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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欺软怕硬。

       王某上午给自己的机动车投了交强险,下午发生交通事故,将田某撞伤。按照保险合同“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协商不成,田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权利。法院认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险费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目的在于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保险合同约定“次日零时生效”,是保险公司的自我免责,加重投保人的责任,违反合同法规定。应该“即时生效”的保险合同,约定为“次日零时生效”,排除了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到合同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合同该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格式条款,往往有利于起草合同一方的利益,格式合同起草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加重合同相对人的责任。上海迪斯尼乐园不准游客自带食品,火车上卖餐饮不开发票等霸王条款,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都是那些“较真”的有识之士依法维权,在推动社会的进步。违反法律规定的霸王条款,依法无效。泰安法院该案一二审判决,对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制约保险公司滥用免责条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公共服务领域,合同“陷阱”,比比皆是,重要条款必须明示或告知,否则,容易误入歧途。诚信和公平公正是民事合同的基本准则,触犯法律底线的合同条款,应予高度关注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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