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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念为何将离婚看作不道德的事情?

传统观念为何将离婚看作不道德的事情?

http://book.sina.com.cn  2008年11月16日 12:43  新浪读书
  文章摘自《现代都市的单身群落》
  本书简介:单身族如何生活、感受、思考,如何面对空寂的房间和内心的落寞?本书以忠实的采访记录、深入的理解和评析为我们打开一个隐秘的世界……[连载内容]

  只有在社会舆论压力减弱的现代社会,单身者才能坚持自己的思想自由。思想和行为在此处的概念是:如果仅仅只是行为,即单身生活的选择,你可以向主流文化申诉你客观的理由;而思想,即单身亚文化,在这里则成为你的主观的意志。

  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反对离婚,将离婚看作不道德的行为,如果离婚由女方提出,那么这个女人也许会被视为淫荡的女人,至少是一个不以家庭为重的自私的女人;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是男性,那么人们将会视他为抛弃妻子追求个人享乐的道德败坏者。这样的人即使侥幸被法律允许了(实际上离婚诉讼在中国,1980年代以前除了政治的原因一般是不被允许的),那么他们也会在其工作部门不再受到重用,在日常生活中遭到同事、亲友的歧视。这种群体性的卫道思想是传统封建思想和1949年之后的清教徒禁欲主义思想的混合物,最可怕的是这种思想看起来似乎不是当权者规定的,而是由民众自发产生的,如果有谁违反,最可怕的制裁不是来自权力或是法律,而是来自于民众自己。他们相互监视,窥测他人的隐私,每一个工作部门、街道、邻居,都成了这种卫道思想的执行机构。社会舆论于人的压力并不次于法律和纪律的裁决,人人深知"人言可畏"的恐怖,人人都在人言中将自己、将别人置于死地。中国社会的性耻感在这一段时间内上升为性罪感,被视为有罪的思想和行为不仅只是面对法律而且是首先必须面对公众,在某特定的历史阶段,公众舆论的力量凌驾于国家法律制度之上。

  关于独身主义,中西方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差异。独身现象在欧洲大陆由来已久,虽然社会舆论并不提倡独身主义,但是对于人们选择或者是被迫选择的这种生活方式并不持否定态度。西方上流社会经常雇佣独身的女人充当管家、家庭女教师、陪伴(类似高级女佣)等。另外,男性的单身独居者也不少,例如音乐家贝多芬、勃拉姆斯,作家普鲁斯特、安徒生、卡夫卡,哲学家尼采、维特根斯坦,戏剧家萧伯纳等都是历史上有名的单身者。单身的生活方式并没有给他们的个人生活带来什么不利的社会舆论的影响。

  中国一直都是一个特别重视婚姻和子嗣的国家,社会舆论绝对不赞同独身主义,单身者的行为一向被视为异端怪行,在中国生存的艰难较之西方更甚。除了阿Q似的流浪者可以获得独身的自由,其他诸如有家庭有社会身份的人如果选择独身那都是要受到社会舆论敌视性的关注的。这种社会性的思想观念由中国古代一直延续到中国当代,1980年代之后逐渐消溃。

  1980年颁布的第二次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其中关于离婚限制的放宽,将婚外性行为也称为"私通"或者"通奸",放到法律惩戒之外。此后,中国离婚率呈大幅上升趋势,随着这一趋势的扩展,离婚开始渐渐为公众舆论所理解和宽容。

  当然这种宽容还是有限度的,如果涉及第三者,就会有不少人义愤填膺,尤其是女性。

  由于法律放宽了对民众的婚姻控制和性控制,民众也渐渐地适应了这种放宽,进而放松了舆论禁忌,自然也会有人担心这种放宽是否会危及到主流文化。

  所以第三次婚姻家庭法的修订曾在是否限制离婚,能否惩戒第三者的问题上迟迟不能定夺。

  虽然民众舆论的惩戒的力度在逐渐削弱,民众舆论的宽容度也在逐渐地增加,但是寄希望中国社会通过自下而上或者自上而下的观念改革达到一个思想意识彻底开放的自由的空间状态是不现实的,完全奠定于对个体自由和隐私的尊重之上的舆论,也许根本就不存在。

  总的说来,目前,人们就如同渐渐地接受了"离婚是解决夫妻纷争的较好的手段"的观念一样,人们也在渐渐地接受"独身是人类生活的一种正常的方式,它不比结婚者不道德,也不比结婚者不合情理"这样的观念,这在中国已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了。

  在此我们要进一步阐明我们对离婚自由的看法。我们认为离婚自由是比结婚自由更为重要的一种人权。

  其一,结婚只是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个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并对自己的未来负责,而离婚的自由则给了每个个人以免受自己不喜欢的生活的折磨的权利。幸福的人追求幸福的权利是重要的,但是不幸的人摆脱不幸的权利在我们看来更加重要。

  其二,只有离婚自由才能保障结婚自由。如果没有离婚自由的保障,那么结婚自由对于人们来说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你能运用这一自由而选择了不自由,当你一次性地使用了你的结婚自由之后你就从此永远地失去了这个自由,你和这个自由再也无缘了,这完全是不可理喻的。

  其三,我们认为,人们常常是在不自觉的情形下(过于年轻缺乏判断力,受外表的诱惑,受情欲的左右,等等)行使他们的结婚自由权的,而离婚自由权的行使常常则是痛定思痛之后的理智选择,不幸的人应当有权利修正他们的选择。这是自由社会和极权社会的最本质的差异之一,自由的权利永远不因为对自由的使用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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