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市一造纸厂职工严某在车间工作时,发现纸张断裂,就用手去续纸,不慎右手被机器带进了滚烫的烘缸和滚筒之间,造成碾压致残。历经半年的救治,最终被诊断为手掌严重变形。严某向某区劳动局要求工伤认定。区劳动局认定严某属工伤并由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严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造纸厂对此鉴定结论表示不服,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劳动局认为本案不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原鉴定结论因已超过15天的申请复查期限而发生法律效力,区劳动仲裁庭据此裁定造纸厂向严某支付一次性抚恤费16万元。
【评析】
在本案中,市劳动局的不予受理决定是有法律根据的。因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依据相关规定,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和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在法定的15天期限内提请复查或重新鉴定,否则将丧失其应有的权利。(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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