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征收拆迁过程中,实施征收行为前征收方会作出《征收决定》,也是房屋征收的必经程序,众所周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直接影响被征收拆迁人的切身利益。那么,如何判断收到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呢?补偿决定重点看哪些内容?
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是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实施征收时间、征收补偿方案等信息。政府一旦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就意味着房屋征收工作即将开始实施。
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时,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的决定。补偿决定会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区别:征收决定是针对所有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决定是针对个别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
共同点:都需要公告,如果不服,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万典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征收决定还是征收补偿决定都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对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决定的程序及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作出征收决定的必备条件: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项目;符合各项规划;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的征收补偿方案;有风险评估报告;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的补偿资金证明。提醒注意:只有当征收项目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时才能进入审查决定程序,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的,均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如何判断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1、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只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果房屋征收方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其作出的《征收决定》属于违法。
2、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要求。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也即,房屋征收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要求。房屋征收不仅关乎当地发展,也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正常的土地需求时,要防止当地政府不当或过度征收。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3条规定,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通过风险评估可以提前发现房屋征收中可能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而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预防不必要的征收矛盾。因此,如果征收方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就是违法的。
4、调查登记。调查登记一般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调查结果是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依据。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提醒注意:实践中,通过调查登记可以判断征收方“以旧城区改建名义进行的房屋征收”是否合理,如果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状况不符合旧城区改建的条件,直接以旧城区改建名义作出的征收决定就是违法的。
5、就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征求了公众意见并进行公布。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1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是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前提条件,实践中,足额到位的判定标准是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数量能够保证被征收人得到合理补偿和被妥善安置。如果征收方提供的征收补偿费用未达到足额标准,其作出征收决定程序也是违法的。
7、评估机构是否为协商选定。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随机选定方式确定。在房屋征收中,如果征收方跳过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步骤,直接自行选定评估机构,其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是违法的。
8、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决定的送达要求
房屋征收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无需向每一户被征收人逐户送达。只要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即视为征收决定已经送达每一户被征收人;征收决定公告中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即视为全体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
结
语
征收拆迁过程中,在收到《征收决定》通知时,被征收人是可以通过很多方式判断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遇到比较复杂或不能把握的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必要时可以进行委托,及早维权,避免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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