。法虽可行,贿赂未至,则行遣迂回,问难不已。若取(永)[求]如欲,则虽不可行,亦必舞法,以遂其请。传闻四方,何以率劝。自今有此等被抑之人,许诣登闻鼓院陈诉,当议重寘于法。其陈诉人虽曾行赂,与除其罪。」

隆兴元年八月十四日,(设)[诏]登闻检院、鼓院监官各二员,各减一员,以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条具并省,故有是命。

干道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监登闻检院李木言:「今检、鼓院虽隶属谏垣,旬申理检院,不过已放逐便人姓名。至于所诉之曲直详悉,曾不与闻,则理检之实废矣。欲望陛下因理检院之名,责理检之实。」上问理检院今尚存否,奏云:「理检之名虽存,其实已废。」上曰:「甚有补于治道。」令后省参照典故条画。于是给事中王曮等奏:「本朝天圣七年始制匦函,专命御史中丞为理检使。自元丰改官制以后,中丞衔内始不带理检使。今检、鼓院依政和门下后省令隶属谏院,而御史台犹存理检院之名。检、鼓两院旬申,不过已放逐便人姓名而已,诚与元置理检使本意不同。臣等今看详,欲以检、鼓两院依旧隶谏院外,如遇进状人称冤滥沉屈者,引送御史中丞,子细审问。如中丞缺,即付以次官。内有事体稍重者,特旨降付台谏,依给、舍拟定事理施行。」从之。

闰七月十五日,宰执进呈毕,上论理检院故事,因谓叶颙等曰:「朕常思祖宗创立法度,以贻后人。后世子孙不能保守,极可惜。」叶颙等奏曰:「祖宗创法垂统,亦甚艰难。子孙万不能守句末疑脱「一」字。,一旦失之可惜,诚如圣谕。」上曰:「创之甚难,坏之甚易。」蒋芾奏曰:「臣常记元佑三年进士第一人李常宁廷试策,破题四句云『天下至大,宗庙社稷至重,百年成之而不足,一日坏之而有余』,当时以为名言。」上曰:「诚为名言。」芾又奏曰:「所谓坏者,非一日遽能坏也。人主一念虑之间,不以祖宗基业为意,则事事放例,驯致败坏。故人主每欲自警戒,常恐一念虑之失。如陛下忧勤恭俭,厉精政事,而于念虑之间常自警戒,虽古之圣帝贤王,用心不过于此。」上曰:「朕非独自警戒而已,又且忧后世子孙不能保守

为可惜。」颙等皆曰:「此乃国家灵长之忧此句疑误。,陛下之言至此,天下之幸,宗庙社稷之福也。」

十二月四日,宰执进呈刘廷老投匦上封事云:「究目前之利病,应诏书之所求,而乃论诉刘才邵之子恩泽不当事,言甚猥细。」上曰:「此非上书本意。」蒋芾奏曰:「欲押归本贯如何 」上曰:「如此甚好。」

四年七月十三日,检院言:「检会天圣七年八月诏:『昨降敕命,应诸色人凡有指陈军国大事、朝政得失、大段冤枉,累经诉理,未获辨明,或事干机密,并许诣检院投进。近来所进文字多不应得敕命,宜令登闻检院,自今诣院投状人,须应得敕内指陈名目,方得投进。如进文字却有不同,并当严断,仍先取诣实审状以闻。』景佑元年三月六日,中书门下言:『检会(过)[近]日有诸色人诣检匣进状,妄称军国机密,多是希求身名。今后如依得先降(救)[敕]文,即收接,仍取责审状一处连进。』」诏检坐祖宗故事,令尚书省出榜于登闻检院晓谕。

十四日,诏:「诸色人诣检院投进文字,已有指挥约束。如归正人投进文字,并许收接,取责审状。内有希求狂妄,亦依条断罪。」

八月十七日,监登闻鼓院翟畋言:「本院省记一司旧条例,收接四方士庶、命官、诸色人等投进文字通封实封状,计一十六件。实封状:公私利济、机密、朝政阙失、言利害(利)[事]、论诉本处不公、理雪抑屈、论诉在京官员,已上八项,并系折角实封。不通封状「不」字当衍。:大礼奏荐、敕断、致仕恩泽、遗表恩泽、已得指挥恩泽、试换文资、改正过名、陈乞再任,已上八项,并通封。本院依得逐项事目,方许收接投进。本院于绍兴三十二年十月内准尚书省札子,勘会自来诉事,合诣登闻鼓院进状。访闻本院多以状不如式及召保等退难留滞,不即收接,致诉事之人径邀车驾唐突,显属未便。得旨,今后诸色人诉事,须先诣登闻鼓院进状,本院官画时点勘所陈事理,实时收接投进,不得非理沮抑退难。仍限三日,不候请宝,出给告示,放令逐便。如不曾经由鼓院,往自唐突,依见行条法指挥科罪。今来登闻检院条例,投进文字事目共止有六项:机密、朝政阙失、公私利济、军期、军国重事、论诉在京官员。本院切见检院未(成)[承](大)[干]道四年六月内黄榜约束进状人指挥已前,四方士庶往往将理雪冤抑及夹带论诉告讦、语言狂妄,不应上闻文字,诈作公私利济为名,实封投进。今来检院已承黄榜指挥,门前张挂,致进状人尽赴鼓院,投进文字。内有词诉冤抑、请给恩赏差遣等奏状,多是不曾经由次第,径赴本院投进,今来若不收接,虑有违前项圣旨指挥。欲望朝廷详酌,明赐指挥,行下本院,以凭遵守。」诏依检院已得指挥,令尚书省给榜。

七年三月三日,诏:「今后士庶进状,军国重事、朝政阙失、边防机密、军期重害、公私利济、论诉在京官

员,许于检院投进。其余应进状诉事,并赴鼓院投匦。仰诉事人于状前开坐经由,官司结绝告示,令检、鼓院官当面审实。仍令保状内明言委保某人,陈诉某事,方许收接进入。如状降付朝省,稍涉异同,并依条断罪。若检、鼓院失行点检,官吏亦科违制之罪。如看详所诉委是理直,即将前来理断失当官吏,具名取旨行遣。」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司马伋奏:「勘会进状诉事,在法次第经由所行失当,方许投匦。伏 太祖

皇帝干(道)[德]四年六月诏,应诸色人进状申冤论事,不得蓦越,须经本处,不与施行及偏曲,方得投匦。及太宗皇帝至道元年七月诏令,诸州吏民诣鼓司、登闻诉事者,须经本属州县、转运司不为理,有司乃得授。照得日来诣阙进状之人,有不经省部陈理,不候所属结绝,有昨日诣都省陈词,今日便行进状者。及有未经诸处官司理断,恣行蓦越违戾。伏 真宗皇帝景德二年四月(照)[诏],应实封表状不述事由,委判官当面审(结)[问]。如实系机密,画时进入。又四年诏,应实封进状,如进入后与审状异同及夹带他事,并科违制之罪。照得日来有事争竞产业、理雪过名、陈乞恩赏、补叙官资之类,辄作公私利济、军期、机密,紊渎天听,委是欺罔。」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五日,宰执进呈韩玉伏阙所上书。上问:「检院收接文字皆先观之乎 」虞允文等奏曰:「旧不如此,因今年三月内司马伋申请指挥,令先审而后进。」上曰:「此指挥未尽善。且玉所诉刺字效用,非军(欺)[期]乎 」梁克家奏曰:「如诉张权,亦是在京官员。但检院以为所问前后异同,故不收接耳。」上曰:「要是应得项(自)[目],院官沮之非是,罢免。」虞允文奏曰:「恐太重。」上曰:「可降一官,仍取检、鼓院见行条令再与理会。」虞允文等奏曰:「容(闻)[开]具取旨,行下敕令所别行修定。」

十一月二十四日,检鼓院言:「本院收接进文字,职务至重,其人吏虑恐因漏泄传播于外,及非理抑退,不为收接。今后遇有投进实封文字,辄盗拆窥泄传报,事干(几)[机]密重害者流二千里,非重害者徒三年,终事无害者杖一百。非理退所进文字,亦从杖一百断罪。其因而乞取钱物者,依监临主司受财科罪。」从之。

淳熙三年七月十三日,约束书铺进状。既而执政言:「诸色人进状欣理不实,自有条法。近来书铺止是要求钱物,更不照应条法,理宜约束。」上曰:「书铺家崇饰虚词,妄写进状,累有约束。不若行遣一二人,自然知畏。可令刑部检坐条法行下,检、鼓院出榜晓谕。」

四年九月十七日,令两院照应格目收接论诉。既而臣僚言:「检、鼓两院,其建官之意虽均,而所掌之事则异。比年(寝)[寖]有违戾,交互收接,至于论诉不平、陈乞恩赏之类。乞检坐条法,申严行下两院,照应格目,常(均)[切]遵守。如有违戾,罚在必行。」从之。

十三年十二月

九日,诏:「登闻检、鼓院书写人各减一人,看管剩员各减一人。」以(农)[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七月三日,监登闻检院黄灏言:「窃见四方婚田之讼,经检、鼓院投进,行下有司,所宜即为予决。今乃多有经历岁月,再三陈诉,迹涉烦黩,或事非冤枉者。乞令有司立为定式,应今后降出进状,自所属省部行下所委官司,所委官司行下州县索案。及州县将案申上,各限若干日。其案牍亦各随多寡立限,使之看定。如有稽违,并令所属省部检察,按劾以闻。嚚讼之人所诉无理,尘紊天听,扰害善良,亦当行下科断。如此则进状施行,事加严重,于体甚便。」从之。

庆元三年十月二日,司农卿、兼知临安府赵师言:「祖宗置检、鼓二院,实古昔立谏鼓、嘉石之遗意。迩岁以来,顽狠之人公然腾越,至有事属细微,巧词饰说,一经所属,不待施行,遽投检鼓,或径伏阙,或邀车驾陈诉。匪独轻法嫚令、亵渎不恭,复有事涉虚妄,惧其章露,故欲挠蔑有司。检、鼓二院自有明载条令,盖谓经从次第所行失当及无所施行,方许投匦进状。仍着令,诸进〔状〕令诣鼓院,次检院。如所行非理抑退,许连所判审状,邀车驾陈诉。国家下情之通,可谓委曲(许)[详]尽。今乃无所忌惮,违戾日甚。乞下检、鼓院,继今遇词诉,虽经由州郡、监司、台部、朝省,已为受理而未予夺当否,或已结绝而无给到断由者,不得收接。其有辄伏阙及妄邀车驾陈诉之人,并从临安府照条科罪,所诉事不理。仍令刑部申严累降诏旨并前后所定条法,俾诸路提刑司遍牒郡县,使人通知。」从之。

同日,大理卿陈倚言:「棘寺近奉御宝封下进状,理诉婚田等事一十六件,皆是监司州县自可理断者。其间有不曾次第经由官司,或虽曾经由,不候与夺,及有已经官司定断,自知无理,辄敢越望天庭,进状妄诉,于贴黄上旨定乞送大理寺,显是全无忌惮。今后应有进状诉事,乞从自来体例,先次降付尚书省,量度轻重,合与不合送司,取旨施行。」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九日,谏议大夫陈自强〔言〕:「自备数谏列,检、鼓二院虽在所隶,然不过日知投进名件。至于陈诉之曲直、施行之始末、理断之当否,曾不预闻,有隶局之名,而无审究之实,甚非责任之本意。欲望明诏大臣,今后朝廷遇有施行进状事件,即札下谏院照会,俾得以随事稽考。若所送官司理断之不当,结绝之淹延,并许劾奏,以行责罚。或进状人所诉虚妄,亦坐以上书诈冒不实之罪。庶几检、鼓二院不为虚设,而臣之职守亦不为虚领矣。并乞循旧制,应进状诉事人并于状前画一开坐经由官司、结绝次第,仍令保人于状内甘立虚妄罪罚,虽无断由,听与投进。如是则冤民得以伸雪,而嚚讼亦不至于渎闻。」从之。

开禧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国朝因唐旧制置检匦,以通下情。天圣七年,仁宗皇帝颁降诏旨,凡有指陈军国大事、朝政得失、大段冤枉累经诉理未获辩明,并许投进。干道四年,孝宗皇帝备举天圣诏文,给黄榜下登闻检院晓谕。近年以来,上书进状者日益稀少,权臣畏人议己,沮抑下情,不令上达。今日朝廷清明,大开言路,乞检照孝宗皇帝典故,令三省给降黄榜付登闻检院晓谕士庶,凡军国大事、朝政得失及事属冤抑者,并许上书投进,本院官吏不得沮遏。如所言可行,即与施行;如不可行,亦与容纳,庶几下情皆得上达,亦可以为更化之助。」从之。

嘉定三年十一月一日,臣僚言:「比来进状全无(犯)[纪]律,皆不候所属官司结绝,或雇倩代名,或隐下情节,以脱行遣,或恃此以凌轹承行官司,因求脱免。至若卑贱豪右之家,下及寺院,亦用管干姓名,率然进状。乞下检院院:原衍一「院」字,今删。,自今遇有进状,须本家合为状首人,并以次知首尾家属,方许陈理,即不许管干人出名。庶几法不废于上,情可遍于下。」从之。

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臣僚言:「周设路鼓,立肺石,以达穷民。凡惸独老幼之情,无日不彻于下。国家检、鼓二院,实周制也。生民之休戚,军国之利病,函封腾之,曾不崇朝,遂登睿览。其视君门万里,如在咫尺。二院隶于谏院,进(收)[状]之见于施行者,尚书札下谏院,使知清朝无壅之意,德惠优渥,可谓极矣。然愚民之狃顽亡赖者,第知欲快一己之私忿,不知仰渎九重之至尊,有事理情法之不可行者,投进之词源源不已,何其敢尔不惮烦也。乞行下检、鼓院,应干进状,并遵旧制,必先经鼓院,次经检院,两院互相关会。投进至三者,分明开说系第三状,俾从省部详与看详。如情法未协者,令所属亟行改断;如元断已当,初无可改者,即行告示。今后不许妄有进状或辄敢伏门,其有违者,酌情施行。庶几既可伸小民之冤,复可为健讼之警。」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登闻院鼓

登闻院鼓

【宋会要】

鼓在宣德门南街西廊,院在门西之北廊。旧(日)[曰]鼓司,景德四年改。掌诸上封,受而进之,以达万人之情状。判院官二人,以朝官充。监鼓内侍二人,令史二人。凡文武臣僚合门无例通进文字,并先经登闻鼓院进状。未经鼓院者,检院不得收接。建炎元年,因旧制置局于阙门之前。《山堂考索》:高宗即位于南京,召李纲为宰相。纲奏曰:「人主莫大于兼听广视,使下情得以上通。今艰难之际,四方休戚利害日欲上闻,而(仕)[士]民之愿效其智虑者尤多。而检、鼓院犹未(宜)[置],恐非所以通下情而急先务也。」遂置登闻检院、鼓院于行在便门外。三年,专隶谏院。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诉理所

诉理所

【宋会要】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四日,三省言:「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恩已前命官、诸色人被罪,今来进状诉理,据案已依格法。虑其间有情可矜恕,或事涉冤抑,合从宽减者,欲委官看详闻奏。」诏御史中丞刘挚、右谏议大夫孙觉看详以闻。

二月十四日,管勾看详诉理所言:「看详进状诉理人不若立定期限,窃虑无以结绝。欲乞应熙宁元年正月已后至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前命官、诸色人被罪合行诉理,并自降今来指挥日与限半年进状,先从有司依法定夺。如内有不该雪除,及事理有所未尽者,送本所看详。」从之。

八月六日,右正言王觌言:「臣伏见今年闰二月五日 节文,勘会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恩已前命官、诸色人被罪,今来进状诉理,据案已依格法。虑其间有情可矜恕,或事涉冤抑,合从宽减者,委官看详奏闻。并今年三月十五日 节文,赦前命官、诸色人被罪合行诉理,限半年进状。臣窃闻自有上件朝旨,置局以来,凡有情可矜恕、事涉冤抑,获申雪者甚

多。中外人情既知朝廷哀矜冤抑,故见今陈诉者未已。而旦夕半年之限将满,窃恐疏远衔冤之人闻诏后时,未及自陈者尚众。臣欲乞指挥下诉理所,更与宽展日限,庶几衔冤之人皆得洗雪,可以推宽圣恩,感召和气。」贴黄称:「检会元丰公式令,诸赦书许官员诉雪过犯。自降赦日二年外投状者,不得受接。即是常赦许官员诉理,刑部犹限二年。若该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恩者,刑部自须至来年三月六日(赦恩者刑部)方不接状。所有今来诉理所日限诉理所:原作「理诉所」,今改正。,欲乞依前项令文,展至元佑二年三月五日终。如此则凡经刑部定夺,不该雪除者,诉理所皆详看施行诉理所:原作「理诉所」,今改正。。」诏展诉理所日限至元佑二年三月五日终。

元符元年三月十四日,诏:「熙宁元年正月以后至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前命官、诸色人被罪合行诉理,并限半年进状,先从有司依法定夺。如内该有雪诉,及事理有所未尽者,送管勾看详诉理所。」

六月二十五日,御史中丞安惇言:「伏思神宗

皇帝励精图治,明审庶狱,天下莫不知之。而元佑之初,陛下未亲政事,奸臣乘时议置诉理所,凡得罪于元丰之间者咸为雪除,归怨先朝,收恩(思)[私]室,傥出奸意,不可不行改正。欲乞朝廷委官将前元佑中诉理所公案看详,如合改正,即乞申明得罪之意,复依元断施行。」诏蹇序辰、安惇看详。内元状陈述及诉理语言于先朝不顺者,具职位、姓名以闻。

三年

三月十七日,诏以朝散大夫、中书舍人张商英为龙图阁待制,复降授朝奉大夫、权刑部侍郎周之道为朝散大夫,降授朝请郎门令为朝奉大夫,降授通直郎马璟为奉职郎,勒停人竹璟为承事〔郎〕,朝散郎致仕王迭落致仕。皆坐元佑诉理语言贬降,至是经恩牵叙故也。

九月二日,诏勒停人陈郛为朝奉大夫,朱光裔为朝散郎,苏嘉为朝奉郎,吴俦为承议郎。以元佑诉理获罪,今复其(言)[官]故也。《国朝中兴干道会要》无此门。

当赎。高宗绍兴二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进呈监察御史汤允恭札子:「窃谓刑辟之设有金作罚刑,后世着在律文。凡罪丽三等者,皆有罚铜之条,自一斤以至(自)十有二斤,计其直自百有二十金以至万有二千而止,此律之大法也。比来州县任意纵舍,犯杖与徒罪者,皆令纳钱放免,少或数十百缗,多或三千缗,罚溢于罪,或相十百,或相千万,了不相当。且又避免监司检察,收在别历,侵欺干没,殆不可考。欲望申敕州县,凡罪人当罚者,一遵奉律条,毋令多纳缗钱,以济妄用。」诏刑部申严旧法。

检覆。绍兴三十二年闰二月六日,臣僚言:「在法检验之官,州差司理参军,县差县尉,以次差承、簿监当。若皆阙,则须县令自行。至于覆验,乃于邻县差官。若百里之内无县,然后不得已而委之巡检。三尺具在,不可不守。方今州县之官视检验一事,不肯亲临,往往多以事辞免,率委之巡检。盖缘巡检武

人,其间多出军伍,至有不识字画者。奸胥猾吏因得其便,往往是非曲直颠倒徇(侍)[持]。乞申严检验之条,其初验官须委司理、县尉、丞、簿,不许以事辟免。至于覆验,如委无官可差,仰所在州县选差晓事识字巡检前去。如有不虔,重寘典宪。」从之。熙宁大臣(不)搢绅不附不:疑误。,多起大狱,以胁持上下。而蔡新州因是取台辅。元佑间置诉理所,专为

新州之党,上误裕陵。建中靖国元年,范致虚知绍述之说复行,引诉理为言,欲击韩师朴,而助曾子宣。师朴论其奸,自谏垣出为郢倅。既到任,谢表犹云云不已。其略云:「岂十九年之睿断,有八百件之冤刑。」当时读其表者,莫不知其必取好官而恶其心术之险也。《曲洧旧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尚书省

职官四

尚书省

【宋会要】

尚书都省。旧制:尚书令、左、右仆射、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主都省事。国朝以诸司三品以上官或学士一员权判。凡尚书诸司,悉他官主判。其事务至少者,但中书批状,送印领判。都省总领省事,及集议、定谥、祠祭、受誓戒、在京文武官封赠、注甲、发付选人、出雪投状、二十四司吏员迁补、纳检校官兑省礼钱、有议事注甲、白状库收造礼钱、公廨杂事。凡八案,二十四司,每季轮掌季帐,转牒番宿。当季之司差人赴门下省承发制 。省旧在兴国坊,即梁太祖旧第。太平兴国中,移于利仁坊

孟昶旧第,颇宏敞。中设都堂、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厅事,东西廊分设尚书、侍郎厅事二,郎中、员外厅事六。职掌有都事、主事、令史、驱使官、散官五等。今尚书省尚书、侍郎至诸司郎中、员外止为正官,以叙位禄,皆不职本司之事。

太宗淳化三年,诏:「尚书令唐为正二品,梁为正一品,自今宜升在三师之上。」

真宗景德元年十二月,权判都省赵昌言〔言〕:「本省元额职掌五人,议事祗应人数太少。今见管令史、散官、驱使官五人,私名七人,欲乞添驱使官二人。如有阙,于诸司抽差充填。今后不收私名,其立行诸司如额内缺人,并具事由刺省取旨挥,招召本判官与都省同验人材、书写,方得收充私名。又都省每请射官告院朱胶钱充受誓戒、待漏供应茶汤灯油,又招

置院子料钱外,节序人吏节料、从人食直钱,即承例支给,未系奏闻。欲仍旧制。」并从之。

二年十月,诏祠部及考功、官告院绫纸库自今委都省提举。

四年正月,上封者言:「南省屋宇至多,部分亦众,苟无官员押宿,则胥徒怠慢。按《六典》,尚书省每日一员宿直都司,执簿为次。淳化中,李范起请刑部官员轮宿,其吏部诸司、贡院、祠部并是选举人、道士、僧尼按籍,考功、祠部、官告院各有官钱绫纸。欲望指挥,自今应在省主判官,并令依三司判官例押宿,诸部人吏亦置簿轮宿。」诏:「除都省流内铨外,每日轮差令史宿直,仍于所判官及详覆官内轮一员押宿。或疾患,入省不得,即申奏请假。当宿官与免起居常朝。」

大中祥符四年五月,诏:「自今宰相官至仆射者,并于中书都堂赴上;不带平章事者,亦于本省赴上。」

八月,重修尚书省毕,命翰林学士晁迥撰记。

九月,诏都省晓示诸司,不得于廊下系马,人力送开封府科决此句疑有误。。

五年八月,诏:「自今每覃恩封赠,立限二周年。如限内投纳文字,即与施行。出限,即便止绝。今后初叙封者须开说存亡,并录本官告身及妻礼婚正室状。如已曾叙封者,即录累封官告。在京者纳都省,在外者入递申发,付官告院。」

六年八月,礼部尚书、知陈州张咏言:「臣官忝尚书祠部,本部子司每有公事,并是申状,体似未顺。今请应丞、郎、尚书知外州,除都省依旧申状外,若本曹,欲止判检令

以次官状申。」从之。

天禧四年十一月八日,诏修尚书省,以龙图阁学士陈尧咨总其事。

仁宗天圣五年六月,权判尚书都省刘筠言:「本省见管公用什器,除稍堪供用外,有 椅炉毯百一十六事,不堪修补,虚附帐籍,望送三司据数收纳。又准景德四年正月七日敕,诸行私名已有定额,候阙方得更收。须经都省拣试后,再牒御史台看详,方得收录。如未得都省、御史台试,中书不得私下存留。又准景德元年闰九月二十日敕,(令)[今]后诸司如的是额内阙人,须关报都省,取候指挥,招召有行止人委保,别无踰滥,即本部官与都省看验人才、书札,方得收充私名,牒台试验书札。近来六行诸司因循,不依条约,并不先次报省试验书札,却一面牒台求试。望申旧制。」从之。

六年七月,权判尚书都省刘筠言:「尚书省诸司所收私名请自今都省与本官试中后,先勘会本贯户籍分明,不碍名役,及保明行止,别无踰滥过犯状到省,即准敕收充私名。以都省试中日理为入仕年限。」从之。

嘉佑元年十一月,诏:「尚书省司封、司勋、职方、驾部、库部、度支、金部、仓部、都官、比部、司门、主客、膳部、屯田、虞部、水部自今并以未有差遣带职京朝官领之。如阙人,即差正郎或员外郎自转运、提点刑狱、知州得替人。如又阙人,即差通判得替员外郎。月给添支钱五千,京官三千,并许伺候合入差遣。仍各差提印剩员四人。」以上《国朝会要》。

书省。《两朝国史志》尚书都省:判省事一人,以诸司三品以上充,总辖二十四司及集议、定谥、文武官封赠、注甲、发付选人、出雪投状之事。令史三人,驱使官三人,散官一人。本省官自令、仆至诸司郎中、员外郎止为官名,以叙位禄,本司职守皆不与焉。元丰改制,官名则因其旧,而职守固不侔矣。

《神宗正史 职官志》:尚书省掌行天子之命令及受付中外之事。凡天下之务,六曹诸司所不能决、狱讼御史台所不能直者,辨其是否而与夺之。应取裁者,随所隶送中书省、枢密院。事有前比,则由六曹勘验具钞,令、仆、丞检察无舛误,书送门下省画闻。朝廷有疑事,则集官议定以奏覆。考功所拟谥亦如之。纠正百官府之稽违,而考其故失轻重,以诏黜罚。季终具赏罚惩劝事付进奏院颁行。大祭祀,则执事官就受誓戒。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户房,曰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视其房之名,分掌六曹诸司所行之事。曰开拆房,主受发文书。曰都知杂房,主行进制敕目、班簿具员、赏功罚罪、都事以下功过迁补及在省杂务。曰催驱房,主行钩考六曹稽失。曰制敕库房,主行编类供检敕、令、格、式,简纳架阁文书。《哲宗职官志》同。崇宁格:吏房掌士之事,凡文武官转官、循资、考课、避亲、荐辟、考察、升陟、恩赏、废置、增减、致仕、假告、事故、分司、寻医侍养、封赠、承袭、录用、磨勘、八路差官等,应吏部司封、司勋、考功所上之事。户房掌户税之事,凡土贡、孝义、继嗣、券债、课入、支度应副边防军须、起发年额科买科拨、请给赏赐、宝货漕运、市舶榷易、仓场储积、支移折变、废置升降诸路州县等,应户部度支、金部、仓部所上之事。礼

房掌礼仪之事,凡道释、祠祀、晏享、奉使、学校仪式制度、丧葬、医药、乐人等,应礼部祠部、主客、膳部所上之事。兵房掌军政之事,凡民兵、武士、地图、方域、城隍、烽候传驿、牧、军器、仪仗、接送、般家、禁军阙额、请给等,应兵部职方、驾部、库部所上之事。刑房掌刑狱贼盗之事,凡捕盗、理雪、叙复、移放、配隶、关津、道路、门锁、几察、验尸、赃赏、申明条法等,应刑部都官、比部、司门所上之事。工房掌工作之事,凡营造、鼓铸、屯田、塘泺、官庄、职田、山泽、畋猎、桥梁、舟车、川渎、河渠、工匠等,应工部屯田、虞部、水部所上之事。奏钞吏(部)[房]掌吏部奏拟官员、转官、循资、差注、封赠、恩泽之事。案钞刑房掌刑部拟断案钞之事。知杂房掌省官替上奏事,进制敕目,班簿具员,考察赏功罚罪、吏人功过,迁补宿直,凡在省杂务之事。开拆房掌受付文书并发递之事。内降房掌受付内降之事。催驱房掌催驱在省文字,勾销已未结绝事目,点检诸房稽迟之事。点检房掌专一点检诸房差失之事。制敕库房掌敕书编录供检条法之事。架阁库掌架阁文字之事。官九:令,左、右仆射,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书令史三十有五人,守当官六人。《哲宗职官志》同。崇宁格人额:都事七人,主事六人,内未名带守阙字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三十一人,守当官十六人,守阙守当官一百五十人。(今)[令]正一品,掌佐天子,议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大事三省通议,则同执政官合班。小事尚书省独议,则同仆射、丞分班论奏。若事由中书、门下而有失当,应奏者亦如之。与三师、三公、侍中、中书令俱以册拜,国朝以来未尝除。惟亲王元佐、元俨以使相兼领,不与政,不置厅事之所。左仆射、右仆射从一品,掌贰令之职。大祭祀则掌誓戒,视涤濯告洁,奉玉币进爵。国朝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以仆射为所迁官名。若罢平章事而官已至仆射者,仍旧领之。元丰中,厘正省、台、寺、监职事,旧居此官者换授阶官,为特进。(今)[令]阙,则仆射为宰相之

任。左丞、右丞正二品,掌贰仆射之职。大祭祀酌献,荐馔进熟,则受爵酒以授仆射。国朝以为官名,班六曹尚书下。及官制行,升其职秩,遂为执政官。

神宗元丰二年四月十八日,枢密直学士、尚书右司郎中、知通进银台司陈襄兼权判都省。

六月二十一日,诏:「诸司承受朝廷批状,有合付案不行者,于月奏状具所碍条贯及如何难疑施行。」

三年六月八日,诏:「内外官司于中书、尚书省、三司不以有无统摄用申状,唯御史台于三司移牒。」后又诏:「御史台应官司冠『尚书』字者用申状。」

四年十一月五日,诏尚书都省及六曹各轮郎官一员宿直。

十二月十日,诏尚书都省弹奏六察御史纠劾不当事。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尚书省寓旧三司。庞元英《文昌杂录》云:「以新省营缮未毕,凡寓治四所:一旧三司,二旧司农寺,三旧尚书省,四三司使廨舍。」

五月一日,诏左、右仆射、丞合治省事。初议左、右分治,及进呈,始命合治。

三日,诏尚书省得〔合〕旨下去处并(同)[用]札子。

七月,诏应定冲替官事理轻重并归尚书省。

十四日,御史台言:「尚书左丞蒲宗孟、右丞王安礼贺仆射上尚书省,都堂下马。」

六月十四日,诏尚书省得弹奏六察御史失职。

七月十四日,诏:「应台察事并由尚书省取索,事小者先约法,送中书省取旨。」

十月十七日,详定官制所言:「准尚书省札子,官制所定杂事奏钞奏有司事,旧令式并尚书左、右仆射与左、右

丞签书。盖朝廷以法在所司,案法闻奏,禀候朝命,而人主于有司之成务付之执政,执政之官所宜代天工而任赏罚,则人主但闻之而已。朝廷以天下分六曹以治之,都省以总之,六察以按之。六曹失职,则都省在所纠;都省失纠,则六察在所弹。上下相维,各有职守,则奏钞书都省执政官,于理为当。其房玄龄等告身四道,内三卷敕授、制授不书尚书省都省官,内一卷奏钞并着尚书都省官,而不书名。按敕授、制授则尚书省有书有不书者,唐告体制不一。至于奏授,则尚书省具钞奏上,未有不具尚书都省官。然于告身,有不书名者。盖告身翻录奏钞,其钞已付吏部翻录为告,故或不书。今奏钞已书名,即告身止令代书。」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尚书省上元丰五年下半年条贯,诏依签改行下。上每进拟敕令,必签贴改定,然后降出。其所指擿事理,皆有司抵(梧)[牾]也。

六年正月十七日,诏:「给事中陆佃、中书舍人蔡卞看详御史中丞舒亶论奏尚书省录目事,按罪以闻。」先是,

亶奏尚书省凡有奏钞,法当置籍,录其事目。尚书省违法,擅不录目。既按奏,而乃以发文书历为录目之籍。亶以为大臣欺罔;而尚书省取御史台受事簿,亦无录目字,亦奏亶为欺妄。于是诏尚书刑部劾罪。而御史翟思、王桓、

杨畏言:「中书按尚书省事,不应付其属曹治曲直。」故改命佃等。

十九日,尚书省言:「御史台编《一司敕》,于官制

后,违法请公使钱,御史中丞舒亶直学士院日,于官制后违法请厨钱,台察官朋蔽不言,并乞付有司推治。」诏大理寺鞠之。

二十四日,尚书省乞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案失职并六察殿最簿。从之。

十月十六日,诏:「自今臣僚上殿札子,其事干条法者,尚书省依条法议奏。如事理难行,送中书省取旨。」

十一月十九日,恭谢万寿观回,幸尚书省,驻辇令厅。上顾执政曰:「新省宏壮,甚与官制相称。」王珪等对:「规模制作,皆出圣谟。」次至仆射厅,上又曰:「新省制作非苟而已,卿等宜率励官属,勉修职事。」既又召尚书侍郎以下,随其曹问以所掌职事甚悉。因戒敕曰:「朕所以待遇,(贵)[责]任非轻,宜各思自勉,尽心职事。」乃传诏:「尚书省执政官与五服内未仕者一人承务郎,六曹都司、吏部尚书至员外郎迁寄禄官一等,赐吏史有差。」

十二月四日,建尚书省成。诏:「入内供奉官、寄内藏库使、庆州团练使宋用臣

迁昭宣使,寄资及迁一子官,文思副使秦士禹等十二人皆迁一官。」赏劳也。尚书省即殿前司廨舍地为之,自令、仆厅事下至吏舍,为屋四千楹有奇。以五年五月癸巳即工,六年十月庚子而成。上稽古董正治官,既复尚书二十四司职事,并作新省,其规摹区处详密曲折,皆出制旨裁定。用臣承诏督工作,壮伟雄盛,近世所未见也。又以旧中书东、西厅为门下,中书省都堂为三司都堂,徙建枢密院于中书

省之西,以故枢密、宣徽、学士院地为中书门下后省,列左、右常侍至正言厅事直两省之后,都承旨司直枢密院之后。由是三省、枢密院位着官仪焕然一新矣。

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上批:「本差内侍守尚书省门,止为与外庭臣僚无交涉,得以尽情几察出入。若申解一贱隶,令禀都省,则动有忌惮,何事不废。自今但干违令出入事命官奏闻,吏史以下送所属。」先是,中书省言:「尚书都省门状,刑部牒,有卖肉人擅入比部门,已送开封府。省门授事,不禀都省,其使臣欲上簿。」

十二月十六日,诏朝廷封桩钱物令尚书省岁终具旁通册进入。

哲宗元佑元年诏:「军期、河防、赈救、灾伤之类,从本省札降诸路,以画录黄付本曹。应受御札事大者,送中书省取旨;事小及急速,止本省行讫奏知,仍关报中书、门下。其未便者,听执奏。」

三月十七日,尚书省言:「请自今奏强劫十人凶恶或军贼五人以上,合降朝旨收捉者,更不送刑部,直送中书省取旨,仍都省置簿,抄录所得朝旨。」从之。

四月六日,中书省言:「尚书省文书,自来左、右仆射轮日当笔。今来左仆射未谢,右仆射未除。」诏令左、右丞权轮日主印当笔。

六月二十日,尚书省言:「近有司奏差踏逐官吏短使,不以闲剧,例乞不拘常制,至有直关吏部拟差,多非其人。请自今除军期边防、非常贼盗,先有不拘常制并依旧例外,其余已得不拘常制指挥并罢。自今并令依

条奏举,应合差短使亦如之。如违,委御史台弹奏。」从之。

七月二十一日,诏都省每季差省曹不干碍郎中一员,赴榷货务检察见在钱物并交引数目申省。及令户部差元丰库监官一员,不妨本职,兼管封桩米、盐钱物。令除本务当支外,每旬据见在数交拨封桩。

二十四日,左仆射司马光、右仆射吕公着、左丞

李清臣、右丞吕大防等言:「臣等闻王者设官分职,居上者所总多,故治其大要;居下者所分少,故治其详细。此理势之自然,纪纲所由立也。是以《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凡宰相,上则启沃人主,论道经邦;中则选用百官,赏功罚罪;下则阜安百姓,兴利除害,乃其职也。至于簿领之差失、期会之稽迟、狱讼之曲直、胥吏之迁补,皆郎吏之任,非宰相所宜亲也。故人有言,察目睫者不能见百步,察百步者亦不能见目睫。言详于近者必略于远,谨于细者必遗于大也。今尚书省事无大小,皆决于仆射,自朝至暮,省览文书,受接辞状,未尝暂息,精力疲弊于米盐细故,其于经国之大体、安民之远猷,不暇复精思而熟虑,恐非朝廷所以责宰相之业也。窃以六曹长官,古之六卿,事之小者,岂不可令专达 臣等商量,欲乞今后凡有诏令降付尚书省者,仆射、左、右丞签书讫,分付六曹誊印,符下诸司及诸路、诸州施行。其臣民所上文字,降付尚书省,仆射、左、右丞签讫,亦

分付六曹。本曹尚书、侍郎及本厅郎官次第签讫,委本厅郎官讨寻公案,会问事节,相度理道,检详条贯,笔判云欲如何施行,次第通呈侍郎、尚书。若郎官所判已得允当,则侍郎签过,尚书判准。应奏上者奏上,应行下者直行下。即未得允当者,委侍郎、尚书改判,事之可否,皆决于本曹长官。其文字分付本厅郎官之时,委本曹长官随事大小凿限,若有稽违,即行纠劾。委的有事故结绝未得者,申长官展,更不经由仆射、左、右丞。即改更条法,或奏乞特旨,或事体稍大,或理有可疑,非六曹所能专决者,听诣仆射、左、右丞咨白。或其状申都省,委仆射、左、右丞商议,或上殿取旨,或头签札子奏闻,或入熟状,或直批判指挥,其诸色人辞状,并只令经本曹长官陈过,尚书、侍郎、本厅郎官次第签押判决,一如朝廷降下臣民所上文字次第施行。若六曹不为接状,及久不结绝,或判断不当,即令经登闻鼓院进状,下尚书省,委仆射、左、右丞判付本省不干碍官员看详定夺。若本曹显有不当,即行纠劾。所贵上下相承,各有职分,行遣简径,事务办集。」御史上官均亦奏:「乞尚书省事类分轻重,某事关尚书,某事关二丞,某事关仆射。」于是三省同进呈:「欲尚书省事旧有条例,事不至大者,并委六曹长官专决。其非六曹所能决者,申都省,委仆射、左、右丞商量,或送中书取旨,或直批判指挥。其常程文字及讼牒,止付

左、右丞施行。若六曹事稍大及有所疑,方与仆射商量。若六曹施行不当及住滞,即委不干碍官定夺根究,庶上下称职,事务办集。」从之。

三年闰十二月十四日,诏:「陕西、河东蕃官、蕃兵,三路、广西、川陕、荆湖民兵及敢勇效用之属,并隶枢密院,兵部依旧主行。其余路民兵,令兵部依旧上尚书省。应小使臣初补及改转,并吏、兵部拟钞画闻讫,送枢密院降宣。」

四年,诏以御史刑房为御史催案刑房,并掌催督刑部、法寺稽违案牍。其条限约束并依旧法。

五月九日,尚书省言:「六曹、寺、监吏额并关防约束,欲罢吏籍案,内外役人增减等,止合随处行遣。应出职而合入流,并直达吏部、都官。欲罢配隶案,所掌配籍并归刑部举叙案。」从之。

二十八日,尚书省言:「诸州军奏案过限未报,令御史刑房专一主行,仍以御史催案刑房为名。」从之。

绍圣元年闰四月十八日,诏:「在京官司所受传宣、内降及内中须索及常行应奉,随事申尚书省或枢密院覆奏。及类聚月终奏闻指挥,可并令随处覆奏,即本司官亲承处分须索。仍画所得旨录奏,请宝奉行。其官司奏请得旨,非有司所可行者,仍申朝廷覆奏行下。」

徽宗崇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中书省、尚书省送到白札子:「勘会近降朝旨,讲议司限一月结绝罢局。今来见结绝旧文字。欲自五月一日后收到文字并送尚书省施行。其外处合申讲议司文字,今后并径申

尚书省开拆房投下,付逐处行遣。」从之。

六月二十九日,奉议郎、充讲议司检讨文字、提举江南西路茶事家安国言:「臣闻古之建国,宫室官府,法天察地,合诸阴阳,考之时日。帝居仿太、紫,法天也;土圭千里,浴都瀍涧,察地也;筑室百堵,西南其户,合阴阳也;定中作宫,揆日作室,考时日也。然而辨方正位之法,非属之冢宰,无以立极于民。汉制:九嫔、九卿分治内外官府之事,天子居路寝,九嫔序列东、西,三公处朝堂,九卿前居左、右。今尚书令公厅、左、右仆射厅乃周冢宰布政之地,谓之朝堂,见处九卿之位;六曹省部分治官府,今据三公之地。堂正子位,养阴邪之气,所以阴阳失道,天下异心,朝廷庶政变易不常,宰辅大臣始终无几,岂皆人为所召,疑由天造使然。窃闻本省讫工,纔经考落,神宗得唐制尚书省图按视,已有意改作。但圣心天事,倚伏至今。安国僻学旁搜,岂足尽天人之理,论今考古,犹能决耳目之疑。欲望改修尚书省,伏乞收采施行。」诏令将作监画到图子修盖。

大观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臣僚上言:「伏见去岁六月中因中书省检会熙宁故事,于尚书省置习学公事官,并依熙宁间条令施行。臣窃以为神宗皇帝更张法度之初,于中书门下置习学公事官,使习政事,广论议。及元丰中,颁行官制,百司庶务既已区别,事归有司,而所谓『检正习学』之名,悉已罢去官号。法制既新于上,

而彝伦庶政日行于下,有典有则,万世不可加损也。方陛下遵志扬功,循名责实,习学之官亦何用于今日 为此谋者,不过集奔竞之徒,为进取之计,由此援引,聚为朋党而已,非为朝廷至计也。尚书省政事既已分职于六曹,尚书、侍郎以总之,郎中、员外郎以掌之,各率其属,而举邦治,与未行官制不可同年而语也。为官择人,则事无不治;倘不择人,虽增习学,又何益焉。且前代官制之失也,始因侵紊不止,事去所司,由是实领其职者久之而为虚名。神宗皇帝已董正治官,令尚书省置习学官,则六曹事务必为习学官所夺,事非元丰旧制。伏望圣旨减罢施行,非徒官名是正,且有以塞偷薄侥幸之原。」诏尚书省置习学官指挥更不施行。

政和二年六月三十日,诏曰:「古者官以称事,事有繁简,故官有多少。唐虞建官惟百,夏、商官倍。迄于成周,王所治,千里之畿而已,分职率属,至二千有奇。因世制宜,咸克用乂。朕绍休先烈,获承百五十年之丕绪,地日以辟,民日以庶,事日以繁,而建官之数,循仍祖宗之旧,逮至于今,员多(辟)[阙]少。世知以为官冗,而不知多士以宁之美;患事不举,而不知官少力不任之弊。乃者有司不深究其本,又减员额,削禄廪,欲省官裕国。国用无所益,而士之仕者仰不足以事,俯不足以育,朕甚悯之。在熙宁中,先帝董正治官,尝诏宫观置员,县置丞属,实在乎是。继志广声,其可

后乎。所有宫观并县丞并依大观三年四月以前指挥,后降指挥更不施行。其余减罢官阙,可(今)[令]尚书省具合存废以闻。」中书省勘会:「除未可复外,将紧切去处,今具诸路州县等减罢窠阙名色下项:诸路市易兼抵当库,诸州县镇监茶盐酒税务,诸县巡检兼巡教保甲,洋州通判巡辖马递铺,诸路提刑司准备差使、缉捕盗贼,诸州军寨主兼巡检,都监兼巡检,诸州军城寨堡镇兵马监押,诸州军县城堡寨巡检,诸将部队将,押队巡备将领差使,诸州寨主,转运、经略司指使,陕西城下管勾诸堡官,监镇兼烟火贼盗,河北诸仓监门,河北、两浙诸作院,河北、江南诸甲仗、衣甲库、仓场,两浙、福建、江南诸州学给纳钱粮官及甲仗库,陕西、河东防城甲仗库、仓草场,诸州军并城寨兵马都监,河北诸州军都巡检下指使。」诏并依大观三年四月以前指挥复置。

四年四月五日,驾幸尚书省,赐御笔手诏曰:「尚书政事之本,董正治官,自我烈考。分职合治,是建六联。有彝有伦,小大承式。扬功述事,在后之人。比命攸司,考按厥职。违法废令,凡以亿计。追惟先志,大惧坠失。命驾来止,延见庶工。不匿厥旨,训迪尔心。夫粗而必陈者法,推而行之者人。徒法不能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其谨尔止,无载尔伪。以义制事,以公灭私。无瘝厥官,无怠忽荒政。修举宪度,罔有不孚。则朕克追配于前人,尔亦有无穷之闻。其或

弗钦,邦有常宪。」

六月三十日,起复朝请大夫、充徽猷阁待制、京西路转运使宋升奏:「昨给到印纸历子,后来接续批书,已及百张。吏部为系两制无条出给,今来奉行事皆合批书,乞别行出给。」诏今后两制以上并尚书省出给印纸。

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御笔:尚书省火禁依皇城法。

十二月十四日,度支员外郎许份言:「尚书省(改)[政]令所出,六曹奉行。自元丰肇建官制,既分厥职,人专其事,给历书考,以为殿最之法;出谒有禁,以杜请托之原。今殿最之法既均,而防范之条未尽。又况六曹法有常守,宜无侵紊。愿诏有司,申明元丰旧制,六曹诸司议事,不得到都省及过别曹。所冀官各修举,守职严肃。」从之。

十五日,御笔:「契勘政和四年九月二日指挥,应内外诸司库务承受传宣札子不候覆奏,系于御前紧急须索。《政和令》系海行,自合兼行。」尚书省检会崇宁在京通用令,诸受御笔传宣(外)[内]降及内中须索,事干他司者同。随处覆奏,得旨奉行。即本司官亲承处分,仍录旨具奏,请宝行下。其非有司所可行,或事干他司,并官司奏请得旨者,并申中书省、枢密院奏审,御笔行讫具奏。前后指挥,并冲改不行,只申明旧条行下。添刑名:应覆奏而不覆奏者徒二年,吏人配邻州;不应覆奏而辄奏者杖八十,吏人杖一百。政和海行令系见行诸事应立法及敕、律、令、格、式文有未便应改者,具利害申所属审度。志非怀异、事

务曲当者,申尚书省或枢密院。事不可分者,并申省下文。应申而不可分者,准此。即面得旨若一时处分,应着为法及应冲改条制者,申中书省或枢密院待报。即承传宣内降若须索及官司亲承处分,或奏请得旨,仍画所得旨,审奏奉行。又检会政和四年九月二日敕节文,大理卿侍其传等札子:「措置应内外诸司库务承受传宣札子,如系御前紧急须索,候降到札子,依条覆奏,月日申所隶省寺检察。臣等措置,乞减去『不候覆奏』字。」诏传宣内降应覆奏,应附传宣使臣而不附奏者徒二年,不以赦降、去官失减。诏依已得指挥。

宣和七年正月十八日,诏:「禄以养廉,古之道也。今士立身自公,仰不足事,俯不足育,遂怀饥寒之忧。盖自比年以来,上无至公之心,下无自弊之俗。爵禄与舍,仕任高下,悉出私意。士有十年不调,有累仕一官,差使不均,遂至流落失所,朕甚悯焉。可令尚书省下吏部取索。应已授被改、欲赴被罢及待次累年者以闻,当随材选用,以称好贤乐士之意。」

六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恭 御笔处分,敦本节用,以纾民力,以裕邦财。爰命有司,各具可以裁减事目以闻。执事之人但当钦承德意,体国究心,明具元丰旧制若干、今日增添实数若干来上。至于斟酌裁处,当听睿断。近已限满,各有案牍。访闻百司库务等处多称别无裁减事节。元降指挥既令各具,则所隶官司供具虚实,

尽与未尽,窃虑六曹不肯任责。夫裁浮冗而抑侥幸者,政之大本;乐因循而恶检绳者,人之常情。六曹既隶寺监百司,则自当一一取索核实,以助经画。若不更令逐部结罪保明,臣恐猾胥奸吏牵于自营,彼此蔽蒙,或有漏落不尽,却致幸免不均,有妨裁定。伏望(时)[特]降睿旨,详酌施行,庶几国用完实,不至仰贻圣虑。臣愚区区,惟陛下采择。」尚书省检会:「六月二十一日奉圣旨:六曹、寺、监、诸司库务、局、所等处具到裁减节目事,差都司官核实,具有无未尽闻奏。」诏依,令六曹取索,结罪保明闻奏。仍令都司依已降指挥核实。

钦宗靖康元年十二月十五日,尚书省火。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都司左右司

都司左右司

【宋会要】

《神宗正史 职官志》: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各一人,正六品;左司员外郎、右司员外郎各一人,从六品。掌受付六曹诸司出纳之事,而举正其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户、礼、奏钞、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钞房,而开拆、制敕、御史、催驱、封桩、知杂、印房则通治之。凡文书至,注月日于牍背,付所隶房讫,拟所判赴仆射请笔,然后授之有司。初,于都司置吏设案,而议者谓台郎宰掾不当自为官司,遂随尚书省诸房分治所领之事。惟置手分、书奏各四人,主行试补省吏及校定都事以下功过。

神宗元丰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尚书省乞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按失职,并六察殿最簿。从之。

六月十七日,右司郎中杨景略乞左、右司官依枢密都承旨例禁谒。从之。景略又尝言:「尚书郎有非才望者,乞令长官举不放上或门止故事。」从否阙。

二十五日,诏:「废罢监牧縻费封桩钱,令枢密院承旨司专根究主领。余应封桩钱物,令尚书都司取索,置簿拘管。」初,中书尝差堂后官置簿,掌封桩钱。至是官制既行,乃分隶焉。

七月二十一日,朝散郎、守尚书左司郎中吴雍直龙图阁、河北转运使。都司出使除职自此始。元佑元年四月,范子奇、

范纯粹自左、右司出为河北、京东转运使,皆用雍例除直龙图阁。

十月十七日,诏:尚书六曹簿书令左、右司

郎官半年取摘点检。

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尚书左、右司状:「御史房置簿,书御史、六曹官纠劾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取旨升黜。御史房举发逐察不当,及失察不尽等事,岁终亦乞比较。」从之。

四月十九日,三省言:「工部郎中、权左司范子奇言:『尚书左、右司独创置吏额,分为别司,非是。欲乞依门下、中书省例,每有判送文字,更不离房,事重者郎官亲呈,事轻则拟定,令本房请判笔。』」从之,令左、右司着为令。其吏人遣归逐处。

六月十八日,朝散大夫、工部郎中范子奇为左司郎中。先是,子奇权左司郎中,建言:「天下事六曹不得专者上尚书省,类非细务,必郎官元阅付受,不当委开拆房吏。同寮异议,乃奏取决。」上曰:「子奇之言是矣,此岂吏所得专耶 」于是左司郎中阙,即以命子奇。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二日,三省言:「旧置纠察(左)[在]京刑狱司,盖欲察其违慢,所以加重狱事。向罢归刑部,无复申明纠举之制。请以异时纠察职事悉委御史台刑察兼领,刑部毋得干预。其御史台刑狱,令尚书省右司纠察。」从之。

二年八月四日,诏:「创立改法并先次施行应修者类聚,半岁一进呈,以正条入册颁行。若非海行法,即书所入门目,裁去繁文,下所属,仍勿类奏。六曹季轮郎官点检删节,具事目申尚书省、枢密院,令左、右司、承旨司看详当否,甚者取旨赏罚。」从枢密院言也。

三年正月九日,诏改封桩钱物库为元佑

库,隶尚书左、右司。

绍圣元年十月十二日,诏:「尚书都司岁终检察六曹诸部行遣迂滞、措置乖谬者,于来岁之春条析事实,及尤甚者具尚书郎姓名,申尚书省取旨。」

二年正月二十三日,尚书左、右司言:「都省催驱房、御史台有点检六曹措置乖谬、行遣失当、迂枉并住滞三十日已上事件,限五日关送左、右司上簿。」从之。

徽宗大观四年六月二十日,新差知邓州李夔奏:「臣窃惟神宗皇帝元丰间命检正官毕仲衍纂集内外事物纲目,为《中书备对》,以知官吏流品、户口钱谷之数,以知礼法文物、军兵名额之数,以知刑罚赦宥之事、夫役之数,小大精粗,无乎不备。欲望陛下命左、右司官略仿前制,撮内外事物之要,责盈虚繁简之实,合为一书,赐以新目上之,以资圣主观鉴之万一。」奉诏令左、右司依所奏施行。

政和八年二月八日,诏:「诸路臣僚陈述弗便于民利害,并用黄签贴御宝批出大纲事目,自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后,节次降付三省看详施行。可令都司置籍抄录,议定有益无损,合创行立法。或已有禁□□□修条,或所见偏执拘碍、悠久难以奉行事件,逐项用朱销凿结绝。候每至夏季、冬季终,即通考。及半年内建明利害,义理优长,委是不伤事体,有补治功,实利及民,惠而不费事尤多者,即具姓名取旨。欲据轻重随材升擢,以劝诚心奉法惠爱之人、岂弟能吏,庶明赏善褒功之

义。」

六年六月十二日,新湖南转运副使聂山奏:「三省都录事在元丰法不得过朝请大夫,比年有用特恩至中奉大夫者。遇春、秋内宴,其位乃在左、右史、侍御史、左右司郎官之上。左、右司宰属,侍御史弹治不法,左、右史日侍清光,其选高矣,而都录事位其上焉,无乃未正乎,乞特改正。其寄禄官虽高,亦宜在左、右司之下,庶几隆杀有别,而名分正。」诏:「三省都录已转奉直大夫以上依朝请大夫班,自今特恩转奉直大夫令出职。」

七年五月十日,中书省言:「勘会左、右司点检都茶场务收茶息钱及五百万贯,通共一千五百万贯,除都茶务官吏已推恩外,其本司官吏未曾推恩。」诏:「左、右司官各转一官,内中大夫、左司郎中陈仲宜回授有官有服亲。人吏各支赐绢十五疋。朝散大夫、尚书左司员外郎姚宗彦可特授朝请大夫,朝散大夫、尚书右司员外郎陈过庭可特授朝请大夫。」

宣和二年,臣寮疏神考肇建中台,分六官而设之属,以御史纠其稽违,复令都司较其功过令文,左、右司岁考六曹郎官治状,以功过对折,分等惟三,而上、下等又有优劣,次年春申省。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诏减左、右司郎官两员,置中书门下检正诸房公事二员。详见检正门。

四年九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言:「左、右司郎官旧系四员,昨来减罢两员,却置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两员。近缘检正职事稀简,已省

罢。其左、右司郎官却合依旧四员。」从之。

绍兴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臣寮言:「祖宗以来,应赏功罚罪之事,都司下六曹取索,择其可以惩劝者上之朝廷,镂板布行,使晓然知之。自渡江以来,兹(奉)[举]旷绝,在今日整顿纪纲之时,尤不可缓。乞 有司,举行旧典。」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九日,左司员外郎虞澐等言:「都司人吏全阙旧人。昨降指挥,许于六曹正守当官以上或出职人内踏逐抽差,不妨注授,却未有许差本司出职之人。欲自今遇有阙额,先于本司出职或换授人内抽差。如无人可差,即乞依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三省进拟右司郎中。上谓辅臣曰:「《神宗圣训》云左、右司便是学为宰相,岂可不谨择 」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窃谓本朝尚书省既有左、右司,熙宁中却置检正五房公事官一员,每房又各置检正官二员,书功过簿,以核 吏之失。其程督之严盖如此。欲望陛下简中书之务,使大臣得一意于广耳目,访贤才,以尽经邦之业,重宰属之权,以痛惩百吏之偷,使大纲小纪罔不毕举。」诏:「检正更不增置,可依格除左、右司郎官四员。」先是,令给事中金安节等看详:「检照建炎三年曾置检正官两员,绍兴二年止置一员,并见(令)[今]左、右司系以四员为额。今看详,若依臣僚所请,窃恐员数稍众。若且照近例量行除授,自可检核 吏,所有简中书之务,缘本省即不见得见今三省诸房事务大小繁简,难以便行。今欲乞专委检正都司取索条具,从朝廷(勘)[斟]酌区处。谓如某事系合请笔,某事系宰属可以与决,某事止系常程,合径付所属曹部之类,立定科目遵

守。」故有是命。

十一月四日,诏:「尚书省吏房、兵房、三省、枢密院机速房、尚书省刑房、户房、工房、三省、枢密院看详赏功房、尚书省礼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员从上分房书拟。」

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员,减罢二员。」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五日,左、右司言:「见管吏额:左司令史一人,右司令史一人;左司知杂案书令史一人,右司知杂案书令史一人;都司四案守当官四人,茶盐案守当官二人,守阙守当官一人,已上并依旧。今欲减罢专一给发四川定差并归正官付身文字守当官一人;额外私名二员,今乞减一人。」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六曹被受都省立限勘当等文字,并依限供申。内无格法事,从长、贰裁决,先立定议申省。仍委都司官置籍拘催,将违限去处申尚书省施行。」先是,绍兴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乞令大臣委左、右司检察六曹稽违,严立日限,取其尤者黜责焉。」

五月九日,左、右司言:「本司官旧系四员,分书诸房文字,今止二员。」诏:「左司郎官书拟吏、户、礼机速房文字,右司郎官书拟兵、刑、工赏功房文字。」

二十四日,臣僚上言:「应州县民户自今后有词诉,各已次第经由者,只许诣登闻鼓院进状,候降出,委左、右司专一置籍举行。如显是抑屈不伸,即将经断官吏重作行遣。兼令御史台每季取籍检察。」从之。

干道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尚书左、右司并系所

掌朝廷机要文字,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亦合遵依两省官已得指挥施行。」

十二月十七日,臣僚言:「六部官有所献陈,乞不付本部勘当,悉付左、右司看详,朝廷折衷而行之,庶不使以一己私见变易成法。」从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左、右司状:「依指挥并省吏额,见管十二人,欲减二人。」从之。

八月十九日,尚书省言:「近来进奏院辄于六部等处抄录指挥,又将传闻不实之事便行转报,深属未便。欲令左、右司将六曹刺报状内合报行事写录定本,呈宰执讫,发付进奏院,方许报行。如违,依听探传报漏泄法科罪。」从之。

十二月二十日,左、右司言:「三省词状见系都司官点检讫,赴都堂宰执引问。今后就委都司官引问讫,发付开拆房,随事分送诸房,取索圆备,经都司官书拟讫,赴宰执厅请笔。所有枢密院词状委检详,亦乞依此。」诏仍令都司、检详专一置簿,逐件销凿结绝因依。

二十三日,诏:「榷货务都茶场依建炎三年指挥,委都司官提领措置,户部长、贰更不兼领。」

七年四月,诏复置右司郎官一员。

十二月五日,诏:「都司文字并不许离房,违者左、右司申举。」

八年五月十九日,诏:「都承旨检正、左、右司检详、编修每日依六曹郎官法通轮宿直。如遇次日朝参等日分,仍免朝集,及报御史台、合门照会。」

九年闰正月二十一日,诏枢密院:「今后应外路官兵功赏、差遣等告敕、宣札、文帖、公据,并令左、右

司、承旨司、检详所除赍干照请领外,其余付身等,令拘催给发使臣,每五日一次入进奏院递取监官到院入递日时文状。仍令进奏院专置簿籍发放,每日赴左、右司、承旨司驱磨。」

二十三日,诏:「今后狱案委左、右司点检觉察。如有稽违,申取指挥,官吏重作施行。或失于觉察,亦行责罚。」

二月八日,诏:「诸路监司各限十日条具不便于民事件。其奏到文状,令左、右司看详。」

绍熙元年五月九日,左司郎中沈诜言:「当司拘催给发诸军磨勘、覃恩等转官告命,内四川诸军告命每季旧差枢密院使臣管押,赴宣抚司交纳。后因搔扰,一向不曾差押,并候本军差人请领。切恐积压,乞札下本司,将四川诸军告命照应江上诸军并枢密院检详所体例,除赍干照请领外,其余入递,发下本军给散。」从之。

庆元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臣僚言:「恤刑者圣人之本心,留狱者盛世之大弊。今州郡重辟,皆令以奏案来上,所以重民命也。然既涉奏闻,必须待报而后处断。情罪至重、赦所不原者,固无足恤,所可悯者,干连久系之人耳。至于死囚,情有可疑者,必候断敕。若回降稽迟,以至淹延,或至(瘦)[瘐]死,此则其情尤可悯也。今日诸州奏案系属右司看定,朝廷所立日限至为严切。在法诸房文字紧限三日,诸受刑部案钞不除假限五日,即遇冬夏仲季月并依紧限。其日限严切如此,而尚有留狱者。盖缘右司之务至烦,

是致多违日限,回降稽缓,率皆由此。欲望精择详练明允之人,再立右司二员,使之分掌奏案。仍乞申明绍兴四年臣僚所请,不得违慢。所有诸军奏案系属检详看定,自今右司、检详并当从限看定。如有违戾,以致断敕迟延,御史台当弹劾以闻。」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应奉司

应奉司

【宋会要】

徽宗宣和三年闰五月十一日,(大)[太]宰王黼奏:「臣累具章论奏士大夫怀奸弗享,损抑应奉等事,意在动摇政事,妄为讥谤,失臣子之恭。伏奉圣慈嘉纳,憸险具孚,天下幸甚。臣契勘昨者赃吏并缘应奉为奸,或因私相赂遗,或托名御前,致人得借口。今若不行措置,则素怀爽侮者将尽废贡奉旧制,孤四海爱戴之诚。若条约弗先,则矫虔者将复为贪暴。欲望圣慈特置应奉一司,差管文字使臣二人,手分二人,书写人四人,臣专行总领。及乞差官总领于内,并差承受官,庶绝观望,以杜奸谋。区区之意,仰其睿明察其用心上「其」字疑误。。」奉御笔依奏,总领官差梁师成,承受差黄、王鉴。

十四日,御笔王黼总领应奉司。

十九日,应奉司奏:「契勘昨奉指挥,废罢收买计置等事,止为赃私之吏并缘为奸,及以贡奉为名,因缘科扰;并止绝监司守臣进贡,止为非条例所载及不系被旨专委者;并禁止臣庶之家辄于外路计置般载山石花竹之类,与妄称御前纲运物色,止为臣庶私家自用及私相献遗者。所有依例应奉及被旨专委,或御前差官勾当者,即不合废罢禁止。窃虑有司执用不明,或致假托违戾。」诏疾速申明行下。

二十日,应奉司奏:「条画下项:一、应奉事务及所委官并隶本司。一、应缘应奉事务,并所委

官支一色见钱,于出产去处依市价和买及民间工直则例,措画计置,不得令州县收买,或令应副。内监司守臣及州县官除所委官及被旨专委外,余并不得干预。所用般车及兵夫,除见管船车人兵并依久例,据实用数差拨兵士外,余并优立雇直,依民间体例和雇人夫,般车般载,不得科抑民间。如违,并从本司体访取旨,重行黜责。一、承准今来应奉司札子,被奉处分,选委充应奉官及专委勾当者,合专一应奉外,应在外以前曾被受诸处指挥,管应奉事务官司并罢。一、应奉司使臣、公吏人并依重禄法,仍不得接见宾客及出谒,并不得与内外官司书信往还。见及辄通书信者,同罪。」诏并依所奏施行。

八月十四日,应奉司奏:「契勘诸路应奉官计置应奉物色,所用本钱,合申应奉司自京支降、除支外,逐路各有起发上京送纳官钱。欲乞令应奉官于诸处应合上京送纳官钱内兑便支用,依合起发条限,具支用过钱数窠名,送纳库分,申应奉司,候到,限三日拨还所属。如系铁钱地分,即令开具本处见今银绢价钱拨还,庶几两省脚费。伏乞特降睿旨施行。」从之。

九月二十七日,应奉司奏:「准延福宫西城管所状申:契勘诸路州县起纳租钱,甚为縻费脚乘,除破钱数。且如舞阳县起纳万贯,不下脚钱六百贯。本所近计置收买船二只,价钱一千二百贯,可以二运,充填船价,甚为省便。今来沿流

官司及无图之辈循习搔扰,稍涉不顺,百端阻节,罗织篙稍,入官拘系,妨阻行运。欲乞令本所关报所属,止绝施行。又奏:兼契勘王子献起纳济、郓二州租钱,于广济河行运,从来多被官司舡纲在前,于岸下系泊,不敢蹉运,动经阻留旬日。及诸路州县陆路车乘,亦皆如此阻滞。若以旗牌书写御前钱物纲船车乘,必无留滞。检会奉御笔:水陆船车辄置旗号牌榜,妄称御前急切纲运物色,因而搔扰州县者,以违制论。系臣僚之家私物及兴贩而辄称御前纲运物色者,以违御笔论。许人告,赏钱五百贯。勘会上件御笔处分止为妄称御前急切纲运物色,辄置旗号牌榜,并臣僚之家私物及兴贩而辄称御前纲运物色者,应御前纲运所置旗牌,即无条禁。」诏依,付应奉司照会。

五年五月四日,诏:「诸路应奉官司不得一面申请奏画指挥,及诸处承降处分等,并经由本司勘当取旨。辄敢一面奏画承降者,以违御笔论,仰应奉司觉察。」

十二日,尚书省言:「两浙路都转运使王复奏,奉御笔,装发御前官物局制造到御前及干华殿等处生活,并非泛取索官物,仰臣专一应奉人舡,依限交装津发,不得违误。除已施行外,近承御笔,差充两浙专一应奉官。其所用人舡,差拨见管舡车诸头拘收到舡只,并 差本司舟舡修完。节次差拨交装制造到明金供具、揩光什物等生活上京未回,又于杭州造作局

见有送下生活。若非指拟回来舟船,不惟数少,分差不足,兼虑迟延。今相度,欲乞遇有装发造下前项应奉生活,权行 刷,诸司并诸州差出回来在路并在岸空闲座舡、屋子舡应副,相添装发,候回日逐旋发还元处。」诏:「应奉置司,本以尽革宿弊,累降处分,州县不得干预。今王复所奏权许 刷诸司并诸州差出回来在路并在岸空闲座舡、屋子舡应副般载事,又将蹈习旧弊,干预州县,殊失专置一司之意,可更不施行。今后辄敢似此申请者,系违累降御笔处分,合以违御笔论。人吏仍重行决配,仰应奉司常切觉察。」

九月十五日,都省言:「应奉司奏,恭禀圣训,措置条画到学事司岁计钱物下项。」诏:「并依措置到事理施行。借拨充漕计者限满,特许减半,更借拨三年,七分者三分、五分者二分、三分者一分。减下借拨钱物,并封桩钱物与元拨充籴本钱物,并拨充籴本。淮南东路、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福建、广南路并专委发运司,内福建、广南路令发运司相度支移,于六路近便去处收籴。京畿、京西、淮西路专委拨发司,京东路专委辇运司,河东路、京兆府路、秦凤路专委本路转运司措置收籴。应隶发运、拨发、辇运司者起发上京,余本路别作一项封桩。并月具籴买到数目申应奉司。以上并令应奉官拘催,拨与逐司收籴。成都府、潼川府、利州、夔州路减下借拨钱物并封桩,仍将见封桩到钱物并令

应奉官措置,变易金银匹帛,赴元丰库送纳,余并依元降旨挥施行。奉行违慢,仍以违御笔令,应奉官具名奏劾,重行黜责。」「一、昨自宣和三年二月,诸路依元丰法,以科举取士,应赡学钱物内,京畿等十四路各以分数权借拨充漕计。元降旨挥,候满三年,具奏听旨。契勘来年二月限满,未审许与不许更不借拨,禀自圣裁。一、诸路赡学钱物,自罢三舍后,借拨或兑留,或起发,或拨充籴本,或变转兑易,或封桩,各随所隶官司拘催管勾。既事不专一,不相照应,致多失陷。今后并令逐路应奉官专一拘催管勾,随事分拨施行。一、诸路州县未罢三舍以前,所管赡学田土房廊等岁收钱物各有定额。自罢三舍后来,已见亏欠失陷数多。仰逐路应奉官限十日取索未罢三舍前一年岁收钱物数(日)[目],比照宣和三年后来至宣和五年上半年所收数目有无亏欠。如有亏少,根究亏欠失陷因依,各逐年分开具闻奏。一、昨降罢三舍指挥后来,诸路岁收赡学钱物支拨借充漕计等,诸路并不遵奉元降御笔处分,上下半年各具借拨等数目闻奏,无从检察。今仰逐路应奉官限十日取索,开具自宣和二年裁定学政、宣和三年罢三舍至宣和五年上半年已前借拨若干、兑留若干、起发若干、拨兑籴本若干、变转对易若干、封桩若干,并罢三舍截日见在钱物若干、已支使若干,逐一开具闻奏。」

十一月六日,御笔:「

江、淮、荆、浙、福建七路所收七色钱,昨系陈亨伯起请拘收,充经制移用。已降旨挥,候经制结罢,(今)[令]发运司拘收,专充籴本。勘会七色钱散在逐路州县,未曾专一委官管勾拘收,虑亏失侵用,有误籴买。仰候经制结罢,逐州委通判管勾拘收,逐路专委应奉官拘催,拨充转般籴本。内福建路令发运司相度支移,于近便去处收籴。仍令应奉官每季开具拘催到钱数、支桩去处申应奉司。奉行违慢等应干约束,并依赡学钱物已降旨挥施行。」

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应奉司奏:「勘会应奉司之意,务在杜绝假托应奉为名,又汇缘搔扰等事。伏见近日陈献利便之人多乞所献遗利拨充应奉司支用,类涉苛细,事属侵扰,殊非本司置立之意。欲今后诸色人辄陈献遗利乞拨充应奉司支用者,从本司送开封府重行断遣。情重者奏乞编配,命官重寘典宪。」从之。

十一月十三日,御笔:「应奉司总领梁师成陈乞罢总领并总领下使臣人吏等,可并依所乞施行。」

七年四月十三日,应奉司奏:「勘会两浙路所管本司应奉纲船差破兵稍不少,除装发行运外,其检计修船、摆泊、守冻、伺候装发,不行运月日甚多,坐费粮食,合行措置。今相度,欲两浙路本司纲船存留梢工、槔手吝一名,每纲留节级、纲团、军典、木匠各一名。除船料例候装纲日支钱,顾夫下水,依粮纲人数除留人外此句疑有误。,据阙贴顾合用顾夫钱米,并要委

本路应奉官相度,措置应副。所有抵替下人兵,逐旋发归所属,别奉差使。其上下水顾夫钱支付管押人掌管,节次支散。候回本路,令应奉官取索驱磨。如无侵欺及无纲运稽滞,除任满推赏外,每任更与减磨勘二年。伏乞特降圣旨施行。」从之。

六月二十二日,应奉司奏:「奉御笔,开具不急之务及无名之费,各具可以裁减节省事目以闻。本司契勘,本司事务除两〔浙〕路钞旁定帖息钱、湖、常、温、秀州无额上供钱、淮南路添酒钱已奉御笔处分,更不拘拨充本司支用,并拨归御前,只(今)[令]本司拘收,及奉御笔,诸路应奉官吏并罢,其钱物令本司拘收,无致失散外,(令)[今]措置先次裁节到事目数内下项:一、所管钱物在京系自于置司日本司措置算请盐钞上每贯量收工墨钱等一十文,在外系拘收久来充应奉增收一分税钱,两浙路钞旁定帖息钱、磨出失收带纳酒钱,湖、常、温、秀州四色钱,明、越州湖田钱并本司措置拘拨头子等钱、出卖铁炭钱,淮南路添酒钱,隆、兑州铜铸到钱。本司契勘,上件诸色窠名钱,合依前项两次所承御笔处分施行,系令本司拘收。欲依在京钱物,并于后院作制造御前生活所置司处一处桩发。又契勘,罢诸路应奉官钱物,令本司拘收处分。奉圣旨,系令应奉司拘收。一、本司所管纲运,除差借外,见管纲运舡例皆畸零,先已行下团并去讫。本司契勘,内差出纲舡,欲令见占使

官司相度团并,及令措置管认支费等。一、行移等,欲以结绝应奉为名。」诏并依所奏。

十二月十九日,手诏:「朕祗绍丕图,抚临万 ,顾德弗类,永为宗社付托之重,靡遑康宁。维予兆民,是为邦本。比年以来,宽大之诏数下,裁省之令屡行,然奸吏玩法,而众听未孚,有司便文而实惠不至。盖缘任用非人,过听妄议,兴作事端,蠹耗邦财,假享上之名,济营私之欲,渔夺百姓,无所不至,使朕轸念元元,若保赤子之意,何以取信于万方 夙夜痛悼,思有以(附)[拊]循慰安之。应茶盐立额结绝,应奉司江浙诸路置局及花石纲等诸路非泛上供抛降物色、延福宫西城租课、内外修造、诸路采斫木植、制造局所并罢。更有

似此有害于百姓者,三省、枢密院条具以闻。夫民罔常怀,怀于有仁。朕于吾民,每惧仁爱之弗至,一夫不获,时予之辜。播告之修,咸听朕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行在诸司

行在诸司

【宋会要】

行在诸司。车驾巡幸亲征,则随事务,各置行在司。

太祖开宝二年二月,太祖亲征太原,以户部判官李令珣为随驾三司判官,先赴城下。

太宗太平兴国四年二月,太宗幸镇州,以祠部郎中刘保勋充行在转运使,右补阙高继申副之。起居舍人张去华监随驾左藏库,左拾遗宋白判随驾御史台公事。武德使刘知信充随驾行宫使。

四月,以考功郎中范旻为谏议大夫,三司副使、判行在三司事曹利用,如京使、万州刺史阎日新,并充行宫使。昭宣使、爱州刺史卫昭钦,宫宛使、昭州刺史邓永迁,并充车驾前后行宫里外同巡检,香药库使安守忠、杨崇勋、榷易使王遵度、内殿崇班张继能、马步军都军头安玉、张荣、张玉、王令斌,并充行宫四面同巡检。西上合门使白文肇、马步军都军头翟明、曹赞,都大编排点检仪仗法物天头原批:「法物下接写五月条。」。

大中祥符元年,封禅。四月,以殿中丞曹谷、〔何〕昌言提举东封行宫顿递公事。

八月天头原批:「以下颠倒重复,案李焘《长编》年月日事改正编定。覆校时幸勿轻改。」,详定所言:「准仪制令,诸赴车驾所曰诣行在所。蔡邕《独断》曰:『天子以四海为家,故谓所居为行在所。』《开宝通对》曰:『封禅前七日,誓百官于行在。』尚书省旧亦行从,今参详,诸司前代元无随驾之文。欲望车驾赴泰山及凡有巡幸,有司旧称随驾某司者,并云行在某司。」从之。

九月三日,以衣(军)[库]副

使兼通事舍人焦守节、西京左藏库副使赵守伦编排引驾臣寮,西京作坊使、内侍左班副都知阎承翰、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左领军卫将军尹德润、仪鸾副使贾宗都大提点顿递。

六日,以权三司使丁谓充行在三司使,盐铁副使林特为副使,度支判官黄宗旦、盐铁判官杨可充判官。

十日,以枢密副都承旨副都:原「副」下衍一「使」字,据下文改。、左屯卫大将军张质、西上合门使、循州刺史白文肇为车驾前后行天头原批:「前后行下接写三年条。」。

五月十一日,以右谏议大夫、三司副使李符领行在三司事。

真宗咸平二年,真宗幸澶州。十二月四日,以客省使、枢密都承旨

王继英、昭宣使李神福、合门副使潘惟正、枢密副都承旨张质为随驾行宫都监,左骁卫将军王祚权判随驾金吾仪仗事。

景德元年,再幸澶州。十月二十八日,以枢密直学士、权三司使刘师道充随驾三司使兼转运使,度支副使马景副之。判官李含章、张若谷、周起并同知粮草事。二十九日,以昭宣使李神福、宫苑使赵承昭勾当行宫司事,枢密副都承旨张质为行宫使司都监,左监门卫大将军孙进、皇城使卫昭钦为车驾前后行宫内外都巡检,西京左藏库副使张继旻、内殿崇班杨守斌副之。六宅使康继英、如京使刘质元、西京作坊副使张守信、内殿崇班王遵度为行宫西面巡检。十一月,以六宅使魏昭亮、西京作坊使郭崇俨为行宫内外都巡检使。

四年,朝拜诸陵。正月七日,以枢

密直学士、右谏议大夫、权三司使丁谓充随驾三司使,盐铁副使林特充副使,度支判官

艾仲孺充判官。九日,以宣政使、昭州团练使李神福、枢密副都承旨枢密副都承旨:原「副」字在「枢」字上,今据上下文改正。、右屯卫大将军张质、东上合门使、忠州刺史宫四面都巡检「宫」上疑有脱误。,庄宅使、康州刺史郭崇仁、香药库使杨崇勋、供备库使梁昭信、榷易副使夏守斌为行宫四面巡检。

十月,以引进使、忠州刺史曹利用、宣政使、昭州团练使李神福、宫苑使、昭州刺史邓永迁、香药库使、叙州刺史安守忠、如京使、万州刺史阎日新并为行宫使,西京作坊使、内侍副都知阎承翰、枢密诸房副承旨、左领军卫将军尹德润、仪鸾副使贾宗点检顿递,六宅使、顺州刺史康继英、榷易使王遵度、御前忠佐马步军都军头翟明、郭全丰并为栏前收后巡检。

二十一日,以检校太保、签书枢密院事马知节为行宫都总管。

二十七日,诏:「给事中张秉、知制诰王曾自京西至泰山,应有沿路州县乡村父老诣行在朝见者,仰编连,送合门引见。仍指挥逐处车驾经过日,有杂犯并见禁罪人未得断遣,疾速具元犯及刑名闻奏。」

十月十四日,诏:「以御史中丞王嗣宗摄御史大夫,充考制度使;右正言、知制诰周起摄御史中丞,充考制度副使。」以尚书工部侍郎冯起、御史知杂赵湘充考制度使、副使句末原批:寄案:李焘《长编》事系二月甲寅。二月乙巳朔,甲寅十日也。」。七年奉祀,以翰林学士王曾、御史知杂段烨充考制度使、副使。自四年已后,止以本官充

使,皆不摄大夫、中丞。

十九日,命行宫都总管马知节于山门驻泊,都大管勾殿前副指挥使

刘谦都大提举岳下军马公事,宣政使李神福、入内内侍省都知李神佑管勾山下行宫里外公事,宫苑使邓永迁、西京左藏库副使赵守伦同上泰山,勾当整肃宿卫之人。永迁仍充山上行宫使。马军都虞候、权殿前都虞候张旻、步军都虞候、权马军都虞候郑诚并随驾升岳,提(军)[举]宿卫兵士。权龙神卫兵四厢都指挥使袁贵、香药库使、叙州刺史安守忠自天门至山下,提点编排黄麾仗,并排立诸军。诏:「驾殿前行在官司诸色人有违犯者,并送行宫都总管马知节,量罪犯断遣。情理难恕者,以军法从事,更不闻奏。所有殿前侍卫马步诸军有犯,并送殿前副都指挥使刘谦,依此断遣。并行在州县送到犯罪百姓及诸色人,令留军头司,具元犯送枢密院相度指挥。」自降是诏,始于离京,至讫事而还,未尝戮一人,犯徒流者惟二人耳。或以为得省刑爱人之旨。

三年,将祀汾阴。十月十二日,以三司使丁谓为行在三司使,盐铁副使林特副之。盐铁判官、工部郎中、直史馆陈靖、度支判官、都官员外郎孔宗闵为判官。

四年正月,又以户部判官、太常丞、直集贤院范昭为行在判官。二十三日,以检校太傅、签书枢密院事马知节为行宫都总管,客省使曹利用、入内都知秦翰、入内都知邓永迁、东八作使安守忠、西京左

藏库使、带御器械綦政敏并为行宫使,洛苑副使赵守伦为都监。以枢密副承旨张质、东上合门使白文肇并为车驾前后行宫四面都巡检。俄又〔以〕复州防御使、驸马都尉柴宗庆为车驾前后行宫四面都巡检,左藏库使郭崇仁、东八作使杨崇勋、东染院使梁昭信、西八作副使夏守赟充行在四面同巡检,西上合门使魏昭亮、内园使、内侍左班都知阎承翰、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尹德润自京至汾阴往来提点排顿公事,庄宅使刘赞明、西八作使王遵度、庄宅副使李佑之充车驾前后拦前收后巡检,监给诸色人请受。西八作使杨保用、军器库副使兼通事舍人焦守节编排引驾臣僚,供奉官、合门祗候郭晟、侍禁合门祗候符承翰、入内内侍殿头卢守勤、王文庆充车驾左右厢巡检,以侍卫亲军马〔军〕副指挥使张旻兼权管勾行在殿前副都指挥使公事,以殿前都指挥使曹璨并权行在殿前副都指挥使公事,张旻同共管勾行在侍卫亲军步军司公事。

二十九日,诏以左藏库使綦政敏、如京副使安继昌、内品胡德忠勾当行在内弓箭库,染院副使钱守让勾当行在军器衣甲库,内殿承制王遵范、侍禁、合门祗候

宋元载勾当行在军器弓枪库,内殿承制侯绍隆勾当行在军器弩剑箭库,内殿承制郭守信、崔从湜勾当行在军器什物衣甲器械库,庄宅副使李佑之勾当行在南北作坊,西八作使王

遵度、入内内侍省殿头李怀斌勾当行在弓弩院,供奉官、合门祇候曹仪勾当行在礼宾院。

四年,祀汾阴。正月十五日,差行宫使秦翰、都大提举行在翰林仪鸾御厨,以沿路都大提点排顿公事阎承翰、魏昭亮、尹德润与史崇贵、郝昭信、赵履信同管勾驾前修整桥梁道路行宫等。

十七日,以翰林学士晁迥判行在尚书省。

二月,诏赴,上留行宫,都监赵守伦在宫,仍权命赵承煦

管勾行宫事。以龙卫、神卫兵各百人给行宫都总管马知节,自奉祗宫至后土庙巡警。以保平军节度观察留后石齐为车驾前后行宫四面都巡检使。

六年,将奉祀。十二月九日,以右谏议大夫、权三司使事林特为行在三司使,盐铁判官、刑部员外郎、直集贤院杨侃权度支判官,职方员外郎

曹谷、户部判官、虞部员外郎袁成务并为行在三司判官,四方馆使、恩州刺史杨怀忠、枢密副都承旨、右卫大将军张质为车驾前后行宫四面都巡检。宫苑使、康州刺史郭崇仁、内藏库使、罗州刺史刘赞明、衣库使杨崇勋

、庄宅使王怀节、崇仪使梁昭信为都同巡检。

十一日,以入内都都知秦翰、昭宣使赵承煦、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尹德润提举往来顿递,东绫锦使杨保用、洛苑使张景宗、内侍省右班副都知窦神宝整肃行在禁卫。

二十五日,以殿前都指挥使曹灿、马军副都指挥使张旻

兼行在马步军司公事,以翰林学士利瓦伊判行

在尚书都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提举修敕令

提举修敕令

【宋会要】

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金紫光禄大夫、行尚书礼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监修国史王安石提举编修三司令式并策及诸司库务岁计条例。

八年二月三日,命枢密使陈升之提举管勾修军司马 ,以权知审刑院崔台〔符〕等言:「奉诏修军马司 ,缘军政事重,仁宗时命枢密使田况提举,乞依例差官。」诏知制诰权三司使公事沈括、知制诰判司农寺熊本详定。

哲宗绍圣元年九月二十七日,诏差宰臣张惇、门下侍郎安焘提举重修编 。

二年正月十八日,诏太中大夫、知枢密院事韩忠彦提举管勾详定删修军马司 例。

徽宗政和元年四年十三日,尚书右仆射何执中奏:「近蒙圣恩,差〔提〕举重修 令。臣以朝限近促,急于条画创局,未尽考见久来文字。今历观祖宗以来天圣、庆历、嘉佑、熙宁编 及元符 今格式各曾差宰臣提举之例,盖是元丰成书,轻重去取,一出神笔刊削,复有总之官。今陛下圣学高明,独观万物之表,缉熙先烈,无不仰遵。元降手诏并依元丰、绍圣故事,当逐时条上,以禀睿训。虽元降手诏并依元丰、绍圣故事,终是当以元〔丰〕为法。欲望圣慈特赐寝罢提举 令之名,以尽遵制扬功之美。」奉圣旨可以兼领为名,同提举官准此。同知枢密院王襄奏:「伏蒙圣恩,差同提举重修 令。窃见熙宁、元丰、绍

圣差官例各不同。恭惟陛下聪明文思,博极六艺,小大之政,皆出睿断。今将上稽元丰政事,笔削润色,一禀圣裁,以垂于万世。寡昧岂能拟议其万分,借使充位备员,秪是催促工程、点勘差误而已。提举之名,所不敢当。」奉圣旨,可充兼同领。已上《续国朝会要》,《国朝中兴干道会要》无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令所

令所

【宋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六月二十九日,权吏部侍郎徐度等言:「近措置裒集建炎、绍兴诏旨,令专一置局。窃见祖宗以来遇修一朝 令格式,差朝臣提领编 ,事已则罢,乞权行复置。今来系专一裒集太上皇帝一朝圣政,其所名取自朝廷指挥。一、删定官以三员为额,于行在职事官内差除。本身请给外,添支御厨第三等吃食一分。人吏以十一人为额。通引官二人,承发取会文字。一、今踏逐怀远驿空闲,可时暂置司。一、旧 令所印记,今乞依旧关借。其应干合行事件,乞并依昨 令所前后已得指挥施行。」诏依旧以 令所为名,余并依。

干道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太府寺丞江溥面对奏:「有司近日奉行法令多有抵梧,民情不便。乞重行详定,尽复祖宗之旧。」上曰:「朕久欲行此,将尽除去烦苛。」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太上皇帝临御之初,深究治体,首立详定一司,自建炎四年六月以前,着为绍兴新法,建炎以后,续降几至二万余条,其间轻重不伦,前后抵梧者合行删削。乞命大臣提领其事,选廷臣同加讨论,庶几督课有程,可以速辨。」诏差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汪大猷兼详定官,大理少卿王彦洪、韩元吉兼同详定官,刑部郎官蔡洸、刘芮、吏部郎官郑伯熊、户部郎官曾逮、大理寺丞潘景珪、大理

司直洪藏并兼删修官。仍限一年编修了毕,候成书日量行推赏。每月将已修卷数申尚书省,如有疑难合整会事件,逐旋赍赴朝廷取禀,与决施行。其在职不及半年,更不推赏。

十二月十八日,汪大猷言:「契勘今来指挥删修法令:一、今来修书,行移文字,欲以重修 令所为名。乞关 令所旧印行使。修书官聚议职事,每月关钱三十贯,充公用钱,于请受历内一就帮勘。修书人吏依所降指挥,系于诸司见支请给之内指差,候书成日,发遣归元来去处,今来差到之人,合与理为在司月日。」从之。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汪大猷言:「契勘承准指挥,令本所删修《吏部七司法》、《四川二广法》、《三省枢密院法》、《殿前马步军司法》,合于内先次删修一书。」诏先修三省枢密院并吏部七司条法。

十九日,汪大猷言:「已降指挥,复置 令所,合行事件:一、绍兴年间改为详定一司 令所,至绍兴三十一年依旧称呼。提举官衔系兼提举详定一司 令,详定官衔系兼详定一司 令,正差删定官衔系充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官,兼删定官系兼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官。印记见有旧详定一司 令所印。提举诸司官一员,承受官一员,主管诸司官二员。以上并依旧例施行。一、修书令差供检文字一名,法司二人,知杂司一名,编修文字八人,书写人八人,守阙四人。并不支破请给,候有阙日拨填。所差人其请给如系本所旧人,

依本所则例支破。若别官司差到,若无请给,各随名色,依 令所则例三分减一,愿请本处请给者听。一、提举官下差置供检一名,详定官下差破书奏一名,尚书省、中书省各差供检二人,承受本所文字,今欲各差一名。添支食钱三分减一。尚书省承受本所处白文字,今欲差一名。一、本所公用钱每月支钱二百贯文,应合行事件及差取人吏所破纸札等,并依本所前后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二月五日,详定一司 令所都大提举诸司言:「本司申请,以详定一司 令所都大提举诸司为名。合用印移文礼部,关借奉使印行使。仍依国史院提举诸司,差点检文字一名,主管文字二名,背印投送文字亲事官二人。其差取请给依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同日,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干(辨)[办]御药院、兼详定一司 令所承受刘庆祖言:「乞以详定一司 令所承受为名。合用印记,就用御药院印行使。合差主管司文字一名,投送文字亲事官二人,并差取请给等,并依实录院等处承受前后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七年七月十五日,尚书左仆射、兼提举详定一司 令虞允文、参知政事、兼同提举详定一司 令梁克家言:「奉旨, 令所见修条法不待成书,令逐旋进呈。缘所修系三省、枢密院法,事关朝廷大体,理须讨论典故。兼自今所存皆是渡江以来旋次省记,未曾经修,而又文籍散落,艰于检会,近方

粗有伦绪。除见已遵依,逐旋接续具进外,今有已修成五十踏并修到净条一册上进,仍乞付下。将来聚类成书,依例别具表投进。」从之。

先是「先」下原衍「前」字,已删。天头原批:「寄案:此条上有脱文,此下按文义疑是嘉定间事,俟考。」,臣僚言:「刑部进拟案,大理寺左断刑,右治狱。法司并三衙人吏窠阙,皆以每岁附类试所试。今敕令所正系修法去处,乞自今敕令所遇有编修、手分阙,(今)[令]本所书写人就类试所附试,将合格人补填。如供检或法司有阙,即将试中刑法人依名字差充。若未有试中人,并许于内外官司抽差曾试中刑法人承填祗应,则人知习法,可绝侥求。」事下本所看详,故有是命。

八月三日,敕令所上《淳熙重修敕令格式》。详见定格令

五年六月四日,吏部尚书韩元吉言:「祖宗自建隆以至嘉佑,但以续降类为编敕。虑其未尽,不肯遽修为法,率以数年,然后差官置局,从而删定,止号编敕。盖类为编敕,则不废旧法,可以参照。故删修而不能决者,许具申中书门下,命大臣佥议决之,其谨且重如此。自置敕令所以来,别设官属,自为一局,专以修法为名,岂得皆通练明习之士。而利在进书之赏,故一司法粗(笔)[毕],又修一司。间又 臣或在要路,有所建议,他官莫敢

何诘,朝廷曲徇其请,便降特旨,亦修为法。由是尽失祖宗编敕之意。乞诏修书官,自今凡有续降,止遵用祖宗故事,类以成编。遇臣僚有所建议申请者,不得便修为法,许其执奏。凡所修依旧且以编敕名之,俟其施行十年五年,别无可议,方得立为成书,次第推赏,庶合公论。其见修干道新书,更令尽取累朝所编敕令,讨论沿革,折衷至当,务使全备。遇有疑难,亦申三省、枢密院以众裁定,不必拘以近限,稍宽岁月,使之尽善。」从之。

六年七月六日,敕令所上《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格法》,净条二百册,目录二十三册,看详六百三十八册。诏以来年正月一日颁行。详见定格令。

十一月六日,兵部侍郎刘孝韪言:「乞自今凡立一法一令,虽经其它有司详议,谓为可行,亦许令敕局照应于见行条法有无抵牾及有无未尽未便处,逐一条具,申明合如何增损,不得只缘元降指挥便行修入,庶几立法之始究见本末,免致行之未几,又复冲改。」从之。

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敕令所上《淳熙条法事类》四百二十卷。诏以来年三月一日颁行。详见定格令。

九年四月一日,诏:「自今删定官选差经任人,其兼官更不差人。」先是,殿中侍御史张大经言:「删定官于职事官中班高职清,比年除授寖轻,初不问其能否履历。大率未尝通练古今、明习法律,一切受成于吏手。或有能者,则又循习故常,未必经意。往岁干道书成,上勤睿览,反多

抵牾,遂烦圣训丁宁,重俾刊修。其后所定条法,妄去一字,而有司奉行,至于役及幼丁。所修右选条法舛误,而铨曹承用,尤多失当。皆缘臣僚论奏,复行订正,抵牾之罚不加,而受赏如故。今删定率常五员,而(比)[此]外复有兼官,员数既多,而涉笔弥年,汗青无日。陛下近者睿旨,令见修《百司省记法》,逐旬缴进此奏未完,疑有脱文。。」

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勘会:「庆元府近因遗漏,已行下将被火人家于本府但干有管官钱内多方措置赈恤,并科降度牒官钱,修葺两狱官舍等处外,所有被火之家合纳嘉定十三年分夏秋苗税更合宽恤。」诏令庆元府将被火官民户及寺观未纳嘉定十三年分秋料役钱特与蠲放,其已纳在官,理充嘉定十四年分合纳之数。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临安府日下差官抄札被火及拆毁之家,疾速具数保明,申尚书省,以凭赈恤。仍令本府出榜晓谕。

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朝奉郎、权发遣淮西提刑兼知黄州左 言:「今月二十日,旧城外新城里地名马家巷居民遗火,南风紧猛,正望大江。又两街居民虽是土瓦,而屋后小屋尚皆诛茅为之,风势火势愈急,虽有筑城官民兵万人,无所措手。得权江司都统陈世雄焦头烂额,身自坚立火中不动,然后得诸军极力向前,风色稍慢,始可着手,于未时方得救灭。当日本州岛支给元喝犒戍军及雄关飞虎军救火湖会五千贯文,又特支陈

都统救火衙兵湖会五百贯文。通判蔡承直自领雄关救扑官客店及丰淮酒库,通判又自支钱一千一百贯文。于二十一日,领官属亲诣火场覆寔,共烧三百六十九家,大小共二千四百九十四口。大人支钱二贯,米二斗;小儿钱一贯,米一斗;支过钱四千一百贯,米四百十石二斗。仍令被火人在寺观民家时暂安歇,及行下诸处,蠲免竹木抽分,招邀客贩,务在疾速起盖,早安居。证得 治郡无状,致使居民沿烧居民:原作「君民」,据文意改。,贻害百姓,其何以堪。须至具申朝廷,特赐敷奏,将 镌罢,以谢百姓。仍乞限三月尽复所烧民居。」小贴子:「证得火灾所烧并是旧城外居民及当街市民,所有新城里丰淮、齐安、煮酒三库及应干官府廨舍仓库、诸军寨屋,即不曾损动。」诏不允,仍令本州岛更切赈恤被火之家,从限起盖房宇,使居民早得安业。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制置三司条例司

职官五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宋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尚书左丞、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同制置三司条例。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阅内藏库奏,外州有遣牙前一人专纳金七钱者。因言牙前伤农,令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利害立法。」

十八日,诏曰:「朕以为欲致治于天下者,必富之而后可。今县官之费不给,而民财大屈,虽焦劳乎昊日之间,其将何所施哉!特诏辅臣置司于内,以革其大弊,而使美利之源通流而不竭,则庶乎孔子适卫之言朕有所冀焉。夫事颛于所习,则能明乎得失之源。今将榷天下之财,而资之于有司。能习知其事者,则其所得必精,所言必通。聚而求之,固足以成吾富民之术。若夫苛刻之论,务欲朘削于下而敛怨于上者,斯亦朕之不取。宜令三司判官、发运、转(副)[运]使副、判官及提举辇运使、籴〔易〕、市舶、榷场、提点铸钱、制置解盐等臣僚,限受诏后两月,各具所知本职及职外财用利害闻奏。仍三司举催,紏其不以时上者。」又诏曰:「朕惟理财之臣失于因循,其法遂至于大坏,而天下之货留积而不通。故特诏辅臣,俾之置司,讲求利病,将捄宿弊而更张之,上以裨于国,下以足于民。而或者不察,以为专务苛碎刻削,以趋公家之急,兹岂朕之意哉!然而商天下之众智而习成之,则理尽

而不悖,事行而不跲,于是利源通而富庶之俗成矣。内外臣僚有能知财用利害者,详具事状闻奏。其诸色人亦具事理,于制置三司条例司陈状。在外者即随所属州军投状,缴申条例司。夫有言不酬,不足以劝,事如可行,何暕于赏。如所言财利有可采录施行者,当量其事之大小而甄赏之。」从陈升之、王安石奏请也。

四月二十一日,命权荆湖北路转运判官刘彝等八人于制置三司条例司(令)分遣诸路,相度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利害。从本司知枢密院事陈升之等请也。

七月十二日,诏江淮等路发运使薛向赴制置三司条例司议事。

十七日,从制置三司条例司言,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令薛向领之。

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奉诏取索三司条例看详,具合行制置事件以闻。窃观先王之法,自王畿之内,赋入精粗,以百里为之差,而畿外邦国各以其所有为贡,又为通财移用之法以懋迁之。其治市之货贿,则亡者使有,害者使亡。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吏为敛之,以待不时而买者,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之人而治之,则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则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亡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不可以无术也。今天下财用窘急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岁有定

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取赢,年俭物贵,艰于供亿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蓗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三司发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 刷,殆无留藏。诸路之财平时往往巧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而朝廷百用之物多求于不产,责于非时,富商大贾因得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散敛之权。臣等以为发运使实总六路之赋入,而其职以制置茶盐酒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假以钱货,继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令预知在京库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亡,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可足用,民财不匮矣。所有本司合置官属,许令辟举。及应有合行事件,令具条例以闻。乞下制置司参酌施行。」从之。

九月二日,诏:「三司如有与制置条例司商量公事,令吴充往彼。淮南制置发运司如有奏禀事,许使副一员赴阙。」从之从之:疑衍。。

四日,条例司言:「乞令河北、京东、淮南路转运司施行常平广惠仓移那出纳及预散之法。一、委转运司及提举官,每州于通判、幕职官内选差一员专切管勾,令通点检在州及诸县

钱斛。一、广惠仓斛除依例合支与老疾贫穷乞丐人,据数量留外,其余并令常平仓监官通管,一般转易。一、常平广惠仓见钱,依陕西出俵青苗钱例,每于夏秋未熟以前,约逐处收成时酌中物价,立定预支每斗价例,召人户情愿请领。」诏并从所请。其常平仓钱斛出俵青苗,仍常以一半为夏料,一半为秋料。广惠仓除留给孤贫乞丐人外,其余亦依常平仓,分作两料出俵。又言:「今欲将常平广惠仓见在斛遇贵量减市(偿)[价]出粜,就贱量增市价收籴。其可以计会转运司用苗税及系省钱斛就便博易者,亦许计会兑换。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取人户情愿预行支给,令随税送纳斛。内有愿请本色斛或纳时价贵愿纳见钱,皆许从便,务在优民。如遇灾伤,亦许于次料收熟日送纳。兼事初措置非一,欲量逐路州军钱物多少,选官一两员分头提举。仍乞于京东、淮南、河北三路先行此法,俟成,次第即令诸路依此施行。」从之。

八日,条例司言:「欲差相度利害官比部员外郎谢卿材诣在京诸库务勾收帐历,契勘见在察访本末利害。」从之。又言:「淮南发运使薛向请以新差通判吉州张穆之、新差通判秦州陈倩特许权差六路勾当公事。」从之。又言:「薛向先下三司及提举百司,取索在京诸库务每年合系六路出办上供物色若干名件数目,即每年却合支破若干名件数目,今来见在约支

得多少年月外,有无阙乏之物,及每年计置若干数目,各别开项声说,逐年一次预降本司,以凭预先契勘施行。」从之。

十八日,条例司言:「近日在京米价贱,诸军班及诸司库务公人出粜食不尽月粮,全不直钱。欲乞指挥三司晓示,今后愿依下项所定价出粜入官者,依嘉佑附令敕坐仓条贯施行。诸班直一千,捧日天武、龙神卫八百,拱圣、神勇以下七百,上、下杂诸司坊监六百。」从之。

二十五日,条例司言:「看详在京库务司管官物万数不少,秤买率敛,多出民间,般运转致,甚费脚乘。及至到京库务送纳,备经难剥,纔得了当。其间或有剩数,不时拘收,务要别行科率,往往积压损坏。比至出卖支遣,全不直钱,给纳之间,积成久弊。今欲根究本末,别议更改,非专于其事,不能详知。欲乞朝廷指挥指挥:原作「挥指」,据文意改。,令在京诸司库务监当官员依详今月八日圣旨指挥,各具本职利害,限一月申本司看详可行事件以闻。除本职外,如知得别司库务利害,兼许申陈。所有在京仓界,亦乞依此施行。如此不独可以究见逐处利害本末,亦足以观其人之能否。」从之。

十月六日,条例司言:「乞预差本司相度利害官比部员外郎谢卿材躬亲诣库务勾取帐历,契勘见在及本末利害事件,赴本司与今来逐路所具到事由一处看详,制置条例以闻。内有合计会三司提举司事件,亦仰取索照会。」从之。

十一月二日,命枢密副使韩绛

同制置司取索三司应干条例看详,具合行制置事。

闰十一月十九日,沂州防御推官、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李承之为大理寺丞。王安石荐承之,召见,对本司事甚悉,因有是命。他日,上谓承之曰:「朕即位以来,尤重改官。今特命卿,实为优恩。」

十二月三日,条例司言:「三司簿历最为要切,乞差官取簿历事目,拘辖次第文字看详,有当废置,务在不失关防。编定所管道数,与使副同议定,申本司参详闻奏。」又言:「三司岁计及南郊之费皆可编为定式。乞差官置局,与使副等编修。仍令本司提举太常博士、集贤校理刘瑾、大理寺丞赵咸、保安军判官杨蟠、秀州判官李定编定《三司岁计》及《南郊式》,屯田郎中金君卿、大理寺丞吕嘉问、郓州须城主簿、三司推勘公事乔执中编定《三司簿历》。」从之。

十五日,权三司使吴充言:「条例司请差官取索簿书看详,编定道数,乞只委三司勾当公事官计会,(遂)[逐]案依此编定。」从之。

三年二月十九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访闻宿州县分支俵夏料常平广惠仓钱斛内有绿豆,上色每价钱七十五文,次色每价钱七十二文。窃虑比时价高大,及不取人户情愿抑配。欲乞下淮南转运司疾速根究,如委是价高,或抑配,即取勘当职官员以闻。其已俵过斛合如何改正,不致亏损官司,并下淮南及府界诸路提举常平广惠仓司照会,回牒辖下州县令知。」从之。

五月

十五日,诏:「近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本以约通天下财利。今大端已举,惟在悉力应接,以趣成效,其罢归中书。」

十七日,条例司言:「常平新法宜付司农寺选官主判,兼领田役水利事。」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编修条例司

编修条例司

【宋会要】

仁宗皇佑五年十二月,命参知政事刘沆提举中书五房续编例。

嘉佑三年闰十二月,诏中书五房编总例。

六年八月十二日,以殿中丞王广渊、殿中丞李立之编排中书诸房文字。

神宗熙宁二年四月八日同天节,太常礼院请如治平四年 臣诣合门贺。上曰:「治平四年乃先帝灵驾在殡之日,今两宫太后万寿,不可令礼官引用居丧之例。盖朕于人子之情不忍闻也,可止令云同天节日,宰臣文武百僚并当赴东上合门拜表。」王安石因言:「此诚中书失于省阅。中书事猥并,若不早置属,以众事归之有司,则无可为之理。」上谓富弼曰:「今欲治当自中书省。中书置属,宜精选小官。」曾公亮曰:「丞相府宜用敦朴人,故本朝不用进士,但用学究。」安石曰:「当选在下豪杰之士,(今)[令]编修条例,点检文字。」

六月十四日,上谓王安石曰:「中书置属修例,最是急事。」安石曰:「此乃事之本也。凡修例者,要知王体、识国论、不为流俗所蔽者乃可为之。若流俗之士,所见不能出流俗,即所议何能胜旧。今陛下欲修条例,宜先博见士大夫。以陛下聪明睿智,躬择贤士大夫,必得其人。若得五、六人以付中书,令修条例,每数日辄一具事(日)[目]进呈,是非决于陛下,则法度成立有期。若但令中书择人,即恐所

用不无流俗之人,流俗之人何可与议变流俗之事。且今日条例,皆仁宗末年以来大臣所建置,人情岂肯一旦尽改其所建置以从人 恐须陛下独断,乃能有为。」上曰:「待朕自选得人,但恐迟。」安石曰:「此事诚不可迟,然亦不可疾。若不知王体、识国论、可与变流俗之人,则与不修条例无异,此所以不可疾也。然今非无人材,要须陛下留意考择,恐亦不可迟也。」

九月十六日,条例司检详官李常、吕惠卿看详中书编修条例。先是,王安石数为上言:「今中书乃政事之原,欲治法度,宜莫如中书。最急必先择人,令编修条例。」因极称惠卿及常,遂并用之。

二十一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本司检详官吕惠卿近奉敕,差看详编修中书条例。且惠卿自置局以来检详文字,详熟事条本末次第,欲乞相兼本司职事。」从之。

十月,诏以太常博士、充秘阁校理兼充史馆检讨李常差看详中书编修条例。自是益增置编修官,著作佐郎俞充、黄好谦、邓润甫、张琥、曾布、大理寺丞李承之、河西县令马珖皆预其选。七年春,承之既为都检正,又差兼同看详。

十二月四日,以秘书丞充集贤校理、同知太常礼院胡宗愈兼史馆检讨、兼看详编修中书条例。

三年六月,中书门下言:「见编修五房条例,以堂吏魏孝先等一十二人充逐房,管勾其事。仍每月等第添支缗钱有差,俟了毕,别无漏落,并(无)[行]酬奖。如卤莽漏落,即量罪降黜。若已

编定,不可赦原及自首。编修务要精当。若诸房堂后官以下能述见行条例有未便者,许经堂陈述。如委得允当,量大小酬奖。如系检寻应副之人,即便优与。」从之。

八月二十七日,看详编修中书条例所言:「看详合归有司二十二事:臣僚举选人转官、循资状令银台司直送铨收使。官员身亡,令止申审官院等。内外辟举官并两制及亡没臣寮之家陈乞亲戚差遣,乞止中书批送所属施行。及乞今后差除官员合有支赐,即札下三司依式,其宗室支赐亦依此。见任少卿、监以上并分司致仕少卿、监宗室、小将军已上身亡孝赠,并札下入内内侍省支赐,乞在京委三司、在外委所在州军支给。并乞罢进选人授差遣家状、新授京官三代表、品官之家陈乞服内成亲。乞令立条,封王并节度使初除及移镇等,合行管内布政,止令学士院检举。」并从之。令臣僚支赐及孝赠,候修成式,关送入内内侍省依旧取赐内侍省:原作「内省侍」,今改正。。

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中书奏检正中书吏房公事李清臣兼编修中书条例。诏罢之。

七月十六日,看详编修中书条例所状:「今先看详到合减省改更事件,如审刑院进呈公事已得圣旨,若无合覆奏事,今更不入熟状,止进草降敕,下合属去处。诸路转运使副或差两员者,并不带『同』字,提点刑狱亦如之。应差臣僚权管勾闲慢司局及寺监,欲止降札子。京朝官乞假迁葬,除通判以上差遣仍旧外,

其余并依选人申转运司。如无规避,即给假讫奏,不须听候圣旨。常参官如因疾患,请假两日已上,令御史台直牒内侍省医官院,差内臣医官看验。诸州军差管内僧道正,自今勿复以闻。候及七年,合赐紫衣师号,即具保明申奏。其御史台逐季缴连本台五十三处供申职掌人数、进奏院月奏具有无出门罪人状并寝罢。」从之。上以朝廷所省阅多有司之细故,而大臣不得讲明政事之大者,以为事可归有司者归之,而中书责其当否,则有司尽力而事治,故命条例司讨论,去其繁冗。自是事归有司者(寝)[寖]多,而中书之务清矣。

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中书(有)置局取索文字,烦扰官司,无补事实者,宜并罢之。」于是编修中书条例司、修司农寺条例司皆罢。

元丰二年八月七日,诏诸修敕式局看详合厘正朝廷与有司相照立法事,委检正中书户房毕仲衍编修。

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中书以所编刑房并法寺断例再送详定编敕所,令更取未经编修断例与条贯同看详。其有法已该载而有司引用差互者,止申明旧条。条未备者,重修正,或修着为例。其不可用者去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讲议司

讲议司

【宋会要】

徽宗崇宁元年七月十一日,诏曰:「朕闻治天下者以立政训迪为先,笃孝思者以继志述事为急。盖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虽夷夏乂安,黎民乐业,而法难一定,事贵变通。损益之间,理宜稽考。况宗室蕃衍而无官者尚众,吏员冗溢而注拟者甚艰,委积不厚于里闾,商旅未通于道路,廉耻盖寡,奔竞实繁,风俗浇漓,荐举私弊,盐泽未复,赋调未平,浮费犹多,贤鄙难辨,岁稍饥歉,民辄流离。然制之必有原,行之必有序,施设必有方,举措必有术。是故俊彦不可以不旁求,法度不可以不修讲。宜如熙宁置条例司,都省置讲议司,以宰臣蔡京提举,仍柬乃寮,共议因革,庶臻至治,以广诒谋。」先是,绍圣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户部尚书蔡京言:「神宗皇帝熙宁之初置条例司,选天下英才,设官分职,参讲其事,兴利补弊,功烈较着。元佑以来,美意良法尽遭诋诬,在于今日,正当参酌旧制,考合时宜,以称陛下追述先帝之志,以成足国裕民之效。然事之可兴者方且毛举,岂臣单力所能胜任。望圣慈检会熙宁中条例司故事,上自朝廷大臣,下选通达世务之士,同共考究,庶几成一代之业,以诏万世。」其后置局修敕,命张康国、邓洵武看详利害事。

二十八日,诏:「昨降置讲议司手诏内事件,许令

中外臣庶具所见利害闻奏。」

八月四日,宰臣蔡京言:「奉诏提举讲议司,乞以户部尚书吴居厚、翰林学士张商英、尚书刑部侍郎刘赓为详定官,起居舍人范致虚、太常少卿王汉之、尚书仓部郎中黎珣、尚书吏部员外郎叶〔棣〕为参详官。今政事之大者,如宗室、冗官、国用、商旅、盐泽、赋调、尹牧,每一事欲以三人主之。」于是以朝奉郎、少府监丞强浚明、太常寺主簿李诗、宣教郎鲍贻庆主宗室,朝散郎李琰、陶节夫、承议郎吴储主冗官,承议郎家安国、朝散郎王觉、奉议郎崔彪主国用,承议郎安亢、虞防、通直郎林摅主财赋,朝散大夫韩敦立、朝奉大夫曾诜、朝散郎余授主商旅,朝奉大夫冯谌、朝奉郎李 、承务郎吕淙主盐泽,承奉郎乔方、鄂州司户参军沈锡主尹牧,皆为检讨官。时枢密院亦置讲议司,以恩州防御使、枢密都承旨曹诱为详定官,尚书左司员外郎曾孝蕴为参详官。并从之。枢密院亦置讲议司,元降指挥检未获。

三年三月八日,枢密院札子:「枢密院讲议司送到左光禄大夫、知枢密院事蔡卞札子:昨奉旨,以讲议司武备房归枢密院,寻被命差臣提举。今来训练民兵、增置兵额等事略已施行,其余武备随事补葺,皆本院诸房可行之事,不必专置司局。欲乞罢枢密院讲议司,限半月结绝。其诸处申请报应文字,今后并申枢密院。」从之。武备房归枢密院年月,检未获。

四月二十二日,尚书左仆射蔡京言:「奉诏置司,讲议

法度,更历岁年,曾不足仰称委任之意。今文字不多,理当归之省部,付于有司。乞限一月结局,其未了事件送尚书省分隶施行。」从之。

二十六日,中书省、尚书省送到白札子:「勘会近降朝旨,讲议司限一月结绝罢局。今来见结绝旧文字,自五月一日后收到文字,并送尚书省施行。其外处合申讲议司文字,今后并径申尚书省开拆房投下,付逐房行遣。」从之。

八月七日,讲议司札子:「勘会讲议司已罢,寻具制置三司条例司推恩体例进呈。奉圣旨,具官吏职位、姓名,依例推恩。」贴黄:「勘会讲议司系绍述熙宁、元丰法度,与其它官司事体不同。所有应缘讲议司推恩体例,今后不得攀引。」诏:「朝请郎、翰林学士承旨张康国,太中大夫、刑部侍郎刘赓,通议大夫张商英,降授朝请大夫、提举杭州洞霄宫蹇序辰,承议郎、充显谟阁待制范致虚,朝散郎、充显谟阁待制王汉之,承议郎、鸿胪少卿崔彪,朝散大夫、卫尉少卿黎珣,奉议郎、司勋员外郎鲍贻庆,朝奉郎、库部员外郎李诗,承务郎、吏部员外郎沈锡,奉议郎、礼部员外郎陈旸,起复朝请郎、充显谟阁待制郑仅,朝奉大夫叶〔棣〕,朝奉大夫、少府少监曾诜,朝奉大夫、充集贤殿修撰陶节夫,朝奉郎、两浙路提点刑狱强浚明,承事郎、将作监丞吕淙,朝奉大夫朱维,承议郎、秘书丞汪澥,皇城使、康州刺史刘宋卿,承议郎刘诜,宣德郎、监察御史卓厚,岳州文学林诜,朝

请大夫、府界提点冯谌,承议郎、管勾舒州灵仙观吴储,朝散郎、监滑州盐酒税务李琰,承议郎、添差监黄州岐亭镇酒税务虞防,朝散大夫、知北外都水丞韩敦立,朝奉郎、直秘阁李 ,宣德郎、提举广南东路常平等事王宽,承事郎、提举江南西路常平等事乔方,朝请郎郭异,承议郎、两浙路转运判官胡奕修,奉议郎吕建中,朝散郎、提举措置福建路茶事胡安修,承务郎、提举措置淮南路茶事安亢,承务郎、提举措置江南东西路茶事家安国,宣德郎、提举措置荆湖南北夔州路盐事张庄,朝请郎余授,朝奉郎刘暐,朝请大夫宋湜,奉议郎裴彦辅,中散大夫、尚书省都事、提举司检阅文字任充,太医丞邢晋卿,内除张商英、李琰、虞防不推恩外,余各转一官。所有尚书省都事张淮等各转官资,减磨勘年,支赐绢银有差。」

宣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开封尹、兼侍读燕瑛、起复徽猷阁直学士、中奉大夫任谅并为讲议司详定官,朝散大夫、直秘阁李侗、朝请大夫王云、承议郎郑望之、朝奉大夫、直秘阁高卫并为参详官。

十二月一日,手诏:「朕执权秉要,以正王道。赋事图功,责在股肱之臣。比年以来,任匪其人,政失厥中,明发怵惕。念我烈考之谟训,修革蛊弊,庶几持循,肆命近弼,置司讲议。太师致仕蔡京辅朕初载,诞着硕膺。属闵劳以官职之事,即安里庐,宪其言行,尚有赖焉。《书》不云乎:『询兹黄发,则罔所

愆。』京可兼领讲议司,听就私第裁处,仍免签书。」

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以户部尚书唐恪、工部尚书李梲并兼讲议司详议官。

五月二十一日,诏:「理财以义,节用以礼,圣人之中制也。朕若昔大猷,祗遹文考,永惟熙、丰诏令,足国裕民,未尝不以均节为本。今天下赋入之数悉倍于前,用度费出不闻有余,殊失量入为出之义。况寇攘就平,流移复业,而广储足食、务农敦本,尤在所先。凡有司侵渔蠹耗之事,理宜裁抑。可应不急之务、无名之费令讲议司条具以闻,当亲加裁定,为经常简易之法。丰不为侈,俭不为削,允协于中,庶几稽古绍休之意。」

六月八日,都省言:「检会臣僚上言:伏 近降御笔手诏,令讲议司开具不急之务及无名之费闻奏。今天下有司侵渔蠹耗之事条目猥众,先后缓急固自有序,而省台寺监百司庶府大小之务随处利害不同,理难疏举。窃惟制法定令,当出于一人独断,臣下则奉而行之。伏乞揆自渊衷,举其纲目,特降指挥,庶使开具之际知所遵承,仰称陛下(疆)[强]本节用、足国裕民之美意。」诏:「除已降御笔措置纲目外,可如所奏,令六曹寺监诸司库务局所等处并各具可以裁减节省事目以闻。如能体国,条具详尽,有补经费,当加赏擢。若或怀奸畏避,观望灭裂,亦当重行黜责。」

二十四日,讲议司奏:「检会奉御笔手诏,应不急之务、无名之费,令讲议司条具以闻。续奉御笔,紊乱

官制事数内出身送讲议司看详。命官出身,各有条法。比年以来,吏职入仕或进纳并杂流之类补官人,往往攀援陈情,改换出身。其应干迁转「其」上原衍一「人」字,已删。、请给、奏荐、恩例、止官等,并依元入仕本法施行。」诏依,今后出身并依本法,更不得攀援陈请改换。虽奉特旨,仰中书省执奏不行。

八月十一日,讲议司奏:「臣僚上言:比年以来,侥幸路广,紊法徇求者不可胜数,习骄矜于名器之崇,夸侈靡于禄秩之厚,贪多务得,而不顾邦用之浸屈;深掊痛取,而不知民力之已雕。稍加裁抑,则浮议荐兴,必期沮止而后已,良可叹也。臣仰惟陛下鉴观病本,志在必行,虽六尚应奉宫禁邸第所常用者,亦行裁损,为天下先。于是颁其纲目,行其政令,俾六曹寺监库务局所各条具无名之费、不急之务,保明核实来上,付之讲议司,而郡县之诏亦已施行。庙堂赋政之地,实今日任怨而主盟者,谅惟同德,罔不协心。然臣窃谓考核(责)[贵]详,裁处贵速。苟仅及细微,又迁延而不以时决,则奸言或得以溃其成,巧谋或得以沮其意。如此不独使陛下诏令弗克有奉承之实,而中外经费亦未免有匮乏之虑。伏望圣慈深诏执事,当此垂成之际,速核其事而罢行之。其外路条具,亦乞依在京官司例立式颁降,除程,责以日限,令结罪保明来上。庶几政令信而民听孚,朝廷理财实有所补。奉圣旨,送讲议司看详。近降诏旨,令诸路开具无名

之费、不急之务,自合元丰年后来应所增事务,尽行开具元创置年月指挥全文并前后节次增损因依,及见今施行次第,各分明声说。仍于逐项指定可与不可裁减存罢因依,画一开具,保明闻奏。其诸路增置事务,逐路条目不同,难以一例立式,兼已责限行下。今欲再下诸路,恭依已降手诏及今来事理,子细详悉,依限开具诣实无漏落,官吏结罪保明闻奏。」

十四日,尚书省言:「臣僚奏,陛下诏讲议司条具不急之务、无名之费。窃 边镇帅臣时以犒军为名,奏请金帛以数万计,多是帅臣及监司并属官机幕之类分受入(已)[己],将士所得蔑如也。今看详,逐路帅臣所管犒赏金帛物色,本以激劝有功之人,不得妄作名目,非泛犒设。其因巡边、出界、进筑、守城、师还犒设将士帅臣,不得过都统制及统制官之数。监司、廉访依同统制官,属官、机幕依将官等第支送,岁终具数以闻。」从之。

十月三日,手诏:「比置讲议司,省冗员,节浮费,重爵赏,以裁抑侥滥。议者不深明置司本指,妄谓别有更张,动摇 听,有害政体。自今敢有陈请改革政事,必罚毋赦。」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详议司

详议司

【宋会要】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十二日,置详议司于尚书省,讨论祖宗旧法。以徐处仁、吴敏、李纲提举,侍从官梅执礼等为参议,余官张悫等为检讨。分六房,使各讨论,限半年结局。从敏请也。

十八日,左司谏陈公辅言:「陛下欲追复祖宗旧法,置详议司,令宰执领之,甚盛举也。臣愚不知陛下果有意复祖宗法耶 为复以是为名邪 若以是为名,则置司辟属,张大其事,固所当然。若果有意复之,似不必尔。何则 嘉佑、治平以前典章具存,敕令皆在,元佑间固尝举行。(令)[今]若令一二大臣更历故事者取典章敕令按籍而考,此可行,此不可行,立可断之,何必置司辟属,徒为纷纷也。况今所辟官属太多,又一时晚辈,非惟徒费禄廪,以耗财用,而纷纭议论,甲可乙否,亦何足深明祖宗之意哉!昔蔡京尝置讲议司,当时亟欲纷更天下事,故若此耳。今若取天下事亟纷更之,如京之置司,虽事体稍异,而有损无补则一也。其后白时中、李邦彦亦置讲议司,辟亲戚故旧,坐糜禄廪,迁延岁月,未尝了一事,至今以为非。今朝廷知其非,故避讲议之名,以为详议,此又可笑也。以臣观之,祖宗盛时,所以天下和平、公私富足者,以其厚民而已。自熙、丰已后,用事之臣但知削民,不务厚民,故流弊若此。今陛下若体祖宗之意,

一切以厚民为念,取今日削民之法,尽与废罢,则足以使四海生民复见祖宗之时矣。臣谓此事惟陛下与宰执大臣可以共图之,参诸谋议,断以圣裁,然后举而行之足矣。臣之所言,非固劝陛下不复祖宗旧法,但欲不置详议司而已,望陛下熟议之。」

二十九日,臣僚言:「近置详议司,讨论祖宗旧法,虽已许置司辟属,而言者屡论,以为不当建置。恐圣意尚欲讨论,乞令尚书六曹各具其事上之都省,送中书省取旨。」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议礼局

议礼局

徽宗崇宁二年九月十六日,手诏:「王者政治之端,咸以礼乐为急。盖制五礼则示民以节,谐六乐则道民以和。夫隆礼作乐,寔治内修外之先务,损益述作,其敢后乎!宜令讲议司官详求历代礼乐沿革,酌今之宜,修为典训,以贻永世。非徒考辞受登降之宜、金石陶匏之音而已,在乎博究情文,渐熙和睦,致安上治民至德着,移风易俗美化成, 称朕咨诹之意焉。」

大观元年正月一日,手诏:「礼以辨上下,定名分,贵不以墉,贱不敢废。自三代以迄于今,宫室之度、器服之用、冠婚之义、祭享之节,卑得以踰尊,小得以陵大,国异家殊,无复防范。昔在神考,亲策多士,命官讨论,父作子述,朕敢忽哉!夫治定制礼,百年而兴,于兹其时,可以义起。宜令三(旨)[省]依旧置司,差官讲求闻奏,朕将亲览,因今之材而起追此句疑有误。,法先王而承先志。」

十三日,御笔:「议礼局依旧于尚书省置局,仍差两制二员详议,属官五员检讨。应缘礼制可具本末议定,进呈取旨,朕将亲览。」

二月五日,议礼局奏:「乃者既成雅乐,于是又置官设局,诏修五礼。臣等窃谓今去唐虞三代为甚远,其所制作,恐当上法先王之意,下随当今之宜,稽古而不迂,随时而不陋,取合圣心,断而行之,庶几有以追法古之弥文,善天下之习俗,以成陛下圣治之美意、一代之盛典。」从之。

二十六日,议礼局承御笔:「承平百五十年,功成治定,礼可以兴。而弥年讨论,尚或未就。稽古之制,随今之宜,而不失先王之意,斯可矣。防民范俗,在于五礼,可先次检讨来上。朕将裁成损益,亲制法令,施之天下,以成一代之典。」

四年二月九日,议礼局奏:「臣等今恭依所颁冠礼格目,博极载籍,先次编成《大观新编礼书》,《吉礼》二百三十一卷,并《目录》五卷,共二百三十六册;《祭服制度》一十六卷,共一十六册,《祭服图》一册。其据经稽古,酌今之宜,以正沿袭之误,又别为《看详》一十三卷,《目录》一卷,共二十三册,《祭服看详》二册,谨随札子上进。损益(财)[裁]成,伏乞断自圣学,仍乞降付本局,修定仪注。」诏:「阅所上礼书并祭服制度,颇见详尽。内禘、夆礼自昔所论不一,今编次讨论,尤为允当。除依今来指挥改正外,余依奏修定。」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议礼局编修礼书了毕,详议官白时中、姚佑、汪澥、蔡薿、宇文粹中、承受贾详、检讨官周邦彦、胡伸、张邦光、孙元宾、李邦彦、王俣、张淙、丁彬、郭昭、杂务官段处信、兼管杂务赵彦通各展两官。内选人及三考依条改合入官,仍展一官。不及三考,比拟循资,并与堂除差遣一次,仍依旧在局。经修书官详议官刘正夫、薛昂、张阁、强渊明、俞 、慕容彦逢、刘焕、沈锡、何昌言、林摅、检阅文字张子谅、李师明各转一官,余(专)[转]官资减磨勘支给有差。内有碍止法改展不行者,并依制回授有官资有服亲属。」

政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特进、知枢密院事、兼领崇政殿郑居中面奉圣旨,议礼局新修五礼仪注,宜以「政和五礼新仪」为名。

四月二十一日,议礼局言:「契勘大观新编礼书系遵依御制《冠礼沿革》类例编修,昨降指挥,令候仪礼局结局日,《五礼沿革》付本寺置柜匣收掌。窃缘《冠礼沿革》系是御制,当时不敢与本局修定《五礼沿革》一例编次。今来本局已限两月结罢,臣等窃虑御制《冠礼沿革》别合缮写,装背成册,进呈讫,付太常寺。」从之。

二十九日,知枢密院事郑居中等子奏:「窃以礼有五经,而威仪至于三千。事为节文,物有防范,本数末度,刑名比详。遭秦变古,书缺简脱。远则开元所纪,多袭隋余;近则开宝之传,间存唐旧。在昔神考,跻时极治,新美宪章,是正郊庙,缉熙先猷,实在今日。恭惟陛下德备明圣,观时会通,考古验今,沿情称事,断自圣学,付之有司,因革纲要,既为礼书,纤悉科条,又载仪注,勒成一代之典,跨越三王之隆。臣等备员参详,徒更岁月,悉禀训指,靡所建明。谨编成《政和五礼新仪》并《序例》总二百二十卷,目录六卷,共二百二十六册。辨疑正误,推本六经,朝着官称,一遵近制。上之御府,仰尘乙览。恭俟宸笔,裁定其当,以治神人,以辨上下。从事新书,其自今始。若夫搜补阙遗,讲明稀阔,告成功而示得意,则臣等顾虽匪材,犹当将顺圣志而成

之。」诏宜颁降。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礼制局

礼制局

礼制局讨论古今宫室、车服、器用、婚冠、丧服。

沿革制度:政和二年,置于编类御笔所,有详议、同详议官。宣和二年,诏与大晟府制造所协声律官并罢。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三部勾院

三部勾院

太祖开宝五年十二月,诏以盐铁、户部勾院为一院,度支勾院为一院。国初,三部各有勾院,止本部判官主之。至是,又合为西院。

七年六月,以司农寺丞桑埙为左拾遗、兼点检三司磨勘司及判勾院公事。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十月,合三勾院为一,以比部员外郎樊廷让判。

十一月,大理评事陈恕为右赞善大夫、同勾当三司勾院。

雍熙三年二月,诏:「自今勾院检举三司失陷财赋,每一百贯,其本司吏给赏钱十贯,五千贯已上仍补职名。如本司吏庇藏其事,不即(中)[申]举,为他人所告,当行决配,赃重者当行极断。告

者每百贯给赏钱二百贯,三千贯以上仍补职名。主判官及干系人知而故纵,并当重行朝典。」

雍熙三年八月,诏分三部勾院,以司勋郎中罗延吉判盐铁勾院,工部郎中高凝佑判度支勾院,侍御史张献判户部勾院。

淳化三年五月,以盐铁判官、刑部员外郎、直昭文馆韩国华判盐铁勾院,户部判官、水部员外郎袁逢吉判度支勾院,户部判官、太(掌)[常]博士段惟一判户部勾院。时自三部判官高象先而下改授者十五人,皆三司使之举也。

七月,以虞部郎中、史馆修撰张秘为右谏议大夫、判三司都勾院。

四年五月,以主客员外郎魏廷式判三司都勾院,太常博士段惟一为都勾院判度支勾院,太子中舍张辂判户部勾院。先是,分三司为左、右计,各置判勾一员,又以一员总判之。至是罢左、右计,复分置焉。

至道二年,复并三勾院为一,以工部员外郎刘式判。

三年十一月,复分三部勾院,以刑部员外郎董龟正判盐铁勾院,比部员外郎冯拯判度支勾院,监察御史王挺判户部勾院。

真宗咸平二年九月,诏:「勾院今后点检得三部公事,先会问逐部。如已曾行遣,即不得具子进呈。若勾院自点检得显有不当,方得举奏。」

六年七月,以著作郎、直史馆、判三司盐铁度支勾院陈尧咨兼判户部勾院。时尧咨上言:「三部勾院可合为一,仍愿就领其事。」故以命之。

大中祥符九年六月,以虞部员外郎张怀宝、秘书丞韩庶、户部判官、著作郎、直史馆梁固分判三司盐铁、度支、户部勾院。时议以三部勾院并为一司,实为烦剧,虽重官为之,徒益事势,于稽勾只愈 矣。至是复分三院,选材力干敏者主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都磨勘司

都磨勘司

太祖开宝七年六月,以司农寺丞桑埙为左拾遗、兼点检三司勘合司。《永乐大典》卷一千九十八。又徐辑《大典》不着卷数。一本作勘合司。

八年十一月,置三司推勘院于城南,以前密州安丘县尉张邈为将作监丞知推勘院事。未几罢。《大典》卷一千九十八。

太宗端拱二年十二月,诏置三司都磨勘司,以右赞善大夫刘式判。《大典》卷一千九十八,又不着卷数《大典》同。

至道中,又置提举司,点检三司公事。寻复停废,其帐籍并归磨勘司管系。同上。

淳化三年十一月,置主辖支收司,以判都磨勘司官兼领之。同上。

四年十一月,以著作佐郎王俨主判三司都理欠司、兼权判都磨勘、主辖支收司。同上。

五年十二月,以殿中侍御史王谓同提点三司磨勘、凭由司,兼勾院。同上。

真宗咸平四年八月,置支收司支收司:《宋史》卷一六二《职官二》作「拘收司」。,以判磨勘司官兼领,并理欠、凭由二司。同上。

提举三司帐勾磨勘司。

熙宁五年十一月,右正言、知制诰、直学士院、看详编修中书条例曾布言:「臣伏以四方财赋,其为名物,岂可胜计。凡给纳敛散、登耗多寡,非有簿书文籍以勾考之,则干没差缪,漫不可知。故内自府库,外至州县,岁会月计,以上于三司,纸札之须,贿赂之广,远近之人以为劳敝。三司虽有审覆之名,而三部胥吏所行职事非一,不得专意于其间。近岁以来,因循不复省阅,其为敝亦已甚矣。臣比被旨置司,尽取三司所管帐籍,删去繁冗,具为法式,以施之天下。然钩考之法如故,则

亦但为空文。臣欲乞于三司选人吏二百人,颛置一司,委以驱磨天下帐籍天头原批:「磨一作考。」。以至三部勾院,亦皆选置官吏,责以审覆。其人吏各优给请受,课以功罪,立定赏罚。仍自朝廷选差强干臣僚专切提举,所合措置条约,乞下详定帐籍所详具以闻。」诏付详定帐籍所。是月,详定帐籍所言:「检会诸州军供申诸色文帐到三司,始自天圣九年。本司人吏隳职,上下因循,徒有点筭之名,而全无覆察之实。积弊岁久,官吏苟简,更不行遣送勾者甚多。至皇佑二年,周湛 此非便,即不寻究弊源,责之实效,却以人吏凿帐为劳,遂起请,只将收帐前连到收附拆发,与行破官物案分应帐使用。自后吏人又以收附道数至多,而文字零碎,因此更不拆发,上下盖庇,寖成隳废。至治平四年,已及一十五年。三司为见支官物全无点检归着,欲舍前弊而救后患,遂奏乞将已前合便收附更不根逐,只行下本处会问同否,销落钱物,及今后令省案勾院须得拆发收附。若其间州县公人作弊,重迭开破官物供析合同应破文帐,即三司无由觉察。及虽将收附拆发,又却不依条挨排,应勾照凿所破官物归着逐件条贯乃成空文。盖为其间一道帐头有连收附五七百至一二千道者,每道上省案朱书事宜,人吏次第书字,官员押讫,送勾院。本院依此次第,官吏书押、用印、拆发与开拆司本司每收附一道,上书日用印,更三

处上历,分送诸案。如此经历数处,极甚烦冗。又道数零碎,拆发互换,往还无由齐整。及一道收附有十数案使用者,先系官物为头所属案分收领使用。其以次合要案分合行会问,又不见得系甚案为头收却,是致本省从来难以依条点勘挨排,应凿支破官物不行。及有凭由司承受车营致远务坊申乞除破外处倒死头口,并拘收司根逐到自前帐内开破官物,各合使收附。缘从初只随钱物名目拆发与本属案,无由发到逐司。逐司若却将帐勘凿,又恐重迭违碍,以此更无由得见归着。三司又 此(拯)[极]弊,即不复更张,遂奏乞差官二员,置司催促。送勾人吏避免稽迟,亦不点筭照对所破官物归着。自治平二年后来至熙宁二年十一月已前,送勾新旧文帐共一十二万余道,并不见磨勘出小收大,被失陷官物。或虽有则例不同及差互数目,未见归着钱物,只是名目行遣会问,并不结绝。料纵有大段侵欺,无由举发,为弊寖久,四方钱谷略无检察。若令诸州军依皇佑二年周湛未起请拆发收附条贯已前体例,各造钱帛粮草新收单状一本赴三司,并依嘉佑三司编敕内勘凿收帐条法施行,如此则钱帛粮草文帐比拆发收附诸州军各减一半纸札。兼其余帐目并减头连收附,文状大段简省,三司诸案、诸司亦无此繁冗文字。复又将收帐并新单状勘凿官物,各见归着,可以绝杜欺弊。又

缘逐司前行身分例各日有生事急速文字,难以专一点检帐目,必虑趁办不前。况吏人虽众,人习慵堕。兼饥寒者十有七八,若不厚与添给,选择得力之人别置一司,专一点检,及专差官提举,即向去终是难为整齐。具合行条约事件,余依前后条贯施行。所有帐司官员厅宇及人吏房舍及帐库、新收库,并令三司擘画,腾展(夺)[旧]舍屋,于勾院磨勘司邻近一处安置。一、诸州军诸色月解到来年三月季帐自春季半年帐、自上半年季帐,自今年终为始攒造。应系自来依皇佑二年八月内周湛起请中书札子指挥,于帐前头连收纳官物文状并更不出给。内钱帛粮草即依皇佑二年八月已前体例,别造新收官物草状,一一与正帐收顿合同,经勾磨讫,随帐申发赴三司。一、帐内开破钱物附在自前帐收者,并须根逐从初帐头连到收附,照对使用。如委是元帐不曾连到收附,即许会问本州岛诣实,勾磨同否,照证勘凿官物归着。一、委三部并都理欠司节级于逐案、逐司先选定诸会帐籍得力前行之人,次与已选定前行同共依前选拣后行二百人充帐司,专切点检行帐。具所选定委是公当,别无情曲,重结罪文状,保(名)[明]供申,委使、副、判官及提举官更切审察诣实,即将逐司逐案帐目均分与本案手分,每人各认窠名,依条二人同共系书行遣。若人数有剩,即以次分于别案人数不足处主行,务

令均等。其前行每名分探手分人数主押,其勾覆、勾押、孔目官各随帐目本属案分书押。一、帐司勾押磨勘司人吏如因帐籍职事受赃,并在京诸色公人因帐籍公事取受逐司公人钱物及引领过度,并用熙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河仓条贯。」

二十二日,中书门下言新差提举帐司勾院磨勘司李承之请衔申陈事件,诏行遣以「提举三司帐勾磨勘司」为名,与使、副同签,即作三司官行遣。一、应与诸处官自往来行遣文字,并依三司体式。一、报判使厅及三部文字体式,依副使例。其诸案及子司报本司文字于申状。一、三司应干帐籍事,除合措置更张,并根磨到失陷官物及取勘命官,并委提举官与三司使同判官商议,同签书行遣,其余公事只委提举司与判官签书行遣。内常事提举官押检,其旧例只系判官书押文字及缴送帐检之类,提举官不押。如提举官点检出帐事差错,合收坐本判官,不用失觉察之律。

十二月,诏:「帐司勾院磨勘司人吏如因帐籍职事受赃,并在京诸色人如因帐籍公事取受逐司公人钱物,及行用引领过度人,并同河仓条贯施行。催驱司手分四人,印司正分二人,依帐司添给。内催驱司、印司依三部印司年限酬奖赏罚。知杂司二人,依帐司添给贴司八人,通引官二人,支盘缠食钱各二千。亲事官添支食钱五百文。」

六年正月二十二日,详定帐籍所言:「本所检

会近详定诸路州军供申三司文帐内,新收官物并令开说色数,收纳来处窠名,立式申委施行去讫。所有支破官物,自来以收帐头连到收附,照证不便,遂擘画,令三司帐司将帐勘凿归着。数内钱帛粮草除供正帐外,更令依旧条例造新收单帐一本,与正帐合同勾磨申省,亦准朝旨施行。缘三司只是将新收单帐内开坐逐色数目、元请纳来处窠名勘凿,所是正帐,只销将逐色钱物各撮计数目,仍须与单帐内撮计数目,其正帐内即不销,更细开元请纳来处窠名,须至申明。本所今详定新收单帐并正帐内新收一项式样连粘在前,乞下三司颁降诸路州军照会,依此奏闻。」诏施行。具钱帛新收单帐并正帐内新收一项式样,粮草仿此。新收单帐:「某州今供某年、某季或上下半年钱帛新收单帐如后:钱若干,银若干。」其余逐色,各依上项开钱若干,某窠名;银若干,某窠名。其余逐色,依上项开。一、正帐内新收一项钱若干,银若干,其余逐色依上项开。

九年三月十三日,中书门下言:「户房申,检会天下钱谷文帐,三司自天圣年后人吏旷职,上下因循,徒有点筭之名,而无钩收之实,积年损失,不可胜纪。昨令三司置局,先将诸帐内繁文裁减,及添备关防事节,专置司,厚给吏人,立赏罚,驱磨作弊,今方成次第。三司具到帐司比行生事吏禄有所未均,今来却废罢帐司,一(加)[如]往日,将帐与生事

衮同往遣,其帐司吏禄比行生事人吏差优。盖为事初,天下未晓造帐。今来祖帐既定,只是点筭拘催,比旧稍有纸札,须至量行裁减。今将帐司并提举司勾覆官已下至饭料、后行并依行生事第一等案分请受,贴司即每月支食料钱各二千五百文,准备贴司减罢。如愿不请食料钱者,听旧收管,候有缺,补填诸处。有帐司则例支破吏禄者,亦依减定则例施行。仍于见在后行已上八人内减二人,贴司七人内减三人,并减帐司劳积数少之人,劳绩等即减后差到人。其减下人并拨填帐司或生事案阙额。如此施行,委得允当。」从之。

十一月九日,诏:「提举三司帐司、勾院、磨勘司、催驱司官并减罢,令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兼提举。其余合存减事件,令提举司相度以闻。」

二十四日,以尚书祠部郎中、直史馆叶均提举三司帐勾磨勘司,资任、添给并依省判例。其提举诸司库务司更不兼领。仍差〔卫〕尉少卿康卫权提举,候叶均到依旧。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理欠司

理欠司

【宋会要】

旧司名犯仁宗庙讳,干兴元年改为蠲纳司。天圣三年,又改今名。咸平元年,又置勾簿司,勾销般拨及主管文簿,以理欠司主判官兼领其事。景德四年废。淳化三年六月,以右赞善大夫许道宁判都理欠司。时自三部判官高详光而下,选授者十五人,皆从三司使之举也。四年五月,以右谏议大夫、判三司都勾院张佖兼判理欠司。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都凭由司

都凭由司

【宋会要】

太宗雍熙四年十一月,以盐铁推官段惟一、度支推官朱赋、户部推官崔维翰分判本部凭由司。太宗以天下仓场库务申破钱帛其数浩大,故命惟一等专主之,不佥书本职公事。

淳化二年,合三凭由司为一。

至道二年闰七月,并都凭由司归理欠司,以司封员外郎王渭判。时命盐铁使陈恕详定减省三司官局,恕请以理欠、凭由两司并归一司,而有是命。仍命应欠负官物并令三司逐部行遣催纳,理欠司止系辖欠数催驱提举。

三司承受御宝凭由司。在三司,掌承验合同凭由勾检之事,选三司前后行吏六人主行文书。

真宗景德四年八月,诏:「自今内庭及含光等殿在京诸处斋醮,内臣于诸司库务宣索物料,并令库务具名数押书付逐司,方得给付。给讫,连内臣文字实封送三司置籍,每旬俱两本进内,一留中,一下尚书内省,降用印凭由除(合)破。其奉诏监葬者事毕,亦具所费以闻,录别本送三司凭由司勘验,如前制。」先是,内中须索文记,委都知司勘验除破,有留滞踰年未能结绝者。真宗令枢密院、三司议定此制。

天禧三年正月,三司言:「使臣传宣取物,承前止是口传诏旨,别无凭验,致因缘盗取钱物。今请下入内内侍省,置传宣合同司,专差内臣一员主之。如有

所须索,即以合同凭由一本给付逐库务。给讫,缴申三司。三司置御宝凭由司,择吏人专主除破,所贵绝于欺弊。」从之。

二月,诏:「合同凭由司自今应系传宣,差使臣于诸库务取索金银帛诸物,委入内内侍省用印记,置合同凭由,每道各两本,常预先书印下合同,准备传宣取索。仍置历,旋据道数抄上,专委勾当使臣亲自封 主掌。如有使臣传宣取索,即赴本省请令合同凭由二本,分明写录所收物色名数,抄上文历拘管。仍令传宣使臣着字收领,亲赍赴库务取索。余合同凭由一本,即本省画时实封,差人置历于前,于取索库务官当面通下,批回文历。兼仰逐库务候使臣将到合同凭由,亦委逐处监库务官将实封合同当面勘会,比对印记、取索物数、使臣姓名悉同,别无虚伪,即画时支给讫,依例缴连凭由两本,一齐申奏,乞降印凭,下三司除破。候到,令三司承受御宝凭由司承准印凭文字勘会,依例牒都凭由司出给破帖。如止是取索茶酒 实食物柴炭等,即依旧例施行,更不出给合同凭由。」

五年十一月,诏:「自今除传宣喝赐茶酒食 等,止令库务候见使臣告报,依例供应讫,具数申合同凭由司,乞出给凭由除破,其余传宣取索诸般物,并依取金银钱帛宝货例施行。仍令本司使臣于凭由上系书名衔着字,仍别铸合同凭由印给之。」

十二月,诏:「自今合同凭由司每有使臣取索

金帛钱宝,依旧逐旋覆奏,出给凭由。若止是取索诸杂物,即令本司依旧勘会出凭由,更逐旋覆奏,直候至晚缴连,赴入内内侍省,当日或次日一处帖黄点检,用印奏知。」

治平三年四月,三司言:「乞下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钤辖使(用)[臣],今后所差勾当去处,合要诸般物色供应,内系御前等处要用物色,并依元宣出给御宝合同凭由,取索(降)[除]破。并其诸合属三司支遣名件,并勘会(大)[文]例,计度合使官物,预先申省。乞(今)[令]支给,不得依旧出白札子,于仓场库务取拨。如是合同取索并省中支给物色至供应了日却有剩数,即须申正行回纳,并下诸司库务遵禀。如违,并行严断,依条施行。」从之。

神宗熙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三司乞将常程合用取索官物拨归三司,行遣支给,入内省不详元奏,却将非泛取索拨属三司,缓急取索,难为会问,别无关防,照验虚实,遂差人计会三部,逐案勘会供(折)[析]。内除自来例定取索一依元条,承认在省行遣外,具自来承受到支过非泛取索在省,难以关防去处名目。乞一面申奏,送合同司。本司欲依所奏施行。」从之。

元丰七年八月,诏:「合同凭由司系掌御前密赐及非泛取过造作赐物等,给降凭由除破。今后并不隶省台寺监,所辖止隶入内内侍省掌管。」

徽宗崇宁三年四月内,准入内内侍省牒:奉诏,合同凭由司主管官三员,见今阙少使臣。今

后可依旧以(二)[三]员为额。

高宗建炎四年七月三十日,入内殿头、权主管合同凭由司卢祖道言:「本司自来印造合同并行遣纸札,每料合勘请池表纸一千张,大表纸六百张。乞行下所属,依旧于行在本司历内批勘请领。」诏令粮料院各以三分为率,批勘二分。

绍兴三年四月二日,诏将入内省地基内修到廊屋就便拨充合同凭由司,令本司移在内,置局宿直。先是,在内置司,其合同凭由系取索金银钱帛等文据,恐在外无以检察关防故也。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开拆司

开拆司

【宋会要】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十二月,以贝州观察推官张鸿渐为右赞善大夫,充开拆司推官。三部旧各有开拆司,止本部判官兼领。开宝五年,以盐铁、户部开拆司为一,度支开拆司为一,至是始置推官一员领之。

五年十一月,以户部郎中刘保勋点检三司开拆司。

雍熙四年十一月,以三司开拆司〔推官〕、右拾遗、直史馆韩国华判三司开拆司。至道三年后,二员主判。咸平元年省一员,遂为定制。又有勾凿司,勾凿已行文帐生事。催驱司,催促未了文帐生事。发放司,发放三司诸案牒帖。受事司,受诸处送到罪人。衙司,掌军大将差遣。并开拆司主判官兼领,内衙司仍以诸司使或内臣一员同勾当。

淳化二年七月,以殿中丞、直史馆何士宗主判三司帐籍司。四年,并帐籍司归开拆司兼领。

三年五月,以著作佐郎李简主判三司开拆司。时三部判官高象先而下选授者十五人,皆从三司使之举也。

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正月,诏:「三司诸子司多于远年帐案内搜寻名件,直行指挥,下诸州根逐磨勘,年月深远,案籍不全,勾追照验,颇成烦扰。自今不得复然,违者仰逐州府将所行文字实封进纳。如州府自敢接便行遣,即委转运司、提点刑狱司觉察以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衙司

衙司

【宋会要】

景德三年九月,诏三司:「应差大将军将短次勾当,仰衙司出给印纸三十张,抄上所差勾当事名目,随公事紧慢起发,仍不得过限五日。候于印纸上批书差发月日,取本判官押书。逐程往回,并依此批书。如在路有阻滞去处,亦取随处州县官司批书因依。候到京,亦不得过限五日,须赴衙司公参,委本司点检磨勘程限违否,所差将历子批凿架阁。所差陆路管押官物,自来密院出给驿券,水路省司出给历头,逐日支破食钱。如不管押官物,亦自省司给与仓券。若差押船纲有过犯,该条以替归省者,仰省司开坐犯罪因由、断遣刑名,帖送衙门,委本司置簿,誊录省帖,不以元定年限,押运满与未满,仰勘会。如元系第一等优轻者,先与三次短差,后却与一次第一等重难。系第二等优轻者,即与两次短差,后却与一次第二等重难。元系重难纲运者,并却与一次第一等重难差遣。」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诏:「自今三司大将军将元系使臣该恩,叙理更与一次差遣者,仰军头引见司取旨,与一年或二年、三年差遣。仍于札子内声说送三司,候年限满日,即许经省取理,逐旋依例磨勘引见。或于年限未满间遇覃恩,即叙覃恩例施行。」

八年十二月,崇仪管辖三司大将军将秦羲等言:「欲乞自

今每有叙理使臣降充三司军、大将,候到司收管,即行公文会问刑部,取本人元犯及断遣刑名,令子细抄录,牒报衙司,置簿拘管。如经恩赦,合再该叙理,三司更不会问刑部,只于衙门取索照会。」从之。

仁宗天圣四年正月,三司言:「自今充军、大将十年已上,有三度公过,若于后来年分中因差遣更犯一两度公过,并乞依例磨勘转补。」从之。

七年十月,诏:「三司衙司都押衙依旧选差人充,其衙佐自今省罢,发遣归本司。仍选差饭料或厨料后行二人充手分。」

八年二月,诏三司:「自今州府军监更不得发遣衙前人赴三司充军、大将。如遇阙少军、大将,仰三司奏取指挥。」先是,诸州军衙前军将、承引官客司并衙职员,如愿充三司军将、大将者,自来不曾犯徒刑,家业及二百千已上,谙会书筭之人,由发赴省。元系职员,即与三司大将。系承引官客司并军将,并与三司军将。本户下合当差充里正,即无免放。于干兴元年省牒逐路转运司衙前军将、承引官客司职员等愿充大将者并且权住,今遂诏罢之。

神宗熙宁七年三月九日,诏:「大将、军将以一千五百人为额,守阙军将并募充守阙后行满二年愿换充正名者听。诸司及库务人不在投换之限。大将、军〔将〕各给印历二十张,批书差遣功过,仍预关所属点检。无历者不在理为磨勘月日之限。衙司前行一人,后行三人。其后行并选差三年酬奖讫递迁,充

前行又三年替。其守阙后行三人选差四年替。」并从编修三司敕式所定也。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河渠司

河渠司

【宋会要】

仁宗皇佑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三司请置河渠一司,专提举黄、汴等河堤功料事。从之,命盐铁副使刘湜、判官邵饰主其事。

九月,诏三司河渠司汴河每年一开浚之。

五年六月,蕲州判官李虚一上《溉漕新书》四十卷。诏送河渠司,以备检阅。其书盖记古今河渠事。虚一特循一资。

至和二年十二月,以殿中丞李仲昌都大提举河渠司,以仲昌知水利(之)害,特任之也。

嘉佑三年十一月,诏置都水监,罢三司河渠司。

闰十二月三日,河渠司勾当公事李师中言:「自来受三司牒,令行下诸州军文字,虽令指挥辖下州军,缘别无定式,致诸处都大巡河使臣及县邑多不申状,止行公牒。此于事体殊失轻重,以此亦难集事。乞指挥,自今都大巡河使臣及县邑应干河渠事并具申状。如州县有不应报事,或稽缓致 事者,许牒运司取勘,下都水监定夺。」监司言:「缘已准诏置都水监,(输)[轮]知监丞公事孙琳赴澶州勾当河事。欲乞下转运司,指挥都大巡河使臣及县邑,如有应干河渠,并令供申。若州郡有不应报事,或稽缓致 事,许申本监,乞取勘施行,所贵集事。检会朝廷指挥,沿黄、汴等河州军诸路埽修河物料榆柳并河清兵士不得擅有差借役占及采斫修盖,令转运司、河渠司、提刑、安抚司、

河渠司勾当公事臣僚、都大巡河使臣常切点检。今后稍有违犯,并仰取勘以闻。窃以都大巡河使臣各隶本州岛,不当与监司及省司官一例,直行取勘州军官吏。自今乞只令具事申转运司,差官取勘。监司今相度,欲依师中所请。」从之。河渠司勾当公事因李仲昌创置,缘仲昌止是知县资序,乃带提举巡检捉贼,隶澶州及河北转运等司,故事多苟且。师中将罢去,自以言之无嫌,故有是请。

勾当公事天头原批:「勾当公事在疏浚黄河司后。」。仁宗康定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权三司使公事叶清臣言:「乞置推官四员。」诏三司举系通判资序朝臣二人,充三司勾当公事,仍定年限酬奖及月终闻奏。

嘉佑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三司请以都员外郎陈昭素充勾当修造案公事。御史丁诩言:「三司勾当公事罢纔数年,今河渠司勾当已有两员,若修造案复置一员,是废二员而置三员也。」诏:「为去岁今夏霖雨,修造处并多,其陈昭素依近降指挥勾当修造公事。候将修造稍稀,即行减罢,更不差填。」

英宗治平二年八月十八日,以尚书比部员外郎王荀龙、屯田员外郎张革并勾当三司公事案。是职旧止一员,至是以雨水所坏军营官舍十余万,皆当营造,而本案勾当公事张微迁判官,故增置一员,而荀龙、革有是命。

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屯田员外郎梁端管勾三司使厅簿籍,三司使韩干请也。寻以中旨无用,亟罢之。

神宗熙宁三年九月四

日,权三司使公事吴充言:「本司旧有管勾推勘官一员,因循废罢。欲乞复置,仍举京朝官或幕职州县官充。」从之。

二年十二月二日,诏三司差委本司勾当公事官一员,就催辖司人吏簿历专切管勾检举,催促诸案勘会六路上供之物应报发运。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疏浚黄河司

疏浚黄河司

【宋会要】

神宗熙宁七年四月三日,诏置疏浚黄河司,差虞部员外郎范子渊都大提举疏浚黄河,自卫州至海口,卫尉寺丞李公义勾当公事。是月,范子渊言:「今创置司局,具条约,应疏浚河道合用人船,并下本地分都大司,于诸埽差拨。如船不足,即乞从本司移牒,于三门白波辇运司应副。自卫州至海口,全藉有心力使臣分委勾干。乞不拘常制,举使臣十员,指使二员。合制造疏浚木把、铁龙爪等,乞下缘河诸军应副。工匠于诸埽指名抽差,就转运、金堤两司差座船二只。本司官、当直兵士只于都大司河清差拨。官员请俸、递马驿券、军典人数、公吏食钱并依都水外监丞司例,本司公事并与本路转运、提刑、提举司及外都水监丞司公移行遣。」并从之。

九年十一月二日,都水监言:「疏浚黄河司用船二百只,浚深大河中流,令水行地中。勘会所乞,令试一过之功,今已岁余,未曾按验,令本监都官一员前去检覆。兼恐占用人船,官属太多,就令相度裁减。」于是监丞刘璯言:「疏浚黄河旧系一司,后用铁龙爪疏导向下河道,分为两局。乞依旧并为一司,勾当官乞行并宜减罢。浚河两司共管船二百五只,乞减罢一百八十五只,存留二十只。如阙,许黄河逐都大司将般物料船三十只应副出界,递

相交替,共不得过五十只。」从之。

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中书门下言:「都水监丞范子渊言,准朝命,疏浚汴河,蒙差官累行试验,功利灼然。臣欲乞候今冬疏浚汴河了毕,将杷具、舟船等尽分与逐地分使臣,令于口之后河道内先检量淤淀去处,至春水接续疏导。所(责)[贵]河道上下通流,不致阻遏。仍免别差官属,占破役兵,就便集事。」下都水监,监司乞依所请施行,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三司推勘院

三司推勘院

【宋会要】

太祖开宝八年十一月,置三司推勘院于城南,以前密州安丘县尉张邈为将作监丞、知推勘院事。未几罢。

淳化元年五月,诏御史台置推勘官二十员,分谳天下大狱。候三年满,无遗旷,或虽有责罚,如所犯情轻,及案节小不圆者,亦特与转官。如二年愿替,即与近便差遣。

十七日,诏:「御史台置推官二十员,分谳天下大狱。以三考为满,定其黜陟。」

淳熙二年三月二十二,诏:「刑部大理寺自今驳勘案状,从本部长、贰并大理卿、少子细看详。如见得委是不圆,有碍大情,出入重刑,方许依条申奏驳勘。如大情不碍,止是小节不圆,即据所犯定断,不得一 泛乞别勘。仍令诸路州军监司将合申奏狱案文字须管具情犯一切圆备,方得申奏。若大情有碍,却致刑寺驳勘,具当职官姓名申尚书省。」

二十三日,诏:「昨降指挥,诸州翻异公事,遍经本路及邻路诸司差官推勘,依前翻异,令提刑司亲往勘鞫,指定实情申奏。仰选委部曲精强通判、签判前去,取见寔情,将案连款状提刑司。如无翻异,即一面依条结断,录案闻奏。如依前翻异,即令提刑躬亲点对,指定寔情申奏。」

八月十三日,中书门下省言:「诸路鞫狱翻异,依条合移推公事,如已经降

指挥,许移推已后逐次翻异,不须再申降指挥,止依从来行遣。」从之。

三年二月七日,诏:「自今县狱有尉司解到公事在禁,若令、丞、簿全阙去处,即仰本县依条申州,于合差官内选差无干碍官权摄。其徒罪以上囚,令、佐聚问无异,方得结解赴州。」以大理评事张维言:「县尉职在巡警,及其获盗解县,禁系推鞫,属之县令。若捕盗官或暂权县,自行鞫狱,既以元捕为当,又欲因以受赏,惟务狱成,而狱卒例是尉司弓手,往往迎合,逼令招承。」故有是诏。

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敕令所言:「自今翻异公事,已经本路监司、帅司或邻路监司差官,通及五次勘鞫,不移前勘,又行翻异者,后勘官申本路初差官提刑司提刑,躬亲置司根勘,着寔情节,牒邻路提刑司,于近便州军差职官以上录问或审问。如依前翻异,即令本路提刑具前后案款指定闻奏。若元系提刑案发,即从转运司长官指定闻奏,候到下刑寺看详。如见得干连供证事状明白不移,前勘委是,惧妄有翻异,申尚书省取旨断罪。若刑寺见得大情不圆,难以便行处断,须合别行委官,即令邻路未经差官监司于近便州军差官别推,不得泛追干连人。」从之。

五年七月,右司员外郎曾逢言:「如提刑躬亲置司根勘,依前翻异,不问系与不系提刑案发,并从本路转运指定闻奏。如转

运司官系是两员,公共指定。」从之。

淳熙十三年三月原稿旁批:「此条移十二年后。」,诏:「翻异之狱已经五推,依前翻异者,须管提刑躬亲鞫勘,不得委官代勘。案成,依条差官审录。如依前翻异,即仰本路转〔运〕取索前后案款尽情参酌,指定所勘情节是与不是寔情,所翻词理系与不系避罪妄行翻异,分明果决指定,不得称为疑虑,具诣寔保明闻奏。刑寺据案拟断,申取朝廷指挥,断遣施行」

五年十月九日,敕令所〔言:〕「鞫狱绍兴旧法拘以一案推结,正恐鞫狱之官推勘不得其实,故有不当者一案坐之。干道法又恐替移事故,却致淹延,故将犯人先次结断,不当官吏案后收坐,仍取伏辨。今欲参酌绍兴、干道法意,以取适中之制,将鞫狱前推及录问官吏有不当者,如已替移事故,元犯系死罪,遵依绍兴旧法,一案推结外,余罪遵依干道旧法施行。」从之。因刑部言「命官有陈诉前勘不当,乞改正过名,照绍兴、干道法各有不同」,是以令所看详上之。

六年六月一日,大理少卿梁总言:「近来狱多翻异,有至类推经涉数年者。州郡厌于供须,干连困于追逮。望申严置推差官之令,必监司亲自依法选差,其干道七年行下知州选差指挥乞更不施行。仍令大理寺左断刑自今狱案如置推鞫狱官,罪有出入,合收坐者,若所差违法,并监司贴说取旨。」从之。

七年二月二十

四日,诏:「监司以狱讼送部内州郡,若地里太远,则淹延追扰,自今毋得过五百里。仍严立期限,不得枝蔓勾追。」

五月十四日,诏:「诸路州军将应承受到疏驳再勘狱案,须管遵依鞫狱条限。如承受取会不圆情节,亦不得过会问条限。自今如有违滞去处,仰本路开具当职官吏姓名,申尚书省取旨,重作施行。仍令刑寺长贰、诸路提刑、诸州(官)[守]臣将上件指挥刻版牓,置之厅事,常切遵守。」

八月十九日,诏:「命官陈诉元勘冤抑不当,从刑寺申朝廷,送元犯州军,委不干碍官将元勘断罪犯照应所诉因依追索干证,从寔体究不同情节,画一开具。本州岛次第结罪保明,将元事发及体究取勘证佐始末公案一宗寔封申尚书省。候到,委刑寺参照。若寔有冤抑,合行改断,即具申省,取旨施行。」

八年六月九日,知临安府王佐言:「自今中使设狱,将翻异罪人移司别推,恐或有冤,则差刑寺官录问。如更翻异,即并推吏送大理寺。」从之。

七月四日,刑部侍郎贾选言:「刑寺驳勘取会狱案文字,乞令进奏院置录匣,排列字号、月日、地里,当官发放所至铺分,实时抽摘单传。承受官司亦仰遵依条限,具所会并施行因依,实书到发日时,用元发匣回报,庶几违滞之处易于稽考。」从之。

九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刑狱翻异,自有条法,不得于词外推鞫。其干连

人虽有罪,而于出入翻异称冤情节元不相干者,录讫先断。近来州郡恐勘官到来,临期勾追迟缓,却将干证人尽行拘系,破家失业,或至死亡。可令释放,着家知在。如违,许被拘留人经监司陈诉。」十二年、十五年赦同此。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命官犯罪,遇恩全原,唯赃罪结案,余限三十日具事因申省。其元勘官司为见已遇赦恩,更不依条限具申,至有经隔累年,名挂罪籍,刑寺不作结绝,有碍升改注拟之类,仰所属将似此之人须管依条限开具事因。仍令刑寺常切检举催促,不管违戾。」十五年明堂赦同。

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监司按发官吏,勘证公事,既付有司,当厅其依公推治。若州郡迁延,狱官徇私,自合依条举劾。访闻其间却有轻重任情,先授意旨,往来申请,必欲符合,乃许结案,系留锻炼,动经数月,类多冤枉,致伤和气。」诏令刑部行下诸路监司,毋得依前违戾,仍委御史觉察。

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诏:「大理寺今后得旨推勘公事内有干连人合先摘断,仰逐旋申取朝廷指挥。」先是,诏案内干犯人从本寺先次摘断。至是大理少卿袁枢言:「大理根勘公事,虽有正犯、干犯之人,然其所坐刑名自有轻重,并合具案闻奏,取自圣裁,难以辄从本寺摘断。」故有是命。

九月八日,明堂赦:「诸路见勘命官及大辟翻异

之狱计九十余件,已降指挥,令诸路提刑躬亲与逐州守臣审勘。事涉可疑,即与从轻结断,别无意虑,即照刑寺已定断事理施行。至今尚未有结绝去处,可自今赦到日限两月结绝。如有违戾去处,令刑部开具官吏,申取朝廷指挥重行责罚。」

同日,赦:「鞫狱差官,自有起发条限。近来被差官往往推避迁延。今后应监司州军差官推勘公事,须管督责照条限疾速起发,不得推避。如有稽滞,仰所差官司按劾。」

淳熙十六年闰五月十三日,臣僚言:「州县之吏不能洁己奉公,遂致人言,或为百姓词诉,或为上官按发,钱物之色额、缗数之多寡,具载公椟,且称入己,见送所司勘鞫,是非未明,公私所辨之间,偶遇登极大赦,不复穷究,便行引用,亟经刑部除落过名,径赴铨部占射注授。乞行下诸路监司,若州县官吏应有所犯之人,即合严戒所有,着寔推勘。俟其伏辨,录问圆结,并如常制,然后铺条定罪,方可引用赦恩,免其科罪,为之 放。如委是赃污不法,自合具申省部,一依成法注拟。其或所诉、所按不寔,亦当保明申朝廷,为之昭雪。今赦已前所犯之人,虽是所司释放不当,窃恐造狱之时干连人众,难以再行追呼。只乞令狱司具已勘到事节申部,亦足以斟量虚寔,随宜审择,庶几施行之间,不致过当。」从之。

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州县

推勘大辟并劫盗及私酤之家,狱吏知其所犯者多是贫乏不顾藉之人,无以规求赂遗,乃逼令妄通富家,诬以干连。杀人之囚有欲报私隙者,多诬平民曾有交涉;劫盗则多虚通窝藏资给之家,私酤则旁及四邻并秫曲所自。一时追逮,无以自明,必赂狱吏,足所请,然后令正犯人供退而后免。乞自今推杀人非碍大情、劫盗非寔窝藏资给、私酤除正犯人外,自余并不许追逮。」诏从之,仍令提刑司常切觉察。

十一月十一日,大理卿王尚之言:「近日以来,民间词诉、官司按刺多有连及赦前之事,复送所司究勘者。岁月既久,追逮证佐,干涉人众,禁系对辩,必欲圆结,然后定断,如此则与不曾经大赦无异,恐非所以示信也。乞指挥,今后民间词诉、官司按刺送所司推勘者,只合将大赦后犯罪依法勘结。若其所犯在大赦前,苟非恶逆以上,并不许推究。」从之。

绍熙元年四月二十九日,刑部郎中俞澄言:「在法,诸州所部官犯罪者,本州岛推鞫。若系本州岛按发者,申提点刑狱司。有妨碍,即报本州岛,申转运司。立法之意,不为无谓。窃见近有本州岛按发而令本州岛推勘者,部属宁无观望乎 乞今后监司郡守按发官吏合行推勘者,如系本州岛按发,须申提刑司,差别州官;本路按发,须申朝廷,差邻路官前来推勘,庶使无观望徇私之弊,则罚必当罪

而人无不服矣。」从之。

十月十七日,四川制置使京镗言:「绍(兴)[熙]元年四月十九日指挥,今后监司郡守按发官吏合行推勘者,如系本州岛按发,须申提刑司,差别州官;本路按发,须申朝廷,差邻路官前来推勘。照对本司系统辖四川州县军民之政,而属吏有赃污庸懦,在任不公不法,不堪倚仗之人,遵从元申获指挥,即自对移讫闻奏。窃缘本司去朝廷万里,今若引监司按劾官吏体例,直候申明朝廷,差官前来推勘,道里遥远,动经岁月,愈致淹延。乞朝廷详酌,如本司所部四川州县官或有当按发,合行推勘者,即许本司遵从元申获指挥,先后对移,仍一面选差邻路州官吏根勘奏闻。如四川监司按发官吏,亦乞照应本司今来所请,从制置司差邻路官前去推勘奏申,庶几不致拘碍往复,淹延刑禁。其四川州郡按发公事,遵从指挥,须申提刑司,差别州官推勘。」从之。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三衙及江上诸军都统制司所有推狱名曰后司,有吏,有法司。狱成,则决之主帅,略不经官属之手。诸军每月公事解赴帅司,必先计会后司人吏,或非理锻炼,或轻重任情,贿赂得行,奸弊百出,军中冤抑无所赴愬。乞今后诸军后司公事并令主帅选委通晓条制属官二员兼管,庶几可无冤滥。」从之。

六月八日,检正谢源明奏:「一、乞行下诸

州军,今后鞫勘盗贼,须管依条推究,和同藏匿之家一案推结,遵依条法施行。仍从淳熙三年措置,先勒犯人供父祖兄弟曾未析户,狱官究寔,不应坐罪,于结断前陈乞,与准分法。若系同犯,一例拘没。并官故纵,不行觉察,皆有逐项断罪条法。」又言:「应勘鞫公事,或翻异声冤,依条移司差官别推,止就元勘本州岛置狱,不得仍前改送他州,及辄移属县,并妄作缘故移推。若州县未结绝,非冤抑不公,而监司辄移,皆有逐项断罪条法。如有违戾,重作施行。」刑部看详所陈允当,并从之。

八月二十日,刑部侍郎马大同言:「乞应差推勘官并须选清强详练之人,不容作推避,从所差监司专人押发,限五日内起离。仍令所属州县将一行官吏依条合得券食挨日批支,应有供须之属,无令阙误,然后可以责其留心推勘。如罪囚止一名,限以半月;三名以上,限以一月,方许出院。有所追会,不在此限。违者以违制论,许本路监司按治。期限既定,大约计之,每推自其被差以至出院,亦须两月之期而后讫事。如是五推,盖可以岁计矣。臣将诸州所勘大辟并杂犯死罪等公事一面置籍,遇有申到结绝或翻异名件,接续销注。每十日一催之,名曰举催案,而令法司兼行。自十日一催之后,须管具所差被差及入院出院月日,如(其)[实]报应。如准前玩易,五推

通满一年,而其狱淹滞,不行结绝者,许从本部稽考其违限去处,将所差及被差官吏具职位姓名申奏,重行责罚。」从之。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鞫狱差官,自有起发条限。近来被差官往往推避迁延。今后应监司州军差官推勘公事,须管督责照条限疾速起发,不得推避。如有稽滞,仰所差官司按劾。」自后郊赦并同。同日赦:「刑狱翻异,自有条法,不得于词外推鞫。其干连人虽有罪,而于出入翻异称冤情节元不相干者,录讫先断。近来州郡恐勘官到来,临期勾追迟缓,却将干证人尽行拘系,破家失业,或至死亡。可并令释放,着家知在。如违,许被拘留人经监司陈诉。」自后郊赦并同。

庆元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诏诸路提刑司严立板牓,行下州县约束:「应合解州公事,有预将案款先为计嘱州吏者,许诸色人指寔,经提刑司陈诉。仍将先狱移勘,其犯人送无干碍官司根究,具案取旨,重作施行。」从大理评事沈槐之请也。

四年九月十二日,臣僚言:「比年以来,推勘之法未尽,是致多有冤滥。推原其故,则法有所谓一案推结者,寔病之也。谓如前勘官吏或有失寔,于法须并行追勘。关涉人数既多,追逮繁扰。彼冤者既不能得直,而后勘官吏已与前勘官吏自相争讼,故后勘官吏悉皆视成于前勘。及至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提刑司复翻异,

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关涉之人愈多,则愈难一案推结。臣以为今宜令州县诸司推勘大辟,各不得过百日。如所差官迁延不行,或诸司迁延不差,各与坐罪,庶几不致淹延刑狱。如已经本路差官俱遍,犹翻异不已者,仰家属径经朝省陈诉,结立愿加一等之罪,追人赴天狱推勘。如二广、四川去朝廷既远,亦结加一等罪,赴经略司及制置司陈诉。其经略司、制置司申朝省取旨,差官于邻路追摄根勘。如或妄诉,即坐以所加立之罪。如委是冤抑,即将前推勘失当官吏并与照条坐罪。至于检断签书及录问官,止据一时成款,初不知情,免与同罪。如此则人知一案推结之法必行,而检断签书录问之官既不与罪,则关涉亦省,而民冤得以自直。」诏令刑寺看详闻奏。刑寺看详:「若将犯人已经本路差官俱遍犹翻异者,便许家属经朝省陈诉,愿加一等之罪,追人赴天狱推勘。如二广、四川,许经经略、制置司陈诉,朝廷取旨,差官邻路根勘。照得在法罪人翻异或家属声冤,皆移司别推。已经五推,提刑亲勘、转运指定之后复行翻异,已有淳熙十一年七月六日指挥,具录翻词闻奏,听候指挥施行外,所是乞将检断签书录问止据一时成款,初不知情,免与同罪一节,照得淳熙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指

挥、绍(兴)[熙]元年十二月三日两项指挥,检断录问之官,如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不在一案推结之数。缘敕令所参修条法之时申明朝廷,乞将签书与检断录问一体修立为法。续奉旨,依旧法施行,致有臣僚今来奏请。本寺照得检断录问签书不问有无当驳之情,并与推勘官一案推结,委是轻重不伦。今来臣僚奏请,即与敕令所前来申请颇同。今看详,送敕令所参酌,看详施行。」

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窃见广东一路十(月)[有]四州,惟英德府烟瘴最甚,有『人间生地狱』之号。诸司分在广、韶二州置司,英德介乎广、韶之间,故诸司凡以公事送狱者多送英德。人一闻生地狱之名,则心已惧。凡罪不致死与未必有罪之人,每至狱,则皆引伏,其意以为入系于狱未必辩明而不免于死,不若亟就刑责,犹得以生。由是狱之欲速成者必之英德,而英德之吏以善治狱名。今一路之中,东有潮、惠,西有二庆,北有南雄、连州,皆风土之不甚恶者。乞行下本路诸司,应今后遇有公事,合送别州根勘者,不许送英德府,庶几狱无冤滥,人获生全。」从之。

六年五月六日,都省言:「雨泽稍愆,见行祈祷。照得淳熙十四年、绍熙四年曾降指挥,审勘翻异之狱,从宜结断。今来又及八年,尚虑翻异并驳勘公事稍多,淹延刑禁。」诏诸路提刑自今降指挥到日,疾

速躬亲同本州岛守臣比照昨来所降指挥,将翻异及驳勘之狱详情审勘。如有未尽或事涉可疑,与从轻结断。其失当官吏,特免一案推结一次。」

嘉泰元年正月十一日,臣僚言:「今日治狱之弊,推鞫之初,虽得其情,至(穿)[案]款之际,则必先自揣摩斟酌之,以为案如某罪,当合某法,或笞,或杖,或徒、流与死刑之类,皆文致其辞,轻重其字,必欲以款之情与法意合。彼议法者亦惟视其成而定其罪,纤亳锱铢,如出一手。乞行下诸路州军,所隶刑狱应自今圆结案款,但据其所吐实辞明白条具,然后听其议法者定罪,不得仍前傅会牵合,稍有文饰。如有违戾,监司按治施行,庶几情得其寔,法当其罪。」从之。

二年四月四日,权刑部侍郎俞澄言:「凡勘大辟,正犯与干连人各给一历,令其书写自初入狱至于狱成所供情款。其勘官批问,亦只就历书写,应有错字,只许图记,不许涂抹。其历县即本州岛预先印给,州即提刑司预给,不许用别纸书写。违者重立罪赏,许人告首。其历之首备坐约束,使正犯与干连等人通知,如此则可以杜绝吏奸,终始情款难于改易。设有翻异,则狱囚供吐轻重虚寔之情及勘官推勘详简当否之状于此尽见。」从之。

三年三月十一日,江西运副陈研言:「窃见诸路州军大辟公事到狱之初,不先审定罪人本情,多为迁就

之词,求合于疑虑可悯之条,此最今日治狱之大弊。迨至结录审问,法司检断,则以刑名疑虑、情理可悯具案奏裁,棘寺看详申部,部复申省,卒从贷命。若使罪人之本情果有疑虑可悯,则施行不为不当。其有不然,亦从奏裁贷命,死者何辜。推求其故,县狱禁勘无翻异,即申解州,州狱覆勘无翻异,即送法司,具申提刑司详覆,行下处断。往往州吏必多方驳难县胥,宪司吏人必多方驳难州吏,追呼取会,因而受赂。缘此州县吏人惮于径申,故于罪人入狱之初,教为疑虑可悯情节。及至狱具,一面照条奏裁,则免追呼需索之扰。今天下狱案来上,大率奏裁案最多,而详覆案绝少,职此之由也。欲乞行下诸路州县,今后遇大辟,罪人到官之初,须令长官当厅引问罪人,令以实情通吐。仍引证佐等人反复问难,务在得其本情,然后送狱根勘。狱官不时下狱引问,有一语稍异初词,必根究情弊,重作施行。狱成,有合奏裁与合申提刑司详覆者,各令从条施行。」从之。

五月十八日,侍御史兼侍讲张泽言:「江西袁州万载县有巨室易国梁者,前后贼杀无辜不可胜数,见于累次词诉。今闻有欧阳光大者,首说易国梁贼杀婢仆干人等二十三人。事已发觉,在本路提刑司具有实迹,备极惨毒。其党与郭氏、杨氏等二十余家与之请嘱权势,易国梁

并不曾列官,止供状传入。吏辈辄为勒血属退款,检验官并不敢验出要害痕伤。其血属再经提刑司陈诉,改送本州岛,党与又为把持官吏,行赂请嘱。提刑司再委发觉知县躬亲根勘,其易国梁见使人以他事告论知县,意在胁持脱免。知县畏惧倾害,莫敢承当。欲送大理寺取索人案,从公根勘着寔,奏上取旨,酌情定断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今日郡县之吏略不以赃赂为耻,本州岛劾奏,既不加推鞫,又不责伏辨。异日一纸巧雪,将复抆拭为无过之人,几何其不胥而为贪也。臣以谓自今应居官贪墨,赃证分明,有司推鞫既得其寔,必责以伏辨,抵以本罪,毋令幸免,庶几国不废法,吏有悛心。」从之。

嘉定二年三月十九日,臣僚言:「乞今后县解公事或有情节未圆,不许将罪人往复押下,止许追承勘人吏一案勘结。其州郡狱事州勘不圆,申提刑司,即选择清强官吏,前去推鞫,责令必得其寔。若更有翻异,即委自提刑司取索案牍看详,亲往审寔予决,无待诸司邻郡差官,以为文具。」从之。

六年七月四日,权刑部尚书曾从龙言:「连月霪雨不止,咎必有由。伏见近者刑寺禁系寔烦,追逮颇众,深恐其间连及无辜,上干阴阳。乞令大理寺具见禁人数及禁逮因依申尚书省,参酌情理轻重,情理轻者禁人与 放,逮未至下本州岛

断遣。」从之。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近访闻省仓上界欠折米斛,见送临安府左司理院,追到干系人沈俊卿、顾成等根勘情节。农寺移牒湖州、嘉兴府、平江府、常州、江阴军,自嘉定五年七月至嘉定七年八月积计欠米一万三千八百余石,追三年之间押纲官吏兵梢人等勒令均陪。其逐州前后纲运有及二十余纲者,少亦不下十六七纲,每纲无虑十数人坐押,尽行追逮,均摊备偿,州郡奉承,每州追及干连率是百余人,狱奸充斥,至分系县狱,愁叹之声遍于畿甸,诚(骸)[骇]听闻。乞行下平江、嘉兴、湖州、常州、江阴,将已追到前后纲运干连人日下 放,其未到人并行住追,仍出牓晓示,俾咸知陛下宽恤之仁,以销愁叹,以召和气。」从之。

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广西经略司奏,知钦州林千之杀人为馔,本于横州发觉,传诸四方,莫不惊异。近观经略司勘到情节,有李满、阿陈等供述已详,但未曾摄取千之伏辩。而其子友直进状,乃复支离,若有嘱托。成谋于下而欲机自上发,官益疑焉。乞特自朝廷差大理寺清强官带推狱于静江府、湖南邻郡鞫勘,毋苟同以入其罪,毋苟异以出其情。如事皆孚寔,则千之非复人类,他日明正典刑。凡官当荫赎等法,皆不可行。倘或不然,则千之遂可免为禽兽之归,岂特逭一时之刑辟而已。」从

之。

十四年六月九日,知处州孔元忠言:「在法囚禁未伏,则别推;若仍旧翻异,始则提刑司差官,继即转运司、提举司、安抚司或邻路监司差官,谓之五推。若使推勘官之来,照其翻异之词,一一与之究证对辨得实,囚将何辞。或果冤枉,则与平反,亦何必至五推而不决。然今之被差勘鞫者循袭为常,纔一入院,惧其留滞,推狱示意于囚,使之供状,略无异辞。至录问官之来,即使之翻异。故囚利其无所拷讯,所差官则谓得讫事便回,殊不知无罪干累者终岁牵连,损财废业,彼实无辜。乞今后应被差鞫狱之官须要照元翻款一一对证得实,方始供状申圆。其官吏合支券食,则与挨日批支,即不许便听囚人伏罪,却令就录问翻异。如仍前灭裂,他时所经差勘之官,州点检申提刑司,提刑司申上,一并取旨责罚。」从之。

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臣僚言:「窃见所在置推鞫勘重囚,差择官吏,设棘防闲,可谓严密。所差之官奉檄入院,所宜稽貌胥占,阅实审克。顾乃具文引问,教令翻异。况顽囚贪生畏死,类多抵谰,教之使翻,彼胡为而不翻乎 乞令刑部遍符诸路监司,自〔今〕以始,所差勘官须管依条限起发前去,勿容迁延规避,务在尽心推鞫,究见本情,不得教令翻异。如违,并行按劾。狱成奏上,即令勘官出院。仍约束州郡排办勘院,无致灭裂券食,计

日(之)[支]给,俾一行官吏安意肆志,以竟狱事。」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粮料院

粮料院

【宋会要】

粮料院在安定坊,分掌文、武官诸司、马步诸军给授俸料、批书券历,诸仓库案验而廪赋之。勾当官各一人。

太祖开宝六年二月,以前密州安丘县令陆光范为著作佐郎、充在京都粮料使,太仆寺丞赵巨川充西京粮料使,从新制也从:原在「使」字上,今据文意改正。。国初承旧制,以三司大将为都粮料使,至是改用京官。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正月,分粮料诸司、马军、步军为三院,命著作佐郎刘锡、太府寺丞燕咸一、国子监丞赵晃分主之。

八年,以马军、步军合为一院。

雍熙四年四月,命供奉官陈处诲勾当诸司粮料院,供奉官曾祚勾当马步军粮料院。自后复分马军为两院,或以诸司使、副分主之。端拱二年,复以京朝官主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十月,真宗曰:「应行臣寮诸班、诸军、诸司诸色人等,访闻自离京来,逐日于粮料院勘请官中所给物色,如闻自旦至暮,不能了绝。盖军马数多,所支浩瀚。朕谓且凭已勘之券前程依而给之,即事甚多,而人易获其物矣。」以问省司。权三使司丁谓对曰:「必日勘而遣之,盖虑于其间有逃病假故,留而不行者重复给之。若止于防此,所失不多。可降宣命指挥,令三日或五日一度批勘,以便公私。」

六年十二月,诏:「三粮料院文旁须寔封送左藏库监官当面通下,仍于送旁历右语内分明言说文旁多少,并是元批印押,其旁别无虚伪。如已后点检验认稍有虚伪,便只勘粮料干系官吏情罪,勒令陪填所支钱数。如左藏库公然将外来不是粮料院封文旁支遣,只勘左藏库干系人情罪陪填。又应合系勘支文旁发赴左藏库之时,其诸军内诸色人并诸司坊、监、场、院、库、务诸色人等,令开坐名目去处、合请人数、官物都数,寔封关报左藏库。候到,依正旬支给例,对旁勾凿支给。所有自来执历勘请官物人等去处,亦令粮料院具逐人职位姓名、所请官物数目开坐,随旁关报左藏库。所(是)[有]马步诸军自来遇南郊并非泛特支,并令粮料院依旧例勘支。」

仁宗干兴元年未改元九月,三司言:「右侍禁、同监左藏库李守信状:先准大中祥符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敕,应粮料院批勘文旁赴库通下,仰置簿抄上,候请人将到文历,监官当面将正勾省帖对勘姓名、人数,亲于帖内勾下姓名支付,其旁亦勒所司将勾正省帖连人当月或次月帐内除破。日近多不依禀,显有造伪。乞今后支下,逐旋令文旁及请人文历将赴中门,监官当面对历毁抹。出中门至大门,监门使臣依例封历,用朱笔勾出。仍逐库轮差专副、前行、勾押官、手分、库子各一名,在中门收掌毁抹文旁,旋计逐色支过数目委无差互,诣寔结绝文状在旁。其支过文旁上历,发与专副收管,依

例入帐除破。及每日逐库轮监官一员,在中门里点检,以此拘辖旁历,相原缺入官物分明,稍得止绝造伪。」从之。

天圣二年八月,诏审官院:「今后勾当真、楚、泗州粮料院,须是选差曾经历任,谙会钱谷京朝官充。」从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司所请也。

六年九月,诏:「诸处粮料院多原缺过军口食,不早勘原缺

事。」宰臣王曾等言:「已有条约,但乞将不率原缺弛慢之处稍或章露,重行惩责。」

七年十月九日,上封者言:「京城诸军月粮,粮料院勘旁多有邀颉,枉费脚力。或西营返给东仓,东营反给西仓,若值霖雨,每斛计脚钱二百。望自今听就近仓给遣。」事下三司。三司言:「旧条,凡给粮,有诸班、诸军禄与诸司之别,皆粮料院预以样进呈,三司定界分仓敖支给,用年月为次。今城东十二仓贮江淮水运所输万数不少;城西三仓兼贮茶茗,贮粟至少;城南止粳米一仓;城北四仓贮京(几)[畿]夏秋税杂色斛,亦多马料。所贮各异,难以就近给遣。今请每月委提点仓场官与三粮料院依旧制排连年月界分外,仍依军次批旁。如敢邀颉作弊,地远不便,许人纠告,公人迁一次,百姓给钱三十千为赏,以犯事人家财充。」从之。

八年七月,三司言:「近准天禧元年三月二十一日诏,在京并府界、外县仓、场、库、务帐内开破官物,并是仓、场、库、务具状,开坐文旁并支过钱物数目连申,勘给务、粮料院覆行验认。如委是元批勘真旁,别无伪滥,即具结罪文状缴连,寔封赴省,逐案判官厅置历抄上,付司点数收领,便将点对应帐使用。兼勘给务、粮料院别具合同军状,开说旁数、官物数目,寔封申三司院,将元关报照证拘辖。其省司正勾破贴,即候出勾,逐旋缴连,直赴逐案投下点检着字收领,应帐使用。今新授京西转运使王继明擘画,令将两本合同凭由文旁一处申缴入省,乞行除破。虑恐有失关防,引惹专副作弊,出没官物。今欲乞只依天禧元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命内添入,令府界提点司指挥诸县勘给务,自今将先次赴省申下合同单状一本,各认支过者「过」下原衍一「过」字,已删。,自于盐铁、度支、户部勾院申下,更不将赴前部投下。及委三勾院主判官厅置簿,抄上合同文状因依。」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都盐院

都盐院

都盐院在归德坊,掌受解州池盐,以给京城及京东诸州出鬻廪禄之事。以京朝官及三班二人监领,典五人,主秤八人。

大中祥符二年,又置院烧煎盐席,以三班一人主之。

真宗咸平五年二月,诏:「京盐院合般盐货每席量破随纲折耗,三百里以上耗一斤,三百里已下半斤。」

大中祥符五年四月,诏:「京城民买盐籴货,须依元盐出粜,不得拌和作弊,随处官吏出榜告谕。」

六年十二月,诏令京盐院监官岁为一界。每界选曾任亲民经事京朝官使臣二员同监,直候守给漏底,方得离任。如有欠少,与专秤均陪。先是,盐院专副以二年为界,自纳及支悉掌之。而盐院官等以岁满即代,或中而升职者。院吏因而为奸,乃至欠失有及数千斛者。三司请择官曾亲民而干职者任之,其欠失者同偿,故有是命。又诏:「京盐院自今每(教)[敖]支货讫,即开次敖。」初,三司言:「盐院并开数敖,而欠剩者相半,难于拘辖。」故请条约。又诏:「盐院受纳盐货,起置文簿,用三司印书给付本院。每簿先空纸写数号,

纳盐之时,分明抄上纳人姓名、盐席、纳数及剩数,每旬于三司通押。每敖交尽,监官点勘印押,送三司呈验,不得隔蓦敖眼。如违,等第科罪。」

七年正月,诏:「盐院监官自今不许般家居止,亦不得令闲杂人出入。每夜押宿,慎火监门二员,每院分定一员,每日据出入官物抄历点检。如涉欺弊,即捉搦送三司。其历每五日一赴提举司点检。」

八年七月,诏:「自今都盐院只令都大提举库务司提辖,更不令提点仓场所统属。」

神宗熙宁八年三月六日,三司言:「勘会都茶盐院久为支纳事丛,将茶、盐各立逐界典例分管。今盐界罢支京东、西府界蚕盐,并减出卖盐货务陕西盐钞入市易务下界管勾,但给诸军马盐而已,别无事务,虚占人吏。欲乞将茶界复为茶库,盐界废罢,其支纳煎造并令外物料库管勾。」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粜盐院

粜盐院

旧在永济仓,后徙顺成坊都茶库,至道元年置。常出粜颗盐及煎变御膳盐花,以都盐院监官请领。

真宗咸平二年六月,诏:「京城人户许取便开铺粜盐,每五日一(起)[赴]盐官请领。」

大中祥符七年四月,诏京城粜盐院自今专差使臣二人勾当,隔手出卖。额定秤子一人,旋作料次,于本院请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枢密院承旨司〕

职官六

〔枢密院承旨司〕

【宋会要】

枢密院承旨司,有枢密都承旨、副都承旨,又有枢密院副承旨之名,皆不备置,常以一、二员通书诸房公事。五代有承旨、副承旨,以诸卫将军充。每崇政殿临决庶务,则侍立殿前。侍卫司奏事,则受而读之。又别置兵房副承旨二人,吏房、户房、礼房副承旨各一人,主事八人,主事已上并带诸卫将军同。正令史二十五人,书令史三十四人,兵房掌兵马名籍及卒校迁补、筑城垒、防戍、战守之事。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书令史二十人,分掌之。吏房掌合门祗候以上迁补之名籍、三公将帅迎受恩命及贼盗之事。主事一人,令史三人,书令史五人,分掌之。户房掌金谷刍粮出纳之事。主事一人,令史、书令史各五人,分掌之。礼房掌礼仪国信之事。主事一人,令史三人,书令史二人,分掌之。别置兵马司,择副承旨主事以下专掌之。主事以下初命者,隶银台司。其给使则左、右押衙、左、右副知客各一人,承引官行首一人,副行首一人,承引官四人,军将十人,至左押衙五周年,补供奉官。大程官百人,有都头、十将、副将之名。东、西二厨食手二十八人。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四月,以翰林副使、管勾供奉官、殿直文班承制公事杨守一为西上合门使,充枢密都承旨。枢密承旨加「都」字,自守一始也。

淳化四年六月,以枢密院礼房副承旨段延禧为武胜军节度行军司马。先是,诸房主事岁久多授雄望州上佐,仍勒留,但赋禄而已。延禧以老病出为藩镇上佐,优之也。

至道二年十一月,诏曰:「引进使周莹、洛苑使刘承珪荐升轩陛,屡易炎凉,茂着徽猷,播在朝野。朕向者授之成算,咸董偏师,静凶党于西陲,走捷声于北阙。眷兹亮节,宜示宠章,俾分

掌于事权,仍并迁于使额,凡干重务,一以委之。内则兼密勿之司,外则总登闻之任。惩奸去弊,振领提纲,尔其明听朕言,各扬其职,勉思尽瘁,勿忘训词。莹可客省使、签书提点宣徽院诸房公事,承珪可六宅使、同签书枢密院、宣徽院诸房公事,并兼提举司登闻院事司:疑衍。。」三年,莹为宣徽北院使,承珪遂止签书宣徽院兼提举 司事。

真宗咸平元年十月,以引进使、恩州刺史王继英为左神武军大将军、枢密都承旨,又以枢密院兵房副承旨张质为枢密副都承旨、左监门卫将军。

景德三年六月,御崇政殿,阅试枢密院主事而下,先取外方待报奏状三条,令详决之。命枢密副都承旨、左监门卫将军张质、礼房副承旨尹德润宿御书院考第以闻。凡合格者,主事邵文昭、王继凝、王元佑、徐继和并迁逐房副承旨,令史潘正仪等八人迁逐房主事,书令史刑德为守阙主事,毛元等十二人迁令史,余增衣赐有差。又以吏房副承旨王继芳为供备库副使,带旧请受。又以不合格人主事李预为内殿崇班,冯处正、王文翰、阎处文并为东头供奉官,令史赵从赏为西头供奉官,卢延讷左班殿直,(于)[余]国昌等二人右班殿直,并外路差遣,各给见钱。书令史李仲膺等八人与三班奉职,亦给见钱。李预、赵从赏在职岁久,故特优之,人赐马一疋。擢张质为左屯卫大将军,加俸,依前充职。尹德润为左领军卫将

军、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先是,止用入仕岁月第补,未尝较其材艺,有迁至主事而懵其职守者。真宗以枢庭政令所出,籍其明习周谨,故特选较焉。

四年七月,诏诸路转运各上所部山川形势、地里远近、朝廷屯戍军马、支移租赋之数,召翰林画工为图,纳枢密院,以备检阅。

大中祥符四年六月,知枢密院王钦若言:「本院诸房所请歙州表纸,自大中祥符元年后置历拘管。今支使外,剩十一万八千三百张。望下三司住支一年,及于本州岛减造。」从之。又遣中使就院宣谕副都承旨张质已下,就太平兴国寺赐御筵。时帝以歙州岁供大纸,其数甚多,颇劳民,思有以宽之。钦若等因有是奏。

九年正月,补枢密院守阙主事马崇素为西头供奉官,合门祗候、书令史马崇至为左班殿直,马崇庆为右班殿直,贴房马用和为借职。崇素等并张旻妻族,是时为副使,陈乞特恩也。

天禧四年六月,诏枢密院,凡给赐钱银,每季进纳数目札子,自今岁作一册进内。

仁宗天圣六年十一月,兵房主事李则、赵兼度岁久当迁。诏以则为吏房副承旨,兼度为礼房副承旨,并专管勾兵房主事公事。

庆历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诏今后枢密院都承旨战士宁、王贻庆内一名请假,令上名副承旨一名权于后殿祗应。如两并请假,令从上两人权祗应。候朝参,却依旧。以战士宁请假,后殿无人祗应故也。

至和三年

八月十一日,枢密院言:「本院破食贴房六十人,欲勾拣试。如内有未抄写得诸房文字者,候习学得成,即与给食。如贴房额内有阙,每一名于守阙贴房内从上三人拣试,取书札优者充填。」从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都承旨从五品,副都承旨正六品,通领院务及承旨司之事,检察主事已下功过而升黜之。凡御崇政、延和殿,则升以侍立。若禁卫兵校试技艺及蕃国入见,则随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司。《哲宗职官志》:元佑以文臣带待制充都承旨。

神宗熙宁元年八月二十五日,枢密院言:「北面河西房所行文字并系边要事件,其底本自来各属逐房分掌。稍经岁月,每遇检证,难遽讨寻。」诏:「勘会逐路见行要切事件,即仰接续写录,限在出宣札时同来签押。敢有怠慢,其当行主事等分首从重罚。如是未可漏泄事件,即别置册,副使书写缄封,付逐房收掌。」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枢密都承旨、左监门卫将军元仁政为左藏库使、荣州团练使、除宫观,差监东上合门使李评为枢密都承旨。都承旨旧用合门使已上或大将军,其后专用枢密院吏,而更用士人,复自评始。

九月一日,诏:「近复以士人为枢密都承旨,历年不除,枢密院接遇及所领职事都无可考验,可令史院检寻。如无,即中书详定以闻。」是月八日,又以皇城使、端州团练使李绶充枢密副都承旨。寻诏枢密都承旨、副都承旨见枢密使、副并如合门使礼。添给

及当直兵级、擗掠厅事,仰枢密院条奏施行。先是,手诏令史院检详。史院言:「以止载班着职事,即不见接遇仪范。」至是中书进呈,有是旨也。

十二日,枢密院都承旨李评言:「欲乞依中书检正五房公事例,除寺观亲属职事相干外,余不许出入看谒。」又言:「诸房进卷及诸般案底文字多有贴黄及张缝,并无印记。乞铸一印记,印在院文字,不得别用,以『枢密承旨司记』为文。」并从之。

十月四日,诏:「枢密院逐房副承旨至头名及三周年,与左藏库副使出外。」先是,逐房副承旨第迁有至都承旨者,今都承旨既用士人,而逐房副承旨遂无叙升之望,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四日,枢密都承旨李评等言:「准枢密院札子,参定本院人吏收补校试赏罚之法。」诏依所定施行。

四年十月九日,枢密院置刑房,选三班内晓法者一人为主事,仍以检详吏房文字刘奉世兼检详刑房文字。

五年正月二十七日,诏:「今后守阙贴房补破食贴房阙,依条试行遣公事三件。自立新条后,两次补试拣选,已是难得合格之人。今后逐房副承旨欲每遇大礼,许保引内外亲属不限服纪两人,充守阙贴房主事,令史保引一名,书令史两遇大礼保引一名实及十六岁已上,不以曾与不曾在别处守仕,但有行止,不曾犯刑责,召命官二人委保,各随状领赴院,呈验人才精神书札堪任习学公事,即收系姓名到院。不限年岁,遇有

破食贴房阙,一例试补。未愿试者,亦听。如阙数少,所试合格人多,别作一项编排,不为黜落度数。如试不中,又不该编排,但及三次以上,在院习学及三周年者,并勒出院。其子孙弟侄出院之后,却能习学进长,合候保引人年分,更许保引一次,当所保引人数。今宽保引之路而峻退绌之格,盖欲广求人才,有可搜择而激厉来者。非如向来只据见在守阙人数累经试黜落之余,短中求长,所以不肯习学书札行遣。又保引者别无沮劝,不公心引致,及教招督责。欲今后一试便中者,所保引令史、书令史与升一名;再试中者,两人已上升一名。主事已上合升一名者,候出职日减一年磨勘。如所引人三试不中勒出院者,连并及二人已上,令史、书令史降一名,主事已上出职日展一年磨勘,余并依前后诏条。应新法以前已入院书历者,且仍旧制。本院令史、书令史欲今后参用三班使臣、流外选人,与本院人隔间收补,仍以十人为额。额足,更不收取。元额有阙,即还于三班院流内铨拣选。使臣取殿直已下至借职,曾经一任,流外选人三考已上,并不曾犯私罪情理重、好人才书札者充。每一阙取两人赴院,于所阙房试公事。满两月拣一名充,资序高者补令史,次者补书令史,不中者令铨班与指射优(使)[便]差遣。内刑房有阙,本院乏人可选,亦许本院定名选取曾经刑法局选人使臣充,仍在十人额

内。」并从所请也。

四月十七日,诏:「三班借职、管勾泾原路经略司文字杨寘与枢密院书令史。」始,上以枢密诸房文牍烦委,胥吏皆父兄保任,多不得人,因命都承旨李评立法,参择流外选人、三班使臣以补员阙。初以莫渊、陈宗道隶刑房典法令,又以寘边吏习事隶河西房。

五月十四日,诏:「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已下至书令史各增俸钱有差。如因职事受赃,并依中书熙宁五年五月三日条贯仓司乞取军人粮纲钱物法断遣。」上尝谓吏禄薄则不足责其廉,因是遂增二府胥吏之俸,而重赇贿取与之法。

七月二十五日,以尚书比部员外郎、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曾孝宽为起居舍人,充史馆修撰兼枢密都承旨。旧以本院久吏递迁,或用士人,亦止于右职中选用,文馆兼领,始于孝宽也。

闰七月,枢密院都承旨曾孝宽言:「所有朝班,除依定着外,若遇前殿不视朝、后殿常参起居及随车驾行幸,武臣充承旨,例系鞋立班。臣系文臣,兼领其职,合具靴笏及系鞋,并依修起居注官例。」从之。

六年六月五日,礼房进事目,上批:「二条非催促勘会未圆未明事,似此今后并拟进取旨。」本院五房催促行下文字及勘会未明未圆事皆不带「圣旨」,直付所司,次日具事目进呈。兵房误下相度事,上精于万机,省览周密,虽摘其误,然皆宥之。

九年五月八日,枢密副都承旨张诚一言:「伏见中书、枢密院检正、检详官

非假日不得看谒,接见宾客,惟枢密院都承旨、副都承旨未见该说。今欲应在京司属非假日不得看谒及接见宾客,非廨宇所在者,虽亲戚不得入谒。违者并接见之人各徒二年,职事相干者勿拘。」从之。

九月十六日,诏:「自今枢密都承旨兼(郡)[群]牧使,副都承旨兼副使,更不兼别差遣。」

元丰元年正月十九日,诏自今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出职,与主事请受,为州钤辖。

二年八月五日,上批:「见修敕令格式,诸所析正,自朝廷立法,付有司者,委枢密承旨司详定闻奏,付诸房遵行。」

二十七日,上批:「龙图阁直学士韩缜见领都承旨,事繁,兼常有奏禀军务,可免祠祭摄事。」

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诏自今枢密承旨司传宣止作直奉圣旨行下。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四方馆使、副都承旨张诚一为客省使、都承旨,自是都承旨复用武臣。其后诚一迁正任观察使,为都承旨如故。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枢密院吏止分隶三省,毋拨入六曹。如有剩数并额外存留,转补请受及诸恩例并如故。」

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诏:「废罢监牧縻费封桩钱,令枢密承旨司专根究主领。余应封桩钱物令尚书都司取索,置簿拘管。」初,中书尝差堂后官置簿掌封桩钱,至是官制既行,乃分隶焉。

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中书省言:「枢密承旨司传宣事已得旨,如别无奏禀,合作录黄、画黄,过门下省覆奏,本省更不入进文字。」从之。

哲宗

元佑元年六月八日,枢密院言:「西人遣使入贡,计会地界,合要承旨司官同共检详本末,计议事体。」诏左司郎中刘奉世权枢密都承旨公事,候边事了日依旧。

十月十二日,诏:「枢密都、副承旨遇引杂公事,并有合奏覆及传奏公事,虽非横行,许升殿侍立。」

二年八月四日,诏:「创立改法并先次施行应修条者类聚,半岁一进呈,以正条入册颁行。若非海行法,即书所入门目,裁去繁文,下所属,仍勿类奏。六曹季轮郎官点检删节,具事目申尚书省、枢密院,令左、右司、承旨司看详当否,甚者取旨赏罚。」从枢密院言也。

五年二月六日,四方馆使李绶为引进使,以再任枢密副承旨及三年,故有是命。

徽宗崇宁四年九月十七日,晋州观察使、枢密都承旨曹诱奏:「臣本以门功四预仕籍,初蒙神考优异先臣,擢臣合门,几三十载。至元符二年冬,自定州路总管召赴阙,权枢密副都承旨。遭遇陛下绍述圣绪,仍使主领职事。崇宁元年,蒙恩除枢密都承旨,迄今首尾七年,岁月已久,筋力早衰,实不堪任。伏望许依王宪例,罢臣枢密都承旨职事。」诏:「曹诱特授保康军观察留后,再任枢密都承旨。」

十月八日,四方馆使、庆州刺史、枢密副都承旨、管勾客省合门、提举中太一宫兼佑神观公事阎仁武奏:「伏念臣历任五朝,窃禄四纪,宣力熙、兰,擢登上合,获侍清燕,滥缀横班。外服召还,内朝供职,复玷恩除,叨居枢属,

兼提举中太一宫、佑神观及专切提举京畿监牧司。日虞心力不逮,虽加勉强,于两司终惧瘝旷。况昨自保州还阙,今二年已上,副承旨宣力亦及一年有余。方今朝仪赞揖,当藉精强,如臣疲耗,或恐不前。若不自陈,未易逃责。伏望许解合门职任,特依钱悦、王殊等近例,换一正任名目。」诏:「阎仁武特授贵州团练使,依旧提举中太一宫兼佑神观公事,罢枢密副都承旨。」

高宗建炎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诏以辛道宗为枢密都承旨。先是,承旨阙,后殿进拟邢焕、辛道宗、蓝公佐。上曰:「邢焕戚里,朕不欲令戚里任朝廷差遣。」次乃道宗,上曰:「道宗亦得,但不甚知兵尔。」

绍兴元年十二月三日,诏:「祖宗时枢都承旨一员,并差两制,盖以本兵宥密之地,不可不择人,付以承旨之事。元佑中,范纯礼、刘安世尝任此职。可依祖宗朝故事,置都承旨一员,其杂压检会元佑职制令施行。内未曾任侍从官之人,即依权侍郎法。」

七年正月二十七日,枢密院言:「都、副承旨遇试路分副都监以上射弓,关牒乞殿前司差统领或将官一员伴射。路分副都监以上射弓,并诣都、副承旨教场厅,俟下马,仍相揖。茶毕,射弓讫,点汤,厅前上马。」从之,仍诏常切遵守。

二十八年五月六日,诏:「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并依熙宁故事,遇副都承旨阙官,后殿有公事,权令祗应日更不侍立。」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枢密院言:「

依指挥并省吏额,见管副承旨五人、主事五人、分管兵、吏房、十二房职事。守阙主事二人,今减罢。令史一十四人,均在诸房行遣文字,今减作十人。书令史一十九人,今减五人。守阙书令史三人,今减罢。正名贴房二十八人,今减八人。法司贴司二人,并系试中人。守阙贴房二百人,并均在二十五房书写文字,今减一百人。法司三人,系外差专行断案,并掌宣旨院条册。」诏依减数,永为定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十月二十四日,诏枢密院诸军功赏付身可令检详专一拘催副都承旨给发。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户部侍郎钱端礼兼枢密都承旨。十二月二十一日,端礼奏已有副都承旨,乞罢。从之。

二年五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言:「枢密院人吏依已降指挥裁减定额,委官置籍。自今后遇有阙,照条书拟迁补,仍每月点检帮勘请给。」从之。继是月二十六日,诏依拟定置籍,今后不许时暂差权支破请给,仍令常切遵守。

十一月二十五日,诏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各减一选出(宫)[官]。以该遇皇帝登宝位,故有是命。

干道元年正月二十四日,枢密院言:「本院正名贴房张仲礼等状:昨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内裁减指挥,缘三省书令史名额多,本院书令史数少,于正名贴房内二十八人内从上存留一十三人,兼呈书令史文字,揍三省人数。今来隆兴二年已降裁减指挥,将绍兴二十六年

指挥内恩泽书令史一名、写宣房一十二人各依旧存留了当。唯仲礼等一十三人当时漏行开具,致使一例减罢。」诏:「依绍兴二十六年已降指挥,从上存留一十三人,权书令史。日后遇阙,更不差填,余人不得援例。」

五月二十七日,诏荣州刺史、知合门事兼枢密院副都承旨张说为枢密都承旨。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枢密都、副承旨系所掌朝廷机要文字,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

三年五月十一日,诏:「枢密院各司三十人,永为定额。其合减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愿比换出职者听。」同日,诏:「枢密院大程官以七十人为额,溢额人且令依旧,今后宰执初除,更不用恩例收补。其外借七分大程官,依旧四十人为额。」

四年三月一日,诏:「枢密院逐房副承旨见今关借金带服系趁赴朝参等,可令祗候库依条例就赐,今后转至人依此取旨给赐。」

六年二月十二日,诏枢密院诸房副承旨依旧令于后殿祗应。

十八日,枢密院言:「房分太多,名称不一,乞依旧制,并作五正房,以兵、吏、礼、刑、工房为名。兵房以兵籍房、机速房、教阅房、揭贴房、赏功房、在京房、支差房、河西房、民兵房并入,诸房转员,不转员、衮转、递迁等军分事务,吏房以在京房、大吏房、小吏房,支差房等事务并入,礼房以河北房、河西房、支差房、吏房知杂房、兵籍房、主管承受圣语文字、时政记等事务并入,刑房系以河西房、兵籍房、小

吏房、广西房、知杂房、在京房、宣旨库等事务并入,工房以在京房、机速房、支马房、写宣房等事并入,院杂司以生事房、内降房、实封房、发递房、架阁库并入。」从之。继而给舍胡沂等条具下项:「兵房:内外诸军人马数,差发军马,内外诸军教阅,内外诸军申请事,诸路州军厢、禁军诸军并三衙招填厢、禁军、效用,诸路民兵敢勇效用,诸路解发武艺出众兵级,诸军收刺效用军兵并收管使臣,外路诸州军解发到寄招人,诸路招到官兵拨隶军分,诸军申陈审验使臣、效用军兵,诸军升差统制、统领将佐等,使臣陈乞从军,诸军兵官起复,诸军发解到子弟发遣归部,诸路兵官并就粮禁军、禁军差屯、驻泊、守把、防托、巡检下兵员招禁军并赏罚增减例物等仗,诸军揭贴兵籍,三衙、江上、四川等处诸军人马数,每月攒具修写投进内外诸军差出屯戍并在寨人马数,诸路州军驻札系将、不系将人马数,三衙、江上、四川统制、统领、将官员数,每月揭贴纳宰执厅兵册并统兵官具员。赏功:内除捕盗有格法赏功依旧三省行遣外,应干涉军事及别无成法功赏,并本院行遣。激赏酒库应申请等,诸路将副并申请事,诸路州军训练系将、不系将兵官,本院准备差遣应陈乞事件,差本院提辖军兵。诸军都虞候换官铨量,诸路将、副下押队禁军拣切,诸军拣汰,诸军教头差、补、升降、转员后取拣河东、陕西路汉弓

箭手。内外封桩禁军阙额请受,团结、纠集民兵土豪,军司申请逐司事,军头司忠佐并祗候军员散员等。皇城司亲从、亲事官、入内院子指挥,(推)[堆]垛子,拣亲事官并亲从、(推)[堆]垛子配填班直,衮转军分、递迁军(合)[分]、转员军分、不转员军分,诸军并诸路州军禁军副都头已上功过赏罚及拣切,应合降宣命。应马事:收买川、秦、广西纲马、荆南孳生马监事务,汉阳军纲马监司事务,德安府应城县孳生马监事务,京畿孳生马监事,内外诸军陈乞泛买纲马,内〔外〕诸军申乞火印纲马,内外诸军开收马事,内外诸军拣退病马,骐骥院应干申请事务,御马院、省马院、骑御马直事务,皮剥所押管纲马官兵赏罚。吏房:应武臣差除,三衙管军、诸路大(师)[帅]、兵官、军职除罢,环卫官带御器械,路分都监、钤辖、总管等知州郡,诸路将副并大小使臣充知城、知寨、都监、巡检等,干办皇城司官、干办军头司官、军器所官、内外诸军属官,使臣差遣,宗室、戚里添差、陈乞宫观岳庙,内降批出除合职,枢密院正将、准备差遣差使使唤并陈乞事件,归正、归附大小使臣、校、副尉差遣,应副尉改转并磨勘,两省内臣磨勘、功过叙用并陈乞路分都监以上差遣并牵复,内中宫人迁补降宣札付身等,内降批出补官使臣、大使臣以上脚色,荐举大、小使臣,殿侍散直改转差使、借差及差遣,应诸军罢军添差铨量,应沿海巡检诸军升带禁卫所

使臣,皇城司差法司、专副。礼房:收掌国书。应国信事务关报接伴名衔、差漕臣等,应副使人宿顿等,使人来程差赐御筵等官,使人到阙差摆铺军兵并打河道官,缴进北使名衔,使人到阙排日差两府押宴,差六曹尚书押宴,差伴射官,差习仪舍人,使人回程差赐御筵等官,差承受并监驿门官。应诸处归明蛮人初补授等,北界、西界、湖南、湖北、川峡、陕西、河东路蕃官承袭降宣,诸路蕃徭人承袭并纳土归明等。诸军统制以下铸印,应缘礼事差拨诸军官兵执仪仗等,诸处关申行事并祈求假故等,赐历日、降宣,下诸路帅漕并诸州军守臣。大礼差官都大提举主管并一行应奉支用物色,都大主管大内公事等,主管承受圣语文字、时政记房。刑房:应诸军统兵官以下至使臣并校、副尉、将校、祗应、效用军兵断案,陕西、河东路蕃官、蕃部犯罪特断,诸路州军应厢、禁军断案,武臣功赏过赎,两省内臣磨勘功过叙用,应诸军官兵叙复官资、牵复职任,诸路招捕盗贼,收捉诸军逃走人,本院人迁补,本院客司迁补,三衙人吏迁补出职,诸路帅司人吏出职补授,诸处关申通知条贯,宣旨库编类本院革弊指挥。工房:应军器事务支移兴造等,御前军器所申请造作、支降军器,内军器库支降收管军器,御前降样制造军器并鞍辔等,诸州军起发岁额并泛抛军器物(科)[料],诸州军起发全角军器,诸军申请

支降并造作军器等,军器所造作御前降样四季鞍并宣赐臣僚鞍辔,总领所桩收驻札诸军弓甲,军器所工匠等造作军器推赏。应修缮事:修筑城郭,修盖营寨,打造修整战船,诸军申请收买竹木等。皇城司制造大礼及逐年敕号,添修仪注等,工部制造应换官人枪袍团牌等,祗候库除破换官人例物等。写宣房、院杂司、印司、检察诸房所行文书用印,承发下外路诸军等处摆铺递角,驱刷行遣递角违滞去处,承发下外路官司斥堠递角,检察生事等房受付文书簿。天申节、会庆节下文思院制造功德疏,东厨申请事件,拣试本院人承填名阙等事件,本院人陈乞收使保引恩例等,本院大程官人员以下转补等。收接诸处缴回递角内引牌筒,销凿簿书,上下半年台官点检簿书,本院杂务点检诸房进发文字。机速房掌行事务,边防急速(运)[军]事,调发军马,移屯非措置控扼去处,遣发间探人并回推恩,探报事宜,诸处申解到归正人并申解到奸细,北界关牒。禁止北贩客船合归刑房,逐年募发海船防托合归兵房,候有调发,移入机速房非次差出兵官干办边事。」从之。

三月四日,枢密院言:「本院吏额承旨五人,依旧。主事五人,令史一十人,今欲添二人。书令史一十四人,今欲添六人。正名贴房二十人,依旧。内一十三人旧权书令史,今并罢权。法司贴司二人,依旧。守阙贴房一百八十五人,已

降指挥,以一百人为额。今裁减,以八十人为永额。一、承旨司八人,元系诸房人兼,今依旧。外差法司三人,今添一名。写宣房书写宣命一十二人,今减七人。检详房一十人,今减五人。编修时政记房七人,今减四人。」诏:「并依其人数,永为定额。请给等并依旧,不得增添。内所增令史依名次递迁,书令史并正名贴房阙,令就今春铨试场拣试。今后遇书令史有阙,方许于正名贴房内时暂差权,候试中正人日罢。」

九年闰正月二十一日,诏枢密院:「今后外路官兵功赏差遣等告敕、宣札、文贴、公据,并令左右司、承旨司、检详所除赍干照请令外,其余付身等令拘催给发使臣每五日一次入进奏院递取监官到院入递日时文状。仍令进奏官专置簿籍发放,每月赴左、右司、承旨司驱磨。」

淳熙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枢密副都承旨、枢密副承旨依旧堂除。」

三月四日,诏:「自今副承旨出职依三省例,头名满三年以次人转补及五年,与差州钤辖。愿出职人与路分副都监差遣,并与理亲民资序。」以枢密院言:「三省都录事头名满三年出职与通判差遣,理知州资序。转补及五年人与通判差遣,亦系亲民。其本院副承旨止有头名满三年出职与州钤辖条法,系兵钤资序,在亲民之上,并以次人未有该载。」故有是诏。

三年八月三日,诏枢密院不系续降指挥额外差置守阙贴房并书写宣命人并罢。

年七月八日,诏自今诸库务官司应回报枢密承旨司,并合同申状。

九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江上、四川都统如有合进呈军器样制及江上都统进奉会庆节马,并盱眙军如遇有发到对境泗州回答本军节仪四物四:疑当作「器」。,马军行司进会庆节马、功德香疏,并令发赴枢密承旨司缴进。诸军进呈新年队牌与降下旧队牌,并付枢密承旨司,令给付逐路。」

十一年十月三日,右正言蒋继周言:「伏见江西路专一训练禁军钤辖下差下程迪,系枢密院人吏。且《大观格》武臣六等差遣,路钤系第四等,须曾经第五等两任及初除正任横行使者,方许除授。干道元年初带训练,专降指挥,选差曾任主兵官。迪并未经任,考之大观格法、干道指挥,无一可者。乞罢迪新任,别与差遣。」从之。

十三年八月六日,进呈承旨司申拍试兵将官礼数。上曰:「承旨司非朝廷比,统制、统领每遇拍试,待之太轻。自今令上厅茶汤,下 拍试。」

十四年九月一日,枢密院言:「敕令所申,昨准指挥,裁减百司吏额,今已尽绝。近准枢密院批下人额,缘逐项并批作系御笔朱书立定之额,即未审合与不合裁减。」诏依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已降指挥,见在人见令依旧下「见」字疑当作「且」。。

绍熙三年五月十七日,枢密院言:「诸房副承旨全藉有心力谙晓职事详熟之人。今来张尧俊已陈乞出职,乞差王嘉谋权诸房副承旨,候二年即行正差。」从之。

年十月十一日,诏枢密院:「今后引呈公事,逐房副承旨一员,许于殿上往来,取传文字,其诸房副承旨止令侍立宣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检详所

检详所

【宋会要】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检详所减主管文字一人,亲事官一人,厨子一人,白直兵士二人,看管兵士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国用司

国用司

【宋会要】

孝宗干道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朕惟理国之要,裕财为重。向来二三大臣专务简忽,至于用度寖广,漫不加省,因循滋久,殊无变通。夫百姓既足,君孰与不足,量入为出,可不念哉。自今宰相可带兼制国用使,参政可同知国用使,庶几上下同德,永底阜康。」先是,臣僚言:「方今国家所管财用,供军之费十居七八。自兵兴以来,所费益甚。今据户部所供一岁内外收支数目,钱之阙者六百余万缗,米之阙者九十余万石。其外又闻三衙及御营(使)使司、濠州并都督府见各欲招收军兵,无虑二十万计。其招收之初所费例物,系籍之后所费供需,未可以数计也。陛下近以宰相兼枢密使,盖欲使宰相知兵也。宰相今虽知兵,而财谷出入之原,宰相犹未知也,必待户部供具,然后方及知尔。且如三衙等处招兵指挥,必经由三省而出,使宰相早知财谷之务,必不敢轻有施行。非特宰相之不知也,都督府以枢密使领之,但知掌兵于外,初不知用度之从来,其于财谷出纳之实,未尝略加意焉。大臣之于国家,曾何内外之间 不当若

介胄之将,恬然有所不恤也。望陛下法李唐之制,委宰相兼领三司使职事。财谷出纳之大纲「大」下原衍「纳」字,已删。宰相领之于上,而户部治其详。仍乞以户部见今收支阙欠数目降付都督府,委自参议赞谋而咸使知之,庶几戮力一心,共体国事。宰相图回于内,都督府通知于外,凡无名之赏、无益之费,一切痛加撙节。乃若尺籍之虚数,必先有以去之,然后新军可招。老弱之冗食,必先自以汰之,然后精锐可选。太祖、太宗削平僭乱,混一(寓)[宇]内,当时胜兵不满十五万。由此观之,虚数不除,冗食不汰,虽百万之众,终无益于胜负,而其耗蠹国用,是犹竭江河以实漏 ,曾何有纪极哉!」故有是命也。

三年正月十一日,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叶颙等言:「准敕,宰相兼制国用使,参政同知国用事。今条具下项:一、欲以『三省户房国用司』为名。一、逐时将上及拟进并行下批札文字,欲并依三省体式,仍就用尚书省印。一、常程文字,自行下户部施行。其余取会外路监司州军事务,系于财计利害文字,立号置籍,候回报到逐一钩销外,切虑承受官司报应稽迟,奉行灭裂。如有似此去处,欲具违慢官吏取旨,重作施行。一、行在百司诸军经常岁支月用及年例诸杂非泛支使,自来皆系户部以诸色窠名钱物应副。近又降指挥,从本部所请,以官户役钱等衮同支遣。所有州军合发上供等钱物,户部自合遵

依条法指挥,逐时举催,应副支使。如有每岁经常非泛杂支之外用度钱物及经画利源、节省事务,并从本部措置拟定,申取旨挥施行。一、诸路州军合起发户部钱银物帛米斛等,并系指拟应副行在百司、大军支遣,不可少有阙 。近年州军将合起钱物侵欺移易,拖欠数多,户部虽逐时举催,多是虚申纲解,或不即应报,致有阙乏。已降指挥,诸路州军合起上供等钱物,每岁上下半年从户部比较最稽违拖欠去处,具名按劾,申国用司取旨挥,重作黜责。如有起发足办,别无违滞去处,亦申国用司取旨,优加推赏。在外委逐路总领所依此施行。一、契勘诸路所起经总制钱,近来州军侵占妄用,一岁亏少动以数十万贯。欲令提刑司严行约束,常切检察,今后须管依年额尽数起发。如拖欠违戾去处,按劾申国用司,重作施行。一、逐路总领所申请经常钱粮,本部自合依年例申朝廷科降。一、应得旨文字,欲随事关送三省、枢密院。如系急切事务,即先次行下所属施行。一、欲于三省户房内选点检文字二人、主管文字五人掌管簿书,守阙二人、书写文字一十人,于三省诸房内踏逐选差。添给、纸札等并依机速房已得指挥减半支破。」并从之。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国用司可罢,其所行事务并归三省户房。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国用所

国用所

【宋会要】

嘉泰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窃惟今日财计,非钱谷不足之可忧,而渗漏日滋之为可虑也。夫钱谷之渗

漏,非一朝一夕之间遽能如是也,实起于朝廷会计之制不立,历年既多,簿书漫不可考,故官吏因得而为奸。昔周家以冢宰制国用,而唐亦以宰相兼领度支。是知财赋国家之大计,其出入之数有余不足,为大臣者皆所当知,乃可节以制度,关防隐欺,使常有余而无不足之患也。国朝沿五代、后唐之制,置三司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皆归三司,号为计省。故祖宗时特重财计之臣,凡除执政,必先除三司,使更历钱谷之事。三司又各置副使,并以三司使总之。又有三司判司六员,数内刑案一司专推治隐盗,断刑事,则知关防隐欺,祖宗设官未尝不三致意于其间也。且今日费用之最大者无如养兵,请以四总领所言之。一岁出入之数几何,有余不足,亦尝会计而考核之乎 但闻所入甚赢,至于支散,常以(关)[阙]乏告。如司农寺官皆言见在仓储无一月之积,主国计者亦尝究其所以然而为之措画乎 凡此皆财赋之司无所统摄故也。宜略仿祖宗遗意,命大臣兼提领天下财赋,岁终会其出入,有余则桩管以备缓急之须,不足则通融以补其阙乏。隐欺渗漏,则究其实而正其罪。如此则国家财计统之有宗,而奸弊可以少革矣。乞下臣此章,付二三大臣详酌而行之,立为定法。」从之。

〔四年〕十二月五日,诏:「朕仰惟祖宗委任三司,颛总邦计,故能周知源委,出入有常。今之财赋,名归户部,而事权

散紊,不复相通。有司出纳,莫可稽考,更或苛取,重困吾民。朕尝有意变通,比览臣僚奏疏,因思区画,可遵孝宗皇帝典故,宰相兼国用使,参知政事同知国用事。仍于侍从卿监中择才识通练、奉公爱民者二人充属官,俾颛其职,参考内外财赋所入、经费所出,一切计会而总核之,庶几名实不欺,用度有纪,式宽民力,永底阜康。右丞相陈自强兼国用使,参知政事、兼知枢密院事费士寅、参知政事张岩兼知国用事。」

开禧元年正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宰相兼国用使,参知政事同知国用事,薛叔似兼国用司参计官,陈景思兼国用司同参计官。所有合行事件当议行下。一、国用司印,国用使就用堂印外,合铸参计官印一钮,以『国用参计之印』六字为文,令文思院日下铸印。一、令临安府踏逐空闲去处应副充局。一、承受兼提点文字二员,于三省户房选差。内点检文字一名,主管文字九名,开拆发放文字二名,攒筭二名,开局后须管专一在司办事,不许往来充应。一、向来国用司案籍簿书帐目并往年所造会计录令,于合属去处取索,参酌去取,重新详尽立式施行。一、逐时行下外路官司关会帐目文字,从本司开拆司封角,打号上簿,并经由都进奏院承领,照上所批,用皮筒黑匣专递遣发。纔有报到帐目文字,不许拆封,从本院抄记字号,赴本司开拆司呈纳。仍

差进奏官一名、承应铺兵二名使令。一、将来取会户部诸百官司及总领所并诸路监司州郡帐目文字,如有愆期不报及报不以实,许从参计官将当职官具名申奏,及将公吏行下所属行遣,或径行追治。一、所差人吏见帮本身俸给,札下逐处按月支行。其待次人照官资比类帮给,无官人下元来去处放行旧请。所有本司每月等第于左藏库添支钱数,别开具申,取朝廷指挥,行下粮审院批勘。仰所差人吏并依重禄法,如委有劳绩,当议立赏。一、合用纸札、银朱、黄蜡、筒牌、木牌、黄旗、麻索之类,关报临安府转运司,取拨使用。札下两浙转运司,临安府差杖直四名,转运司差承局四名,一季一替。一、选差三省大程官四名,承发在京文字。未尽事件,令本司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二月十七日,权兵部侍郎、兼国用司参计官薛叔似、太(明)[常]卿、兼国用司同参计官陈景思申请事件:「一、本司行移并以『国用司』为名。合行下内外官司并诸路监司州军照会,仍从都进奏院疾速遍牒施行。一、今来国用司创置之初,合行下在京及外路官司取会帐目文字。其第一次行移乞用省札,自后从参计官径押公文催促取会。将来间有紧要事节,亦乞用省札。一、所会内外官司帐目文字,但欲参考财赋所入、经费所出,一切会计总核,务宽民力。如户部出纳之数,自有所属元申到账册,可以就

行攒写回报。窃虑部胥并缘生事,方更翻符属部,重行取会,或追唤吏人,旋令供具,甚至妄作名色,科配搔扰,乞严立罪赏约束。所有两浙转运司、临安府、提领户部(搞)[犒]赏酒库所、点检激赏酒库所、榷货务及外路总领所、诸路监司州郡,亦乞一体令进奏院关牒施行。一、应取会帐目,当职官并列衔亲行书押回报。如有本年漏落隐蔽不实之数,却于以后年分参考得出,其元申官不以去替,具名奏劾。一、今来踏逐抽差到人吏,恐其间见充吏役人向后有妨名籍,及有官人新授待阙差遣,并作兼充,开局后须管专一在司办事,不许往来充应。本司亦已帖付各人,不许兼管他处职事,或充应承受文字。今尚虑间有违戾,又复干预,乞严行札下元官司,照已降指挥,按月支行请给外,不许容令更管本处旧役职事及令承受文字文字,原作「字文」,据文意改正。,如违,重作施行。一、已降指挥,向来国用司案籍簿书帐目并往年所造会计录,令于合属去处取索。今乞行下户部,将上项案籍帐目及绍熙、庆元会计录并(王)寺丞稽考财赋册及外路总领所、监司州军等处所申嘉泰元年至四年分岁册年帐并上供钱物册解赴本司,以凭参照施行。一、诸处帐状文字,今欲且令开具嘉泰元年至四年分共四年数目供申。候到,参考总核外,所有开禧元年正月以后收支见在之数,内自户部财赋官司、外自总领所、监司州郡,

合令按月攒具账册,供申本司,参照施行。一、参计官禀议职事,乞依都司官例,诣都堂禀白。其入局假故,亦依都司体例施行。一、照得敕令所复置以来,每月支笔墨油烛等钱,依前项体例施行。一、应合行移取索内外官司及州郡监司等处文字,除御史台、谏院、后省、承旨司、检正司、左右司、检详所、秘书省、编修敕令局、玉牒所互关外,其余并以状申本司,会计财赋,务要关防机密,不容漏泄。今乞照敕令所已行体例,给降黄牓约束。一、所差人吏,已降指挥,不以见任、待次、有官、无官,并自到司日理为实历月日。一、承受兼提点文字及所差人吏,于本处请给外,每月支茶汤、折食、添支食钱各有差。」从之。

二年正月十九日,中书门下省勘会国用司已降指挥差参计官,所有司名目合随印立定。诏以「国用参计所」为名。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枢密院编修司

枢密院编修司

【宋会要】

淳熙三年八月三日,诏罢枢密院编修司书写文字溢额人。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枢密院编修司减白直兵士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喜定五年六月十九日,编修司言:「已降指挥,枢密院编修司供检文字特与比附检详所,令史理满四年三季,通入仕二十年,解发出职补官,余依检详所已得指挥施行。照得本司吏额三名,与检详所吏额一同。供检文字合改作令史,头名编修文字合改作书令史,第二名编修文字合改作守当官。已上资级遇阙递迁、合得请给等并照检详所例施行。」从之。

七年九月十四日,进呈《高宗中兴经武要略》四百一十四册。详见修书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时政记

时政记

【宋会要】

时政记。太祖开宝七年闰十月,史馆修撰、判馆事扈蒙言:「窃见唐时每开延英,召大臣论事,必命起居郎、起居舍人执笔螭头,以纪时政,故一朝日录文字稍备。后唐明宗时,亦命端明殿学士及枢密院直学士轮修日历,旋送史馆。近朝以来,此事都废。每季虽有内廷日历,枢密院录送史馆,然所记不过对见辞谢而已,帝王言动,莫得而书。盖宰相以漏泄为虞,史官以 远是隔。望今后凡事经圣断可书简册者,并委宰臣及参知政事每月轮知抄录,送付史馆,以凭修撰日历。」从之。仍命参知政事卢多逊录其事。多逊受诏而未尝成书,今《史馆书目》有是年《时政记草》一卷,后亦失之。

太平兴国中,右补阙、直史馆胡旦又言:「五代自唐以来,中书枢密院皆置时政记。中书即委末厅宰相修录,枢密院即直学士编修,每月季送付史馆。周显德中,宰臣李谷又言枢密院置内庭日历,自后因循废阙,史臣无凭修述。望(今)[令]枢密院依旧置内庭日历,委文臣任副使者与学士轮次记录,送付史馆。」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八月,诏:「史氏之职,历代所崇,帝王之言动必书,朝廷之政令咸录。所以纪□猷于一代,垂盛烈于千年。爰自累朝,继逢多故,遂令编缵,颇致阙遗。今国家奄有万方,亲临庶务,出一令无非利物,发一言必在忧民。史臣莫得于闻知,美事多成于漏略,宜当圣代,复振宏纲。今后中书门下应有国家裁制之事,及帝王宣谕之言,合书史册者,宜令参知政事李昉旋抄录,逐季送史馆,以凭修撰日历。枢密院所行公事有合送史馆者,亦令副使一人准此。」是月,李昉上言:「所修时政记请每月先以奏御,后付所司。」从之。时虽有时政记之名,但题云「送史馆事件」。昉未几拜相,仍旧编修。又苏易简为参知政事,令代之。自是中书皆参知政事一员编录,惟吕蒙正尝以宰相领,后或参知政事两员录之。至景德元年,始题云「时政记」。

端拱二年十月,中书门下言:「所录时政记,缘皇帝每御前殿,枢密院以下先上,宰臣未上间,所有宣谕圣语、裁制嘉言无由闻知,虑成漏略。欲望自今差枢密副使二人逐旋抄录,送中书。」遂诏枢密副使张宏、张齐贤同共抄录。自后枢密院事皆送中书,同修为一书而授史馆,然皆副使或知院二员同掌之。

真宗景德三年五月,诏枢密所修时政记,每至次月十五日送中书。时命王钦若、陈尧叟同修。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诏枢密院所修时政记月送史馆。先是,枢密院月录附史事送中书,编于时政记。及是,王钦若、陈尧叟始请别撰,不关中书省,直送史馆焉。

仁宗嘉佑六年七月八日,诏:「中书、枢密院自前积滞下时政记文字,

催促疾速了当。今后逐月编修,于次月中已前进呈。」从起居舍人、知谏院龚鼎臣之请也。

神宗元丰五年五月六日,诏两省、枢密院时政令侍郎、同知枢密院事修,尚书省左、右丞递修。三省同得旨及宣谕,仍于当日纪录。

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枢密院言:「(曰)[日]画圣旨,诸房月终类聚成册进呈。自元丰四年正月诏枢密院所得圣旨并当日覆奏施行,月终更不进入。逐房因此拖滞,不即抄录,以责令攒写。欲自今诸房所得圣旨并当日关送院知杂司,置簿抄录,月关时政记房。」从之。

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诏三省执政官月以时政记及三省同得旨若宣谕事轮修。

高宗建炎四年五月九日,诏:「今来三省、枢密院系(司)[同]班奏事,所有时政记自合轮次通修。」

六月十八日,中书门下省勘会:「三省诸房自来以行遣过圣旨、御批、麻制、手诏等文字,月终类聚,关时政记房。自扬州循例至今,更不关报,有妨编录。」诏以驻跸越州后行遣过圣旨等文字依自来条例关送时政记房。

绍兴四年三月十八日,诏建炎元年五月一日以后至建炎四年四月一日已前时政记,各令元任宰执省记,编类闻奏。司封员外郎、兼秘书省著作佐郎孔端朝札子:「检准绍兴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敕节文,虞澐札子奏,『东观日历久废不述,一代大典阙而不书。日者从史馆之请,诏秘书省移文随龙人与夫藩邸帅府旧寮并前宰执,各令记录事迹。今数月矣,未有一应诏者。望具名行下,使撰记本末,各为一书。若前宰执即修时政记,并录以进御,先经(一)[乙]夜之览。』诏令汪伯彦、董耘、梁扬祖、耿延禧各限一月编类闻奏。勘会前项官并是元帅府官属,除见行催促编类外,所见建炎元年五月以后时政记未曾委官省记编类。望朝廷指挥施行。」都省勘会:「时政记房见将建炎四年四月以后时政记逐旋编写投进,降送秘书省外,其已前文字并缘渡江及经遗火,例皆不存。」故有是诏。

十月七日,签书枢密院事胡松年松:原作「公」,据《宋史》卷三七九本传改。言:「今编修到枢密院建炎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绍兴元年正月、二月、三月、四月时政记六卷付史馆。」

五年三月十二日,观文殿学士、左银青光禄大夫、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李纲奏:「遵禀圣旨,省记撰述到时政记上下两册,望宣付史馆。」从之。

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知枢密院汤思退札子奏:「伏 祖宗旧制,枢密院奏事,有宣谕圣语,副使或同知院事抄录。比年以来,久不举行。欲依旧制,遇闻宣谕圣语,恭即书记,每月具录,同时政记上进,降(从)[付]史馆。」从之。

孝宗干道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居舍人陈良佑言:「唐姚为相,表请(伏)[仗]下所言军国政要,宰相一人专知撰录,号时政记,每月送史馆。宰相之撰时政记,自始也。今大臣奏

对有时政记,如唐故事,足以资国史之记载矣。惟是 臣必以无所得圣语为报,遂使帝言壅而不宣,无以示天下与来世。欲望降付两省,今后遇有臣僚奏对,所闻训令随事疏报,不得以无所得圣语为解,庶几尧言布于天下,有光简(谍)[牒]。」从之。

六年三月四日,枢密院言:「编修时政记房吏额见管七人,今减四人。」诏依其人数,永为定额。请给等并依旧请给等:原作「请等给」,据上下文改。,不得增添。

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三省、枢密院所修时政记于二月一日缴进,自今后逐旬依此。所有干道七年已前未曾修经进者,可接续缴进。

二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三省录记圣语,旧以『宣谕圣语』为名。进讫,付时政记房收掌。候修成中书门下省时政记,改作『三省时政记』,再进。」诏:「自今将逐旬所记圣语以『三省宣谕圣语』为名,与时政记同进。候降出,径付国史、日历所。」

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三省、枢密院修进圣语、时政记,见遵依干道七年正月二十三日指挥,每旬逐日修到时政记,于次旬一日缴进。缘日限所拘,修记文字或有未备。乞自今后于次旬五日已前缴进。」诏令次旬终缴进。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御前弓马子弟所

御前弓马子弟所

【宋会要】

开禧二年五月十二日,枢密院奏:「奉旨,令参照旧例,复置御前弓马所,招收子弟,教阅武艺,选练人材,合行事件条具闻奏。今画下项:(御)[欲]以『御前弓马子弟所』为名,隶枢密院。一、乞下文思院铸造铜印一纽,以『提举御前弓马子弟所印』十字为文。一、招致子弟,以五百人为额。一、合差提举官一员,干办官二员,兼押教(措)[指]教官,每以一百人为率,差置一员,合差五员。一、招收子

弟格法,检点干道八年指挥,以五百人为额,委提举官踏逐,或招募见在军、离军兵官品官之家及良家子弟,不以有无官资或武举有学籍生员,并要好人材,年三十以下身长五尺五寸以上之人。令大小使臣一员委保,每二十人申枢密院审量。提举官取旨引呈讫,当日支破请给。一、子弟应募各以斗力支破请受。一、每日卯时入教,巳时放教。一、提举官每季拍试一次,每一斗将选试中斗力高强人引见,量武艺人材补转官资,引见呈试。不中人许行依旧在所习学。一、合用弓马教头每一百人为率差一名。一、今来合用寨屋教场地段,充教阅及一行官属舍屋。权乞于候潮门外大教场内教阅弓马。所有官物,亦权于大教场内空闲屋宇安顿。一、合用弓箭,乞先次支降一百八十张,一石五斗力、一石四斗力、一石三斗力各二十张,一石二斗力四十张,一石力六十张,九斗力、八斗力各一十张。射亲箭三十只,鉴箭四百只。一、合用鞍马、军器、衣甲等,从提举所绩次申请。提举所创立之初,别无公用钱物,欲乞每月支公用钱一百贯文,下左藏库支给,充教阅子弟公用,置历收支。本所(用)[合]用教阅、拍试纪律,候将来差到官属并新招子弟,条具格法,续具申请。」诏并依。提举官差枢密都承旨李壁,干办官兼押教差左领军卫将军李师闵、右领军卫中郎将翟铨。枢密院言:「近降指

挥,复置弓马子弟所,以五百人为额。据提举官节次申,已约招二百一十五人,尚有未招之数。访闻沿边西北州军或有应选子弟,缘路途遥远,无由前来应募。」诏令弓马子弟所除许招揍三百人外,仰江淮宣抚司于两淮招五十人,京湖宣抚司于荆襄招五十人,四川宣抚司于西边招一百人。并各精选,务要人材强壮,武艺等仗合格,候数足回取指挥。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皮剥所

皮剥所

开宝二年置,一在嘉庆坊,一在延禧坊。掌割剥马牛驴

骡诸畜之死者,给诸司工匠、亲从角抵官、五坊鹰犬之食,以三班殿侍二人监领,剥手十五人。

真宗咸平五年四月,诏:「皮剥所自今后收官私死马,委使臣当面收剪鬃尾,秤数上历送纳,不须定十四两为额,勒人陪填。」

景德三年二月,诏:「皮剥所每疋死马收炼脂油七两送皮场,充熟皮之用。」

四年七月,诏:「殿前马步军司每鞍马病死,当日内印帖子,勒马主送剥马务,画时纳下给(抄)[钞],不得擅邀乞钱物。」

大中祥符七年五月,诏:「皮剥所断买肉屠户,除元定头疋钱外,岁每纳净利钱千二百贯,逢闰又加百千。句当以三年为满。如未满,不得诸色人陈状添课 夺。」

天禧二年十一月,三司言:「皮剥所每旬上殿,奏收到死畜头疋肉脏数,元无许上殿指挥。检会编敕,不得将带常程公事上殿闻奏。已令本所将合奏文字逐旬于银台司通下。所有冬年寒日节假,旧例支散亲从亲事官并骑马直节料,每人肉脏各二斤。欲乞亦只令具奏,于通进司进入。」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闰九月,诏:「左、右筑球相扑军所请口食、浑腔、死马,令皮剥所依旧例支。」

(仁)[神]宗熙宁五年四月,详定编修敕令所言:「乞今后坊监送纳死马,各具印押关子,开坐疋数,并马赴皮剥所,验认交纳关子,即本所申省帐前粘连,委三司并管勾院磨勘司点检,及将坊监文帐对会。数目不同,即行遣根究情弊。及将里、外务合作一

局,以『皮剥所』为名,只就旧外务舍屋监专公人管勾。里务除拨手分一名赴外务同祗应外,余并减罢。外务所纳坊监及开、祥两县头疋坊:原作「妨」,据上文改。,除死马外,诸杂头疋并各用印纸关子送本务照会。内外务价高者,并就价高处施行。」从之。

高宗绍兴八年九月三十日,诏复置皮剥所,以「行在皮剥所」称呼。以兵部言官私倒毙牛羊无处送纳也。兵部条画:一、监官旧例一员,今欲差同干办(方)[坊]官一员权行兼官,每月量支请给钱五贯文,随历批勘。一、专知官旧一名,手分旧例二人。今欲(置止)[止置]手分一人,兼专知官,依旧募充。除支在京日所破请给外,其赡家食钱依见今库务例支破。一、库子旧例二人,今欲下临安府,于识字有行止厢军或曹司内踏逐出一名、指差一名充填。除旧请外,每食日量支食钱一百文,仍并分擘赴本所历内批勘。一、剥手旧例二人,今欲下临安府权差屠户一名。遇有开剥头畜,实时赴所开剥。如无送纳到死畜,并不得追呼,仍与免其余供应差使。一、把门巡宿剩员旧例系步军司差破一十人,今欲下步军使差大分厢军兵士四人。其请给并分擘就勘所给。一、本所合置官厅(旧)吏舍、筋皮(踪)] [尾角库及(内)[肉]脏等钱库,今欲乞朝廷指挥临安府,于城外近便踏逐系官空地,疾速修盖官厅席屋二间,吏舍席屋二间,凡库屋共二(门)[间]。一、本所旧例每年起收纳置死畜旧文历承受簿、

尾筋皮历架阁簿,年终攒造收支毙畜等帐,赴尚书兵部驱磨。今欲 赏功罚罪簿、并依旧例,起置攒造施行。内合印簿历;并赍赴尚书驾部覆印施行。一、今(未)[来]覆置本所,逐时行移并起置合用簿历纸数,今欲每季支破大抄纸二百张,并随本所请受历内批勘。」并从之。

十月十日,诏皮剥所铸铜印一颗,以「行在皮剥所记」六字为文。同日,诏:「皮剥所受纳官物合给钞木团印一颗,以『行在皮剥所绍兴八年分受纳官物团印』一十六字为文,逐年一易,从文思院给降。」

尾令杂卖场出卖。其收到买名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皮剥所收到筋皮角令军器所取拨使用,净利价钱等,并赴左藏库送纳桩管,听候枢密院指挥。本所条画:一、在京日出卖死货,系本所置柜封锁,限一月人户实封投状在柜。如限满, 人二赴所属开拆,取逐色价高者为定买朴。三年一界,入纳抵当钱一万五千贯,屋业金银充,所在垛放;准备钱三千贯,见钱,本所垛放;买名钱二千贯,开、祥两县送纳;净利钱三贯,纳本所。本所今措置,欲置柜, 人二赴尚书驾部郎中厅封锁。用讫「用」下疑有脱字。,给付本所,限半月召人户情愿立定逐色钱数及每头疋死货全腔价钱,实封投状,赴柜内收盛。候限满,赴驾〔部〕郎中厅前开拆,取逐所立钱最高者为定。其合纳抵当、准备、净利、买名钱物,并赴所桩管送纳外,权以一年为界买扑。其未有人户间,遇有

纳到死货,欲乞从本所一面开剥,依在市价钱出卖。候召到人户日付人户。一、旧例,诸军班倒死马,并次第具军状赴皮剥所送纳。系官例死牛马等具公文前来,私下死畜本掌地分人申纳。如隐庇不纳,衷私开剥,厢邻人并管辖合干人举发,作不(为应)[应为]从重断罪。本地分知而不举,或失觉察,致被他人告捉,并一等科罪。送纳迟延伤臭,纳人倍纳价钱。一、旧例,纳给诸处 人二到死畜,实时给钞付纳人时:原衍一「时」字,今删。。一、在京日旧例,开、祥两县死畜并两县近城厢界倒死,并合赴皮剥所送纳。其乡村下死畜在外送纳。一、今后诸军并在城应官私倒毙头畜,诸军令管辖官及合干人,私畜委本地分都监,近城厢界委自县尉,并合干巡防人觉察。如隐庇不纳,许诸色人告捉,每头疋支偿钱二十贯文,及管辖合干人并私畜,将本掌地分合干人并送所属,依不应为从重科罪,仍拘纳合肉脏等钱入官。」并从之。

十二月十六日,诏:「皮剥所许依坊监例,从本所踏逐副尉一名,充专知官。其请给依坊监见役人支破。」

九年二月十七日,诏:「行在皮剥所收到肉脏等钱,今后遵依旧法,并赴内(脏)[藏]纳送。其日前已赴左藏库送纳讫钱数,仍限三日依数掇还。」

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诏:「皮剥所召人买扑,不许荫与上件作户名之人前来投状入柜。虽开拆定到价高合买,许一时同投状人陈告,依犯人立定钱数,令告人

便得承买一界。犯人送纳所属,依条(所)[施]行。所有已纳一界准备、抵当、买名、净利四色钱物,并行没纳入官。」从本府请也。

同日,诏:「皮剥所送纳官钱,自皇城门里至内藏库,每贯立定添支脚钱三文。」先是,破脚钱一十文省,缘止是到皇城门外,所有皇城门里至内藏库未有添支,故有是命。

同日,诏:「皮剥所于临安府并行在库务踏逐厢军或曹司二人充库子祗应,其请给以例除旧请外,与日支食钱二百文,遇阙依此。」

同日,诏皮剥所令步军司贴差大分厢军四人,通作六人巡防照管,仍选一名职名高者充部辖节级。

同日,诏:「皮剥所每收到(被)皮及二十张报军器所,限一日差人前来取跋。如不到,许工部勾追。违慢合干人依条施行。」

尾赴杂卖场,每斤支脚钱三文。 同日,诏皮剥所遇送纳

同日,诏皮剥所令纳钱每贯收头子钱三文省,充本所杂收钱。置历收支,每季一易。

十四年九月四日,诏:「皮剥所监官茶汤钱添一十贯文,仍差白直一名。专知官别无衣粮,与每月添支食钱四贯。」

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诏:「皮剥所添置军典一名,专令抄转书写簿历等文书。其踏逐抽差请给等,并依内鞍辔库军典体例。」

同日,诏皮剥所:「将来人户买朴界满日,将四色钱数于第一界立定逐色钱上并行增添一倍,立为定额。并一色见钱先次送纳本所垛放,今后逐界准此。内买名、净利系合入官钱数外,有准

备、抵当系人户钱数,本所封桩,准备填欠。如界满,别无拖欠,即合依数却行给还。」本所言:「自绍兴八年第一界人户沈庆民立定置买名钱四百一贯文,净利钱八百一十贯文,准备钱五百五十贯文,抵当钱二千五十贯文,至界终收簇钱一万二千余贯文。自后累年,其出入官钱物数增数倍。今即系第五界人户买扑,其买〔名〕、净利、准备、抵当钱比之初置元立钱数所增不多。」故有是命。

同日,诏:「皮剥所专知、手分依编估打套局门司手分请给则例支破,并推行重禄。」

二十八年六月九日,驾部言:「皮剥所第一界立定马钱数,欲权减一分,召人承买。」从之。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未改元。工部言:「乞将皮剥所马皮拣选,均数降付殿(葭)[前]马步军司制造军须。其零碎蛀损皮数,令军器所作破皮,以斤重估价出卖。自后皮剥所剥到马皮,每张估钱三百五十文省,同肉(赃)[脏]钱并起内藏库送纳。」从之。

干道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枢密院都承旨张说言:「皮剥所乞差都承旨提举,今后以『枢密院皮剥所』为名。监官乞差枢密院使臣兼。乞下三衙,令逐旬具马倒数目申承旨司,却将皮剥所申到开剥(所)数目参照,置历抄上。如遇有收到肉赃等钱,逐旬开具实数,赴承旨司书押。其赤历半年一易。应收支钱物并应倒毙马等,并合置簿在承旨司,每日分明销注,以凭对历驱磨。应官私纳到倒毙马

等朱钞,并日下赴本司上簿给付。余依见行条法施行。」从之。

六年闰五月四日,诏:「枢密院皮剥所今后将马皮尽数赴军器所送纳。其牧放去处,令本军拘收,赴所送纳。」

七年四月三十日,诏:「皮剥所马皮令殿前马步军司差人前去交跋,付逐军应副使用。」从御前军器所请也军:原愆一「军」字,今删。。

淳熙元年二月十四日,枢密院东厨状:「每月见支破料次钱一千贯,乞依堂厨例,贴支钱三百贯。」诏每年于皮剥所合发内藏库(内赃)[肉脏]钱内截留五千贯。

二年五月三日,诏:「皮剥所见在钱物数并行遣事务,除供报枢密院并承旨司外,其余官司更不供报。」

十一年六月七日,诏皮剥所减节级一人、巡防兵士六人。先是,专(封)[知]官一人,手分一人,军典一人,库子二人,节级二人,巡防兵士一十六人。至是,司农少卿吴燠请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而有是命。

绍熙五年十月十七日,殿前指挥使郭杲言:「节次该遇庆寿、登极、大礼等赏典,士卒普沾恩霈,止有诸军官兵内因名下马毙,开剥伤臭,令偿纳价钱之人未蒙除放。乞按旬逐旋除纳,每月一次,本司牒发赴皮剥所收管销欠,庶使官兵得沾恩霈。」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东西府

东西府

【宋会要】

熙宁七年四月九日,诏韩绛居东府第一位,吕惠卿第二位。自是居东、西府(八)[人]位不以次。

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三省、枢密院官如遇迁拜,东、西府居更不迁移。

神宗熙宁六年七月十七日,诏定两府初除、迁官、转厅、解罢陈乞使臣公人并衮同推恩,止令中书施行。宰臣、枢密、使相七人,枢密使、知枢密院五人,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四人,签书枢密院事三人。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宣徽院

宣徽院

【宋会要】

太祖开宝九年二月,以山南道节度使潘美为检校太傅,依前山南东道节度使,充宣徽北院使。节度使领宣徽自此始也。

八月,以枢密副使楚昭辅权宣徽南院事,以右卫大将军、判三司王仁赡权宣徽北院事。自后使阙,多枢密使、副兼掌之。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二月,以宣徽南院使、山南东道节度、代国公潘美为忠武军节度使,进封韩国公。先是,美任南院,柴禹锡为北院使兼枢密副使。是年正月,以王显为宣徽南院使,弭德超为北院使兼枢密副使兼:原衍一「兼」字,今删。,故美罢职。

至道元年四月,出宣徽北院使柴禹锡为镇宁军节度使。太宗谓之曰:「旧制,自宣徽北院使出,不过防御使。朕今委尔节旄,亦可谓优恩也。」

三年八月,以内客省使周莹为宣徽北院使。先是,宣徽使班位在枢密副使之上,莹诣中书,请居其下。宰相为言之,真宗嘉其谦退,即从其奏,自是为例。

真宗咸平五年,周莹、王继英为宣徽南、北院使、知枢密院事。会高阳关都总管阙,藩帅乏人,宰臣请辍宣徽使授之。帝以莹颇知军旅事,乃授永清军节度,为高阳关都总管。

景德四年十二月承天节,百官上寿于崇德殿,宣徽使当宣答。时知枢密院王钦若权宣徽使事,钦若在病假,知枢密院陈尧叟复以故不入,宰臣议以参知政事权宣答。真宗曰:「宣徽使、三司使皆不坐,可令丁谓摄事。」是日,钦若径入朝,谓虽承敕,不复摄事。

仁宗景佑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宣徽院左知客押衙自今每遇出职,与右侍禁。旧止左班殿直,时李从简援枢密副知客例,因定此制。

庆历八年三月,制以殿前副都指挥使、宁武军节度使李昭亮为宣徽北院使。自殿前司迁此,国家恩例也。

十一月二十九日,宣徽使郑戬言:「逐节进奉,已蒙恩依两府臣僚例。所有请俸及诸般赏赐等,乞许依见任宣徽北院使程琳等例支给。」诏特依两府臣僚体例。

皇佑二年九月五日,诏:「今后宣徽使不得二员。」以谏官包拯等言:「宣徽使张尧佐缘后宫得进,乞降诏旨,将来更不令处使相之任及本院供职,仍趣赴河阳,庶几厌塞人情。」因有是诏焉。

至和元年十月二日,殿中侍御史赵抃言:「伏见近年朝廷非次除宣徽使节度使,颇为烦数。切以二者使额在唐季则付与容易,欲乞今后宣徽并节度使内文臣须历中书、枢密院任用,加之德望为人推服,武臣曾经边鄙、建立功业者,方许除拜。兼宣徽使元额只是两员,至如使相之任,体貌尤重,更当谨惜。望以臣言付两府议定,执守施行。上以遵祖宗之法,下以重爵位之赏。」诏中书、枢密院:「今后有如此除改或未允当,即检详执奏。」

《神宗正史 职官志》:宣徽院置使,皇佑三年着令毋过二

员。后富弼以宣徽使判并州,已有二员,诏以边任权增。熙宁三年郭逵、王拱辰在院,用弼例,以观文殿学士欧阳修为南院使,判太原府。然修卒以疾辞。故事,宣徽使与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院事,以先后入叙位。每除二府,即宣徽使辞,乞位其下,然后降诏。从之二字疑衍。。

神宗熙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诏:「宣徽使今后遇以职事侍殿或值中书、枢密院合班问圣体及非次庆贺,并特许序二府班。」从宣徽北院使王拱辰之请也。先是,拱辰乞凡百官仪制乞比签书枢密院臣僚。诏送合门详定取旨,而有是命。

元丰元年十月十八日,以宣徽北院使、检校太傅、中太一宫使王拱辰为检校太尉、宣徽南院使、西太一宫使,许居西京。

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户部侍郎、同知枢密院事吕公(着)[着]为正议大夫、枢密副使、权发遣宣徽院。

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罢宣徽院。见任宣徽使依旧,自今更不除人。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宣徽南院使、判大名府王拱辰为安武军节度使、判大名府。官制不置宣徽使,拱辰因再任,遂改命。

哲宗元佑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诏复置南、北院宣徽使,仪品恩数如旧制,在京人从视签书枢密院。

六年五月二日,详定编修合门仪制所言:「按旧仪,宣徽使遇有百官起居、称贺、宴日通唤宣答。今复置南、北院宣徽使,仪品恩数并如旧制。其旧制内宣徽使职事,欲依旧修入。如阙,即依见行仪制。」

二十二日,中太一宫使、观文殿学士、左银青光禄大夫、兼侍读冯京除宣徽南院使,仍旧充中太一宫使,许朝朔望。京先除宣徽南院使、知陈州,至是再辞,故有是命。

七月六日,三省言:「张方平元系宣徽南院使、检校太傅、太子少师致仕。元丰官制行,废宣徽使。元佑三年,复制仪品恩数如旧。」诏太子太保致仕张方平依前太子太保,充宣徽南院使致仕。于是中书舍人韩川言:「臣闻宣徽使之名祖宗以宠勋臣,班资恩数与见任执政均,与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尤切相等,而皆未尝令带以致仕。且文武异列,不合混并。宣徽使武官也,太子太保文官也,岂可使官号混殽,合从改正。」诏依前旨行下。其后方平辞免,从之。

绍圣三年四月二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宣徽使因官制废罢,以事分隶省寺。元佑三年复置,并无所治之事。」诏罢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翰林院

翰林院

【宋会要】

凡学士院,置待诏十人。国初承旧制,翰林待诏六人,写书诏。旧制月俸九千,春冬给衣。又有隶书待诏六人,写签题封角。月俸止六千,谓之东头待诏。雍熙四年,废隶书待诏,增翰林待诏十人,并兼御(史)[书]院祗候。录事一人。

景德二年九月,本院言:「孔目官刘尚宾年满,已注宿迁县尉。缘主持书诏,切须谙练,欲乞依吏部铨例,置主事或录事,以本司勒留充职。」诏以尚宾为录事,给孔目官俸。自后不常置。又五代旧制有主事一人,周显德中废。孔目官六人,表奏官六人,驱使官二十人。驱使官旧额六人,咸平二年初置侍讲侍读学士,别补驱使官四人祗应。及杨徽之卒,复以驱使官二人隶学士,因为八人。三年四月,诏学士院不得额外添人。自后再除拜文明、资政、侍读、侍讲、龙图阁、枢密直学士,皆学士院遣守阙驱使官祗应,多特补正名,遂至二十人。景德四年四月,学士院上言:「先准敕,表奏驱使官阙人,于京百司、两省、三馆抽差。即不曾召保拣试。本院见有守阙表奏官八人,驱使官十二人。今欲以此为守阙定额,今后如(是)[有]阙人,即于京百司、两省私名内抽取,依三馆例,召保拣试,送中书看详。」从之。旧又有专知官一人,通引官一人,厨二六人二:疑误。,太平兴国四年并废。

《两朝国史志》学士院: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翰林侍读、侍讲学士承旨不常置,以院中久次者一人充。学士六员,掌大诏命。凡国有大除拜,晚漏上,天子御内东门小殿,遣内侍召学士赐对,亲谕秘旨。对讫,学士归院,内侍 院门,禁止出入。夜漏尽,写制进入。迟明,白麻出,合门使引授中书,中书授舍人宣读。其余除授并御札,天子不御小殿,不宣学士,但用御宝,封中书熟状,遣内侍送学士院, 院门而已。至于赦书德音,则中书遣吏持送本院,而内侍锁院如除授焉。院在宣徽院北,凡他官入院未除学士,谓之直院。学士俱阙,它官暂行院中文书,谓之权直。其侍读、侍讲春秋二时开延义、迩英阁,则执经史以侍讲侍读,常日则侍奉,以备顾问应对。其掌写书诏、麻制,则待诏三人。其吏史则有录事一人,孔目官六人,表奏官八人。其给使则有驱使官二十人。承旨,唐置,以学士第一人充,今不常置。学士无定员。

太祖干德元年十一月,以工部尚书窦仪为翰林学士。时学士王着以酒失,扈蒙以请求,皆贬官。太祖谓宰相曰:「深严之地,当以宿儒处之。」范质对曰:「窦仪清介重厚,然已自翰林迁端明。」帝曰:「禁中非此人不可,卿当谕以朕意,勉令就职。」

开宝二年十一月,以中书舍人李昉、知制诰卢多逊并直学士院。时学士王着卒故也。

六年四月,以(制)[知]制诰张澹权直翰林院。时学士李昉责受太常

少卿,止卢多逊在院,又使江南。多逊使还如旧。

九年十一月,以太子少詹事汤帨、率更令徐铉并直学士院。太宗太平兴国四年九月,帨迁光禄卿,罢铉,迁给事中,仍直院。八年六月,铉亦以右常侍出院。

淳化二年闰二月,命翰林学士贾黄中、苏易简同句当差遣院,李沆同判吏部流内铨。学士领外司自此始也。

史臣梁周翰曰:「故事,学士掌内庭书诏,在金銮殿侧,深严莫二,不当预外司事。虽朝廷藉其公才,实非选任之意。至有两省及它局杂官请谒往来,动踰晷刻,有司无所弹击,内外相参,清浊一混,惜哉。」

十月,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献《续翰林志》二卷,太宗赐御诗二章,批云:「赐诗之意,因卿进《翰林志》,美卿居清华之地也。」又飞白书「玉堂之署」四字以赐易简,谓宰相曰:「易简告朕求此数字,卿可召至中书授之,他日为翰林中美事。」易简上言:「愿以所赐诗刻石。」帝为真、(宰)[草]、行三体书(名)[各]一本,命待诏吴文赏模勒刊石,以赐易简,仍以百本分赐近臣。

十二月,易简于本院会学士韩丕、毕士安、兼秘书监李至、知制诰柴成务、吕佑之、钱若水、王旦、史馆修撰杨徽〔之〕、梁周翰、直秘阁潘慎修、翰林侍书王着、侍读吕文仲等,观御飞白及三体书。帝闻之,赐上樽酒,太官设馔,至等各赋七言诗。是时,宰相李昉、张齐贤、参知政事贾黄中、李沆亦各赋诗贻易简,悉以上闻。翌日,帝谓昉曰:「朕讽读数四,有以见儒墨之盛而学士之贵也。苏易简儒雅风流,加以乐善好事,朕见其会客赋诗,颇动嘉赏。流传士林,一时盛事也。」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定降麻事例。宰臣、枢密使、使相、节度使特恩加官除授学士事例:银百两,衣着百疋,覃恩加食邑。起复例:起复银五十两,衣着五十疋。亲王以上有宣赐事例,更不复位。公主未出降,依亲王例宣赐。已出降,令驸马都尉管送。

四年五月,以右谏议大夫、史馆修撰张洎、屯田员外郎、知制诰钱若水并为翰林学士。洎等赴上,帝曰:「学士之职清切贵重,非他官可比。故事,赴上有 设及弄猕猴之戏,久罢其事,然亦非雅。教坊有杂手技、舞、掷盆、弄丸、藏珠于器、吐幡口中之戏,当令设之。」仍诏枢密直学士、知制诰预会。

十一月,武宁军节度使曹彬来朝,宴近臣于长春殿,命翰林学士钱若水、枢密直学士张咏皆赴会。旧制,每命将出师劳还,宴于便殿,当直翰林学士与文明、枢密直学士皆预坐。李昉、扈蒙任学士日,常预斯宴。其后合门使梁迥轻鄙儒士,启太祖罢之。至是始复,从参知政事苏易简之请也。易简又言:「故事,皇帝御楼肆赦,惟学士得升丹凤之西南隅。自今帝御楼覃恩,望令与枢密使侍立御榻之侧。」又取唐陆扆所定光院钱,请振复故事,亦从之。

真宗咸平五年十二月,学士宋白、梁

周翰并罚一月俸,坐草制遗误也。初,命宰臣吕蒙正、李沆并兼门下侍郎,而二人草制之夕遗(亡)[忘]其事(一)。真宗以问白,白等不能对,第请改正,不复降麻,止帖麻用印,重写告身,故有是罚。

景德元年八月,诏学士院自今所赐内外群臣奖谕敕书并须明述绩效始末及若干人数。先是,群臣有劳效者,皆赐敕书奖谕。及受代、考课、赴调,多执以自陈,希望旌赏,然不见事状始末。或言某等者不见同功人数,酬庸之际,难于区别,故有是命。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以天书降,皇帝奉迎酌献。翰林学士、判太常寺李宗谔上登歌乐章,令本院降诏奖谕。时学士晁迥知贡举,杨亿在假,惟宗谔独直,遂令参知政事赵安仁草之。是月下制,交趾黎至忠加功臣、食邑。旧制,外藩加恩,中书进熟状,晡后画付学士,翌日降制。初议至忠加恩,以是日宣降,而熟状未入,前夕四 ,真宗讶而诘之,乃通进司稽留,即以手札付学士院撰进。时学士院李宗谔直,翌日对,宰相称谕其敏。

三年闰二月,学士晃迥等言:「今月十八日,宰臣召臣等问所降德音不锁院之故。按本院旧制,赦书、德音不曾锁院。臣等商议,除南郊赦书缘车驾斋宿在外,并是预先进入,降付中书,难以锁院外,自余赦书、德音,今后并依降麻例锁院。」从之。

十月,帝谓宰臣曰:「昨日学士草赐陈尧叟诏,述巨诚所传真文,乃云『执迹』。『执迹』虽有所出,流俗闻之非便。又尝草诏述老子乃云『洪惟柱史』。卿宜谕旨,每一诏当令中外易晓。」又尝见 书有以「永安」为「洛汭」者,(一)帝曰:「永安在洛水南,言汭非也。」令改之。

五年七月,学士院言:「本院青词、祭祝斋文相承称尊号。按端拱元年兼秘书监李至起请祠祭、祝文只称皇帝。今请约至所请,凡青词、祭祝斋文不载尊号。又诸路进奉,每降诏敕,多隔岁月,或本官亡殁,犹降诏敕。缘诏语之内皆有嘉称,抚问之意,存没同用,于理非宜。今请每进奉到关,五七日内,令客省具数送院降诏敕。若本官身故者,止委客省勘会。如系官物须除破者,直牒三司,更不降诏敕。又本院文字蠹烂至多,将访旧规,屡成失坠。今欲自天书降后,应系诏、敕、祠、祝等编联大册,差吏三人,专主抄写,日给笔墨食钱三百。所冀编次齐整。」并从之。

九月,学士杨亿言:「疾疹稍痊,虚羸尚甚,望许权免十数日起居。」诏特免半月起居,仍令出宿。时亿疾在假,诏中使挟太医疗之。亿拜章谢。时御笔七言二韵诗曰:「承明近侍究儒元,苦学劳心疾已痊。善保兴居调饪食,副予前席待名贤。」批表尾赐之。

十一月,诏:「翰林学士常留一员在院当直。如有假故,亦须候次学士到院,方得出宿。」

六年八月,学士院谘报:「准诏,减定书诏用纸。今定文武官待制、大卿监、观察使以上

用白诏纸,三司副使、合门使、少卿监、刺史以上用黄诏纸。自余非巡幸、大礼敕书、敕牓外,并用黄表纸。」从之。

八年闰六月,学士院草赐钱惟演诏误书「祭」为「癸」,诏劾孔目吏决杖,待诏赎铜十斤,学士王曾特释之。

天禧元年二月,学士院言:「诏敕词尾并云故兹诏示,故兹示谕,方云想宜知悉。内诸道进奉,相承并不言诏示、示谕。窃思诏词各有嘉奖之意,亦合摽云示谕,今欲添入。又诸处奏告青词以来,只是用纸裹角。今请委三司造黑漆木筒五十枚,凡有奏告,封词赍往。」从之。

三年三月,学士承旨晁迥以疾乞免近职。诏特免宿直。

四年六月,学士院言:「前蒙太宗皇帝赐御书,年深损蠹,欲模勒上石。」从之。

仁宗干兴元年未改元九月,命户部郎中、知制诰宋绶权直学士院。时承旨利瓦伊、学士晏殊、李谘并充使永定陵故也。不数日,召刘筠入院充学士,绶遂罢。

天圣元年十月二十二日,诏学士今后每遇只日至晚出宿,不得有妨公事。时学士止李谘、晏殊故也。

五年六月,仁宗谓宰臣曰:「昨夜降文字,学士撰本,云学士不宿。苟缓急,文书虑成妨阙。自今并令依大中祥符五年诏书施行。」

景佑元年五月十五日,翰林学士承旨盛度等言:「本院见阙《隋书》,应天下图经、《道德经》并疏、《庄子疏》、《冲虚真经》并疏,乞下所属去处各给一部,付本院充公用。内《庄子》并《冲虚真经疏》如监本无,即乞于《道藏》内借本,付三馆差人抄写。」从之。

庆历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学士院言:「制诏、斋文、青词并北朝书及非次急速文字,自来只是表奏官装硾裁粘,不得精勤。欲乞取装裁工匠一名,赴院祗应。」从之。

皇佑元年九月,以翰林学士承旨兼端明殿学士、尚书户部郎中、知制诰王尧臣加谏议大夫,以久在禁林,优迁之也。尧臣岁满当迁,宰臣文彦博以其久任,请降是命。

二年九月十六日,新除翰林学士稽颖未及谢卒,诏赐告敕、袭衣、金鞍、勒马于其家。

四年六月五日,诏:「今后学士院所试官员据所试文字依公考定,不得假借等第。」时与试者多权贵子弟,因缘请托,物议喧然,朝廷患之,故有是诏。

至和元年八月十六日,诏学士院自今当宿学士以故请告者,令以次递宿。前一夕,命刘沆为宰相,而召当宿学士杨伟草麻,不至,乃更自外召赵 草之,故有是诏。

九月,翰林学士杨察为承旨,知制诰吕溱、王洙并为翰林学士。故事,学士六员,今洙为第七员,盖宰相过除也。

嘉佑二年十二月九日,诏学士院承内降处分,自今并(阙)[关]白中书、枢密院施行。先是,澶州言河流坏浮桥,后数日而完修之,遂下本院降诏奖谕。而中书言:「官吏护视不谨,已为部使者劾罪。」既令免勘,而诏亦追罢之。

三年六月十五日,诏学士院从下两

员常专一管句编录国朝以来所撰制诏文字。从学士欧阳修之请也。

六年三月,承旨宋祁言:「久病,不可稽朝谒,入学士院,欲带一子侍汤药。」从之。

六月二十日,诏下开封府,今后学士院敕设,只得令杂手(枝)[伎]人祗应。

十月,学士院言:「舍人院并诸宫观、唐书编敕所之类,但置官局,皆有翰林、仪鸾司人祗应。本院地处近密,学士迭直及间与两制(仪)[议]事,自来独无供应。请依逐处例,差翰林、仪鸾司各二人并合要物色赴院祗应,仍半年一替。」从之。

七年二月,学士院言:「臣僚上奏并札子陈请事,唯宰臣、亲王、枢密使方降手诏、手书,自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已下,即无体例。去年三月,因枢密副使陈升之请郡,内批令降不允手诏,当直学士胡宿亦曾论奏,以手诏体重,乞只降不允诏,而不从其请。窃缘近禁动成故事,恐成例,隳废典故。乞自今除宰执、亲王、枢密使有所陈请事,依例或降手诏、手书,自余臣僚更不降手书、手诏,许从本院执奏。」从之。

八月,学士王珪当草立皇子制。珪等对于崇政殿曰:「天下久望立太子,然此议不出自陛下,后必有动摇,则祸乱之萌未可知也。」帝谕曰:「朕思宗庙之重,夙夜不敢安。今立皇子之议,决自朕怀。」珪曰:「陛下诚能为宗庙计,则天下之福也。」于是再拜殿上,退而草诏以进。先是,中书召学士草诏,珪曰:「此大事也,必面禀得旨。」于是求对,朝议以为得体。

八年五月十三日,学士院谘报:「当院窃见逐次入国礼物件段数目札子系御药院编排修写,自来直至看礼物讫,方送本院,多临日 忙,书写不谨,窃恐差误。缘书录凡经四次进印,其书匣又于入国(史)[使]副未进发前给付。乞指挥御(医)[药]院,令每编排定入国礼物数目,先次抄写件段数目札子一本,仍于看礼物五七日以前关送本院,以凭预定修写比对。仍候看礼物讫,续次送进本赴院,再行校勘进呈,免至临日 事。」御药院勘会:「除每年常程礼物亦俟后苑造作所供纳及内降到衣物等齐足,方始见得颜色花样、斤两数目,即于进呈前一二日可以先次具录,供赴学士院。其非泛国信礼物,系逐旋取旨,排办制造,或临时内降,名件不定,即难以预先供写。」诏御药院于看礼物前三日供赴学士院。

英宗治平元年闰五月,诏录学士院具员一本以进。

二年七月,诏:「今后如遇非时锁院,次日不是常朝起居,仰监锁院使臣与学士同共关报合门。」先是,御史台言:「今月四日夜锁院。合门不告报,致有 告报百官赴文德殿听麻。乞今后除中书进熟状,自有帖黄声说追班外,非时锁院并从御药院关报合门追班。」故有此诏。

《神宗正史 职官志》:学士院掌制诰、赦敕、国书及宫禁所用之文词。凡后妃、亲王、公主、宰相、节度使除拜,则

学士草词,授待诏书讫以进。赦降、德音则先进草。大诏命及外国书,则具本禀奏。得画亦如之。凡奏事用牓子,关白三省、枢密院用谘报,不名。自国初至行官制,百司事失其实,多所厘正,而承唐旧典,遵用不改者,独学士院而已。官学士二人,待诏三人。吏录事一人,孔目官六人,表奏官八人,驱使官二十人,守阙驱使官十有二人。学士正三品,凡拜宰相或事重者,宣召面谕旨,则给笔札,书所得旨,禀奏归院,具词以进。余遣内侍授中书省熟状亦如之。若已画旨而有未尽,或舛误,则论奏贴正。乘舆行幸,则侍从以备顾问。有所献纳,则请对或奏对。凡初命为学士,皆遣使就第,宣诏旨召入院。上日,敕设会从官,侑以乐。平时诣三省、枢密院议事,则履见宰相、执政官。自国朝以来,待遇之礼率循故事。旧无常员,及元丰中始裁定,间选久次者为承旨。《哲宗 职官志》同。按故事,学士止六员。至和元年,王洙为学士,系第七员,当时号员外学士。此云无常员,误也。

神宗熙宁三年七月,学士院言:「应下两制详定文字,直舍人院未审合与不合同议。」诏令同议。

八月,诏:「自来封王,合行管内布政牓文等,并节度使初除及移镇或别加恩命,并逐旋进札子,札送学士院,降敕书示谕本镇三军将吏、僧道、百姓。今后如有上项除改恩命,并令学士院每遇降制讫,一面检举施行。」

四年七月十九日,命尚书兵部郎中、知制诰王益柔、尚书刑部郎中、知制诰陈襄兼直学士院,候除学士罢直。以学士韩维在假,阙官宿直,上令差知制诰二人为直院。

九月十四日,知制诰、直学士院陈襄出知陈州。襄论事数忤宰相王安石,尝草河北诏旨,言「水不润下」,中书改之。又明堂赦书有「奉祠紫宫」语,犯俗嫌,故出。

十月十二日,知制诰王益柔罢兼直学士院,以草高丽国答诏非工也。以右正言、知制诰、检正中书五房公事曾布兼直学士院。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学士院今后大辽国书并诸国诏书合要匣复等,并自下司取索讫,关三司破除。仍谕诸处更不申乞朝旨。」

七年十二月八日,诏:「翰林学士、知制诰至中书、枢密院议事,许系鞋。遇朔望及不因公事,依例穿执。」

十年十月三日,学士院言:「编修内诸司式所送本院式十卷,编学士员数并录表疏、青词、祝文、 院、敕设、宿直之类。看详学士员数系朝廷临时除授,若表疏、青词、祝文,或请祷之意不同,难用一律。况朝廷待学士礼意稍异,宣召、敕设,尽出特恩,关白中书、枢密院,止用谘报,不同诸司。乞下本所,以吏人差补及官物出入之类并立为式,学士所职更不编载。」从之。

元丰二年十一月一日,翰林学士蒲宗孟乞叙班章惇下。从之。以惇先曾任翰林学士,丁忧服阙,再为学士故也。

三年八月五日,诏学士院于尚书省、枢密院用谘报。

九月二十七日,诏尝任翰林学士除资政殿学士以上更不别兼学士。

十月二十五日,诏翰林学士并听佩鱼。

五年五月十九日,诏翰林学士见执政官议事并令系鞋。

八月八日,诏翰林学士独员,三直免一宿。

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学士院言:「本院久例,亲王、使相、公主、妃并节度使等除受并加恩,并送润笔钱物。自官制既行,已增请俸,其润笔乞寝罢。」并中书省亦言:「文臣待制、武臣横行副使及遥郡刺史以上除改,自来亦送舍人润笔,乞依学士例罢。」并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八日,尚书省言:「除拜官职差遣,缘画录黄已经由门下省,如辞免恩命,中书省既得旨,令降诏不允,乞只从中书省批送学士院进诏,更不重出录黄。」从之。

七月二十八日,翰林学士承旨邓温伯言:「学士如独员,乞两日乞免一宿,候有双员,即依故事。」从之。

五年二月十四日,知亳州、龙图阁直学士邓温伯除翰林学士承旨。

四月二日,诏:「温伯以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读,提举醴泉观。其新除翰林学士承旨告缴纳。」

六日,诏:「温伯依旧为翰林学士承旨,其提举醴泉观兼侍读除命勿行。」先是,中书舍人王岩叟封还温伯承旨词头,言:「温伯交结蔡确,陛下践祚之始,草王珪麻制,则曰『预定议于禁涂』。及为确词,则曰『尤嘉定议之功』,轻重之间,包蓄微意,(微)[徼]幸异日,操心不忠。乞收还除命。」诏以次舍人撰词,而言者攻之不置。既改为侍读,岩叟又封还词头。诏以温伯知南京。后四日,卒从初命。

元符元年八月十四日,翰林学士承旨蔡京言:「应执政官见学士之礼,乞下有司立法。」时宰相章惇以道服见京,故有是请。

二年,翰林学士承旨蔡京言:「遇请对,乞不隔班上殿。」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三月十三日,翰林学士王觌草日食德音,三省有所贴改。觌待罪,诏令依旧供职。

崇宁五年二月七日,诏翰林学士、两省官及馆阁今后并除进士出身人。

大观元年闰十月四日,中书省奏:「翰林学士刘正夫撰饮福宴(政)[致]语,文字拙恶,音韵不协。」诏以正夫为龙图阁直学士、知河南府。

政和四年二月六日,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兼侍读、修国史、议礼局详议官强渊明奏:「奉御笔,差措置点检学士院。今措置点检到下项:本院回答大辽国书并赐夏国等诸番夷诏敕之类,自来只是临时检寻〔案〕沓使用。欲乞将承受到续降指挥并前后案例添修为本院敕令格式,选差本院使臣人吏就本院编修。更不添破请给,只乞候书成进呈日,具劳绩等第量乞推赏。本院公使厨库钱物浩瀚,自来止系孔目、表奏官轮监,窃虑难以委办。臣欲乞差小使臣一员专监厨库,兼管勾本院

应干钱谷官物等。许臣踏逐,具姓名奏差。其理任、请给、破人并乞依近降点检文字使臣已得指挥施行。兼昨承朝旨,置专知官一名,乞从本院踏逐,具姓名谘报朝廷,指挥特差。仍乞添差兵士十人,节级二名,分番看管。今定人吏选试之法,除录事一名系职级外,有孔目官、正名表奏官、编排表奏官三等。欲乞遇孔目官有阙,令正名表奏官试补,将本院法并制诰敕书等案沓及在京通用敕令格式内出试题五道,以三通二粗为合格。遇正名表奏官有阙,令编排表奏官试补,写大小字诏书各一本,及于本院法并制诰敕书等案沓及在京通用敕令格式内出试题三道,二通一粗及书札精楷者为合格。遇编排表奏官有阙,令私名人试补,写麻制进本一道,以书札精楷者为合格。本院门禁约束,欲乞并依门下、中书后省法施行。今来承行学士,如遇有本职事上殿,乞依六曹长贰例,许带本院有服色二人随入殿门。」诏并依所奏。

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诏翰林学士王甫赐名黼。

十月二十九日,御书「摛文堂」牓赐学士院,学士承旨强渊明、王黼上表谢。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三日,翰林学士吴幵等言:「契勘大礼锁院,麻三道以上,系双宣学士宿直分撰。今月十六日 院,麻六道,止系权直院莫俦独宿。欲乞今后遇三道以上,双宣二员。」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五日,诏新除翰林学士谢克家为述古殿直学士、提举扬州洞霄宫。先是,克家除翰林学士,以知制诰犯祖名,诏权不系「知制诰」三字。克家言:「翰林学士祖宗时若兼领他官,止与职名同。元丰官制行,既专典内制,则必带『知制诰』三字。此不易之制,讵可缘臣轻有改革,望除一宫观差遣。」故有是诏。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六日,翰林学士汪藻言:「学士院出入道路,经由大行隆佑皇太后殿攒宫门。今来日逐兴工,于入院不便,乞权在本家供职。」从之。

二年九月十九日,直学士院綦(密)[崇]礼言:「自兵兴以来,急于除用,并无降诏之礼,乃或有『如敢迁延,重寘典宪』指挥,非待贤之道。望举行故事,凡六尚书及翰林、端明殿学士以职任并新任,与曾任宰相、执政官,若自外除授,或被召应赴行在者,并令尚书省日下报学士院颁降诏书,以示待遇之礼。且使外任近臣有所取信,以离其官守。」从之。

四年四月十五日,诏:「学士院有官充待诏人及两任,令吏部与不依名次指射差遣恩例一次。」

五月九日,翰林学士、知制诰綦( )[崇]礼、尚书礼部侍郎兼权直学士院陈与义、中书舍人张纲等言:「臣等学识浅陋,播(年)[告]之修,不能发扬圣德,致臣僚建言待罪,乞赐黜责。」诏:「无罪可待,日下依旧供职。」先是,考功员外郎孔端朝言:「建立政事,既有其实;感悟人心,必假于言。唐德宗

之在奉天,陆贽建言:『今盗 天下,宜痛自咎悔,以言谢天下,庶几顽者革心。』故当时所下制书,虽武夫悍卒,无不感动流涕。今陛下留神治道,刻意恢复,听览至勤,奉养至约,行宫不踰牧守之居,射殿亦用茅茨之制,声色无所亲幸,讦直每加优容。既有此实,而播告之言或未有以发之。谓宜制诰号令,因事见辞,痛自引咎,且言陛下忧勤雪耻之意,而侈大夸矜之辞不杂其间,以收拾人心。」诏札与内外词臣。故崇礼等(侍)[待]罪。

七月十日,翰林学士綦崇礼言:「识虑不明,所撰吴玠麻制言语失当,见居家待罪。」诏放罪。先是,臣僚言:「臣 所宣吴玠进职麻制,有曰『陆海神 ,既失秦川之利;铜梁剑阁,敢言蜀道之难』。臣窃谓玠方拥重兵,据要害,而乃云『既失秦川之利』,虽其意指秦之川,然四川皆川也,玠得不疑哉!又云『敢言蜀道之难』,不识『敢言』之义果何谓也!欲乞改正行下。」诏令学士院贴改,故崇礼待罪。

五年六月一日,上谕宰执曰:「朕常以营造为戒,居处不敢求安。前日孙近有文字乞罢修学士院,朕尝见国史载真宗皇帝幸三馆,顾谓近臣曰:『陋屋数十间,何以处天下英俊。』今虽艰难之际,然学士院上漏下湿如此,傥不略与修葺,非所以称朕待遇儒臣之意。」

七月三日,直学士院胡交修言:「胡世将乞宫观,令学士院降诏不允者。契勘世将系是从侄,所撰词显属妨碍。」诏差中书舍人胡寅权直学士院撰行。

六年五月六日,吏部尚书、权翰林学士孙近言:「本院学士胡交修已除刑部尚书,范冲已改除翰林侍读学士,即日止臣独员。窃虑文字拥并,双 日难以旋进。乞望早赐差官。」诏给事中朱震兼权直学士院。

七月六日,吏部尚书、权翰林学士孙近言:「本院已有学士朱震、直院陈与义正官二员,所有臣兼权上件职事乞令解罢。」诏:「学士之职古无定员,贞观以来时多兼领。在明皇世,常置者六人;于穆宗朝,并用者三俊。资卿才德,典服训辞,于国有光,视唐无愧。得一二文翰之士,虽曰朋来;岂咫尺对扬之英,遽先引去。正籍耆儒之重,方欣君子之多。勿复固辞,往安厥位。」近又言:「见行官制学士二人,祖宗以来建为定额,望不以臣故紊成宪。」诏不允。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殿中侍御史谢祖信言:「国家遭中否之运,十年于此,天意助顺,舆地自归。今归附之始,而朝廷在江吴,道里辽邈,所以宣至意,收人心,唯在于号令文告之辞。则推诚不可以不至,引咎不可以不深。广『推赤心,置腹中』之语,使上无匿指;法『伤居尔体,痛在朕躬』之意,使人得所欲,则叛者庶几革心。」诏札付学士院、中书后省照会。

七月二十五日,诏:「新(腹)[复]州军今后遇有合降诏书,令学士院请宝讫,赴三省、枢密院给发。」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尚书工部

侍郎兼直学士院王纶言:「本院待诏应奉,昨踏逐到御书院已经试中书学生王世贤、郑汉卿二人,并未有理年出职指挥。乞依讲筵所援御药院封题书艺学李升已出职条法补(援)[授]施行,仍通理到院月日迁补。」从之。

十月十二日,诏:「学士院人吏应奉修写机密国书过七十次至六十次人,各与转一官资;五十次至四十次人,与减三年磨勘;三十次至二十次人,与减二年磨勘。仍自今降指挥之后,每应奉及一十次,与减一年磨勘。」从直学士院王纶请也。

二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诏:「学士院系禁庭官司,今后诸色人不得兼外处差遣。有违戾,本院具姓名闻奏。」

同日,给事中兼直学士院周麟之言:「学士院每年正旦及天申圣节回答国书,并遣使贺生辰、正旦国书,并用金镀银装匣,系文思院制造。近来文思院供到,多是金色浅淡,打钑麤 ,托里锦色不鲜明。屡次退换,旋行装饰。欲乞下工部严行约束,如法装办,不得仍前灭裂。其修写国书纸系御前降到,经今已十余年,纸色暗旧,每次多是拣选背用。今乞于御前逐旋请降。及每次行遣国书,写人使到阙赐物总目及遣使礼物数目,并令合干官司取索,以凭书写。近来官司多是不即报应,其间物数间有差错。欲乞申严行下合干官司,实时报应,子细点对,赴院供纳。事关国体,所系非轻,望详酌施行。」诏纸依所乞,余并申严约束。如违,令学士院劾奏。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八月十七日,诏太上皇后生辰功德疏合用表文,令学士修撰。

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八日,诏:「学士院须权行安奉钦宗皇帝几筵,可依旧,仍令重加修盖。自今后应学士院及经筵官日轮二员直宿,稍复祖宗故事。」

八月三日,学士院状:「依指挥并省吏额,西院额管一十四人,今减点检文字一名,书写青词表奏官一名;东院额管驱使官共一十六人,今减末名守阙驱使二人。」诏依拟定,见在人且令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同日,中书舍人兼直学士院刘珙言:「已降指挥,添讲筵官直宿。所有位次,本院屋宇窄狭,乞行展盖。」从之。

十一月七日,诏:「学士院与经筵官、宿直官每月二日合赴德寿宫起居,并圣节开启满散、国忌行香前一日及旬假、节假并与免宿。」

二年闰十一月五日,敷文阁直学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王刚中言:「除臣翰林学士,缘官称首系大父名,乞别改除一差遣。」诏改除礼部尚书兼给事中、直学士院。

干道二年十月三日,诏学士院:「自今后车驾诣德寿宫,如遇执政,从便权免宿直。」

三年正月五日,诏学士院自今后每遇筵宴,权免宿直。

四年正月六日,诏学士院今后每遇车驾诣景灵宫四孟朝献,权免宿直。

五年六月十五日,诏:「自初伏日赐学士冰一

月,每日半担。」

同日,诏降白成银冰盆一面,黑漆座全。如遇入伏,令学士院设放使用。

同日,诏降黑漆水桶一只,盖座全,赐学士院使用。

六年五月四日,学士院状:「依指挥省并吏额:西院录事已下一十二人,今乞减罢表奏官二人,以一十人为额。东院驱使官一十四人,今于数内裁减正名驱使官王彦通、马晟二人,减作守阙驱使官,却将守阙驱使官乐德华、赵琪敦减作编排驱使官,更不支破请给,通以一十二人为额。」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十一月十四日,尚书礼部侍郎兼直学士院郑闻、秘书少监兼权直学士院周必大言:「检准绍兴三十一年十月四日指挥,今次明堂大礼,合加恩臣僚,权宜更不 院宣麻,止降制给诰,并免辞免。候事定日依旧。所有干道元年、三年两郊,并依上件指挥。今来郊祀大礼庆成,其合该加恩臣僚,未审且依近例止降制诰,(难)[唯]复检举自来锁院典故施行。」诏依旧例锁院宣麻。

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准御封付院御宝批先降指挥:「经筵官日轮二员,学士院宿直,今可止轮一员。本院自后遵依,永为定式。」既而有旨,经筵官与学士院官每日通轮一员。宿直官约午时入院,临安府供蜡烛一对,夜点照用。来早,院中破宿官点心,至冬供炭一十斤。如遇轮宿直,用簿子隔日书知押字,将书知宿官姓名便阙报御药院具奏。」

九年三月十二日,诏翰林学士承旨除端明殿学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承旨」下恐有脱漏。。以曮乞解严近,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秘书省正字崔敦诗兼翰林权直。先是,有旨下国史院具典故,馆职兼权学士院职事如何结衔。既检照申上,而朝廷以《四朝会要》学士院他官兼权者谓之「权直」,遂有是命。其后淳熙五年九月,敦诗再入院,议者以翰林非专掌制诏之地,乃改为「学士院权直」。

同日,诏秘书省正字崔敦诗兼翰林权直,所有请给,除身分料钱随阶官、时服照正字格法,并本省会要茶汤钱依旧支破会:疑当作「合」。,所有职钱并米麦、衣赐,依翰林学士则例,以三分减一支破。所有厅从,除本职合破外,止贴差客司一名,顾募随本职。」

太宗听政之暇,日阅经史,患顾问阙人。太平兴国八年,始用著作佐郎吕文仲为侍读。寻又为翰林侍读,赐绯鱼,寓直御书院,立本官班。尝出经史,召文仲读之。

真宗咸平元年,又访通经义者于参知政事李至。至荐国子直讲崔颐正,召于后园,令说《尚书 大禹谟》,面赐五品服。然自杨徽之始建学士之职,后冯元为翰林侍讲,不带学士。又有冯宗元为侍讲,高若讷为侍读,不加别名,但供职而已。

真宗咸平二年七月,以兵部侍郎兼秘书监杨徽之、户部侍郎夏侯峤并为翰林侍读学士,国子

祭酒邢昺为侍讲学士,翰林侍读、兵部员外郎吕文仲为工部郎中,充侍读学士。先是,侍读名秩未崇。真宗首置此职,择耆儒旧学以充其选,班秩次翰林学士,禄赐如之。设直庐于秘阁,侍读更直。侍讲长上日给尚食珍膳,夜则迭宿,令监馆阁书籍中使刘崇超日具当直官名,于内东门进入。自是多召对访问,或至中夕。中谢日,赐与如翰林学士。

五年正月,宴宗室、侍读、侍讲学士、王府官于崇政殿。以邢昺讲《左氏传》毕也。赐昺及侍读夏侯峤等器帛,昺加袭衣、金带,以昺为工部侍郎兼国子祭酒,依旧充职。

景(佑)[德]四年八月,以翰林侍讲学士、工部尚书邢昺知曹州,班在翰林学士之上,从尚书班列也。侍讲学士外使自邢昺始焉。

天禧元年二月,召直龙图阁冯元讲《易》于宣和门之北阁。时惟待制查道、李虚己、李行简预焉。自是说《易》,尽上、下经,以元使契丹止。

三年十二月,以工部侍郎、参知政事张知白为刑部侍郎,充翰林侍读学士,知天雄军。知白恳求罢免,侍读学士外使自此始也。

仁宗干兴元年未改元三月,以吏部员外郎、直龙图阁、太子左谕德鲁宗道为户部郎中,左正言、直龙图阁、太子右谕德冯元为户部员外郎,并为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讲。

十一月,仁宗御崇正殿西庑,召侍读学士利瓦伊、侍讲学士孙奭、侍讲冯元等讲《论语》。宰臣冯拯等曰:「天禧旧制,凡侍臣讲读皆赐坐,讲者设本于前,别坐而听。干兴后,每说书(曰)[日],侍臣皆先就座,赐茶讫,彻席立讲。讲毕复坐,赐汤。自后又取工部郎中冯宗元直龙图阁,亦令讲书。凡说《论语》、《孝经》、《礼记》、《尚书》、《春秋》、《老子道德经》。侍读初无所职,但侍立而已。自宋(缓)[绶]、夏竦为侍读,始令日读《唐书》一传,参释义理。每讲书日,古贤诗或取经书要言书一二纸,其后遂罢。又令侍读读真宗正说经史文字,涉凶恶事,亦须预说。无所规鉴,即不讲。或召中书、枢密院听书,即于侍官前设座。」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六日,给事中、充集贤院学士李仲容言:「臣冠掖垣之地已及七年,新除两人学士,俱是在臣之下,望别赐臣一职名。」诏除守本官,充翰林侍读学士,判史馆。

庆历四年二月,御迎阳门,召辅臣观图画。其画皆前代帝王美恶之迹,可以规戒者。因命天章阁侍讲曾公亮讲《毛诗》,王洙读《祖宗圣政录》,侍读学士丁度读《前汉书》,数刻乃罢。

皇佑三年七月五日,翰林侍读学士、给事中郭劝表乞致仕。帝以劝履行纯谨,立身清约,特命降召不允,示优恩也。

四年九月十二日,知制诰胡宿言:「近命臣充翰林侍读学士,且臣未宜当此职,不敢入谢。」时宿居纶阁久次,执政以禁林员足,未议迁补。又逼于物议,因以金华处之。而谏官李兑、韩贽指言其失,故宿辞,卒亦不许。

至(元)[和]元年十月,

赐翰林侍读学士杨安国钱五十万,仍听大寒暑毋入谒。时安国言衰惫不任侍经席,愿乞骸骨以归。故赐及之。

翰林侍书。唐有翰林侍书学士。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以著作郎、翰林祗候王着为著作佐郎、翰林侍书,隶御书院。王着成都人,归朝为隆平主簿,善正书、行草,笔迹甚媚。太宗以字书讹舛,欲令删定,即召着入,授卫尉寺丞、史馆祗候,详定《急就章》,遂为侍书,累至殿中侍御史。

《神宗正史 职官志》:侍读、侍讲正七品,崇政殿说书从七品,掌讲读经史,以学士或侍从职事官有学术者充。其秩卑资浅,则为说书。岁春二月至端午日、秋八月至长至日,遇只日入侍迩英阁,轮官讲读。始至,率以履见,列墩,命之坐,赐茶。(议)[讲]读毕,赐汤,乃退。咸平二年皆置学士,至元丰五年省去「学士」之号。

《哲宗职官志》:元佑七年复增「学士」之号,元符元年省去。

哲宗元丰八年即位未改元。四月十四日,资政殿大学士、光禄大夫吕公着兼侍读。先是,神宗谕辅臣曰:「皇子明年出阁,当以吕公着为保傅。」至是吕公着侍经筵,遵先帝意也。

十二月二十二日,增讲读官职钱为三万。

元佑元年八月六日,吏部侍郎兼侍讲傅尧俞以职烦目病,乞罢侍讲。司马光请改尧俞为侍读,而用范祖禹为侍讲。祖禹,吕公着之婿也,请避嫌。光奏宰相不当以私嫌废公义。韩维奏:「朝廷选执政,本以进达贤能为职,今乃以执政妨用人,不可。方今人材难得,幸而有可用之人,又以执政故退罢。若七八执政各避私嫌,甚妨贤路,且多存形迹,非大公之道。」遂以祖禹兼侍讲。

六月十六日,端明殿学士、光禄大夫范镇落政仕,提举中太一宫、兼集禧观公事、兼侍读。

四年五月四日,诏自今侍读以三人为额。

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太一宫使、观文殿学士兼侍读冯京乞致仕。诏不允,令除经筵外,遇朔望赴朝参。未几,京又乞致仕。不允,仍免经筵进读。

七年七月十二日,诏复置翰林侍讲学士,以翰林学士范祖禹为翰林侍讲学士,兼修国史。

八年四月八日,范祖禹言:「近辞免翰林学士兼侍讲学士,蒙降诏不允。伏见神宗之初,司马光、吕公着皆以翰林学士兼侍讲,初不兼学士之职。如以臣久在经筵,乞止兼侍讲。」从之。

元符元年二月十三日,三省言:「裁定六曹寺监文字所状,乞降指挥,翰林侍读、侍讲学士向去置与不置。」诏元佑复置翰林侍读、侍讲学士指挥更不施行。

徽宗元符三年未改元九月四日,诏安焘服(阅)[阕],可依前左正议大夫,除观文殿学士、提举中太一宫、兼集禧观公事、兼侍读。

大观元年三月十二日,翰林学士郑居中可依前执政官恩例,仍除中大夫、资政殿学士、中太一宫使、兼侍读。诏:「郑居中文学政事为众推称,蔽自朕心。擢贰枢

府宥密之地,亲贤所宜。稽考先朝,具存故实。而贵妃恳请,陈义甚坚。嘉其悫诚,终不可夺。」故有是命。

宣和元年七月三日,诏:「观文殿修撰兼侍讲、国史编修官邓雍入侍经筵,阅时滋久,可除显谟阁待制,仍迁侍读。」

六年二月七日,赐开封尹燕瑛进士出身,兼侍读。

钦宗靖康元年九月二十二日,诏吏部尚书莫俦、户部尚书梅执礼为任剧曹,免兼侍读。

高宗建炎元年十二月一日,诏:「朕朝暮见大臣,访庶务,已则泛论古今,援据经史,凡有益于治者,随事商榷,以受荩言。延见进对臣僚,询究利害,退阅四方奏牍,少空则披诵载籍,取鉴前古,故于讲学,久未皇暇。念亲儒臣,以稽先圣之格言、百代之明验,虽羽檄交驰,巡幸未定,亦不可废。可差侍从官四员充讲读官,遇万机之暇,令三省取旨,就内殿讲读。」

三十一日,诏:「将来开讲日,侍讲官于进读书内或有所见,许读毕具札子奏陈。仍降付本所,载之注记,依元丰旧制。」从翰林学士朱胜非请也。

四年八月十八日,尚书吏部侍郎綦 礼等言:「近诏从官日进前代及本朝故事,伏见祖宗以来遴选儒臣,以奉讲读。若令从官一例献其所闻,既非祖宗旧制,且有越职之嫌。况今讲读官并有正员,欲乞止命讲读官三五日供进前代及本朝故事,以资圣学,所有元降指挥乞赐寝罢。」诏讲读官及翰林学士、两省官并依已降指挥。

绍兴元年二月十六日,诏刑部尚书胡直孺兼侍读。以中书门下省言「兼侍读秦桧除参知政事,止有侍读王绹一员」故也。

四月九日,诏赐侍读王绹、胡直孺、侍讲汪藻、胡交修、(候)[侯]延庆御书杜诗扇面。

十七日,诏户部尚书李弥大兼侍读,以讲筵所侍读官(正)[止]有黄叔敖一员故也。

八月十一日,诏以朱胜非为提举醴泉观兼侍读。初,胜非罢同都督,辞免还任、知绍兴府,上曰:「胜非作相三日,值苗刘之乱,当时调护有力,朕岂不知。近日因罢同都督,外方士人上章论胜非功甚多,惟一二台谏不与。昔晋公子重耳备尝险阻艰难,相与在外,自蒲狄至秦,诸臣从者惟狐偃,未始不同。及河,以(壁)[璧]授公子,且欲亡去。公子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盖晋公子之霸诸侯,实子犯之助。朕于胜非,不谓众之不知而弃之也。」故有是诏。

十月二十九日,诏讲筵所:「今后住讲日,令讲读官依讲筵日分除假故旦望,隔日轮官接续供进《春秋口义》一授,至开讲日依旧。所有日进故事,仍令侍从官依元降指挥,与讲读官、翰林学士、两省官同进。

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诏:「讲筵所见轮官供进《春秋口义》并侍从等官日进故事,可自今后遇六月、十一月权免供进,开讲日权住供进。」

四年十月七日,诏:「讲读官进讲义故事权罢,候过防秋日依旧。」以右司谏赵霈言

「淮海有警,方议亲征,乞少缓」故也。

五年闰二月二十二日,诏侍读官进读《三朝宝训》,从殿中侍御史张绚请也。

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侍读官许正谢,今后依此,令敕令所于(阁)[合]门格修入。先是,观文殿学士、提举万寿观充行宫同留守孟庾兼侍读,已授告讫,缘侍读、侍讲在法未有许正谢之文,庾以为言,故有是诏。

七年九月一日,权礼部郎陈公辅言:「闻徽宗皇帝、宁德皇后凶讣,陛下宫中见行三年之丧,欲乞凡遇当讲日,只令讲读官供进《口义》,更不亲临讲筵。」从之。既而臣僚以祖宗典故论列,诏如旧制。

十年八月十二日,诏:「中书舍人王鉌、起居舍人张土穹兼侍讲。鉌进讲《孟子》,土穹进讲《左氏传》。以讲筵所言「秋讲在近,见阙官二员」故也。

十一年三月六日,诏权礼部尚书苏符兼侍读,进读《三朝宝训》。

四月九日,诏赐侍读吴表臣、苏符新茶。

二十七日,诏赐复古殿墨侍读吴表臣、苏符、侍讲林待聘、程克俊、王鉌、李易、修注朱翌各二十铤。

十三年三月八日,诏给事中杨愿兼侍讲,进讲《尚书》。

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诏御史中丞李文会兼侍读,工部尚书詹大方、礼部侍郎高阅兼侍讲。先是,讲筵阙,宰臣秦桧曰:「陛下圣学日跻,实难其人。」上曰:「朕学问岂敢望士大夫,但性好读书,宫中无事,(舍)[合]读书写字,一无所为。」桧曰:「士人读书者固多,但少适用。」上曰:「读书贵于适用。若不适用,或托以为奸,则不若不读之为愈。」上又曰:「王安石、程颐之学各有所长,学者但当取其所长,不执于一偏,乃为善学。」桧曰:「陛下圣学渊奥,独见天地之大全。下视专门陋儒,溺于所闻,真太山之于丘垤也。」

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诏宣赐讲读、说书、修注官寒食、端午、冬至节料,观文殿大学士已上钱一百五十贯,酒十瓶;资政殿大学士、学士已上钱一百贯,酒八瓶;待制以上钱五十贯,酒六瓶;未系两制钱三十贯,酒四瓶。今后准此。

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讲筵所言:「今后讲筵兼讲《孟子》,相次终篇,依旧制合先奏请点定。今具未经进讲《周易》、《毛诗》、《礼记》、《周礼》。」诏令讲《周易》。

三月二十日,上以《孟子》终篇,特遣中使赐当讲官段拂鞍马、牙笏、金砚、水瓶、墨等。

二十三日,赐侍读、侍讲、修注官以下御筵于皇城司。

二十八日,诏:「经筵进讲《孟子》终篇,可依进讲《论语》终篇例推恩施行。」

十七年正月二十九日,诏资政殿大学士、提举(力)[万]寿观秦 兼侍读。

三月四日,诏给事中兼侍讲段拂除翰林学士,依前兼侍讲。

二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尚书》终篇,特召宰执听讲。进读毕,赐太师、益国公秦桧玉带、牙简、鞍勒,亲御调习名马,命主管讲筵李存约就第赐之。仍赐侍读秦 、签书枢密院事史才、侍讲魏师逊、说书郑仲熊、修注杨迥(全)[金]带、牙简、鞍马有差。

九日,赐宰执、讲筵、

修注官御筵于秘书省,用教坊乐,仍遣中使第赐香茶。秦 等进诗表以谢。

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周易》终编,特召宰执听讲。进毕,以犀带、牙简、金鞍勒、良马、银绢命主管讲筵李存约就第赐太师秦桧,仍赐侍读秦 、签书枢密院事郑仲熊、侍讲董德元、王 、修注林一飞金带、牙简、鞍马、银绢有差。内王 以进讲《周易》终篇,加赐金砚匣。秦 等各进诗表以谢。

二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进读《三朝宝训》终篇,赐侍读王师心牙简、金鞍勒、良马、象管、端砚、檀香匣、复古殿墨、象牙、黏板、压纸、界方、金砚、水瓶。师心上表谢。

十三日,赐侍读、侍讲、修注官以下御筵于皇城司,用化成殿等乐,仍遣中使第赐香茶。

十五日,王师心等上表谢。

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守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洪遵言:「臣以记注,陪侍经幄,瞻望天威,近在跬步。至于御茗分珍、华炖锡坐,皆非粪土小臣平生所(取)[敢]觊望。窃见春、秋二讲,每于双日先期书历,经筵官讲读毕,许留身奏事。修注官虽与签书,未尝有奏事者,皆云近例如此。联名一历,不应别为二体。臣伏闻(见)[元]佑中起居舍人吕陶尝乞候讲读罢臣僚再留奏事,并许侍立。以此观之,讲退犹具入侍,何由不许奏事,望下讲筵所,许依讲读官例施行。」从之。

三十二年三月,黄中除礼部侍郎,依旧兼侍讲。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即位未改元。翰林学士承旨洪遵、中书舍人史浩并兼侍读,给事中金安节、权工部侍郎张阐并兼侍讲。

九月,兵部侍郎周葵兼侍讲。

十二月,敷文阁待制、提举万寿观钱周材兼侍讲。

隆兴元年四月,起居郎胡铨兼侍讲,讲《礼记》;右谏议大夫王大宝兼侍讲,讲《易》。

是月,司封郎中、兼崇政殿说书王十朋除起居舍人,升侍讲。

五月,权工部侍郎、兼侍讲张阐除工部尚书、兼侍读。

六月,观文殿大学士、左金紫光禄大夫、醴泉使汤思退兼侍读。

是月是月:原衍一「月」字,已删。,起居舍人马骐兼侍讲,殿中侍御史周操兼崇政殿说书。既而操改除侍御史,升兼侍讲。

二年四月,给事中、兼侍讲金安节升侍读。

五月,殿中侍御史尹穑兼侍讲。

六月,起居郎、兼侍讲胡铨除权兵部侍郎,升侍读。

八月,检正诸房公事王佐、殿中侍御史晁公武并兼侍讲。

闰十一月,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吕广问兼侍讲。

干道元年三月三日,吏部侍郎陈俊卿兼侍读,殿中侍御史章服兼侍讲。

九月,试中书舍人蒋芾兼侍读,权吏部侍郎魏杞、权礼部侍郎王曮、权兵部侍郎刘仪凤、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周执羔并兼侍讲。

十二月,资政殿大学士、左通议大夫、提举万寿观钱端礼兼侍读,起居舍人梁克家兼侍讲。

二年五月,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兼侍讲周执羔除礼部侍郎、兼侍读。

三年八月,翰林学士刘珙

兼侍读,中书舍人洪迈、左谏议大夫陈良佑并兼侍讲。

四年六月,中书舍人、兼侍讲梁克家升兼侍读,起居郎胡沂兼侍讲。

十月八日,吏部尚书汪应辰兼侍读,诏遇经筵日与汪涓分轮入侍。先是,应辰言:「兄涓见任起居郎。窃见本朝故事,宋郊与弟祁同举进士,有司奏祁名第一,郊第三。章献明肃太后不欲弟先其兄,乃擢郊第一,而置祁第十。盖虽科举取士,而亦存兄弟长幼之序,至今以为美谈。元丰初,曾肇除史官,元佑间苏辙除尚书右丞,亦皆以不应先其兄巩、兄轼为词。而臣今来事理又有甚焉者,凡经筵官、侍讲、侍读皆赐坐,而记言动者皆立。今臣兄为起居郎,其立固当。而臣猥以侍读,反得赐坐。弟坐兄立,非止于相先后而已。后汉太尉郑洪先为司空第五伦所举,及正朔朝会位居伦上,每曲躬自卑。章帝问知其故,因令分隔其坐,由此遂为故事。彼以举将之故而犹有此疑,章帝亦从而别异之。盖朝廷仪制固不当复论私义,而于私义轻重之间,亦必特有所伸,则为臣子者乃得以安其职分。况弟之从兄,又非举将之比乎!欲乞除臣宫观。」故有是命。

五年八月十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郑闻除权礼部侍郎、兼侍讲。

十二月五日,敷文阁待制、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刘章除提举佑神观、兼侍读。

六年正月二十四日,黄中落致仕,除兵部尚书、兼侍读。

五月,集英殿修撰、提举佑神观胡铨兼侍讲。

十月,权兵部侍郎王之奇兼侍读。

十一月,礼部侍郎、兼侍讲王曮除给事中,仍兼侍讲;吏部员外郎张栻兼侍讲。

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权兵部侍郎、兼侍读胡铨除宝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兼侍读。

四月,给事中、兼侍讲王曮除翰林学士、兼侍读。

九月,大子詹事陈良翰、权礼部侍郎周必(太)[大]、宗正少卿林机并兼侍讲。

八年三月,礼部侍郎李彦颖、起居郎苏峤并兼侍讲。

四月,礼部侍郎郑闻除刑部侍郎、兼侍读,权户部侍郎沈夏兼侍讲。

十一月,左谏议大夫姚宪兼侍读。

九年九月,中书舍人留正、王淮并兼侍讲。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权礼部侍郎李彦颖兼侍读,国子司业戴几先、左司谏(兼)[林]亢宗并兼侍讲并兼:原作「兼并」,据文意改正。。

淳熙七年四月一日,上谓辅臣曰:「兼学士院权直欲更差一员,赵彦中如何 」赵雄等奏:「彦中宗室之秀,尝中词科,又好学,正堪此选。」于是除彦中兼学士院权直。时彦中为秘书郎。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学士院减守阙驱使官二人,厨子并洒熄打并看管兵士各三人,院子一人。」以司农少卿吴(噢)[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七月十五日,以礼部侍郎李巘兼直院。尤袤乞宫祠,故有是命。

绍熙三年三月十日,以权礼部尚书、兼直院李巘为翰林学士。

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以中书舍人楼钥兼直院。

庆元二年三月十一日,诏:「今后如遇锁院,令当日宣麻舍人同共锁宿。可令宣麻舍人至日随御药先出院宣制,余依已降指挥。」

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诏学士院创盖玉堂殿止用「玉堂」为名。

《事略》云天头原批:「此条原夹在本卷第五十九页内。」:元丰三年,除太尉、判河南文彦博至河南未交印,先就第庙坐,以见监司。既交府事,见监司、府官如例程。或以问彦博,彦博曰:「吾未视府事,三公见庶僚也;即交印,河南尹见监司矣。」六年,请老,拜太师致仕。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知制诰

知制诰

【宋会要】

太宗雍熙三年十月六日,以著作郎、直史馆李沆、宋湜、左拾遗王化基并为补阙、知制诰。太宗素闻沆与湜有文学,会化基上章自陈,因令中书各试制诰二首。帝览而嘉之,故有是命,仍各赐钱百万。

雍熙四年二月,以右补阙、知制诰[ZZ(Z]范[ZZ)]杲为工部郎中、知京兆府,从其所请。知制诰出领外藩自杲始也。

雍熙四年九月,以主客员外郎、知制诰宋准为金部员外郎。先是,知制诰罢职,多拜谏议大夫,准以病故也。

淳化元年,右正言、直史馆冯起自西川转运使召入,守本官知制诰。不数日追寝,出起知濮州。时郑昌嗣使蜀回,言起政事懈缓,故罢其命。

真宗至道三年未改元四月,以工部郎中、史馆修撰梁周翰为驾部郎中、知制诰。故事,入西阁皆中书召试制诰三篇,二篇各二百字,一篇百字,维周翰不召试而授焉。其后薛映、梁鼎、杨亿、陈尧佐、欧阳修亦如此例。

〔张〕秉以兵部郎中、知制诰为左谏议大夫罢职。时秉草叙用官制,有「顷因微累,谪于遐荒」之句,真宗览之曰:「若是,即先朝失刑矣。」故有是命。

咸平二年四月,以度支郎中、知制诰张茂直授秘书少监,罢职出知(颖)[颍]州。茂直以年老罢职。

咸平三年十月,诏职方郎中、直秘阁黄夷简,主客员外郎、直史馆曾致尧,试知制诰于学士院。时宰相张齐贤荐二人堪掌书命,尝有急制,值舍人出院,即封除(自)[目],命夷简草之。及是召试,物议未允,遂罢其命,夷简迁光禄少卿,致尧任户部员外郎。

天禧三年十二月,知制诰晏殊等言:「本院书籍残缺,帷帐什物多(币)[弊],公用钱亦少。望赐国子印本群书,令仪鸾司供帐,冬季三司给炭,仍增赐公用钱。」诏增月给为三十千,余从其请。

仁宗天圣三年,以吏部郎中、知制诰、知登州张师德迁左谏议大夫。近制,舍人多次补学士。时师德首冠西掖,会擢钱易为学士,以师德被疾,遂特迁官罢职。

天圣四年五月,命知制诰蔡齐、章得象为翰林学士,起居郎、直史馆李仲容等四人知制诰。时阁下惟齐、得象在院,遂命翰林学士夏竦

草制。

景佑元年,知制诰郑向、胥偃、李淑知贡举,阁下阙官,又命翰林学士石中立、张观权且草制。

【宋会要】

宝元二年五月十八日,知制诰举正等言:「舍人院重修阁毕,合撰记文。缘学士宋庠任知制诰日建议修阁,颇详始末,乞令差宋庠撰文。」从之。

康定二年正月十九日,枢密院言:「自来新除知制诰,合门赐告 后即申本院,以凭札付入内侍省,中谢日赐对衣、犀带。」诏合门今后画时申枢密院。

庆历五(元)[年]二月十四日,知制诰张方平等言:「知制诰杨察服除入院,所有班着乞依先入名次。」从之。

嘉佑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知制诰韩绛言:「蒙恩授臣龙图阁直学士、知瀛州,况翰林学士知制诰,自来非因陈乞外补未尝差出,望赐裁处。」而翰林学士欧阳修等言:「乞且留绛依旧供职。」从之。

神宗熙宁三年四月,知制诰宋敏求论除幕职官为御史非国朝旧制,以疾乞解职。诏罢知制诰,余所领如故。

【宋会要】

太宗雍熙三年十月六日,以著作郎、直史馆李沆、宋湜、左舍遗王化基并为右补阙、知制诰。太宗素闻沆与湜有文学,会化基上章自陈,因令中书各试制诰二首,帝览而嘉之,故有是命,仍各赐钱百万。

雍熙四年二月,以右补阙、知制诰范杲为工部郎中、知京兆府,从其所请。知制诰出领外藩自杲始也。

雍熙四年九月,以主客员外郎、知制诰宋准为金部员外郎。先是,知制诰罢职,多拜谏议大夫,准以病故也。

淳化元年,右正言、直史馆冯起自西川转运司召入,守本官司知制诰。不数日追寝,出起知濮州。时郑昌嗣使蜀回,言起(正)[政]事懈缓,故罢其命。

【宋会要】

真宗至道三年未改元四月,以工部郎中、史馆修撰梁周翰为驾部郎中、知制诰。故事,入西合皆中书召试制诰三篇,二篇各二百字,一篇百字,维周翰不召试而授焉。其后薛映、梁鼎、杨亿、陈尧佐、欧阳修亦如此例。

【宋会要】

〔张〕秉以兵部郎中知制诰,为左谏议大夫罢职。时秉草叙用官制,有「顷因微累,谪于遐荒」之句,真宗览之曰:「若是

即先朝失刑矣。」故有是命。

咸平二年四月,以度支郎中、知制诰张茂直授秘书少监罢职,出知(颖)[颍]州。茂直以年老罢职。

咸平三年十月,召职方郎中、直秘阁黄夷简,主客员外郎、直史馆曾致尧,试知制诰于学士院。时宰相张齐贤荐二人堪掌书命,尝有急制,值舍人出院,即封除(自)[目],命夷简草之。及是召试,物议未允,遂罢其命,夷简迁光禄少卿,致尧任户部员外郎。

天禧三年十二月,知制诰晏殊等言:「本院书籍残缺,惟帐什物多弊,公用钱亦少。望赐国子印本群书,令仪鸾司供帐,冬季三司给炭,仍增赐公用钱。」诏增月给为三十千,余从其请。

仁宗天圣三年,以吏部郎中、知制诰、知登州张师德迁左谏议大夫。近制,舍人多次补学士。时师德首冠西掖,会擢钱易为学士,以师德被疾,遂特(遣)[迁]官罢职。

天圣四年五月,命知制诰蔡齐、章得象为翰林学士,起居郎、直史馆李仲容等四人知制诰。时阁下惟齐、得象在院,遂命翰林学士夏竦草制。

景佑元年,知制诰郑向、胥偃、李淑知贡举,阁下阙官,又命翰林学士(右)[石]中立、张观权且草制。

宝元二年五月十八日,知制诰举正等言:「舍人院重修阁(笔)[毕],合撰记文。缘学士宋庠任知制诰日建议修阁,颇详始末,乞令差宋庠撰文。」从之。

康定二年正月十九日,枢密院言:「自来新除知制诰,合门赐告 后即申本院,以凭札付入内侍省,中谢日赐对衣、犀带。」诏合门今后画时申枢密院。

庆历五年二月十四日,知制诰张方平等言:「知制诰杨察服除入院,所有班着乞依先入名次。」从之。

【宋会要】

嘉佑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知制诰韩(降)[绛]言:「蒙恩授臣龙图阁直学士、知瀛州,况翰林学士、知制诰自来非因陈乞外补未尝差出,望赐裁处。」而翰林学士欧阳修言:「乞且留绛依旧供职。」从之

【宋会要】

神宗熙宁三年四月,知制诰宋敏求论除幕职官为御史非国朝旧制,以疾乞解职。诏罢知制诰,余所领如故。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侍讲

侍讲

【宋会要】

淳熙元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侍御史宋延祖兼侍讲。

十一月二十六日,秘书省著作佐郎郑侨轮对,因言:「祖宗朝每日召见读、讲官,至仁宗时始有间日一讲之制。」上曰:「自太宗、真宗始置侍讲、读官,于圣学尤为留意。」

十二月二十三日,给事中留正兼侍讲。

二年三月十六日,以给事中、兼直学士院胡元质、侍御史范仲芑兼侍讲。

二十二日,右文殿修撰周必大除敷文(合)[阁]待制、兼侍讲。

五月十八日,以左司谏汤邦彦兼侍讲。

三年九月二日,以兵部侍郎、兼直学士院、兼太子詹事、兼侍讲周必大升兼侍读,礼部侍郎、兼同修国史、兼实录院同修撰李焘兼侍讲。

六日,以中书舍人林光朝兼侍讲。

八月十九日,以中书舍人钱良臣兼侍讲。五年四月除给事中,仍兼职。

五年四月八日,以礼部侍郎齐庆胄兼侍讲。

九月八日,以中书舍人、兼修玉牒王希侣兼侍讲。十(四)[月]除给事中仍兼。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侍御史黄洽兼侍讲。同日,以户部侍郎、兼详定一司敕令陈岘兼侍讲。

淳熙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宰执进呈谢谔仍兼侍讲。上曰:「谔供中司之职已久,而全不言事,恐其不能任此责。改移之优闲之地,可令仍旧兼讲筵,其人却该通经学。」

六月十四日,诏权户部尚书叶翥兼侍讲。

九月

六日,诏权户部尚书叶翥兼侍讲,右谏议大夫何澹兼侍讲。

绍熙元年三月一日,诏权吏部尚书郑侨兼侍读,权吏部侍郎陈骙兼侍讲。

二年二月一日,诏中书舍人、兼直学士院倪思兼侍讲。

四月二十五日,诏吏部侍郎罗点兼侍讲。

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诏给事中尤袤、侍御史林大中并兼侍讲。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显谟阁待制、兼皇子嘉王府翊善黄裳兼侍讲。

绍熙五年八月,中书舍人〔陈〕傅良、〔彭〕龟年、起居郎黄由、起居舍人沈有开、侍御史章颖兼侍讲。

十月,起居舍人刘光祖、吏部侍郎孙逢吉兼侍讲。

十二月,右谏议大夫张叔椿兼侍讲。

庆元元年正月,给事中林大中兼侍讲。

二月,起居舍人陈士楚兼侍讲。

四月,右谏议大夫李沐、侍御史杨大兼侍讲。

五月,户部侍郎袁说友兼侍讲。

七月,殿中侍御史黄黼、右正言刘德秀兼侍讲。

二年正月,起居郎曾三复兼侍讲。

四月,中书舍人汪义端、吴宗旦兼侍讲。

八月,吏部侍郎许及之、殿中侍御史姚愈、礼部侍郎杨辅兼侍讲。

三年三月,中书舍人谢源明兼侍讲。

八月,殿中侍御史张釜兼侍讲。

四年正月,中书舍人高文虎、右正言刘三杰兼侍讲。

八月,吏部侍郎张孝伯兼侍讲。

五年七月,右谏议大夫陈自强兼侍讲。

八月,吏部侍郎范仲艺、右正言程松兼侍讲。

十月,殿中侍御史张岩兼侍讲。

十一月,权吏部侍郎费士寅兼侍讲。

六年正月,中书舍人陈宗召兼侍讲。

二月,中书舍人张伯垓兼侍讲。

四月,侍御史汪义和、兵部侍郎赵介兼侍讲。

嘉泰元年二月,殿中侍御史陈谠兼侍讲。

七月,殿中侍御史林痴兼侍讲。

八月,中书舍人邵文炳、右正言施康年兼侍讲。

九月,中书舍人万锺兼侍讲。

二年五月,权吏部侍郎张伯垓兼侍讲。

八月,中书舍人王容、殿中侍御史张泽、右正言邓友龙兼侍讲。

十一月,礼部侍郎张涛兼侍讲。

闰十二月,左司谏宇文绍节兼侍讲

三年八月,侍御史陆峻、右正言杨炳兼侍讲。

九月,中书舍人颜棫兼侍讲。

十一月,给事中萧逵兼侍讲。

四年四月,华文阁(侍)[待]制、提举佑神观薛叔似兼诗讲。

八月,右正言林行可兼侍讲。

开禧元年三月,右谏议大夫李大异兼侍讲。

四月,侍御史邓友龙兼侍讲。

六月,右正言娄机兼侍讲。

八月,左司谏易祓兼侍讲。

二年正月,殿中侍御史徐柟兼侍讲。

七月,左司谏毛宪兼侍讲。

十月,右正言朱质兼侍讲。

三年正月,吏部侍郎卫泾兼侍讲,吏部侍郎雷孝友兼侍讲。

二月,资政殿学士、提举万寿观钱象祖兼侍讲。

三月,右正言叶时兼侍讲。

十一月,左司谏王居安兼侍讲。

十二月,殿中侍御史黄畴若、礼部侍郎章良能兼侍讲。

嘉定元年正月,中书舍人蔡(右)[幼]学兼侍讲。

月,礼部侍郎许奕兼侍讲。

十一月,左谏议大夫傅伯成兼侍讲。

二年正月,刑部侍郎章颖、侍御史陈晦兼侍讲。

十月,左司谏刘 、右正言黄中兼侍讲。

三年二月,左司谏林琰、右正言范之柔兼侍讲。

四年九月,殿中侍御史徐宏兼侍讲。

五年三月,左司谏郑昭先、右正言董居谊兼侍讲。

十月,右正言石宗万兼侍讲。

六年二月,右正言金式兼侍讲。

五月,右正言应(戈)[武]兼侍讲。

七年正月,右正言黄序兼侍讲。

十一月,右正言倪千里兼侍讲。

九年正月,吏部侍郎徐应龙兼侍讲。

九月,右正言李楠兼侍讲。

十二月,右正言刘棠、礼部侍郎袁燮兼侍讲。

七月,左司谏盛章、右正言李安行兼侍讲。

十二年五月,右正言胡卫兼侍讲。

十三年正月,刑部侍郎(愈)[俞]应符、右正言王元春兼侍讲。

三月,右正言张次贤兼侍讲。

十二月,殿中侍御史张攀兼侍讲。

十四年八月,礼部侍郎杨汝明、右正言袭盖卿兼侍讲。

十五年十月,右正言方猷兼侍讲。

十六年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端常兼侍讲。

三月,左司谏李伯坚、右正言叶禾兼侍讲。

九月,兵部侍郎杜孝严兼侍讲。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讲筵所

讲筵所

《京都杂录》天头原批:「此条已补入侍讲门夹注,删

讲筵所

之名。缘侍读、侍讲多言讲筵所事,未便另立一门,又未便将讲读门内事抽出归此门故也。

」东京大内

讲筵所旧曰说书所,寓资善堂。庆历初,改今名,曰讲筵所。《大典》卷九百四

十一。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天头原批:「此条已补入侍讲门。」,诏讲筵所减祗应御书一人,手分一人,投送看管洒扫兵士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

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学士

职官七

学士

【宋会要】

《职官》九《学士待制》:文明殿学士,观文殿大学士、学士,枢密直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学士,端明殿学士,保和殿大学士、学士,初名宣和。龙图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侍讲、直阁。宝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徽猷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敷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修撰。集贤殿、右文殿、集贤〔院〕学士。附学士、待制。

《两朝国史志 殿学士》:观文殿大学士、学士,资政殿大学士、端明殿大学士、学士,资望极峻,无吏守,无典掌,惟出入侍从,备顾问而已。观文殿大学士非曾为宰相不除。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及学士并以宠辅臣之去位者。端明殿学士,惟学士久次者始除端明殿学士。明道二年,置观文殿学士,初为文明殿学士。庆历七年,以「文明」同真宗谥,改为紫宸殿学士。御史何郯以「紫宸」不可以为官称,八年遂改延恩殿为观文殿,即殿名置学士。皇佑元年置大学士,龙图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侍讲。学士、直学士、待制皆为从官,而直阁以待文学高选,侍讲以讲解经术为职。又有崇政殿说书,以士人秩卑资浅而学问可以备讲说者充。龙图阁藏太宗御集,天章阁藏真宗御集,以内侍四人为勾当官,掌典籍、国书、珍宝、符瑞之物;典书五人,楷书

二人,装裁匠一人。自直龙图阁以上皆先朝所制。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并庆历七年置,待制天圣八年(制)[置],侍讲景佑四年置,(从)[崇]政殿说书景佑元年置。

《神宗正史 职官志》观文殿大学士从二品,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资政殿学士、端明殿学士、枢密直学士、龙图、天章、宝文阁学士并正三品,龙图、天章、宝文阁直学士从三品,龙图、天章、宝文阁待制从四品。掌侍从,备顾问,有所献纳,则请对或奏封。自资政殿大学士以上,非有勋绩及曾任执政官弗除。其观文殿学士惟罢宰相者为之。旧制,昭文、史馆、集贤皆置大学士,凡命相,以次迁授。而枢密直学士隶枢密院,遇朝得升殿侍立。及行官制,宰相正名,不领他职,枢密院惟都、副承旨为属。若非领省台寺监职事及任外官,即视其资格乃除。龙图、天章、宝文阁勾当官四人,以入内侍充,掌藏祖宗文章图籍及符瑞宝玩之物,而安像设以崇奉之。宗正所进属籍、世谱,则归于阁「进」下原衍一「进」字,已删。,大礼则陈瑞物,元日、生辰契丹国贺使至则受其礼币,设吏六。哲宗职官制同。

神宗元丰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枢密直学士、佥书枢密院事曾孝宽为端明殿学士、知河阳。端明殿学士明道二年复置,以处宋绶,讫元丰,无前执政为之者。孝宽先以枢密直学士佥书枢密院事,遭丧在位,丧满乃授此职。

七年七月十七日,尚书左丞王安礼为端明殿学士、知江宁府。佥书枢

密院事为端明殿学士自曾孝宽始,执政为之自安礼始。

徽宗元符三年未改元十月三日,辅臣奏永兴军阙守,上命除翰林学士承旨蔡京。韩忠彦曰:「京虽尝除两学士,缘河东与长安不同,兼京罪状已露,欲只与端明。」上曰:「善。」曾布曰:「京之出,天下所同欲,今圣意如此,幸甚!」上云:「朕初不主之,近日陈瓘有言,因得其交通近习之状。」是日诏京为端明殿学士、知永兴军。

政和四年八月三日,诏改端明殿学士为延康殿学士,恩数品秩并依旧。

十月二十四日,枢密院言:「河北西路提举保甲司踏逐到保义郎陈宝文堪充洺州鸡泽、曲周县巡检,准都省札子,新差权发遣隆德府。」王寔奏:「臣伏闻陛下特以延康、述古二秘殿易学士名,以宠赐近(日)[臣]。然四方之人多有以此自名而名物者。臣愿悉诏改之, 所以尊禁殿、别官名。」诏:「陈宝文改名宝如,有似此之类并当令易。」

哲宗元佑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翰林学士、知制诰苏(辄)[辙]奏:「《神宗皇帝御制集》凡著录九百三十五篇,为九十卷,目录五卷。内四十卷皆赐中书密院及边臣手札,言攻守秘计,先被旨录为别集,不许颁行。仍制集序一篇,以纪盛德,发明大训。臣窃见祖宗御书皆于西清建重屋,号龙图、天章、宝文阁,以藏其书,为不朽计。又(劾)[刻]板模印,遍赐贵近。欲乞降付三省,以故事施行。」诏《御集》于宝文阁收藏。

徽宗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诏增置宝文

阁、显(模)[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

哲宗元符元年二月十八日,知枢密院事曾布言:「恭惟

神宗皇宗圣学高明,出于天纵,中外之议谓宜卜日相地建延阁,为一代图书之府。」又权发遣提举河东路常平等事邓洵仁言:「伏见祖宗朝置龙图、天章、宝文阁,以藏列圣御制述作。况自陛下绍隆丕烈,遹明先志,而宝宇未新,徽名未揭。伏望明诏有司祗循旧章,亟加营建。」诏令翰林学士、中书舍人每员撰阁名五以闻。

四月十八日,诏建阁,藏神宗皇帝御集,以「显谟」为名。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九日,诏曰:「朕奉先思孝,恭己承祧。绍累圣之丕基,扬烈考之光训。神宗皇帝神心经纬,圣学缉熙。百度惟新,备矣有周之庶事;四方其训,(魏)[巍]乎尧帝之成功。言则为文,昭如云汉;宝之垂世,炳若丹青。仙驭升遐,泰陵继序。乃眷祖宗之旧,悉藏金玉之编。邃在西清,并崇华宇。爰咨迩列,俾访遗文。钿轴未终,云軿忽远。肆冲人之纂绍,惟往宪之钦承。用揭嘉名,仍延俊望。诒谋有永,岂徒琬琰之并陈;与天无穷,是惟奎璧之相照。宜以『显谟阁』为『熙明阁』,仍置学士、直学士、待制。」复显谟旧名年月检未得。

崇宁元年十一月十七日,诏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如三阁故事。

十二月六日,诏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序位在宝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之下。

三年六月一日,诏曰:「朕惟神考,以道御时,独追唐虞三代之隆,振起于

千载流弊之后,制法更治,旷古无前。其肆笔成书,与六经相表里;再诏纂集,殆无逸遗。总九千八百余篇,皆文辞、政事、边机之要,藏于禁阁,揭以『显谟』,所以丕昭圣作也。夫臣之于君,相须一体。志同道合,乃能成功。其名位之崇,当绘于原庙者,既已率循彝宪矣,仰瞻宝宇,恻然兴怀。惟时功臣,宜列于此,非特若麒麟、云台、凌烟,思着其美而已。盖典章号令待人而行,于以着其感会之荣、奏承之绩,永为天下后世臣子之劝。其熙宁、元丰功臣图形于显谟阁。」

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诏增置显谟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文明殿学士

文明殿学士

【宋会要】

后唐明宗置端明殿学士二员,立翰林学士之上,专(被)[备]顾问。太平兴国五年,沿殿名而改,此职益重矣。观文殿大学〔士〕、学士,殿即旧日延恩殿也。庆历七年以「文明殿学士」称呼。同真宗谥号,乃改名为「紫宸殿」,以冠学士之职。又以紫宸殿非人臣所可称呼,乃以「延恩殿」更名「观文殿」,置学士。皇佑初,又置〔大〕学士。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正月「太宗」上原衍「皇佑」二字,已删。,以礼部侍郎程羽充文明殿学士,序立于枢密副使之下。先是,后唐明宗不知书,四方章奏令枢密副使安重诲读之。重诲多不晓文义,宰相孔循献议置端明殿学士二员,序立在翰林学士之上,专备顾问,以翰林学士冯道、赵凤为之,累朝因而不改。至是因殿名改为文明殿学士,即端明殿之任也。国初立位在翰林学士之下,至是始改焉。

仁宗庆历七年八月,参知政事宋庠言:「文明殿学士称呼正同真宗谥号,虽久不除授,然班簿、仪品并见存。兼禁中无此殿额,其学士礼理自当罢。乞择见今正朝或秘殿少名学士易之。」乃诏:「朕祗率先猷,参建近职,招选髦硕,咨询话言。惟时正寝之名,冠于学士之职。题榜载易,班联久虚。然存定着于禁廷,同尊谥于祢庙,乃眷紫宸之制,实法经星之躔。爰重内朝,用更新号,其改『文明殿』为『紫宸殿』「殿」下原衍「学」字,已删。。」

八年五月,诏:「乃者因祢宫之尊谥,涉朝寝之故名,爰官曹「爰」下疑脱一字。,并从改避。载念紫宸之制,实当

上国之崇,虽补旧员,未安禁职。惟延恩之宝构,乃集瑞之秘庭。福况所开,深严莫二。虽仙游之已远,顾初制之未移。宜即清闲,用资延访。矧先圣斋心之地,资冲人览古之怀。仰席盛猷,载新华榜。仍建崇儒之秩,且为备问之荣。宜以旧延〔恩〕殿为观文殿,兼改紫宸殿学士为观文殿学士,班次依旧制。」初以文明殿学士犯真宗谥,改为紫宸殿学士,以丁度为之。御史何剡以为不可为官称而请易之。皇佑元年六月十八日,诏:「名器参设,咸有等威;廉陛相承,宜差体分。将崇明于官制,在着定于朝章。朕获缵丕平,深惟寡昧。惧夫明不能烛,仁有未绥;缅念前王,敷求至治,莫不亲近有德,尊礼老成,宪行考言,敷经归道。比因听决之暇,常修(欢)[劝]讲之方,召集诸儒,辩论经籍。所延恩之别殿所:疑误。,观前载之秘文,榜以嘉名,置诸禁职。且为访道之所,以延稽古之臣。犹虑哲艾之姿,尝居台宰之任。或因均逸,姑务亲仁。备经术之咨询,广政机之延访。宜伸异数,用厚常均。式昭体貌之殊,显允股肱之重,特置观文殿大学士,宠待旧相。今后须是曾任宰臣,乃得除授,班列俸给临时取旨。」时贾昌朝由使相除右仆射、观文殿大学士、判尚书都省,观文殿置大学士自昌朝始。三年五月,合门言请观文殿大学士起居仪式。诏令在观文殿学士之前,别作一行立位。其合门仪制合班仪内高下相压并名位,观文殿大学士在六部尚

书之上。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徽猷阁学士直学士

徽猷阁学士直学士

徽猷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

徽宗大观二年二月十三日,诏曰:「朕惟哲宗皇帝英文(春)[睿]武,沉巘无方,事天治人,彰善痹恶,训迪在位,攘却四夷,号令指麾,若揭日月。盖自亲览庶政,一话一言,罔不仪(式)刑。神考之典故,缉熙绍复,着在简编,与熙宁、元丰之所行相为始终。比命有司,载加裒辑,成书来上,本末粲然,诚可传无穷、施罔极矣。若昔祖宗述作,皆有藏宝之所,参列广内,揭为嘉名,世择儒臣,以资访纳。今将祗率成宪,匹休前烈,则夫名以出信,不可无所考也。在《诗》有之,『君子有徽猷』。其哲宗皇帝御书建阁以『徽猷』为名,仍置学士、直学士、待制。」

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诏增置直徽猷阁。

宣和三年五月六日,诏:「西班学士、待制员多,令中书省具名取旨。」钦宗靖康元年八月十九日,诏:「徽猷阁直学士杨时学行醇固,谏诤有声,请除闲职,累具恳辞,宜从其志,以厉廉退。可改除徽猷阁待制。」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延康殿学士

延康殿学士

【宋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十三日,都省言:「延康殿学士祖宗朝旧系端明殿学士,述古殿直学士旧系枢密直学士。」诏并依旧。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保和殿学士

保和殿学士

【宋会要】

保和殿大学士、学士。初名宣和。徽宗政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御笔:「宣和殿初建自绍圣,中经毁废,其燕闲未始不居于此。近置直殿,以左、右近侍官典领,吾士大夫未有以处之。宜置新班,以彰荣近。可置宣和殿学士,班在延康殿之下。以两制充,听旨除授。凡厥恩数,并依延康殿学士体例施行。」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宣和殿学士立班叙位在翰林学士之下,诸殿学士之上。」

七年六月二日,宣和殿学士、朝议大夫蔡攸为宣和殿大学士,官叙、班联、恩数、请给、人数等并依资政殿大学士例施行。

宣和元年二月一日,御笔:「宣和秘殿名称已摽纪元号,所有见行带领宣和殿职事,易以保和殿为名,应于班缀、叙位、杂压、恩数等并仍旧。」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天章阁学士直学士

天章阁学士直学士

【宋会要】

神宗元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书言:「录事孟述古编排诸房文字,得英宗藩邸转官文字六件。」诏送天章阁。

徽宗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诏增置天章阁。

宣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御笔:「天章阁崇奉祖宗神御,应本阁诸色祗应人,除依令许本阁官时暂抽差外,如承诸处抽差及传宣内降不许执奏占留指挥,并不发遣,更不回报。」

天章阁在会庆殿西、龙图阁之北,藏真宗御制。阁东曰 玉殿,西曰 珠殿,北曰寿昌殿,东曰嘉德殿。西曰延康殿,内以桃花文石为流柸之所。学士、直学

士、待制、侍讲。递直侍讲于迩英、延义二阁,阁在崇政殿庭庑下。

真宗天禧五年二月,修天章阁功毕,令两街僧道具威仪,教坊作乐,奉真宗御集、御书自玉清昭应宫安于天章阁。

四月,召近臣、馆阁、三司、京府官观御书、御集于阁下,遂宴于 玉殿。时辅臣集御制三百卷,凡颂、铭、碑文十八卷,赞八卷,诗三十七卷,赐中宫歌诗手书七卷,赐皇太子歌诗箴述五卷,龙图阁歌诗四卷,西凉殿歌诗一卷,清景书事诗二卷,宜圣殿四园歌诗三卷,(经读)[读经]史诗四卷,《维城集》三卷,奉道诗十卷,《岁时新咏》五卷,歌十五卷,词四卷,乐章一卷,《乐府集》三卷,《乐府新词》二卷,论述十卷,序八卷,箴七条各一卷,记文三卷,祭文、挽歌词一卷,书十卷,正说十卷,《承华要略》二十卷,《静居集》三卷,《法音集》七卷,《玉宸集》五卷,《春秋要言》五卷,试进士题目一卷,密表密词六十九卷,又有《玉京集》三十卷,《授时要录》二十四卷。又取至道元年四月讫大中祥符岁中书枢密院时政记、史馆日历、起居注善美之事,录为《圣政记》,凡一百五十卷,并命工镂板。又以御书石本为九十编,命中使岑守素等主其事,至是功毕焉。

仁宗天圣八年十月,诏曰:「真宗皇帝焯赫景炎,丕隆宝构,凡资礼乐之用,稽成辰象之文,俯近禁楹,创崇层构,榜以『天章』之美,冠于策府之名。宜建官联,并寘材彦。可特置天章阁待制。」寻命范讽、鞠咏充职。

景佑三年三月,诏以崇政殿说书贾昌朝

赵希言、王宗道并为天章阁侍讲,比直龙图阁,预内殿,居班在本官上。

康定元年六月,诏天章阁侍讲、诸王府宫教授自(令)[今]罢兼国子监直讲。

庆历四年三月,以尚书金部员外郎、天章阁侍讲杨安国直龙图阁,赐三品服。宗(政)[正]丞、崇文院检讨、崇政殿说书赵师民为天章阁侍讲,赐五品服。初,仁宗皇帝谓辅臣曰:「安国、师民久侍经筵,其行义淳质,乃先朝崔遵度之比。」因以褒擢之。

七年八月,诏曰:「钦惟圣考,浚发宸文。百篇森布于宝函,三袭肇兴于华阁。肆于纂绍之始,务阐师儒之隆。遂延讲劝之臣,钦伫论思之益。掩玉府藏书之盛,处金门待诏之材。宜广侍从之员,抑亦副遹追之志。特置天章阁学士,在龙图阁学士、直学士之下。」

皇佑三年八月十二日,知制诰、兼侍讲王洙言:「景佑中诏置天章阁侍讲,在本官之上,内朝班着与直龙图阁相次,其职仪、恩例并与带职官同。臣昨与卢士宗并充天章阁侍讲日,臣以兼直龙图阁,即得与馆阁臣僚同例,其卢士宗唯赴讲筵供职外,其余三九园苑赐筵及非时宣召颁赐,并不沾预,只同不带职人例。此盖有司从初失于申明,恐非朝廷优待经术之意。乞自今天章阁侍讲官如不兼带馆阁职名者,并许依直龙图例,赴秘阁供职宿直。所冀设官典职,事体一均。」诏天章阁侍讲并依馆阁臣僚例宣诏颁赐。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龙图阁学士直学士

龙图阁学士直学士

【宋会要】

龙图阁在会庆殿西偏北,连禁中。阁东曰资政殿,西曰述古殿。阁上藏太宗御制、御书及典籍、图画、宝瑞之物,内侍三人掌之。

太宗御制、御书文集总五千一百十五卷轴册,又有御书纨扇数十。其下列六阁:经典阁三千三百四十一卷,史传阁七千二百五十八卷,子书阁八千四百八十九卷,文集阁七千一百八卷,天文阁二千五百六十一卷,图画总七百三轴卷册,瑞总阁奇瑞二十三,瑞木十六,众瑞百一十三,杂宝百九十五。

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自学士以下并寓直于秘阁,每五日一员递宿。今直阁与馆职轮宿。

真宗咸平四年十一月,真宗御龙图阁,召近臣观太宗御书及古今名画,自是多召近臣观书是阁。尝语近臣曰:「先帝留意词翰,朕孜孜缀缉,片幅寸纸,不敢失坠。因念古今图籍多所散逸,购求甚难。在东宫时,惟以聚书为急,多方购求,亦甚有所得,王继英备见其事。今已类成正本,除三馆、秘阁所藏外,又于后苑及龙图阁并留正本各及三万余卷。朕以深资政理,莫如(术经)[经术],故机务之暇,惟以观书为乐焉。」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中,又尝召资政殿大学士向敏中洎龙图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及编集君臣事迹官陈从易、刘筠对,命坐,帝曰:「从易辈屡进文字,可令赋瑞雪歌、祀汾阴诗。」皆即席援笔成篇。既进,帝尤称筠美

赡,并赐绯鱼。

景德元年十月,以虞部郎中、直秘阁杜镐为都官郎中,太常丞、秘阁校理戚纶右正言,并依旧充职,充龙图阁待制。

二年四月,御制《龙图阁赞》赐近臣,帝曰:「龙图阁书屡经雠校,最为精详,已复传写一本,置后苑太清楼。朕自居藩邸,以至临御,凡亡缺之书,购求备至。每于藏书之家借本,必令置籍出纳。传写既毕,随便给还,靡有损失,故奇书秘籍悉无隐焉。国学馆阁经史未有印板者,悉令刊刻。或言《三国志》乃奸雄角立之事,不当摹印。朕以为君臣善恶足为鉴戒。至于仲尼《春秋》,亦列国之事也。」

四年八月,以司封郎中、直秘阁、龙图阁待制杜镐为右谏议大夫、龙图阁学士。因诏直学士班枢密直学士之下,仍少退,待制在知制诰之下,并赴内殿起居。

大中祥符二年正月,以龙图阁待制、户部郎中、直昭文馆戚纶,工部郎中、直史馆陈彭年,兼充集贤殿修撰。先是,纶暨彭年尚带馆职,至是既升班序,又不欲罢其兼职,故有是命。

三月,铸龙图阁印,文曰「龙图阁御书记」。

三年七月,以龙图阁直学士杜镐为本阁学士,班在枢密直学士之上,俸给如之。

四年八月,管勾龙图阁殿头谭元吉请以御制藏本阁。帝曰:「朕以制礼事神,勉于纪述,何足以垂训。」宰臣等恳请,帝谦默不答。

六年九月,诏龙图阁学士、直学士结衔在本官之上。初,杜镐、陈彭年之为是职也,职在〔本〕官下,至是陈尧咨

上言,故更之。

九年十月,以大理评事、崇文院检讨冯元为太子中允、直龙图阁,赐金紫,令预内殿起居,班在本官之首。

庆历八年三月,仁宗幸龙图阁、天章阁,召宰辅洎侍臣、宗室 太宗《游艺集》、三朝瑞物、真宗幸澶州诗碑。因出手诏,访求天下得失。 臣归而上之,一时以为盛事也。

嘉佑七年十二月又幸,召执政、近臣、三司副使洎台谏官、皇子、宗室、驸马都尉、管军观三圣御书。

高宗绍兴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右宣教郎、新授直天章阁、提点佑神观秦堪状:「近蒙恩除前件职,欲乞敷奏,依寄理体例,止以直宝文阁系衔,庶于称呼安便。」诏改除直龙图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敷文阁学士直学士

敷文阁学士直学士

【宋会要】

敷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旧制: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皆建阁。绍兴十年,以徽宗皇帝御集成,诏特建阁,以「敷文」为名,置学士以下官,在徽猷阁之下。

高宗绍兴十年五月十一日,内降诏曰:「恭惟徽宗皇帝躬天纵之睿资,辅以日就之圣学,因而制治,修礼乐,恢学校,发挥典坟,缉熙治具,宸章奎画,发为号令,着在简编者,焕乎若三辰之文,丽天垂光,贲饰 物。所以贻谋立教,作为万世,殆与《诗》、《书》相表里。将加裒辑,崇建层阁,以严宝藏,用传示于永久。其阁恭以『敷文』为名。祗遹旧章,宜置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以次列职,备西清之咨访,为儒

学之华宠。其着于令。」先是,绍兴初,诏修《徽宗皇帝实录》。至十年,检讨官朱翌以徽宗圣制来上者时见一二,缺而不录,则史官之罪也。愿诏天下,广行搜访,命史臣编类成秩,仿五阁之制,藏于无穷。其后吏部郎官周执羔又言:「徽宗皇帝在位二十有六年,凡所以摛张治具、黼藻太平者靡不具。举笔所书,作为圣经,述为义训,咏歌记序,诏令批答,奋乎鸾龙之文。凡所以挥洒宸翰者,不知其几。今御府之笈罔有致者,顷年特颁用诏用:疑当作「明」。,访于四方,将加裒集,阁而藏之,条目阙逸尚多。愿诏有司广行搜访。」并从其请。至是学士院〔学〕士拟撰阁名来上,故降诏焉。

二十四年,实录院编类御集成,凡诗百九十有五,宫词二百,赋一,序十二,记十,碑四,策题九,文七,乐章三,挽词二十七,杂文十五,《毛诗解》九,《论语解》二,《道德经解》八,《南华真经解》八,《冲虚至德真经解》十二,《圣济经》十,《金箓科仪》二,政事手札千五百五十,边机手札二百四十四,通为一百卷。至二十八年,又以《实录》成书,凡一百五十卷。又二十九年,史院以纂修到《永佑陵迎奉录》成,皆进御毕,并藏于秘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观文殿学士

观文殿学士

【宋会要】

神宗熙宁四年九月十八日,吏部侍郎、知邓州韩绛为观文殿学士。观文殿大学士皇佑元年置,以授贾昌朝。自是尝任宰相者出,必为大学士。绛自宣抚陕西、河东得罪,罢守本官。是岁,用明堂赦授观文殿学士。宰相不为大学士自绛始。

七年四月十九日,礼部侍郎、平章事、监修国史王安石罢为吏部尚书、观文殿大学士、知江宁府。仍诏出入如二府仪,大朝会缀中书门下班,自是遂为故事。

五月三日,知熙州、资政殿学士、左谏议大夫王韶为观文殿学士、礼部侍郎,仍兼端明殿、龙图阁学士。上以韶收复熙河(工)[功],故虽未历二府,特旌宠之。

元丰三年九月十六日,知河南府、翰林侍读学士、给事中王陶为正议大夫、观文殿学士。陶东宫旧臣,出于异恩。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宝文阁学士

宝文阁学士

【宋会要】

宝文阁在天章阁东西序,群玉、 珠之殿次北,即宝文阁。旧曰「寿昌」,庆历初改今名。学士、直学士。自学士以下恩数寓直并如龙图、天章阁。

嘉佑八年英宗即位未改元八月十二日,诏以仁宗御书藏宝文阁,命翰林学士王珪撰记立石。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五月二十八日,诏曰:「昔我艺祖,神武不杀,诞昌宝祚;太宗修文德,以光大业;真宗崇儒术,以承休命;仁宗善继谟烈,化成治定。咸有述作,焕乎简编,河汉昭回,奎(辟)[璧]相照。乃规层

构,邃在西清。宪上帝藏书之府,章累朝稽古之盛。并揭嘉名,以登俊望。俾服凝严之职,因为咨访之地,诚圣哲之远业、熙洽之高致也。仁祖升遐,先皇纂御。首命近列,论次遗文。钿轴宝函,未翻录「未」下疑脱一字。,白云紫气,遽遂上宾。今告毕功,甫将安奉。大训九歌之重,垂世共长;广内秘室之藏,贻谋无极。祗循故事,遹成先志,宝文阁宜置学士、直学士、待制,着于令」。

六月十一日,诏宝文阁学士中谢支赐并依龙图阁学士、直学士例。《宋史》:英宗御书附于宝文阁。学士治平四年初置,以吕公着兼。直学士治平四年初置,以邵必为之。(侍)[待]制治平四年初置。元佑官品令,学士正三品,直学士从三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枢密直学士

枢密直学士

【宋会要】

枢密直学士与文明殿学士并掌侍从,备顾问应对。崇德殿受朝,则升以侍立。日会于枢密院,厅事在宣徽院。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八月,诏曰:「宥密之地,出处深严;论思之臣,践扬清要。虽素由于谨简,尚未立于定员。矧侍从材难,轩墀望峻。在选贤之攸重,宜着位之有常。枢密直学士自今以六员为〔额〕。」梁置崇政判官,又改直崇政殿。后唐同光中,置枢密直学士一人。国朝无定员,班次翰林学士。是岁工部侍郎薛映知并州得对,自陈援张咏、张秉例,得预近职。真宗以员数问宰臣王旦,旦曰:「近朝止置两员,今已九员。」帝曰:「映且授此职。」自此帝尝为定限也。

徽宗政和四年八月三日,诏改枢密直学士为述古殿直学士,恩数品秩并依旧。

十月二十四日,以枢密院言四方之人有以「延康」、「述古」、「宝文」等名目而名物者,诏悉改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资政殿学士

资政殿学士

【宋会要】

资政殿大学士、学士。殿在龙图阁之东序。真宗景德二年四月,以参知政事王钦若为资政殿学士,在翰林学士之下,侍读学士之上,余依学士例。先是,钦若再表求罢政,继以面请,故特置是职以宠之。五月,钦若赴职,宴近臣于秘阁,赐钦若七言诗,令属和,自是令寓直于秘阁。十月,以王钦若为资政殿大学士,班在文明殿学士之下,翰林学士承旨之上。赴上日,赐会于秘阁,近臣毕集。翌日,又会馆阁群臣于秘阁。钦若以自求罢免,耻在翰林学士之下,真宗为除大学士以优之。

大中祥符三年七月,以尚书右丞、兼秘书监向敏中为工部尚书,充资政殿大学士,待制预焉。真宗作五言六韵诗一首赐之。

天禧四年十月,以太子太保王钦若为资政殿大学士,仍令日赴资善堂,侍皇太子讲诵。

十二月,以资政殿大学士、太子太保王钦若为司空,职如故。钦若先奉诏侍东宫讲诵,至是以辅臣兼领三少,品序非便,表求换秩,乃有是命。

仁宗康定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右正言梁适言:「资政殿大学士之职比来除授太滥,请遵先朝故事,定以员数。」诏:「自今大学士置两员,学士三员,不得近臣陈乞。」

庆历元年十二月,诏资政殿大学士自今定置两员,学士三员。

皇佑四年八月十七日,新知汝州、资政殿学士吴育言:「以疾乞尽落学士之职,只守本官,权领

西京留司御史台。」仁宗曰:「闻吴育以力学损心,以成此疾。且育文行可以为人之师表,方欲召归讲席,以备顾问,而忽有此请,宜特从之。」又曰:「若止守本官,则俸入差减。可特授集贤院学士,以就全给。」宰臣等对曰:「陛下知育之深,待育之厚,亦足以励孤陋浇浮之辈。天下闻之,孰不改观 」

神宗元丰三年九月十六日,知汝州、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龙图阁学士、右谏议大夫韩维,宝文阁学士、右谏议大夫、兼侍读陈荐,并为谏议大夫、资政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及学士并以宠辅臣之去位者,维、荐皆东宫旧臣,故特有此授。

二十七日,诏尝任翰林学士除资政殿学士以上更不别兼学士。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二日,诏:「资政殿大学士、中大夫、提举龙德宫王易简为系东宫讲读官,其请给、人从、恩数并依佥书枢密院例。」

高宗建炎三年二月四日,吕颐浩除资政殿大学士,充江浙〔制〕置使,兼知镇江府。先是,黄巘善欲除颐浩资政殿学士,上以资政非前执政恩数,与从官等,特除大学士。

四年五月十四日,宰执进呈参知政事王绹乞退文字,御批除资政殿学士、提举万寿观兼侍读。上曰:「王绹醇儒,尝为朕宫僚,事朕终始如一。丐章丐罢上「丐」字疑误。,不欲远去,故有此处。」〔范〕宗尹曰:「故事:已尝任资政殿学士而除执政,若不以罪去,则必进职。」上乃令除大学士。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东宫官

东宫官

【宋会要】

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宾客、詹事、左、右庶子、中允、中舍、谕德、赞善、洗马、家令、率更令,皆缘旧制除授而无职司。惟建储闱,即置三少、宾客、詹事、庶子、谕德、中舍、舍人,并他官兼充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二万二千四百二十三引《四朝志》云:宋朝东宫官有左、右谕德,建储即置,否则阙。仁宗、神宗、钦宗升储,皆置二人。并他官兼。干道置一人,惟除左,不除右。《永乐大典》卷二百三十九,又卷六千一百三十三。」。其左、右春坊并铸印,置吏员。及登位,即春坊司亦省去,其勾当左、右春坊、太子宫都监、祗候之名,以内臣充者亦省。以上《国朝会要》。

《两朝国史志》东宫官: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宾客、詹事、左庶子、左谕德、右庶子、右谕德、舍人、侍读、侍讲。国朝之制,每储闱之建,随宜置官,以备僚痴。然无定员,亦不备设,并以他官兼领。凡非国朝尝所置者,今皆不着焉。《续国朝会要》。

仁宗升储,置三少各一人,宾客三人,詹事二人,左、右庶子、谕德、舍人各一人,以宰相、近臣兼充。又以内臣为左、右春坊谒者,勾当左、右春坊、太子宫都监、祗候。神宗升储,置太子詹事二人,左、右庶子、谕德、舍人、侍读、侍讲各一人,以内臣为管勾左、右春坊事、左、右春坊谒者、皇太子宫祗候。英宗及神宗为皇太子,并置伴读一人,说书二人,又以内臣为提举并管勾当焉。同上,同上。

太宗至道元年八月,以左谏议大夫杨徽之兼太子左庶子,右谏议大夫毕士安兼右庶子,并为开封府判官。《国朝会要》。又以吏部侍郎、兼秘书监李至为尚书左丞,给事中李沆为礼部侍郎,并兼太子宾客,见皇太子如

师傅之礼按「师傅」上原衍一「师」字,今删。。兵部郎中乔维岳兼左谕德,水部郎中杨砺兼右谕德,司封员外郎、直昭文馆夏侯峤兼中舍,并为开封府推官。寿王府内知客王继英为左清道率府副率、兼左春坊谒者。谒者本内侍之职,东宫无此名,只有太子通事舍人。今继英以士人为谒者之职,天禧中亦承此,盖有司之失也。《国朝会要》。

是月,又以内殿直都知刘谦为西头供奉官、充皇太子宫亲卫都知,亲事官军使王隐充皇太子宫亲卫指挥使,各赐腰带、公服、绢百疋、银二百两。

真宗天禧二年九月,以殿前散员左第一班都知赵荣为西头供奉官、亲卫都知,《国朝会要》。皇太子宫祗候、供奉官郭承庆为左清道率府率,殿直夏元亨为右监门卫率府副率,并兼春坊谒者。《国朝会要》。

十月,以枢密直学士、右谏议大夫王(晓)[曙]为给事中、兼太子宾客。

三年四月,诏太子左庶子张士逊等每遇皇太子随驾出入,许依内殿起居例,缀班祗候。《国朝会要》。

四年八月十一日,以右谏议大夫、兼太子左庶子张士逊兼太子宾客,充枢密直学士;户部员外郎、兼右谕德鲁宗道直龙图阁、兼左谕德,赐金紫;太常丞、直龙图阁冯元为左正言、兼右谕德,直阁如故。同上,同上。

十三日,诏应兼东宫官僚并依内殿起居职位次序。

十一月二十一日,参知政事任中正、枢密副使钱惟演、参知政事王曾并兼太子宾客,又以工部尚书、兼太子宾客林特兼太子詹事,枢密直学士、兼太子宾客张士逊兼太子

詹事。同上。翰林学士、兼太子舍人晏殊为太子左庶子,职位并如故。《国朝会要》。执政兼东宫官自中正等始也。

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丁谓兼太子少师,枢密使、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冯拯兼少傅,曹利用兼少保,宰臣兼东宫官自谓始也。

《哲宗正史 职官志》:太子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宾客、詹事、少詹事、左、右庶子、谕德、侍读、侍讲、中舍、舍人、左、右卫、司御、清道、监门、内率府率、副率为东宫官职。《续国朝会要》。

徽宗政和四年三月十六日,诏:「皇长子可以来春出阁,立为皇太子。其建宫室、设官属与仪物制度,宜令有司讨论典故以闻。」

五年二月七日,皇太子上表言:「自昔东宫建司设局,张官置吏,考其职事,实无毫末。应东宫官吏乞不必具备,诸司庶局颇令兼摄。」从之。详见皇太子门。

十四日,以翰林学士承旨强渊明、翰林学士刘炳并为宾客,中书舍人蔡靖、陈邦光并为詹事,秘书监李诗为左庶子、兼侍讲,秘书少监苏烨为左谕德,烨旧名犯皇太子名,改今名。太常少卿葛次仲为右谕德,国子司业曾懋、殿中侍御史华寔并为舍人,知入内内侍省杨震、董悫提举左、右春坊事,内侍杨容机、黎景年、全渊、张彦卿、周珣、王若冲、王珂管勾左、右春坊事,刘渊为家令,皇甫仅为承受。

十五日,皇太子上表乞宫僚以下不称臣,从之。

四月二十四日,秘书监、兼太子左庶子李诗言:「皇太子读史有不足知者,置之勿

读。」诏令东宫讲读官罢读史,专一导以经术。详见皇太子门。同上,同上。

九月十九日,太子家令刘渊罢,以梁平代之。

六年四月九日,刘炳除宣和殿学士、提举醴泉观,依旧带东宫官。

十三日,以礼部尚书白时中、刑部尚书慕容彦逢并兼太子宾客,除给事中方会、尚书吏部侍郎刘焕并兼太子詹事,起居舍人贾安宅兼太子舍人。《续国朝会要》续国朝会要:原文简称「续」,今补齐。下文数处《干道会要》或标「干」或标「干道」,今一例补足。。内符宝郎冯杨为家令。

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以起居郎李弥大、起居舍人赵野并兼太子舍人。《续国朝会要》。

四月二十一日,以秘书少监柯棐兼太子舍人。同上,同上。

二十五日,以国子司业魏宪兼太子舍人。同上,同上。

九月十七日,皇太子上表言:「诸王府侍读已改为赞读,今本府学官独称侍读,于义未安,乞改正。」诏不允。

八年,刘焕、方会罢,以左庶子李诗、右庶子耿南仲为詹事。《续国朝会要》。

宣和元年三月四日,皇太子奏:「本府旧有舍人二员,撰述章表文字。今来久阙,欲乞特差官二员兼领上件职事。兼本府舍人自来止是五日一次到府,若差见在职事官,即于本职亦不废事。」诏差秘书监王易简、秘书少监曾懋并兼太子舍人。同上,同上。

七月十八日,皇太子奏:「本府讲读官李诗、耿南仲在府五年,除讲过《论语》外,今讲读过《御解道德经》并《孟子》及嘉言善行一千六百二十七事,裨益实多,未曾陈乞推恩。李诗、耿南仲并系待制,乞自宸衷指挥。」诏并除直学士。

九月二十八日,以国子司业程振兼太子舍人。《续国朝会要》

六年十二月一日,皇太子

奏:「昨奉旨,令本府学官李诗、耿南仲读《前汉书》,今已毕,欲接续读《后汉书》。」从之。

政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东宫官罢读史。后复读史指挥检未获。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二日,秘书省著作佐郎晁说之为秘书少监、兼太子左谕德。

同日,诏:「资政殿大学士、中大夫、提举龙德宫王易简为系东宫讲读官,其请给、人从、恩数并依签书枢密院例。」

六月二十九日,以秘书少监、兼太子左谕德晁说之为中书舍人、兼太子詹事,国子司业黎确兼太子左谕德,侯栖筠兼太子右谕德天头原批:「原注:以上《续国朝会要》、《中兴会要》无此。寄案徐辑有左、右坊一门,凡卷内注《大典》卷六千一百三十三者皆是,今并。《大典》卷二百三十九,又卷六千一百三十三。」。

九月十六日,以尚书工部侍郎何昌言兼太子詹事。

孝宗干道元年八月九日,诏皇子壬立为皇太子,其宫室、官属、仪物制度并令有司讨论典礼以闻。

十一日,诏中书舍人蒋芾、起居郎魏杞并兼太子詹事。

九月六日,诏宗正少卿邵知柔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此处旁批:「寄按《大典》卷七千六百八十七同。。尚书礼部员外郎汪大猷兼太子左谕德、兼太子侍讲。《干道会要》。

七日,诏太子詹事每遇东宫讲读日并往陪侍。

九日,皇太子言:「得旨,邵知柔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汪大猷兼太子谕德、兼太子侍讲者。伏念臣冒处储闱,方资学术,虽圣恩隆厚,肇新宫痴之名;而位号尊崇,几僭经筵之秩。仰冀宸衷之洞照,俾仍王邸之旧称,庶穆公言,亦安私义。所有侍读、侍讲官名,乞赐改正。」诏:「东宫讲读官称自有故事,所请不允。」《干道会要》。

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给事中魏杞兼太子詹事。

三月二十一日,

宰执进呈东宫讲读官已讲《孟子》彻章,请别讲书目。上曰:「可令讲《尚书》,治国之道莫先于此,君臣更相警戒,无非日所行事。朕每无事,必看数篇。」

四月十一日,执政进呈太子春坊奏:「讲《孟子》彻章,官属乞行推赏。」上曰:「可依王府体例。」《干道会要》。记得兵士辈只是犒设。汪(彻)[澈]等奏曰:「官属减磨勘二年,兵士犒设,只是王府例,东宫乞别立赏格。」上曰;「令具人数,将量与赏。」

五月十五日,诏中书舍人兼太子詹事。

十月二十一日,诏秘书少监、兼太子左谕德汪大猷兼太子侍讲。《干道会要》。

七年二月八日,诏:「皇第三子惇立为皇太子,其官属、仪物制度并令有司讨论典礼以闻。」

二十一日,皇太子府言:「本府承受官一员,主管左、右春坊事二员,同主管左、右春坊事二员,得旨就改差外,其元差指使、宅案司、客司、袍笏书表司、楷书直省官、亲事辇官、入内院子、守阙入内院子、教骏、厨子、翰林司、仪鸾司兵级,亦乞就行改差祗应。」从之。《干道会要》。

三月八日,诏敷文阁直学士王十朋、敷文阁待制陈良翰并除太子詹事,秘书省著作佐郎刘焞除国子司业、兼太子侍读。先是,二月十三日,宰执进呈,上曰:「刘焞兼侍读,李彦颖却兼侍讲可也。」〔虞〕允文奏曰:「李彦颖既兼左谕德,以侍讲无人,并令兼之。」上曰:「侍讲可别选人充代。」因奏曰:「刘焞久在馆阁,以拘资格,除郎不行。乞稍迁擢,以重官僚之选。」上曰:「郎官外更有何官可迁 」允文奏曰:「国子司业见阙,缘隆兴指挥不许与祭酒并除。」上曰:「司业乃祭酒之贰,并置何妨,可特除国子司

业。」

十三日,诏监察御史刘季裴除将作监、兼太子侍讲。

十八日,诏起居郎莫济兼太子左庶子,起居舍人李彦颖兼太子左谕德。《干道会要》。

四月九日,诏:「太子詹事、庶子、谕德除假日外,并轮日入宫,依时出,仍随日供故事。」上谓宰执曰:「太子詹事既无职事,可轮日入宫,依时出。」梁克家奏曰:「除讲读官外,庶子、谕德亦无事。」上曰:「与詹事通轮可。」克家又奏:「莫济今欲轮日供故事,以便皇太子观览。」上曰:「甚善。」同上。

十三日,礼部太常寺言:「讨论东宫问讲并节朔贺庆、谢辞礼仪下项:一、宫僚讲读,无已行故事,当依仿讲筵,少杀其礼。每遇讲读,詹事以下至讲读官上堂,并用宾礼参见,依官职序座。皇太子正席,讲读官迭起,如延英仪。讲罢,复位。一、节朔典故有东宫受贺仪,承唐旧制,难以引用。契勘昕朝每遇元正、冬至等节并不受朝,止是宰臣以下拜表称贺;其朔望日多是得旨,特免朝参。今来东宫节朔且仿昕朝礼例,不受宫僚参贺;或元正、冬至日,詹事以下笺贺。一、谢辞初如常见之礼,后离位致词,复位,拜,就座;茶汤罢,退。一、詹事初上,参见皇太子,拜,皇太子答拜;庶子等初上,参见皇太子,受拜。庶子、谕德及讲读官虽有坐受之礼,止是《五礼新仪》所载;兼日逐致拜之礼近例皆已不行,或遇合致拜日,更乞参酌天禧、至道年事施行。按天禧二年九月五日,左庶子张士逊等言:『臣等日诣资善堂参见皇太子,犹令升阶

例拜,然后跪受。望令皇太子坐受参见。』诏不许。至道元年,皇太子每见太子宾客,必先拜,迎送常降阶及门。」并从之。

八年正月十一日,诏敷文阁学士周操试太子詹事。

二月三日,诏给事中胡沂兼太子詹事。

三月一日,太子詹事周操言皇太子讲《尚书》终篇,所有接续合讲经书。诏讲《周易》。

十四日,诏礼部侍郎李彦颖兼太子左庶子。《干道会要》。

四月六日,诏:「皇太子讲《尚书》终篇,詹事、谕德、侍读、侍讲、承受官、左、右春坊各与转一官,医官、指使、宅案司等各减三年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未有名目之人候有名目日收使。御前忠佐亲事官、辇官、兵级等,依例犒设一次,仍各递增一十贯文支给。」

五月七日,诏起居舍人刘季裴兼太子左谕德。《干道会要》。国子司业林光朝兼太子侍读,将作监陈骙兼太子侍讲。

九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起居舍人留正兼太子右谕德。《干道会要》。

闰正月二十五日,太子詹事李彦颖言:「臣窃窥皇太子天资简淡,无他嗜好,进德修业,固宜及时。今宫僚粗备,每遇上堂,除讲读官外,余官不过陪侍坐席,须臾而退。乞以庶子或谕德一员兼讲《春秋》,《二礼》令添讲一经。」诏令庶子、谕德轮讲《礼记》。

三月三日,诏太常少卿王淮兼太子左庶子。《干道会要》。

六月十四日,诏秘书少监陈骙兼太子左谕德,秘书省著作郎萧国梁兼太子侍讲,著作郎尤(柔)[袤]兼太子侍读。

八月五日,敷文阁学士、左朝散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官)[宫]周操内殿朝辞进对,上曰:「皇太子方赖卿

辅导,甚惜卿去。」

二十七日,诏吏部尚书李彦颖除太子詹事。

九月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得旨,令庶子、谕德轮讲《礼记》,今来庶子见阙。」诏令太子侍读兼侍讲。《干道会要》。

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诏权吏部尚书胡沂兼太子詹事,尚书礼部侍郎、兼太子左庶子、兼侍讲李彦颖除太子詹事。《干道会要》。

十月二十八日,诏国子司业戴几先兼太子左庶子,起居郎赵梓中兼太子左谕德,起居舍人赵师训兼太子侍讲。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起居郎刘季裴兼太子左庶子,起居舍人留正兼太子左谕德,《干道会要》。秘书少监陈骙兼太子侍讲。

十二月十七日,诏中书舍人王淮兼太子詹事,起居宋延祖兼太子侍读「居」下疑有脱字。,军器监萧燧兼太子左谕德,《干道会要》。军器少监薛元鼎兼太子侍讲。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吏部尚书李彦颖依旧兼太子詹事,起居舍人范仲苞兼太子侍读。

十月四日,以宗正少卿沈枢兼太子左庶子。

十一月十七日,以军器少监、兼太子侍讲薛元鼎改兼太子侍读,秘书省著作郎木待问兼太子侍讲。先是,以待问兼权太子侍读,既而待问言:「国朝典故,东宫官僚皆以他官兼领,其太子侍读序位在侍讲之上,并视本职高下差。今元鼎以军器少监兼太子侍讲,待问以著作郎兼权(待)[侍]读,质之典故,班次序位有所未安。」故从其请。

十二月八日,以兵部侍郎沈枢兼太子詹事,宗正少卿程叔达兼太子左庶子。

二年正月五日,翰林学

士、兼太子詹事王淮等言:「东宫讲《周易》彻章,欲接续讲《春秋左氏传》。」从之。

三月四日,以秘书省著作郎木待问兼权太子侍读,秘书省著作佐郎郑侨兼权太子侍讲。

五日,以国子司业萧燧兼太子左谕德。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为起居郎,亦兼。

四月二十九日,以秘书省著作佐郎杨恂兼权太子侍读。

六月四日,以权吏部侍郎沈枢兼太子詹事。

闰九月六日,以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杨端友主管左、右春坊。

十月十八日,以兵部侍郎周必大兼太子詹事。十二月二十五日,除吏部尚书、兼翰林学士,依旧兼。

三年三月十六日,诏:「东宫见阙侍读,令萧燧权讲《春秋》。」

九月二十一日,以国子祭酒林光朝兼太子侍读,刑部员外郎阎苍舒兼太子侍讲。十二月十二日,光朝兼左谕德。

十二月十二日,以吏部员外郎郑伯熊兼太子侍读。

四年三月十六日,以秘书监陈骙兼太子左谕德。九月十二日,兼左庶子。

八月一日,以从义郎、合门舍人应材兼同主管左、右春坊。

九月十二日,以起居郎薛元鼎兼太子左谕德。

十月二十六日,以成忠郎、合门祗候黄夷行兼同主管左、右春坊。

五年三月十七日,以司农少卿戴几先兼太子左谕德,吏部员外郎阎苍舒兼太子侍读,秘书省著作佐郎郑鉴兼太子侍讲。

七月二日,以秘书省著作郎木待问兼太子侍讲。

九月三十日,以入内内待省东头供奉官蓝介主管左、右春坊。

六年三月六日;以太常少卿戴几先兼太子左

庶子,宗正少卿阎苍舒兼太子左谕德,起居舍人木待问兼太子侍读,户部员外郎何耕兼太子侍讲。

二十二日,宰执言:「皇太子宫讲《礼记》终篇,欲接续讲《周礼》。」上曰:「《周礼》周公致太平之书,不可不讲。」

四月九日,以吏部侍郎阎苍舒兼太子左庶子,太常少卿戴几先兼太子右庶子。

十一月二十二日,以秘书少监施师点兼太子左谕德。

七年五月二十日,以吏部侍郎、兼太子左庶子阎苍舒兼太子詹事。

六月十四日,以秘书少监施师点兼太子右庶子,起居郎木待问兼太子左谕德,国子司业何耕兼太子侍读,吏部员外郎赵汝愚兼太子侍讲。

九月二十日,以中书舍人施师点兼太子左庶子。

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吏部侍郎赵汝愚兼太子右庶子,仍讲《春秋》。

七月二十五日,以武德大夫、文州刺史、合门舍人谯熙载兼同主管左、右春坊。

九月二十七日,以给事中施师点兼太子詹事,中书舍人木待问兼太子左庶子。

十月十一日,皇太子宫讲堂状:「本宫见讲《周礼》,系左、右庶子二员轮讲,及读《唐鉴》。所有《春秋》旧系侍讲职事,今见阙官。」诏差起居舍人詹仪之兼。

十二月四日,以太常少卿余端礼兼太子侍读。

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中大夫木待问兼太子詹事。

八月十四日,以中书舍人葛邲兼太子左庶子。

九月七日,皇太子宫讲堂状,欲读《陆贽奏议》,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以起居郎詹仪之兼太子左

谕德,宗正少卿史弥大兼太子侍讲。

十年二月六日,以中书舍人葛邲兼太子詹事,吏部侍郎詹仪之兼太子左庶子。十一年四月,除给事中,仍兼。

四月十五日,以兵部侍郎余端礼兼太子詹事,秘书少监沈揆兼太子左谕德,将作监蒋继周兼太子侍读。

八月十三日,诏:「皇太子宫讲堂见讲《周礼》外,庶子、谕德更轮讲《尚书》。」

十月三日,以宗正少卿史弥大兼太子侍读,吏部尚书尤袤兼太子侍讲。

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以武功郎、合门舍人、皇太子宫兼同主管左、右春坊谯熙载再任。

十一月二十二日,以武德郎、合门舍人姜特立充皇太子宫左、右春坊。

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中书舍人史弥大兼太子左庶子。

十二年正月四日,以转归吏部使臣贾惟清特取充入内省职名,充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事。

二十日,以右司郎中尤袤兼太子侍讲。

二十五日,皇太子宫讲堂状:「照会皇太子上堂《周礼》今已终篇,六经并已讲毕,目今谕德再讲《尚书》。今来侍讲合讲是何经书 」诏令讲《毛诗》。

二月四日,以权礼部侍郎史弥大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

五月十二日,以吏部侍郎余端礼兼太子詹事。

八月八日,以尚书吏部郎中杨万里兼太子侍读。

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皇太子宫讲堂状,皇太子读《陆贽奏议》终篇,诏令读《三朝宝训》。

十四年五月二日,诏武功大夫、文州刺史、合门舍人、皇太子宫兼同主管左、右春坊事谯熙载

候今任满日特令再任。

二十五日,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尤袤兼太子左谕德,尚书礼部员外郎郑侨兼太子侍讲。

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以起居郎胡晋臣兼太子左谕德,起居舍人郑侨兼太子侍读,户部员外罗点兼太子侍讲。

五月十八日,以内侍张彦臣罢听唤上名,与散祗候,特充差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事。

七月三日,以宗正少卿吴博古兼太子左谕德。

十月十九日,以中书舍人郑侨兼太子左庶子。

元佑六年七月六日,三省言:「张方平元系宣徽南院使、检校太傅、太子少师致仕。元丰官制行,废宣徽使。元佑三年,复制仪品恩数如旧。」诏太子太保致仕张方平依前太子太保、充宣徽南院使致仕。于是中书舍人韩川言:「臣闻宣徽使之名祖宗以宠勋臣,班资、恩数与见任执政均,与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尤切相等,而皆未尝令带以致仕。且文武异列,不合混并。宣徽使武官也,太子太保文官也,岂可使官号混殽 合从改正。」诏依前旨行下。其后方平辞免,从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太常少卿、兼太子左庶子任文荐兼太子侍讲侍讲:原稿旁批:《大典》卷七千六百八十四作「侍读」。《干道会要》、《大典》卷六千一百三十三。

九月十一日,太常少卿、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任文荐进对。上曰:「卿老成,辅导东宫,不必专于讲读,当博论时事,使开发聪明。」同上。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亲王诸宫司

亲王诸宫司

【宋会要】

亲王诸宫司总诸王宫出纳之事,以诸司使兼充。使阙,则置都大管勾及都监之名,皆内臣充。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管勾北宅所

管勾北宅所

在宣德西道北,大中祥符七年,置都大管勾南宫北宅所。景佑三年七月,徙南宫吴王院属睦亲宅,后止名管勾北宅所,以诸司使、副二人管勾。《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宫教附诸王府官

宫教附诸王府官

【宋会要】

至道元年,以孙蠙充皇侄、皇孙教授,从新号也。时中书言:「唐文宗朝,李石奏太子有侍读,诸王亦有,无隆杀。今皇侄、皇孙官是环卫,请以教授为名。」此盖王宫教授设官之初也。《宋百官志》:绍兴四年始复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二员,隆兴省其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诸王宫教授

诸王宫教授

【宋会要】

天圣三年,上曰:「教授非止讲经,宜选履行端悫者。」

七月,以张维翰为允弼宅教授。

四年四月,北宅教授王式为诸王府侍讲。

十二月,马程为北宅教授。《大典》卷一万九千二百四十。

孝宗干道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诏司农少卿李浩兼皇子恭王府直讲。《大典》卷七千六百九十

大观二年,定王、嘉王府侍讲沈锡奏:「真宗皇帝时,以张士逊为王友,命王答拜,以示宾礼。今侍读辅翊之官,职在训导,亦王之友傅也。可如王友例,令王答拜。」《续宋会要》。《大典》卷七千六百九十。

【干道会要】

孝宗干道元年三月三日,诏宗正少卿魏杞兼皇子邓王府赞读。

九月六日,诏宗正少卿邵知柔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

二年六月十五日,诏宗正少卿胡沂兼皇子庆王府赞读。同上。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杂录

杂录

淳熙二年二月十七日二月:原作「二年」,今改正。,诏:「皇太子宫讲《周易》终篇,詹事、庶子、谕德、侍读、侍讲、承受官、左、右春坊特与转一官,及指使、使臣、客司、表书司楷书、直省官、诸色人兵级、讲堂使臣、主管书写文字、供检奏报文字等祗应有劳,各得与转一官资。余人依昨来终篇指挥施行。」

六月二十四日,诏:「皇太子宫见差破亲事(辈)[辇]官、黄皁院子、诸色人兵级等,已降指挥,祗应及七年与转一资。其已转资,依旧在宫祗应人,每遇再及七年,并特与一资。今后准此。」

十二月二日,诏皇太子宫官吏特减作五年转一官。既而以主管左、右春坊事张可宗等言:「本宫官吏年劳酬赏,见依亲王下指挥,六年特转一官。今来皇太子宫比亲王府事体不同,乞特与减年转官。」故有是诏。

四年十月四日,诏:「皇太子宫见差破客司等,于内更与改差三人作使臣名色,特添破本等券,放行批勘。遇有阙,从本官差取

升改。」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皇太子宫讲《礼记》终篇,詹事、庶子、谕德、侍读、侍讲及曾任讲读官并承受官、左、右春坊指使、使臣、客司、书表司楷书、直省官、供检奏报讲堂使臣、书写文字、诸色人兵级等各转一官资。」

六月二十二日,诏:「皇太子宫医官该遇今来《礼记》终篇转官,并特与不隔磨勘。」

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诏:「皇太子读《唐鉴》终篇,本宫官吏、诸色人各与减二年磨勘。」

十年七月十九日,诏:「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系是选授,令吏部特依在内差遣关升施行。」

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皇太子宫讲《周礼》终篇,依昨讲《春秋》终篇,官属各特转一官资。内碍止法人依条回授,白身人候有名目日,特作转官资收使。」

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诏:「皇太子读《陆贽奏议》终篇,詹事、谕德、侍读、侍讲、左、右春坊及指使、使臣等各特转一官资。内碍止法人依条回授,白身人候有名目日,特作转官资收使。」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皇太子宫小学

皇太子宫小学

淳熙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大理正王尚之言:「乞选儒臣为东宫小学教授。」上曰:「王尚之议论及此,甚不易得。可讨论典故,遴选一儒臣充之。」赵雄等言:「尚之小臣,建明此事,可见清明之朝下情必达。」于是诏以秘书省正字杨辅兼皇太子宫小学教授。既而宰执进呈皇太子宫小学教授典故,上曰:「宜精择堪任此官者。」赵雄等言:「辅(酝)[蕴]籍儒雅,操守甚正。」遂命辅为之。

四月十五日,诏武经大夫、成州团练使、

右领军卫将军、皇太子宫兼同主管左、右春坊陈龟年以伴读皇孙英国公《孝经》、《论语》终篇,特与遥郡上转行一官。

八年七月二十七日,秘书省校书郎、兼皇太子宫小学教授杨辅言:「窃见本宫讲堂书写文字陈茂实等并理五年补授进武副尉,今乞将小学差置手分、楷书各一名,通理七年补授。仍乞将手分改充主管文字,楷书充书写文字。」从之。

二十八日,诏秘书省校书郎刘光祖兼皇太子宫小学教授。杨辅差知眉州,故以光祖为之。

十年正月二十七日,诏:「皇孙英国公听读《孟子》、《尚书》两经终篇,小学教授刘光祖特与转一官,供检主管书写文字张师贤、蒋巨卿、张克家各减三年磨勘,引接等祗应时椿年、刘子训、蒋晔、于忠辅、傅昌言、医官娄杲各减二年磨勘,诸色祗应等二十六人并特支犒赏一次。」

五月三日,诏增置小学教授一员,以秘书省著作郎何澹、校书郎郑锷同兼。既而以宰执进呈皇太子宫小学阙员,上曰:「国公已长,正要得人训导,可增置一员。」遂以澹等为之。

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皇太子宫小学教授言:「皇孙英国公听读《毛诗》终篇,今欲接续听读《周易》。」从之。教授何澹、郑锷各转一官。

十二年正月二十日,以秘书省校书郎罗点兼皇太子宫小学教授。郑锷论罪,故以点为之。

三月一日,皇太子宫小学言:「皇孙英国公听读《周易》终篇,接续听读《礼记》。」从之。诏:「教授何澹、罗点各特转一官,春坊谯熙载、姜特立各减三年磨勘,供检主管书写文字三人并各减三年磨勘,指使二人、书表客司袍笏使臣、祗应七人各减二年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未有名目人候有名目日收使,诸色祗应人并特支犒设一次。」

四月二十四日,以秘书省著作郎何澹、秘书郎罗点并兼皇孙平阳郡王府教授。

十一月十一日,诏:「皇孙平阳郡王讲授《论语》终篇,教授何澹、罗点各转一官。」点十二月为浙西提举,澹十四年三月除国子司业,免兼。

十三年正月九日,以秘书省著作郎高昙兼平阳郡王府教授。昙十四年二月致仕。

十四年三月二日,以秘书郎莫叔光、邓驲兼皇孙平阳郡王府教授。

七月三日,皇孙平阳郡王府教授莫叔光、邓驲辞免讲授《孟子》终篇各特转一官,照依所乞,各减三年磨勘。

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诏:「皇孙平阳郡王听读《礼记》终篇,教授莫叔光、邓驲各特转一官,谯熙载、姜特立、蓝师古、谯令雍、张帅贤、

蒋巨卿、张克家各减三年磨勘,高钧、吴端、冯泾、王良、傅昌祖、董致中、成元显、李松、孙昌祖、高琦、姜文用、孙昌嗣、姚思正、王世昌、周昭各减二年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未有名目人候有名目日收使,诸色祗应人并特支犒设一次。」

淳熙十六年二月七日,诏:「东宫官吏、诸色人、军兵等且依旧,仍与接续放行诸般请给,限一月结局取旨。」

二十七日,诏:「随龙讲官、承受官可各转四官,曾任东宫讲堂官各转两官。」

四月十五日,吏部言:「

曾任东官讲堂官得旨各转两官,其间有见任宰执及碍止法人,伏乞朝廷指挥。」诏:「见任宰执并碍止法人并许回授。」又言:「今来承降指挥,即不该载赞读、直讲。并合取自指挥,照依东宫讲堂官例,各转两官。碍止法人依条回授。」

开禧三年十一月,礼部尚书史弥远兼太子詹事,吏部侍郎赵梦极兼太子左庶子,国子祭酒戴溪兼太子侍读。既而梦极十二月以给事中兼詹事。溪嘉定元年正月升兼太子右谕德。五月以兵部侍郎兼右庶子,八月升左庶子,三年正月除詹事。

十二月,起居郎陈希点兼太子侍讲,吏部侍郎娄机兼太子左庶子,起居舍人邹应龙兼太子左谕德。既而希点嘉定元年三月升兼侍读,六月升兼左谕德;机嘉定元年正月升詹事;应龙嘉定元年三月升兼左庶子,八月升兼詹事。

嘉定元年三月,尚左郎中徐邦宪兼太子侍讲,六月升兼侍读。

闰四月,吏部郎官王介兼太子舍人,六月以国子司业兼侍讲,三年二月以宗正少卿兼右谕德。

六月,刑部侍郎曾 兼太子詹事。

八月二十二日,观文殿学士、提举万寿观赵彦逾言:「乞令东宫讲读官每日讲读之余,将古今历代帝王治乱事迹编成一书,分十门:一曰畏天,二曰爱民,三曰法祖宗,四曰圣孝,五曰用贤能,六曰远小人,七曰勤俭,八曰听言,九曰明赏罚,十曰谨边防。实以历代已行之事,每事释其下,以『东宫规鉴』为名。」从之。

月,工部侍郎汪逵兼太子右庶子,起居舍人曾从龙兼太子右谕德。逵四年四月以权吏部尚书兼詹事,从龙三年正月以礼〔部〕侍郎兼左谕德,五年十月以刑部尚书兼右庶子,七年七月以礼部尚书兼詹事。

二年正月,秘阁校理留元刚兼太子舍人。三年,升兼侍读。

三年五月,秘书省著作佐郎滕强恕兼太子侍讲。四年六月升兼侍读。

四年正月,宗正寺丞任希夷兼太子舍人。六月以秘书丞兼侍讲,七年以中书舍人兼右谕德,九年十二月以工部尚书兼左庶子,十年十一月升兼詹事。

六月,秘书少监陈武兼太子右谕德。

八月二十九日,皇太子受册了毕,本宫官吏、诸色人、军兵等各与一官资,碍止法人特与转行。内白身补进武副尉,理为年劳出职。或愿转一官资收使者听。」

六年五月,权刑部侍郎刘爚兼太子左谕德。八年二月,以权工部尚书兼右庶子,依旧左谕德。

七年八月,起居郎李兼太子侍讲。

九月,权兵部尚书黄畴若兼太子右庶子。十二月以兵部尚书兼左庶子,九年十二月升兼詹事。

八年六月,宗正少卿庄夏兼太子侍讲。九年二月升兼侍读,十二月升兼右谕德,十年十一月升兼左庶子、左谕德。

七月,礼部尚书范之柔、权工部尚书刘 并兼太子詹事。

九年二月,将作监何剡兼太子侍讲。十二年九月,以权刑部侍郎兼右谕德。

十二月,秘书少监、兼权中书舍人黄宜兼太子侍读。十年十

一月,以中书舍人兼右谕德。十二年二月,以工部侍郎兼右庶子。

十年三月,权兵部尚书蔡幼学兼太子詹事。

十一月,起居舍人宣缯兼太子侍读。十二年九月,以权吏部侍郎兼左谕德。十三年三月,升兼右庶子,依旧左谕德。

十二年九月,权礼部侍郎杨汝明兼太子侍读,司封郎中高文善兼太子舍人。汝明十三年三月升兼右谕德。

十三年正月,秘书监崔与之兼太子侍讲。

三月,刑部尚书徐应龙兼太子詹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八 吏部

职官八

吏部

【宋会要】

吏部旧有三铨,尚书主其一,侍郎二人各主其一,分铨注拟。其后,但存尚书铨,余东、西铨印存而事废。今但以朝官二人判流内铨,其吏部之职别以朝官二人主判,兼领南曹格式司。但主京朝官叙绯紫、申请祠祭差官摄事及拔萃举人。格式司主幕职州县官格式、阙簿、辞谢。流内铨主考试附奏京百司人吏。每年十月,诸司牒到承阙姓名,年终申奏,至春、夏差官考试。南曹主选人投下文字及过院判成、过铨选人受官出给历子。甲库主承受制敕、黄甲、给签符优牒及选人废置改名。以朝官一员主判。今录四司杂事,余见铨选门。尚书一人,总七司之事。其属则有侍郎二人,分左、右选。尚书左选郎中一人,尚书右选郎中一人,侍郎左选郎中一人,侍郎右选郎中一人,司封郎中一人,司勋郎中一人,考功郎中一人。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十月十日,诏:「应诸司奉郊祀行事官等,并以前资官吏部黄衣选人充。曾犯除名及免所居官停任,未经恩宥人等,不在差补之限。」

六年五月,诏吏部黄衣选人宜为白衣选人。

至道二年正月,诏:「今后京官着绿,至加恩前及二十周年者,许于吏部投状,依朝官例磨勘,奏候敕裁。内曾犯入己赃及踰滥者不得施行。」

三年九月,诏:「京朝官于吏部投状叙绯紫者,须牒问刑部、大理寺,会问有无停殿,审官院历任中有无父母忧制,将出身已来文字磨勘,委合得章服,别无虚诳,结罪保明以闻。」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诏吏部:「京朝官叙服色者,依条磨勘,历任如依赦格,即保明以闻。如涉卤莽,官吏并重行朝典。」

三年八月,尚书吏部言:「请应京朝官准赦叙服色者,须将出身、告敕、逐任历子、家状,画一开座着绿已来有无停叙、忧制、寻医、假满、出落班簿,结罪收理,录

白呈纳。如有异同欺诈,本犯官重〔置〕朝典。若追官两任、三任,虽有出身文书、解由历子,别无告敕照证,即通除追官任数,至叙理授官月日磨勘。若曾除名,后来理雪,显有得雪文字,即通理年月。如虽曾叙官,无显得雪文字,即实理叙理后授官月日。应在任丁忧,准敕免持服不离任历子、批书、圣旨及有付身文字,旧来便通使年月。其间亦有丁忧服未(阙)[阕],或因贬降授官,所有服未满月日,不在通理之限。若服未(阙)[阕],非时特恩授官,即与通理服未满授官月日。寻医、假满、百出日落班簿损日及丁忧服未(阙)[阕]「百出」至「损日」疑有误。,亦有投状者。望自今后牒问御史台,免有欺诈。」并从之。

五年闰十月三日,户部判官刘锴言:「吏部叙服色,各将历任家状及告敕、历子照验,依例会问。如丁忧及假故、停殿并除落外,实及年月者方始以闻。其间告敕并足,只少差敕、历子一两道者,虽年限过余,未敢以闻,致本官进状,下方会问审官院诣实。欲乞今后为告敕、差 、历子、家状点检,除落停殿、丁忧、假故外,实及年限,历子、差敕不全少者,便会问审官院,依州县官去失文书格例,召清资官同罪委保以闻。如历子、差敕俱无者,即依丁忧、停殿例除落年限。」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十二月十八日,诏南曹:「今后选人常例会问过犯,定公以私罪名,只仰会问刑部,疾速关报。」

康定元年八月四日,诏判南曹官除每季请厨料、茶米外,自今每

员增给添支钱七千。

皇佑三年八月,诏:「判吏部南曹自今以朝臣历一任知州、馆职一任通判者为之,不得干托奏荐及有陈乞。」

《神宗正史 职官志》:旧制以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分治四选,复于尚书都省置司封、司勋、考功。商曹官自为司商:疑误。,职事不相联属。元丰中,酌古御今,名实始正。尚书从二品,侍郎从三品,郎中从六品,员外郎正七名,参掌选事而分治之。凡序位有品,选官有格,分任有职,寓禄有阶,皆以事稽考,审核其状,拟定可否,质成于尚书、侍郎,而后行焉。凡文阶官之等二十有五,武选官之等五十有六,而幕职州县官之等七。总为品十有八:从一品曰开府仪同三司、特进。正二品曰金紫光禄大夫;从二品曰银青光禄大夫、左、右金吾卫上将军、节度使。正三品曰光禄大夫;从三品曰正议大夫。正四品曰通议大夫、诸卫大将军、节度观察留后;从四品曰太中大夫、诸卫将军。正五品曰中大夫、观察使;从五品曰中散大夫、防御、团练使、刺史。正六品曰朝议大夫;从六品曰朝请、朝散、朝奉大夫。正七品曰朝请、朝散、朝奉郎、皇城诸司使;从七品曰承议郎、皇城诸司副使。正八品曰奉议、通直郎、内殿承制、崇班、京府判官、京畿县令、两赤县丞;从八品曰宣德、宣义郎、东、西(路)[头]供奉官、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军监推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司录「司」上原衍「用」字,已删。、州司录事、京府诸曹参军事、军巡判

官、县令、丞、两赤县主簿、府诸曹节镇、上州诸司参军事。正九品曰承事、承奉郎、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畿、赤县主簿;从九品曰承务郎、三班奉职、借职、州军县城寨主簿、尉率。考其功罪,辨其位秩,以序进之。尚书左选分案八,设吏三十;右选分案六,设吏十有六。侍郎左选分案十有五,设吏四十有三;右选分案八,设吏四十有七。曰主事,曰令(吏)[史],曰书令史,曰守当官,而二十四司亦如之。《哲宗职官志》同。

神宗熙宁五年闰七月,诏吏部南曹并入流内铨。

元丰五年四月二十三日,翰林学士、承议郎李清臣试吏部尚书,通直郎、宝文(合)[阁]待制、权判尚书兵部、兼知审官东院何正臣试吏部侍郎,太中大夫、集贤院学士、判尚书吏部苏颂为通议大夫、守吏部侍郎,仍诏颂管左曹。

二十八日,诏:「六曹尚书依翰林学士例,朝谢日不以权、行、守、试行:原作衡,据《宋史》卷一六三《职官三》改。,并赐服佩鱼。罢职除他官日不带行。」

五月二十七日,通直郎、试尚书吏部侍郎何正臣为宝文阁待制、知浑州。正臣为吏部,职事 略,所注拟多抵梧。事闻,正臣以制法未善为辞。王安礼曰:「法未善,有司所当请,岂可归罪于法 」故罢之。田画作安礼为状此句疑有误。,载安礼论正臣曰:「朝廷建文昌,新一代官制,当简人材以寘之。今奸回如正臣,乃得周旋其间。」上(领)[颔]之,黜正臣知宿州云。

六月十九日,诏:「尚书侍郎奏事,郎中、员外郎番次随上同上殿,不得独留身。侍郎以下仍不独得

乞上殿。其侍郎左、右选奏事,非尚书通领者听侍郎上,以郎官自随。秘书、殿中省、诸寺监长官视尚书,贰(承)[丞]以下视侍郎。六曹于都省禀事亦准此。侍郎以下仍日过尚书厅议事。」

六年九月十九日,新知蔡州黄好谦言:「伏见尚书六曹如吏部左、右选事务皆为繁剧,郎官自早至晚书押不绝,无暇省览,事多致差失稽违。乞两员郎官处分(分)案治事,所行符亦许员外郎签押。」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侍郎陈安石等言:「乞以侍郎比类直学士例,封赠父母。」从之,着为令。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新除吏部侍郎领左选熊本与吏部侍郎领右选陈安石两易其职。以本目疾,引见选人不能读奏也。

哲宗元佑二年十月六日,罢吏、户、刑部长贰保任郎官治状法。初,文彦博建〔言〕,朝廷为之定令,谏官论其非是,罢之。

徽宗崇宁元年六月二十三日,诏曰:「哲王图治,秉法则以驭群臣;显考造邦,修官制以立庶政。故元丰刊定吏部四选注拟法度,总核升降,循考资序,敕令格式,精密备具,万世遵承,守而勿失可也。向缘纷更,几渐废弛,遂致秉权藉势,阀阅 娅之家或趋竞憸谀、躁进贪鄙之辈巘肆机巧,宛转干求。所有后妃、戚里侥幸陈请,近五(旬)[月]四日已降指挥约束裁抑。其三省、枢密院除旧有合保差除窠名外,又复侵占吏部员阙,超躐等级,下部(员)[直]差。或已授差遣待阙,经隔岁月,忽改注别人。或

纔初到任,随即冲罢,至有五七年间尚不能成就一任。因使知廉耻、安分守介特寒士在部待阙、待注久以久以:疑误。,每以留滞为孍。若不昭示儆励,何以紏正官邪 自今后应旧属吏部窠阙,并不许侵占取阙,下部直差。其已授未赴及纔到任人,亦不得改注冲罢。余并检会元丰法制取旨施行。宜遵成式,无轻违紊。」诏:「除大理正、诸寺监丞、太学、武学、律学博士、太学正、录、大宗正丞、诸宫院并诸州教授依旧堂除外,余并依今来诏旨施行。」

十一月十日,吏部尚书何执中奏:「委勘会官员印纸历字,依条每任出给一道。已得旨,应见任文武官更不逐任出给,只将最后一任已给印纸批书。如纸尽,于所属用印续纸。本部今来(京)[除]在京候告及初出官人已依(比)[此]施行外,所有应在外注授差遣选人及乞入递官告之人,若行取索批书,窃虑往复留滞。欲乞似此选人候官告到部,即本部具新任合得请受则例,符下新任州军照会。候到任,仰本州岛取索印纸,依上项指挥批书,更不从本部取索印纸。其官告依所乞去处,先行入递给付,所贵不致往复。」从之。

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吏部状:「检会架阁官奏差到选人主员,其选人条格须用考第荐举,方得改官。今来本部无荐举格,欲乞许令本部尚书每岁各举一员,比附熟药所等监当条奏举改官体例,仍尚书、侍郎举状当为监司。」诏:「除郎官不行外,吏部尚书每岁

各奏举改官二员,余部并六曹侍郎各一员,余依所申。」

五年正月十八日,诏:「(纰)[比]降手诏,以冗员猥多,虽略曾裁损,其数尚繁。所有提举盐香、矾茶、买木、学事学事:原作「学士」,据下文改。、水利等司并县丞、教授、市易官之类,宜子细相度,如徒费廪禄,于事无益,即可罢者之「之」上疑有脱字。、可兼者并省之,并疾速条具闻奏,务在简易,利及公私。州县免困文移,市户获宽须索。其诸路提举盐香、矾茶、学事、买(本)[木]、水利等司并罢,内盐香、矾茶、学事各令监司一员兼领。其万户以上事繁县分县丞并(太)[大]郡及可置市易处依旧外,余并罢。诸州教授双员减一员,余远小养士不多去处并罢,令出身一员兼领。」

二月二十九日,诏:「哲王求治,选贤任能。为官择人,职修政举。比来侵紊,廉耻道衰。倚藉姻娅,占据要途,遂使孤寒沉迹于下僚,诬罔同升于膴仕。欲革近弊,宜循旧章。应官制以来堂除差遣,并遵依格令施行。仍札造堂除簿,每月一次进纳,逐名下声说出身岁月、历任资序。如有功过,即述其要。仍具系与不系宰执有服亲亲属。其旧法不系堂除窠阙,因后来渐积泛取,占却吏部阙次,并送还本部,令依格差注,庶伸公平,以抑徼幸。如有合行事件,一一措置,条析以闻。」

大观元年正月十一日,诏曰:「国家承平垂百五十年,生齿繁庶,数倍于祖宗建国之日,法令增多,亦或称是。而郡邑吏员尚沿旧制,人不胜任,事因不举。比缘裁省,员多阙少,其崇宁

四年以前增置官中更并废者,可令吏部检举注拟。」

宣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吏部尚书蒋猷奏:「臣窃以吏部四选常患员多阙少,人或滞留,而别路阙官,久不差注,事致旷缺。臣昨已申明,立式行下。逐州遇阙官,令径行分申四选。访闻人或利于权摄,计会官吏,尚有遇阙迁延不申者。欲乞许诸路监司廉访,见得所部有阙官不曾申陈去处,画时具事因申吏部使阙,当行人并令按治施行。」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八月一日,吏部尚书莫俦言:「有旨将四选条例编纂,其间事理一等而有予有夺,或轻或重,不可胜举。今欲检其事理相类而体例不侔者,委本曹郎官看详,长贰覆定,归于至当,庶几不至散漫。」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诏:「吏部尚书莫俦(言)、户部尚书梅执礼为任剧曹,免兼侍讲。兵部尚书、兼侍读孙傅改兼侍讲。」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九日,诏:「应官员转官、磨勘、叙复、注授、差遣之类,应取旨及具钞者,并令吏部就东京取会圆备,具钞闻奏。」

七月二日,诏:「覃恩转官文臣职事官、武臣横行及带遥郡人,依侍从官例检举。在外令所在州军保明,见在东京并行在人许自陈到部,限五日具钞。」以尚书省言:「吏部不即施行,请立限日。」故有是诏。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近年以来,州县多阙官,有三五年不曾差人者,有一阙而两人争赴者。吏部文籍之弊,至此甚矣。往年吏部尚书卢法原尝奏请令天下州府

各具阙次三本:一申尚书省,一申吏部,一申御史台。然不立赏罚,故终亦侮玩。乞应诸州府候朝廷文字到,三日内申发。或供具不实,或数内隐落,许诸色人于本路转运司告首,支赏钱一百贯,其当职官即重行窜责。转运司受到本路州府申状,类聚申尚书省、御史台及吏部。」从之。

七月一日,吏部言:「检会靖康元年十月十一日,臣僚自政和元年以后进书颂及不进书颂「臣僚」下疑有脱字。,直赴殿试之人,有官者宜夺其赐出身之 ,无出身者并追夺出身以来官职。今检举,欲乞承务郎以上罢任,到阙朝见讫,限五日赍出身文字,供脚色一本,令本部审验,非追夺检举之人,方许召保参部。仍遍下诸路,取索见任、寄居官,依此施行。其未经审实,不许本路及别路差注奏辟权局等。」从之。

二十五日,诏:「应堂除并已授堂除差遣之人,并许权替成资,二年为任。」

十月二十五日,都省言:「近诏讨论崇、观后来冒滥功赏补官,访闻有司取会供报考验,迁延日久,应到部注拟、升改、磨勘等官合行追改者少,例遭留滞者众。乞止令人自供系与不系合讨论之人,结隐漏甘(状)[伏]除名之罪,亲书文状,如系前项色目,即审量取旨。」从之。吏部四选(俱)[具]到讨论:直赴殿试有官、无官进书颂及不进书颂、不由科举,进一书一颂而命以官,后妃、宰臣亲承、门客径赴廷试赐第,虚作随军治河,因权幸保奏改京秩,赂贿权幸而宣赐袍带,父兄秉政,无出身得贴职,蔡京父子、

童贯、王黼、朱 之家使臣补官减年,并令改正。

十二月二十二日,赦:「应命官酬赏,因犯公罪,须候一任

回方推恩者,若经今赦,合依无过人例,便许收使。」

三年三月六日,朝散大夫王琮言:「二浙州县阙正官去处,类皆请托权摄,至有踰年不得代者。」诏吏部行下诸州,委通判开具见阙官处,限三日申尚书省。

四月十三日,户部尚书孙觌等奏:「参(祥)[详]并省,内六曹吏部郎官三选一员,司勋、司封、考功各一员,吏人减三分之一。」以尚书省右仆射吕颐浩乞将元佑中司马光等建请并省,召侍从赴都堂参详故也。

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来州军多有官员于他处毁失告身、料历,召到保官,难以检察。欲乞令保官同赍印纸赴长吏厅批书,仍于保状内结除名罪。」从之。

五月二十七日,中书省言:「吏部四选将来差注,窃虑内有已授下差遣,却缘事托故,不肯赴任,不惟本处阙官,又碍本部差注。乞将今后拟过官并自合满赴任月日除程外,若违限半年,候官司报到,并作违年,听本部使阙。」从之。

二十九日,权吏部郎官王缙言:「官员参部日众,下诸路取阙,未见供到。今权宜措置,应阙官去处众所共知者,许官员具诣实事状供申,从本部审实,牓阙差注。如有已授下官,在限内许赴任。其后差人愿承替先差人满阙或成资者听,庶几无留滞之叹。」从之。

六月二十八日,诏:「今后除行在州军保奏去失付身、告札、印纸,令吏部取索照验外,其余州军并令经监司陈乞,委逐官取索保官付身、告札、印纸,躬亲审实,批凿保奏。如非监司所在,

州军陈乞,知通依此施行。仍吏部更切审覆。其差注、磨勘类恐去失文字之人多,止召保官二员施行。」

七月七日,诏:「河北、河东、陕西、京西、京东、淮南失守州军去失付身之人,如有当时去失州军给到干照,或但得别有照据文字一件,可以照使,即许于寄居所在州军保奏。其保官二员,若无曾同任差遣,或同时出身,或同乡里,但委识今来所保之人,即于状内添入所保人曾任何官,便许收使。」

八月十六日,诏:「命官陈乞祖父母、父母老疾恩例,除依条召保外,见任人于所任州、非见任人于所居州陈乞人于:原作「于于」,据上下文意改。,勘会诣实,给据照验。如诈冒者徒三年,未差注减二等,并许人告。」

九月十四日,臣僚言:「乞诏吏部阙自今后依籍认定外,如堂中或取者并须执守,不得供报,只作系是选阙,不该堂除回申,庶几铨部得法守之公。」诏吏部常切遵守。

二十二日,尚书省言:「官员出身、历任并载印纸,不可伪冒,系与告札相为表里。今去失付身人有印纸可考而告札中止是去失一、二件者,有告札书在而独去失印纸者,有印纸独存而尽去失告札者,皆可次第参照,即与全然去失及与去失印纸而告札不全者不同。欲依近降指挥保奏降下外,与免吏部再奏,止令本部官勘验,写奏状全文,长贰郎官列衔,出给公据(乞)[讫],申尚书省。其行在州军保奏到官员,如降下吏部,遇保官事故,不在本州岛,令吏部别召保官,

批鉴审验讫,本部径行保奏。」从之。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应官员犯罪,依赦已合依无过人例。如结断未了,未合朝见者,并许先次朝见,放行差遣。」

二十六日,吏部侍郎李正民言:「之官遣限一年,系是旧法。近缘建炎四年五月吏部申明,半年不到任,即行使阙,遂致陈乞纷然。今来半年之限既以蹙迫,况有降名次等罚赏,恐难久。欲乞止依旧法施行。」从之。

二月七日,吏部侍郎李正民言:「本部案籍散失,每遇朝廷取索品官职位、姓名,并无证据。乞自今应堂除官得替赴阙及非泛特旨召赴行在,审察上殿人,并令先具出身、历任、家状一本申部,出给(阙)[关]子,送合门照会朝见。其审察人即(阙)[关]行首司报到,方许参堂。其因事到行在陈乞差遣,与见责降人遇赦,经刑部投状乞叙复者,亦具家状申部,照应施行。」从之,仍令将缴到家状依旧置籍抄录。

二十三日,诏:「诸郡供申窠阙,如违限不到及隐匿漏落者,依建炎四年六月二日指挥,知通当职官特降一官,人吏科徒二年罪,委提刑勾决。」从吏部请也。

四月二十七日,诏:「官员去失付身,免经监司陈乞保明,止经逐处州军保奏施行。」时陈乞之人有不经由去处,往往再行下勘验,注授、磨勘滞留者多,吏部以言,故有是诏。

五月六日,诏:「官员去失其身以来文字此句疑有脱误。,给到公据内有见任告 并宣札,自合依旧作保外,所有全去失付身并使臣非参部历任人,并不许委保官员去失文字。」同

日,诏:「有官人若全去失付身,止给到公据者,并不许召保陈乞。其去失见任告 、宣札、印纸,许依旧召保施行。」以臣僚言难于稽察,故有是诏「故」字上愿衍「故察」二字,已删。。

八月,诏:「有官人委保去失告 ,陈乞恩泽之人,所保年终共不得过五次。其余作保名色,并依自来条法施行。」先是,吏部侍郎李正民言:「昨立定官员作保,年终不得过五次。缘召保名色不一,兼数事者用保至多,若限员数,通衮为五次,深恐留滞。」故有是诏。

七月五日,诏:「去失印纸、告札,诸州或监司保奏,如其它事件并已圆备,虽无躬亲审验之文,但声说保明是实,并与行使。」以吏部侍郎高卫等言:「诸处申到,往往无知通躬亲审验之文,符下取会,遂致稽滞。」故有是诏。

九月六日,中书门下省言:「文臣转官,旧法缘犯赃之吏混淆官品,无以区别。后来曾分有出身带『左』字,无出身带『右』字,赃罪更不带『左』、『右』字,乞依旧法施行。」从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应到省文字内将初拟官并磨勘改官人等,若见得有无出身及赃罪,带『左』、『右』字,其元文内不曾声说出身人,且据文字行遣外,仍令尚书省及吏部出榜晓示。自来年正月一日,应官员陈乞状词、札子及吏部上省文字,并遵依今降指挥。」先是,二十四日,诏文臣金紫光禄大夫至承务郎有出身人带「左」字,无出身人带「右」字。官员往往未知有新降指挥,于衔内未曾声说。若逐一取索行遣,又恐留滞。尚书省有言,故有是诏。

二年闰四月二十五日,吕颐浩等言:「祖宗旧制,内外差遣付审官院、流内铨。堂除窠阙不多,士大夫自有调官之路,故请谒奔竞之风息。近世以来,堂除阙多,侵占注拟,士人失职,廉耻道丧。欲乞除监司、郡守及旧格

堂除通判外,如诸路属官、盐场、坑冶、钱监等阙,并拨还吏部。自监察御史、省郎以上及秘书省书局编修堂除外,如寺监丞、法寺官、外路学官,亦乞令吏部按格注拟。」从之。后十月十二日,上谓辅臣吕颐浩曰:「比来差注如何 铨曹理会事若不为吏舞文,便为留滞,长贰、郎官肯阅文案,自然难欺。」颐浩曰:「臣昨任吏部尚书,备见情弊。若四选人吏作过,大者可流配,次者可断勒。」上曰:「闻官员到部,多以细事阻难,动涉旬月,此不可不革。」

八月十一日,诏:「应已授差遣人而又就辟差理资任者,更不得占据所授阙。如阙到,合令以次人赴上。如无以次人,即令使阙。」从左司谏吴表臣请也。

九月二十一日,御笔:「应建炎以来臣庶上书,有一言条陈利害,皆朕亲览,而又付之朝廷审定,然后推恩。岂可复与前日交结权幸之人为一律邪 其靖康上书人依此施行。」吏部照会,以臣僚请,应建炎以来上书直言而命以官及改转之人特与免审量故也。

十月十六日,诏:「臣僚陈请不得任乡部指挥。如有任乡部人,限指挥到日令自陈。隐而不闻者,当科违制之罪。」

十一月三日,诏:「诸路州军将官员到罢窠阙状随选分作四本,供申吏部。仍令问具里居不仕及流寓人,(隋)[随]吏部窠阙状申尚书省。」以中书舍人陈与义请修台谏寺监之阙及悉召天下之才。然士大夫流落堙晦,不能自达,虽欲召用,而其迁徙不定,存亡莫知,故有是诏。

四日,臣僚言:「湖外、二广诸县旧系八路注授,后来归部。自经兵火,人不肯注授。纵或注授,亦不肯往赴,是致阙官,多差权摄,无事则保守而苟禄,少警则求罢而脱去,更有未经出

仕或犯罪戾,或系右列而权摄者。望委本路提刑司限半月 刷诸县见阙官处,日下吏部注拟。仍令阙阙日立限上「阙」字疑误。,起发赴任。」从之。

十二日,诏应吏部破格差注有赏窠阙任满更不推赏。

二十日,吏部尚书沈与求言:「乞将八路阙除四川外,余令本部再行借使差注一次。若未拟差间,却有本路定差到官,即先差定差人。」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沈与求言:「乞从本部下诸路,不以见任、寄居、待阙、丁忧等官,并具脚色,委无隐漏增减,结除名广南编置之罪,委逐路提刑司取索类聚,逐旋申部,以凭久远照使。」从之。

三年二月一日,权吏部尚书席益言:「伏见魏、晋而下,甄综人物,专任选曹。至唐而铨法密矣,犹不尽拘以微文,激浊扬清,时出度外。故杜淹表荐四十余人,后多知名。韦思谦坐公事负殿,高季辅递擢为监察御史。国朝之初,犹存旧制。太祖皇帝干德四年诏曰:『自今常调赴集注选人,吏部南曹取历任中多课绩而无阙失者,观其人材,询以吏术,可副升擢者,具名送中书门下省引验以闻,当与量加甄奖。』则是铨序之寄,尚或任人而不专任法也。其后官制厘改,典选者一切不得以意从事,振拔幽滞,无复闻焉。虽廊〔庙〕抡材,擢其髦颖,而寒远之士沉迹下僚、廉退之贤甘心平进者未有以识拔之也。望稽用干德诏书,凡常调之中材行可取或课绩优著者,许长贰具名以闻。」从

之。

三月七日,臣僚言:「吏部四选案籍散失,品官到部无考验。窃见朝廷遣使宣谕诸道,乞令宣谕官立式,下所属州县取管下见任待阙、宫观、丁忧、停替、责降、安置、编管等官员,除曾任侍从、观察使以上官外,每员各具夹细脚色家状一本,五人为一保,结除名之罪,州委官收纳,编类成册,知通考验,诣实保明。左选京朝官以上为一籍,选人为一籍;右选大使臣以上为一籍,小使臣为一籍。籍为三本:一留本州岛照用,一留逐路转运,以备取索,一候使人回日送吏部。其在军下,令本将依此供具,依此注籍,一留军中,一纳枢密院,一送吏部。三省官司有官及入品吏人,令御史台取责编类,一留所属,一留本台,一纳吏部。见参部(侍)[待]差遣人,令临安府取索,缴送浙西宣谕司。仍令吏部印牓,下诸道晓谕。品官须管于所在州县结保投纳家状,将来到部状内,分明声说于某年月日某处注籍讫,本部据籍点磨无差误,即与判成。或堂除举辟,亦从本部参照,方许放行差遣。如有续次补官之人不及三人之数,难以自成一保,则召本色保官二员,本州岛依式注籍。」诏送吏部勘当。吏部〔言〕:「乞如臣僚所请外,缘诸路宣谕官道里远近不等,若待使人回阙,切恐稽滞。乞令本司依阙状,实时赴部投下注籍之人。若须候脚色到部了日方许参部,显见官员留滞日久。乞(今)[令]缴纳脚色处先次给公据,赴部考验放行。」并

从之。

四月十九日,诏:「官员因事被责,送吏部注广南监当或远小处监当人,便行与阙,申尚书省点差施行。如后来却有碍乡贯、三代等,即令本官自陈,从本部具钞,改注本路一(盘)[般]差遣。如有隐匿辄上,乞依避亲辄之官法断罪。」从尚书洪拟言也。

八月二十日,吏部侍郎陈与义言:「本部昨承指挥,令诸州军〔不〕以远近,每月、每季随官资四选各具阙状一本申部,其诸属官未有取索阙,乞令逐路依绍兴二年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月二十六日,诏曰:「六官之长,是谓佐邦。理邦国者,其惟铨衡乎。今自艰难以来,士夫流离契阔,有徒跣而赴行在所者,深可愍恤。访闻迩来注授牓阙之际,奸弊百出,货赂公行,寒士困苦,未有甚于此时者。安得如毛玠清公,使天下之士莫不以廉洁自励,如陆慧晓,不容胥吏谘执。三省可行措置,除其弊,严立赏禁。仍选能吏以主之, 台常加紏察,当议重行惩诫。」三省措置下项:一、注拟之弊,谓以非次阙榜藏匿,或托故关会,以俟行赂之类。二、申请之弊,谓词状两词不决,受赂请嘱,故作申请,希求特行之类。三、去失之弊,谓见存(于)[干]照,犹问难不已,直待贿赂,方肯保奏。或有伪冒,更不子细办认,取足货赂,立便放行之类。四、刷阙之弊,谓阙簿灭裂,只凭进奏官供具,致有差互,有误注授之类。五、关会之弊,谓七司之动辄相关,每一勘会,各不即报,故作沮抑之类。六、审量

之弊,谓滥赏名色,条例具存,辄于疑似之间问难取会之类。七、给付之弊,谓官员干照不即给付,邀求常例。或差遣、循转,承发亲事官过有乞觅,经久不付,却致去失之类。八、保明之弊,谓功赏恩数合经所属保明者,文字小有不圆,或小有不如式,辄行退难之类。诏令吏部七司同共措置,如有该载不尽积弊,亦仰一就措置,于见行条法之外,更作关防,条具申尚书省。先是,诏意以谓安得如皇甫铸、陆惠晓之流,钤制奸吏,上始用铸事。既而以铸后作奸利,遂改用毛玠,且谓宰臣朱胜非等曰:「他(畤)[时]诏语有未当,可奏陈,复改定」云。

十一月四日,臣僚言:「近降诏书,以铨衡奸弊,寒士困苦,令三省措置弊源。继常有所陈请,诏令吏部勘当,寻开具申尚书省,但迁延不行。乞取吏部元勘当申省状,委官看详:一、(作)[昨]缘川陕奏荐、磨勘、封赠等文字,吏部拘于常法,有状内不依式或小节未圆,即便符下,故为沮抑。臣僚献言,乞先次施行。若系大节妨碍,方许符下。寻奉旨依。其后吏部复讲究,开析大节、小节事目,颁之川陕。推行既久,人以为便。欲乞其余路分州军文字亦依此施行。一、吏部七司人吏,比之旧额裁省过半,而事务不减。昔时,虽穷日之功,行移亦未尽绝。属者多缘都省、御史台追唤,初无引贴,真伪难办,又部吏便私,计会前去。欲乞今后三省、御史台追唤部「唤」下疑脱一字。,令检正都司及台官押贴子追呼。如擅追及辄发遣,并从违制之罪。」诏吏部一就措置施行。

八日,吏部言:「本部侍郎左

选员阙,依格合分远近去处。乞比附尚书右选,令以去行在驻驿处千里外为远地,不及千里为近地。又依条,州二万户、县五千户以(上)[下]为小处。亦乞权将州以军事、县以下县为小处。」从之。

十二日,殿中侍御史常同言:「今后全失出身以来文字人,乞许召监察御史以上二员,结罪保识,仍立岁保员数,以防冒滥。」从之。

绍兴四年正月十二日,诏:「吏部七司复置催驱司,每司于事简案令选那手分、贴司各一名,罢本案职事,专一催驱点检。」从员外郎郑士彦请也。

二月二十五日,吏部言:「文臣全去失付身之人,除已有前项许召行在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官委保指挥外,所有武臣全去失付身之人,合措置召保。今欲武臣去失付身,如无干照文字,许召行在见任武臣职事官二员。谓殿前马步军司官,枢密副承旨,带御器械官并知合。结罪委保。其所召保官,每岁不得保过五次。今来全去失付身之人止凭保官,难以一例岁保不得过五次。今欲每岁不得过三次。」从之。

五月九日,知临安府梁汝嘉言:「本府承官员陈理去失及保奏恩泽等,并取保官印纸、告札批凿,窃虑其间将死亡、事故印纸、告札前来承代。欲乞止召在部官员及本府见任官委保。」从之。

二十日,吏部尚书胡松年言:「近臣僚乞广南窠阙满一季无人愿就者,并送本路转运司差注。左、右司看详,乞令吏部随阙措置,破格注授。缘本部见榜窠阙须满

半年以上,欲乞(令)[今]后更不申明,便行破格差注。」从之。

六月二十日,吏部侍郎胡交修言:「近降细务指挥内一项:六曹长贰以其事治有条者以条决之,无条者以例决之,无条例酌情裁决。盖欲省减朝廷庶务,责之六曹也。(令)[今]欲乞令本部七司各置例册,法司专掌,诸案具今日以来应干敕札、批状、指挥可以为例者,限十日尽数关报法司,编上例册。今后可以为例事,限一日关法司钞上,庶几少防人吏隐匿之弊。」从之。

八月三日,吏部言:「契勘已授差遣待阙官员往往于诸路州县乡村等处寄居,多有已丁忧、身亡等事,本处不即申报所属,遂致虚占窠阙,留滞士人。乞行下诸路监司郡守,有前项寄居官,如有诸般事故等,仰县镇邻保地分实时关申所属州军,于每月每季合申发关状内别项声说。如有违滞,其本处知通当行官吏,并依绍兴元年已降刷阙踰限不到断罪指挥施行。」从之。

五年闰二月二十八日,诏:「今后官员参部,许自录白合用告 、印纸等真本,于书铺对读,别无伪冒,书铺系书,实时付逐官权掌。候参部审量日,各将真本审验毕,便行给还。如书铺敢留连者杖一百。」从左朝奉郎蔡道臣之请也。

五月四日,吏部尚书晏敦复言:「建炎四年六月十四日以前去失告 等人,合召保官二员。欲乞自今后有合审实之人,若全无干照,欲于保官两员内召见任监察御史以上官

一员委保陈乞,审实放行。」从之。

十五日,臣僚言:「契勘该载未尽滥赏名色、遇官员到部磨勘之类,吏部施行,申乞审量。访闻部吏舞文,不能一 尽公,阴为纵舍,致有事体一同,行遣特异,士大夫不平。乞令吏部开具今日已前行过该载未尽滥赏名色,申尚书省看详。其已后别有该载未尽,更不审实,庶免猾吏临时乞取之弊。」从之。

二十三日,吏部尚书晏敦复等言:「检会绍兴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挥,官员扯毁印纸内白纸,(今)[令]召升朝官二员委保,于所在州军保明,申部照验,续纸用〔印〕外,缘其间有已批书处并无损动,留得白纸一全张以上,分明见得无隐匿事节,难以一 召保。欲乞如有似此之人,令具扯毁因依结罪文状。见任人〔令于〕所隶,非见任人令于所在州军申陈,将真文印纸赴部,并依续纸,免召保。」从之。

七月十二日,吏部尚书晏敦复言:「检准《绍兴重修令》,诸堂除人愿归部而就本等合入员阙者,许升压同等名次人。(令)[今]乞应堂除愿归部乞升压之人并理前一任差遣。」从之。

六年五月六日,臣僚言:「吏部保奏去失付身之人,止据本官所陈及保官略述出身,补授历任因依,窃虑不实。乞应去失付身,令具家状及(遂)[逐]任通令佐或同官姓名脚色一本,缴连保奏,令本部参验。」从之。

七年闰十月二十一日,三省言:「昨来措置铨量之法,虽已立定资格,缘其间多有待阙日久或已致

仕之人,难以一例罢免。」诏:「今后差除,并依已立格法,其铨量指挥更不施行。」

八年三月十九日,诏吏部非次阙并依旧法施行。先是,吏部申请:「将每日合出非次阙权罢,置籍抄录,候次月一日并令在部人以恩例名次高下喝名集注。」臣僚言:「其不便者三:利于近而不利于远,利于富而不利于贫,利于恩例而不利平进。」行之累月,士人喧哄不平,故有是诏。

同日,臣僚言:「吏部磨勘、(阙)[关]升、封赠、奏荐之类,皆有定法。比来吏缘为奸,用情上下,贿赂公行,有自远方而来,一字不圆而退难复回有经岁者;有磨勘、(阙)[关]升偶有前累,不碍刑名,而坚执不行,至损所举者;有条例甚明,(记)[继]以检寻公案不见留滞,不为(子)[予]夺者;甲乙事同,甲已施行而乙乃退难者。选人改官,无可问难,非(厚)[原]有常例,不敢投下,士夫留滞,无所告诉。乞立赏,许人告捕,仍令尚书省出榜晓谕。」从之。

同日,御史中丞常同言吏部人吏乞觅之弊。上曰:「官员到部,所费如此,则到官之后宁免贪取 何以责廉 令尚书省出榜部门,严行约束。」后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新复州军官员到阙整会差遣之类,如所属胥吏乞觅,并计赃重行科罪,不以赦原。许人告,赏钱五百贯。」

九年二月九日,御史中丞勾龙如渊言:「官府留滞,莫甚于吏部,虽朝廷明立罪禁,以约束于前,而吏习为常,曾不得少戢。欲乞明戒诸曹郎官,使各察一曹之吏,而奸弊不容;各辨一曹之事,而淹滞必达。凡吏人文书字画之谬误、出入去来之早晚,许从薄罚,(余)[余]并白长吏,送大理寺根究,重作施行。」诏札与吏部,仍令台谏觉察弹奏。

十一月七日,臣僚言:「国家

取人之路固非一端,而大要不过有二:曰堂除,所以为不次之举;曰铨选,所以待平进之士。行之既久,得人为多。然近日有一缀仕籍,乃急于堂除而耻于赴部者,驰鹜相先。望降睿旨,凡命官未曾历任,并不许乞堂除。其间亦有安恬之士,虽已经堂除而情愿参部者,旧法止许压同等名次人,理宜更加优异,以示劝奖。欲乞曾两任堂除以上,与先次注授,一任以上,与占射差遣各一次,余依旧法。如此,庶几可以销驰骛之风,而机务亦清省矣。」从之。

十四日,详定一司 令所言:「本所今看详删修到诸命官移任,已受告 、宣札者解罢,若不因罪犯体量,而新任非过满及见阙,愿候替人或于百日内候考满者听,并申尚书吏部。新任未满、未阙者不在却乞罢之限。」从之。

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建炎四年六月指挥,开具滥赏名色十八项,绍兴七年开坐二十四项,绍兴八年六月又比类九项。凡到部参选、注拟、磨勘、奏荐等事,虽无侥滥,例以审量(厄)[扼]之,非惟暴(杨)[扬]前日过举,亦使士大夫留滞愁叹,动经年岁。欲乞罢吏部审量指挥。」从之。

十一月二十六日,臣僚言:「昨来指挥,应权官有擅去者,乞将时暂权摄职任到罢批书,因立法禁,而僻远去处不曾被受,以故多不批书。及到部,有司执文,并不放行参选。」诏吏部检元降指挥,牓门首晓示,仍遍牒诸路。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诏应命官违年不赴任人,如未曾别差人,即许赴任。

十三年六月十日,臣僚言:「切见川广

窠阙定差来上者往往抵(捂)[牾],乞以吏部四选逐色置号簿各二扇,一纳御史台,一留本部,行下川广,依准起置。遇川广用字号定差差遣,以细状申部,以逐号单状申台,各注于簿。」从之。

八月二十日,臣僚言:「勘会官员去失初补付身,系召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官一员、常(法)升朝官一员委保,而去失印纸之人止召升朝官二员委保。切详印纸照验历任有无罪犯,最为紧切,欲乞依去〔失〕初补付身例召保施行。」从之。

九月十四日,吏部勘会:「除二广有非次经使阙、季阙、残零阙外,四川运司见今止有季阙,若以四等置簿,(季)[即]难检察。欲乞以守、倅、签判、知县、县丞、监当、检法官七色置簿二面,一纳台,一留部。如本处报到定差状,以千字文为号,于本部事(日)[目]下朱书行遣因依报台。小使臣以亲民、监当二色,选人以职官、令丞、录参、司理、司法、司户、簿尉、监当、帐司、检法官十色,各置定差簿二面。」并从之。

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诏:「京西、湖北、淮南州军应有立定到任、任满酬赏去处,如罢任在十三年终已前,并依旧格推赏。(君)[若]在十四年已后到罢,并依元格上减半推赏。」尚书省言:「州县(优)[扰]攘之后,权宜立定赏格,显属太优。」故有是诏。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勘会官员犯罪,先次放罢,后来结断,止系杖笞公罪,(为)有再得指挥,仍旧放罢,吏部见理后来年月,降罚名次,可特与理先降指挥年月施行。」

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除去

吏部民事一条,百官注拟及公私赃罪并依旧制。先是,臣僚建言增置民事之科,应缘民事被罪并不得注拟。枢密院编修(宫)[官]吴隶言其不便,故有是诏。

闰十月十二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恭 今年正月诏书节文,如已得差遣而屡求换易,不量资序而超躐干请,寖以成俗,恬不知愧,理(两)惩革两:疑误。。今后如有似此之人,当议降黜。圣诏初颁,数月以来,已闻有换易之请、超躐之求,必非孤寒 远之士,率皆恃权挟势之徒任意所择者也。望下有司,如降诏之后,已有差遣人曾经换易者,令吏部结朝典状,尽数具姓名,依元降诏书特赐降黜。」从之。

十一月,御史中丞汤鹏举言:「近日赃污之吏得旨放罢,未及半年之间已图堂除。乞自今若既参部,经郊恩一赦,方许与在部人混同注授。」从之。

二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诏行在局务(关)[阙]官,已有差遣之人不许差权,见权人并罢。及合辟差窠阙,如不经辟正,其权过月日并不理为正任。」

六月十六日,吏部言:「官员元旧有土著本贯之人,因祖父以来用别州军户贯者,并合依本贯不许差注条法。其西北流寓及东南人,虽无产业,见今于佗州县寄居已及七年以上,及虽未七年而有田产、物力及三等户以上,虽非居住去处,并不许注授。内堂人亦合一体供具诣实,(力)[方]许陈乞差遣。所有定差、辟差,亦乞依此施行。」从之。以国子监丞朱倬言:「铨选条法虽号详密,然注拟之际,有关防所不及者,犹未能无弊也。往年四方士人用开方户贯应进士举,不可胜纪也。今其子孙假此,无所顾惮,乃于乡里守

官,而铨曹未有法禁也。又有久远寄居佗郡,丰殖财产,而户贯仍旧者。子孙遂敢于所寄居州县守官,而铨曹亦未有法禁也。使之就家供职,挟弄〔权〕势,逞其平日之私,若县令,若狱官,若仓官,其害尤甚。苟不惩革,则公私与受弊矣。望申饬有司,严立法禁。」故诏吏部看详,而有是请。

二十八年五月一日,三省言:「诸路节镇、通判并诸州教官窠阙旧系堂除,兼通判职在按察,教官教养士子,皆当遴选。近缘从官以上及监司荐举人才内京朝官知县合升通判差遣人、有出身合升教官,堂除无阙可(人)[入]。若止差干官,未应荐〔举〕之意。今措置,将堂除干官、准备差使对换吏部通判、教官阙。」从之。节镇、通判一十六处:婺州、湖州、严州、宣州、江州) ([赣]州、庐州、舒州、鄂州、(鼐)[鼎]州、建州、泉州、阆州、潼(州)[川]府、遂宁府、蜀州。诸州教官二十处:南康军、临(将)[江]军、兴国军、建昌军、邵武军、兴化军、衡州、永州、鼎州、嘉州、邛州、(属)[蜀]州、彭州、汉州、绵州、无为军、黄州、纯州、邵州、盱贻军,欲并堂除使阙。诸路安抚司干办公事一十六员:江西路、福建路、湖南北路、广西路各二员,广东路、淮东西路、京西路一员,欲备差(使)吏部注。曾历知县、通判资序及第二任知县资序人,诸路安抚司、淮路、广东一十九员,江东西路、福建路、湖南北路各二员,广西路二员,淮东路、广东路各一员,欲拨归吏部注。京官曾历监当满任、选人曾历判司、簿尉,(阙)[关]升令录资序以上,仍并作选阙。

二日,诏:「今后当除〔诸〕司属官,干办公事以上,并须曾任亲民第二任知县以上,准备差使京官,须曾经历监当,选人须曾任判司、簿尉、令录以上资序人。其见任并已差下人,如未历州县差遣,今任回令归吏部,依格差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八 吏部二

吏部二

【宋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已即位未改元六月二十四日,吏部言:「该登极赦,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以上并其余止法人,并依条回授。选人校副尉、下班祗应、在职任(狱)[岳]庙人,并与循一资。已系承直郎,候改官了日,减二年磨勘。」

二十七日,吏部状:「该登极赦,数内文臣承务郎以上合转一官。今欲将应侍从、卿监、郎官、监察御史以上,本部照应三代职位并太中大夫以上,合申省命词给告。见任行在厘务以上并在部及应行在官,具状经部陈乞。在外官除太中大夫以上,亦行照应三代职位拟申。(余)[余]官召本色保官一员委保经赦日不系丁忧、身亡、事故之人,经所在陈乞,保明申部。候到具钞拟转,给降告命。」从之。

七月七日,吏部状:「准四川、二广定差文字到部,多有不依格式,是致取会。乞今(复)[后]定差文字事节不圆,行下所属,将当行人吏依条施行。」从之。

八月,吏部言:「昨承绍兴二十九年七月三日指挥,将四川因事到(任)行在之人,许本部〔将〕四川二年一季以上合入窠阙 刷应副。近来四川运司定差到人,往往却碍已注因事到行在之人,将四川运司定差人不该行下。缘元 刷年限相去一季太窄,致有相(防)[妨]。乞候今降指挥下部日为始,刷二年三季以上阙应副,亦权不引用碍注川人同任条法。始该指射,即排日行下本司照会,更不使阙,庶得不

误四川定差之人。」从之。

十二日,吏部言:「该登极赦,应文臣承务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致仕官并与转官。今措置,乞将在外并临安府承务郎以上,未经磨勘之人,(今)[令]召保官一员委保。其已经磨勘之人并行在见任官随侍子(第)[弟],虽未经磨勘,并免召保。」从之。

二十二日,诏:「吏部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选出官。」该遇登极赦,故有是诏。

十月九日,吏部言:「勘会依赦转官,据诸州军申到文字,若拘以小节行下,待其回报,窃恐滞留。今措置,欲将似此之人于前项所要付身内但曾录白到内一件,并供写到朝典、家状,见得出身来历,即先次放行,具钞案后行下取会。」从之。

十二月十一日,吏部言:「该登极赦,应诸路帅臣、监司、郡守许依例进贡推恩。访闻诸处已奉表进贡,而有司拘以六月十一日不在任之人不该推恩,明行告示。乞付有司讨论施行。」诏六月十一日在任人许推恩。

隆兴元年二月三日,诏:「除在内职事官、在外元系堂除知通、将副以上外,其余堂阙,并令吏部差注。合行事件条具申尚书省取旨。」先是,中书门下省言:「近来吏部员多阙少,理宜措置。」既而臣僚上言:「吏部条具,惟当以赏格为先,若阙次之远近,则曰选各不同。乞诏吏部止定资格外,权将具到四选阙次不以阙之远近,揭榜差注一次。其无人愿就之阙,则誊入经使,又誊入破格。候差注一次毕日,即仍旧依见行四选阙次条法施行。」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八日,诏:「应朝请大夫以上至中奉大夫,该遇去年六月十三日赦,未碍止法人,并特与转行。」先是,户部郎中、

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

李若川等状:「伏 登极赦恩内一项,应承务郎以上与转官。今来吏部只作减四年磨勘出给公据。欲望以该遇太上皇帝覃恩转行批送部,勘当申省。」本部言:「朝请大夫以上陈乞覃恩之人数多,未敢拟转。」故有是命。

四月十五日,臣僚言:「窃见李若川等乞转朝议大夫,援引建炎覃恩旧例,谓非止法,许其溢员。勘会建炎放行迁转,妨朝士之年劳寸进者逮三十年,若今用例,转行滋蔓,将来之沿袭迁阶者,何可胜计 检准绍兴赏令,诸朝请大夫以上,因赏转官者,以四年为法格,计所磨勘收使。修(今)[令]之日在靖康、建炎之后,详定已允,今日所宜遵守,则建炎覃恩转官,不当引援明矣。欲将川等陈乞迁转更不施行。」从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六曹、寺监等处裁减员阙,见任人许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许限两月陈乞前任一般待次窠阙。」

二年三月二日,臣僚言:「今入仕之数日以多,故注官之阙日以远。吏公然受赂,无所忌惮;人亦公然赇吏,无所吝惜。其弊有三:一曰隐匿阙次之弊。宜令诸州通判专一主管。内有非泛事故员,即日供具,明立字号,入急置申(癸)[发]。候到进奏院,并实时赍赴本部长贰或郎官面拆,径行晓示。二曰引例异同之弊。宜令七司吏人各将见用前后例尽底供出,委自(遂)[逐]司郎官,择公当可用者立为定格。仍令长贰参酌,将其余事同例异者尽行刊除,〔以〕(愚)[凭]照用,即不许更称别有他例。三曰捃摘小节之弊。宜令各司郎官遇到部官赍到文字及由外处申发,除显有罪犯

会到刑寺,有碍差注、磨勘等事,方许告示不行,其它虽有不圆,不许妄有告示。及既行告示,阴使陈诉,却称合先次施行,续行勘会。臣谓凡今铨曹随事生弊,盖不止此。欲望睿明特赐详览,仍乞令本部长贰、郎官,如神前项所陈之弊神:疑误。,更行条具,务令详尽。」从之。于是吏部条具革弊便宜:「应文武官曾经到部,已曾录出身以来文字,在部任满,止令录白参部后所授付身、印纸批书,同真本参选注授。内(阙)[关]升人止录白差札、印纸。修武郎以上,令本选系籍书铺户各置簿。遇官员到部,并令书凿到铺月日,立定限三日,供写录白文字。须(今)[令]圆备,实时放行参选。四川因事到行在人,止依绍兴十七年元降指挥,将不该定差窠阙应副。仍令本部不候有官、无官指射,便出牓行下本司照会,并一面出牓,许因(字)[事]到行在人指射。如榜一季无官愿就,却行下本司,依旧定差。选人用恩例(便)[使]阙,若以私计不便,并与元用恩例同等者,方许对换。应选人参选文字,并限当日会问,亲事官限三日内缴到,次日具检呈长贰,限六日判成,关注拟案上名次榜示。文学任川广差遣已成二考,第三考有赏典,若无碍收使,即与先次施行。选人任县令,任满无过犯,合得占射,更不关司勋审覆,便行一就收使判成。宗室添差,遇逐州申发到合使窠阙,(今)[令]掌阙案籍记,关生事案依条榜阙,限五日召宗室小使臣陈乞差注。内添差酒税官窠阙遵依总制司申请(止)[正]额,与添差官通不得过三员之数。小使臣如付身岁远,印文晕淡不明,即追篆文官赴部(有)[照]验。余止令本部长贰或郎官照验给还。宗室小使臣陈乞岳庙,令众书铺各置阙(薄)[簿],到任并已差人逐旋入凿,仍押官用印。遇赴部陈乞,书铺将所置阙籍同官员亲自刷具合使窠阙。阙籍从本部每季取索点检。」(照)[诏]依,仍常切遵守。

干道元年三月二日,权吏部侍〔郎〕叶颙言:「官员大礼奏荐、致仕、遗表、身后恩泽及恩当升改之类,若于条法指挥实有相妨,或有可疑,长贰、郎官堂白申明。朝廷如批下,依条施行。或不从所请,已行告示者,当行下,不得隐匿已批下事理,妄(侍)[持]两端,致令本部官再行堂白申明。如有稍违犯,却重行断

罪。」从之。

十七日,诏(今)[令]文武官功赏转官合给告人并命词行下。

七月十四日,诏:「自今后应呈试出官大小使臣未经呈试不许堂除。虽系御笔内批特差,亦许执奏不行。仍令吏部官每季前去,同共监试一次,余依本部见行条法。内愿试七书义人听,仍附武学(臣)[呈]试月分,试七书义二道,依文臣铨试旧法,十人取七人,与免射弓。」

二十三日,诏:「今后添差官不得兼权州县正官及公库等职事,如有违戾,所请俸给并计赃坐罪。」

九月十二日,权吏部侍郎魏杞札子:「凡陈乞恩泽、恩例之类,如有经临安府陈乞之人,止用行在及浙西安抚司、两浙转运司、临安府见任官并已参堂、参部官作保。仍依去失法,年终通不得过五次。余官并不许作保。」从之。

二年七月十三日,吏部言:「乞将广南东西路转运司每季差过文武臣差遣文字从本司实封,随案分专差使臣或差军(一)员一人管押,赴省部投下。其该差所给付身,即从所属部分限一日发放敕札、告命去处,下都进奏院拘收类聚,当官对名件赍付元差来人收管,交付逐(私)[司],不得衷私发(故)[放]所有不该差注省符。其余给付身去处,并依此施行。」从之。

三年正月六日,吏部状:「应文武官及选人校副尉、下班祗应等人,该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登极赦,并与转一官资,到今陈乞,未见尽绝。若不申明,岁久别有冒滥。乞自今降指挥日立限半

年陈乞,如出违限,不许受理。」诏依。其四川限一年陈乞,从之。

三月二十一日,诏:「将四川不该定差碍注川人同任窠阙并令吏部出榜,召本贯内陆而名籍见任四川差遣,因事到阙人注授,余依见行条法,今后准此。」

四月十六日,诏:「近来诸路州郡添差差遣并无员额,可措置立定员数,以为格法。令检正都司将朕即位以来创立格法并革弊指挥依枢密院编修成册,关送尚书省。」

八月五日,吏部侍郎李浩言:「先准干道三年正月六日旨挥,文武官依赦陈乞覃恩、转官,自今降旨挥日立限半年陈乞,合至今年七月初六日限满。缘限外尚有诸处申到,至今未得尽绝,乞更与量展日限施行。」诏更与展限半年,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

十二月四日,成都府、潼川府、夔州、利州路安抚制置使兼知成都军府事汪应辰札子奏:「窃见祖宗时凡籍于铨曹者必欲其入远,所谓远者四川、二广是也。熙宁三年,始定八路差官法,昔之籍于铨曹者,委之各路转运司。如蜀中,则必以内陆人参错其间,若州若县,各有员数。方天下全盛,仕进者众,虽不拘以入远之法,而内陆之仕于蜀者尚不乏人,分注之法犹可行也。今蜀地僻远险阻,非人之所乐趋。至于或随牒、或避地而家于蜀者,类不下二十年,其实皆蜀人矣。乞行下川陕四路转运司合使窠阙,更不分川人、内陆人,只(今)[令]以名次依格法差注,实为允

当。」从之。

四年二月八日,吏部言:「应四川因事到行在之人,许借四川转运司定差窠阙,依条指陈三处,从本部会问进奏院。如系三年以上合入窠阙,即出榜令参部,依本部格法注授。所贵可以发遣归川。」从之。

八月十七日,诏吏部将应监司郡守按发放罢止系公罪之人,今后到部,止与放行注授。先是,叙复右朝散郎张光状:「前任通判真州按罢,已奉圣旨改正。乞检照近降旨挥,先次注授差遣放行。」本部照得:「近降旨挥,应监司郡守按发所部官,先次放罢,后来勘得止系公罪,如系吏部差注,与先次注授。契勘官员前任堂除终满愿归部者,依条两任许先次注授一任占射差遣。切详前项旨挥盖为恤其当时枉被按发,许与先次放行注授,非谓与合得先次注授恩例。今来若与作恩例收使,即无过犯有恩例及资序在上人皆被升压。」故有是命。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吏部将文武臣转官内有碍父祖名讳,合行寄理之人开具因依,出给公据,理作付身。

六年十月八日,吏部侍郎张津言:「契勘待阙应之官违一年,在旧法别差官。况今在部员多阙少,待次愈远。乞自今除程外,并以半年为限。如违,即许已注下次人赴部,给据前去交割。今检会绍兴六年五月十六日已降旨挥,淮南路已注授官应赴之(任)[人]违限半年,许报所属别行差官。」诏依,其淮南州县官限与减作一季。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应文武臣、校副尉、下班祗应昨来该遇覃恩,合该改转官资之人,窃虑四川、二广驻札诸军陈乞出违条限,并有限内申发到部,有司执文不与放行,甚非覃霈之意。可令吏部将限外已申发到部先次放行,其未曾

陈乞之人,自赦到日,与限一季,经所在州军自陈,依已降赦文改转。」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诏:「访闻赴部注授或求堂除,在旅日久之人尚多,仰三省、枢密院疾速照应,依格差注。仍令吏部措置注拟,毋得留滞。」从都省检会干道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指挥,故有是命。

八年二月四日,诏吏部行下八路:「自今降指挥到日,并依旧法。其替阙不曾授到付身,自不合赴上。虽已成资,并不理任。如有在今降旨挥之前已成资之人,其所受差遣与资序一等,即与放行。如系越等,亦不理任。」从吏部侍郎汪大猷等请。

六月八日,诏令吏部长贰将尚右、侍左、侍右文武臣尽数括实置籍。先是,权尚书礼部侍郎李彦颖言:「天下文武官员数至多,其出身、履经、升改、功过等事,吏部合有名籍具载。惟尚左有籍,若侍左,固已不备,如尚右、侍右两选,自来不曾置籍,后省遇有词命,必批问吏部,多是无之。间有根检到日前脚色,率多断落,或有终不可以寻讨者。令本部长贰将各选文武官尽括实,如法置籍。遇有迁转差除、责罚、降黜等事件,专委逐曹郎官监督人吏,即特添注入籍。仍于月终检察遗漏,庶几若文若武,入仕本末有所稽考。」故有是命。

九年六月六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兼权吏部侍郎俞召虎言:「窃谓吏部之任号为铨衡,品目繁多,又不能取必于一定之法,而傍出为循习之例。其求于法而不得,则委曲引例以为据。今四方之来者或以注拟,或以磨勘,或陈乞恩赏,或理雪过愆。军功、死事、归正、归明,体尤不一,必由铨部,惟吏之听。至有某事不应得,则引其例以予之;某事所应得,则引某例以沮之,以为乞取之弊。当官者深思(孰)[熟]计,期有以革绝之。其如

前后申明续降,岁月深明明:疑误。,不可胜数。乞令吏部七司勒主令法司将前后申明续降应见引用指挥体例各尽行供具,如有漏落不实,勒罢,永不收叙。结罪以后,或复创有引据,依违其间、觊遂私意者,即以所结罪罪之。傥更有所犯,刑名重者,自合依本条科断。」从之。

九月四日,诏:「应文武官初参部及升改,并录白出身文字,同真本赴部呈验。」以本部言关防去失倚当之弊,故有是命。

同日,吏部言:「依法,之官违限一年除程不到者,报所属别差官,未报间亦听赴上。非次阙以得报日为始。又敕:淮南限一季,余路限半年,除(呈)[程]不到之人,并行使阙差人,见行遵守。缘目今选人并系三政窠阙,其间第一政满,第二政因事故不合赴上,第三政官合行之任,本部虽已得报,缘第三政官未曾知禀本部,便行使阙差人。其地理遥远去处稍涉半年,所差下人便论第三政官已是违年,词诉不已。盖缘法内止该讫非次阙以得报日为始,未曾别作措置。今措置,如有改替非次窠阙之人,照依今政替人待阙去处行下本州岛,取索本人知禀文状申部,并誊上待报文簿,分明批凿行下月日、书押郎官、其本处始选程限。三经举催不报到文状,即符本路近监司究治,将当行人断罢。庶几如期报应,不致虚闲阙次。」从之。

十七日,吏、兵部言:「殿前司诸军已改正代名官兵,如已给吏理任差帖印纸人,将受敦减付身

日起理关升。其已经升带外任人,如敦减作大使臣,合依旧带外任差遣外任差遣:原作「外差仕遣」,据上下文意改正。。如敦减作小使臣,合行除落。修武郎以上在军及三年,系亲民资序,即许经本军陈乞升带。」诏磨勘特与通理未改正以前历过在职年月,放行磨勘,其(阙)[关]升带等并依。

【续宋会要】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令所言:「改修《干道重修杂令》,诸弃毁亡失付身、补授文书,系命官将校付身、印纸,所在州军保奏,余报元给官司给公凭。过限添召保官一员。如二十日外陈乞者,不得受理。因事毁而改正者准此给之。」先是,臣僚上言:「绍兴令,去失在内限三日,在外限五日,经所属陈乞,出限者不许受理。今来《干道新书》限十日经所在官司自陈。又云『如三十日外陈乞者官司不得受理』,其文自相抵牾。」敕令所看详:「欲将上条内『三十日』外陈乞者官司不得受理改作『二十日』,余依旧文修立外,其前项绍兴令条,缘本内限三日,在外限五日自陈日限,今照得系绍兴参附吏部四选令条。缘本所见修吏部法,候修至本(系)〔条〕,即照应今来所立『三十日外陈乞不得受理』令条别行修入。」至是修立成法来上,从之。

六月三日,诏:「累降指挥,已有差遣人不得干求(唤)[换]易。比来约束更弛,日益奔兢。自今似此之人依已降指挥,三省具名闻奏,当议降黜。其已授差遣人朝辞讫,限半月出门。仍令临安府出榜晓谕,御史台弹劾。」

二十九日,吏部侍郎韩彦直言:「旧法,之官违年,不以有无疾故,三十日内报所属别差官。未报间至者亦听上。缘有失于分别,即于一年外不拘年月远近,但州郡未报别差官间,并许赴上。其州

郡未申到阙状,本部不敢作阙收使,愈见积压在部人。乞自今遇有除程违之官条限更过三十日,不以已未报所属,并不许放上,本部一面照限使阙。」从之。

十月十六日,诏:「四川添置岳庙,专差曾经十三处立功之人,不以将佐,并(兴)[与]差注,减半请受。四路州军分上、中、下三等添置员数,仍下逐路转运司定差使阙。」

二年五月五日,吏部侍郎蔡洸言:「诸处阙状多不〔依〕限申到,每有事故,欲得其阙者往往计会本处,匿而不闻,俟其参选,方令申部。及阙出,幸人不知,便行指射,期于必得。今之在选者,以侍右言之,亡虑千百计,每患无阙可处。自今诸州及转运等司所具阙状不依条限申发,计程违限千里以下一月、千里以上两月,及诸州非泛事故阙,因人陈请,见得不曾申部,并许从本选具当职官职位、姓名,申尚书省取旨。」从之。既而淳熙三年三月十四日,吏部侍郎司马伋言:「乞下诸路转运司,州委通判,县委县丞,无通判、县丞处委以次官,监司委属官,专一申发阙状。遇有到罢事故人,于当日内县申通判,申本部此句疑有脱字。。监司属官从本部径申。如有稽迟流落,依法科罪。仍令四选掌阙案置籍,常切检举程限。」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吏部尚书蔡洸言:「本部自来所有未得中者,合明行申明。一、本部见使四川诸司属官窠阙,日经使晓示此句疑有误。,候及一年,如无官指射,并乞行下四川转运司,依本部(是)[实]行格法差注一次。若本司两经集注,无应选人愿就,更不作选阙。候该差人给降付身讫,却依旧本部使阙。一、官员陈乞磨勘、转官,

乞并行根检,案证互照。如有隐减年甲,即从实声说因依,写入告身。曾经磨勘之人,告内已行书写年甲,若有减落,仍从改正批凿。一、官员录白付身,乞并不许添注贴改。州军委官对读,责所委官吏结罪保明无差漏状申州,州缴连申部。将来或有异同,具所委官吏姓名,申取朝廷旨挥。一、应陈乞遗表、致仕、恩泽等,如限内经州军陈乞日,除程外限半年,须管申发到部,限外更不施行。一、臣僚日前合得恩例已给公据,后来责降,除见责授散官并安置居住人外,如缴到本部已给公据,并与依条收使施行。选人酬赏不即循转,乞不许于改官后作减年收使。」并从之。

三年八月四日,诏:「应命官参部而年甲不实,欲冒注授者,与展名次半年,若磨勘而年甲不实,欲冒转官者,与展磨勘一年。限一月许自首改正。」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吏部言:「欲自今命官到部,会到刑寺有公罪流以下过犯未结绝者,令吏部告示本人,如愿就刑寺结绝者,即(今)[令]开具三代、年甲、乡贯、脚色所供诣实因依,甘伏朝典状申吏部,经备所供,关刑寺,参照元犯,具事因申省结绝。如不愿就刑寺供具,即听候本处结绝施行。」从之。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吏部尚书韩元吉言:「铨量之法最为近古,乞自今应知州军、知县、县令合铨量者,于癃老疾病之外取其履历。若有过犯,虽不曾推鞫,已经赦宥,并令长贰酌其情理轻重。若

难付以(川)[州]县之寄者,详具别次等差遣。仍具事因申都省及关牒御史台照会。」从之。

三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十三处立战功已离军人,已降指挥,创置破格岳庙,每州差二员,减半请给。今乞改作添差,许修武郎以上指射。如亲民资序人,与添差诸州军兵马都监,监当资序人,与添差监当场务,并不厘务,仍许添差两任小使臣校尉每州亦差两员,亲民资序人与添差诸州军兵马监押,监当资序人与添差监当场务,校尉添差指使,并不厘务。大小使臣内有愿作岳庙者听。」从之。其后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吏部又言:「四川(载)〔战〕功破格岳庙,亦乞改为添差,下四川转运司刷阙,出榜差注。」亦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敕令所重修《吏部四选通用令》:「诸犯赃罪若私罪情重,拜未历任,承直郎以上未成考。或无举主及停替未成资,并不在选限。即成资后,因前任过犯该停替,听与选。」从之。以吏部侍郎司马伋言,旧令不曾开注,故重别修定。

闰六月十三日,吏部言:「六部郎官就理关升条:诸郎官任内该关升者,并通实历年限,听理合入资序。本部契勘,郎官昨任外官日,虽已关升,其间于常格合用任数外,多有余剩月日「若止」至「月日」句重复,已删。,若止自曾经关升之后别理考任,不与收使,则与外官无异,而郎官就理关升专条遂为虚设矣。」诏吏部依郎官见行条法施行。

十二月十五日,诏:「自今吏部窠阙并令铨曹(过)[遵]守见行条法,不得以堂除为名。」先是,殿中侍御史江溥言:「

朝廷近发堂除通判干官窠阙尽付铨部,堂中无阙可以差降。近来有资格不应差注之人,又复巧计经营取旨,径作堂除,令注授吏部窠阙,致有部中以资格授下而复为堂除所夺者。」故有是命。

六年正月十六日,吏部侍郎、兼权尚书程大昌言:「乞将已射阙该铨量人如实病不能赴铨,且于阙榜之侧注说系某人射下,见病候铨量。不以是何假故,通过十日,许他人射注。」从之。先是,大昌言:「在法,大、小使臣注应铨量差遣人许留一月外,方(今)[令]他人改射。缘此有三弊:凡注阙三员外不许别换,今既占定此阙,妄请病假,旋询好弱虚一月此句疑有误。,又却别授,是为暗坏不许改换之法,一弊也。其人身实在远,凭人代射,旋来赴铨,尚无大害。如不及赴,遂成虚占一月,方碍在部,二弊也。假如甲、乙、丙三人皆该此阙,甲不愿射而丙实欲之,丙(知)[资]次恩例皆在乙下,遂已赂甲,令且占下,旋以病状拖过月日。乙不知其为幸也,遇阙即已别授,甲方退出,则丙遂得之,三弊也。」故有是命。

十六日,诏:「归正官自今须要亲身到部,有召保官二员,内须要今任满罢日非归正人而同在本州岛军,在内知识官一员。即虽同在一州军,而任诸县官者非。其初离军人,亦于保官二员内召未离军时同营官一员,并后所属,结罪委保正身不系承代诈冒。到部须经长贰亲加引问照验,方得放行添差。」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应官员任满批书并四川、二广升改考第、举主、定差使阙恩例名状有小节不圆,取会留滞,并许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员委保,先次放行。案后取会,如有违碍,依条改正。」自后郊赦同。

十二月五日,吏部侍郎芮辉言:「川广拟官,以道路回远,径赴本路转运司,参司注授,各不逐季申发,于是有积压之弊。今乞令逐路应有参司官每月先具所理恩例名次申部,本部以所申置

籍抄转,仍每岁参司官脚色置籍申部,庶几定差文字到日,本部得以稽考。至于差注不公者,许集注官先经各路本司、次提刑、制置、经略司陈诉,令各司受理互察。」从之。

十一日,诏:「自今诸路州军非泛申发京官、选人、大小使臣身亡事故之类,并以每月所申阙状实封,差人赴长贰厅投下,即付逐选施行。」先是,监察御史余端(理)[礼]言:「以诸路州军非泛申到京官、选人、大、小使臣身亡事故,谓之非次阙,吏取货赂隐匿,从当得者已有差遣,方行榜示。缘其申状止是付开拆司,不即赴长贰厅投下。」故有是诏。

七年二月五日,吏部侍郎阎苍舒言:「乞令诸路漕臣将所部州军每州专委通判一员,三衙并驻札诸军令主帅各委将佐一员,将诸军及外路州、军、县、镇、乡村使臣、校尉如遇身亡事故人当日专状供申本部讫,仍取索付身,关报本州岛,批凿身亡月日,给还本家。」上曰:「如此关防,则可绝伪冒承代之弊。」于是诏依所请。如有违戾,其所委通判并将佐取旨施行。

十四日,诏:「吏部四选各于岁首刷四川定差二年以下及见阙差遣共一百阙,以待因事到阙之人注授。」先是,利州路转运司言:「近承淳熙三年指挥,吏部四选措置,将四川定差窠阙内每月刷三年、二年以下并见阙去处,许令因事到阙人注授。榜及一季,无人愿就,即行下使阙定差。本司每遇集注,有名次该注某阙,其下名自知不可得,却急赴部先注。缘本司系代铨曹参选注授,兼照得淳熙吏部四选通用令,止将四川不该定差窠阙听本部出一次,其前项指挥冲改上条,于四川漕司集注未便,乞参修条制。」本部言:「已降指挥,难以遽改。昨来措置,每季(遂)[逐]路各刷五阙(岁)[截]留,以待到阙之人。今乞改每季作每年,令四川各于岁首刷本路二年以下及见阙各十员,许因事到阙人注授。分明具阙次下逐路,权不定差上件窠阙。」故

有是诏。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乞自今见任执政、台谏子孙并与祠庙差遣,特许理为考任者,即日并罢,应历过月日,仍许他日通理。」诏吏部条具以闻。既而本部条具于后:「一、见任宰执、台谏子孙,京官、监当并知县资序并选人,并差岳庙。一、见任宰执、台谏子孙,京官、知县资序或通直郎以上,并宫观一任。见宰执、台谏子孙,元授内外厘务差遣,已到任人,即日许父祖陈乞改差,仍许通理前任月日。一、见任宰执、台谏子孙,铨试中,入官年久及并任满得替及并:疑衍一字。,或已注授而未赴上者,并许父祖陈乞。一、宰执罢政,台谏改除,其子孙已任岳庙,愿终满者听;或不愿终满而别授合入差遣者,亦许通理。一、见任宰执、台谏子孙,见系知县资序人,所得宫观虽许理考任,(郎)[即]不得当实历知县。一、如遇陈乞祠庙,先关会吏部,于法不碍注授者方差。」从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四川属官令吏部通差京朝官、选人。内选人须注关升有举主人。」先是,权吏部尚书王希吕言:「欲将四川属官二十九阙复归朝廷,其主管官以上则用京朝官,主管官以下则用选人。」故有是诏。

八年闰三月六日,诏:「吏部目今差注两淮州军差遣,令长贰精加铨量。」

八月一日,诏:「吏部陈乞阵亡恩泽及委保宗室女夫,不许离军拣汰使臣作保。」

九年二月五日,诏诸注官不厘务非。不注本贯州。因父祖改用别州户贯者同,应注帅司、监司属官于置司州系于本贯者皆准此。不系本贯而寄居及三年,或未及三年而有田产物力,虽非居住处,亦不注。宗室同。即本贯开封,惟不注本县。先是,吏部条具宗室寄居及庶官流寓州县不许注授差遣。上曰:「寄居不必及七十,有田产不必及三等。凡有田产及寄居州县,并不可注授差遣。可令敕令所参照旧法修立。」至是敕令所增修来上,故有是诏。

十一月二日,吏部言:「乞将利州路转运司合刷窠阙自今每岁首止 刷一年以上阙,因事到阙人指射,其见阙去处更不 刷。」从之。

十二月三日,诏自今应不

厘务并不许荐举作厘务,从臣僚请也。

十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乞下二广转运司,所有定拟窠阙,须候省(剖)[部]给到差札,方许赴上,不得先令就权。如有不可阙官去处,即于州县见任官内选委,时暂兼权。」从之。

二月八日,诏:「自今吏部注授沿边职官县令、兵官、巡尉,并令照应格法,铨量人材。」先是,臣僚言:「朝廷除授,既重内陆,远塞穷边,人所不乐,至吏部注授昏耄庸缪过犯之人,不得已而就焉,故州县官吏多不称职。」故有是命。

十一年九月二日,臣僚言:「添差之员,宗室、戚里、诸军拣汰与夫近时十三处立战功人、归明、离军、忠顺官,非泛恩例,其类不一,宜痛加裁抑,纵未能尽削冗滥「冗滥」下恐有脱句。。迩来添差中有元降指挥带任满更不差人者,及其任满,仍再差人;有令再任,有差待阙,源源不绝。乞重行相度,今后遵依元降指挥不差,仍不创置。」从之。

十二年十月八日,臣僚言:「今年冬祀大礼,制敕所差朝士尚有余者,而吏部所差官亦已备足,舍此之外,了无所用。而吏部自八月间即牒合门,不许放京朝官朝辞,其见在部者,皆拘縻不使去。且以九月论之,至于暮冬,无虑百日,当此盛寒,大可旅桂玉之地,劳费无益。乞下吏部,将见今到堂并在部人除已差官数足外,其不系被差行事者,并听辞谢而去。仍乞自(令)[今]如系大礼年分,并前期两月尽数差定,仿此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散)[赦]:「勘会官员任满批书印纸多有小节不圆,见(拟)[碍]注授升改,并四川、二广升改考

第、举(王)[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应得格法。缘本路转运司行遣或州军批书不依条式及小节不圆,致取会留滞,有碍参选,并许令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员委保,先次放行。案后取会,如有违碍,依条改正。」十五年九月明堂赦(司)[同]。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极赦:「应文臣承务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致仕官,依绍兴三十二年赦文,并与转官,不隔磨勘。仍依当月二十四日续降指挥,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以上,并其余碍止法人,并依条回授。选人、校副尉、下班祗应在职任并岳庙(入)[人],并特与循一资。已系承直郎,候改官了日减二年磨勘。仰所属曹部更切检照当年已行体例,毋得增损漏落。应命官因臣僚论列,或监司守倅按发,不曾经取勘,一时约作过犯,可并与除落,依无过人例施行。」

八月九日,吏部尚书颜师鲁言:「尚左见榜四百余阙,而参选者纔二十五员;尚右见榜人百余阙,而参选者三十六员。因而考究得县令五十余处,元系侍左窠阙,中间关借,因循未还。欲乞将尚左元借县令阙悉归侍左及尚右出阙。经及一年以上无人愿就,即关侍右从条通差。庶几四选通融,无不均之患。」从之。

二十四日,权兵部尚书、兼知临安府张枸言:「切见小使臣添差之阙,州郡皆有定员,总为阙四千八百七十有九。今赴部注授者纔千余人,尚左等处可以类推矣。若添差之人止令照阙注授,则于州郡未

为甚害。今乃有特添差之说,投牒朝廷,径指阙次,初非定员,亦无替官,惟(怿)[择]近地州郡,源源而来,至于本府,尤所争趁。欲乞应添差官员亦并令赴吏部照(关)[阙]差注「亦」下原衍「无」字,已删。。」诏:「诸州军添差官除依条法指挥差注人外,今后不许创阙特差。见任人令终满(令)[今]任,任满更不差人。」

绍熙元年十月十七日,吏部尚书(言)郑侨言:「庆寿赦至今已及五年,尚有陈乞理当公据者;登极赦至今将及二年,尚有未曾陈乞转官者。欲乞将庆寿赦截日终续有陈乞理当公据之人并不许给。其登极赦与转官资,乞自赦降日除程,以二年满日为限。过限陈乞,并不放行。」从之。

十二月一日,中书舍人倪思言:「吏部四选有名籍簿,凡文武臣僚乡贯、三代出身、历任劳(续)[绩]过犯莫不具载,每朝廷除授,吏部注拟,台谏论列,给舍缴驳,皆于此有考。臣近者尝取而参照,乃是数年前所定者。后来升降与夫合书功过,咸不(许)[详]备。欲乞再令吏部委各曹郎官重加编类,自后或有升降功过,以时注凿,月为点检,庶几不至差误。」从之。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罗点言:「铨量之法,尚有古人遗意。欲乞今后应合铨量官并于三日内赴部,不许循习,归乡铨量,庶几法意不至尽废。」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官员任满批书印纸多有小节不圆印纸:原作「纸印」,今改正。,见碍注授升改并四川、二广升改考第、举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应得格法。缘本路转运司

行遣或州军批书不依式及小节不圆,致取会留滞,有碍参选。并许令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员委保,先次放行。案后取会,如有违碍,依条改正。」

同日,赦:「应承务郎以上使臣,不因赃罪降充监当人,如后来别无赃私过犯,并与牵复差遣。或不因罪犯,乞折资注授,若无规避,理元资序者听。」

同日,赦:「承务郎以下,已授差遣,未赴任间丁忧、服阕,并州府依条保明到选人陈乞祖父母、父母老疾,合得家便恩例,其间有不曾连到保明正身并勘验公据,致碍参选注授之人,可令吏部特与放行。」

同日,赦:「承直郎以下犯公罪杖笞,赴部注授,会到寺,见有公案未结绝,合取旨之人,且与放行参选。后有特旨,即依特旨改正。」

三年六月七日,臣僚言:「京官、选人所注差遣许以私计不便,听从两易。其间有名次稍高者,得指射近地(住)[注]阙。待次之间,或以废疾,或贫乏,规图厚利,便欲与人对换。又有名次稍低,无阙可入,遂不问地之远近,阙之高下,注拟而归,恃其富厚,寻人两易,有此奸欺。欲乞戒饬吏部,今后有两易差遣人,须管亲身赴部陈状,长吏审验诣实,方许对换。」吏部看详:「欲从所乞外,仍须阙期相去一年之内,方得对换差遣。」从之。

十二月十日,吏部言:「看详(当)[福]建安抚赵汝愚等乞减罢汀州冗官事,今乞将武平、清流两县(承)[丞]阙特从省罢。其上杭县系有坑冶去处,既减罢检踏官,就差县丞兼检踏官

职事,却减罢主簿一员。仍将添差福建路安抚司准备将领、汀州驻札不厘务一员,并添差监押不厘务一员、添差监在城商税不厘务一员并行省罢。所是本州岛申乞将添差在城商税大使臣一员改注汀州训练禁军;小使臣二员,一员改注汀州宁化县苦竹寨巡检,一员改注汀州捉杀盗贼官阙,并从所申,与差注年未及六(年)[十],曾立战功人。内训练禁军一阙,先注曾立十三处战功人,次注曾经随军被赏立功人。并须亲民资序、年未六十。如榜及半年,无上件人指射,注亲民资序应材武人。」从之。

绍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极赦:「应命官犯公私杖以下罪,元(元)[非]赃滥者,可免理年举主,并与依无过人例施行。」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武〕官员犯罪先次放罢,后来结断,止是笞公罪,为有再得指挥,仍旧放罢,吏部见理后来年月降罢名次,可特与理先降指挥年月施行。」庆元三年南郊赦,嘉定八年、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并如之。

同日,赦:「应命官酬赏,因犯公罪,须候一任回,方合推赏者,若经今赦,合依无过人例,便许收使。」庆元三年南郊赦亦如之。

同日,赦:「文武官陈乞奏荐,各有发奏期限,其间有未入限前发奏并不填实日,却系在应发奏月分,或保官满行声说作保次数,并特与放行。」庆元三年南郊亦如之。

同日,赦:「应官员任满批书印纸多有小节不圆,见碍注授、升改,并四川、二广升改、考第、举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应得格法。缘本路转运司行

遣或军州批书不依条式及小节不圆,致取会留滞,有碍参选,并令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员委保,先次放行。案后取会,如有违碍,依条改正。」嘉泰三年南郊赦亦如之。

同日,赦:「应命官犯私罪徒经今十二年、赃罪杖以下经今二十年,有五人奏举,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七年、或元因注误,或法重情轻,并有三人奏举者,许今后不碍选举差注。其犯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十二年、公罪杖以下经今六年,有二人奏举者,今后与依无过人例施行。若公、私罪不至勒停,特旨勒停,加举主人一员;公罪徒合该勒停之人,与增展二年,并加举主二员,亦许依无过人例施行。以上并须情理稍轻及(被)[备]坐后来各不曾犯赃、私罪,并听于所属自陈。内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赃罪杖,不碍选举差注。若举主考第比无过人例合磨勘者奏裁。其犯公罪流,非用刑惨酷及拷掠无罪人致死及失入死罪之人,如及二十年,不曾犯赃、私,更加举主一员,在内于刑部、在外于所在州军自陈,保明申奏,亦与依无过人例施行。」嘉泰三年南郊赦亦如之。

闰十月二日,中书门下省言:「三省堂除选人阙不及百数,而选人之在吏籍者一万三千四百余(贯)[员],顾何以能尽满其欲 徒长奔竞之俗,兴留滞之孍。今措置,欲将建康府转般仓等五十阙并发下吏部,审定资格差注外,余左藏东库等四十五阙,其间多是与京官使臣通差,合依旧存留,三省使阙。仍

须公共遴选贤能,依条例差注。如不知其人,则临时取旨委官荐。」从之。开其阙次:建康府转般仓、镇江转般仓、建康户部大军仓门、鄂州户部大军仓、鄂州户部大军库、行在草料、提领建康酒库所、糯米籴场、南、北面惠民三药局、排岸司、两浙转运司催买官、建康大(挺)[榷]场、铸钱司检踏官、钱冶司干官、淮东安抚司主管机宜文字、左藏封桩库门、左藏封桩下库门,婺州、明州、台州、温州、衢州、镇江、平江府、常州、湖州、秀州、建康、宁国府、徽州、隆兴府、福州、泉州、建宁府、通州、漳州、高邮、武冈军、濠州、严州、江州、扬州、潭州、绍兴府教授。

庆元元年二月十日,吏部言:「侍郎左选承直郎以下陈乞参选注授,会到刑部、大理寺有过犯,刑、寺引用干道元年六月二十二日、干道二年十月九日指挥,命官因州按发,不曾经推勘体究之人,并免约法。及引用绍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极赦文,应命官因臣僚论列,或监司、守倅按发,不曾经取勘,一时约作过犯,可并除落,依无过人例施行。应命官犯公、私杖以下罪,元非赃滥者,可免理年举主,并依无过人例施行。本部照得官员虽该前项赦恩除落及免约法,其间却按章内赃数项目明白,或曾差官体究,却不曾取责本官伏辨文状,及有曾追合干人供出贯伯,却无的确赃数,亦无交付何人收领,不显缘公、缘私等,见行下大理寺约罪,及行下本处取会。未报到间,准刑部关该遇赦恩除落及免约法。缘似此在部之人,本部若不与放行参选注授,缘已该大赦,曾经刑寺陈乞除落及免约法,若便与放行注授,窃虑收使恩例及理名次在上,升压无过犯人,无以分别。今措置,欲自今后令本部照应

似此罪犯之人,并与注降等合入差遣。如同日指射差注,在无过犯人之下。若有赃罪明白之人,亦不许注授掌财赋及收趁课利去处。」从之。

六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窃见宗子压在部选人,仍有占射恩例。凡在部窠阙,例为所占,至有一阙连三两任,但是宗子,故在部孤寒选人虽欲指拟一阙,厥为难哉!欲令吏部注官之际,有宗子主拟窠阙之处,须得外姓一任间之。傥其中间以外姓,而外姓适有事故者,亦听其同姓为代。」下吏部看详:「欲从所请。今后如已隔政差下宗室,却中间外官一政或有非泛丁忧、事故,仍听所差下宗室连并赴上。」从之。

十二月三日,刑部、吏部言:「(诏)[绍]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极赦:应命官因监司、守倅按发,不曾经取勘,一时约作过犯,并与除落,依无过人例施行。照得大赦前有命官在任犯赃,因监司、守倅按发,曾经体究,直降指挥降官放罢之人,例因大赦,经部陈乞除落过名。本部欲将似此不曾经取勘之人照赦与之除落,即系与无过人事体一同,终是曾经体究。兼准今年三月二十六日从臣僚申请指挥,曾犯赃罪被劾降官罢任之人只许宫观岳庙,以此未敢照赦除落。乞明赐施行。」诏:「命官因臣僚论列,或监司、守倅按发,身不曾亲被取勘,止泛言赃数,委无实迹,一时约作过犯之人,并令(曾)[遵]依大赦施行。如身不经勘,而曾约体究干连赃证,有实迹者,后来得旨

降官放罢,照应只许受宫观岳庙指挥施行。如命官犯赃,身经勘鞫招伏,事状明白,并照见行条法。」

三年四月三日,诏:「复州、荆门军系里州军,今后不作边郡使阙。」

八月二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诸路属官今后并不作差注本贯及居止在本路者,见任人令终满,已差人听两易。添差不厘务者非诏已授未赴上人「非」后疑有脱文。「诏」字以下,应是诏语。,如无人两易者,许于吏部退阙,先注授本等差遣。其坑冶司属官止避本贯及居止处。」

十一月五日,南郊赦:「文臣带职朝奉郎以上,该遇大礼奏荐,合(斋)[赍]印纸,经保明州军批凿几次。缘其间有漏行批书,若候行下批书讫具钞,委是迂枉。如失于批书,本部见得不过次数,与先放行。」

四年二月三日,臣僚言:「国家铨选之法关防严密,载在令(申)[甲],昭若日星。往往有司失于奉行,遂致奸〔弊〕百出,外而监司、州县,沉轧阙帐,不即申发。而胥史邸吏(赏)[卖]弄阙次,专务隐藏,铨法之害莫此为甚。在外州县官有到罢事故,寄居待阙官有非泛事故,或阙到,合行之官而违限不赴,或见任去替半年,未曾注授替人之类,一时官吏隐而不闻,至有下政指论前官事实,而陈乞改替者。或有丁忧人,直至服(阙)[阕]参选而自告言者。或有见任官事故而监司、守臣差人权摄,利于兼局所得而不许入阙状者。或有亲戚待阙他州,知其事故,计嘱不申,径用占射恩例,作远阙指射,而卒得近见之次。(沉)[况]在

法,不依限申部杖一百,吏人三犯勒停,当职官奏裁。诸州令转运司从本部并申尚书省,如有情弊,根勘具奏。法非不严,而外之监司、州县视为文具,使选部无由得知,此所谓沉轧阙帐,不即申发之弊也。诸路有日申,有三日再申,有月五类聚别申,千里以上限一季申,多是无图罢役书铺或火下及代名守阙亲事官此句疑有误。,公然与在选吏贴并顾书人,就前路或诸门接见承局,厚致赂遗,取买阙状,收藏在家,作暗阙出卖。间有(斋)[赍]赴进奏院者,被院吏擅行开拆,以抄录照用为名,或有州县经阙,进奏院或报进奏官,亦与书铺、选吏通同(赏)[卖]阙,候其当次,一射可得。况在法应出阙,而吏人漏落藏匿,各杖一百,仍降一资。又藏匿见行文书有情弊者,以盗论。诸盗文书徒二年,不以赦降原减。法非不严,而内之胥史邸吏故为弊幸,使差注不行。此所谓卖弄阙次、专务隐藏之弊也。乞备坐条法,申严镂板行下,务在遵守。外而监司、州县,须管依条限申发阙帐;内而胥(吏)[史]邸吏,不得复行卖弄阙次。稍有违戾,依法断遣。赃重者以枉法论,当职官依条从本部具奏取旨,庶得阙次流通,士夫免留滞之孍。」从之。

五年三月十一日,臣僚言:「乞初任通判人不许径与州郡,京官注属官人不许(唤)[换]选人阙,合该堂除人不许送部越次注授,六部架合人不许冗流得以充数,已降永不得与亲民差遣指挥人不许复任监司、

郡守,已经除授远地不肯赴上之人不许别与近地差遣。」从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今后以恩例添差之人,每历两任,方许升一等差遣,着〔为成〕法。」以臣僚缴奏浙西兵马都监傅昌世历分未满,而侥求骤升路(铨)[钤],故有是命。

六年五月十四日,诏:「吏部长贰严行约束本部人吏,将应干见行及日后承受到文字须管先次疾速行遣,不得注滞。如有小节未圆,续行取会改正。其余曹部依此施行。」(原本空□□字)虑恐当行人吏〔非〕理阻难,及将小节不圆一例不与放行,致使官员留滞等(侍)[待],故有是命。

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川广定差之法,盖为地远窠阙少人愿就,故行下各路漕司就近差注,所以便远方之人也。今在部注授之人见川广窠阙内有见次,俸禄差厚,赏典又优,即求关节指射,行下攘夺,使已定差之官狼(狠)[狈]而去。其间亦有内陆急禄之人万里经营,卒至失所者。乞(使)[吏]部将已发下川广漕司定差窠阙,今后不许在部及干堂人指射攘夺,庶使定差格法不致废坏。」从之。

庆元六年七月十三日,臣僚言:「寄居官或待阙丁忧、事故者,所有州县自合按月具申吏部,以凭用阙。今丁忧、从吉、事故已久,吏部尚不及知,人皆惧其远次,故多不敢注授。见任官或有丁忧、事故者,所任州县自合催促以次官,如〔期〕之任。今有占留正任之阙,应副亲故之权摄,坐阅岁时之久,始迓受代之人。官吏到罢,自有定期,秩满当去。今日京秩以上指日终

更,数多先期迎迓。若夫选调,则又不然。贪求举削,既满之后,复踰数月,远涉岁时,始获交承。若废疾之人不堪赴上,自宜退阙,其到部,别与□□「与」下原阙,据文意当为「注授」二字。。今限踰年之法,故前官欲解罢而不能,后政欲趣上而未及。夫是四弊,皆壅底铨曹之法。乞令吏部严行约束诸路州县,如寄居丁忧、事故者,仰本州岛须管于当月申部。在任有丁忧、事故者,不得差人权摄。亦仰实时移文催促以次人赴官。如或违戾,监司觉察按劾,重寘于法。如在任既已终满,不得巧计妄作补填,即仰催促后官赴上。至如疾病,有妨之官,乞行遵守条限,不得逗遛月日。若妄(系)[称]笃废疾「笃」下疑脱一「重」字。,不能举动者,阙到,不拘踰年之限,止限一季,许后官陈乞,勘会保明,申部赴上。」从之。

二十三日,吏部言:「选人初官注授差遣,未赴任间丁忧,服(阙)[阕]到部,在法仍许理元参部月日、名次并恩例别行注授,委实允当。今来契勘初官有元赴部注授差遣,待次六七年,已曾赴上,而未及一考丁忧罢任,服(阙)[阕]到部之人,既缘未及一年考,不许注破格经任窠阙,却又以其非未赴任之人,不许理元参部月日、名次、恩例,其在部注授尽在众人之下,反不及未赴任之〔人〕,实为可悯。今相度,欲将初官已到任未及一考丁忧,服(阙)[阕]到部之人□□折未赴任人「之人」下原阙,据文意当为「与比」二字。,仍理元参部月日、名次、恩例注授,庶得均平。」从之。

嘉泰元年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孝宗皇帝裁抑添差,载诸《圣

政》,永为成宪,今日之所当遵守。比岁以来,私情幸进,不顾格法,干求添差,以希见次,夤缘竞趋,尸禄者有滥授之嫌,厘务者有侵官之患。为庶〔官〕者则不照条法之当否,为戚里者则不问服属之亲 ,一 攀援,委是冒滥。乞今后除授添差等官,如宗室、随龙、归正、离〔军〕及朝士补外从条合行注授外,其余越法踰制悉行杜绝。如戚里等有特旨及自经朝廷陈乞添差之人,并送太常寺契勘服属。如服属已远,即从大臣执奏,给舍缴驳,不得轻授。其它无添差恩例之人并不得辄与添差。」从之。

三年五月六日,秘书丞、兼权尚右郎官锺必万言:「伏见诸州陈乞大礼奏荐与致仕、遗表恩泽,其弊莫甚于右选,而临安为多。且人之有无子孙弟侄,孰详于邻里乡党,今不保奏于本贯,而保奏于临安,以为寓居之久,其为诈冒必矣,铨曹何从而察哉 所以据者保官也,核实也。保官不以为诈,核实不以为伪,铨曹虽欲不信,可乎 所谓核实者,不过行下厢邻,缪为勘尔。若夫保任之人,又有不然者。凡武臣参选,印纸多留书铺。一遇召保,书铺径将印纸批上,而保官初未必知也。欲望申严核实保任之罚,犯者官则镌斥,吏则决配,若书铺擅将保官印纸批上者罪亦如之,庶几革冒滥之〔弊〕。」吏部勘当:「今后陈乞大礼奏荐、致仕、遗表恩泽,须行下陈乞之家所居厢邻,官司责立罪状,保明具申。仍召保官二员,并(给)[结]立降官

罢任之罪批书保官印纸,本州岛官吏再行勘验,方许申奏。所有武臣参选,从条合赍真本付身、印纸赴部呈验,实时给还。书铺更敢收留,擅将印纸、批书作保,乞行决配。」从之。

二十六日,监察御史陆(浚)[峻]言:「尚书六曹皆号法守之地,条格品目,吏铨尤为详密。比年以来,铨法滋弊,人有幸心。臣尝推原其故,其始盖起于废法而创例也。夫法不足而例兴焉,不知例一立而吏奸秉之,异时比附并缘,(寝)[寖]失本意,于是例用而法始废矣。欲望申饬吏部,自今后一切遵用淳熙重修《七司 令格式》申明,及当时臣僚所进表文后所乞事件外,所有前后循袭成例者,非有申请画降圣旨,并不许承用,违者重寘典宪。」从之。

九月二十八日,吏部言:「臣僚奏请,乞将川广漕司定差之阙不许在部及干堂人指射攘(等)[夺]。本部见遵从前项指挥,照得四川所榜选人窠阙止是教授、监当及四路运司主管帐司,其合得在外指射恩例之人,似恐入阙稍艰,无以应副。今欲照指挥内止该载在部之人不许指射定差窠阙外,乞将四川合得在外指射恩例之人亦许指射运司定差员阙,庶得四川在外指射人入阙稍宽。」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南(部)[郊]赦文:「应官员昨该遇覃恩转官循资之人,立限已满,窃虑其间偶缘事故出限,若在今赦已前申陈到部者,并与放行。」

二十六日,臣僚言:「诸军机幕、参赞、干办等官专待右科

前名,此干道之制也。比来纳粟出官,或务、场终满,冒授计议,乞行厘正。」诏:「计议官、主管机宜文字、干办公事依指挥差武举人,其余窠阙并照旧例施行。」

十二月十七日,考功郎官王闻礼言:「窃见近者臣僚陈请,选人历四任十考而实历监当、狱官、县令各三考者,与改入官。见蒙朝廷行下本部,遵守施行。兹固足以振拔滞淹,收拾遗材。然而应格者终少,且县令、狱官诚为繁重,而监当盖有优轻者。今有或为县令两任、狱官两任,以不曾经历监当之故,四任十二考虽足,不敢放行。区区愚见,以为有不任监当而曾任县令或狱官两任者,许理为监当之数;如阙县令、狱官一任,虽有监当两任,不与通理,庶几寔历重(虽)[难]之人应得上件资格。伏乞详酌施行。又近日陈乞四任十二考之人,任考虽足,其间县令、狱官、监当任内偶因丁忧、事故,以理去官,一任之内,所少或一两月,或十数日,便以不满三考告示,不该放行,以故应格者尤艰。欲乞将曾历过上项三任之人,每任实历三十个月,便许理为一任。但须监当、县令、岳官通满九考,方理为实历。如此则绝长补短,人被宽恩,天下无遗才之叹。」从之。

开禧元年闰八月六日,臣僚言:「六曹之设,皆为法守之司,而吏铨为尤详,条格品目,炳若日星。比年以来,创例废法,循习滋久,流弊有不可胜言。试以一二言之。诸文学遇赦许注官,法也。今乃以公私

试曾中及已用覃恩幸学恩例升甲推恩,后又欲用为免待郊参部,果法乎 诸黄甲已授差遣,丁忧、事故人服阕到部,许同在部人注授差遣,法也。今必欲占射未便阙,果法乎 诸初注权官任内不许循资,虽奉特旨收使者执奏不行,法也。今乃却于未赴任间多方图谋酬赏资,径欲作正官,理为考任,果法乎 初官不许差辟,法也。今乃却于部中注授差遣,后径欲作经任人,以图辟差遣遣:疑衍。,果法乎 在法,应得循资以上酬赏不许留后收使。今有选人未转至承直郎,改官后却欲将选人时所得酬赏作京官磨勘收使,果法乎 在法,诸已授阙,不许退换,拟定三日内,许换经使阙一次。今有已授差遣,出三日限,虽一两月后,亦别作缘故退阙,仍欲占射非次阙,果法乎 凡若是者,得之者不以为恩,不得者适以为怨,吏奸乘之,比附并缘,请嘱公行,祖宗成法荡然无有。欲望申饬吏部,自今以往,凡有成法者,不得援例引用,庶几幸门杜绝。」从之。

二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文:「应命官管押纲运,偶缘元差官司失于照应,致有年及六十以上或无举主,未曾到部,及课利场务监官并有进纳杂流与夫特奏名,并差别路官管押,或陈乞厘革之人,但所押钱物别无少欠,见碍推赏,可特与放行一次。」

三年九月十一日,诏:「应任极边差遣人不愿循三(次)[资],与减常员举主两员,次边与减一员。恩科出官人一任理一考

者,极边差遣与理两考,次边与理一考半。并及三考,方许引用。自今降指挥之后,如有赴部注授见阙之人,即欲与就部出给理当减员增年公据。如京朝官、选人、大小使臣应赴边任,出边一季不之任人,日后参堂到部,并不得与授差遣。」

嘉定元年正月九日,臣僚言:「改官必班见,旧制也。或(经)[径]得差遣,不妨趁班。改官必作邑,旧制也。或别得差遣,遂免作邑。至如升改之员已定,特许附班;荐举之章有碍,委曲收使;或阙已授,而留钞未上,别图改注;或阙未出,而先乞当阙,阻遏后来;或不合奏荐,而特与放行,既开方来之门,复令已往者援例,或不许收叙而特与改正,既已脱去罪籍,仍还积下磨勘;辟差者不问实历之有无,换阙者不问阙次之远近;甚至出身定于补官之初,或扳援亲属而改换进士;限以科举之制,或未尝中选而出官。已往之事,诚难尽行追改,更化之后,岂容一切因仍 欲乞明诏中外,自今一遵祖宗成法,凡后来所行与成法相戾者,并不许放行。」从之。

三月七日,臣僚言:「欲节财用,当先汰冗滥之员;欲汰冗员,当先革添差之弊。数年以来,凡添差者皆寅缘而得之,尤为冗滥。欲乞自今以始,除铨曹添差自有立定正条法差注外,所有堂除及特旨,应文武臣添差厘务、不厘务并行住罢。」诏各令所属条具,取旨施行。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臣僚检会,凡弹劾放罢之人,率

以二年为限,方许授祠禄。祠禄任满,然后取旨除授。乞下部,照累降指挥遵守。本部照得京官按劾之人以二年为限,方授祠禄。其选人止有县令限年参选指挥,余官并无限年条法。今措置,欲将选人县令任内经臣僚或监司郡守按罢,如曾经推勘体究之人,罪状显著者,昨降指挥,放罢满一年参选,今欲展作二年后,方许陈乞参选。内有虽不曾经取勘体究,(两)[而]按章内声说赃滥明白,自放罢后并合满一年半,方许陈乞参选。其县令为监司、郡守一时按罢,按章内无赃滥等实迹,只是职事旷弛者,满半年后参选。其余选人任职官、县丞、判司、簿尉、教授、属官、监当等,内监司、郡守按罢,其赃滥明白者,虽不经〔取〕勘体究,欲自放罢后亦满一年方许参选。除县令外,余官犯公罪,照差替元法降两月名次,今展作一季名次,方许注授。」从之。

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应文武臣年七十以上,遇大礼合该奏荐之人,若从来未经荫补者,可特与放行一次。」八年十一月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嘉定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指挥,承务郎以上,在任经臣僚或监司郡守按罢之人,比类侍左措置。如曾经推勘体究之人,罪状显著者,昨降指挥放罢满一年参选,今欲展作满二年方许参选。内有虽不曾经推勘体究,却缘按章内声说赃滥证据明白,放罢后并满一年半方许参选。按章内无赃滥等实迹,只是职事旷弛,

满半年参选。今来既该郊恩,应犯在今赦以前,令吏部四选将上项展年参选人特与减年,许行参注一次。内元合候满二年参选人,令减作一年。合候满一年半参选人,减作半年。合候满半年参选人,即与放行参选。其赦后有犯人,自照应元降指挥施行。」

又赦文:「使臣常程短使,旧法参部三月收入住程,被差之人三月一替。昨缘开禧修书将合该短使人止满一月收入住程,纔遇住程,月日既满,虽不曾差充短使,亦得自便。其已被差充短使人缘尚照旧法,却须候满三月,方得交替,委有抵牾,遂使外方之人久成留滞,理宜优恤。可自今赦到日,令吏部将常程短使已满一月,(既)[即]听交替。」八年、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初官不许占经任之阙,选人宗室许连授两政;年及三十,经任有举主人方许注选阙;年及六十,不许为狱官;曾经改官年及人,止许补外郎签判;或曾铨试不中年及人,止许注川广残零阙;捕盗改秩,必须先注县丞、令录,打归破格,方许集注;非阙期相近一年,不得互易差遣;按罢曾经鞫勘一年,方许参选;大使臣转武翼郎,经郊方许奏荐;小使臣非曾关升,难以亲民。是岂立法之不善哉!自夫不能权之以人,部吏与书铺相为表里,遇一暗阙,如获宝货,百端邀求。稍厌其欲,名曰榜示,其实未曾。及其出阙,不问前后资历有无分数,密以为地,俾之注拟而去。夫

铨选之法,以历任浅深为资序之高下,以分数多寡为注拟之后先,可谓至公,了无欺弊。今也私意一萌,所当入者匿而不示其阙,所不当入者乃窃取而冒得。试诘其故,则曰此人某官(人)[之]亲若故也,此人某官之兄若弟也。是岂立铨法之本意哉 乞下臣此章于吏部,俾确守成法,检柅奸弊。如部吏与书铺仍旧扶合欺谩,必重寘典宪。其或以(而)亲族而(桡)[挠]法,以故旧而坏法,许御史台弹劾以闻。」从之。

八月三日,臣僚言:「检准嘉泰四年八月二十三日集议指挥,应文武官除磨勘转官外,应以恩赏转者,每年不得过两官。注文:谓如今年八月二日已转过两官者,须候来年八月一日以后,别遇恩赏,方许转官。如更有合转官恩赏,并作磨勘收使。窃详当来集议之意,正以谨重赏典,用革泛滥之弊,其欲永久施行,亦贵于法意与人情相合。今观元来集议之文诚有窒碍,至于赏功之意,颇为亏失,不容不加订正。今照注文:谓如今年八月二日已转两官,须候来年八月以后,别遇恩赏,方许转官,其所以明立一年条限,固为严切,但失于照应初转第一官月日,未免有碍一年不得过两官之制。假如嘉定元年正月十五日转第一官,八月二十〔日〕转第二官,若直至来年八月二日方许转第三官,即是一年七个月方得转第三官,此犹是日月差近。又如嘉定元年正月十五日转一官,当年十二月转二

官,若依集议指挥,直至来年十二月满一期,方转第三官,却是始终两年,止许转两官。其实每年止得转一官,乃于一年不得过两官元制委有抵牾。今乞朝廷详酌,立为定制。应文武官每岁自正月一日以后止十二月终以前,除磨勘转官外,如有恩赏,止许转两官。其更有合转官恩赏,并作磨勘收使。如此则限制截然,了无抵碍,庶可永久施行。乞下吏部、 令所公共审详,修立成法,实为利便。」吏部、 令所看详:「嘉泰四年八月指挥其每年不许过两官注文委有未便。今欲从所乞,自正月一日至十二月终,除磨勘转官外,许转两官,委是顺便。所有元降指挥:如更有合转官恩赏,并作磨勘收使,其注文欲只仍旧施行。」诏依吏部、 令所看详到事理,令吏部常切遵守施行。

八年二月十八日,吏部尚书李大性言:「吏部见行条令,诸福建路知通、录事、司理参军、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照得川峡路差注不许同任,向来亦有此法。其后干道三年指挥已行冲破。盖缘承平之日,在京去川峡、福建地里甚遥,遂一时如此措置。(目)今福建与昨来事体不同,兼相避之法引用不一,委是未便。照得在法,诸川峡知通、职官判司、兵官、令佐不并差川峡人,又令诸福建路知通、录事参军、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除川峡路不并差本路人条法已有绍兴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并干道三年十二月四日指挥冲改,

权不引用上条外,所有前项福建路知通、录事、司理、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之法,未有承准指挥冲改。今欲将福建路知通、录事、司理、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条法照川峡路已得指挥,权不引用上件条法施行。」从之。

二十四日,吏部尚书李大性言:「铨法旧来作县罢黜人,不过两三月再行到部,复注县邑。至淳熙十三年七月,吏部遂行措置,画降指挥,知县、县令为监司、郡守及臣僚按罢,不曾经取勘及体究者,放罢后到部,不许注繁难大县及选阙知县、县令,止(法)[注]其它小县。惟是当来措置不曾分别,岁月滋久,奸弊甚多。如所谓繁难大县,除四川外,不过有四十阙。此外又有望县,有紧县,有畿、赤县,有选阙县;又有上县,有中县,有中下县,有下县,皆出于邸吏供具,以为《九域志》所载如此。采之(郡)[ ]议,稽之案祖,近年以来,作县罢黜人有力者或行宛转,或行计嘱,间得复注紧县与望县者,与四十大县无异。其贫困无力者,不过得穷僻下邑,以应复注小县之文。兼邸吏所具下县,除川广之外,不及二十处,而侍左与侍右堪作县人通差注,其尚左京官、尚右大使臣可注之小县不过三数阙而已。以此差注不行,多是攀援前来不当之例,除四十大县与选阙外,却于其余见榜县阙陈乞差注。窃谓作县罢黜人既是一体,岂应有不均之弊。乞将大县并望县、紧县、上县、畿赤县、选阙县其放罢人不

许差注外,有中县、下县,许令作县放罢人差注施行,庶几免致壅滞。目今县分间有难易与旧来事体不同去处,今将紧县内道州宁远县、营道县、复州景陵县并降作中县;其上县内赣州安远降作下县,随州随县、汀州上杭县、蕲州黄梅县并降作中县。其中县内有可升去处,太平州芜湖县、福州宁德县、无为军巢县并升作上县外,有进奏院供到十一县,《九域志》内不曾该载望、紧、上、中、下县去处。数内欲将抚州临川县作望县,处州庆元县、建昌军广昌县、抚州崇仁县、乐安县、建昌军新城县并作上县,武冈军武冈县、靖州永平县、德安府云梦县、复州玉沙县、蕲州罗田县并作中县。乞下吏部,照上件分定县分高下,置籍遵守,差注施行。」从之。

同日,臣僚言:「选人举主及格,避亲离任之法,必限以一年,方得离任,犹之可也。未(畿)[几]必欲二年成资,方听离任,此令一行,士大夫求速化者始倚法以为欺矣。至有初无男女而点缀为姻,公肆谩诞,恬不为怪。士夫明知其欺,铨曹明受其欺,初未尝有成资离任者,是限以成资之法,不几虚文乎!今欲凡举主考第及格,如无绾系,听令本州岛保明,批书离任。诸司属官,随所隶保明一体施行。其间如有部运、和籴、赈济等差委,自合候竣事日方许放行。如此则人自不欺,法亦无弊。或止乞坚守一年离任之法,不许妄乱避亲,亦足以杜绝欺伪。」诏:「今后选人如考

第举主及格之后,在任须满一年,听令离任参部,不得更以回避亲嫌陈乞解罢。」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文:「诸军拣汰离军、曾经立功、重残废之人,朝廷优恤,不以付身圆与不圆,干道八年、淳熙元年、庆元三年、开禧二年、嘉定八年五次各与添差,自后别无再行恩数,窃虑狼狈。可将似此添差五任已满之人更与添差一次。」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昨因臣僚奏请,不许离军拣汰使臣作保参选,专为冒名承代之人。其离军拣汰使臣校尉到部,尚虑一例阻节,各许召本色保参选注授。」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知县、县令放罢后到部,从已降指挥,不许注繁难大县及选阙知县、县令,止许注小县并中县、下县知县、县令。似此之人如该今赦,令吏部开具元犯申尚书省,酌量事理(经)[轻]重。除不许注授繁难大县及选阙外,特许注授见榜上县并未应出阙中县、下县知县、县令一次。」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应冲替命官,系事理重者,与减作稍重,稍重者减作轻,轻者与差遣,差替放罢者依无过人例,使臣比类施行。其缘公犯罪冲替,重降作轻,稍重者与本等差遣。」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明堂赦文:「(劝)[勘]会命官所得酬赏,在任公罪降官,不因本职或得替后被罢行下,约得刑名系是公罪杖以下,该遇令赦,合依无过人例,特与照数放行一次。」十四年明堂赦如之。

又赦文:「在法,命官陈乞磨勘服色年限内,曾因罪编、羁

管、勒停、责授、赦官、追官或居住,若除名后虽已改正过名,而无理元断月日之文,其以前被罪年月并不许收使外,节次官司引用不明,自今后命官被罪以后至改正之前年月,并不许收使。其未被罪以前历过年月,系是未有罪犯,合与放行。」

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德音赦文:「勘会蕲、黄州并管下县镇近以虏寇惊扰,其间有官之家或致因而失去付身、告 之属,自德音到日,限半年内许经(准)[淮]西制置司陈乞,召文武升朝官两员结罪保明,备申所属省部,即与出给公据,放行参注。」

九月十日,明堂赦文:「(酌)[勘]会见在部待次、不得与亲民差遣人该遇今赦,令吏部开具元犯申尚书,酌量事理轻重,特与注授小军州签判及远小县县丞一次。如犯在赦后,依已降指挥施行。」

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臣僚言:「窃惟入仕之途杂于弊幸之多端,而诈冒同姓,则其尤甚者也。军功阵亡之泽,无子则许奏 ,所以示优恤之意。其无女者,乃售于多货,而冒为 以补官。乃者陛下因廷臣之请,亦既严其禁矣。若诈冒同姓之弊,则未之革也。今军功杂流有延赏而无嗣续者固多矣,奸民罔利,往往为富室地道,恐之以离革之说,啖之以养赡之利,公为契券,以赀鬻官,伪为亲子,奏补入仕,因得以不碍格,经营漕举,侥幸换过,即经铨曹陈乞归宗。更易〔再〕三,以伪为(员)[真],人不复可瑕疵之矣,名曰脱胎换骨。若此之比,实

繁有徒。然则奸法禁,乱选举、冒官爵,敢谓是无忌惮者,盖亦奸胥猾吏相为表里,舞法而慢令耳。厥今员多阙少,率一阙而待者数人,未免有贤愚同滞之叹。属(曰)[日]庆宝告成,霈恩旷荡,内焉三学之士暨于京庠,皆得以免举,外焉麾轺捧表、特奏末名,悉得推恩入官,占阙有增无损。如臣所陈,是亦澄源汰冗之一端也。欲望明诏有司,凡文武官已登仕版者,并不许陈乞归宗,永着为令,俾知遵守。革伪冒之弊,绝觊幸之心,诚非小补。」从之。

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吏部郎中汪立中言:「朝廷公论在铨曹,公道在法令。守法则人无幸心,破法则人得援例。盖幸法之立,乃幸心之所由起。士大夫未尝无幸心,以吾有公法制之尔。法既有幸,人心乌得而不幸耶 是知幸门不可开,幸例不可立也明矣。臣有愚见,冒昧数陈。窃惟本曹掌选人酬赏、循资,具有成法,不容紊乱。但迩来因该遇宝赏,如无资可循及举员足于宝赏之前者,合与给据,候磨勘日久使。今乃有资可转,却不实时陈乞,改秩后方行申给;或先以别赏犹至承直郎,或进赏而举员才及格者,部吏通同计较作弊,亦欲出据。盖其它赏典用于改秩之后者比折收使,宝赏得许全用改秩耳。凡有此等,若不申明,窃恐异日其弊如初,公朝名器,岂容轻畀,欲乞亟赐施行,庶几铨部以为遵守,则士大夫幸心亦可少革,是亦圣朝保全臣子之一端。」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九 司封部

职官九

司封部

【宋会要】

司封主封爵,以朝官一人主判。

太宗雍熙三年十一月,诏:「县尉在任如三限捉获劫杀贼,须子细批历及劫获时日、断遣刑名。应书较考第,须考帐内事节分明,第一限获者与折两度不获劫杀贼,第二、第三限获者与折一度不获贼。其三限内捉获劫杀贼批书不全者,只折一度不获,仍不理为劳绩。今后应罢任县尉参选历子如有捉获贼,点检批书或有劫盗月日,无捉获时日,有解送月日,在限内者即与施行。若捉贼推勘明是正贼,未断遣会恩放者,亦与理为劳绩。应元授官告内有同催科者,点检历子,逐考罢任比到任户税如亏欠逃折及分,依主簿例殿降;如户口增添,催税及限,亦依主簿例减选。应注在淮南、荆湖、江南、两浙近处、河东官,并限敕申到库年月出给历子,江南、两浙、荆湖远处、西川近处限二十日,西川远处、广南漳、泉、福、建限一月。如限满不来出给,罚俸。如违四十日已上,奏裁。」

淳化元年十月,诏:「今后叙封、加勋官告并使本司印,所有逐司公事并印令吏部官主判。其合要主行人吏,即令于吏部旧主行人吏内抽差。应有合行条贯事件,仍委主判别具条奏。」

至道二年六月,诏:「今后诸处阙人,不得于考功、甲库、祠部抽差,并令御史台于闲慢诸司拣选。」

三年十二月,诏尚书考功依例许招院子一人,粮钱一千,

以祠部公用钱支。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诏:「选人用上考减选,即下考并合殿选。今后每年较考,敕下后具名牒门下省申铨,关报南曹,须八月已前报毕。」

三年七月,诏:「考功所较令、尉考第折除外,如两度不获劫杀贼,降考一等。今后从初县尉失职,三限未满间交与县令捕捉,即据逐人所管目数分两处书罚,各降考第。」

六年六月,诏:「选人不赍到单帐,即会问考功。如逐年本处已申考帐,较考分明者,更不守殿。如单帐、都帐俱不到者,加一选判成,更不候守殿满赴集。自今选人或有书罚,并只依断敕下月日施行。」

景德三年八月,诏:「今后臣僚薨卒合赐谥者,依旧葬前定谥,于祖奠时遣官读诔赐之。」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废考功绫纸库,并入官告院绫纸库。如考功要纸,依甲库例,旋取五十副或百副使用。

三月,诏:「今后选人有追官停任充替人注司户参军兼录参、司法,若有书罚,只依旧降考外,所有常调选人,如拟司户兼录参、司法,在任犯公罪杖已下责罚者,依录事参军例较考。」

三年正月,诏:「选人有移官、对移,赴任后,前任事发,书罚在今任者,依例如前任末考批书。」

五年正月,诏:「文武官薨亡,准《唐六典》,诸职事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身亡者,佐吏录行状申考功,责历任勘校,送太常礼院拟谥讫,覆送考功,于都堂集省内官议定以闻。赠官同职事。自今如本家请谥,更

不先具闻奏,便依故事施行。」

二月,诏:「今后幕职州县官到任便权司理、司法录事,直至得替者,若考内有准敕公罪元犯杖已下书罚者,依例书常考。」

天禧三年十一月,诏司封:「自今给事中、谏议大夫、中书舍人母封郡太君,妻封郡君。」

四年三月,诏:「翰林学士至龙图阁直学士已上母、妻,令尚书司封并依给、谏例拟封。」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尚书考功、祠部、官告院自今降敕差人,理合入资序,仍给添支钱十千。」故事:尚书省诸曹惟判刑部、吏部、南曹许理资序,余遇有(闻)[阙],即申中书,判送某官,谓之送印。时以入堂除差遣者众,又三曹皆有事守,故以敕差之。《两朝国史志》:司封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封爵之制,一出于中书,本司但掌定谥,先期戒本部赴集而已,余司准此。令史二人。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郎中一人,掌封爵、叙赠、奏荫、承袭。案(五)[三]:曰封爵,有三,曰知杂,曰检法。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正贴司四人,私名二人。

神宗元丰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侍郎陈安石等言:「乞以侍郎比类直学士例封赠父母。」从之,着为令。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十八日,中书外省奏:「旧制,臣僚赠父母各有词。欲今后依旧制,中大夫、防御使已下用海词外,其太中大夫、观察使已上用专词。」从之。

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

闲剧不等,今欲减定员数,至简者以比司兼领。司封、司勋各减郎官一员。」从之。

二年九月十五日,诏:「诸父及嫡继母在,不得封赠所生母。虽亡而未有官封者,不得独乞封赠所生母。若父及嫡继母、所生母未有邑封者,不得独乞封赠妻。」从吏部请也。

绍圣元年七月八日,诏:「宗室换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于见任寄禄官上加赠三官。」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诏:「寺监官以杂压在寄禄官通直郎之上者,虽系宣德郎,遇大礼亦许封赠。」

四年四月十二日,三省言:「中书旧条,国名内有莒、郯、夔、芮、薛、勋、鄣、罗国。今来司封格内无此国名,乞行添立。」从之。

元符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司封言:「元丰法:中散大夫、大将军、团练使、杂学士以上母、妻并封赠郡君,其余升朝官母、妻并县君,银青光禄大夫、太子少保、节度使以上郡夫人,开府仪同三司以上国夫人,并系用子官封叙。」诏封赠并依元丰法。

徽宗崇宁四年四月二日,司封员外郎余彦明札子:「契勘自来不许封赠国郡镇名,除已有令文外,有下项国郡镇名内端国、遂宁郡,亦不合封。今欲条内添入。」从之。

大观元年七月七日,广亲北宅宗子博士叶莘等状:「伏 见行条令,大理评事叙位杂压在国子博士之下,遇大礼并许封赠。今朝廷置立国子博士,与宗子博士叙位杂压,即未有明文。如宗子合在国子之上,伏望详酌,特许比类,遇大礼

封赠。」吏部状:「契勘宣德郎任大理评事、国子博士,系寺监官,杂压在寄禄官通直郎之上,遇大礼依条合该封赠外,其宗子博士序位班在太学博士之上,系在通直郎之下,不该封赠。兼契勘宗子博士亦不系寺监之官。」诏:「宗子博士序位立班在国子博士之上,余依所乞。」

二年二月五日,吏部状:「承大观二年正月一日赦书,郡、县君依封国法列为三等。看详到封国之法自来以大、次、小分为三等。今参酌拟定下项:将已曾经两次封赠之人与改封大郡、大县,已至大郡、大县人后来再遇恩,许令于本等内改封。如允所乞,即已下到封赠文字便依此施行。并契勘国夫人已立三等,今承赦文,郡、县君亦分三等,所有郡夫人未有明文。窃虑亦合依此分等。」诏:「郡夫人依国夫人分三等,余并依。」

四年四月八日,内降指挥下议礼局:「臣僚之家沾被恩典,泽及祖先,最为荣遇。其追赠官爵,虽是宠以虚名,缘直下子孙皆得用荫,及本户差科输纳之类,便为官户。故所赠三代愈多,即所庇之子孙愈众,不特虚名而已。今《司封格》三公以下至签书枢密院初除,及每遇大礼,并封赠三代。节度使虽封三代,遇大礼方许封赠,尚不在初除封赠之例。其次官虽至东宫三师,阶虽至特进,职虽至大观文,亦止封二代,有以知祖宗以来慎惜名器之意。又高祖之上又有一祖,未有称呼,可令议礼局看详。」本局奏:「臣

等看详家祭之礼,子孙所以致孝也,其世数之远近,必视爵秩之高下以为之等。是以或祭五世,或祭三世,或祭二世。封赠之制,朝廷所以广恩也,其世数之远近,亦必视爵秩之高下以为之等。是以或赠三代,或赠二代,或赠一代。盖朝廷之典以义制恩,人子之心奉先以孝。故远近虽不同,乃所以为称也。今来家庙所祭世数仪注已遵依御笔修定,其封赠自合依《司封格》施行。至于高祖以上一祖称呼,臣等检详《尔雅》曰父为考,父之考为王父,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曾祖王父之考为高祖王父,至四世而止。按《礼记 王制》,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则所谓太祖者,盖始封之祖,不必五世,又非臣下所可通称。《祭法》,诸侯立五庙:曰考,曰王考,曰皇考,曰显考,曰祖考,则祖考亦犹《王制》所谓太祖,不必五世者也。今高祖以上一祖欲乞称五世祖,庶于礼经无误。」从之。

政和三年正月五日,尚书省言:「内外命妇官称文武官并合依已降指挥施行。除今来元圭赦书合封赠者并依已降新官名封赠给告,其已封及未愿再封之人若行改封,虑有烦费。欲只令吏部给与文字,改今来命妇,各随其夫之爵秩。所有特封之人,其夫无官或非通直郎以上,则着姓名封赠。一、旧来非通直郎以上封赠者,如指挥使之类,并合依旧与着姓名。」从之。

二月二日,吏部札子:「奉政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御笔,古者妻随其夫之爵服。国家(乘)[承]袭五代,事不师古,因陋循旧,或未有革,(令)[今]命妇犹封县君、郡君。昔在元丰,改作未就,小君之称虽见于古,而裂郡县以称君,盖非妇道。又等级既少,重轻不伦,全无差次。可依下项:通直郎以上初封孺人,朝奉郎以上封安人,朝奉大夫以上封宜人,中散大夫以上封恭人,太中大夫以上封令人,侍郎以上封硕人,尚书以上封淑人,执政官以上封夫人,并各随其夫之官称封之。武臣准此。若封母,则随所封五等,谓如封南阳县开国男,则随其爵称南阳县男令人;封魏国公,则称魏国公夫人之类,庶几近古,不至差紊。今将杂压与旧条参照措置,修立下项:勘会应妇人不因夫、子得封赠,谓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庶士妇女年百岁,并特旨若回授者。或因子孙得封赠,而其夫至升朝,或虽非升朝官应封赠者,并孺人。」吏部申下项:「一、应已经封赠至国、郡夫人、郡、县君者,欲国夫人与夫人,郡夫人与淑人,郡君与恭人,县君与孺人。小贴子称已封赠郡夫人者,更乞赐详酌。欲国、郡夫人并换夫人外,其郡君、县君,自今随其夫官爵高下对封。谓如承议郎以下换孺人,通侍大夫以下换恭人之类。一、宗室官卑,因袭封至国郡、公郡、国王者,欲止依本身任官封赠。欲依旧一应纳罗纸钱,并依见行条制。一、旧封赠祖母并母系国夫人、郡夫人、郡、县君,若父祖亡,即

加『太』字。今来已降指挥别立新法,孺人至夫人即未有明文加与不加『太』字。欲因子孙得封赠而其父祖亡者,所封母并祖母并加『太』字。」诏:「内命妇国郡夫人令尚书省讲究,余依拟定。」

十一月八日,臣寮上言:「臣伏 近者臣僚陛辞敷奏,文武升朝官赠母,乞除去『太』字,已奉圣旨依奏。然理有未安,事有未便者,臣请遂言之。令曰,所生母存而嫡母亡者,在所生母则加『太』字,而赠嫡母则去之。如此则以卑临尊,以贱临贵,称呼之际,未惬至情,此理之未安者也。今吏部出赠母告,先冠以子之官称,而继之以安人或孺人某氏,如此则母、妻无别,人子之心实所不遑处。既除『太』字,亦当加母、妻二字以别之,此事之未便也。况加『太』字,乃因子赠母而已,本非为父设也,于母固无存殁之异。则赠母不加『太』字,揆之人情可乎 迩者冬祀大礼霈恩,内外文武升朝官当得封赠者众,欲望圣慈下有司再加详议,务归至当。如合改正,即乞早赐睿旨施行。」诏于告内添入母、妻并祖母字。

十五日,新差知寿州刘安上奏:「窃惟国家肇新命妇名称,德意美名,超轶前古,天下称颂。然独封赠之文有司奉行有疑误者,臣冒昧言之。谨按令文:应因子孙得封赠而其父祖亡者,所封母并祖母用子孙官爵并加『太』字。臣看详立法之意,惟封则加『太』字,赠则不用,其意甚当。有司缘承上文有『封赠』二字,遂于赠亦用,盖失之矣。何者

太者事生之尊称也,封母而加之,所以致别于其妇也。既没并赠于夫,若加之尊称,则是以尊临其夫也,于名义疑若未正。伏望诏有司申行下「申」下疑脱一字。,应命妇因子孙官爵封母、祖母者加『太』字,若父亡母加『太』字者,殁及进封,并合除去。所贵令文全备,有司奉行无或不当。」从之。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十月四日,诏:「今岁冬祀,应封赠文武升朝官并经所属保明,其绫纸钱却于行在左藏库送纳给钞,缴申司封奏钞。」从吏部员外郎黄 请也。

三年六月八日,诏:「应合纳绫纸钱,并依旧法,于所属州军寄纳,连钞保明申司封。其二年十月四日指挥更不施行。」以襄阳通判胡孝宁言道路艰难,及陈乞之人类多贫乏,不能远诣行在送纳,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诏:「文武升朝官遇恩,母、妻虽不该迁改等,愿再封赠者听。」中书门下省言:「通直郎遇恩,母、妻合封孺人。后来父、子官皆未至朝奉郎,再遇恩止合封孺人,自不必再行封赠。若其子转官,再遇恩日应改者,依元降指挥,不得遗母。切详赦文已封赠者更与封赠,所以示朝廷宽大之恩,泽及存殁。今来若将愿封赠之人一 不行再封,显是不沾恩霈。」故有是诏。

绍兴元年三月十三日,诏:「应合纳绫纸钱并令赴行在左藏库送纳。」先是,文武官陈乞建炎二年郊赦封赠,有已纳绫纸钱而散失朱钞,及已出元限而未曾纳钱省。吏部以为言,故有是诏。

六月九日,吏部言:「文武官陈乞封赠,有自京官及小使臣或白身借补升转,充修武、通直郎以上之人,恐录到告敕、付身节去『借补』二字,便作正官陈乞,欲并从本部具因依取旨。」从之。

十一月十二日,诏:「应所在州军申到官员陈乞封赠文字内无知通审验一节及小节不圆,先次放行,却行下取会。」先是,吏部言:「近降指挥,应乞封赠叙官,知通并审验经赦日实系升朝官及违碍事,缘道路阻滞,多未尽知。今来诸路陈乞,并无知通审验一节,若并退回,恐致积滞。」故有是诏。

十一年五月九日,诏:「应官员遇恩该赠父祖文(质)[资],如系有官、有出身与带『左』字,无出身及白身并带『右』字。」

九月十九日,诏:「应承受枢密行府札付到官员等封赠加恩,缴到合用付身、朱钞等已圆备之人,并与放行。内未圆者,即行下本处取会。」先是,吏部言:「应从军该绍兴四年明堂赦封叙之人,枢密行府札付到文字,已照验真本(府)[付]身。若便行下,令所属陈乞,即虑往复。」故有是诏。

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吏部言:「知临安府俞俟近除敷文阁直学士,缘封赠格法未曾该载。虽准绍兴十年五月指挥,敷文阁名在徽猷阁之下,未敢比类。」诏依徽猷阁直学士格法封赠。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五日,吏部状:「依指挥并省吏额。司封见管主事一名,令史一名,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贴司四人,私名二人,今欲(正)[止]贴司并私名人内各裁减一名。」

诏依,见在人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应诸州军申奏到文武官陈乞奏荐、封赠、加恩及致仕、遗表恩泽,录白真本,一切圆备,止是漏『保明』字,与作小节放行。案后行下取会,如有违碍,即行改正。内奏荐、申奏状内不填实日,却系在前后日分内发奏者,亦与放行。」

三月二日,吏部言:「文武官陈乞封赠、加恩,其后军人录白到见任告命,内有系赦前月日书填,如不连到审实告示,本部再行取索,方始放行,以致留滞。今乞将陈乞之人止据凭录白到已书填告命放行。」从之。

同日,吏部言:「封赠加恩文字如录到经赦日付身,不曾录白到赦后转官告命,如止录到见任文字,却无经赦日付身,从来本部例皆取会。乞自今后如有似此陈乞之人,从本部关会所属选分见任官因依,许与放行。若不曾录白到父、母、妻已封赠并加恩告命之人,亦乞检照前赦已封赠加恩案检,亦与放行。」从之。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状:「司封见管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正贴司三人,私名一人,即无请受。今于守当官、正贴司内各减罢一人。」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拟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勘会本部掌行诸色人捕盗酬奖,依奏格合补下班祗应并进武校尉、承信郎及柴氏子孙补官恩泽,自来系

司勋具钞上省。今承前项令,四选并司封奏钞作两道拟奏。缘司勋系司封兼领,所上钞目亦自希少,即未有该载明文。乞指挥,许令本部遇有合上钞事件,依例亦行日上一钞。」从之。

七年四月十一日,吏部言:「准赦文,文武升朝官为父后者,特与封父母一次。除父已有官封并父母系白身,未有官封、邑号依赦施行外,窃缘母已封孺人,若子系文臣未至朝奉郎,武臣未至大夫,其母并未该迁改。并母已随夫官高封叙了当,或随夫官,亦未该迁改,其赦文内即无『加』字。乞指挥行下本部,各于见今已封邑号上再行加封一等施行。」从之。

【宋续会要】

淳熙二年二月十五日,诏吏部奏拟文武臣封赠,每钞(母)[毋]得过五人。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吏部奏钞文武臣依格拟官封赠,每选每日分作两道拟奏。缘每钞不限人数,至有四五十人作一钞上者。若一人合有取会事,即例皆留滞。」故有是诏也。

八月二十二日,敕令所拟上重修司封令,诸小使臣以上带御器械,依正侍至右武郎格法封赠,官高者从本格。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已降赦书,应文武升朝官父母及宗妇、宗女年七十以上与加封,禁军都虞候、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父母年七十,并与封叙,已封叙者更与加封。契勘升朝官其父每封进一官外,所有母并宗妇、宗女加封,若

依本部格法,止合随夫子之官爵。谓如夫子见任承议郎、敦武郎以下,止合封孺人;任朝请郎、武功郎以下,合封安人之类。御前忠佐若将校带遥郡,两遇赦恩,母、妻并封叙安人。如初遇及不带遥郡者,封叙孺人。若不该迁改,即不许再行封叙。谓如已封孺人,遇赦再命封叙孺人之类。缘上件赦书内有『加封』二字,今欲于合得官封上加封一等。」从之。既而淳熙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史)[吏] 部言:「伏正月一日赦书节文,应文武官祖父母、父母并与封叙有差。本部勘会在法,诸文武臣应封母,父在随父官。昨来行遣淳熙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已降赦书加封文字,其间有父是见任未致仕之人,其子却行独乞封母,本部遂将似此陈乞之人放行,加封了当。未审今来庆寿赦恩,其间若有申到似此父母具庆,系是见任,未陈乞致仕之人,合与不合照应淳熙二年、十一年已降指挥施行。」诏依淳熙二年并十一年已降指挥施行。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礼部尚书赵雄言:「庆寿赦,得解进士父母年七十以上,并与初品官,妇人与封号。窃虑有增加年甲、计嘱州郡保明,若例与放行,侥幸为多,恩赏泛滥。臣谓得解进士父母年甲犹有试卷、家状可凭,绍兴二十九年以前不可检照,止凭州郡保明放行外,绍兴二十九年至今已十八年,略计进士父母年亦老矣,故便与放行。自绍兴三十二年以后五举试卷、家

状尚全,犹可考按。已委郎官将举人家状内所载父母年甲尽入本名贡籍,如诸州保明到父母官封,并将贡籍点对,纽计父母年甲,至今若实及七十以上,立与具钞放行。如年未及七十,不应赦,即与驳下。司封所掌亦如之。却会礼部取实年甲。仍下国子监,应上舍、内舍、外舍生父母准此。」从之。

八月四日,诏:「进士增改父母年甲以冒封爵者,坐以学规一等之罚,限一月自首改正。」从吏部尚书韩元吉请也。

六年七月十一日,诏吏部:「应以小吏出职、杂流补官选人,不得引例取旨,陈乞回授官资封赠。」从之。以右谏议大夫谢(廊)[廓]然言:「近来小吏出职及杂流补授选人至承直郎该赏,无用循习,却因先有夤缘,曾取特旨得封赠者,多援引陈乞回授。吏部用例取旨,特与放行。」故有是诏。

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庆寿赦:「应升朝官以上祖父母、父母并与加封一次。祖父母年未七十以上及父母未有官封者,特与官封。京官、选人并使臣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亦与官封,已有官封者与加封。应禁军都虞候以上并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并与封叙,已封叙者更与加封。」

十一年二月十日,吏部言:「勘会淳熙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赦书,应文武升朝官、京官、选人、使臣并曾得解进士、士庶、太学、武学、上舍、内、外舍生祖父母、父母封叙,所有保明奏状体式约束事件及立定限陈

乞年限等事,欲依淳熙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庆寿赦恩申请到前后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司封减私名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以上《孝宗会要》。

淳熙十六年四月五日,吏部言:「司封见行去年明堂大礼官员、将校等文字,止添差手分四名,贴司、楷书各三名。今登极赦恩,应文武官及都虞候以上并与封赠,文字浩瀚,乞更添差手分、贴司各二名,楷书一名,共一十五名,趁办两赦文字。并于本部私名内选差,从权名例,支破七分请(结)[给]。其理年乞自今年降赦日为始,候及一年,先次减罢手分、贴司、楷书各二人,及一年各减罢二人此句疑有误。,又半年全罢。其添支食钱更不支破。」从之。

绍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诸州军奏到文武官陈乞封赠、加恩及致仕、遗表恩泽,申发圆备,止是保官漏行声说作保次数,或不曾声说寄居因依,并与作小节放行。」以上《光宗会要》

庆元元年三月四日,主管官告院张经等言:「绍熙二年南郊大礼,本院出给过文武臣封赠告命计二万二千七十余道。今来登极、明堂相继两赦封赠,秪以前郊数则为倍给,合出告四万四千一百五十余道。乞将文武臣该遇登极、明堂两赦未曾给告之人,许令吏部具钞,作一并封赠,于告身内开说书写,庶免留滞。」既而吏部看详:「所陈委是利便,在臣僚之家不损恩例,在本部亦得如限行遣,免致积压两赏

陈乞。如蒙许从,乞自今降指挥下日,将见在部及以后陈乞之人并作并赦封赠施行。其已该登极封赠给告之人再陈乞明堂封赠,许与已封赠官上放行。仍令子细点勘,不致重迭。」从之。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郊祀赦文:「诸州军奏到文武官陈乞封赠、加恩及致仕、遗表恩泽,申发圆备,止是保官漏行声说作保次数,或不曾声说寄居因依,并与作小节放行。」嘉定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应京官、选人并使臣父母年九十以上,许经所属自陈,保明以闻,特与官封。士庶年百岁以上,并具名闻奏,男子特与初品官,妇人与封号。」以上《宁宗会要》

《神宗正史 职官志》:司封郎中、员外郎参掌官封、叙赠之事。宗室赐名授官,亲王、内外命妇以下封爵,诸亲保任其宗属,升朝官褒赠其祖、考、妻,皆隶焉。列爵有九:曰王,曰郡王,曰国公,曰郡公,曰县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国有三:曰大国,曰中国,曰小国。内命妇之品五:曰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曰大仪、贵仪、淑仪、淑容、顺仪、顺容、婉容、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曰婕好,曰美人,曰才人、贵人。外命妇之号九:曰大长公主,曰县君。叙赠之制三:执政官、节度使三代,金紫、银青光禄大夫二代,余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进之。加食邑、实封,则视其高下之品,以为户数多寡之节。凡事之可否,与司勋通决于尚书侍郎。分案三,设吏六。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司勋部

职官一○

司勋部

【宋会要】

司勋官以朝官一人主判。

《两朝国史志》:司勋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勋(宫)[官]之赐,一出于中书,本司无所掌。史二人。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郎中一人,掌功勋酬奖、审覆赏格。案十:曰功赏,有四;曰勋赏,有三;曰检法,曰知杂,曰开拆。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四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五人地脚原批:「寄案:以上《大典》卷七千三百九同,注《续宋会要》。」。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闲剧不等,今欲减定员数,至简者以比司兼领。司封、司勋各减郎官一员。」从之。《大典》卷三千二百八十八,又卷一万四千六百四十五。

十一月十五日,吏部言:「诸色人援引旧制,侥求入官者甚众。小不如意,则经御史台、登闻鼓院理诉。若不约束,恐入流太冗。请今后诸色工匠、舟人、伎艺之类初无法合入官者,虽有劳绩,并止比类随功力小大支赐。其已前未经酬奖者亦如之。则侥幸之路塞,而赏不滥。」从之。

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昨勘会官员因恩赏与占射差遣者到部,凡在选久待名次之人皆被升厌升厌:疑有脱误。。及有一二年已上未能注授者,虑亦有可减,或与别等恩例,送吏部子细参照申。初谓占射差遣,亦有可减,或与别等恩例,仍为事任。不当得此酬奖或已得转官、循资而涉侥幸者,即与删削,或与改授、指射、升名之类,非谓必欲全罢占射。令吏部一例改换减年磨勘,却是岁增转官荫补请给,本(选)[部]四选

合再行看详。」从之。

元符元年二月二日,权吏部尚书邢恕言:「乞八路知州、通判员阙,除广南东路并其它路有烟瘴及边蛮夷合得酬奖处依旧外,余并收还本部注拟。」从之。

徽宗政和四年六月六日,翰林学士王甫等奏措置事件:「勘会尚书司勋依官制格目,系掌赐勋、定赏、覆有法酬奖。内一司一路所载酬奖,自来唯据所属检引条法审覆推赏。谓如招隶将禁军专委将副招填,系在将官敕内,付之诸路,不曾颁降到部之类。本部并无编录条格,每有关申到该赏之人,类皆旋行取会所引法令有无冲改及系与不系见行,非惟迂枉留滞,设或官司检引差误,以至隐漏,故作欺弊,既无条法遵执,显见无以检察。今措置欲乞令本部行下所属,将一司一路条制参照。内有系干酬奖条格,节录成册,委官点对无差误,申送赴部编录照用。遇有续降更改,依此关申施行」。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四日,诏:「今后应杀获强盗,别无生擒徒伴照证,令所属州军申提刑司勘验诣实,即下所属依条保奏,从吏部定夺。如有已保明而事节不圆,复经烧劫,无从取会,即令所属委曹官一员根究,开具因依,结罪保明回申,依政和条格定赏。」先是,尚书路允迪言:「司勋掌行诸色告捕赏条格,依条据元勘案所犯情节、赃钱及断遣刑名定夺推赏。近者州军保明尽是获到首级,无案款可验,再下覆实

取会,多不能结绝。」故有是诏。

四年六月十一日,诏:「崇宁以后冒滥功赏转官减年,今后更不许收使,其已收使人并行改(止)[正],其已给付身并令拘收毁抹。」先是,诏讨论崇宁以来滥赏。后有乞收使转官者,如修盖奉安神霄宫及除编修敕令、修国史外,应缘修书及礼制等局减年转官;西(域)[城]所措置田土及应奉祗应修盖宣德楼、集英殿,创造池苑宫院艮岳,内外应干营造有劳,催促燕山府路免夫钱粮,进奉御前物色,催促伍局木植颜色,开河部夫及应副钱粮梢草,修筑旧城之类,一时转官减年;又驾幸省寺等处趁办,开封府、大理寺狱空,主管臣僚御书阁推恩之类,所得占射差遣及减年转官恩例。臣僚以为言,故有是诏。

十一月十二日,礼部言:「诸路监司守臣昨遇渊圣皇帝及今上皇帝登位,曾遣亲属奉表进礼物称贺,自来引进司关到职位、姓名,本部节次关司勋审覆推恩。今有关到臣僚陈乞当时守土进奉恩例,缘自渡江及遗火,案牍散失,无从取会。欲乞行下本路转运司,取索当日别无在假、事故干照官吏,结罪保明,申部施行。」从之。

绍兴元年四月二日,诏:「今后在任官已替离,不许保明功赏。」先是,臣僚言:「京西等路不通,合得功赏之人无从保明。或有旧曾任本处知州赴阙,便指姓名乞会问。缘逐官既久离任,即无案牍及人吏、承行可以参照当时功状,深虑生弊。」故有

是诏。

二年七月八日,臣僚言:「靖康勤王及方腊、直达纲、盐课增羡等赏,乞今后一切不行。」诏从之。其未降指挥已前给到吏部公据者,并令吏部验实,依条收使。后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吏部申明:「其间副尉缴到赏据,系在昨来指挥之前,亦乞检照收使。」从之。

十二日,吏部侍郎綦崇礼言:「近关到命官并诸色人酬奖有法者,所属并自指定所该赏名,亦不勘当。无法者更不检照体例,勘验功状及往疏问,却下元保明州军,及回申又不看详可否,即关司勋。若不立约束,不能结绝。欲乞所属部分其勘验不圆者第一次上簿,第二次理第二等过,第三次许具因依申朝廷施行。」从之。

十一月十七日,吏部尚书沈与求言:「诸路保奏到捕贼酬赏有毁(夫)[失]元勘公案者,欲令监司选官,同本处官根究。如有当时招获贼人情款草案单状或不全,批书上有元获谋劫姓名、赃钱数,许作照据,即委宪司审验保奏,录白元据,送部推赏。如本部勘得所保明不依法,即许将当行人吏送别路从杖一百科罪。」从之。

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司勋员外郎王绾言:「近降指挥,诸白身人便作有官,或有官而低小便作高官,妄称失去付身,经部给据或承代冒名授官注阙者,其点检告获人,并等第从所属勘验酬赏。缘未有勘验官司,欲乞今后诸处保明到上件酬赏,并随点检告获所诈官名色随所属选分勘验,关司

勋审覆施行。」从之。

八月九日,吏部言:「自来告获强盗酬奖,依条并所属州军保奏,并录元案赴部看详,依条格定夺推赏。若所劫赃钱及十贯足,或持仗五贯足,并虽赃不满,曾杀伤人,并作死罪计数理赏。若赃不满、不曾杀伤人,亦合作徒流罪,比当死罪计赏。其告捕劫获不得姓名人〔数〕、财物,依定法不该赏格。近送下广南路宣谕明白,申请广南告获强盗,须(佑)[估]赃五贯足以上及被主照认。若财主劫杀,须经官看验,迹状分明,方许推赏。本部契勘,欲止依见行条法施行。」诏从之,仍检法保奏不实条法行下,令二广提刑司常切按察。其提刑官失觉察,取旨罢(点)[黜]。今后司勋定赏,将元案子细审覆施行。

十二月十三日,诏:「应承直郎以下因白身劳绩或四授恩赏得转一官,而元降指挥有言依条施行者,并与依条改官或循资,而回授者不得改官。如称比类、比附、比折或依条比类与循资即已至承直郎者,候改官了日收使。」

四年五月十五日,吏部言:「惠州保奏右宣教郎孟师尹任司士曹日,驳正无罪死囚,申部推赏。其奏状见在,以在路污损,难以进入,乞依条推赏。」从之。

十一月,吏部言:「登仕郎不理选限常向先寄居虔州,因军变,登城守御,蒙朝廷具奏给到第一等赏公据,今乞许作理选限收使。」从之。又言:「从义郎郑昨权干办,从卫牛羊司,在虔州应奉。因军变,守城得全,蒙朝廷给到第二

等赏公据,乞推恩。」诏与转修武郎。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应臣僚有立定赏格,如养马及千疋,及州县官被差管押燕山免夫钱、部押人夫进筑、运粮、开河、修城被赏之类,今后更不审量。」先是,文臣非依格转官、改官者并合审量,缘其间实有劳 ,难以例夺,臣僚以为言,故有是诏。

二十三日,吏部言:「左从政郎刘希亮任洪州司理参军日,验获诈冒忠翊郎人,得转一官。缘元指挥无依条及比类之文,今乞比类止循一资施行。」从之。

八月一日,诏:「应宣和以前酬赏,如后苑作排办彩山、抚定燕云定鼎押乐之类,其未收使者,今后不许陈请。已收使者,令吏部具申取旨。」先是,户部侍郎张致远言:「执政大臣有陈乞宣和所得恩赏者,或从或缴,无以示训。」故有是诏。

襄、邓、郢、随、唐、信阳、汉阳、荆门军应文武官到任并与减一年磨勘,任满依此。选人比类施行。契勘 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均州州县官到任任满赏并依荆、襄七州军已得指挥施行。」先是,均州兵马都监彭筠等言:「伏(筠)[均]州正系紧切极边,与诸处事体一同,独未沾赏。」武当军保明,故有是诏。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赦:「应命官酬赏因犯公罪须候一任回方许推赏者,并(因)[依]无过犯人例收使。」

三十一年九月二日,赦:「应四川、二广奏辟定差通判以下差遣先次就权之人,任内开破应在官物及趁办经总制无额上供酒税、茶息

钱已及赏格,如不该差注、更不推赏之人,并与依正官减半推赏。」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八月十八日,臣寮上言:「乞截自今日已后应干扈从无券历者并不推恩,以革侥幸。」从之。

十一月二十五日,吏部状:「陕西路转运司言,今来已收复陕西陷没共一十三州军,所有逐州军并系极边,累经残破去处,少有人愿就,若不申明立定赏格,无以激劝。乞本部看详,优加赏典。今参酌将陕西州县官京朝以上官到任与转一官,任满更转一官,余依见行条法。内未受朝廷付身时暂差权之人,即于今来赏内各减半推赏。如后来受朝廷正差付身,即与全赏施行。」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状:「泗州申:本州岛系是久属伪地,近方收复,与其它近里、沿边州军不同,乞特赐优加推赏。本部勘当,欲依本州岛申请,候到任及一年方许推赏,依自收复后来到任年月为始理赏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九日,诏省并司勋郎官一员,以司封郎官兼领。以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吏部状:「依指挥并省吏额,司勋见管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四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五人,楷书一人。今减正贴司二人,私名贴司二人,楷书一人。」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见在人且令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李益谦言:「乞遍行下诸州军监司,

抄录一司一路专降指挥到任、任满酬赏,保明与见行无续降冲改,子细开具,立限申尚书省,着为成法,颁降本部遵守。」诏吏部四选同共勘当申尚书省。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试礼部尚书周执羔言:「乞将京西、湖北、淮南州军等处官员如罢任在干道二年终已前,权依旧格推赏。若在干道三年已后到任并应罢之人,并依昨降指挥,于逐处元立赏格上减半推赏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日,大礼赦:「应命官酬赏因犯公罪须候一任回方合推赏,若经今赦合依无过人例,便许收使。」

十二月十七日,诏将州县到任赏并候任满日陈乞,依条推赏施行,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先是,有修职郎、前舒州司理参军应绰乞推到任酬赏。本部照得本人陈乞已出违三年条限,若便作已出厘革条限告示,却缘本人系罢任之后并经本司陈乞推到任、任满赏之人,难以拘三年厘革条限,欲将到任赏依任满赏无厘革条限放行。故有是诏。

四年七月十六日,尚书吏部侍郎周操言:「泸南安抚司奏长宁军指使杨大椿乞推任满赏。本司检坐到皇佑三年指挥,三年得替与转一官,本人系二年成资满替,陈乞降赏格二(年)[等]推赏。本部检准赏格,长宁军指使止是任满转一官,即无三年得替之文,其本司奏状内检引及二年降赏格二等条法,本部已行推赏了当。今承都省付下湖南安抚司奏忠训郎、武冈

军武阳寨兵马监押刘骏乞任满赏,本司检坐到熙宁元年指挥三年为一任,任满日与减三年磨勘,免短使指射差使。照得本人系二年成资满罢,即不曾声说降等推赏。本部检准绍兴修立赏格,亦无三年为任之文,如将本人依本部格法与推全赏,缘与长宁军指使降等推赏事体一同,若便行降等,又本部格法即不该载三年为任。今相度,自今后欲将诸路监司保奏到小使臣校尉应以陈乞任满赏,如本司检坐到一司一路指挥以三年为任,于本部赏格虽不曾该载三年为任去处,并依长宁军指使已行体例,于赏格上降二等推赏。」从之。

五年九月九日,诏:「浙东、福建路安抚司所起一番海船缘在岸防把日月不多,与依格减半推赏。」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状:「司勋见管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四人,正贴司六人,私名三人。今欲于书令史减罢一人,正额守当官减一人,正贴司减二人。」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八年正月十四日,诏:「滁州州县官到任、任满依次边舒州州县官推赏。」先是,权通判滁州范昂陈请,故有是诏。

四月十八日,诏:「川广合得到任、任满赏,仰吏部照应格法先次放行。抄录到一州一路专法指挥,令 所修立成法。其未到并未圆去处,疾速取会。」

八月五日,吏部侍郎张津言:「州

县之吏合该赏典,司勋格目不一。比年旁缘法制,侥冒生奸。臣先以五事言之:州县场务课息增羡内合起发上供,并无行在交纳朱钞,而推增剩赏。州军禁卒系兵官同管,而乃巧作名目,分管人数无逃亡而推全赏。巡辖递铺使臣任内催过常递,不具逐一件数经过时日,而推无稽违赏。县邑兴修水利,并无功料实迹,而推水利赏。近里州军非沿边去处,而推控扼赏。欲望特降处分。日后州军、监司更有保明泛滥经由所属已行,许司勋开具取旨,庶几弊源可塞,实非小补。」从之。

十月七日,权吏部尚书张津札子:「契勘侍郎左选参附令,漳州龙岩县令三年替循一资,占射差一次。缘日前并系选人任上件差遣,任满许行推赏,〔与〕京官任满事体一同,缘未有许推赏明文,乞依此施行。」从之。

九年闰正月十一日,诏:「今后诸路州军推勘强盗,须管将正贼根治,即不得徇情将平人勘鞫揍数结案,仰保奏官司将元案再行审实,如见得的无伪冒,方得申奏。仍将合改官人随奏举改官人班次引见,方许依条格改转。或当职官吏依前违戾,监司按劾,重作施行。其保奏官审实灭裂,妄行申奏,依事诈不以实论。」

【宋续会要】

淳熙四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近者修城壁,建(塞)[寨]屋,筑堤堰,造军器,类皆今日奏功,明日第赏。行之未几,前功

俱废。盖由贪一时之功,不为经久之计,冒受赏典,恬不知耻。乞自今姑令置籍,候经三年委实坚固,方许推赏。」诏除缮治器械外,余依所奏。

六月五日,吏部侍郎司马伋言:「二广奏到州县官授讫任满推赏,缘阙名与赏格类多不同,本部无所勘验赏格,并未推行。乞下敕令所早立成法,有阙名、赏格不同去处,看详改正,庶几法令归一,有以遵守,使应被赏者早沾恩典。」从之。阙名与赏格不同,如吏部注官阙名有融州文村堡准备差使,《淳熙总类赏格》则云融州文村寨之类。

十四日,吏部侍郎司马伋言:「臣昨任司勋郎官,将崇宁以来应系赏典格法取会类写成册,编至干道六年二月。自臣改除以后,不曾编类。所有法册见在司勋,乞下司勋,令取会自干道六年二月以后推赏指挥,接续编类检照。」从之。

七月十八日,吏部侍郎司马伋言:「自今小使臣校尉应差重难短使,偶无籍定人,却差常程短使人前去。二广、荆湖、淮南、福建路为重难短使,如回日无绾系,与比附四川已得指挥,以地里远近等第推赏。」从之。

二十一日,左司谏萧燧言:「捕盗官应格改官,将以劝功。而奸生诈起,往往凑足人数,迁就狱情,求合法意。乞诏敕令所改修成法,止与循资,其能擒捕剧贼自立奇功者,取特旨改官。」从之。建宁府建阳县尉陈伯和将百姓应干三十九人第十一名诬伏强盗,结正解府审问得实,伯和特降一资放罢。

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四日,吏部尚书韩元吉言:「捕盗之赏非特选人改官一事,自余条目尚有数四。若今来止将选人改官减作循资,则轻重不均。若并数降削减,则捕盗之赏骤废。今乞正官在假而暂权者,所获盗赏止与循资。其捕剧贼及人数多者,听奏裁。仍令本州岛及提刑司指定保明,其不实者守倅、监司一例坐罪。」从之。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吏部言:「乞将选人合得循资、酬赏存留后任收使者减半,其淳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挥更不施行。」先是,吏部尚书蔡洸言:「乞自今选人酬赏不许于改官后收使。」从之。至是臣僚言:「选人劳绩,遂成干没,乞别立法。」事下吏部看详,故有是命。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吏、户部行下外路官司自今保明到任满酬赏并遵依新降专法供申,不得引例。」从中书门下省请也。

二十六日,吏部言:「诸处保明小使臣校尉酬赏,今新修酬赏格法内有减损去处,系是今年正月颁行,其间却有到、罢在今降指挥前者,乞依旧法推赏。若在今来颁降条格之后,并从新格。」从之。

三月十九日,诏:「自今承直郎以下捕盗合得转一官,与改次等合入官,每岁以八员为额。若合得减三年磨勘,与循一资。余一年磨勘,候改官毕日收使。其干道赏令内承直郎以下捕盗改官条令敕令所删修。」先是,宰执呈进重修县尉捕盗赏格。上曰:「朕未尝轻易改法,缘县尉捕盗赏

前后臣僚论其太滥,不得不少严之,务要适中,可令敕令所依此删修。」故有是诏。

十二年九月四日,诏:「二广监司及诸郡守倅、州县镇寨等官到任、任满依旧格推赏。」先是,广西路安抚使詹仪之并臣僚申请乞依旧格复二广赏典,奉旨令吏部看详闻奏。至是本部勘会:「诸州所得到任、任满酬赏,近缘 令所删修淳熙一州一路到罢赏格,并各比之旧赏例行减损。今取到进奏院状,称二广州郡内有瘴疠、沿边沿海或水土恶弱及外接蛮猺去处,即与其余裁减诸路州军赏典不同。昨来 令所将二广诸郡酬赏一 删修镌削,是致间有连年无官愿就,久阙正官,实为利害。尚书、侍郎、左、右选今同共看详,欲照应詹仪之及臣僚奏请,将二广监司及诸郡守倅、州县镇寨等官如到罢在今降指挥之前,自合遵从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条格推赏。若到罢在今降指挥之后,其到任、任满与悉依旧格推赏施行。」故有是命。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司勋减书令史一人,贴司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诏:「应夔路沿边差遣今后特依旧格推赏,其到罢人依十二年九月四日二广已降指挥施行。」以权发遣夔州杨辅援二广例建请,故有是命。

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应命官管押纲运,偶缘元差官司失于照应,未有举主,见碍推赏。如交纳别无少

欠,可与放行一次。」

绍熙二年十月二日,臣僚言:「捕盗之赏最为优异,果有劳 ,固无可议。然外路诸州未必详审,其间巧于营图,委曲装饰,容亦未免。乞申严行下,精加究核,结罪保明,无或卤莽。如有违戾,或因事彰露,重寘于宪,庶几不致虚授。」从之。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应命官管押纲运,偶缘元差官司失于照应,致有年及六十以上,或举主未曾到部,但所押钱物别无少欠见碍推赏之人,可特与放行一次。」

庆元二年七月十二日,六部长贰看详到:「吏部侍郎张抑言,守臣保奏到知县、县令,灾伤最重处,各减三年磨勘,内二年磨勘比类合占射差遣一次。缘本部格法恩赏、循资并合移注,以降指挥日为名次,又诸应得循资以上酬赏人不许留后任使。今选人动待远次,岂肯以三年磨勘比类循资赏罢见任、反待远阙之理。乞应似此比类一等酬赏,如在任人许任满收使,或先循资,行下取问本官愿与不愿移注罢任,将来到部,更不破考。今看详恩赏循资自有条法合行遵守外,若特旨恩赏,如今来赈济推恩之类,内有因循资合该移注之人,欲从本官陈请,许就任循资,将来更不破考。仍先行下会问,如愿移注者仍听,庶几朝廷特恩不致与常格酬赏一律施行。」从之。

开禧二年七月三十日,右正言朱质言:「检准令,诸任满酬赏而本任犯赃及私罪重,若公罪降官或本职旷阙者不在酬赏

之限。即犯私罪稍重,降赏格一等,此酬赏本法也。今司勋审覆,有隐落过名、巧为饰说而理赏者,其已经按劾或论奏,虽不曾推勘体究,固与善罢不同。有选人任左藏库监官,不就任满而引二年为界先受赏者,其本任既未满替,安保后无遗阙 有县尉巡捉私茶盐矾,盐亏而以茶无透漏循转者,其盐即是本职旷阙,岂有更推茶赏 巧于营求,唯务相蒙。乞今后任内应得酬赏,并候任满,关会所属官司次第保明,无诸般违碍,方许审验放行。其本任犯赃、私罪但曾经按 论奏,或公罪降官,或本职内有一事旷阙,并不许推赏。惟私罪稍重,则降等。」吏部 令所看详:「今后任内应得酬赏,并候任满,关会所属官司次第保明,无诸般违碍,方许审验放行。」从之。寄案《大典》卷三千二百八十八引

《神宗正史 职官志》司勋郎中、员外郎,参掌勋赏之事。凡勋级十有二:曰上柱国,曰柱国,曰上护军,曰护军,曰上轻车都尉,曰轻车都尉,曰上骑都尉,曰骑都尉,曰骁骑尉,曰飞骑尉,曰云骑尉,曰武骑尉。《宋史 职官志》:上柱国,正二品;柱国,从二品;上护军,正三品;护军,从三品;上轻车都尉,正四品;轻车都尉,从四品;上骑都尉,正五品;骑都尉,从五品;骁骑尉,正六品;飞骑尉,从六品;云骑尉,正七品;武骑尉,从七品天头原批:「夹注不写。」。自从七品推而上之至于正二品,三岁一迁,必因其除授以加之。凡赏有格,皆设于此,以逆其至焉。若事应赏,从其所隶之司考实以报,则审其状,以格覆之。非格所载,则参酌重轻拟定,以上尚书省。录用前代帝系及勋臣之后,则考验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设吏十有九。哲宗《职官志》同天头原批:「自寄以下至《哲宗 职官志》同。接私名五人下,空一格。夹注写首页第七行。」又天头原批:「六字(校点者按:即「哲宗职官志同」)接上直写。」。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此条内容不全。其全文已载本卷第一页。

绍圣二年天头原批:「此条原粘在本卷第二页之前。」,户部言:「元丰官制,司勋覆有法式酬赏,定无法式酬赏。元佑三年有法式者,止令所属勘验。自后应干钱谷,本部指定关司勋,则是户部兼司勋之职。愿依元丰官制。」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勋 官

勋官

【宋会要】

勋官:上柱国,正二品;柱国,从二品;上护军,正三品;护军,从三品;上轻车都尉,正四品;轻车都尉,从四品;上骑都尉,正五品;骑都尉,从五品;上骁骑尉,正六品;上飞骑尉,从六品;上云骑尉,正七品;上武骑尉,从七品。上凡十二等,率因旧制。凡赐勋者皆以制敕授之,司勋给告身。五代以来初叙勋,即授柱国。

太宗淳化元年,诏:「自(分)[今]京官、幕职州县官始武骑尉,朝官始骑都尉,历级而进。内殿崇班初授则骑都尉,三班及军员吏职并初授武骑尉。」

英宗治平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应文武常参官子为父后见任官者赐勋一转。」以立神宗为皇太子也。

神宗元丰三年九月十七日,诏:「臣僚加恩并依旧勋,已至上柱国即并加食邑、实封。给、谏、待制许加寔封。省副、知杂许并加勋,勋已至上柱国加食邑。」详见封爵门。

六年十二月一日,诏:「升朝官加勋依宗室法,并自武骑尉始。」旧法升朝官加勋,内殿崇班、内常侍赐勋,并自骑都尉始也。

朝廷以郎与大夫之名易武士之官称,究其立意命名,皆有深旨,寔万世不刊之成法。至于文臣虽选人亦以七阶换见任官,亦正其名矣。若夫勋官之赐,自武骑尉至上护军皆武臣之名,悉以为恩数加之,有司沿袭旧制,而未之改,则 徽宗政和三年二月八日,降授儒林郎、充详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李嘉奏:「伏

于名寔之际尚窃疑之。且有是名者必责之以自寔也,今官为文品,而勋带武名,借如使相或赐户之官,而勋带轻车、护军之类,岂其所宜哉 名不正则言不顺,有在于此,欲乞文臣赐勋如易武士之官称,别命之名,使文武不相混淆,庶几上副循名责寔之政。」诏文勋官并罢,令尚书省措置。

高宗绍兴三年二月八日,详定一司敕令所言:「见修司勋一司法令,其间该载逐等勋赐。今既见遵依政和三年三月三十日指挥,应文武臣勋并罢,欲行删去。缘又见依当年九月九日指挥,蕃官、蕃兵勋并依旧。其条内勋赐即难以删去,欲乞存留。」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考功部

考功部

【宋会要】

考功掌幕职州县流外官年终考帐,次年三月奏较给牒据。仍申关铨曹,以定减、殿选数及掌覆太常拟谥、都省集议之事天头原批:「集议之事以上大字居中。」。

《两朝国史志》:考功判司事一人,以带职朝官或无职事朝官充。凡考课之法,分隶他司,或以他司专领,本司但掌覆太常拟谥及幕(府)[职]州县官流外较考之事。令史五人。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郎中一人,掌考课之法及应文武臣磨勘、关升、资任、较考等事。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从义,曰成忠,曰资任,曰检法,曰校定,曰知杂,曰开拆。吏额:主事二人,书令史十人,守当官一十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一十人。

《神宗正史 职官志》考功郎中、员外郎,参掌考课及名谥、碑碣之事,随文武选分治。凡命官,皆所隶选选:《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作「迁」。,以其职事具注于历,给之统属州若司,岁书其功过。应升迁选授者,验历按法而叙进之。有负殿,则正(具)[其]罪罚。凡考监司以七事,一曰劝农桑,治荒废;二曰招荒亡,增户口;三曰兴利除害;四曰劾有罪,平狱讼;五曰失案察;六曰屏盗贼;七曰举廉能。考守令以善最,德义有闻,清慎明着,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赈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通算分定三等;五事为上,三事为中,余为下。而择其能否功过,著者别为优劣,以诏黜陟焉原稿旁批:「『屏盗贼』,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平盗贼』。又『考守令』以下至『以诏黜陟焉』,一百有八字,据《大典》卷一百九十四校补。」。执政官、节度使、银青光禄大夫以上若死而应谥,则覆太常所定行状,考验名实,报尚书集〔议〕以闻。旧置考课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辞。至熙宁中及官制行,悉罢。分案十有七,设吏六十有八。《哲宗职官志》同。

神宗元丰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尚书吏部言:「待制以上旧法六年迁官,今准新制三年一迁。其已满三年磨勘外有剩年月,

乞许通理磨勘。」从之。

哲宗元佑三年,诏:「知州考课法,吏部上其事于尚书省,送中书省取旨赏罚,劣等应罚而已冲改者,仍从冲降法。县令以下,本部专行。」

四年五月八日,吏部言:「应在任官差出,除应副军期、推鞠录问、验户并考试、部夫、权繁难及课利三万缗以上场务、便籴、和籴、定夺公事外,余事差出,每考通计过百日者,所余月日并不理为考任。即自陈有碍而不为改者,杖一百,其月日与收理。」从之。

六年六月十二日,枢密院言:「元丰七年中书省(条)[牒],堂除知州军三年为任,武臣依此。元佑元年指挥以成资为任,武臣未曾立法。」诏:「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广成资,余并三十个月为任。」

元符元年三月八日,吏部言:「四选通用在任成资,不因罪犯、替移,许理为任条制。欲(入)[人]曾被对移、破考,虽还本任,通及二年者不在此限。又差使、借差,虽未及二年,听通理。若因事对移及冲〔改〕差替之类者,不在磨勘之限。」从之。

六月二十九日,吏部言:「官员系朝廷差出,除在任人自理在任月日,其非在任人缘军期、边事、刑狱及往水土恶弱处,听理为任。若朝廷差委勾当余事,如无稽迟,许以二日折一日,理为考任。及三年以上者,申尚书省、枢密院审察。事体重者取旨,或与理为一任。」从之。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吏部:「守令课绩在优上等,即关御史台严加考察。如有不实,重行黜责。」从吏部请也。

闰九月八

日,吏部言:「差任未满而朝廷升移者,许通理。前任满日,虽在职,听关升。」从之。

徽宗宣和元年二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臣窃见吏部牒,宣教郎、行国子小学录范致厚乞用选人时该磨勘后住滞月日,出给公据,已奉圣旨依所乞给还。臣窃详吏部元勘当条制,系承务郎以上并大小使臣磨勘时官司住滞月日,隔碍磨勘,依条许行给还,即未有任选人日住滞、改官、隔过月日许给还之文。伏望特赐详酌施行。」诏改正。

高宗建炎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赦:「应命官犯罪合该原免,如结断未了,合朝见人,特许先次朝见。内合磨勘、改官、关升、差注者,并与放行。」

二十二日,赦:「应今日以前不得差出之官之官:原衍一「之」字,已删。,因官司违法差出,本官失于限内申陈,致破考及不许通理考任者,并特许理为资任。」

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赦:「应承直郎以下因事合殿实年月日,并与放免。」

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神武左军都统制韩世忠言:「见带大小使臣并系军兴以来诸处踏逐抽差到见任寄居、待(关)[阙]并因功换官之人,不能参部注授差遣,乞与理为资任。」从之。

绍兴元年九月十九日十九日:原稿旁批:「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十八日』。」,赦:「命官缘烧劫州军罢任,因批书不圆,合候到部降名者,仰本部长贰审量诣实,特与免降。」

二年五月八日,权考功员外郎楼照言:「欲乞今后选人升改,所用举官内有未了过犯,若系已申朝廷降到指挥,许作举官收使之人,依已

降指挥收使升改。后有违碍,却行改正,庶免申禀重迭,升改留滞。」从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吏部侍郎席(盖)[益]言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席益。」:「考功昨因遗火,文籍烧毁,内有陈乞磨勘、关升等案牍,许经所在别行陈乞。其昨来缴到真本告 、札子、印纸、公据等,在部被火不存者,欲许元陈乞人结罪,具元投下文字、名件及历任家状、功过、请假、事故等赴部审验诣实,关送逐选给据。仍立限半月赴部陈乞,限满更不受理。」从之。其缴到真本文字,如本部有干照,参验诣实,即具事理保明申尚书省,听候指挥,方得给据。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吏部勘会:「官员定谥、赐谥,出给谥告、命词,别无立定专法,乞下有司参酌重轻,立为定制。」至是中书舍人陈与义等言:「旧来百官谥不命词,至政和、宣和以后有不经太常、考功议定,百官集议,而特赐谥者,始命词。近来乃一 命词,欲乞改正。」诏今后特恩赐谥命词给告外,余给 施行。

四月十五日,吏部言:「左朝请大夫、直秘阁虞沆系通判资序,有举主三人,于靖康元年十月关升,实及三任六考,无过犯,见有批书、印纸照验,缘无当时案牍参照,乞比附去失告 ,召官委保诣实施行。」从之。

六月二十三日,吏部言:「监司、知通见在任官,昨降指挥不得申陈通理,止是欲革数易之弊。今来却有丁忧及朝廷改差已罢任之人,若不与通理历过月日,遂与罪犯之人一等。欲将前任不因罪犯罢

任人,许通计前任考任施行,其见任官自合遵依已降指挥施行。」从之。

十一月三日,吏部言:「承务郎以上到部,遇有收使举主之人,自来系用奏状到部,方许理为分数。如去失奏状,许令举官再发奏状。所用奏检系为考功升改,即本选未曾申明差注许用奏检理为分数指挥。一、侍郎左选。考功建炎三年六月十九日申请,去失奏检,许举官再发奏状,〔奏〕检仍用印。绍兴元年四月四日敕:举状不到吏部,听用奏检,自绍兴元年四月一日已后用真奏状。绍兴元年六月二十二日敕:京朝官、大小使臣收使举主,亦依绍兴元年四月四日已得指挥。(二)[一]、尚书右选。勘会昨绍兴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指挥,见行遵依外,缘大使臣到部,其举主自来系用照牒收使,若系去失,出给朝廷付身或本部公据许行收使外,如系去失,未曾出给,依已降指挥,不合收使。一、侍郎右选。绍兴三年十月十三日指挥已前,权许用奏检照会差注。上件指挥日后奏状到部,依条合该收使,用为举主差注。若举状不到之人,不许收使。」诏:「绍兴三年十月十三日指挥已后,虽奏状不到,如有用印奏检,亦许收使。仍自来年正月一日,依已降指挥止用奏状。如去失,许依诸选法再奏。」

十二月三十日,吏部言:「右宣教郎刘棆昨于建炎二年七月扈驾维(杨)[扬],得旨转一官,内承直郎与改官。棆系承直郎,无出身,于当年三月成六考,依

格合改通直郎。缘吏部不照考第月日,止改宣教郎,乞与贴转。」从之。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干当短使人若无前任大添支人,许将合入常程短使人差拨,仍立为赏格。应系差川陕,即依吏部再差纲运重格,广南、荆湖路即依短使稍重格,淮南沿边州郡即依短使稍轻格酬奖,候事平日依旧。」先是,小使臣校尉前任请大添支者合差纲运。以纲运稀少,并籍定名次差诸路干当短使。侍郎郑滋以大添支人少为言,故有是诏。

九月十五日,赦:「应不得差出之官因官司违法差出,本官失于限内申陈,致破考及不许通理考任者,并听理。」

五年闰二月十六日,吏部言:「右迪功郎、洪州新建县丞王真乞将江南西路安抚司差权并筠州奏辟差充筠州高安县尉月日,不曾被受朝廷付身,理为考第。」诏依元降指挥许理为任,今后更有似此之人依此。

十一月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史馆昨该进书人已降指挥转官资,减半年〔磨勘〕。其未有名目并副尉、下班祗应缘磨勘年限不同,未有该载。」诏:「未有名目人并候出职,或有官日收使。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

十二月一日,枢密院言:「诸军已有指挥许理为资任去处,其统领、将佐、使臣、部队等若系朝廷差到有付身之人,自合理为资任外,其余使臣非朝廷差到无付身之人,与二日折一日理为考任。」从之。十二月六日指挥:「若二年成任,合

作四年,所有磨勘并初该磨勘合要住程年限,更不比折。」

九年五月五日,吏部言:「勘会选人陈乞升改收使举主,依条会问所属有无责降事故等因依,照条收使。若有降差遣之人,依见降职位理为举主。其间有举主元任常调官,荐举后除侍从官,因言章落职与宫祠,该赦叙复待制,又自陈宫观。今欲将见任待制以上职任后自陈宫祠人,与作常调举主收使。」从之。

六月二十一日,吏部言:「选人陈乞任修职郎,经岳庙差遣一任回,依条关升令录。窃详岳庙差遣止系朝廷优恤西北流寓、江南无产业及久劳于事任之人。今来选人才方出官,及因赏循入修职郎,便授岳庙差遣,一任回许理为考任,关升令录,显属太优。今措置,乞将任修职郎岳庙差遣一任回,及迪功郎用岳庙两任四考、两任五考关升令录之人,除曾历州县官及应任诸司职任差遣,任及二考成资以上之人与关升令录外,其余尽用岳庙差遣理任者,更不许用上条关升。」诏:「迪功、修职郎用岳庙考任关升令录之人,内须实历州县及诸司官属等差遣及二考以上与关升。」

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勘会选人陈乞通理,依条前任未满,不因罪犯、体量、替移、别授差遣,愿补前任者听。仍到任半年内申本州岛,录报在京所属依格资序一色,方许补满前任,共成考任。其间却有见任带官别领职任差遣,在任历过考第,通

历任用举主关升,依旧在任,未终满罢间,后来或因省员废并及改差,若丁忧罢任之人,再授差遣,到任半年内陈乞通理,依条止合通理补前任,所有中间资序不同月日,依条不得通理作考第收使。本部官今看详,选人升改并系用实历考第,谓如通理,须是补满前任,方许通理,却与破坏考第,虑恐于理未尽。今相度欲乞将选人任内因关升许依旧在任未终满罢之人,若缘不因罪犯罢任别授差遣,愿补满前任者,到任限半年内申陈,与除豁资序不同月日外,将今任月日补满前任资序,共成考任,庶使选人不坏考第,本部有以遵执。」从之。

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干办行在诸司审计司阎大钧言:「近乞依左藏库官理当实历。准考功告示,左藏库系朝廷专法,四粮审院别无条格,难以施行。窃见绍兴七年七月二十日已降指挥,粮审院官并理作实历亲民,乞检照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三日,诏:「均州依荆南、荆门、复州、汉阳军、归、峡七州军例,文武官到任与减一年磨勘,任满更减一年。选人比类施行。」从合门宣赞舍人、均州兵马都监彭筠等请也。

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右宣教郎、前任黔州黔江县事李缶札子:『窃见四川选人元立法许展就三考、四考者,详其立法之意,欲使有无出身人并就关升也。次任再展考,通历任有出身六考,无出身人七考,方应改官格法,使

其就改官考第。立法之意,岂不美哉!今来员多阙少,致选人更不问考第足与不足,逐任例皆展就三考、四考,原其本意,为难得差遣,只要久占窠阙,使在部人难得阙次,显属未均。欲乞自今后有出身选人今任满日已及六考、无出身选人今任满日已及七考者,更不得展考,庶使差注流通,均得就禄。』送部勘当,申尚书省。本部欲依展考指挥条法,将合应关升改官合用考第之人许令依自来条限申陈展考外,余并不许陈乞展考。」从之。

十四年正月十四日,吏部言:「右承议郎、添差通判建州赵令芹乞用武臣换授前考第比折收使关升,本部即未曾行遣过试换京朝官体例,欲将武臣试换文资,其武臣理过考第依条两考当一考收使。」从之。

二十六年七月九日,诏:「今后选人初改官,令吏部依法注知县、县丞差遣。奏补承务郎以上人须要实历亲民知县、县丞差遣一任,方许关升通判。」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七日,吏部言:「左迪功郎、临安府富阳县主簿章汝楫乞关升。本人元系无出身右迪功郎上授今任差遣,于绍兴三十年正月二十六日到任间,准 赐进士出身,在任成三考,有举主三员。所有未赐出身以前历过月日,乞依詹承家例,作有出身人用三考关升。缘指挥内今后更有似此之人,逐旋申取朝廷指挥。」诏依詹承家例施行。

八月五日,吏部状:「依指挥省并吏额,考功见管主

事二人,令史四人,守当官二十九人,贴司、私名一十八人。今于权守当官内减罢四人充贴司,权贴司内减六人。」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三月二日,吏部侍郎叶颙言:「条具革弊便宜,武臣任川广有赏州郡或窠阙,元是大臣后差武臣,其赏止系文臣格法;并小使臣有赏窠阙,后差大使臣,吏部往往称不该载,并作不应推赏,格法不行,因缘请托,巧用别选赏格放行,其弊滋久。欲自今川广州军武臣任文臣有赏知州军,并大使臣任小使臣有赏差遣「小使臣」上原衍一「并」字,已删。,并照应文臣并小使臣格法放行。」从之。

同日,叶颙又言:「官员陈乞磨勘服色内有因罪犯编〔管〕、羁管、勒停,并责授散官、追官、指定州军居住、除名之人,今措置应有前项罪犯,后虽改正,若无理元断月日之文,以前年月并不许收使。」从之。

二十三日,诏:「今后以减年磨勘转官者须将实历过年数对用,谓如一年实历用一年减年。」

九月十五日,权吏部侍郎叶颙言:「广南西路转运司申前权知廉州黄齐状,于绍兴三十二年正月初八日到任,至隆兴二年正月初十日罢任,乞任满减三年磨勘酬赏。本部契勘廉州知州旧来系差武臣,缘自今却差文臣,于左选未有推赏之(人)[文],伏乞朝廷详酌指挥施行。」诏依武臣任满与减三年磨勘以折收使。

二十五日,叶颙又言:「绍兴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指挥,获贼并私

茶盐合推赏之人,只据得赏任内月日收使。续承当年八月二十九日都省降批状,获贼许收一任内月日循转。本部(诏)[照]得两项指挥内并不该载任内获赏日前历过考第、资序之文,又缘续降批状系是一时指挥,难以冲改元降指挥,接续引用。今乞将选人任内获贼并私茶盐所得酬赏,若司勋勘验审覆,关到日即从本部照应获赏月日以前已历过考第官序,许行收使循转。如在获赏月日以后历过考第官序「在」下原衍一「获」字,已删。,并不许收使。」从之。

干道元年四月十八日,诏:「文武官监当人依法合满六年,到部关升。近来陈乞称已到堂,便理作到部,放行关升,显属弊幸。今后并遵依见行条法,须候亲身到部,方许关升。人吏或有违犯,送所属根究施行。」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吏部侍郎陈天麟言:「选人系三年为任,使臣以二年成任。使臣任内偶因被对移或冲差替、放罢之类,比附选人条法止破犯时一考,庶几文武臣升改事体均一。」从之。

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陈之茂等言:「伏准御笔降下集议等事,今议定下项:一、职事官以上系朝廷除人材,不拘亲民。一、今后六院官须要曾经实历知县一任,方得除授。一、今后(教)[授]官应堂除理当亲民人,须要实历知县一任,方许关升通判资序。若在任未满二考,或寻医侍养,并不许理为任。一、见任官除在外场务监当窠阙,并送归吏部,随见任官四选诏定诏定:疑误,或当作「议定」。,依本部

见行格法使阙差注。一、今后在京监当、主管尚书六部架阁文字等阙,如系京朝官以上任上件差遣,亦须实历知县一任,方许关升通判。一、知县除选人授知县外,其京朝官并以二年为任。」并从之。

同日,陈之茂等又言:「准御笔降下堂除理实历亲民知县等事,今再集议定:今来改官人理知县资序,两任内一任实历知县,方得关升通判。后来循袭,却将堂除差遣理当实历知县。士大夫往往不历民事,越次关升。今来欲乞将初改官人所历两任内须要实历知县一任外,一任如系内外堂除及到部或举辟注授,并与(揍)[凑]理为两任关升。宫观岳庙非。奏补承(承)[务]郎以上已关升知县,及宗室换授理亲民人准此。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诏从之。详见尚左门。

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二十日:原稿旁批:「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二日』。」,大礼赦:「应命官犯罪案到刑寺,约定公私罪情轻,依今赦原免,不该取旨人,若拟断未下,有妨朝见,特许先次朝见。内合磨勘、改官、关升、差注者,除犯赃罪人外,并与放行。」

二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四川文学参选并京朝官初该磨勘与关升资序之人,各有合用举主申发文字到部,动经岁月,批会有碍,不免符下,委是留滞。今欲比附选人关升、改官体例,许据凭申发文字实日照验施行。如举主事故在申发之前,即不许收使;在申发之后者,许理作举主,庶几不碍注授升转。」从之。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言:「依指挥省并吏额,

考功见管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一十人,守当官一十五人,私名一十人,正贴司八人。(令)[今]欲于书令史内减罢二人,守当官内二人,正贴司内五人。」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明州制置司水军大小使臣自今后依诸军例理任。

同日,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官杨恂乞通理前任成三考,以后别理今任。诏将 令所删定官许依秘书省官条法,一体通理,别理今任。

【宋续会要】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乞将选人任岳庙在任不理考少一年以下之人,许令通理为任。」诏吏部勘当以闻。既而,本部言:「欲将选人未降干道九年十月岳庙不理考指挥以前,应曾经省部陈乞之人,量增两月,许令通理成任;其不曾陈乞之人,止合通理半年以下成任,并别理为任。」从之。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诏考功置大小使臣年甲簿。从郎官王信请也。以信言:「旧大小使臣磨勘付身不曾填写年甲,续因隆兴二年二月指挥,方于告内书写。及干道八年指挥,又将出身以来文字批上纸背。然而减落岁数之弊,终不可革。乞下吏部架阁库,将大小使臣昨来覃恩公案并以前磨勘奏钞应干文字可照年甲者,以姓类聚三代、乡贯、年甲置簿,

委郎官点对印押,庶几日后有所稽考。」诏王信同架阁库官置簿籍定。

六年二月十三日,臣僚言:「昨来吏部侍郎张津陈请武臣除见从军人及宗室且依自来关升外,其余人并于历过考任内须曾历州县职事或诸司官属一任二考,方许关升。窃详津所谓缘不曾立定关升名色,是致陈乞不一。兼在法正、副使等荫补引用关升资序多有不同,有司无以遵执,并宗室及见从军人亦未有定法。乞令吏部逐一措置指定申尚书省。」既而本部指定如右:「合该关升名色,在内九项:监左藏东、西、南库,封桩库,行在、建康府、镇江榷货务都茶场,行在省仓,上、中、下界丰储仓,赡军、激赏诸酒库,草料场,杂贾务,杂卖场。在外五十二项:制置司沿海统制,安抚司水军统辖、水军统领,转运司酒库,铸钱司措置铜场、措置锡场,检踏官,总领所酒库、监仓库,户部大军仓措置籴买官,诸路州军知县、县令、县尉,正副将、准备将领,都巡检使、都巡检、巡检、水陆巡检、管界巡检、同巡检,巡捉私茶、巡捉私盐,兵马都监、驻泊兵马都监,兵马监押、驻泊兵马监押,文州安昌寨驻泊,左、右江镇寨兵马盗贼公事、知寨、知城、知城堡寨,主管堡、同主管堡寨官,知关堡、同知关堡军使,监仓场库务税,监院镇(监)[盐]井、排岸支盐官,主管榷场官,文州南路镇主管,(岩)[宕]昌寨买马,银铜场监辖使臣。内外诸军一项:正将以上。本部今措置使臣历任实及六年,内

须曾历前项名色四考,方许关升亲民。其武功至武翼郎入官三十年内军功换授,止理十五年。正侍至右武郎转授及(一)[十]年。武功至武翼大夫、遥郡同入官及二十年内军(班)[功]换授,止理十年。已上并曾经关升,听依条荫补。通侍至右武大夫、正任防御使至刺史同曾经关升,每遇大礼未经关升,两遇大礼,并听荫补。宗室历任六考,虽非前项名色,亦许关升,内二考许用宫观岳庙及不厘务差遣。见从军曾立战功人关升荫补,听依旧法,无战功人非。」从之,仍令 令所修立成法。

三月九日,考功郎官叶宏言:「昨准指挥令考功置大小使臣年甲簿,近来有年及七十以上之人赴部陈乞磨勘,或欲侥幸今冬郊礼奏荐,今欲将年及人于簿内本名用龊印云『淳熙六年校定到年及』,录示书铺,遇有陈乞磨勘关升,并不收接。及军班换官付身自来不载年甲,每遇磨勘,随意添减岁数。乞下军头司许从本部径于诸班直统制司将日前应军班换官人各具军分年月、乡贯、三代、年甲,逐一钞录,保名申部。如遇有换官人,亦乞依此先次具报本部,以凭置籍,编类拘籍。」上曰:「簿籍分明,则可革伪冒,可从所请。如是六十九岁以前该磨勘关升等人,已行申发文字到部。年已七十,并不许收接。」

二十三日,吏部言:「淳熙令诸选人任不厘务差遣,如未颁降淳熙令之前罢任人,乞与依任岳庙人分别前后指挥,

作考第收使。」从之。

七月六日,诏:「路分都监、副都监职任与州都监一同。又在州都监之上,可听关升。其诸路总管、钤辖、州总管、钤辖、提刑、知州军准此。」以吏部言:「成忠郎武侁任福建路副都监,陈乞关升。本部照得关升指挥,即无一路兵马副都监之文。乞照考功及格法关升。」故有是诏。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选人先一任差遣未满,因避亲之类以理去官,第二任授岳庙或不厘务差遣已满,别注第三任,曾于限内陈乞通理,若作隔任,妨碍通理,可特许将第三任补满第一任,理为考第。」

十二月二十一日,吏部郎中朱佺言:「考功编类大小使臣年甲置籍,诚足革弊。然各选凡遇参部,每陈乞一事,必须关会,前后重迭,行移繁冗,孤寒滞留。乞自今大小使臣参部,先送考功整会的实年甲,给据付本人,许令终身照用,庶免重迭会问。」从之。

七年七月十八日,诏:「应百司出职人吏收使酬赏及磨勘转官,岁不得过两官。」吏部言:「出职人吏转官未有格。」上曰:「三省都录事收使酬赏及磨勘转官,每年不得过两官,其余百司出职人吏岂可过此数耶 」因有是诏。

八年闰三月十七日,诏 令所于通判关升知州条内删去注文「堂除宫观听用一任,即不许理当实历」一十五字,却修入「宫观并不理任数」八字。先是,臣僚言:「本知县关升通判者必以实历,而自通判关升知州者乃或用宫观月日以为考任。

乞诏有司,自今通判资序人必实历两任然后关升知州,其宫观年月并依岳祠例,不许收使。」故有是诏。

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言:「从军人曾历正将以上差遣四考,及曾立战功,未经关升,离军后历外任,添差不厘务者非。(揍)[凑]及六考,方许关升。其不曾历任正将以上差遣,又不曾立战功,离军后须历立定名色差遣四考,方许通理在军考任二考,(揍)[凑]成六考关升。并外任人已历立定名色差遣四考,从军后任军中差遣二考,(揍)[凑]成六考,方许关升。其已历立定名色差遣二考,从军后再历正将以上差遣二考,及军中差遣二考,(揍)[凑]及六考,方许关升。」从之。以本部言:「昨降关升指挥,内不曾该载离军后通理在军考任及从军后通理外任月日。」故有是诏。

十年七月十三日,诏:「曾任知州而为郎官卿监而复出为监司之人陈乞关升者,依两任无人荐举去处条例,特与免用举主,理为资序。」从臣僚请也。

十九日,诏:「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系是选授,令吏部特在内差遣关升。」

十月二十日,吏部侍郎贾选言:「乞将二广申到选人、京朝官、大小使臣用考任关升。如已经本路运司公参之人,并照四川已得指挥一体施行。」从之。先是,绍兴十四年指挥:「四川选人、京朝官、大小使臣关升,其依条到部陈乞之人,如已经本路运司公参月日,缴出身大字保明申部施行。是时二广不曾该载。」故选及之。

十一月十一日,吏部言:「选人任岳庙已有立定条法,不许理为考任,则京官亦合一体。(令)[今]措置条除见任宰执、台谏子孙任宫观岳庙差遣已有淳熙七年八月十一日指挥,特许理任外,欲将承务郎以上应曾任宫观岳庙及不厘务差遣历过月日,但理磨勘,不许理为资任。」从之。既而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吏部又言:「照对选人岳庙关升年月、京官初磨勘岳庙年月皆有指挥,分别前后。今来京官宫观岳庙关升年月未曾分别指挥,如在淳熙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指挥以前之人许行收使,若在上件指挥之后自合遵守。」从之。

十一年五月一日,吏部言:「乞将京官任知县在任成二考,不因罪犯偶因忧罢之人,与理当实历知县一任。照对本部京官在法虽知县资序人,须实历一任满,方合理当实历。其注文称『若在任未满二考改移,或寻医侍养,并不许理为一任』,即是两考实历,便合理当一任。今来承务郎以上官到部注授知县差遣,在任已成二考,偶因丁忧罢任之人,服阕之后再行参部。缘见今知县以三年为任,本部却将似此之人作不曾实历知县一任,复令止注知县差遣,委是未尽。」从之。

十二年六月一日,吏部言:「知(阁)[合]门事张薿乞关升。照得张薿所历考任虽满六年,其历任差遣止有浙西副总管一任二考理名色考第外,有知合门事二考。照得元降指挥在内止有监仓场库务,

后承指挥,在外路分都监、钤辖、总管、知州军差遣之人,许理当名色关升。今来张薿任知合门事,其元降指挥内虽未曾该载,缘知合门事职任非内外监当、路钤等差遣之比,今欲将张薿任知合门事二考理当名色关升。」诏特与放行关升。

十二月十六日,吏部看详胡晋臣奏,许令宗室用厘务一任、不厘务四考关升亲民。先是,考功郎中胡晋臣奏:「窃见宗室关升旧法,历(雨)[两]任六考,不以有无厘务,年三十以上,许令升入亲民资序。至淳熙六年,始立定名色指挥,内宗室止许用宫观岳庙两考之外,仍须历厘务四考方得关升。窃详立法之意,本任之事,以观其能。然酒税务钱谷去处,已不许干与巡尉、马铺等差遣,又不许注射,且必欲以厘务限之,而无阙以处之,犹欲其入而闭之门也。今纵未能还旧法,令历一任厘务,许通用不厘务四考或更展二考不厘务通理八考,令升亲民,亦不为侥幸。」得旨,令吏部长贰看详闻奏:「窃详宗室选法差注止有排岸监作院、造船场、板木场监门厘务窠阙,皆注添差不厘务,少得任厘务考第及格之人。今来晋臣奏请,止令历一任厘务,通用不厘务四考计,令关升亲民。校之祖宗成法,考任即无冲改,比之未降名色指挥之前皆用六考不厘务,可以酌中,使其能者关升亲民,不为侥幸。」从之。

同日,臣僚申请奏辟碍格法之人不许以成资理任。先是,臣僚言:「诸八

路权注见阙而勘当应差者,所权月日听理为任。下文又云举辟官及虽不应注而注各已成资者准此。则不应辟而辟、不应注而注,各以二年成资者并听理任矣,不应注而权及二年亦听理任固也。惟是吏部格法,非初任、非有过犯、非已注差遣、非资序越等之人方该辟差,给降付身。今求辟者鲜有不碍格法,辟书之上吏部,虽已疏下,缘有考功理任之法多是藏匿省符,迁延岁月,以(资)待成资,遂其私计者。乞考功理任条令参照吏部格法,今后从辟之人,如系初任、曾有过犯,或已注差遣受朝廷付身,或资序越等者,虽已成资,不问替阙,皆不在理任之限,庶可以杜侥幸之门,一铨曹之法。」从之。

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欲将使臣校尉所得庆典减年,除住程应格外,并与对半收使,其佗恩赏不得援例。」从之。

十二月九日,诏考功减守当官一人,私名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吏、刑部言:「令大理寺结绝公案批报,以革留滞之弊。」以考功员外郎郑汝谐申请吏部注拟磨勘、升改等事,并须截会刑寺有无过犯。缘大理寺人吏前后沿袭批报,至有将二十年前罪犯作未结绝见作公案在寺者,亦许将公罪笞作不见得该与不该取旨者。甚至于一州有失出入之罪,不问官员已满罢、已未到任,并作有一犯者,遂致吏部不敢

放行。间有官员留滞数年,无所控告。照得淳熙九年大理卿潘景珪申请,乞将日前未结绝公案照明堂赦恩并行结绝,已奉旨依奏。今来本寺更不用此一项指挥,仍旧将经历年深罪犯批报。乞下大理寺照潘景珪元请,将淳熙十三年正月一日以前官员所犯,量其公私轻重,日下并行结绝批报,吏部施行,庶免留滞官员注拟、磨勘、升改。」从之。

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诏:「永佑陵攒宫内外巡检理当名色关升,今后准此。」以浙西兵马都监杨曭乞关升,吏部言:「曭昨任攒宫内外巡检成二考替罢,当来所降名色指挥不曾该载,虽有申请到徐德荣指挥攒宫内外巡检比类诸路州军巡检理当名色关升,缘所降指挥内无今后比类收使之文,本部未敢施行。」故有是诏。

十六年正月二十九日,臣僚奏请诸军承代之人更不施行相验年貌指挥。以户部侍郎、兼权吏部侍郎张杓言:「吏部侍郎右选昨自淳熙三年因臣僚奏请创造考功编类使臣年甲簿籍,以革减落岁数之弊。自干道八年诸军冒名承代者与退减补正官资,至淳熙七年都省批状指挥其年甲照应未退减改正前年甲施行。盖承代之人皆是以少承老,姑俾之从承代人年甲,庶年及不远,可革磨勘荫补之滥。至淳熙九年,本部申明画降指挥,如无以前年甲干照之人,遇陈乞磨勘,从本军次第结罪,主帅重加相验年貌保明,

委无隐匿不实。如已离军,亦令本州岛及知通保明。臣以为冒名之人与之退减补正,固已为优恩,所承代者岂无元来年甲 若不从实供报,不与施行磨勘可也。今乃因其不报,许令从权相验保明,则是开其诈冒之路,然犹未尝许其有干照重行相貌也。近准枢密院批下兴元都统司保明到成忠郎程绘,镇江府都统司保明到保义郎陈进,皆是承代补正,径行貌验年甲具申。寻行检照簿籍,见得程绘、陈进其未改正以前年甲具有干照,即不应本军擅行貌验保明。今来程绘却减落一十三岁,陈进却减落一十一岁,乃知昨来申明貌验之说,其流弊必至于此。今照得冒名承代者尚有万五千人,若一一于其将年及之时径自貌验,减落岁年,以为磨勘奏请之地,其侥幸冒滥,何有穷极 乞应诸军冒名承代人并照应未递减改正以前年甲,从淳熙七年批状指挥,其淳熙九年申明貌验指挥更不施行。」

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十六年:原稿旁批:「寄据《大典》卷一百九十三校补三字。」,考功员外郎杨经言:「选人在法前任令录、知令录,有职官举主三员,非今任停替者,候参选与文林郎。又条带官别领任与就任循正资序,谓迪功郎系判司簿尉任提刑司检法官之类。今准庆典指挥,应就任循转带行旧任之人,虽有资序,不同月日,并与通理凑作实考收使。本部见已施行外,其间却有非带官别领职任之人,到官止及两三月,该遇庆典、赦恩循转,后来已成三考,有举主三员,乞将迪功郎月日豁出,依上条循转。本部却未有施行

似此体例。」送部看详,本部照对:「选人系迪功郎任判司簿尉差遣,到官后该遇庆典,覃恩赏循转修职郎之人,如授修职郎之后已有三考,可作修职郎一任回关升。如不及三考之人,自合依见行条法。」从之。

绍熙二年二月七日,权考功郎官陈士楚言:「进武校尉在职任人去岁该遇登极覃恩,合循一资,改转承信郎。缘在法不是军功、捕盗上用恩赏改转,其校尉上历过年月不许于承信郎上收使,所以似此之人不即陈乞覃恩循资。先用实历住程年月并理当公据,凑满五年,陈乞磨勘改转承信郎,俟后却用覃恩转承节郎,可以不坏校尉上所历年月,本部未敢放行。乞指挥应进武校尉在职任人该遇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极赦恩,并合用覃恩改承信郎,却将二月四日以后历过校尉月日,与作承信郎参选月日起理,如此则不容侥幸,亦不使有觖望。」吏部指定:「照得当来覃恩转资无厘革年限,所以各人留下,未即收使。近承指挥登极赦与转官资,以二年满为限。过限陈乞,并不放行。今指定欲与量展半年为限,所有校尉实历在今来展限应满之前及二年六个月以上贴用,理当凑满年限之人,从条于校尉上先以放行磨勘。如在展限满日之后,实历不及二年六个月之人,自不许放行磨勘。其覃恩自合遵依展限,申明陈乞收使。」从之。

九月一日,权发遣郢州任世安言:「京西一

路六(部)[郡]之地,实与敌境相接,除襄阳府、均州、随州、光化军、房州五郡官吏任满皆有恩赏外,止余郢州一郡独无推赏之令。乞与照别路次边体例,特与放行恩赏。」诏依本路极边州军任满推赏。

同日,吏、刑部言:「准指挥合门宣赞舍人依合门舍人例与理关升,令看详闻奏。照得淳熙六年二月十三日降名色指挥之后,使臣须要名色差遣四考,通历及六年放行关升,如是武举出身任合门舍人,并从专法四考与关升。本部自后即不曾将不系武举出身任合门舍人之人及合门宣赞舍人理为名色放行关升,伏乞照已降名色指挥放行。」诏:「合门舍人系是召试与依武举出身,放行关升。余依吏、刑部看详到事理施行。」

庆元三年十月二日,诏:「选人初官所得关升职令状,比附经任人荐举改官状,到部日实时理作放散。」从右正言刘三杰请也。

六年闰二月三日,诏:「见任宰执、台谏子孙宫观岳庙既已理为考任,许令用前宰相举状充职司。」

十月十四日,吏部言:「选人历十五考以上,无赃私罪犯,不拘职司员数,有改官举主四员,与从减举主条法放行改官。」从之。

嘉泰元年八月二十九日,诏:「新州县丞、司理、知录、推官、签判破格注授之人,许用五纸常员奏举改官。」以守臣滕安言:「新州水土恶弱,在法教授、推官、县令、录参系用举主二员改官,独破格县丞、司理、知录、推官、签判并系四纸

常员,一纸职司。今乞仍旧用举主五员,与免职司。」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审官东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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