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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送戒指分手索赔偿

   恋爱中的人陶醉在甜蜜感情里,除了无数的情话,还需要精挑细选的礼物来表达爱意。小张在遇到女友小高后也不例外,甚至出高价买来戒指、手机讨女友欢心,并为订婚送了数万元彩礼。不料,就是这些财物让分手后的两人对簿公堂。

    身边的事儿

    2013年5月,小张和小高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日,两人举行见面仪式后,女方小高前后向男方小张索要现金32000元,小张为小高购戒指一枚支出4000元、购手机一部支出4000元。后来小高提出分手,但不愿意返还财物。小张一怒之下,将昔日恋人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就本案而言,小张与小高订立了婚约,小张按习俗给付了彩礼,但双方最终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小张有权要求小高返还彩礼。根据庭审质证,认定彩礼总额为40000元(含现金32000元、购戒指支出4000元、购手机支出4000元)。法院遂判决小高返还小张彩礼40000元。后小高不服提起上诉。

    结果

    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小张购买戒指支出的4000元及购买手机支出的4000元,因证据不足,不应视为彩礼。原审认定的32000元彩礼系根据小张关于两次见面的陈述和媒人的证人证言,证据充分,并无不当,遂判决被告小高返还小张彩礼32000元。

    法理解说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我国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它是男女双方以达成婚约为目的,由一方家庭向另一方给付的金钱或贵重物品,又称为聘礼、纳彩。在当地往往表现为小见面礼金和大见面礼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两人相识后,在交往过程中小张为小高出资购买的手机、戒指,并不属于彩礼的性质,应视为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行为。原审将该物品出资视为彩礼,是对彩礼性质的误读,应该予以纠正。二审中,小高虽然提供有证人证言,但该证言称没支付彩礼,与原审中小高认可两次均接受了礼金,只是第二次的具体数额记不清楚的陈述相矛盾,且证人是小高的姐姐,故该证人证言法院最终没有采信。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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