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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严厉打击盗采煤炭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92号文件附件1)

抚宁县严厉打击盗采煤炭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抚政通(2011)92

 

为严格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 冀政[2008]76 号)和《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小煤矿盗采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煤炭资源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活动取得扎实成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疏堵结合、依法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行业治理与属地治理相结合、教育与打击相结合的原则,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使石门寨、驻操营地区关闭小煤矿、废弃矿井等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产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有效制止、严厉打击;有效消除因违法采矿带来的安全隐患,全面做到监管到位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机构。县委、县政府成立严厉打击盗采煤炭资源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樊海涛担任,副组长国土局局长米秋平、石门寨镇镇长张波担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并设协调人,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单位。镇政府要设立专门的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办公室。

(二)工作方法

1、加强宣传。由县政府发布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国家资源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各相关部门及镇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声势,曝光典型案例,切实做到家喻户晓。

2、全面排查。加强对重点区域和已掌握的非法盗采隐患点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违法线索。石门寨、驻操营两镇及国土、公安、安监、电力、工商等部门立即组织对全县所有关闭煤矿、废弃井口、院内私挖立井及私挖露头煤场所开展普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研究具体治理措施。

3、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县国土局和各乡镇政府、管区管委,要固定人员和车辆坚持日常巡查,采取自主巡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白天巡查与夜间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由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综合执法检查,确保巡查到位、责任到位、处理到位。

4、严厉打击。对发现盗采的井口、采矿点,严格执行“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毁闭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已毁闭井口重新恢复生产的可能性。对有盗采迹象的井口,要利用设施、设备破除伪装或掩盖,凡存在盗采隐患的,坚决执行“三不留一毁闭”。

5、综合治理。从加强火工用品管理、加强重点地区用电监管、开展煤场整治行动、开展非法运输矿产品治超工作和查处盗采点的违法占地行为等方面,开展综合整治。

6、建立举报制度。县政府建立举报制度,采取多种途径公布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擅自泄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一查到底。对谎报、恶意举报的,由公安机关严肃追查并严惩。

三、责任分工

    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严厉打击盗采煤炭资源专项整治活动负总责。县国土局为行政执法主体,公安、电力部门为重要执法主体,依法定职权履行各自职责。总协调人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打击盗采工作。

(一)镇政府:负责本镇范围内煤炭盗采的全面排查(突击检查、日常巡查)、制止和非法盗采点井口、用于盗采构筑物的封堵、毁闭工作。日常巡查作为乡镇政府主要工作方式,必须有一名副科级领导带队参加,要及时掌握盗采隐患点名单,提供有利的检查路线,做到每周至少全覆盖巡查一次,对新发现或者存在盗采嫌疑井口,及时与国土局沟通并予以处置。负责雇佣执法活动中所需工人和机械设备,完成盗采设备拆除、运输,提供扣押保存地点。负责封堵、毁闭非法盗采点井口及相关构筑物,配合国土局拆除盗采点有关的地面建筑物。负责提出拟炸毁井口名单,经与国土部门沟通后征询公安机关、爆破队意见,并结合矿山救护队下井勘测情况确定具体方案。

(二)县国土局:组织专门队伍参与对乡镇区域内的非法盗采行为的经常性巡查,重点放在组织突击检查上。发现盗采隐患问题的,及时与乡镇政府沟通并处置。负责出具扣押盗采设备、涉嫌运煤车辆和采出煤炭的相关法律文书。负责对盗采行为的调查取证、现场勘查、依法处罚工作和盗采点有关的地面建筑物的拆除工作。配合乡镇封堵、毁闭盗采点井口和相关构筑物。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案件,依法定期限和程序移送,及时协调、组织完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价值破坏的评估工作。

(三)县公安局:认真指导、依法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案件,做好国土部门移送或自侦非法采矿以及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案件的侦查处罚。负责维持日常检查和执法活动秩序,及时清理、遣散非法采矿人员,劝离非工作人员,确保执法活动不受干扰和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盗采隐患点位于村民院落和民房内的,在执法检查时公安机关应出具搜查证,并负责打开大门,对拒不接受国土部门调查的当事人,配合国土局传唤相关人员。负责指导、组织拟爆破井口的爆破工作,现场拉警戒绳确保安全。协调镇派出所参加打击盗采各类检查和执法活动。

(四)供电公司:加强盗采严重村庄和区域的用电监管,对疑似盗采点周围工商企业、商户、居民户用电情况,每十天进行拉网式排查分析一次,对用电量异常变动过大又无相关用电设备的,一律实施限电或断电等措施。对发现的盗采点,负责从井口处全程排查电力源头,发现的电力设施当场断电并拆除,配合国土局和乡镇政府予以扣押,对违规供电和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电力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安监局:负责组织矿山救护队下井勘查、搜寻井下人员、查看井下巷道及作业面和设备情况、进行相关气体检测,配合爆破队选定适宜爆破点。配合国土部门完成盗采点井下情况勘测笔录。

(十一)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行为充当保护伞、以各种方式为非法采矿提供便利条件的进行调查处理。对因不按规定排查整治、漏报瞒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打击治理工作不力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督导。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亲自组织,靠前指挥,抽调精干力量组建联合执法部门和执法快速反应队伍。行动期间,县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指挥部办公室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两镇及国土、安监、公安、监察、工商、环保、林业、水务、电力等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克服本位观念,采取综合执法与分散执法相结合、集中打击与个别整改相结合、巡查检查与督查相结合的方法,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加强工作衔接,切实履行职责,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合力,营造高压态势。

(三)严格执法,刚性问责。两镇、各有关部门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领导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坚持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处理,坚决取缔查处到位。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介入,对参与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以各种方式为非法采矿提供便利条件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决不姑息。对工作失职、渎职、履责不到位,对打击盗采煤炭资源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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