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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政法委发布《巴彦淖尔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附全文)
为加强我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工作,提升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实效,2022年3月4日,市委政法委印发了《巴彦淖尔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并于即日起施行,全文内容如下:
巴党政法〔2022〕4号
  巴彦淖尔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巴彦淖尔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稳评”)工作,加强对稳评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评估行为,促进第三方评估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内党办发〔2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经市委政法委审核报备,并通过合同形式提供稳评咨询服务,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社会组织。
第三条凡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稳评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包括外地进驻巴彦淖尔市范围内第三方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委政法委负责第三方备案、资质审核、筛查、统计、监管等日常工作,以微信公众号“巴彦淖尔政法”为管理发布平台。各旗县区党委政法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三方应主动到市委政法委备案,通过审核后,才可在我市开展稳评业务。备案后,两年内没有在巴彦淖尔市开展稳评业务的,市委政法委将对备案记录进行核销。第三方注册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委政法委报告,机构发生变更的需要重新申请备案。
 
第二章 评估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制定稳评方案。重大决策事项评估主体单位(委托方)明确事项名称,收集包括利益相关人群的数量、区域、项目基础资料、稳评对接责任人等在内的基本情况信息。在巴彦淖尔市辖区内实施的国家级项目,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承办。自治区、市级的项目,须由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的第三方承办。
第三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事项性质、规模及所在区域等因素,制定稳评方案,明确评估目标、对象、内容、标准、方法步骤及完成时间等计划。对不宜事先公开的重大决策,涉及秘密的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与评估主体单位、决策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回避。
第七条开展走访调查。第三方根据稳评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走访调查,充分听取收集各方面意见建议,详细了解民情民意,深入了解真实情况。走访调查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问卷内容必须贴合实际情况。
第八条确定风险等级。第三方根据走访调查结果,针对决策事项潜在风险,以及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全方位评估,初步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或决策终止、暂缓、调整和修改完善的建议,并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要由第三方负责人审查并签字。隐患风险等级由轻到重,分为低、中、高三级。风险等级划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九条专家评审论证,形成评估报告。分析报告经委托方审核后,第三方召开稳评会议,形成专家结论,专家组成员在结论上签字。第三方根据稳评会上采集的意见建议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
第十条风险隐患整改。第三方要针对低风险事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风险隐患及对应措施建议,逐条配合督促委托方或建设施工方落实防范化解工作,并建立工作台账。对于中、高风险事项中的风险隐患问题,要暂缓实施,经整改完毕后,需重新开展评估,直至风险等级降低至低风险。
稳评事项实施期间,第三方应密切关注、全程跟踪事项实施进展动态。对稳评中未发掘,但在事项实施过程中新出现的隐患,要及时提出建议,并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风险。如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第三方应要求委托方暂停事项实施,并同时报告市委政法委,分析研判,商议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待隐患排除、风险降低后,才可继续实施。
 
第三章 规范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未在市委政法委备案的第三方,一律不得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稳评工作。未提前在市委政法委备案,因业务特殊性须开展稳评业务的第三方,待市委政法委考察其资质和调查其此前业绩后,可以补备,通过备案审查在微信公众号“巴彦淖尔政法”平台公示后可在我市开展稳评业务。
第十二条第三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讲求专业信誉,严格执行稳评工作的规范要求,科学、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地开展稳评服务,确保稳评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第三方负责人和报告签署人对稳评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第三方在开展稳评业务时,要严格执行流程要求,在稳评事项实施完毕并进行回顾总结后,才能认定该项稳评业务完成。
第十四条第三方在开展群众走访调查工作时,工作人员要严格统一口径,避免出现因调查、宣传口径不一引发涉稳风险。
第十五条稳评成果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第三方不得接受采访和对外透露稳评事项信息,不得公开、转让或对外引用稳评报告等成果。
第十六条第三方要全面强化工作人员保密意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稳评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必须严格保密,涉密文件和介质以及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要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和保存。第三方发生撤销、吊销注销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资料送属地党委政法委封存或销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党委政法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执业行为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提升第三方风险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党委政法委发现第三方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评估报告不予备案,并视情预警提示、限期整改、取消第三方机构备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向有关部门移送证据线索。
(一)预警提示 
1. 风险调查不尽职或风险识别不全面,风险等级判定与风险调查结果明显不符,降低风险措施缺乏针对性或可操作性,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不规范、不准确。
2. 采取不正当竞争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质效的。
3. 泄露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4. 决策事项属地党委政法委或有关部门认为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质效的其他情形。
(二)限期整改
1. 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混乱。
2. 弄虚作假,虚构风险调查资料或数据;以虚假信息、诱导性表述等方式获取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会肯定性意见;故意隐瞒社会稳定风险因素,作出低风险评估结论,或者故意抬高风险等级。
整改期间第三方不得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其他稳评业务。
(三)取消第三方机构备案
1. 以虚假资料骗取第三方机构备案。
2. 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因贿赂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 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问题,引发重大不稳定事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
被取消备案的第三方两年内不予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业人员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第三方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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