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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辞而别离职后,他能否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补偿?

不辞而别离职后
他能否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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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岳明

    某公司人事专员王先生来电:

    老王是我公司的一名员工。我们公司《员工纪律手册》有规定,旷工达三天以上(含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员工请事假应事先书写假条,向部门主管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予以生效;如未办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积旷工七天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老王4月份考勤记录载明,应出勤22天,实出勤15天。且至今都没再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然而,上周老王却以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此事应如何解决?

    ■热线解答:

    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说,据来电可判断双方劳动关系于老王离开公司时已经解除。老王不辞而别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既可以通过语言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出来,也可以通过其自身行为进行推定。老王离开公司,没有表示是否要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是旷工,也可能是离职。但是从后来老王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来看,其不辞而别就是不想在这儿干了,是为了要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张博认为,老王不辞而别而后反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预告解除,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即时解除,也可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尽管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赋予劳动者以单方解除权,但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时,要么预先告知公司,要么需同公司进行协商,其目的在于使公司能够及时进行人员安排,避免因人员变动而导致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损失,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劳动者应尽的预先告知义务。老王直接以不辞而别的方式离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规定,应当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张博进一步补充说,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都会发生解除的后果。只是如果劳动者的违法解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老王的请求不会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如果老王的不辞而别为公司带来了损失,那么公司则可以请求老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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