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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该怎么进行赔偿,及的相关责任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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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拆除行为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一般都会提出国家赔偿。对此,所涉及的相关责任应如何承担呢?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一般都会遵循以下原则:


1.在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的主体,除了被征数人即房屋所有权人之外,还包括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财产受到损害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实际居住人等。


2.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补偿协议后,征收人违反法定程序将步案房屋强制拆除且被确认违法的,关于房屋的行政赔偿问题可通过执行补偿协议予以实现。如果在强制拆除过程中造成屋内其他物品损失的,超出部分不在补偿协议范围内的,应另行计算给予赔偿。


3.虽然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但因被强制拆除的房屋所在地段已列人征收范围,且该地段大部分居民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案涉房屋亦已被拆除,此种情况下,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不具有现实可能性。法院在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恢复涉案房屋原状诉讼请求的同时,可告知其可以就相关损失另行提起赔偿诉讼。


4.在征收范围内,相关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原有的补偿问题依法可以通过赔偿解决的,人民法院应该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并就赔偿问题作出判决。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的情况下,无需将房屋损失视为另一法律关系,判决当事人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

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决问题,避免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对补偿问题不予处理、拖延处理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补偿,最后当事人仍然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寻求救济,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5.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


6.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7.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未作出补偿决定又未通过补偿协议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况下,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法赔偿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安置补偿等损失。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合理确定房屋等的评估时点,并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

8.因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强制拆除房屋,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屋内物品损失的,依法应当免除原告对行政赔偿损失事实的举证责任。但是,对于超出正常生活消费水平的贵重稀有物品,原告仍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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