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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农业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十方面问题

晶晶

简要梳理案卷中所见比较重要的几个方面问题,供大家参考、讨论和指正。

    1.违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首先要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比如涉案物品数量到底是多少。例如在某个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中,仅凭当事人自述“一百多斤”于是在作出处罚决定中写明“没收渔获物一百多斤”,案件仅对当事人存在非法捕捞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却对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数量没有进行认定,而这样认定违法事实是比较不负责任的做法。

    另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是出现几个违法行为,那么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首先要判断的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客观上自然可分的数个违法行为”,如果认定为数个行为如何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比如经营者经营了假农药,同时这个农药标签不合格应属于“一个违法行为”;经营者经营了A品种假农药,又经营了B品种假农药,是两个违法行为;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经营者采购农药,同时这个农药还是劣农药,属于两个违法行为。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难懂,在此不做展开说明,有兴趣的同事可以参阅公众号市监沙龙《行政违法竞合的判断与处理问题研究》作者孙继承。

2.法律适用出现错误。在某个伪造渔业船员证书的案件中,《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转借、冒用、涂改、伪造船员证书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但是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将本条文的理解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述为“每伪造一本证书罚款三千元”,则伪造两本证书罚款六千元,这个理解是错误的。伪造几本证书和销售几瓶假农药是一样的,属于“法律一行为”,伪造一本证书罚三千的理解没有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3.处罚决定书制作粗糙。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具有说理性,制作过于简单,缺乏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和裁量权的表述,尤其对于从轻、从重处罚的适用没有说明,有的案卷另行附具自由裁量权适用说明却不在处罚决定书中作出表述,也不让相对人看到裁量权如何适用。二是没有进行证据列举和予以说明,没有阐述证据用来证明什么问题。三是没有适用法律原文,只列明多少条多少款,没有列明法律条文的内容。四是救济途径告知错误,在最后一段告知中出现两个复议机关“XX市农业农村局和XX市政府法制办”,执法人员认为农业农村局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的复议机关,并将已经并入司法局的法制办作为复议机关。还有的出现管辖法院告知错误,作为行政机关要搞清楚自己的管辖法院是哪一个。

例如在某经营假玉米种子案件的处罚决定书中,除了当事人情况和最后权利告知部分,中间的全部表述为:当事人经营假玉米种子一案现查明,当事人XX经营的玉米种子XX为假种子,违反了《种子法》规定,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所述本机认为当事人违反了《种子法》第49条之规定,依据《种子法》第75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X元;2.没收假种子19袋;3.罚款1万元。这样的一份处罚决定书完全不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求。

4.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一是对货值金额没有认定,例如在经营假兽药的案件中,法律规定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在处罚决定书中对当事人违法经营兽药的货值金额没有进行认定,仅在作出罚款后面加括号写这是货值金额的3倍。二是违法所得计算错误,在某农药违法案件中当事人购进涉案农药40袋,进货价每袋15元,销售价每袋20元,销售34袋,在作出的处罚决定中将违法所得认定为利润部分170元,对170元予以没收。这个计算是错误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给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回函明确指出违法所得是销售收入,不能扣除成本。

5.听证告知有误。有的行政机关在7月15日之后下达的听证告知书中仍然将申请听证期限写为三天,在援引法律依据时引用旧《行政处罚法》的规范,在新的处罚法施行之后关于期间的问题千万不要写错了。因此,即使在7月15日之前立案的案件,如果在7月15日前没有结案,即使实体上没有适用新法,也一定要牢记程序从新,用新法。还有的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本级规定的听证范围内的案件告知了听证,虽然是告知错误,但是如果当事人依据听证告知书来申请听证,那么就不以听证告知期限有误为由不组织听证,也必须为当事人组织听证,这样会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

6.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关于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问题应该已经没有争议,从判例到实际操作来看一般认为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不是行政处罚。但是在处罚决定书中却能看到经常出现的一个错误,就是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一项内容进行表述。有的行政机关写成“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XX玉米种子”,正确表述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XX玉米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7.超过立案期限。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可能很多行政机关并不是严格按照每一步的程序进行操作,经常是案件查办已经基本完结,处罚结果基本做出以后才后补立案材料,倒回来制作案卷。于是出现,在同一张立案审批表中,从第一个执法人员签字,到最后一个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就已将超过了15天的立案期限。

8.案卷中出现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材料。放入案卷的证据,要问一问这是用来证明什么的,能不能证明。在案卷制作过程中,有一个认知上的误区就是案卷材料越厚越好,于是将很多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全部装入案卷中。比如为了证明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将执法资格考试的所有文件、准考证、报名表、成绩单等内容装入案卷。有的执法人员过于粗心,将上级机关下发的格式文本后面附具的填表说明和注意事项一并打印交给当事人签字确认。在相关文书进行送达以后要求当事人举着文书拍照留痕,文书送达有送达回证可以证明,并且有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没有必要让当事人举着文书另行拍照。还有的案卷证据材料大量出现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但是现场查看的产品从照片显示并不是涉案违法产品,比如案卷中彩色照片显示涉案违法种子包装为黄色,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手中拿着的种子包装为绿色,明显不是涉案种子。也包括照片与案件无关不能证明涉案违法事实,例如在某个经营未经审定玉米种子的案件中拍摄多张建筑物外观照片,不知道该建筑物是存放涉案种子的仓库还是生产设备想要证明什么问题。也有的在经营标签不合格的蔬菜种子的案件中,仅拍摄种子包装正面图片,对背面标签部分包括许可证号等关键信息部分却没有拍摄。这样的证据啥也证明不了,证据需要注意的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要装入案卷。

9.证据材料时间重叠。比如在一个处罚案卷中,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的开始时间是同一个时间:X年X月X日10:50,两名执法人员也是同样的两人。还有的在作为证据材料的现场照片中注明拍照时间,下面说明中显示拍摄人为同一名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地点却是不同的,有的是在经营门店,有的是在涉案产品放置的仓库。同样两名执法人员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分别做着两件不同的事情,因此时间上出现重叠有悖常理,必须避免。

10.文书格式和内容填写不规范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先是一种公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字体格式首先要规范美观,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案卷中看到,大量的文书制作出现错别字、行间距不一致、字体大小不一致、标点符号混乱、加粗字迹乱七八糟、将部里格式文本中的括号里的注意事项和下划线的一些无关内容全部保留,严重影响文书美观和文字表述的流畅,例如文书左上角全部保留“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字样。还有的处罚决定书用的是自创的表格形式,有很多内部程序性文书签字不注明具体意见,仅仅签了一个名字。写文书不是在做填空题,不能认为填空做好了文书就做完了,要有一定的逻辑性,要按照逻辑分层次去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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