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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 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 杨美丽

王某与张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王某多次向张某转账。其中,2021年11月17日,张某通过微信视频向王某提出借款1万元,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曾表示不用偿还,但张某坚持要偿还,王某后来也向张某多次催要。之后,王某又通过支付宝分三次向张某转账共计3.6万元。后来二人分手,王某让张某还钱,张某不肯,王某便将张某诉至法院,主张转账的4.6万元均系张某向王某的借款,同时主张借款利息以4.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张某辩称,王某向其转账4.6万元是事实,但第一次的1万元微信转账,不是其向王某的借款,而是与王某玩微信游戏时王某自愿给的,应系王某赠与张某的,且王某也表示过不用偿还,所以该1万元不是借款。其余3.6万元均系向王某借款,张某表示愿意偿还,但现在没钱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与王某微信聊天时称,“你的1万我明天给你”,“你放心你的1万我一定给你”,从该内容并结合王某、张某陈述来看,王某、张某具有借贷合意的高度可能性。从举证情况来看,王某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转账记录,张某称该1万元系双方玩微信游戏时王某自愿给的,除自己陈述外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张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综合来看,张某具有向王某借款的高度可能性,法院认定该1万元系张某向王某的借款。张某共计向王某借款4.6万元,经王某催要,张某应当及时归还,张某未及时归还,构成违约,王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双方虽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王某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说法: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微信、支付宝支付、转账功能的普遍应用,情侣在恋爱期间,由于双方的特殊亲密关系,为了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会给对方发送红包或是转账。一旦恋爱关系结束,财产纠纷就会随之而来。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转账一般是不会有书面凭证的,有的只是转账记录。此时,一方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很可能辩称此款系对方赠与。而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就很难认定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也就难以认定存在借贷关系。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成立借贷关系,一般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就借贷关系是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的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一方提出借款的要约,另一方作出同意出借款项的允诺,而款项交付则是借贷关系的成立。

恋爱期间发生的转账一定要注明性质,有些在特殊日子进行特殊数字的转账,如“1314”“520”等表达特殊的含义,一般视为恋爱赠与,但若超出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结合双方的物质经济水平以及是不是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等因素综合考虑。恋爱期间的转账若无借条或是没有注明性质,要注意保留微信、支付宝、短信聊天记录,电话、谈话录音等证据,如在记录中承认借款或是承诺还款等。若是为了表达忠诚或是补偿,实际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不要给对方出具借条,以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恋爱期间发送红包或是转账是情感添加剂,但是交往期间要理性消费,考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要考虑对方的性格、志趣、人格,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恋爱,切莫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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