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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

“坚持人民至上”是我们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历史交汇点上,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必须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这一中国共产党百年宝贵经验,将其落实到推进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完善人民至上的制度保障,使之真正成为永远不可动摇的立党之本、立国之基。

人民至上是一种根本价值理念,它既是价值目标,又是价值原则,其基本内涵在于人民是社会的主体、主人、主角,在国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靠自己的力量创造并共享社会资源。然而,人民在国家的至上地位并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中国共产党与现代西方所有资产阶级政党有着根本区别,其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所以,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够确立并始终践行人民至上的根本价值理念。而且这一根本价值理念具有历史必然性、理论合理性和道义正当性。

“人民至上”作为价值命题所回答的是国家中国家治理者与其成员的关系问题,是对两者之间关系作出的价值判断。“人民”是人民至上命题中的主词,特指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成员,其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它包含社会治理者在内的社会基本成员,这就克服了传统社会统治者与老百姓之间的对立。二是它不仅指社会基本成员个人,也指各种组织群体,但通常是指人民整体,具有共同体的含义,与民族的含义相通。这就克服了西方社会将人民单纯理解为公民个人的局限。“至上”指的是人民在作为当代基本共同体的国家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一切国家权力,人民的社会地位是最高的,人民的国家权力是唯一的。至上地位不是形式上的,而是实实在在的。人民至上是指在社会主义中国,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民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国家一切权力,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治理权力的党和国家深深热爱人民、一切为了人民、 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人民拥有国家一切权力就是通常所说的“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人民至上的实质内涵。

从以上界定可以看出,人民至上具有历史的超越性、理论的彻底性和实践的恒久性。同时,作为一个价值命题,人民至上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终极价值目标的内容,也是其中的根本价值原则。因此,还需要对其不断深化研究,才能使人民至上成为全体中国人民不可动摇的共同信念。

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必须使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中,打造全体中国人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国家治理者就高度重视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建设。中国传统社会乃至整个人类传统社会,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都是为作为国家至上者或作为主人的统治者服务的。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向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当前,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已经形成多方面的显著优势,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还不够健全完善,还存在不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不能充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的地方,因此党中央作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以下三个方面尤其重要:强化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人民立场;明确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终极价值指向;增强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对全国人民不懈奋斗的激励作用。

人民至上归根到底要落实到人民共同富裕,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就是要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使全体中国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而社会治理的主要功能和职责是给社会成员提供谋求引导、生存保障和作为条件,通过追求这三维主要目标的实现形成全社会奋斗的合力。社会提供谋求引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全社会在把所有社会成员谋求生活得更好作为社会的终极目标上形成共识;二是使人们了解生活得更好意味着什么才是生活得更好和怎样才能生活得更好。社会也给其成员提供诸多生存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安全保障、就业保障、失业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有了这些保障,社会的谋求引导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社会还为社会成员提供作为条件,就是要为更多的人追求自我实现以至于自我超越创造机会、搭建平台、营造环境、提供支持。同时,社会还需要给人们提供激励,使人们始终保持进取状态,追求有更大的作为,使社会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如此,才能建构实现社会终极目标的驱动机制。而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形成相应的意识形态。

人民至上必须要有有效保障,这是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的关键性问题。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至上的通俗表达,所体现的是我国人民拥有一切国家权力,但这个权力不是由人民直接行使的,而是由人民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和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及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一府一委两院”行使的。为保障人民至上,国家权力的行使需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对权力的滥用和以权谋私进行有效的监督,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也需要采取强有力的对策措施。事实证明,党的十八大以来采取的一系列反腐倡廉的新举措是行之有效的,需要不断强化。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由人民的代表制定的,体现的是人民意志,法律能有效制约权力的滥用。同时,我们也要努力增强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原文刊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作者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教授,高等人文研究院名誉院长;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嘉兴南湖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梁瑞/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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