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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 咋办 法院判决:恶意一方给付房款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 咋办法院判决:恶意一方给付房款

  

  本报记者 张 乔

  房屋本来属于夫妻共有,可丈夫擅自将共有房产出售给他人,并将房款据为己有,那么,妻子能要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款吗?

  省会的苏某和刘某系夫妻,于1978年登记结婚,1995年房改时,二人取得一套房产,登记在苏某名下。2013年10月,苏某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出售给樊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将购房款数十万元全部据为己有。刘某知道后,一纸诉状将苏某及买房的樊某告到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苏某称,其虽与刘某为夫妻关系,但该诉争房屋系其个人房产,自己有权处置,妻子刘某无权要求返还。购房人樊某称,其对苏某与刘某婚姻状况并不知情,但已支付房款给苏某,自己购房属于善意取得,不应返还刘某房屋。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是苏某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樊某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房屋,樊某与苏某之间签订买卖协议应为有效,但苏某未经妻子刘某许可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主观恶意明显,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苏某卖房所得钱款,应属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因此判决被告苏某给付原告刘某一半房款。

  法官说法:

  主审此案的法官张悦普说,现在社会上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夫妻双方共有房产往往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的一方不经另一方允许,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无法追回已售出并办理过户的房产,但擅自出售房产的一方,应为自己的恶意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将出售房屋所得价款的一半给付受害方,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方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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