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福律阁公众号的第469篇原创文章
作者:宋静
单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
微信号:flagzs001
今天我们交流《土地承包经营》第8讲: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这个问题比较有意思。
由于我们在日常实践中所看到的,可能和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所以大家常常搞不清楚。
先来看一个案例。
甲和乙是同胞兄弟,承包土地经营确权到户以后,甲一家和父母是一个户,户主是甲,乙不在户口内。
后来两人父母相继去世,这时乙提出他应当继承父母承包的土地。甲不答应,乙就阻止甲继续耕种承包地。
后来,乙要求分割承包地,甲向法律提起诉讼,要求排除乙妨碍其耕种承包地,继续耕种承包地。
案例解析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查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耕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家庭承包户享有。
本案中,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而不是个人。
根据甲提供的证据,甲和妻子、女儿以及父母原来是一个农户家庭,甲对于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继续利用承包地。
乙阻碍甲耕种承包经营的土地,这种行为侵害了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甲请求排除乙阻止其耕种土地的,这个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甲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承包期限是 30 年,在承包期内,土地是不能调整和被收回的。
乙现在以自己的父母去世为由,要求分割继承耕种甲的家庭承包户内的承包地的一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也就是不认可乙提出的继承父母所享受的部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继承?
从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不是一个可以简单回答的问题,要仔细分析,区分不同的土地承包类型。
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主要是从承包土地的不同主体以及承包土地的不同类型区分。
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有哪些?
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家庭承包的家庭承包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
我们可以看出,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者农户家庭,而且承包地的权属属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由村民自己来承包。
一类是以其它方式承包土地的。
这一类的承包经营主体,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主要承包农村的荒地。
这一类的承包方主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当然,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要承包农村土地,还要满足一些程序性的条件。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要满足哪些承包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52 条规定,发包方(村委会)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2/ 3 以上成员或者 2/ 3 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才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集体土地。
承包前,要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以后,才能签承包合同。
不能说企业承包以后,发包方才发现他根本没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就把土地撂荒或者囤地,这不是我们对外发包土地的目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 51 条还规定,以其它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的承包权。
就是四荒地,本集体经济组织优先承包,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
可以看出来,不同的承包主体,可以承包的土地类型是不同的。
对于能够承包经营的土地,法律上也做了分类。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这里明确了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农业用地的范围。
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按土地权属看,农民可以承包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可以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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