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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了事,究竟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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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就有敦亲睦邻、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民众出于善意允许、同意或者邀请他人搭便车(好意同乘)的现象也非常普遍。近年来在我国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出现了不少“好意同乘”的实例。对于好意同乘案件,各国立法多倾向于减免车辆保有者的责任。我国法律目前暂无对好意同乘案件的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已不在少数。笔者最近也判决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案件回放

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系同村,原告高某甲搭乘高某乙轿车钓鱼的过程中,与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高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高某甲无事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按照30%的责任进行赔偿。被告质证称同意按照规定进行赔偿,但该事故属于好意同乘,应减轻或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后经过合议,认定被告高某乙搭载原告高某甲属于好意同乘的情形,可减轻被告高某乙的赔偿责任,以10%的赔偿责任为宜。最后判决被告高某乙赔偿原告高某甲事故损失8742.75元。


法官说法

善良风俗原则,是我国民法理论中的重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运用。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为我国的法律所倡导和保护。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就是助人为乐。我们应当肯定车辆保有者行为的初衷,并运用法律的手段在全社会树立起“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但绝不是简单地减免车辆保有者的责任。车辆所有者允许同乘者搭乘,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同乘者请求搭乘,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愿承担行程中的风险,并不意味着赋予对方造成其人身损害免责的权利。应当看到,法院判决车辆保有者承担责任,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助人为乐者虽出于好心,但这并不表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降低无偿服务者的注意义务。无论双方是否有偿,侵权者都应当承担责任,判决车辆保有者承担责任,不是对于其良好动机的否定,而是对于其过错的惩罚。有过错则赔偿,无过错则免责,这样既有利于鼓励社会公众助人为乐,也有利于保护同乘者的权益免遭侵害。

来源:潍坊昌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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