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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数字报:违法案件查处相关业务释疑(下)
违法案件查处相关业务释疑(下)
陶桃/绘
  □主讲人李江涛(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设施农用地如何管理

  2010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总的指导思想是:将农业设施区别于其他非农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支持农业发展;同时,严格防止以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照此分类原则,设施农用地中无论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还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

  界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的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用地、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其一,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其二,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其三,对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明确控制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用地标准。

  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农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审核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用地协议和补充耕地情况审核把关。

  设施农用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不要听证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但是,对移送的时间没有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同时适用的原则,行政机关既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移送,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移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行政强制性措施,并未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不具惩罚性,不需听证。

  行政强制性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行政强制性措施具有预防性、制止性和临时性。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与“责令停产停业”在处罚主体、适用法律、被处罚对象、处罚目的、处罚力度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先行用地的政策限定在国家项目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抢险救灾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用地。

  《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规定,对国家审批(核准)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部关于先行用地的政策限定在国家项目。2012年5月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2号),对先行用地进行了规范。

  对于已通过部用地预审、项目批准立项并完成初步设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属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向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从部出台的政策看,只针对四川等地震受灾省份,允许对增强灾区抗灾救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办理控制性工程的先行用地,除此之外,没有明确过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办理先行用地。个别地方自行批准先行用地的做法,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

  临时占用耕地的,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耕种条件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不宜办理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手续,临时性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范围: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占用耕地的,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耕种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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