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9月7日晚,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龙池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报警,称该小区西门入口处有人涉嫌酒后驾驶。民警赶到现场,物业管理人员反映,破坏栅栏的是小区内一名男性业主。因没有车辆进出通行证,物业人员拒绝其驾车进入。然而,该男子将栅栏踹断,后驾车进入小区。随后,派出所的治安民警与交警一同到该男子家中,要求他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此人开始辱骂民警,并弄坏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交警对该业主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得到数值为86mg/100ml。民警又连夜将他带往医院抽血检测。由于此案发生的道路比较特殊,警方相关部门讨论至次日凌晨4时,最终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应定性为阻碍执行公务,对其予以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争议
小区道路应不应该是“醉驾”的例外场所。
说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一种。刑法之所以设立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是因为该类犯罪行为侵犯到公共安全的法益。而只有在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能危害公共安全。
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造成的危险。“不特定多数人”的表述,意味着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到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是不构成此类犯罪的。本案中,该小区属封闭式管理,小区内虽居住着多户居民,但这些居民还是属于特定的人群,按照传统观点的理解,在封闭式管理的居民小区醉酒驾驶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可能是给予案件当事人行政拘留处分的原因。
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将生命、身体等个人法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作为保护对象的,应当注重其社会性。“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其实,“不特定的”也意味着多数,随着时间的推移,不特定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在本案中,行为人醉酒冲入小区对小区居民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危险,已经威胁到了“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见习记者刘锦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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