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某一代理机构被财政部门处罚4万元人民币!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一条处罚公告,公告中显示了共9个政府采购项目,如下:
而此代理机构在上述9个项目中,出现包括将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违规丢弃、没有合理保存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还有在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继续组织评标等等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代理机构也是供认不讳,当地财政局也是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3956元,处以罚款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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