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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拆迁,企业承租人的补偿款范围

案情概况

艳阳天公司与轻工大学先后签订了多份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取得轻工大学同意的情况下对承租房屋进行了改建、扩建、新建及装饰装修。其后,艳阳天公司因承租房产被收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起诉要求轻工大学支付相关补偿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关于轻工大学对艳阳天公司的补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原审查明,艳阳天公司经轻工大学同意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改建、扩建、新建和装饰装修,且艳阳天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改建、扩建、新建和装饰装修行为增加了被收储房产的评估价值。根据土地储备中心与轻工大学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及搬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和一审审理过程中土地储备中心陈述,土地储备中心向轻工大学支付的8亿元补偿款包括对收储地块上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定着物的补偿,以及对搬迁费用、异地重建差额费用、经营损失、搬迁奖励等项目的补偿;其间也已考虑到艳阳天公司在案涉房产的租赁经营过程中将房屋性质变更为商业用房,提高了评估价值的情况,以及轻工大学后续需对相关企业(单位)、人员进行腾退、安置和补偿的问题。综上,艳阳天公司为长期租赁进行了投资建设,后因土地收储而无法继续承租使用案涉房产,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遭受的损失应获得补偿。鉴于土地储备中心已将案涉房产的全部补偿款支付给轻工大学,其中包括艳阳天公司改建、扩建、新建及装饰装修提升的价值部分,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轻工大学应支付艳阳天公司相应补偿并无不当。关于补偿款的具体分配。法院基于租赁房屋用途变更系承租人与出租人合意所致,综合考虑双方在改建、扩建、新建中的付出和投入,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和《补偿协议书》等证据材料,酌定对案涉房产中有证房屋因变更房产用途而增值的部分由艳阳天公司和轻工大学各享50%;艳阳天公司单独出资改、扩建的无证房屋部分的补偿款由艳阳天公司和轻工大学各享50%;艳阳天公司新建简易房的补偿款由艳阳天公司享有。装饰装修部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国新评估公司去函查明,《房地产估价报告》中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价格为成新价格,即已扣除装饰装修折旧部分,土地储备中心是按照该评估价格进行的补偿,法院基于轻工大学已从土地储备中心处就案涉房产装饰装修获得补偿,而案涉房产的装饰装修是艳阳天公司出资完成,认定该部分补偿款归艳阳天公司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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