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福律阁公众号的第455篇原创文章
作者:宋静
单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
微信号:flagzs001
今天我们交流第5讲:土地征收补偿中,哪些补偿应当归我们?哪些补偿不属于自己?
如果不属于自己,我们就不再进行无谓的争取;如果属于我们自己的,我们当然也不应当轻易放弃。
对于本来应当属于我们的,如果因为征收部门违法违规的处理,没有补偿给我们,要及时寻找救济的渠道。
补偿款的类型及适用情况?
前面我们说到,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款的类别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土地补偿费,第二种是安置补助费,第三种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随着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出台,不少地方还有经济留用地、给被征地的农民购买社保等各类补偿方式,我们在后面也都会提到。
第一类土地补偿费,是针对村集体失去土地所有权以后应当给予的补偿。
这一部分应当是归村集体所有的,我们去争取也是争取不到的。
但存在极个别的情况。
有时土地征收的规模很小,仅仅涉及很少的一部分人的土地或者房屋被征收。
按照正常的处理模式,土地补偿还是应当归属于村集体,再通过调整承包地或者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能够得到妥善安排。
但也不排除部分地区的村委会采取简单处理的方式,一看土地征收涉及的人很少,就直接把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的部分村民。
这种做法其实是有点不太负责任。
村委会不考虑村民今后生产生活的安排,不考虑补偿款用完之后的事情,只是采取直接分配的方式。
也不管这些被征地的农民,今后的生活来源怎么办?宅基地房屋被征收以后,居住问题如何解决?这种做法太过于简单机械化。
另外,征地部门发放安置补助费,它的目的是对村民的生产生活进行安置。
村民在失去承包地和宅基地后,生产和生活如何妥善安排?如何得到可持续发展?这些事儿都应当是村集体的职责和任务,所以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是村集体。
有村民说“我不需要村委会安置,我自己可以搞定自己今后的生产生活”,怎么看?
这个我们需要分为两个方面看。
一方面由村委会统一进行安置,集中使用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挥更大的效用。
例如,如果需要修建连片住宅,集中安置村民,由村委会使用安置补助费建设住宅,集中力量办大事,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如果把安置补助费交给村民,让村民个人去各自修房盖屋,建设成本会大幅增加。
安置补助费还可以由村委会开办工厂,村民在这些工厂里上班,取得收入,确保生活有来源。
但是另一方面,安置补助费的使用也要面对客观实际。
的确,有部分村民不需要村里统一安置。不仅在村子里有房屋,在小城镇里也购买了住宅,不需要再由村集体给房屋进行安置。这种情况,可以把应得的安置费用的份额发放给个人。
安置补助费究竟是统一使用好,还是发放给个人好?
村委会应当听取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同时充分发扬发挥民主集中制,从村集体和村民生产生活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合理选择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方式。
对于村民个人而言,如果的确不需要村委会统一安置的,可以向村委会提出要求,要求把自己的份额发放给自己。
地上建筑物和青苗被征收的损失怎么计算?
第三类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费用。
这一部分费用的补偿对象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村民个人。
但也不排除在征地的过程中,被征收拆除的建筑物和青苗部分是属于村集体的公共财产,这一部分的补偿费用当然应该交给村集体所有。
建筑物被征收的损失怎么计算呢?
以往的补偿及标准一般是根据房屋不同的结构,在补偿标准里规定不同的补偿单价,再丈量房屋面积,使用房屋面积乘以补偿的单价,最后得出房屋补偿款的总额。
现在一般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房屋价值。
这种做法有可行性或参考性吗?
青苗的补偿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评估时点会影响补偿总额吗?
各地政策有何异同点?
返还经济留用地有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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