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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言普法】行政诉讼中,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相比于旧《行政诉讼法》,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简易程序。那么,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呢?  


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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