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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凭证可作为索要借款的凭据吗
杨学友
案情回放:
王某因经营之需向谷先生借款10万元,谷先生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给王某汇去10万元,未向王某索要借条。借款即将到期之时,王某拒绝返还借款本息,甚至声称根本没有向谷先生借款。谷先生持银行汇款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汇款单并不等于借据,只是行为人办理过汇款业务的凭证,虽然能够反映出原告谷先生与王某之间曾经有过10万元的金钱往来,但该款项到底属于何种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确定该款项就是借款的唯一性。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作为原告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仅凭银行汇款单尚不能确定该款项就是借款,其作为证据并不充分,对此,原告谷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基于被告王某否认,原告谷先生没有其它证据辅助证明,法院最终驳回了谷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吗?在一审被判败诉的情况下,谷先生应如何维权?
法律评析:
本案中,谷先生以汇款凭证为证据索要借款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其理由及法律事实依据如下: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谷先生向法庭提供银行汇款(给王某)这一凭证后,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此时的举证责任已经转移到王某身上。如果王某在(承认)收到10万元汇款后,应由其对该10万元并非借款承担举证责任,王某若举证不能或所举证据理由不能成立,应由王某承担对其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综上,王某若举证不能或所举证据理由不能成立,则应认定谷先生向王某借款事实存在,并承担还款责任。
当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网络等通信手段的发达,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进行借贷的行为日渐增多,且相当多的汇款式借款均无借条。如果在当事人能够提供汇款凭证等具有较强证明力证据的情形下,仅因其未提供借条就对双方的借贷关系不予认定,不仅与事实真相相违背,亦与社会公序良俗、法律公平原则不符,会对人们现已习惯的通过在银行汇款进行借款往来的行为造成冲击。同时,按常理,谁都不可能毫无缘由地给他人汇款10万元,当汇款人提出是应对方借款而汇款,这是一种(非常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在汇款人提供汇款凭证后,汇款(出借款)人已经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若借款人(王某)举证不能或所举证据理由不能成立,那么,按照民法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人民法院亦应认定由王某承担对其不利后果。
鉴于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存在的不当,谷先生完全可通过上诉、申诉、申请再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等救助途径,来为自己伸张公平正义。
退一步说,若穷尽法律程序后,仍未获得支持,若王某属于无正当理由获得谷先生10万元汇款,谷先生还有救济途径可走,那就是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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