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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解拆迁安置协议,律师助非农外来媳妇分得60万拆迁利益丨经典案例

2013年11月,郑女士与董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1月领证结婚。婚后初期,夫妻关系还算融洽,郑女士怀孕。

2014年3月,董先生家拆迁,拆迁协议约定董先生家可获得宅基地区位款约168万元、房屋重置成新价约62万元、家用设备移机费约4千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约12万元、搬家补助费8千元、住房安置补助费117万元、提前搬迁补助费50万元、其他费用约72万元。自2014年3月起至今,每人每月1000元人口周转费。

董先生家共有家庭人口7人,分在两个户口,董先生与奶奶、叔叔3人为一户;郑女士与董大爷、蔡大娘、蔡女士4人为一户,董大爷和蔡大娘分别是董先生的父母,蔡女士系蔡大娘的侄女。当时,因郑女士已怀孕,按照当地的拆迁安置方案,董先生家实际可安置8人。

按照拆迁协议,被安置人员均可以3000元每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45平方米的房屋,郑女士所在的户内共有5个名额(含未出生胎儿),可获得22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实际分得253平方米,超过优惠购房面积28平方米,超出面积按1.1万元每平方米购买。其中,有一套房屋面积约为42平方米。

董先生家拆迁后,蔡大娘向郑女士转账30万元。随后不久,郑女士流产,郑女士与董先生本就草率仓促的婚姻出现矛盾,双方冲突不断,后于2016年12月正式分居。2017年3月,郑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提起分家析产之诉,主张应得的拆迁利益。立案后,因安置房尚未取得房产证,法院建议我方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作为案由,遂改之。

接受郑女士委托后,家理律所易律师团队通过以下三步实现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第一,调取证据。

郑女士手中没有任何拆迁安置材料,她亦不知道董先生家具体分得了多少拆迁利益。立案后,易律师团队立即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取证函,向当地村委、折迁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调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涉及的全部材料,集齐了重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明确郑女士可获得的拆迁利益。

按照法律以及当地拆迁安置政策,易律师团队梳理出郑女士享有的拆迁利益,包括部分货币补偿款和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

第三,结合双方需求,达成和解。

郑女士并不想要房,对方想要保住房产,在了解双方需求后,为避免诉累,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易律师团队积极推动双方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办案经过

郑女士到所咨询时,她讲述了当初认识董先生两个月,即应对方要求登记结婚,并很快有了身孕。婚后两个月,郑女士才发现原来董家面临拆迁,董先生结婚和郑女士怀孕,可为董家多分得两份拆迁利益。后来,郑女士意外流产,董先生对郑女士日益冷淡,并认为董家的拆迁利益与郑女士无关,郑女士愤而决定诉讼。

接受委托后,易律师团队顶住董家人的生命威胁,克服了当地村委会、拆迁办的各种恶意刁难,先后6次往返法院、村委会、拆迁办,终于调取到了拆迁协议、拆迁款发放表、董家刻意隐匿的拆迁安置房信息等重要证据,并将这些证据材料提交法院,借此向法官和董家施压。在法庭上,董家人数次威胁律师,易律师团队临危不惧,按原定计划抛出一系列证据,据理力争,坚决为郑女士争取该得的利益,最终迫使董家作出让步,给予郑女士超出预期的折价补偿。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实现和解。蔡大娘一次性支付郑女士60万元补偿款,且蔡大娘承诺不再主张郑女士返还3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郑女士撤诉。

家理律说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我们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确定郑女士应得的拆迁利益,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郑女士是否可以享有宅基地区位款、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安置费用以及优惠购房面积?

第一,郑女士无权分割宅基地区位款。

宅基地区位款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补偿。按照《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人才有权分割宅基地区位款,郑女士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吗?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以“户”为单位进行,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在本案中,虽然郑女士的户口落于涉案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上,但是郑女士是非农业户口,自然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无权要求分割宅基地区位款。虽然理论上尚存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非农业户口的外来媳妇/女婿要求分割宅基地区位款的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第二,郑女士无权分割房屋重置成新价。

涉案房屋由董先生的爷爷奶奶建造而成,董先生的爷爷已经去世,奶奶尚在人世;按照《物权法》第19、20条的规定,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应为董先生的奶奶和父母;涉案房屋后期维护、更新由董先生的父母出资,郑女士既不是所有权人,亦未对房屋装修装饰作出贡献。因此,郑女士无权分割房屋重置成新价。

第三,郑女士可以要求分割搬迁安置费用。

搬迁安置费用是针对现有的全体家庭成员,确定家庭成员的方式即是户籍登记。郑女士所在的户籍内有5名安置人员(含郑女士未出生胎儿),部分搬迁安置费用是按人口数计算的,郑女士有权要求分割搬迁安置费用。本案涉及的搬迁安置费用约为240万元,郑女士在庭审过程中主动放弃未出生胎儿应得的份额,其应得份额为48万元。自2014年3月至今的周转费约为3万余元。扣除优惠购房价款45×3000=13.5万元,尚存份额为37.5万元。

第四,郑女士可以要求获得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

易律师团队通过调取到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知,每位被安置人员均可获得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该优惠购房面积并不要求权利人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农村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安置人员的郑女士,可以主张获得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经过我方律师的积极沟通,对方同意按照1.1万每平方米的价格补偿给郑女士,即49.5万元。

以上第三、四项合计为88万元,扣除蔡大娘已转的30万元补偿款,郑女士还可分得58万元。经过法院和易律师团队的极力争取,蔡大娘一方同意支付6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郑女士最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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