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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虚假诉讼的司法应对

  ■新闻观察■

    虚假诉讼的司法应对

    本报记者  娄银生

    所谓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就江苏省丹阳市法院预防与打击虚假诉讼方面的工作,该院民一庭庭长邢永忠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

    因房屋征收与补偿产生的虚假诉讼近年不断增多,主要集中在房屋买卖、房屋确权、财产分割、继承纠纷等案件中,有的是伪造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有的是提起虚假继承诉讼或分家析产诉讼,还有的是采取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对方以房抵债,并在案件审理中采取无实质性抗辩、自愿调解等方式相互配合,欲通过取得法院裁判文书在日后拆迁补偿中谋求不当利益。邢永忠介绍说,今年以来,该院已经发现了4起因拆迁纠纷引发的虚假诉讼。他们打击虚假诉讼方面的主要做法是:

    ——严格案件审查。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就是希望法官疏于审查而作出错误裁判,为此,该院要求承办法官严格审查,特别是涉及房屋分割、当事人又自愿调解的案件,不仅要审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而不是简单地凭借双方的调解协议就做调解结案处理。

    ——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该院还规定,对于承办法官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向庭长、院长报告情况,并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都予以重点关注。对于经过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则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或者拘留。

    ——加强与代理人的联系。除了严格审查、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处罚之外,丹阳法院还通过加强与律师的联系,联合律师共同向虚假诉讼行为说“不”。早在今年3月份,丹阳法院就召开了辖区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座谈会,向与会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代表通报了该院发现和查处虚假诉讼的情况,并号召律师、法律工作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时候,要严格审查委托人的身份资料,确保委托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虚假委托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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