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和物业费缴纳的争议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特别是交付时间较长的小区,物业与个体业主之间可能存在种种不愉快,业主表达情绪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拒交物业费。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案情并不复杂。
A物业公司与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甲按约定支付物业费。但该业主连续七年未缴纳物业费,A公司诉至法院。
这个案子中比较有意思的是诉讼时效的抗辩。
甲认为诉讼时效不能按整个合同同一标准适用,而应当按照每个独立的部分分别计算。也就是按起诉时间往前倒算两年(当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前五年的物业费请求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法院观点也很有意思,提炼如下:
物业合同属于继续行合同,各期的物业费是同一合同下有整体性、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物业合同维系双方当事人之间长期稳定的关系,其基础是信赖。业主未支付某一期物业费,物业公司未及时主张是为了维护双方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而不是怠于行使权利。因此,物业合同中约定的定期支付物业费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从本案中获得的经验教训:
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继续性合同”。按时间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标准,合同分为一次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比较典型的如合伙、租赁、委托等。
虽然本案中支持从最后一笔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但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判决。如有法院认为物业费是合同之债,且有具体的时间,每月有对应的债务,不属于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应当从每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后起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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