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


来源: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 发布人: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4-10-12
 

2004年10月12日(2004)民立他字第3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2004)冀民一请字第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探讨
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案件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农村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的调研
一审法院不受理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你该如何上诉?
自家宅基地被村集体占用,村里承诺补偿但未补偿,能到法院起诉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