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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落实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促进无标准、超标准建设项目节约使用土地,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这里对各地同仁就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交流讨论较为集中的4个问题作出解读。
哪些建设项目应进行项目节地评价?
一类是国家和地方已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另一类是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同时,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不列入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项目节地评价谁来实施?
用地单位是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实施主体。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要求,对需要进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开展节地评价,编制节地评价报告,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件中附具节地评价材料。对于用地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报件申请受理、审查过程中,应当退回材料,由用地单位开展节地评价。
项目节地评价有哪些环节?
用地单位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属于《通知》要求应进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应组织开展节地评价。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审核阶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报件进行核查阶段,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报件进行审查阶段,对属于《通知》要求应进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但在申报报件中未附具节地评价材料的,退回建设项目材料,由用地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后再行逐级上报。
项目节地评价费用如何管理?
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涉及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要按要求纳入财务预算,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政策制度规定。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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