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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后座乘客属车上人员未获保险赔偿
摩托车驾驶员醉驾出事故
后座乘客属车上人员未获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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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吴淑贞)驾驶员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后座的乘客被抛出并当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摩托车驾驶员张某赔偿原告损失39.4万元,张某所投保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3月8日,张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载着孔某在324国道行驶中碰撞到路中的防护桩,导致车辆摔倒和驾乘人员被抛出,造成孔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的严重后果。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尽注意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2月,死者家属将张某及其投保的中国财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原告认为,孔某是被抛出车外死亡的,应为车外人员,被告中国财保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理应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要求承担保险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3.8万元;被告中国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认为,原告诉求的金额不合理。被告中国财保公司认为,受害人孔某系乘车者,在事故发生时的一瞬间仍在车上,事故发生后才从后座被抛出摔倒致死,因此,孔某事故发生时属于车上人员。

    法院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张某支付给原告1.2万元。张某于2013年12月31日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合同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瞬间孔某仍属于车上人员,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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