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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坚持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权尤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比例原则的适用,有一定的裁量空间,往往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要坚持适用。
我们要深入理解比例原则,就要熟悉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
第一,适当性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一般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法律规定的目的不够明确时,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第二,必要性
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就是说行政机关为了达到这一要求,要确定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向要对路,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 
第三,均衡性
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如果能够用较为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否则作出的行政决定就可能会出现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
比例原则在法条中也有相应规定,比如《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条规定的释义明确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坚持过罚相当,不能对一个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同样,也不能对一个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处罚。在实务中,一般不采取顶格处罚就是这个道理。
来源:行政法实务碎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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