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政府采购十问十答:哪些项目的采购需求必须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为了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我们汇集了一些政府采购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并根据法律依据整理了答案,以供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相关行业人员参考学习!

Q1、采购人能否跟其他采购人的“标”实施采购?

答:如果“跟标”指“联合采购”则是可以的。即不同的采购人就相同或同类采购需求联合自行采购,或者共同委托同一代理机构进行统一采购,参加“联合采购”的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分别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现行招标采购法律体系未对“联合采购”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影响“联合采购”的合法性。《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31 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1 号)中明确表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的采购人自愿联合,将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统一委托一家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集中带量采购,提高采购绩效,降低采购成本。这对具有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要求的采购需求而言,如通用软件、通用设备、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具有积极的效果。

如果“跟标”是指跟随其他采购人的采购结果,不经过招标采购程序,直接确定中标人、签订招标采购合同是不可以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第二款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31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1号)明确,积极推进采购人联合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的采购人自愿联合,将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统一委托一家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集中带量采购,提高采购绩效,降低采购成本。

Q2、采购人能否因采购的服务有供应商表示要捐赠就终止招标?

答:不可以终止招标。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多数情况下是国家机关,或者担负着公共职能,直接接受企业“自愿”捐赠,表面上“节省”了财政支出,实质上是在公权力与企业之间形成连接纽带,存在“政治公关”之嫌,有损公共权力及其执行机关的独立地位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对其他供应商也不公平。因此采购人接受供应商免费捐赠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有此类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仅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境外捐赠人要求”两个特定的情形下才可以接受捐赠,并且“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案例中的情形显然不符。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 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Q3、哪些项目的采购需求必须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答: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其采购需求必须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Q4、采购需求标准可以高出国家标准吗?

答:国家规定的标准通常是达到安全水平的最低要求,采购需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应与实际需要相适应,并且要确保竞争性。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Q5、集采机构有权审核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方案、评分办法吗?

答:应当审核。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审核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方案、相关参数和评分办法,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合规审查。如果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Q6、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有什么区别?

答:政府采购服务包含政府购买服务,两者的采购标的种类相同,均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服务的购买主体在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前提下,没有特别限制。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承接主体限于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九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第八条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此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还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行了限制,“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Q7、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是先有预算然后再购买吗?

答: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法律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四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Q8、公务车辆购买保险服务算不算政府购买服务?

答:不算。公车维修属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自身需要的服务。“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是指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力量采购后勤保障性服务,如单位内部的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公车租赁、车辆维护、餐厅托管、系统开发与运维、档案加工与整理等后勤保障性服务。

法律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Q9、机关単位要招聘人员,能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现?

答:不可以,这种做法属于严禁的违规行为。过去一些地方、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滥用劳务派遣工,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编外人员大量增加,用工规模越来越大,造成编外用人问题突出。与此同时,编外人员同工不同酬、执法主休不合法、岗位职权不明晰、部门利益化等问题滋生。此类做法既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与劳务派遣的法律政策规定,又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新的劳动关系隐患和廉政风险。

法律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Q10、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采购人可以自行确定吗?

答:定向委托不是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编后语:上述十问十答,是我们针对政府一些比较常见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重新遴选和审定答案,希望可以帮助更多政府采购相关人员了解更多政采知识。如有不同见解或答案,欢迎一起交流探讨。如果大家在参与政采活动想要了解更多问题答案,可以持续关注我们!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答疑解惑】进口医疗设备和国产医疗设备可以一起打包招标吗?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路径探究 基于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别
防范政采风险力把“五关”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如何正确使用?
河北采购人有了一份明确的责任清单
供应商质疑和投诉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