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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规则无情。

       上海某公司职工徐某以女儿结婚为由向公司请假未获批准。徐某明知请假不准,擅自离职被公司认定为旷工,并以旷工违纪为由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徐某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786元,仲裁裁决给付28786元,双方均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旷工事实成立,但解除劳动合同处罚过重违法,判决公司给付赔偿金28786元。二审法院认为,徐某未经批准离岗,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28786元赔偿金。案经一波三折,公司最终胜诉,仲裁及一审法院以“和谐稳定”为由,无视徐某旷工事实,支持其旷工行为,悖逆法律规定,难以置信。刚性规则必须无条件执行,没有“但是”,劳动争议同情“弱者”的理念,与法律背道而驰,曲解违反法律的裁判应该依法抗争,捍卫规则,法律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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