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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处罚办法》探讨: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第六十四条相比较,《处罚办法》删掉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的规定。

就这一问题,一些基层执法人员感到十分困惑: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时,难道这个期限还可以超过起诉期限(六个月)届满乃至更长时间吗?就不受《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的限制?

对此,笔者结合现行的有关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何时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申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而《处罚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通常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即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时间节点应当是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对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此问题,《处罚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也作出了以上同样的规定。

有观点认为,如果当事人按照以上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了书面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后,并得到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这就已经表明当事人同意履行行政罚款决定。所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需等待延期(暂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届满,而不再需要等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届满。

而笔者认为,此观点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不符,而值得商榷。

那么,延期缴纳罚款可以延期多久?分期缴纳罚款可以分几期?对审批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可否超过起诉期限(六个月)届满乃至更长时间呢?

这些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笔者认为,符合延期(暂缓)缴纳罚款的,一般情况下,其批准延期(暂缓)的时间自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为宜;符合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自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的,也可超过六个月以上。

至于分期缴纳罚款可以分几期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笔者建议,一般不超过三期为宜。

对于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如果批准的期限未超过六个月的,限期界满后,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批准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限期界满后,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已无法再提起行政诉讼。

三、延期、分期的期限界满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对于批准延期(暂缓)、分期缴纳的期限界满后,当事人仍然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此,延期(暂缓)、分期缴纳的,自批准延期(暂缓)、分期缴纳期限界满后当事人仍然不缴纳罚款,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是否还得履行催告程序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凡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还得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如果当事人借故拖延、故意躲避缴纳罚款或者变相不缴纳罚款而超过了批准的延期(暂缓)、分期缴纳的期限,致使无法取得联系,采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生态环境部门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延期(暂缓)、分期缴纳罚款时,还得合理扣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的10日催告时间,如果采用公告送达催告文书,还得扣除30日的催告时间。
来源:中国环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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