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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案例 助你识别招标文件中的隐性“地域歧视”


案例一:“本地化服务”加分有差异,是违规的变种。

某代理机构受某市一家公立三甲综合医院委托,对该院采购医用液氧设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项目载明:售后服务承诺满分为10分,其中本地化服务满分为3分,划分为3分、1分、不得分,三个打分档次。具体评分规则是:要求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设立了健全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有详细的售后服务机构名单、地址、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等。在该市(含三县)能提供本地化服务的,得3分;在该市(含三县)能提供委托本地服务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尽管上述条款并未设置对供应商的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的资格限制,但是对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选择“提供委托本地服务的”组织形式,给予了降档评分待遇。这就暗示或引导一些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为了能拿到“在该市(含三县)能提供本地化服务”的满分,而被迫增加成本,去登记、注册,设立办事机构,实际上是变相设置了“以供应商的组织形式,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详细

案例二:要求厂商在本地有机房,被警告。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19〕15号)(摘录)

2018年8月8日,你公司(小编注:即本项目代理机构)在该“广东财经大学远程教育(MOOC服务)平台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10页规定“凡标有‘★’的地方均为须实质响应条款,供应商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第18页“2.2系统部署要求”设置了“★该系统需采用公有云平台独立部署,公有云平台原厂商需在广东省内有机房”的内容,作为必须满足的带“★”号条款。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组织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2日

案例三:要求供应商中标后在本地纳税,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孝感市孝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孝南财采投[2019]23号)(摘录)

经查,本项目信息公告:“六、供应商(投标单位)资格:6.4参加投标时,必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承诺书》原件,《投标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并承诺中标后在本地依法纳税”;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七部分:“投标承诺书中第六条:我方承诺中标后在本地依法纳税,第七条:我方如不签订本承诺书,视为放弃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该项目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孝感市孝南区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

案例四:要求供应商在本地缴纳社保,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琼财采〔2019〕143号)(摘录)

本厅查明,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载明:“售后服务(8分);其评审细则之一:投标人具有项目所在地本地售后服务人员,需提供服务人员近3个月本地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缴纳单位必须为投标人),每提供1名得1分,最高3分。”

本厅认为,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是合理的,但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为售后服务人员缴纳社保,实质上是要求投标人是项目所在地注册机构或注册有分支机构,不利于外地注册供应商参与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情形。因此,投诉人关于“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为售后人员缴纳社保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本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1日

案例五:要求本地注册会计师人数,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枣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枣财罚决字〔2019〕001号)(摘录)

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审标准设置有商务部分“综合实力”第2点(注册在本地机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2人,每多一人得2分,最高得10分),存在着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与政府采购所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枣阳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2 日

案例六:要求本地有专用设备,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文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2016〕1号)(摘录)

关于招标文件附表2综合评分表第8项“施工机械配备”评分项目中,其评分标准及说明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有项目实施所需要的高空作业车(需提供投标人本单位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发票,以及在本地的证明材料),至少一辆得2分,每增一辆得2分,最高得8分,否则0分”,其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在本地配备有高空作业车,该要求限制或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被投诉人应予修改。

综上所述,因被投诉人政通招投标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具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给投诉人合法权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决定如下:终止采购活动,责令海南政通招投标有限公司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文昌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6日

案例七:要求在项目所在地周边有服务点,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襄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襄财罚决字〔2019〕10号)(摘录)

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审标准设置有“本地化服务5分。为跟进后续服务,保障服务响应及时性,服务点距项目所在地(以襄阳城区为轴向)附近最近的,得5分,其他在周边地区有服务点的,根据服务点远近酌情给1-4分,需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和售后服务承诺书,不提供不得分”,存在着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与政府采购所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上述两项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襄阳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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