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四十九卷目录
田制部汇考九
元二〈成宗一则 成宗元贞二则 大德八则 武宗至大四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祐五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三则 文宗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至顺一则 顺帝至元一则 至正四则〉
明一〈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一则 成祖永乐四则 宣宗宣德四则 英宗正统八则 代宗景泰二则 英宗天顺五则 宪宗成化六则〉
食货典第四十九卷
田制部汇考九
元二
成宗 年立都水防田使司修治河渠围田
按
《元史·成宗本纪》不载。按
《续文献通考》:成宗时,臣寮奏,太湖、淀山湖,昨尝奏过先帝,差倩民夫三十万,疏掘已毕。今诸河日,受两潮渐至沙涨,若不依旧宋例,令军屯守,必致坐隳成功。淀山湖围田赋粮二万石,就以募民夫四千,调军士四千,与同屯守,立都水防田使,司职掌,收捕海贼,修治河渠围田。有旨从之。
元贞元年十一月戊戌,诏江浙行省括隐漏官田。
按
《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元贞二年,令道士贸易、田者、输税,立诸处屯田,又括诸占据及匿隐田,令输租。
按
《元史·成宗本纪》:二年二月丙辰,诏江南道士贸易、田者、输田、商税。庚申,自六盘山至黄河立屯田,置军万人。秋七月庚午,肇州万户府立屯田。壬午,括伯颜、阿朮、阿里海牙等所据江南田及权豪匿隐者,令输租。
大德元年,给田月儿鲁匠者置五条河屯田,罢括两淮民田,徙襄阳屯田。
按
《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春正月乙亥,给月儿鲁匠者田,人百亩。己丑,置屯田于五条河。九月丙寅,罢括两淮民田。十二月丙申,徙襄阳屯田合剌鲁军于南阳,户受田百五十亩,给种、牛、田具。
大德二年,禁诸王、公主、驸马受献公私田地。立汀州及吉、赣屯田,括江南隐蔽田,以閒田给蒙古军。以官田许民佃种。
按
《元史·成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壬辰,禁诸王、公主、驸马受诸人呈献公私田地及擅招户者。丁酉,置汀州屯田。三月庚寅,以两淮閒田给蒙古军。九月庚戌,吉、赣立屯田。
按
《续文献通考》:二年二月,括江南隐蔽田,令输租。又按
《续通考》:二年,凡在官之田,许民佃种输租。大德三年六月癸丑,罢大名路所献黄河故道田输租。
按
《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四年,罢称海屯田,置太和岭及五条河屯田。按
《元史·成宗本纪》:四年二月甲戌,罢称海屯田,改置于呵札之地。乙亥,置西京太和岭屯田。夏四月丙辰,置五条河屯田。
大德六年,以江南富户侵占民田,追收其玺书。给贫乏汉军地,顷遣官会计称海屯田。又置黄花岭屯田。令江南寺观续置民田者,输租。
按
《元史·成宗本纪》:六年春正月庚戌,帝语台臣曰:朕闻江南富户侵占民田,以致贫者流离转徙,卿等尝闻之否。台臣言曰:富民多乞护持玺书,依倚以欺贫民,官府不能诘治,宜悉追收为便。命即行之,毋越三日。五月乙巳,给贫乏汉军地,及五丁者一顷,四丁者二顷,三丁者三顷,其孤寡者存恤六年,逃散者招谕复业。九月乙未,遣阿牙赤、撒罕秃会计称海屯田岁入之数,仍自今令宣慰司官与阿剌台共掌之。冬十月甲子,置大同路黄花岭屯田。十一月辛亥,诏江南寺观凡续置民田及民以施入为名者,并输租充役。大德七年,减益都诸处民垦牧马地租,罢归德府括田。
按
《元史·成宗本纪》:七年春正月己酉,以益都诸处牧马之地为民所垦者,亩输租一斗太重,减为四升。壬子,罢归德府括田。
大德八年,以吴江、松江潮水久淤,湮塞良田,役夫浚治。括两淮豪民所占地,令输租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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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成宗本纪》:八年五月壬申,中书省臣言:吴江、松江实海口故道,潮水久淤,凡湮塞良田百有馀里,况海运亦由是而出,宜于租户役万五千人浚治,岁免租人十五石,仍设行都水监以董其程。从之。按
《续文献通》:考八年十月,括两淮地为豪民所占者,令输租赋。
大德九年,敕豪右所占芍陂、洪泽等屯田,及僧录林起祐所冒官田,悉令输租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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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成宗本纪》:九年冬十月戊戌,诏芍陂、洪泽等屯田为豪右占据者,悉令输租。辛丑,常州僧录林起祐以官田二百八十顷冒为己业施河西寺,敕募民耕种,输其租于官。
武宗至大元年,皇子和世㻋请立总管,括濒河荒地,以中书省臣言不果行,令天下具屯田。籍闻奏追诸王、公主以下赐田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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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武宗本纪》:至大元年秋七月壬戌,皇子和世㻋请立总管府,领提举司四,括河南归德、汝宁境内濒河荒地约六万馀顷,岁收其租,令河南省臣高兴总其事。中书省臣言:濒河之地,出没无常,遇有退滩,则为之主。先是,有亦马罕者,妄称省委括地,蚕食其民,以有主之田俱为荒地,所至骚动。民高荣等六百人,诉于都省,追其驿券,方议其罪,遇赦获免,今乃献其地于皇子。且河南连岁水灾,人方阙食,若从所请,设立官府,为害不细。帝曰:安用多言,其止勿行。十一月己巳,中书省臣言:天下屯田百二十馀所,由所用非人,以致废弛,除四川、甘州、应昌府、云南为地绝远,馀可兴者兴,可废者废,各具籍以闻。从之。
按
《续文献通考》:至大元年,塔剌海言:比蒙圣恩,赐臣江南田百顷。今诸王、公主、附马赐田还官,臣等请还所赐。从之。仍谕诸人赐田,悉令还官。
至大二年,给摘军田十万顷,屯种,拘近幸为人奏请,赐江南田千二百馀顷,还官。
按
《元史·武宗本纪》:二年夏四月癸亥,摘汉军五千,给田十万顷,于直沽沿海口屯种。九月丁酉,御史台臣言:比者近幸为人奏请,赐江南田千二百三十顷,为租五十万石,乞拘还官。从之。
至大 年,江浙行省督治围田。
按
《元史·武宗本纪》不载。按
《续文献通考》:至大初,江浙行省督治围田,行省以去岁水旱灾伤,田禾不收,物价踊贵,百姓艰食。虽曰天灾流行,亦因人力不至。即今春首农作将兴,各处围田,高下不等,合修陂塘,围岸沟渠,晓谕农家,须要依法修置,遇旱车水浇救,遇潦泄水通流。会集行都水监官李都水,讲究得修浚之际,田主出粮,佃户出力,系官围田,若无总佃,贫穷无力,不能修浚者,量其所须,官为借贷。收成日,抵数还官。事有成效,劝农官拟升赏,闻奏。失误者,治罪。其抛荒积水田土,多因租额太重,无人承佃。劝谕当乡富上人户,自备工本,修筑塍围,听令本户佃种为主。抛荒官田,止纳原租。初年免徵,次唯半,而三甫全。积荒则三年后,第依民田输税,诸人不得争夺。及照到前庸田司五等,围岸体式,以水为平平者,为第一等。高七尺五寸,底阔一丈,面阔五尺,田高一尺,为第二等。高六尺五寸,底阔九尺,面阔四尺五寸,田高二尺,为第三等。高五尺五寸,底阔八尺,面阔四尺,田高三尺,为第四等。高四尺五寸,底阔七尺,面阔五尺五寸,田高四尺,为第五等。止添备水高三尺,底阔六尺,面阔三尺。若山水原落围岸,迫近诸湖去处,自愿增者,听。
至大四年,仁宗遣使检覈小云石不花所献河南荒田。以司徒萧珍城中都毒民,命还所占民田。及即位。诏罢冒献官民田地岁粮。禁诸僧寺冒侵民田。按
《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春正月庚辰,武宗崩。二月,遣使检覈小云石不花所献河南荒田。司徒萧珍以城中都徼功毒民,命追夺其符印,还中都所占民田。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冬十月丁丑,禁诸僧寺毋得冒侵民田。
按
《续文献通考》:四年,先尚书省用建言者,冒献河、汴官民田地为无主,奏立田粮府,岁输数万石,是岁诏罢之,命河南行省复其旧业。
仁宗皇庆元年,敕定两淮民种荒田,例遣官经理河南屯田。又定僧人田制。敕诸王归还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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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仁宗本纪》:皇庆元年二月庚寅,敕两淮民种荒田者,如例输税。三月甲子,遣户部尚书马儿经理河南屯田。夏四月壬午,敕:僧人田除宋之旧有并世祖所赐外,馀悉输租如制。秋七月丙午,敕诸王小薛部归晋宁路襄垣县民田。
延祐元年,遣人视驻跸,所侵民田,计亩给直。括淮民所佃閒田。经理江浙、江西、河南民田。又经界诸卫屯田。
按
《元史·仁宗本纪》:延祐元年闰三月辛酉,遣人视大都至上都驻跸之地,有侵民田者,计亩给直。冬十月乙未,遣官括淮民所佃閒田不输税者。庚戌,遣张驴经理江南田粮。十二月乙巳,敕经界诸卫屯田。按
《续文献通考》:延祐元年,诏经理江浙、江西、河南民田,时平章章闾言: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输税者亦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经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首,庶几税入无隐,差徭亦均。于是遣官经理。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许诸人首告。十亩以下,其田主及管干田户皆杖七十二。十亩以下,加一等。一百亩以下,流窜北边,所隐田没官。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然期限猝迫,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往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盗贼并起,其弊反有甚于前者。
延祐二年,罢经理冒括田租。
按
《元史·仁宗本纪》:三年八月乙未,台臣言:蔡五九之变,皆由昵匝马丁经理田粮,与郡县横加酷暴,逼抑至此。新丰一县,撤民庐千九百区,夷墓扬骨,虚张顷亩,流毒居民,乞罢经理及冒括田租。制曰:可。
延祐三年,减免诸省自实田租。复五条河屯田。罢张驴在江浙括田。
按
《元史·仁宗本纪》:三年九月辛丑,复五条河屯田。按
《续文献通考》:三年正月,诏免江浙等三省自实田租。二年,时方警赣寇之乱,而张驴在江浙复以括田迫民,有至死者,御史台累言其害,故诏罢之,复命河南自实田,自延祐五年始,止科其半,而汴梁一路凡减虚增之数二十万石。
延祐四年冬十月己酉,给两淮屯田总管府职田。按
《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五年,置重庆路屯田。
按
《元史·仁宗本纪》:五年十二月辛亥,置重庆路江津、巴县等处屯田,省成都岁漕万二千石。
英宗至治二年三月庚辰,敕江浙僧寺田,除宋故有永业及世祖所赐者,馀悉税之。
按
《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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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文献通考》:时民有吴机孙者,以贿交权贵,谓故宋高宗吴皇后为其族祖,姑有旧赐汤沐田,在浙西,愿献于朝执政者,为奏官币十二万五千锭,偿其直,而实分取之。以所献田,付普庆寺,命宣政院官奉旨驰驿,至浙西疆,其田则皆编户恒产。宋文瓒往白廉使朵儿只班收所献田民,按问得实,追所诳官币一万锭,付库。使者言文瓒沮旨,执政大怒,收文瓒按问,会朝廷亦知其诳,献田者抵罪。
泰定帝泰定元年,罢诸路屯田,置海剌秃屯田总管府,又张圭与宋文瓒奏请拘累朝所赐诸王、公主、驸马及百官、宦者、寺观田,还官不从。
按
《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元年三月丁亥朔,罢大同路黄华岭及崇庆屯田。六月庚午,置海剌秃屯田总管府。按
《张圭传》:圭拜中书平章政事。泰定元年六月,车驾在上都。先是,帝以灾异,诏百官集议,圭乃与枢密院、御史台、翰林、集贤两院官,极论当世得失,与左右司员外郎宋文瓒诣上都奏之。其议曰:天下官田岁入,所以赡卫士,给戍卒。自至元三十一年以后,累朝以是田分赐诸王、公主、驸马,及百官、宦者、寺观之属,遂令中书酬直海漕,虚耗国储。其受田之家,各任土著奸吏为赃官,催甲斗级,巧名多取;又且驱迫邮传,徵求饩廪,折辱州县,闭偿逋负,至仓之日,变鬻以归。官司交忿,农民窘窜。臣等议:惟诸王、公主、驸马、寺观,如所与公主桑哥剌吉及普安三寺之制,输之公廪,计月直折支以钞,令有司兼令输之省部,给之大都;其所赐百官及宦者之田,悉拘还官,著为令。帝不能从。
泰定二年十二月壬寅,右丞赵简请行区田法。按
《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泰定三年春正月壬子,以山东、湖广官田赐民耕垦,人三顷,仍给牛具。
按
《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文宗 年,朵耳直班乞均公田。
按
《元史·文宗本纪》不载。按
《续文献通考》云云。
天历二年九月乙卯,市故宋太后全氏田为大承天护圣寺永业。
按
《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至顺二年,以平江官田隶宫相都总管府,还大玉清昭应宫田百顷。
按
《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五月甲午,以平江官田五百顷立稻田提举司,隶宫相都总管府。
按
《续文献通考》:二年十月,诏还平江路大玉清昭应宫田百顷,官勿徵其租。
顺帝至元三年十一月丙午,立屯田于雄州。
按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二年六月戊申,命江浙拨赐僧道田还官徵粮,以备军储。
按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三年,设分司农司于近京各府立法佃种,雇募江浙能种水田者为农师。
按
《元史·顺帝本纪》:十三年春正月辛未,命悟良哈台、乌古孙良桢兼大司农卿,给分司农司印。西自西山,南至保定、河间,北至檀、顺州,东至迁民镇,凡系官地及元管各处屯田,悉从分司农司立法佃种,合用工价、牛具、农器、谷种、召募农夫诸费,给钞五百万锭,以供其用。庚辰,中书省臣言:近立分司农司,宜于江浙、淮东等处召募能种水田及修筑围堰之人各一千名为农师,教民播种。宜降空名添设职事敕牒一十二道,遣使赍往其地,有能募农民一百名者授正九品,二百名者正八品,三百名者从七品,即书填流官职名给之,就令管领所募农夫,不出四月十五日,俱至田所,期年为满,即放还家。其所募农夫,每名给钞十锭。从之。丙戌,以武卫所管盐台屯田八百顷,除军见种外,荒閒之地,尽付分司农司。三月己丑,以各衙门系官田地并宗仁等卫屯田地土,并付司农分司播种。夏四月己酉,诏取勘徐州、汝宁、南阳、邓州等处荒田井户绝籍没入官者。立司牧署,掌司农分司耕牛。八月辛亥,赐脱脱东泥河田一十二顷。
至正十四年十一月丙寅,诏:江浙应有诸王、公主、后妃、寺观、官员拨赐田粮,及江淮财赋、稻田、营田各提举司粮,尽数赴仓,听候海运,以备军储。
按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六年三月癸未,台臣言:系官牧马草地,俱为权豪所占。今后除规运总管府见种外,馀尽取勘,令大司农召募耕垦,岁收租课以资国用。从之。
按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一
明制,诸卫分军屯田则例,皆随地而异,其顷亩额数,亦随时增损焉。
按
《续文献通考》:明初,命诸卫分军于龙江等处,及边境荒田,拨军屯种,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或有多寡不等者,大率卫所军士,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一九、四六、中半等例,皆随地而异。
计各处屯田总数 在京锦衣等五十四并后军都督府,原额屯田共六千三百三十八顷五十一亩零。嘉靖四十一年额,五千五十三顷八十五亩零,粮二万八千二石六斗零。万历七年,新增并勘出还官首地银,二万一千七百九十一两二钱零,钞五万六千九百四十贯。
南京锦衣等四十二卫屯田,共九千三百六十八顷七十九亩零。见额屯田二万二千六百九十六顷六十六亩,粮一十五万一千五百二十五石七斗,银一万二百六十六两四钱。
中都留守司,并所属卫所,及皇陵卫屯田,共七千九百五十三顷七十八亩零。
北直隶卫所原额屯田,共一万六十四顷二十五亩零。嘉靖中额,四万三千六百四十八顷四十六亩零,粮二十一万九千七百八十一石五斗零。万历中额,新增并勘出首地银,四万四百六十二两七钱零。秋青草二十二万一千四百五十三束,谷草一百八十七束。
南直隶卫所屯田,共二万七千四十四顷四亩零。嘉靖中额,四万八千八百一十八顷三十六亩零,粮四十二万七千四百三十七石五斗零,银六两三钱零。大宁都司卫所屯田,共二千一百二十六顷七十六亩零。
万全都司卫所原额屯田,一万九千六十五顷七十二亩零。嘉靖中额宣府屯田,四万七千八百九十二顷四十七亩,粮一十九万八千六十一石六斗零。浙江原额屯田,共二千二百七十四顷一十九亩零。嘉靖中额,二千三百九十顷六十亩零,粮六万八千二百九十六石零。
湖广原额屯田,共一万一千三百一十五顷二十五亩。嘉靖中额,五万七百四十九顷七十二亩零,粮三十八万七千五百四十五石零。
河南原额屯田,共三万六千三百九十顷一十七亩零。嘉靖中额,五万五千五百九十八顷二十三亩零,粮三十三万三千五百八十九石。
江西原额屯田,共五千六百二十三顷四十一亩零。嘉靖中额,五千四百七十一顷三十八亩零,粮二万一千五百四十六石零。
陕西原额屯田,共四万二千四百五十六顷七十二亩零。嘉靖中额,一十六万八千四百四顷四亩零,粮八十二万三千二百四石六斗零,草折粮一千九百七十二石五斗零,抛荒粮草折银一百一十九两五钱零,草二百三十七万八千五十二束,草价银二百五十八两五钱零,地亩粮二千四百六十二石零,地亩银一万七百七十九两四钱零。
广西原额屯田,共五百一十三顷四十亩。嘉靖中额,四千六百一十顷三十四亩六分,粮五万五千五十四石零。内除民田徵收,及荒划停徵,实在田二千九百一十三顷三十七亩,粮三万四千六百九十五石零。
山东原额屯田,共二千六十顷。嘉靖中额,一万八千四百八十七顷四十九亩零,粮八万三百四十八石零。
辽东原额屯田,共一万二千三百八十六顷。嘉靖中额,二万九千一百五十八顷六十六亩零,粮二十五万三千二百一石。
山西原额屯田,一万二千九百六十三顷八亩零。嘉靖中额,三万三千七百一十四顷八十八亩,粮一十万一千九十八石零,租银一千二十七两八钱零,草一千二百四十束,折银一十六两二钱。
山西行都司屯田,一万一百一十八顷二十亩零。嘉靖中额,大同镇屯田二万八千五百九十顷三十四亩零,粮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三十八石零,牛具地一万二千九百六十六顷二十九亩零,徵银八千三百二十二两五钱零。
广东原额屯田,共七十二顷三十三亩零。嘉靖中额,六千三百三十八顷七十九亩零,粮一十五万一百二十九石零。
四川都司及行都司屯田,六十五万九千五百四十五顷二十六亩零。嘉靖中额,四万八千八百四顷一十亩,零花园仓基一千九百三十八亩,粮二十九万四千三百三十九石零。
福建原额屯田,共三千七百七十四顷。又福建行都司并所属卫所屯田,共一千六百七顷三十七亩。嘉靖中额,二项共八千六百九十三顷二十二亩零,粮一十五万一千八百四石零。
云南原额屯田,一万八百七十七顷四十三亩零。嘉靖中额,一百一十一万七千一百五十四亩零,粮三十八万九千九百九十二石零。
贵州屯田,九千三百三十九顷二十九亩三分一釐八毫。嘉靖中额,三十九万二千一百一十一亩六分一釐,粮九万三千八百一十一石七斗四升三合六勺。
太祖洪武元年,遣周铸等覈实浙西田亩。
按
《大政纪》:洪武元年正月甲申,遣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覈实田亩。 上谕铸等曰:尔经理第以实闻,无踵袭前弊,妄有增损曲,循私情,以病吾民。否则,国有常宪。各赐衣帽以遣之。
洪武三年,徙苏、松、杭、嘉、湖无田之民,往临濠耕种。按
《续文献通考》:三年,上谕中书省臣曰:苏、松、嘉、湖、杭五郡,地窄民众,细民无田,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给。临濠,朕故乡也,田多未辟,土有遗利。宜令五郡民,无田产者,往临濠开种,就以所种田,永为己业。官给牛种,舟粮资,遣之。三年不徵其税。于是徙者四千馀户。洪武四年,修渠溉田,令有司度民田设粮长。
按
《大政纪》:四年正月甲辰,修冶广西兴安县三十六灵渠,徙属桂林府。 修马援故渠,可溉田万顷。按
《续文献通考》:四年,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万石为率,设粮长一名,专督其乡赋税。
洪武八年,浚洪渠堰,以溉泾阳、高陵等五县田。按
《续文献通考》:八年十月,浚泾阳县洪渠堰,泾阳属西安府,其堰岁久壅塞,不通灌溉。遂命长兴侯耿炳文,督工浚之。泾阳、高陵等五县之田,大获其利。洪武十五年,令寺观田,不许典卖。又禁奸顽诡寄,命群臣议辽东屯田法。
按
《明会典》:凡勋戚寺观田土,洪武十五年,令天下僧道常住田土,不许典卖。 又按
《会典》:十五年,令各处奸顽之徒,将田地诡寄他人名下者,许受寄之家首告,就赏为业。
按
《大政纪》:十五年五月丁卯,命群臣议辽东屯田法,以图长久之利。
洪武十九年,沐英奏置云南屯田。
按
《续文献通考》:十九年九月,沐英奏:云南土地甚广,而荒芜居多。宜置屯田,令军士开耕,以备储蓄。上谕户部曰:屯田之政,可以纾民力,足兵食,边方之计,莫善于此。赵充国始屯金城,而储蓄充实。汉享其利,后之有天下者,亦莫能废。英之是谋,可谓尽心矣。然边地久荒,榛莽蔽翳,用力实难。宜缓其岁输之粟,使彼乐于耕作。数年之后,徵之,可也。
洪武二十年,造
《鱼鳞图册》成。
按
《续文献通考》:洪武丁卯冬十二月,
《鱼鳞册》成。初,太祖既定天下,遂覈实天下土田,造成册籍。既而两浙及苏州等府,富民畏避差役,往往以田产零星花附于亲邻佃仆之户,名为贴脚诡寄,久之相习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名为通天诡寄。太祖廉知之,遂召国子生武淳等,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寡,分为几区,区定粮长四人,乃集粮长暨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遂图其田形之方圆,大小,次书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编汇为册,号曰
《鱼鳞册》。至是册成以进,百弊始绝。
按
《广治平略》:洪武元年,命中书省定赋法。久之,诏遣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覈实田赋,而富民畏避差役,往往以田产零星花附于亲邻佃仆之户,奸弊百出。有司莫能诘。太祖廉知之,乃遣国子生武淳等,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寡,分为几区,区设粮长四人,乃集粮长暨耆民,履亩丈量,图其田之方圆、曲直、宽狭,书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编汇为册,谓之
《鱼鳞图册》。成,田之经界,于是乎始正。盖
《鱼鳞图册》以田为主,田各归其都图,履亩而籍之诸原版,坟衍下湿腴沃瘠卤之故毕具,为之经,而土田之讼,质焉。其黄册以户为主,田各归其户,而详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之纬,而赋役之法从焉。岁七月,委官领粮长诣京关勘合,帝亲谕以重民恤赋之意。是时,田赋总数共田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三顷亩零,夏税米麦四百七十一万二千九百石,秋粮米二千四百七十三万四百五十石,钱钞绢差是。
洪武二十一年,徙山西泽潞无田民,往彰德、真定等閒旷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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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文献通考》:二十一年,户部郎中刘九皋言:古者狭乡之民,迁于宽乡,盖欲使地不失利,民有恒产。今河北诸处,兵后,田荒,居民鲜少。山东西之民,生齿日繁。宜令分丁徙居宽閒之地,开种田亩,则国赋增而民生遂矣。上谕户部侍郎杨靖曰:山东地广,民不必迁。山西民众,宜如其言。于是迁山西泽、潞二州民之无田者,往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诸閒旷之地。按
《日知录》:明初,承元末大乱之后,山东、河南多是无人之地。洪武中,诏有能开垦者,即为己业,永不起科。
是时,方孝孺有因其旷土,复古井田之议。
洪武二十二年,命杭湖诸郡民无田者,往滁、和就耕。青、兖诸郡民,往东昌就耕。又谕山西民,愿徙河南、山东者,验丁给田。冒占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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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纪》:二十二年十一月乙丑朔,命后军都督佥事李谕等,往谕山西之民,愿徙河南彰德、归德、山东临清、东昌诸处者,验丁给田。其冒名多占者,罪之。按
《续文献通考》:二十二年夏四月,命杭、湖、温、台、苏、松诸郡民无田者,许令往淮沔迤南滁、和等处就耕。官给钞户三十锭,使备农具,免其赋役三年。九月,山西沁州民张从整等一百一十六户,告愿应募屯田。户部以闻,命赏从整等钞,送后军都督佥事徐礼分田给之。仍令回沁州,召募居民。时上以山西地狭民稠,下令许其民分丁于北平、山东、河南旷土耕种,故从整等应募。是年八月,山东布政司言:青、兖、济南、登、莱五府,民稠地狭,东昌则地广民稀,虽尝迁閒民以实之,而地之荒閒者尚多。乞令五府之民,五丁以上,田不及三顷,并小民无田耕者,皆令分丁,就东昌开垦閒田,庶国无游民,地无旷土,而民食可足也。上可其奏,命户部行之。
洪武二十五年八月甲戌,命公侯各归旧赐田于官,仍岁给其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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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纪》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上各省田土之数,曹国公李景隆奏还庄田,及田地山塘池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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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二十六年,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六十八亩零。浙江布政司:田土计五十一万七千五十一顷五十一亩。
江西布政司:田土计四十三万一千一百八十六顷一亩。
北平布政司:田土计五十八万二千四百九十九顷五十一亩。
湖广布政司:田土计二百二十万二千一百七十五顷七十五亩。
福建布政司:田土计一十四万六千二百五十九顷六十九亩。
山东布政司:田土计七十二万四千三十五顷六十二亩。
山西布政司:田土计四十一万八千六百四十二顷四十八亩零。
河南布政司:田土计一百四十四万九千四百六十九顷八十二亩零。
陕西布政司:田土计三十一万五千二百五十一顷七十五亩。
四川布政司:田土计一十一万二千三十二顷五十六亩。
广东布政司:田土计二十三万七千三百四十顷五十六亩。
广西布政司:田土计一十万二千二百三顷九十亩。云南布政司:田土原无数目。
应天府:田土计七万二千七百一顷二十五亩。苏州府:田土计九万八千五百六顷七十一亩。松江府:田土计五万一千三百二十二顷九十亩。常州府:田土计七万九千七百三十一顷八十八亩。镇江府:田土计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二顷七十亩。庐州府:田土计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三顷九十九亩。凤阳府:田土计四十一万七千四百九十三顷九十亩。
淮安府:田土计一十九万三千三百三十顷二十五亩。
扬州府:田土计四万二千七百六十七顷三十四亩。徽州府:田土计三万五千三百四十九顷七十七亩零。
宁国府:田土计七万七千五百一十六顷一十一亩。池州府:田土计二万二千八百四十四顷四十五亩。太平府:田土计三万六千二百一十一顷七十九亩。安庆府:田土计二万一千二十九顷三十七亩。广德州:田土计三万四十七顷八十四亩。〈四十,按
《续文献通考》作四千
〉
徐州:田土计二万八千三百四十一顷五十四亩。滁州:田土计三千一百五十顷四十五亩。
和州:田土计四千二百五十二顷二十八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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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纪》:二十六年十一月庚申,曹国公李景隆奏还庄田六所,田地山塘池荡二百馀顷。
成祖永乐元年,增筑河州圩埂,以防麻、澧二湖田水涝。敕除免荒閒田地,及水田租税。命王忠往北京整理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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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纪》:永乐元年五月己卯,敕户部速下各布政司府州县,但有荒閒田地,无人开垦者,即于常岁租额内,削除之。六月丙寅,命侍郎李文郁往佐尚书夏原吉,相度嘉、湖、苏、松水田,量免今年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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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文献通考》:元年四月,设溧水县广通镇闸坝,置闸官一员。直隶河州吏目张良兴言州麻澧二湖之田,约五万馀顷。唐宋时,俱系熟田。比岁间有耕者,辄为水渰。乞自本州至含山县界,增筑圩埂三十馀里,以防水涝。从之。 又按
《续通考》:元年十月,命靖安侯王忠,往北京安插屯田军民,整理屯田。
永乐二年,令各处官员军馀家人,愿耕屯田者,不拘顷亩,毋得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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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纪》:二年十二月甲午,令各处卫所屯田,若官员军馀家人,自愿耕种,不拘顷亩,有司毋得起科。永乐八年,都御史陈瑛劾治张信强占丹阳练湖,及江阴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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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纪》:八年十二月壬子,都察院左都御史陈瑛,劾隆平侯张信,强占丹阳练湖,及江阴官田七十馀顷。法当逮问,命三法司杂治之。
永乐十九年,交趾总兵官李彬,乞依各都司卫所例屯田。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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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纪》:十九年五月,交趾总兵官丰城侯李彬,请依各都司卫所例屯田。从之。 彬言:交趾所附,其地荒远,不通馈运。乞依各都司卫所例,分军屯田,以供粮饷,约十分为率,度地险易,量事缓急,以为屯守征调之多寡,其各卫军士虽隶兵籍,然攻战之际,心持两端,往往不得其死力。今议屯田分数,土军居多,官军居少。从之。
宣宗宣德二年,命户部申明屯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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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纪》:宣德二年正月庚寅朔,上命行在户部,申明屯田之法。 谓侍臣曰:今海内无事,军士量留守备,馀悉屯种,所收足以供衣食,则国家可省养兵之费。且军士平日不习劳苦,遇有征调,畏惧艰难,即思逃避,使之屯粮服劳,农隙习武,亦无骄惰之患。我皇祖临御,深用意于此,劝惩考校,皆有成法。所以食足兵强。朕以为立法固善,尤在任用得人。其令兵部移文所司,选老成军官,提督屯田。仍令风宪官,以时巡察。
宣德四年,命臣僚经理山海至蓟州守关军,屯种营所附近荒田。又令有司修筑福清县光贤里旧堤,以障官民田百馀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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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纪》:四年五月辛未,兵科给事中戴弁奏:自山海至蓟州,守关军万人,列营二十二所,操练之外,无他差遣。稍屯种,亦可实边。请取勘营所附近荒田,斟酌分给,且屯且守,实为两便。上嘉纳之。命户部同兵部,各遣官,与都督陈景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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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文献通考》:四年五月,福建福清县民奏:县之光贤里,官民田百馀顷,旧堤六百馀丈,以障海水。因堤坏,田荒。永乐中,县民尝奏请筑堤,工部移文,令农隙用工。至今有司未尝兴筑,民不得耕。上命工部,责有司修筑。因谕尚书吴中曰:陂池堤堰,民赖其利。外无贤守令,举其政。尔宜申饬郡县,务及时修浚。慢令者,罪之。
宣德五年,遣赵新等经理屯田,命黄福总其事。寻以劳扰,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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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纪》:五年三月乙酉,命工部尚书黄福总理淮北、河南、山东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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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文献通考》:五年八月,遣吏部郎中赵新、刑部郎中刘泽、荣华、工部郎中张琰、礼部员外郎吴政等,经理屯田。先是,尚书黄福请于济宁以北,卫辉、真定以南,近河之地,役军民十万人,屯种积粮,以充国用。上命户部兵部议。至是,户书郭资、兵书张本等言,于缘河屯田,实为便宜。自凤阳、淮安以北,及山东、河南、北直隶,近河二百里内,通舟楫处,择荒田,验丁册,令官给以牛,仍支官钱,收买农器。如此,则军民乐于用力。但山东近年旱饥,流民初复故业,官军亦多有差役。宜先遣官往同有司,按视田地,以俟开垦。上从之。遂遣新等经理,仍命福总其事。既而本等惑于人言,今军民各有常业,若复分拨点差,未免劳扰。本以闻于上,事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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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外史·黄福传》:五年,福陈足食足兵省役之要。其言足食,谓:永乐间虽营建北京,南讨交阯,北征沙漠,资用未尝乏。比国无大费,而岁用仅给。即不幸有水旱,征调将何以济之。请役操备营缮军士十万人,于济宁以北,卫辉、真定以东,缘河屯种。初年自食,次年人收五石,三年收倍之。既省京仓口粮六十万石,又省本卫月粮百二十万石,岁可得二百八十万石。帝善之,下行在户、兵部议。郭资、张本言:缘河屯田实便,请先以五万顷为率,发附近军民五万人垦之。但山东近年旱饥,流徙初复,卫卒多力役,宜先遣官行视田以俟开垦。帝从之。
宣德六年,上与侍臣论养民,不必拘井田古法。又遣官经理山西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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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纪》:六年三月,上御武英殿,与侍臣论井田不必行。上问侍臣曰:古之井田,最为善政。后世何以终不能行。侍臣对曰:自秦开阡陌,富强者得以兼并,遂致因循。上曰:朕惟为国养民,在有实惠。诚能省徭役,薄征敛,重本抑末,便是养民。亦何必拘于古法。五月,遣兵部侍郎柴车经理山西屯田。时巡按御史张勖言,大同地平旷,所种粟麦有收,多为军官据占,小民日困。乞遣官按视占耕者分与,军民两便。上命车及御史一人往理之。
英宗正统元年,定给赐外国田土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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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凡给赐夷官,正统元年,拨赐河间府等处,安插外夷官员田土,指挥一百五十亩,千户一百二十亩,百户所镇抚一百亩。
正统二年,拨军职舍人无差使者,閒地耕种,照屯田例纳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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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文献通考》:二年,令各处军职舍人,除应袭外,及家人女婿,无差使者,每五丁朋作一名,委官管领,拨与閒地四十二亩耕种,照屯田例办纳子粒。
正统四年,令官军户下人丁,耕种沿边空閒田地。按
《大政纪》:四年七月,令大同、宣府、辽东、陕西沿边空閒之处,许官军户下人丁,尽力耕种,免纳子粒。正统八年,题准广西屯田,每军加十亩,仍酌拨馀剩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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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文献通考》:八年,题准广西桂林等卫所屯田,每军加给一十亩。如有馀剩田地,即令军舍及勾补军旗,如数拨给,照例纳粮。
正统九年,复定外国归附给拨田地之数,已安插者,不许奏讨。又酌拨屯军遗下田地,及馀剩顷亩。按
《明会典》:九年,奏准顺天府所属地土有限,今后公侯驸马伯等官,在京年久,及外夷人员,曾经拨地安插住坐者,不许奏讨田地。 又按
《会典》:九年,令外夷归附官员,未曾安插,该给田土者,都督二百五十亩,都指挥二百亩,指挥一百五十亩,千户卫镇抚一百二十亩,百户所镇抚一百亩。又令迤北来降人,每人拨与德州田地五十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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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文献通考》:九年,令浙江等处屯军,遗下田地,尽见在旗军,拨与屯种,馀剩顷亩,验官军户下馀丁,有三四丁者,摘拨一丁。丁多者,以是为率。摘拨下屯。若田地尚有馀剩,官旗军民愿承种者,一体拨与。其抛久积荒,须开垦者,待三年成熟之后,俱照例徵收子粒。就于附近官仓交纳,候有军之日,拨军屯种。正统十一年,令各处类造屯田文册,添设提督北直隶屯田官。
按
《续文献通考》:十一年,令各处卫所类造屯田坐落地方,四至顷亩,子粒数目文册,一本缴合干上司,一本发该管州县,以备查考。添设山东按察司佥事一员,提督北直隶屯田。
正统十二年,拨给西北归附人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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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十二年,令西北归附人,每人拨地八十亩,耕种自给。
正统十三年,令各寺观,除洪武年间置买田地外,续置者,皆还于民。废寺遗地,皆拨与无业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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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十三年,令各处寺观僧道,除洪武年间置买田土,其有续置者,悉令各州县有司,查照散还于民。若废弛寺观,遗下田庄,令各该府州县踏勘,悉拨与招还无业,及丁多田少之民。每户男子二十亩,三丁以上者三十亩。若系官田,照依减轻则例,每亩改科正粮一斗,俱为官田。如有绝户,仍拨给贫民,不许私自典卖。
代宗景泰二年,增圣贤后裔祭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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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凡赐圣贤后裔,景泰二年,给还颜孟二庙祭田六十顷,又增给田二十顷佃户各十家。
景泰三年,令各寺观量存田土为业,馀皆拨民佃纳税粮。以学士商辂言,诏议行屯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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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纪》:三年四月,学士商辂,请振举屯田事,下该司议行。 辂言:口外田地极广,因先两京功臣等官,将口外附近各城堡膏腴田地,占作庄田。其诸空閒田地,又被镇守总兵、参将、都督、指挥等官,占为己业。军士无近便田地可耕,夫且耕且守,如汉赵充国、诸葛亮、晋羊祜,皆有已行之明效。今日守边之要,莫善于此。若舍屯种之外,而欲边城充实。虽倾府库之财,竭生民之力,奈军士数多,岁月久远,亦难继矣。按
《续文献通考》:三年,令各处寺观田土,每寺观量存六十亩为业,其馀拨与小民佃纳税粮。
英宗天顺元年,令各处荒閒田地,及人佃种无粮差者,拨与卫所军馀屯种。又差官于宣府等处,经理屯田。
按
《续文献通考》:天顺元年,令京城附近直隶八府及山东、河南等处荒閒田地,及有人佃种,无粮差者,拨与所在卫所军馀屯种纳粮。又令本部差郎中四员,于宣府、大同、蓟州、永平、山海等处,提督粮储,兼理屯田。
天顺二年,敕贵戚把持强占官民田地,事发,坐以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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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二年,敕皇亲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许强占官民田地,起盖房屋,把持行市,侵夺公私之利。事发,坐以重罪。其家人及投托者,悉发边卫永远充军。天顺五年,召民开佃松江府荒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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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纪》:五年三月,巡抚南畿副都御史刘孜,奏请召民开佃松江府荒田。从之。 孜在南畿修复周忱废坠之政。时松江府积荒田四千七百馀顷,皆重额,久废不耕,税加于见户。孜奏请召民开佃,不论原额,肥田亩税米三斗,瘠者二斗,谓之官租。不起科,不加耗,民驩趋之,芜秽尽开。十二年,见户加税,皆获免。又岁积羡米二十万,以备凶荒。召佃始于周文襄,而成于孜,立法周密,至今行之。松人谓,是时,秋粮加耗,华亭每石始七斗至四斗五升,上海每石始八斗五升至六斗,金花一两,初准米三石八斗,其后准四石。至成化六年,皆然。又岁积馀米二十万,此荒芜开辟之效云。
天顺六年诏,以边地拨给赤斤蒙古卫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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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六年,诏以沙州卫苦峪城西北地阿千卜刺直,至苦峪川边地,分给赤斤蒙古卫,永远耕种。天顺八年,拨抄没入官田,为宫中庄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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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纪》:八年十月,初立宫中庄田。 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原额地一十顷十三亩,初吉祥占过军地二十四顷八十四亩,共三十五顷。及抄没入官,至是拨为宫中庄田。皇后庄之名,始此。
宪宗成化元年,项忠奏开龙首、郑白二渠,灌田七万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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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纪》:成化元年十月,巡抚陕西都御史项忠,开龙首、郑白二渠,功成。 关中水泉斥卤,宋有龙首渠,岁久湮废,居民病之。忠奏开之,渠馀三十里,泾阳郑白渠亦久废,奏募工疏通,于平地,则度势高卑而穿渠,遇岩石则聚火镕铄而穿窦,不二年而成,名曰广惠渠。凡灌田七万顷,人怀其惠,立生祠祀之。
成化二年,严禁贵戚奏请及侵占民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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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二年,题准公侯驸马伯,及勋戚大臣之家,有将官民地土,妄称空閒,朦胧奏讨,及令家人伴当,用强侵占者,行移法司,先将抱本奏告人,拿问如律,干碍主使,教令人员,奏请拿问,仍追究报地投献之人。该府州县官,阿附权势,容令占种,不即具奏者,事发,一体究治。
成化五年,李森乞敕有司,将皇亲强占田地,与民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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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纪》:五年八月,户科等科给事中李森等上言:皇亲指挥周彧翊圣夫人刘氏,强占民田。上以待勘报区处谕之。 森等言:昔奉英宗敕谕,皇亲多有强占军民田地,及投献者,悉发边卫充军。当时贵戚罔敢犯法。近给事中丘孜建请,不许权贵奏求田地,荷蒙圣谕俞允,中外欢忻鼓舞。今锦衣卫带俸指挥周彧翊圣夫人刘氏,屡蒙赐给田地。今彧又求武强、武邑二县地,共六百馀顷。刘氏又求通州武清县地三百馀顷。陛下念及亲亲,不忍拒之。殊不知溪壑之欲无厌,畿内之地有限。小民赋税衣食,皆出于此。一旦夺之,何以为生。且入皇朝来百年于兹,民生日众,安得尚有不耕閒田。名为求讨,实则强占。乞敕有司,仍将二家田地,与民为业。今后敢有投献奏求者,许科道劾奏,治以重罪。则豪强畏法,小民被惠,宗社幸甚。成化六年,初定赐勋戚庄田,每亩徵银三分,送纳本管州县。
按
《明会典》:凡赐勋戚庄田,六年,题准各王府及功臣之家,钦赐田土佃户,照原定则例,将该纳子粒,每亩徵银三分,送赴本管州县上纳。令各该人员关领,不许自行收受。
成化十六年,以僧寺多馀田地,给民领种。又官廉奏以内侍所占田,尽归于民。
按
《大政纪》:十六年十二月,遣户部员外郎官廉,偕巡按御史锦衣卫勘覆东宫庄田,廉以管庄内侍所占田,尽归于民。奏上,从之。 时景州献县阜城民田万顷,界接东宫庄,管庄内侍欲冒占,且子粒十倍公家,民甚冤之,诉于朝。乃遣廉偕御史锦衣卫官往勘,内侍密遣人要廉曰:田如归我,讲读官可得也。廉曰:以万人之命易官,吾弗为也。至其地,遍集居人,指陈故迹,卒以所占田,尽归于民。援例起科,亩率三升。同事者惧有所忤,廉曰:我,户部也。有罪,吾独当。诸公何忧。既命下,皆如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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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文献通考》:十六年,令福建僧寺及有寺无僧田土,每寺岁除徵粮,及百亩以下,其多馀田地,给与小民领种。
成化 年,外戚周彧奏乞武强、武邑閒田,彭韶等奉命往勘,上疏,以田归民。
按
《续文献通考》:成化中,外戚周彧与圻内民争田,主事彭韶往勘,奏云:田本民有,虽及户报,不及管业。然地有高下,岁有旱潦。细民频年出赋,以给公上。旱则资污下,以补高仰,潦则资高,仰以裨污下。安有空閒,可以别给。且民者,国之本。食者,民之天。食足则民安,民安则国安。岂可以民田给贵戚,重伤国本邪。事遂寝。
按
《明外史·彭韶传》:韶迁郎中。锦衣卫指挥周彧,太后弟也,奏乞武强、武邑閒田。命韶偕御史季琮覆勘。韶等周视径归,上疏自劾曰:真定田,祖宗来许民垦,辟为恒产,除租赋以劝力农。功臣、戚里家与国咸休,岂当与民争尺寸地。臣诚不忍夺小民衣食,附益贵戚,请伏奉使无状罪。疏入,诏以田归民,而责韶等方命,复下诏狱。言官争论救,得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