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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化与著作权保护

一、基本概念梳理

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从文化产品的工业标准化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角度进行界定。

文化产业化就是把目前所界定的文化业进行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文化产品是文化产业化的载体可以是物质或非物质的,通过对文化产品的包装、宣传、推广从而促进文化产业化的发展。

文化产业化的最终目的是发展和保护人类的文明成果。实现文化产业化最终目的的方式是通过规模和市场化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多种载体传播所要保护的文化,另一方面在保护的同时通过文化产业化实现文化产品的销售实现经济利益,通过获得的经济利益进一步加强文化的保护,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文化发展和进步最终实现发展和保护人类的文明成果的最终目的。

著作权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等,其范围很广且形式多样化,载体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增加中。

著作权保护主要是对著作权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保护,通过权利保护促进著作权人的创作欲望,进一步促进文化发展,提高人类文明水平。

二、文化产业化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著作权具有专属性,著作权的财产权的实现是通过其专属性实现的,因为著作权保护所涉及的作品的专属性很容易被侵权人突破,每次侵权的行为将极大的降低作品的经济价值,相反,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加强将提高作品的经济价值,作品的经济价值直接决定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驱动作者的创作欲望,创作欲望决定作品的质量和数量,以此类推最终影响到文化产业化的发展。反过来讲,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就可以促进文化产业化的发展,提高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提高文化产品质量和数量,所以文化产业化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缺一不可。

三、对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方法

对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分为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两种,平时对创作的作品要有积极为的维权意识,做的防范于未然,保存好原始资料,如:手稿,首次发表稿等,如属于比较重要或价值较高的创作要及时进行权属登记或保存更有力的权属证明,以备日后使用,避免因权属证据保存不力造成后期维权困境;对于事后保护,主要是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进行证据固定,掌握侵权人的主体资格、侵权事实等相关证据,如侵权刊物、侵权视频、侵权网页等,对于不好保存的证据要及时进行公证避免因证据灭失使维权请求得不到支持。与此同时,对于要保护的著作权比较多或作品比较重要的著作权人,要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为维权专职代理人,通过律师的介入可以做到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的双重功效,通过律师可以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做到权属清晰,证明有力,侵权必究。通过律师的介入的同时也可以不断的提高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上升到一定的高度,通过个案促进著作权保护的发展。

四、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类型及维权程序

1、著作人身权纠纷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侵权行为人对上述权利的侵犯所产生的纠纷就是著作人身权纠纷。

2、著作财产权纠纷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具体包括: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因上述权利受到侵犯所产生的纠纷为著作财产权纠纷。

3、混合纠纷

在现实中,往往侵权行为人会同时侵犯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不仅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所以大量发生的纠纷为混合纠纷。

当纠纷发生时,作者应当首先采取非诉讼方式即:1、通过律师函或告知函等方式通知侵权行为人,与其主动协商侵权纠纷解决事宜,努力使其积极承担责任。2、行政解决,即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处理解决纠纷。3、其他途径,如媒体曝光等。在非诉方式不能解决问题时,或不能引起侵权人的注意时,作者应当及时选择诉讼方式即: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的方式进行维权,其优点是:1、效力高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2、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生效判决就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可以为以后的纠纷提供相应的标准和依据。3、威慑力,法院的判决对侵权人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可以迫使侵权人加强管理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其缺点是:1、过高的维权成本和法院过低判决赔偿标准导致著作权人维权的积极性不高。2、著作权立法相对不完善,法官著作权保护意识不高,地方保护严重。3、网络侵权的增多,证据保存的难度增加,法院审理期限较长,证据灭失风险增大等;无论是优点大于缺点或缺点大于优点,诉讼时著作权人维权的最后手段,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接下来重点介绍一下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具体内容和要点及步骤:

首先,要明确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主体资格:作者本人或集体维权机构等拥有作品著作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作为原告直接或委托代理人进行起诉。被告主体资格:侵权人包括出版者、主办者、协办者、销售者等:主体资格一定要明确和准确,否则,会在立案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给维权带来很多困难,例如:编辑部和出版社的关系,要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被告;销售者也要明确其主体资格是独立法人还是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如个体工商户要以其工商登记的负责人为被告并标明字号等;

其次:要准备作者的权属证据和侵权的证据,关于著作权的权属,《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上述规定,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该作品的作者,具体有以下证据形式证明:1、原始资料:即作者的创作手稿、初次发表的相关资料等可以证明作者权属的资料。2、著作权登记(又叫版权登记):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版权登记不是必须,但对比较重要的作品或权属容易发生纠纷的作品,登记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也可以在发生纠纷后有助于纠纷的解决。3、权属公证:对作者原创作品的相关资料予以公证,证明作者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如:报纸、图书、网页、视频等,在现实中常用于不易保存或容易灭失的权属证据。4、纸媒权属:即作品曾经发表于纸质媒体的资料证据,如报纸、书籍、杂志等。5、网媒权属: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很多网络媒体出现,也有很多传统媒体在发行纸媒的同时在网络发行其纸媒的电子版,或直接发行电子版的网络发行行为,或某些专门性网站及自助发表网站等发表的内容可以体现作者著作权的内容均可称为网络权属。以上多种权属证明方式在诉讼中经常同时出现,如:对网媒权属进行公证、或同时出示网媒权属和纸媒权属等,权属证据对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至关重要,是作者是否具有起诉资格的基础证据之一。

再次,要有确凿侵权证据即:纸媒、物体、及网络出版物等明确具体的侵权物证明侵权人侵犯了《著作权法》第十条作者享有的著作权。这是证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的基础证据。

最后,要明确受理的人民法院和诉讼请求:即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中级人民法院或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于法律的规定作者只能选择上述法院进行起诉,受理法院的选择也有一定的技巧,例如:通过选择不同的受理法院,可以增加侵权人的应诉成本,通过应诉成本的提高促使其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提高,由此可以促使侵权人快速的解决纠纷;尽量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的法院起诉等。关于诉讼请求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1、赔礼道歉,恢复名誉;2、经济赔偿;经济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损失赔偿、维权合理支出和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主要由侵权刊物的发行范围、发行量、销售价格、侵权程度、影响范围、侵权次数、作者的知名度、作品创作的复杂程度等相关信息确定,合理支出主要包括:邮寄费、复印费、交通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支出。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自由裁量,但多次侵权可以作为加重惩罚的条件。通过上述信息可以明确具体的请求金额,赔偿金额的确定应从实际出发不要过高也不要过低;过高的赔偿金额不一定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也要相应多交诉讼费用,过低的赔偿金额容易打击著作权人的维权积极性,所以赔偿金额的确定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合理适当的确定。3、诉讼费用负担,即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所以在确定诉讼请求时,一要考虑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要考虑请求的合理性,三要尽可能多的阅读受理法院同类案件的判例,通过以上三点可以使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增大。

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如:《伯尔尼公约》等我国签署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实体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程序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著作权保护力度远远不能适应目前文化产业化发展的要求,保护方法和力度都有待提高,只有对著作权强有力的保护,才能不断的促进文化产业化的发展,提高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产业化的效应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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