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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尽抚养义务 继父是否享有探视权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小宛(化名)婚姻十分不幸,其与大刘(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三个月后即在家长催促下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二人的婚姻生活一直磕磕绊绊。一年后儿子降生,大刘却对小宛和儿子不闻不问,天天出去和朋友喝酒打牌。小宛一直劝说让其好好工作,大刘却依旧我行我素,让小宛伤心透顶。纠结多日后,其与大刘离婚,儿子归她抚养。

小宛带着儿子生活艰难,后在他人介绍下与陈某结婚。陈某视小宛儿子如同亲生,对其抚养教育一直尽心尽责,这让小宛非常感动。但陈某有家暴倾向,喝酒后喜欢摔东西发泄,并在小宛劝说时动手打她,第二天清醒后又后悔不已,向小宛道歉。如此过了几年,小宛觉得这样的生活对儿子成长不利,遂提出离婚。

陈某提出,虽然儿子并非亲生,但这几年与其建立了非常深厚的感情,要求每个月去探望儿子一次。小宛说陈某只是继父,并不享有探视权,但陈某一直坚持要探望。小宛遂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陈某是否享有对儿子的探视权。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陈某虽非儿子的亲生父亲,但是其已经尽到抚养义务,享有探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了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这就需要继父母在未成年继子女成长的过程中,履行相应的抚养孩子以及教育孩子的义务。因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继父母就享有相应的权利,法律因此赋予双方拟制的亲子关系。本案中,陈某与小宛结婚后,陈某对继子尽到了抚养义务,其虽非亲生父亲,但已经属于法律层面上的父亲,与继子之间具有了父子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陈某与继子之间基于这种亲子关系,在其与小宛离婚之后,其作为继父也享有继续探望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因此,陈某对继子享有探视权。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良好的家风对孩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孩子最有利的教育资源。家长朋友要创造和谐的家庭关系,为孩子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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