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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律师操作指引

1、并不是所有的规章制度都需要经过民主程序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只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都需要通过民主程序,保障劳动者对整个过程的了解和学习,也保障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对于法律并为罗列的其他利益,原则上不需要遵守严格的规章制度程序,但凡是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否则对员工不生效。

2、用人单位在确定规章制度最终定稿时,通常会有一个民主通过定稿的程序,我们是建议用人单位采用“会议纪要的”形式固定保留民主确定的程序。

1、在公示告知时,提醒用人单位千万别遗漏了员工,比如有出差的,有休产假、工伤,劳务派遣的员工,新员工入职、新旧制度修改的等。

2、子公司是不能直接套用总公司规章制度的,如果必须要用总公司的制度,也要走一遍程序,使其子公司通过民主形式转变为自己的规章制度。(别人的东西,不是拿来就能用的,除非起初子公司就一直参与的除外)

3、当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员工有选择权,员工要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规章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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