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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行政诉讼的上诉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规定。

本条为原法第58条,未作修改。新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的程序。通过二审程序,可以纠正一审判决、裁定的错误,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审程序从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当事人提起上诉,不仅要求解决原行政争议,还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一、关于提起上诉的主体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是符合法定条件、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享有上诉权,可以提起上诉。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享有上诉权。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的,其上诉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即应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行使上诉权。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各自享有上诉权,可以独立提起上诉,其中一人上诉不对其他人产生上诉效力,只对该提起上诉的人有效。根据新法第2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因此,在一审裁判中承担了义务的第三人也可以单独提起上诉。在第一审程序中作为上诉人相对方的当事人,为二审中的被上诉人。

当事人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不能越级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关于提起上诉的理由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理由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起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只要当事人主观上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就可以提起上诉,而不需要第一审判决裁定确实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错误情形。

三、关于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文书

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文书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期限内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对第一审法院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立案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不能上诉。由于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上诉

四、提起上诉的期限

当事人上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合理确定上诉期限主要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确保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使其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提起上诉,以保障其实体权利;二是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秩序,尽早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根据以上两个原则,新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应当在10日内提起上诉。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比对裁定的上诉期限长10日,这是因为,判决是解决行政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影响较大;裁定是解决程序性问题,不涉及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影响较小。提起上诉的期限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认为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只能申请再审。需要明确的是,上诉期限应当以每个有上诉权的诉讼参加人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分别计算,任何一方均可在自己的上诉期内上诉,只有在所有有上诉权的诉讼参加人的上诉期限都届满而没有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判决和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以最后一个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以各自的起算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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