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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好代理机构?呼和浩特发文规范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近日从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各采购单位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日前,针对呼和浩特市各采购单位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便进一步规范采购代理行为,加强对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依法、依规开展。

《通知》指出,各采购单位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通知》要求,对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应从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该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份政府采购分网站上选择代理机构,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应在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网上完善登记。此外,各采购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委托采购项目的,应从已纳入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管理的社会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据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科科长梁彦民介绍,目前在呼和浩特政府采购监管平台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有144家。

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网委托采购系统

《通知》还要求,各采购单位在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时,应查验社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选择经营范围与委托项目相符的社会代理机构开展工作,不得选择经营范围与委托项目不相符的社会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并对委托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采购单位应与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根据《通知》,财政部门不再对网上登记信息和纸质登记信息进行事前审核。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社会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应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进行举报,对核实后确实存在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社会代理机构,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发布公告,同时追究采购单位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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