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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检察院公布一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公布一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河北法制网

  

  沽源县检察院

  立案监督史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3年7月,史某以承包荒山为名,与沽源县小河子乡大厂村签订了租赁荒坡合同,向沽源县国土局办理了10亩临时占地手续,之后大肆滥挖沽源县小河子乡大厂村后沟自然村东山荒坡林地土石料,将所取土石方卖给张承高速施工方用于垫路基。经鉴定,史某非法占地共329.57亩,其中林地326.95亩,非林地2.62亩,林地植被已被破坏,不能继续作为林地使用。

  沽源县检察院得知此案信息后,经深入实地调查,初步估算被破坏农用地约二、三百亩,当地植被破坏严重,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遂于2014年4月22日向沽源县森林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沽源县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4月27日以“所属林地有待林业部门的鉴定结果出来后才可认定”为由向沽源县检察院作出说明。沽源县检察院认为沽源县森林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于2014年7月31日向沽源县森林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决定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沽源县森林公安局的行为予以纠正,并督该局及时对史某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立案侦查。2014年8月12日沽源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史某立案侦查。

  目前,犯罪嫌疑人史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5年1月,沽源县检察院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沽源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周某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高碑店市检察院

  立案监督王中华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自2012年5月起,王中华在白沟镇第一街自家作坊内生产豆芽过程中非法添加禁止用于食品添加剂的“无根豆芽素”,每天约产豆芽100斤。

  高碑店市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白沟公安分局仅对王中华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没有刑事立案,遂于2014年5月4日向白沟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白沟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后,高碑店市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遂于2014年5月6日发出《通知立案书》,白沟公安分局于当日决定立案。王中华于2014年5月20日被高碑店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后于2014年11月19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唐县检察院

  监督移送刘会珍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4年4月,刘会珍在唐县都亭乡北都亭村家中非法收购60余只死羊和病羊,屠宰销售20余只,获利1600元左右。经鉴定,刘会珍收购的死羊和病羊大肠杆菌超标,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2014年4月20日,唐县检察院在查阅县商务局执法案卷时发现刘会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唐县检察院于4月21日向县商务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唐县商务局于次日将此案移送县公安局,唐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5月27日,唐县检察院对刘会珍批准逮捕。9月15日刘会珍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晋州市检察院

  监督移送

  两起污染环境案

  2014 年5月间,晋州市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2014年5月15日凌晨,谷某、马某二人驾驶罐车,在石家庄双鸽食品厂南侧二干渠附近一渗坑内排放强酸腐蚀性液体11.47吨;2014年5月19日,周某驾驶罐车,在石家庄潇洒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一渗坑内排放强酸腐蚀性液体共14.34吨。

  两起案件经晋州市环保部门初步检验,排放液体属PH值为0的强酸腐蚀性液体,但其以检测结果未经省级环保部门认证为由暂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晋州市检察院认为,县级环保部门的初步检测结果已做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若不及时移送将会造成重要证据灭失,遂向环保部门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晋州市环保局于当日将该案移送晋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临城县检察院

  立案监督六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临城县检察院在参加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时,接到县农业局与会人员反映:在临城县境内销售的豆芽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该院将这一线索移交县公安局后,公安机关认为:一是认定“毒豆芽”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二是自己没有行政履职职权,无权对“毒豆芽”生产者进行检查;三是抽查样品易腐,鉴定期间较长,给查处工作带来难度;四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临城县检察院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豆芽进行鉴定,临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遂对县城早市的豆芽作坊进行突击检查,分别在王贵才、陈二增、代振文、耿川平、王瑞华、张国平等6家作坊提取绿豆芽500克及添加剂。经检验检疫部门检测,王贵才等6家作坊生产的豆芽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此后,县检察院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对6起案件立案侦查。最终,王贵才等6人分别被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8至9个月有期徒刑。

  雄县检察院

  监督移送

  王永平污染环境案

  王永平于2013年6月至8月间,在雄县亚古城村一村民院内非法加工电镀空调支架,并将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物未采取任何措施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渗坑中。经对该加工点电镀槽和排入渗坑中的废水采样检验,认定其排放的废水中含多种有毒物质,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在专项监督活动中,雄县检察院在对雄县环保局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查阅时发现王永平涉嫌污染环境案,雄县环保局只是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雄县检察院于当年8月20日向雄县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8月23日雄县环保局将此案移送至雄县公安局,雄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最终,王永平因犯污染环境罪被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蠡县检察院

  监督移送七起

  滥伐林木案

  蠡县检察院针对2014年入春以来运输新伐林木车辆明显增多的现象,将乱砍滥伐林木犯罪纳入监督视野,一是去林业部门调查了解本年度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发现2014年以来县林业局基本没有受理过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二是到林木种植较为集中的乡镇进行实地了解,发现确有成片林木被砍伐现象。针对上述情况,蠡县检察院及时与林业部门进行沟通,一起研究对策,用半个月的时间,由林业部门派员对全县进行拉网式排查,共发现15处林地被砍伐,且均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蠡县检察院在认真筛选的基础上,监督林业部门对达到立案标准的7起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蠡县辛兴镇北宗村村西3.7亩林地被伐,经测算材积20.8立方米;2、蠡县辛兴镇南宗村村西4.68亩林地被伐,经测算材积42立方米;3、蠡县辛兴镇南宗村村北4.86亩林地被伐,经测算材积49立方米;4、蠡县胡村村北9.5亩林地被伐,经测算材积47立方米;5、蠡县胡村砖窑西侧4.6亩林地被伐,经测算材积26立方米;6、蠡县林曲路桑园段南侧5.9亩林地被伐,经测算材积54立方米;7、蠡县桑园双建编织厂东侧5.6亩林地被伐,经测算材积30立方米。

  沧县检察院

  立案监督

  苗某销售假药案

  苗某自2008年秋开始从他人处购进假哮喘药20余千克,后在家中自行分包并通过邮寄方式销售给通过手机联络好的客户。2012年10月20日,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当场查扣苗某尚未销售的假药0.8千克。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月将该案移送沧县公安局后,县公安局始终未立案侦查。沧县检察院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后,于2014年8月5日向沧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沧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侦查。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邢台县检察院

  监督移送代建忠销售假药案

  2007年10月至2014年2月间,代建忠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长期从河南购进万通筋骨胶囊、风湿骨痛宁等药品、保健品,向48家药房销售,非法获利15万元左右。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

  2014年3月,邢台县检察院在查阅邢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卷宗时发现,代建忠的行为已涉嫌销售假药罪,遂建议县食药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县食药监局在规定期限内并未移送,该院遂于3月18日向食药监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县食药监局于当日将案件移送邢台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检察院当即派侦监科干警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到各地药房收集完善证据。4月17日,邢台县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代建忠。12月21日,代建忠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曲周县检察院

  监督两起污染环境案

  曲周县检察院在专项监督活动中,以本县“小电镀厂”破坏环境问题突出为监督重点,针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两起污染环境案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公安机关接收案件后有案不立的问题予以全程监督,最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曲周县河南疃镇窑自头村村民温荣珍在其家里经营电镀加工厂,将含镍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无任何防漏措施的渗坑内,经环保部门检测渗坑水样镍浓度为22.2mg/L,严重超过了国家标准。

  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曲周县河南疃镇马兰头村村民朱振英在本村丝绵加工厂内加工电镀产品,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加工厂院渗坑内。经环保部门检测渗坑废水中重金属锌的浓度为1210mg/L,严重超过了国家标准。

  曲周县检察院在专项活动中发现县环保局尚未将两起案件向公安机关移交后,分别于2014年3月13日、3月25日向县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对两起案件均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县检察院又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对两起案件于2014年4月4日立案侦查。2014年8月31日,温荣珍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4年9月19日,朱振英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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