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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不同组,买卖宅基地合法吗?
同村不同组,买卖宅基地合法吗?
□ 判断村民是否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依据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包主体等进行识别。
  □ 向亮   邱天 

  ◆案 由

  2008年10月,重庆市某村六组村民汪某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卖给同村五组的村民贺某后,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同年12月,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汪某发出不予受理通知单,认为二人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二人遂产生纠纷。汪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由贺某返还房屋,由其返还购房款。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房屋所有权转让,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只能由本村民小组成员享有。汪某将其建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转让给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贺某,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集体土地的发包情况表明,该村存在以村为单位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贺某与汪某虽不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但都是该村的村民,属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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