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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运营模式涉税风险和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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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8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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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会研析

前言:数字化的发展催生了灵活用工这种独具特色的用工模式,促使劳动者从“单位人”向“平台人”转变。灵活用工具备工作时间、地点弹性大、灵活性高的优势,可以较好地满足供需双方需要。目前灵活用工平台发展迅速,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税收风险问题,应加以重视。

灵活用工平台业务电子化背后的虚拟性带来税收风险。越来越多的灵活用工平台通过网络将用人单位与职业者匹配以及完成业务,相应地出现了电子合同等。数据电子化、会计做账电子化、经营地虚拟性以及合同电子化,这些虚拟、无形、模糊的因素,造成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税务机关审核平台的纳税信息变得困难,产生了相应的税收风险。此外,灵活用工平台还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与委托代征相关的税收风险。

据国家统计局信息,我国灵活用工人员规模在2021年已经达到2亿人。根据艾瑞咨询等第三方研究机构数据,2017年以来,我国灵活用工市场规模得到迅速扩大,2021年我国灵活用工市场规模为8944亿元,2017-2021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30.5%,预计2022年市场规模将达到1.2万亿,并且,未来三年市场有望保持超20%的年均增速。

二、灵活用工行业发展内在驱动力(一)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压缩成本、维持经营需求提高受新冠疫情延宕反复、地缘冲突持续、全球通胀攀升等因素影响,近年来我国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各类型的企业生产经营均面临一定困难。企业倾向于采用灵活用工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以尽可能压缩成本,维持企业生存与生产。(二)劳动力供需不平衡,企业解决用工问题的需求增加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劳动适龄人口于2020年首次降至10亿人以下,总人口总数比重跌破70%,人口红利逐渐衰减。由此,劳动力供需不平衡带来的结构就业矛盾愈发突出,加之2019年社保入税,使人力成本上升,企业面临越发突出的用工贵、用工难问题。(三)共享经济催生灵活用工形式,互联网技术提供支持近年来,我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21年共享经济市场规模超36000亿元,由此发展出大量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岗位,推动灵活用工快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则为劳动力供需的精准匹配与管理提供了支持,使灵活用工就业形式扩展到各个领域。(四)政府发布多项法规、政策,为灵活用工提供引导支持近年来,中央及地方政府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引导企业采用灵活用工等模式,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并逐步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201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业务;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2021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28个部门发布《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推进平台从业人员职工伤害保障试点,为灵活用工人员提供就业和社保线上服务;2022年6月,人社部等5部门发布《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提出了强化零工市场信息服务、强化零工快速对接服务、强化就业创业培训服务等十条支持政策;2022年12月,最高法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中的“红绿灯”,依法保护新个体经济,坚决反对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等违法犯罪活动。合理认定平台企业责任,依法支持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支持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灵活用工。三、灵活用工平台的运营模式当前,灵活用工平台主要有两种运营模式:(一)中间介绍型

该种模式下,灵活用工平台仅提供业务中介服务,即为用工企业和灵活用工人员牵线搭桥,提供交易的平台和资金结算通道。具体表现为:1、合同流:用工企业直接与灵活用工人员签订服务合同,灵活用工人员将服务直接提供给用工企业,灵活用工平台只充当中介;2、资金流:灵活用工平台提供资金结算代理服务,用工企业将全部服务费支付给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扣取自身收取的服务费和代征或代扣灵活用工人员税费后,将服务费代用工企业向灵活用工人员发放;3、发票流:灵活用工平台代灵活用工人员向用工企业开具发票,或平台为灵活用工人员代办税务临时登记或个体工商户,而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凭借委托代开资质开票给用工企业。(二)参与经营型

该种模式下,用工企业将所需要的服务或劳务直接全包给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再根据服务需求将服务分包给符合条件的灵活用工人员,其业务本质是采购服务再销售。具体表现为:

1、合同流: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建立服务承揽关系,灵活用工平台作为购买方向灵活用工人员购买服务,然后向用工企业销售服务;

2、资金流:用工企业直接将全部服务费支付给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按照约定,向灵活用工人员支付服务费;

3、发票流:灵活用工平台按照收取的费用,向用工企业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灵活用工平台为灵活用工人员代办税务临时登记或个体工商户并代个人缴纳税款,代灵活用工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凭借委托代开发票资质为自己开具普通发票。

四、灵活用工平台需要的资质

当前,灵活用工平台开展业务竞争通常借助两类资质,即委托代征和代开发票资质与财政返还资质,两类资质为平台打通开票环节,降低成本、拓展业务提供了支持。

(一)委托代征和代开发票资质

委托代征资质是指灵活用工平台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合作协议》,依据协议,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对在平台上提供灵活用工服务的灵活用工人员需要缴纳的税款实行代扣代缴,解决个人由于零星分散和异地申报纳税难的问题。在获得委托代征资质同时,灵活用工平台取得委托代开发票资质,或者取得申请汇总代开发票资质。委托代征和代开发票资质,对于灵活用工平台提高缴税便利性、打通开票环节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二)财政返还资质

根据当前的税收政策,企业所缴纳增值税的50%留存地方国库,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40%留存地方国库,其余的部分上交中央。为吸引外来投资,部分地方政府将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的地方留存部分返还给企业来扶持企业的发展,部分返还比例高达90%,甚至在企业落户后3年内予以全额返还。

五、典型涉税案件汇总

1、“布角科技”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

布角科技虚开案是最早曝光的涉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件。据布角科技官网显示,它是一家通过将服务众包平台化,让共享经济平台、灵活用工企业面向个人服务商/供应商的无票交易实现合规入账,同时能够让企业用工风险、用工成本大幅降低的一家灵活用工平台。其在河南、山东、福建等多地设立分支机构,获取当地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开发票资质,并通过统一的微信小程序进行业务宣传、让客户自主选择在何地开展业务。

2020年11月11日,烟台市经侦局统一部署,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10省15市同时收网,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传唤和控制北京布角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人员46名。该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3亿余元,这一案件揭开了利用国家税收、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委托代征等制度漏洞,大肆骗取、漏逃国家税款黑产业链。

2、北京、上海多个灵活用工平台涉犯罪被查

新税网2021年1月消息,继布角案件后,北京一家财税服务商涉案被查,同一时段上海某知名人力资源公司和某产业园区也被查,相关责任人已被警方带走,具体案件详情有待调查结果。不仅如此,另有3个团伙开设900多个账户涉嫌为网络赌博、偷逃税款等提供通道的问题,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成功侦破,目前已进入司法起诉程序。

3、湖北黄石某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

2021年4月,湖北省黄石市税警联合专案组分赴浙江、江苏等地,对某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开展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另有2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经查,该团伙通过搭建灵活用工平台,借用、购买大量自然人身份证信息,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虚构平台用工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93份,虚开金额2.20亿元,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00余万元。

六、各省市税收支持监管政策最新变化

(一)关于委托代征的支持与监管政策1、广西:授权灵活用工平台运营企业委托代征资质

2021年6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发布《关于做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措施明确授权委托代征资质。对于符合《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确定的委托代征代开管理条件的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的运营企业,可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的运营企业向本平台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的个体工商户类等灵活用工人员代征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之外)。2、天津:已授权上百家灵活用工等平台委托代征资质目前,天津市已授权上百家企业基于灵活用工等网络平台开展委托代征业务。其中包括阿里文娱、五八同城、云账户、得到、江苏满运、酷我、八戒共享、华策影业、唐人影视等多家知名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吸引了大量的物流企业和影视娱乐行业以及部分医药企业。目前包括天津、湖南、山东、河南、海南、浙江、江苏、辽宁、江西、安徽、甘肃等在内的十多个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已授权多家企业开展委托代征个税业务。3、河南:整改委托代征协议签订不规范、代征范围不清晰问题截止2022年中,河南省内灵活用工平台超50家,数十个县市支持基于委托代征下的网络税收征管模式,这些灵活用工平台主要集中在开封、安阳、驻马店、信阳、周口、焦作等地区。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近年来河南省大力支持和鼓励平台经济和灵工经济,但同时也在加强税收监管。早在2020年6月16日,河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处针对灵活用工网络平台企业委托代征工作下发通知,通知要求对已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灵活用工网络平台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对协议签订不规范、代征范围不清晰等问题及时进行整改。4、江西:成立工作组清查代征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履职情况2021年4月,江西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印发规范委托代征管理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省税务局成立规范委托代征管理清查工作组,负责此次清查工作的组织开展。在本次清查中,主要清查代征单位的资质条件及职责履行情况:是否扩大范围代征税款;是否代征已办理税务登记、应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缴纳的各项税收;是否代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纳税人税收;是否代征没有真实交易代开发票对应税收。5、湖南:杜绝一律不签或有申请就签委托代征协议等粗放式管理行为2021年4月29日,湖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依法履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管理职责,推动和支持平台企业在省内落户运营和持续发展,防止一哄而起、一拥而上“一阵风”,以及不顾实际、简单粗暴“一刀切”,杜绝“一律不签订或有申请就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等粗放式管理行为。(二)关于代开发票的支持与监管政策1、广西:为灵工企业代开发票提供便捷优化服务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发布的《关于做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探索增值税发票代开新做法,为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的运营企业为灵活用工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规范代开增值税发票提供便捷优化的服务。”2、湖南:支持平台代开发票,阻断购销均不在本地的开票行为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税务机关应支持平台企业根据法定涉税代理授权,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采取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企业作为“税务事项代理人”不参与服务购销。平台企业可代理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服务购买方代开增值税发票。采取服务转售方式的,平台企业作为“购入服务再销售商”直接参与服务购销。平台企业向会员购买服务时,可代理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服务购买方(平台企业自身)代开增值税发票;平台企业向其他服务购买方进行再销售时,向其他服务购买方自开发票。湖南2022年12月1日后,将对身份证件号码和购方识别号(或身份证件号码)均不在湖南省的开票申请人的开票行为进行线上阻断。具体来看,一是购货方和销货方都不是湖南省内的纳税人,不能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代开发票申请。二是还将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环节增加监控规则,如果代开人的属地是异地,会对纳税人发出提示,并进行线上阻断,暂不办理。3、河南:汇总代开应实现用工方、劳动者、服务项目相对应河南省明确,对于灵活用工网络平台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将自由职业者服务的用工方和项目分类进行汇总,分别向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对应的用工方企业名称和用工方项目名称。将自由职业者与服务项目相互对应,方便税务机关后续监管。(三)关于核定征收的支持与监管政策1、广西:支持灵工平台就业人员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发布的《关于做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支持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灵活用工劳动者,在平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认定为个人经营行为,并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执行免征增值税,个人经营所得税执行核定征收,按现行法规所规定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开展征收工作;如不能认定为个人经营行为,支持灵活用工人员便捷注册个体工商户,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现行法规所规定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开展征收工作。2、河南:生产、经营所得自由职业者按开票金额1.5%核定个税灵活用工网络平台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对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由职业者代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的规定,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享受按月30000元以下(含)免征的优惠政策。3、10余省市:个体户由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核定征收适用于应设而未设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情形。即对税款征收方式以查账为原则,以核定为例外。核定征收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弥补征管漏洞,在查账失灵时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核定方法追缴税款。而实际执行过程中,核定征收被地方政府错误适用为税收优惠,成为了招商引资手段。近年来,自然人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适用核定政策转化收入性质逃避缴纳个税的案件多有发生,各地核定征收政策的合法性被推上风口浪尖。由此,各地税务机关开始逐渐取消核定征收政策。2022年以来,山东省东营市、黑龙江省大庆、海南省定安等10余省市不约而同出台措施,推动个体户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灵活用工人员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风险随之剧增。(四)关于税收返还的监管政策海南:不得再出台与企业缴纳税收直接挂钩的财政奖补政策

2021年6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21〕18号),文中指出“各市县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园区今后在制定招商引资、产业培育和扶持政策时,一律不得签订或出台与企业缴纳税收直接挂钩的扶持政策”。《通知》中明确,“省政府对已经出台支持市县及园区的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力度继续保持不变。市县政府及园区收到省财奖补资金后,不得将财政奖补资金与企业缴纳税收同非税收入挂钩直接奖励给企业。”(五)关于平台违规问题的监管政策1、河南:清理违规平台,明确禁止进入灵工业务范围2022年中,河南省开始对违规灵活用工服务平台进行清理,对灵活用工进一步加强监管,并明确禁止进入灵活用工业务范围:金融行业(银行业务除外)、保险代理公司、建筑劳务、采矿、律师行业、境外企业、医药行业(在线医疗咨询除外)、人力资源行业、建筑企业、保险及其他法律禁止行业。2、湖南:监管套用灵工税收政策虚开、偷税违规行为前述《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1、督促平台企业及时在银行开设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防范违规使用或挪用代征税款风险,确保代征税款安全;2、监管审查冒用灵活用工人员身份、套用灵活用工税收政策的违规行为,重点监管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将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套用灵活用工政策的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借着灵活用工名义虚开发票、对私转账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将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等套用灵活用工政策的违规行为。3、江西:以数治税监管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少缴税风险税筹圈2021年12月消息,江西省税务局利用税务总局“全国法人数据库、全国自然人数据库”资源,依托江西税务大数据智慧服务平台,建设了纳税人跨区域风险提示、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风险识别、建筑劳务行业涉税预警3个创新业务应用场景。其中,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风险识别应用场景针对灵活用工人员身份真假、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是否足额申报纳税、与纳税人短信互动及企业虚开发票风险等“4+1”个维度构建风险指标21个,能够及时发现假借平台企业名义虚开发票、少缴税款等税收风险。

七、灵活用工平台涉税风险

1、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

灵活用工平台本为解决用工问题而生,但一些企业或个人却利用平台虚开发票,来实现偷逃税的目的。实践中,以下两种虚开情况最为常见:

一是用工企业发布虚假用工需求,提供虚假业务材料,利用灵活用工平台或与灵活用工平台合谋虚开发票。例如,用工企业无实际用工发生,名义上聘用了灵活用工人员,但实际上这些人员身份都是购买的,然后通过资金流转骗取或要求灵活用工平台为其开具发票;

二是用工企业将自己的正式全日制员工注册为灵活用工人员,以此与平台合谋或骗取平台开具发票。还有的企业将自己的企业客户注册为灵活用工人员,以此套用灵活用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费的降低。

就当前灵活用工市场来看,虚开发票仍是灵活用工平台爆雷的最主要税务问题,也是当前税务检查的重点问题。

2、平台无法取得合规发票扣除成本

用工企业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接受自然人提供的劳务或服务,除了看中灵活用工能够解决用工难、用工贵的问题外,还看中的是灵活用工平台能够提供发票,实现成本扣除甚至进项抵扣的好处。

然而,用工企业发票难题的解决实际上是将发票问题向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了转移。如果灵活用工平台不能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发票,则同样面临用工企业所面临的税负高的问题。此时,如果平台没有政府财税奖补政策等优惠政策的扶持,其经营的持续性同样难以维持。

3、平台虚开发票抵扣进项和列支成本

平台企业向用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成本始终是其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平台企业将无利可赚。实务中,部分灵活用工平台获得了地方政府的返税奖励和代开发票政策支持,由此税负可以借助扶持政策降低;但部分企业并未得到相关政策支持,为降低税负实现企业生存发展,走上了虚开发票的歧途:通过购买虚开劳务费、交通费、加邮费、餐饮费等增值税发票,进行成本抵扣和进项扣除,这无疑会引发虚开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

4、补录线下用工补开发票涉嫌虚开

用工企业和灵活用工人员线下已经完成用工服务或者用工服务正在发生,但是用工企业不能从灵活用工人员处取得发票扣除成本。为获得增值税发票,用工企业找到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通过将用工服务转移到平台上,从而让平台企业为其开具发票。此时,虽然用工业务真实发生,但是用工关系在平台介入前就已经在用工企业和灵活用工人员双方主体之间发生,平台开具发票是否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开具的发票能否被作为合规凭证扣除成本,将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从而引发虚开发票风险。

5、平台代灵活用工人员开票涉嫌虚开

在中间介绍型灵活用工模式中,如果平台获得了当地税务机关的申请代开发票授权或者委托代开资质,则平台可以在灵活用工人员提供用工服务后,为用工企业代开发票。但是,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尚未取得税务机关的代征、代开发票授权或在取得授权之前就已经开展了业务。此时,灵活用工平台只能按照灵活用工人员和用工企业之间发生的用工服务情况,以自己的名义向用工企业开具发票。用工服务发生在平台和灵活用工人员之间,本应由灵活用工人员向用工企业开票,此时却由灵活用工平台代开了发票,该种代开行为可能不被税务机关认可,如果发生多开或者平台虚开进项抵扣销项的行为,则虚开的风险容易爆发。

6、平台适用地方返税政策合法性

我国多地为了吸引企业入驻,陆续出台了多种类型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其中,税收返还奖励政策是最普遍的一种。对于税收返还,需要关注两个风险:

一是返税奖励政策的有效性风险。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以及连续两年的国务院财政收支审计报告,都明确提出要“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这使得地方性返税奖励的可行性进一步动摇。

二是适用政策的正确性风险。抛开返税奖励政策的有效性问题不谈,返税奖励政策的目标通常是为了鼓励企业开展业务,推动某个行业的壮大,为地方经济作出贡献。而不是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提升开票能力,吸引开票客户。因此企业如将返税奖励作为虚开发票的资本,将面临被认定虚开违法犯罪的风险。

7、灵工人员转换收入性质、利用核定政策偷逃个税

核定征收适用于应设而未设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情形。即对税款征收方式以查账为原则,以核定为例外。但是,实践中核定征收方式却被一些平台和个人所滥用。

比如,个体户月销售额超过4万元,就达到建账标准,但一些个体户为节税,在月销售额超过4万元且没有提出账目不全、无法查账的情况下,仍按照1%左右的税率核定征收,以此少缴税款。再如,一些从业人员,特别是高净值人员,对于取得的收入应按照3%-45%的综合所得税率缴纳个税,但通过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享受核定政策,最终实际税负仅1%左右。这些偷逃个税方法均已经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越来越多的类似情况已经或正在被查处。

8、平台错误适用税目代征个税

由于灵活用工平台利用委托代征模式面向零星、分散、异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上述纳税人的信息往往并不充分,甚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灵活用工人员在代征平台上提供的信息。这就导致了委托代征关系中,平台对于灵活用工人员的所得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容易发生错误判断,由于两类所得的税率不同、预缴税款时间也不同,很容易出现灵活用工平台未按期上缴税款、少征税款等问题,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平台会因违规代征被税务局予以处理处罚,灵活用工人员也将会受到牵连被税务局追缴税款或予以处罚。

9、平台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因灵活用工业务模式不同,灵活用工平台与灵活用工人员的关系也不同,有的是合同关系,而有的则构成劳动关系。实务中,灵活用工人员与平台的关系认定是二者之间发生争议的一个主要问题。在(2022)辽0106民初268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刘某与被告方胜灵工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共享经济合作伙伴协议》,双方为合同关系,非劳动关系。在另一起案件中,张某在某信息公司运营的APP平台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劳动合同。数月后张某主张信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张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平台与灵工用活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则平台负担个税代扣代缴义务,而如果平台与灵活用工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灵活用工人员从事的是经营活动,此时其与平台之间就属于合作关系,平台不负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如果平台错误将劳动关系判断为合同关系,则容易发生未代扣代缴个税的情况,平台将面临被税务机关予以处罚的风险。

八、涉税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议

1、避免私户收付款、资金回流,保证四流合一

灵活用工平台的“四流合一”是指信息流、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能够形成闭环且具有一致性。在灵活用工模式中,“四流合一”是平台有效防控涉税风险的重要一步。

其中,信息流要保证用工信息的发布真实有效,灵活用工平台要对用工企业的信息和资质进行审核,也要对灵活用工人员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合同流要注重留存交易数据,真实记录用工的主体、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发票流要依托发票管理系统,记录每张的发票真实流向,并核对开票信息,线上开票、线上回传凭证,且可供查询;资金流要严格资金监管,形成清晰的资金流向,避免出现私户收付款和款项去向不明情况,避免出现资金回流的情况。

2、拒绝虚假、补单业务,守住业务真实性底线

真实存在的灵活用工业务,是平台实现合规运营的底线。灵活用工平台在日常风控中,应远离虚假业务、补单业务,守住业务真实性底线。

1、平台要着重审核灵活用工人员的身份,排除灵活用工人员与用工单位本身存在劳动关系或根本不存在用工关系的情形发生;

2、对于用工企业提出的制造虚假业务或者将已经完成的用工业务“补录”到平台上,以支付手续费购买发票的请求,要坚决予以拒绝;

3、平台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风险防控培训和教育,避免出现员工舞弊对外虚开发票的情况。

平台发展初期可能面临较大市场竞争压力,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但是都不能因此丢失平台建立的初衷,一旦有所动摇,就可能误入歧途,走上虚开偷税的违法道路。

3、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及时排除各环节涉税风险

灵活用工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具体应包括:

1、业务开展前的考察审核制度:在业务开始前,对合作方的身份信息、用工任务的真实性、企业的用人场景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存储相关资料,保留审核记录;

2、业务开展中的审批监管制度:业务合作过程中,明确业务启动、执行、跟踪、收尾等环节的责任人,并专门设置风险防控部门,全程监控业务各个环节的操作是否合法合规,及时向公司决策层反映风险并要求各环节负责人予以解释汇报;

3、业务结束后的存档自查制度:在业务结束后,应将所有的监控数据、操作日志作为后期分析复盘的依据保存,以便出现问题后自证合规;定期开展业务风险自查,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风险,避免风险扩大。

4、重视财政返还的合法性风险,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从各地政府在2022年度清理财政返还政策,尤其是审计署连续两年公示各地税务局存在的违规财政返还现象的举动来看,与缴纳税款直接挂钩的财政返还被认定为违反上位法,不具有合法性的风险日益提升。

财政返还政策是一大部分灵活用工平台经营发展的重要依托,如果财政返还政策因违规而被取消,或者政府主张财政返还政策违反上位法或平台违反行政协议的约定,拒绝支付财政资金,都会使灵活用工平台面临亏损或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建议灵活用工平台在争取财政返还政策前,审慎考虑政策的合法性问题;获得财政返还政策的,严格按照政策或协议要求,规范资金的用途;同时,保持与政府的有效沟通,对政策未来变动的风险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如果因财政返还政策或协议与政府发生争议,应以政府会议纪要、政策文件、行政协议、纳税记录、返还记录、业务记录为证据,通过与政府沟通或行政、司法程序积极维权。

5、慎重判断就业人员薪酬性质,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据此,如果平台作为就业人员取得收入的扣缴义务人而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将面临罚款处罚风险。

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主要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对于经营所得,则由灵活用工人员自行申报纳税。因此,平台正确履行扣缴义务的关键是要对灵活用工人员的收入性质做出正确判断。

灵活用工人员收入性质的判断当前缺乏明确的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天津、江西等地税务局的答复,“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据此,灵活用工平台应按照这一原则判断自身是否具有扣缴义务,不能判断的,应及时询问当地税务机关,避免发生未依法扣缴个人而被处罚的情况。

6、关注个税监管政策风向,审慎提供个税服务

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是当前税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在2022年大量明星艺人、网红主播等高收入、高净值人士偷逃税案件发生后,自然人通过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转换经营形式开展经营的行为,面临的被认定转换收入性质偷逃税的风险急剧升高。自然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税负差异,实际上并不明显,拉开税负差异的关键是经营所得与核定征收政策叠加,使得税负极大的降低。由此,各地逐步开始收紧核定征收政策,并严查自然人注册个体户、个独利用核定征收政策偷逃税的问题。

九、 企业所得税合法税前扣除渠道由于灵活用工人员大多是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数量和规模庞大,灵活用工平台或单位在获取发票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仅凭银行流水入账,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自然人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500元每次。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将灵活用工人员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一类是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一类是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实务中灵活用工个人大多数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收入,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和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灵活用工平台需要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针对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收入金额若不超过500元每次,可以仅以银行流水入账;收入金额若超过500元每次,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合法扣除的涉税凭证。

十、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答复中明确,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可见,灵活就业人员若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选择按期纳税,可以充分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若未办理上述登记,则需要按次纳税,高于增值税起征点500元每次就需要缴纳增值税,此时,企业仅以银行流水做账存在税前扣除风险,个人可前往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十一、完善税务监管的建议

对于灵活用工平台存在的涉税风险,有老师认建议税务机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一是加强税务管理与大数据建设,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税源管理始终是税务管理的核心。税务机关主要以纳税人申报的方式获取纳税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高效、便捷工具,将税务机关获取的纳税信息与从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互相对照,实时监控灵活用工平台的税收风险,实时监测异常情况。

二是加强发票管理,关注潜在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而且发票是企业会计记账、核算企业利润的重要信息,也是灵活用工平台与别的主体进行商业活动时所必需的。加强发票管理可以帮助税务机关有效了解灵活用工平台的相关财务信息,有效识别相关的税收风险。同时,针对虚开发票问题,税务机关要对可疑的虚开发票主动方与接收方进行必要的发票管理与大数据核查。

三是加强征收管理,减少“搭便车”行为。对于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委托代征可以高效帮助税务机关降低税源管理的难度,减少由于未及时申报或其他问题导致的漏洞,但是也会产生相关问题,例如,与税务机关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的灵活用工平台涉及错误代征等。因此,需要严格控制委托代征的符合条件,尽可能将委托代征作为一种辅助工具,减少对这种方式的依赖;同时税务机关需要定期向具有委托代征条件的灵活用工平台索要相关的纳税信息,灵活用工平台需积极、如实配合,对长期纳税信用良好、如实正常地纳税以及代征、代扣代缴的平台可以采取适当的鼓励措施。

四是稳定劳务关系,促进税收公平。在鼓励和支持新业态用工、共享用工等有助于灵活就业等新型用工模式的同时,对其中的法律盲点进行规范完善,如新业态用工的兜底保障、新业态用工中的税务问题、平台用工的法律关系定性等,这将成为未来的政策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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