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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医院做手术致残担责
未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医院做手术致残担责
张清彦 鲁军权

    湖南省沅陵县张某因当地某医院启动“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老年性白内障”,双眼裸视力为0.04。术前做相关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医院遂对张某进行“虹膜隧道切口白内障囊外摘除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并在《手术同意书》上对手术可能的风险及可能的意外及并发症予以告知,张某同意后在上面签字。 

    术后张某出现不适,医院在未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对张某又实施了白内障并发症手术。不久,张某出院,视力检查为0.2。张某出现“反应性色素膜炎、前房大量纤维素性渗出、机化物形成、角膜溃疡”等症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左眼白内障手术后,左眼视力光感/l尺,瞳孔变形,晶体缺失,构成左眼盲目4级,七级伤残”,共花去医疗费6.7万元。 

    事后,张某及家人多次到某医院交涉要求按照医疗事故赔偿,医院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费用6.7万元。经怀化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确认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6.7万元。 

    明明不是医疗事故,为什么医院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医院启动的“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虽有公益性质,但仍应严格遵守医疗规程保障患者权益,法律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同意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l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选择性地告知患者病情的相关信息。该案中被告医院未经原告张某及其家属同意即行并发症手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存在过错,兼顾医疗机构与患者间利益,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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