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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1216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  

第三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时限。

第四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勘查设计费用超过三十万元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第五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

(三)项目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1:2000-5000)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项目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八)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级政府申请文件和乡(镇)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第六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

(一)是否列入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方面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设计合理性、预算准确性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八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立项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不予立项通知书,退回项目申请单位。

第九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立项信息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交下列资料,申请对立项信息进行核实:

(一)项目立项通知书;

(二)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三)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项目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省国土资源厅对照备案图,对地类正确、面积准确、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的项目,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立项报备信息。

第三章  

第十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土地整理机构为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整理机构负责本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技术指导。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督导。

第十一条 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执行。

由于自然灾害损毁、大型线性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应当由监理单位实行全程监理。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工期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实施信息。

第十七条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根据督导过程中所掌握情况,对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的项目实施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实施报备信息。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各村民监督小组出具意见书。

对于总量平衡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委托审计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初验。

第二十条 经初验合格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县级初验报告;

(三)项目竣工报告;

(四)项目建设情况表;

(五)项目竣工图;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八)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

占补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评定意见,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土地整治机构进行工程复核,组织土地、农业、水利、造价、财务等方面专家及项目区所在村村民代表,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复核机构应当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工程进行实地勘验,出具复核报告。验收专家应当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查看,对验收资料进行核对,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

(一)项目设计书中的工程建设任务已完成;

(二)新增耕地和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管理制度全部落实;

(五)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通过验收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通过验收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验收信息;未通过验收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验收信息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

(一)实地核实申请书;

(二)验收结果通知书;

(三)项目竣工图。

第二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依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

对于占补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新增耕地面积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耕种条件。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区耕地面积进行实地测量。

对于总量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项目工程数量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项目区是否形成了良好的农田景观。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工程数量进行实地清点。

通过实地核实的,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验收报备信息。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立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批准项目的合法性负责。

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成果负责。参加项目设计评审的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参加项目复核验收的专家对复核验收结果负责。

项目设计成果出现严重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项目设计评审结果、项目验收结果出现严重错误的,省内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再聘请相关的单位和专家。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土地类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最新变更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涉及土地整治区域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治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登记和工程设施产权移交手续。

产权单位要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对于整治后的耕地,土地使用者要做好田间管理,不断提高质量。

第二十九条 对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有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1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53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017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精神,全面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部研究制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前 言


  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50509-2009 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农村土地整治
  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 高标准基本农田
  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4 总则
  4.1 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4.2 坚持规划引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兼顾相关部门规划,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
  4. 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
  4.4 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景观优化、生态良好。
4.5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
  4.6 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5 建设目标
  5.1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
  5.2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比重。
  5. 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5.4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
  5.5 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6 建设条件
  6.1 基础条件
  6.1.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水资源有保障,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6.1. 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
  6.1.4 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6.1.5 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6.2 建设区域
  6.2.1重点区域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
  3 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整理重点县。
  6.2.2 限制区域
  1 水源保护区及水资源严重贫乏区域;
  2 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3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星为耕地的区域;
  4 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
  5 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623 禁止区域
  1 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
  2 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
  3 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
  6.2.4 涉及滩涂开发、湿地开垦、围海造田等区域,应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并获得批准。
  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等五项工程。工程体系详见附录A。
  7.1.2 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
  7.1.3 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现每个耕作田块直接临渠(管)、临沟、临路,保证每个耕作区与农村居民点相连。
  7.1.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
  7.1.5 建成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级。
  7.2 土地平整工程
  7.2.1 土地平整工程是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需要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总称。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7.2.2 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工程,实现耕作田块集中,田面平整。
  7.2. 耕作层厚度应达到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60cm以上。土壤理化指标应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7.2.4 田块规格和平整度应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要求,田块面积北方平原区宜不低于200亩,南方平原区宜不低于100亩;丘陵区水平梯田化率应不小于90%。
  7.3 灌溉与排水工程
  7.3.1 灌溉与排水工程是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总称。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排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和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7.3.2 通过实施灌溉与排水工程,合理利用水资源,形成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的灌排体系,采取节水灌溉措施,增加有效灌溉面积。
  7.3.3 完善灌排体系,充分利用水资源,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6;灌溉保证率北方地区水浇地应不低于50%,水田应不低于70%;南方地区水浇地应不低予70%,水田应不低于75%。满足灌溉设计保证率的农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90%。
  7.3.4 排涝标准应不低于10年一遇。
  7.4 田间道路工程
  7.4.1 田间道路工程是为满足农业物资运输、农业耕作和其它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总称。包括田间道和生产路。
  7.4.2 通过实施田间道路工程,构建便捷高效的田间道路体系,使田块之间和田块与居民点保持便捷的交通联系,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方便的生活需要。7.4.3 道路通达度平原区应不低于95%,丘陵区应不低于80%。
  7.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7.5.1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是为保护项目区土地利用活动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减少污染、防止或减少自然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
  7.5.2 通过实施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预防和减少农田的自然灾害,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保障农田生态系统安全。
  7.5.3 农田防洪标准应不低于20年一遇。
  7.5.4 风害区农田防护面积应不小于90%。
  7.6 其他工程
  其他工程是除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外的工程。其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要求详见附录B。
  8 建设程序
  8.1 建设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编制阶段性建设计划或年度建设计划。
  8.2 基础调查
  8.2.1 应用年度卫星遥感影像、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最新数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等基础数据,查明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耕地质量等级和生态地球化学背景等。
  8.2.2 开展建设区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等调查,全面查清建设区内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农业种植结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
  8.2. 开展权属调查,查清建设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数量。明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位置和界线,为开展权属调整提供依据。
  8.3 可行性研究
  8.3.1 在基础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
  8.3.2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从项目建设背景、立项条件、水土资源状况、新增耕地来源、环境影响、规划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环境评价,分析其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8.. 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立项申请材料,提出立项申请。
  8.4 规划设计
  8.4.1 在批复立项的基础上,通过优化设计,确定规划方案和工程布局,明确各类工程建设内容与标准,设计确定各级工程的技术参数和结构尺寸,计算各类工程量,按照相关预算定额标准进行投资预算,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材料。
  8.4.2 开展规划设计和预算成果评审。
  8.5 实施方案
  8.5.1 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成果,制定施工组织方案,选定主要工程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明确控制性工期和进度安排计划。
  8.5. 明确土地权属调整的范围、原则与程序,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8.5.3 明确工程管护和固定资产移交的原则,说明管护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程类别制定管护措施。
  8.5.4 开展实施方案成果评审。
  8. 实施管理
  8.6.1制定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
  8.6.2 项目法人制定现场管理制度,做好分工协调;落实多部门共建机制,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8.6.3 监理单位代表法人负责施工控制,制定施工进度、资金、质量和安全等控制计划,落实控制措施,对可能偏离施工计划的影响因素提出应对预案。
  8.6.4 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做好招投标、合同管理、公告等工作,明确各方责任义务。
  8.6.5 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对因规划、设计或施工计划调整引起的重大变更应进行论证。8.7 验收
  8.7.1 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终验,采取全面核查与抽样核查相结合、室内核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验收。
  8.7. 验收内容包括: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权属调整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后期管护措施等。
  8.7. 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设计变更、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再由项目承担单位初验并提交验收申请后,由立项单位组织验收。
  8.7.4 涉及工程质量的验收应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8.7.5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开展耕地质量评定。
  8.7.6 验收合格后应形成有关验收文件,及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新增耕地面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8.8 后期管护
  8.8.1 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和专业管护人员实施的管护体系。
  8.8.2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签订后期管护合同。由管护主体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8.8. 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的要求,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进行编号,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永久保护。
  8.8.4 开展提升地力等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 公众参与
  9.1 明确公众参与的阶段及其主要内容,落实公众听证制度、公告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等,确保公众参与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9.2 充分尊重当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众参与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群众全程参与。
  9. 通过公众参与,确保规划设计、实施、权属调整等符合当地实际;实行多方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
  10 权属管理
  10.1 依照土地调查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形成满足地籍管理和土地登记发证需要的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编制权属调查成果。
  10.2 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合理减少飞地、插花地和宗地数量,同一产权主体的土地尽量集中连片,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生产创造条件。
  10.3 建成后应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士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并与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衔接。
  11 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
11.1信息化建设
  l1.1.1 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完善定期报备制度。统筹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即时动态的管理。
  11.1.2 建立信息员制度,定期进行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和上报。
  11.1. 鼓励采用其它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11.2 档案管理
  11.2.1 应及时将记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技术等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11.2.2 应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严格档案管理。
  12 绩效评价
  12.1 绩效评价包括建设过程评价和项目后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评价、实施管理评价和实施效果评价等。
  12.2 建设任务完成评价主要是对建设规划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的评价。评价具体内容包括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权属调整成果、后期管护措施等。
  12. 实施管理评价主要是对实施管理的程序、制度、组织等执行和落实情况的评价。评价具体内容包括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和保障体系完备情况、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公众参与情况、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情况等。
  12.4 实施效果评价主要是对建设成效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经济效益评价、社会效益评价和生态效益评价。
  12.5 建成后1~3年内开展项目后评价。
  12.6 评价方法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12.7绩效评价分析成果应作为相关管理与考核的参考因素。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体系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体系按照类型、特征及内部联系划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体系见附表A.1。
  A.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体系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建设要求
  B.1 土地平整工程
  B.1.1 土地平整应实现田块集中、耕作田面平整,耕作层土壤理化指标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
  B.1.2 平原区以修建水平条田(方田)为主,丘陵区以修建水平梯田为主,并配套坡面防护设施。
  B.1.3 平原区条田长度以200m~1000m为宜,南方平原区以100m~600m为宜;条田宽度取决于机械作业宽度的倍数,以50m~300m为宜。梯田田面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长度以100m~200m为宜。田面宽度便于中小型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
  B.1.4 应因地制宜进行田块布置,田块长边方向以南北方向为宜;在水蚀较强的地区,田块长边宜与等高线平行布置;在风蚀地区,田块长边与主害风向交角应大于60°
  B.1.5 水田区耕作田块内部宜布置格田。格田长度以30m~120m为宜,宽度以20m~40m为宜;格田之间以田埂为界,埂高20cm~40cm,埂顶宽15cm~30cm为宜;水田区格田内田面高差应小于±3cm;旱地区畦田内田面高差应小于±5cm;当采用喷、微灌时,畦、格田内田面高差应不大于15cm。
  B.1.6 梯田区士坎高度不宜超过2m,石坎高度不宜超过3m。在易造成冲刷的土石山区,应结合石块、砾石的清理,就地取材修筑石坎;在土质粘性较好的区域,宜采用土质埂坎;在土质稳定较差、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宜采用石质或土石混合埂坎。
  B.2 灌溉与排水工程
  B.2.1根据不同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合理配置各种水源;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水和承压水,做到蓄、引、提、集相结合,中、小、微型工程并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规定。
  B.2.2 按照整治规模、地形条件、交通与耕作要求,合布局各级输配水渠道。各级渠道应配套完善的渠系建筑物,做到引水有门、分水有闸、过路有桥、运行安全、管理方便。积极开展用水计量、控制等自动化工作。
  B.2.3 应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减少输水损失。采用灌排合一渠沟时,宜采取全断面硬化;排水沟位于山地丘陵区及土质松软地区时,应根据土质、受力和地下水作用等进行基础处理。
  B.2.4 灌溉设计保证率应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类型、灌溉规模、灌水方法及经济效益等因素,参照表B-1确定。南方水稻区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按抗旱天数表示,单季稻项目区可取30d~50d,双季稻项目区可取50d~70d,经济较发达地区可按上述标准提高10d~20d。
  B.2.5旱作区农田排水宜采用10年一遇1d~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d~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农田排水宜采用10年一遇1d~3d暴雨3d~5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B.2.6在干旱、半干旱或其他少雨地区,农田防洪采用20年一遇3h~6h最大暴雨。与防洪堤或挡潮堤相关的建筑物,其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堤防的防洪标准。
  B.2.7季节性冻土深度大于10cm的衬砌渠道以及标准冻深大干30cm的建筑物工程应进行抗冻胀设计。暗渠(管)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冻深,管道系统末端应布置泄水井,支渠以上渠道系统的末端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水闸。
  B.2.8在水源地势低无自流灌溉条件或采用自流灌溉不经济时,可修建泵站。泵站、机井等工程宜采用专用直配输电线路供电。
  B.2.9 灌排渠系建筑物布置应选在地形条件适宜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区,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运行、管理的要求,适应交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并尽量采用联合建筑和装配式结构。建筑物基础底面应埋设在设计洪水冲刷线50cm以下。
  B.3 田间道路工程
  B.3.1 田间道路工程的布局应力求使居民点、生产经营中心、各轮作区和田块之间保持便捷的交通联系,力求线路笔直且往返路程最短,道路面积与路网密度达到合理的水平,确保农机具到达每一个耕作田块,促进田间生产作业效率的提高和耕作成本的降低。
  B.3.2 田间道路工程在确定合理田间道路面积与田间道路密度情况下,应尽量减少道路占地面积,与沟渠、林带结合布置,避免或者减少道路跨越沟渠,减少桥涵闸等交叉工程,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率。
  B.3.3 田间道路面宽度以3m~6m为宜,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的田间道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具有农产品运输和生产生活功能的田间道路面宜硬化;田间道路基高度以20cm~30cm为宜,常年积水区可适当提高;在暴雨集中区域,田间道应采用硬化路肩,路肩宽以25cm~50cm为宜。B.3.4生产路路面宽度宜为3m以下,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的生产路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生产路路面宜高出地面30cm,生产路宜采用砂石、泥结石类路面、素土路面。
  B.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B.4.1结合整治区实际情况,应布置必要的农田防洪、防风、防沙、水土流失控制等农田防护措施,优化农田生态景观,配置生态廊道,维护农田生态系统安全。
  B.4.2 根据因害设防原则,合理设置农田防护林。农田防护林走向应与田、路、渠、沟有机结合,采取以渠、路定林,渠、路、林平行;树种的选择和配置,应选择表现良好的乡土品种和适合当地条件的配置方式。
  B.4.3以小流域为单元,采用谷坊、淤地坝、沟头防护等工程措施,进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B.4.4坡面防护工程布局要根据高水、高蓄、高用蓄、引、用、排相结合原则。合理布设截水沟、排水沟、沉沙池等坡面水系工程,系统拦蓄和排泄坡面径流,构成完整的坡面灌排体系。
  B.5其他工程
  涉及到其他工程,应符合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是优化利用土地资源、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径,也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综合采取行政、工程、技术等措施,在稳定耕地数量的同时,注重质量管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国粮食生产实现八连增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一些地方对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提升耕地持续增产保障能力的综合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管护制度和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数量管控、质量管理和生态管护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丰富耕地保护内涵,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管控优质耕地(一)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要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和有关要求,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综合运用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到实地,划定边界,设立标志,统一编号,落实到户。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图件和表册,逐片(块)落实数量、质量等级和保护责任信息,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及时完善和更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要确保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原有高等级和集中连片的耕地得到有效保留,坡耕地的比重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和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严控建设用地占用优质耕地。加强规划管控,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审批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高等级耕地。切实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 经批准确需调整的,要尽可能避让高等级耕地。依据规划,鼓励和引导工业、城镇用地向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劣质农用地等区域发展,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和城市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准入标准,充分采用节地技术,切实落实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建设项目选址(线)要现场踏勘、充分论证,通过方案比选,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二、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全面提升耕地质量等级

  (三)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依据《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大力开展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加大土地复垦力度,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争十二五期间再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各地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逐级分解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要综合考虑建设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制定并落实年度建设计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可不受有关新增耕地率规定的限制。新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要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等成果,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统一命名、统一标识、统一网格化监管,实行永久保护。国土资源部将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进行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监管,并定期考核。

  (四)重点抓好重大工程、示范省和示范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国土搭台、部门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金的工作机制,创新实施方式,全面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在提升改造现有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基础上,着力开展50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设,努力实现耕地增量、提质、增效的有机结合。要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等规定要求,严格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在东北黑土资源分布区等重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工程性措施,提高区域水土保持能力,有效解决土壤有机质下降、土层变薄等突出问题。

  (五)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日常管护。积极探索建立日常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按照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维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提高利用水平,防止盲目开发、过度开发和不当利用。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等方式鼓励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政府、企业和农户的多方共赢,确保高标准基本农田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三、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把好补充耕地质量关

  (六)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规定。全面实行先补后占政策,积极探索以补定占机制,实现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和产能双平衡。各地要针对当地实际,合理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提高建设占用耕地成本,加大补充耕地项目投入力度,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统筹安排项目选址和布局,优化项目设计,严格工程实施和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为新增耕地持续耕作熟化、培肥地力奠定基础。

  (七)严格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地类变更。按照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验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严格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时,要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新旧耕地质量分等定级结果等,综合评定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对补充耕地项目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出意见限期整改。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后,应及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并按变更调查有关要求进行标注。

  (八)切实提高新补充耕地产能。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加强工程后期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确保补充的耕地能够长期发挥作用。各地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等级。要充分应用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成果和农业技术成果等,提出改良土壤的具体措施,指导经营者有针对性地投入,不断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等级,提高耕地产能。

  四、积极推行移土培肥,统筹做好建设占用优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九)加快建立有效管理机制。各地应借鉴三峡库区移土培肥工程实践,以及一些地方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程序、监管要求和奖惩措施等,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切实将占用耕地单位剥离耕作层的法律义务落实到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用地单位要将耕作层剥离和存放等资金列入工程概算;用地报批时,要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内容纳入补充耕地和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用地审查的重要内容。今后,凡城镇周边及各类园区、东北及中东部等优质土壤丰富地区,各类建设集中连片占用耕地的,都应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大中型水库建设,要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合,重点做好移民安置区的移土培肥工作。

  (十)统筹做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各地要紧密结合各类建设用地项目与土地整治、坡耕地改造、中低产田改造等工作,综合考虑经济、技术以及取土和覆土供需匹配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取土区、存放区和覆土区,统筹安排剥离、存放、覆土等任务,力争剥离与覆土紧密衔接、同步实施。耕作层剥离要合理确定剥离厚度和剥离方式;剥离耕作层的存放要合理选址,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和水土流失;剥离的耕作层可重点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矿区土地复垦以及城市绿化等。

  五、持续加强监测评价,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动态变化

  (十一)健全耕地质量等级更新评价制度。在现有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定期开展系统性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定工作,全面掌握和更新耕地质量等级状况,建立与土地调查相配套的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各地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上,对因土地整治、土地利用现状变化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行为等带来的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及时开展评价,实现动态更新。结合监测成果,定期公布耕地质量等级状况。当前,各地要结合最新土地调查成果,重点做好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成果的补充完善工作。

  (十二)建立耕地质量等级监测机制。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运用土地调查、农用地分等、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等技术方法和成果,科学分层抽样布点,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定位、定量监测。重点加强对东北、华北、长江中下游、环渤海等地区耕地质量等级监测。当前,要在耕地质量等级监测试点的基础上,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省和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为重点,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力争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全国监测网络体系。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要充分利用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成果,加强对特色农产品原产地土壤保护和利用,加强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动态监测。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共同责任

  (十三)落实共同责任。各地要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新格局的要求,高度重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农业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农民耕地保护协会等方面的作用,共同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管护。

(十四)约束激励并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作为耕地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完善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落实奖惩。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耕地开垦费标准的制订等要充分考虑耕地质量因素。通过以奖代补、以补促建等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开展耕地质量建设和管护。  

(十五)完善各项制度。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把握各项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以制度管事,以制度定责,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确保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扎实推进。

   (十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对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支撑作用。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相关科技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加强耕地质量监测相关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研究观测基地建设以及科技人才和科研团队培养,加强相关标准规范研制和实施,健全标准体系,提高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科技支撑能力。

  本通知有效期5年。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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