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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手册之生产安全防护手册

一。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生产安全事故基本特征

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分类责任认定

第一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类: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四。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
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b.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e.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1.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2.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3.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5.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6.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7.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8.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重大安全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较大安全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一般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七。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针对负责人的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如果是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如果是个人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如果是个人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如果是个人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人的其他处罚规定: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规定: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九。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部门: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刑事处罚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企业购买安责险的必要性

安责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是保险业与安全生产相互结合的产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是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

安责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安责险属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性保险,企业在投保安责险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自主购买其他商业保险。

安责险的保险范围,主要为事故死亡人员和伤残人员的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等;安责险的主要功能,是将保险的风险转嫁和社会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调动各方主动参与安全生产预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有效实现对事故受害人和受害单位的经济补偿,最大程度分散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对企业而言,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落实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企业投保安责险既是保持稳健经营、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又很好的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对员工来讲,也是额外增加了一道保险保障。

目前,国内多数省份和经济较发达的市均已推行安责险。从实施效果来看,安责险在降低企业保险支出的同时提高了保障力度,对防范高危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提高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效率,减少事故企业损失并推动及时恢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大大消减了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面临的财政风险和社会风险。

(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

十二。安全生产责任险主要条款:

主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和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事故导致雇员或第三者死亡或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和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事故导致雇员或第三者遭受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和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受伤、被困人员或者避免人员伤亡,采取紧急抢险救援、人员疏散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1.救援人员劳务费用;

2.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

3.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

4.10天以内的人员疏散费用。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事故鉴定费和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3.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4.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7.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雇员因疾病、分娩或流产导致的死亡或伤残;

9.职业病;

10.雇员因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亡的;

11.雇员醉酒导致自身伤亡的;

12.雇员自残或者自杀的;

13.雇员因吸毒导致的死亡或伤残。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但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以及进行设备检测、维修引起的安全事故不在此限;

2.被保险人从事与本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任何财产损失;

2.工伤保险报销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4.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5.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6.本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及按本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7.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合同承担的赔款;

8.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9.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险特别约定条款:

各家公司略有不同,企业可以根据需求与保险人协商。

十三。保险机构针对安责险客户提供的服务项目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举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提出隐患治理措施与方案。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效果评估。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交流研讨,推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

7,其他有关事故预付工作。

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投保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大中型投保单位提供一次2或3服务。

十四。安责险的投保和理赔须知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险种也在不断地随着需求而变换。从早期的工伤,到建工意外,到雇主责任险,再到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障范围的不断增加,以及费率的调整,还有政府的介入,都在预告这样一个事实:安责险和工伤险是并行关系,工伤险不能弥补企业的所有赔偿责任和损失;安责险和其他商业人员险是替代关系,有了安责险,其他的商业险可以不再购买;个别地方政府开始有序的引导企业,在建工险以及其他商业险到期后调整为安责险。

所以,有远见的企业,开始关注安责险吧。费率低,保障全,而且,还能享受到保险公司专属的安全培训及督导服务。

二。安责险的条款统一由银保监会规定。但是特约条款可以和保险公司协商。因为属于公益性质的险种,保险公司在特约条款里会有一些文章。所以需要专业的保险经纪人来代表你,和保险公司协商谈判。毕竟,专业的人来办专业的事。

三。安责险是一种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济。预防大于救济。预防措施到位,可以减少事故发生。但也不敢保证不发生。所以,国家层面,严抓安全生产,制定了相关政策和管理部门的各项措施,保险公司层面,也提供了损失补偿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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