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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常见政府采购问题

01

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澄清的要求应该由评审专家书面作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提出澄清要求。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02

竞争性谈判开标时,因供应商缺席导致供应商不足三家,该怎么办?

此种情况须按废标处理。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供应商必须满足3家,须按废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把“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作为废标的条件之一,然后又在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废标后的处理办法: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但如果是公开招标的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03

中标结果只有中标候选人公司名称和中标金额,可以吗?

这种行为不可以,是不合法的。中标结果内容应该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04

开标现场有异议必须现场进行答复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但《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质疑的要求不一样。政府采购中对于投标供应商有“异议”的问题,只有一个法条用到了“异议”一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关于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所以对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人来说,货物和服务招标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是可以的,但对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并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必须现场进行答复。

05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质疑?

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来源:采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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