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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这位客户正在等着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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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云:“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

说的是人没有诚信就不能生存,做事业没有诚信就不能兴旺。

在保险行业里,诚信更是最重要的准绳!因为保险合同本身,就是最大诚信合同

如果在投保时,投保人没有遵循如实告知原则,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被保人的既往病史,一旦日后发生拒赔,这个责任应由投保人承担。

但是,如果是业务员在展业过程中没有尽到“如实解释”的义务,导致投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从而未如实告知呢?这个责任又是否仍然应该有投保人承担?

近日,今日说保公众号的一名粉丝张某找到我,向我描述了她买保险的遭遇,并希望我能够将其遭遇披露出来。

一开始,我是不同意的,因为我是一个怕惹麻烦的人,这类事情情况复杂,需要了解事情始末,万一自己哪里没有了解清楚,把自己也给绕进去了。

因此,我一直是建议她通过保监会以及诉讼等途径进行处理。

但是,她在后台留言的两段话最终打动了我。

“我不想给保险公司打官司我感觉有点丢人,我长这么大岁和我身边亲戚、朋友都没有打官司这一说”

“你好,你能不能帮帮我,我是一个农民在农村,我只会简单发个微信,其他我也不会”。

透过屏幕,浮生君既为其法律意识淡薄而叹息,但同时也能深深感受到她的那种无助。

我想到,国内还有千千万万的农民可能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如果碰到不公的待遇,只会简单打打字,又错误认为打官司丢人,心里有委屈也不知道可以通过什么渠道去表达诉求

在私聊中,这位粉丝张某表示,她已经做好准备不要保费了,只是感觉遭遇了不公平的对待,却不知怎么把自己的经历给传达出来。

一想到这种农民的无力感,我的内心狠狠地颤动了一下,他们需要一个能够声张正义的渠道。

当然,浮生君自认没有那么大的能耐,但是替他们做一次发声筒,是我当下想到并且可以去做的。

在详细了解了事情始末、聊天截图、事件细节以及录音之后,我在这里先相对客观地说一下这件事情。

先放张某描述事件始末的对话截图:

今年3月8日,张某前后张罗为先生宁某购买保险,通过一名原本关系很好的老邻居那里购买了太平洋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以及两个一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险。

由于农村信息渠道相对闭塞,张某完全不知道有健康告知这回事情。

我想这也是国内很多人不清楚的事情,尤其是在三线城市、小县城、农村等地区,平时接触到保险知识的渠道有限,往往不知道投保要进行健康告知,以为随便什么时候想买都行。

张某正是这类不知情人群之一。

投保后过了几个月,张某在和别人聊天的过程中,才得知原来买保险不是什么人都能买的,只有健康条件通过保险公司审核的人才能投保,在买保险时需要进行如实告知,否则可能会遭遇日后拒赔的风险。

知道这件事情后,张某一想不对,四年前她的爱人住过两天院,不知道是否还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于是回去翻看病史资料,一看,医生在入院诊断上写得是:

(1)颈椎病;

(2)脑梗塞;

(3)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

张某不知道这个四年前的诊断结果是否会影响到自己投保的保单效力,也对于业务员为什么在她投保时没有问她疾病史感到奇怪,于是联系了卖给她保险的业务员吴某,也就是她那位老邻居。

没想到,得到的答复更加惊人!

张某给了我几段录音,这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段(有较重的当地口音,如果无法听懂可以直接看我后面的重要对话摘录)

录音伊始,客户与业务员就投保前为何没有询问既往疾病史而发生争论。

客户张某:买保险前后,你如果告诉我有些病不能买保险这回事,我能不去查下我的病历吗?

业务员吴某:我没经历过这些事,我不知道有这样的事,我知道的话能不告诉你吗?能不提醒你吗?

(你不懂,所以你就有理?)

业务员吴某:这件事我教训很深呐,我做保险5年了,我的客户我从来没有问过一个人,我认为我的客户都很健康。

(为5年里你的客户感到悲哀)

客户张某:难道你们公司不进行培训吗?哪些疾病是否能保都不讲的吗?

业务员吴某:公司从来没讲过有这个事,没说过这个前提。就说了高血压不能保,糖尿病不能保,心脏病不能保,住过院不能保,血脂症不能保。不光我们公司不讲,其他保险公司也不讲的。

(自己没有说也就算了,还要说自己保险公司没有培训,还要拖其他保险公司下水)

客户张某:哎……那你们客户一个都不问,一个都不讲,出了事让客户来承担,这不合理吧?

业务员吴某:那我不太清楚,我能知道的都告诉你了。

客户张某:你不讲,你们经理也不讲。我这种情况的不会就我一个人吧?其他人怎么办?

客户张某的这句话,也是问出了她埋藏心底的最大疑惑。

当然,浮生君愿意相信,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培训不至于不讲如实告知的重要性,不至于不给业务员讲清楚健康询问这项义务,业务员的这番说辞是其个人行为,不代表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整体行为

但是毫无疑问,业务员吴某在整个展业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职!

在之后的沟通交流中,这名业务员又有了更加荒谬的行为。

第一个荒谬行为是错误引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告诉客户说问过最高领导,只要过了两年都会赔,两年内不得脑上的疾病也能赔

从被保人的住院史来看,脑梗塞直接和重疾中的脑中风后遗症和轻症中的轻微脑中风相关,如果没有看到他当时具体的诊断指标,是无法判断两年后是否能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业务员又如何能肯定两年后一定能获得赔付呢?

此外,脑梗塞还有可能引发心肌梗塞、肺部感染、尿路感染、肾功能不全、消化道溃疡、痴呆等并发症,怎么敢说两年内只要不是脑部的疾病就能赔付呢?

客户张某在得到这个答复后不是很放心,要求业务员和其经理写下两年后保证能赔的承诺,业务员不肯。

当然,客户的这个要求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可能得到满足,因为这种承诺本身就是与法律相背的,保险公司自然不可能承诺,更别提一名业务员了。

业务员的第二个荒谬行为是劝说客户去修改病历,要客户去医院找医生把当时写脑梗塞的病历给改掉,如果医院不改的话就去起诉他们

我想问下这位业务员,你当医院是你家开的吗?病历是说改就改的?

只有在医生确认有诊断错误或书写错误的情况下,才能修改病历,并且根据国家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来修改,用双线划在错字上面,原有记录要清晰可辨,注明修改时间并进行签名。

因此,修改病历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不是耍泼耍赖就能改的。

而且自己千万不能擅自更改,否则日后一旦发生保险纠纷,将会因为诚信问题而处于被动的境地。

最后,客户张某没有相信业务员和经理的话,还是提交了病史资料,选择进行了补充告知,太平洋保险做出了解除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决定

从太平洋保险做出的这个决定来看,本身并没有问题。一张承保未超过2年的保单,当保险公司发现客户存在既往病史,并且足以影响到当初做出承保决定这一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问题是,在公司业务员未尽到健康询问义务的前提下,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该由客户来承担?

在接到太平洋保险解除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的决定后,客户张某极为不忿,拨打了保监会电话进行投诉,于是有了和保险公司协调人员的进一步沟通对话。

由于公众号单篇只能放一个音频文件,因此这里暂无法放上保险公司协调人员的通话录音,浮生君简单描述一下通话内容:

一开始,保险公司协调人员并没有说业务员存在过错,在已经听取过客户提供录音的前提下,仍然说业务员吴某的说法和客户张某反映的并不一致,但客户未进行如实告知却是事实,如果法院打官司的话,法院看的是证据,就看投保单上签名是不是客户本人签的,回执上签名是不是客户本人签的。

之后的第二次沟通,保险公司的协调人员承认业务员吴某在展业过程中存在不合规的地方,已经内部对业务员进行了教育,并要求业务员将佣金拿出来退给客户,这样再加上现金价值,总共退给客户3000多元。

但是,这和客户要求全额退保费的差距仍然不小。

我们先来看下,保险公司协调人员所说的如果打官司,法院就只看投保单和回执的签名是不是投保人本人签名,这种说法是不是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指出了两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1条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行为也有明确约束,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欺骗、隐瞒、以及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行为

综上,业务员吴某违反了《保险法》第131条的有关规定,有欺骗和隐瞒合同重要情况之嫌,导致投保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投保人有权申请撤销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客户张某要求退还全部保费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的

保险,可以说是两千年来人类的一个伟大发明,充分体现了人类的互助、文明和智慧,是一种我们解决未来问题的能力,是决定我们未来是生活在自在、安心之中还是恐惧、担忧之中的平衡器。

保险行业发展至今,正迎来高速发展的新时期,但是这个行业面对的质疑却一直没有停息,行业的信誉度仍然在步履蹒跚地爬行着。

信誉的积累,可能要做1000件有益之事才能积累那么一点,而只要做1件坏事可能就毁于一旦了。

因此,这个行业的声誉需要每一位从业人员去守护,一线从业人员既是行业发展的见证者,同时也是历史的缔造者!

 “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这句一语双关的精彩广告语一直是浮生君所欣赏的。

我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但太平洋保险作为国内三大人寿保险公司之一,希望能公正公平地对待这件事情,辨明事件的主要过错方,不要辜负所有客户的信任,给予这位来自农村的客户一个妥善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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